可能的科斯定理与不可能的科斯主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科斯论文,不可能论文,定理论文,主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91.3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420(2006)02—0032—08
一、问题的提出
“科斯定理”在经济学、法学和政治学等领域流传甚广,对经济实践尤其是对原计划经济体制国家的市场化改革也具有重要的影响。“科斯定理”已经演变成一种政策取向上的“科斯主义”。后者强调产权制度改革对提高经济效率的决定性作用,并把私有化作为经济转型的要务。一种理论在其流行并上升为政策实践的过程中往往面临着被错误引证和改造的危险。本文就是对这种危险的一个例证式的说明。
“科斯定理”是解决技术外部性问题的一种思路和方法。① 技术外部性问题可表述如下:当事人1与当事人2的效用函数中含有可交易的商品x[,1i],x[,2i],…,x[,li],i=1,2。假设当事人1的行为h(h∈R[+])影响了二者的效用函数(或收益函数),且≠0。考虑间接效用函数v[,i](p,w[,i],h[,i]),i=1,2,其中p是除h之外的物品x[,1i],x[,2i],…,x[,li]的价格。由于≠0,在当事人1单独决策的情况下,令其私人收益v[,i](p,w[,1],h)最大化的h不是使“社会收益”v[,1](p,w[,1],h)+v[,2](p,w[,2],h)最大化的h。
技术外部性问题一般被看成是分散决策的私人经济在社会协调上的失败,其传统的解决方案是“庇古修正税”。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即科斯发表《联邦通讯委员会》和《社会成本问题》等文章的同一时期,已经有人提出自愿交易的效果可以与税收同样好甚至更好的思想,但是没有人像科斯那样明确论证自愿谈判与效率的直接关系。[1] 科斯指出,外部性影响对当事人双方而言具有“相互性”,因此应该放弃习惯法中有关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原则。外部性影响并不是商品市场失灵的结果,而是缺乏外部性权利市场的结果。② 如果双方能够不受阻碍(交易成本为零)地就实施h的权利进行自愿交易,其结果不仅能使h[*]的数量达到社会最优,而且这一结果不会受到法定权利初始分配的影响。③
此后,“科斯定理”被写入标准的教科书。但是,罗伯特·库特认为,“科斯定理”只是一个未被证明的命题或同义反复,其三种表述形式——权利交换论、交易成本论和完全竞争论——都存在论证的障碍。[2] 类似的观点认为,“科斯定理”是一个套套逻辑(tautology)和公设(axiom)。[3] Varian和Hurwicz等人则证明,“科斯不变性定理”依赖于完全竞争和拟线性效用函数的假设。[4] 库特、纳尔逊、萨缪尔森等人还以不完全竞争和“薄市场”对“科斯有效性定理”提出了质疑。[5]
国内有关“科斯定理”的讨论大多关注交易成本概念以及交易结构对“科斯定理”的影响,并通过论证“科斯定理是真理还是谬误”或者“科斯定理的条件是否满足”来推断其政策含义。本文的不同之处在于,试图分析“科斯主义”的政策取向与科斯为解决外部性问题提供的方案是否存在偏离,以说明前者是对后者的错误引证。
“科斯主义”根据“科斯定理”的引申命题——“权利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主张市场化改革的首要任务是明确产权或私有化,因为在此基础上,科斯交易将保证经济效率。[6] 但是,“科斯主义”忽略了科斯在其分析中隐含的一个重要事实:利用市场制度本身也是一种经济权利——我们称之为“交易权”,即(被社会认可的)当事人将其财产用于交易并占有从中获得的收益的权利。“交易权”对当事人意味着一定的经济机会,因此它与其他财产权一样是有价值的。首先,它决定了当事人为改善自身利益可以选择的方式和途径。因为一旦卷入市场制度,就意味着参与者无法“退出”,即丧失了“自生产的权利”。④ 其次,由于个体的禀赋和特质不一样,市场交换制度带给他们的预期收益也不一样。虽然市场制度在形式(法律)上赋予其成员平等的“交易权”,但是同一(并且数量相同)的权利对不同的当事人来说,具有不同的经济价值(权利的预期收益),因此,“交易权”的界定对参与者的收益函数、市场交易结构以及交换的社会效率并非无关紧要。
科斯分析的经典案例——工厂污染居民——实际上包含了两种权利界定过程和外部性影响。一种是技术外部性影响(污染),与之相对应的是技术外部性权利(污染权)。另一种外部性影响是由界定“交易权”本身引起的。假定社会禁止就污染权进行交易,比如社会将污染视为犯罪,居民事实上就拥有了在不进行任何支付的条件下获得洁净空气的权利。假定社会或法律允许污染权交易,居民就只能通过支付才能获得洁净空气。由此可见,“交易权”的初始界定对于科斯所考察的问题是很重要的。⑤
总之,科斯的分析结果取决于“交易权”的界定对污染权的交易没有外部性影响。但是,科斯却将这一假定与“交易成本”混在一起,把“法律不允许交易”等同于“交易的障碍”或交易成本过高。把不允许交易(无交易)看成是交易的成本是很矛盾的事情。事实上,科斯是把“交易权”的界定视为一个不需要特别说明的前提。问题是,界定“交易权”是市场化改革(提供交易制度)的应有之义,并且先于生产要素产权的界定。所以,“科斯主义”不能像科斯那样,把它当作前提,而必须把它当作有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接下来进一步分析科斯可以这么做而“科斯主义者”不能这么做的理由。
二、“科斯定理”:乐观的理由
也许因为斯蒂格勒最初把“科斯定理”表述为“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私人成本等同于社会成本”,很多批评者都把“零交易成本”或完全竞争不现实当作质疑“科斯定理”的论据。本文认为,这种质疑是对“科斯定理”精神实质的误解。
在完全竞争条件下,当事人面对的复杂环境被简化为公开的市场信息,即外部性权利的价格p。交易双方只需进行简单的边际计算就可以决定持有外部性权利的最优数量。但是,既然外部性权利的价值已定并且公开,理论上就可以让第三方(比如政府)以拍卖或直接分配的方式实现外部性权利的社会最优配置。在污染的案例中,如果双方的效用函数是拟线性的⑥,并由政府向工厂征税,然后把税收收入转移给居民。⑦ 这实际上相当于在工厂和居民之间进行了一笔交易。此时的“科斯交易”与“庇古税”没有差别。[7]
但是科斯表示,他并不在意完全竞争这个条件。他认为,“在零交易成本下,垄断者们(比如出现一个买者和一个卖者的情况)也将像竞争者那样行动”,因此,完全竞争条件是不必要的。“科斯定理”只需“零交易成本”的条件即可。[8] 虽然库特等人认为,“谈判本身具有的内在不稳定性”使“科斯定理”(与“霍布斯定理”刚好相反)只是过分乐观的预言,以及博弈论和谈判机制设计中的若干“无交易命题”也构成了对“科斯定理”的反驳[9],但是科斯在面对此类批评时,称自己设想不出“既然双方可能达到一个对双方而言都更美好的境况,为什么他们不这么做呢?”对于科斯和“科斯定理”的乐观,我们尝试指出两点可能的理由。
首先,“科斯交易”的结果只取决于交易成本,而不依赖于外部性权利市场的结构,也不依赖于外部性权利对当事人的价值是私人信息还是公开信息。
为了说明这一点,请注意“庇古税”与“科斯交易”的一个重要差别。假设所有条件与前面一样。初始权利一定,“庇古税”的最终支付结果就一定,但“科斯交易”的结果却可以不同。因为“科斯交易”的发生只需要满足帕累托改进条件,即交易后的状态(u[,1],u[,2])比原来的状态(u′[,1],u′[,2])更好(u[,1]>u′[,1],u′[,2])。如果把交易成本引入,在仍可发生交易的情况下,最后的污染量也不等于前面求得的最优量,但工厂仍然有购买污染权的激励,即“科斯交易”仍然可以发生,因为只要交易成本可以被测度,它就能够被引入收益(支付)函数而消解。所以对科斯来讲,其最终结果仍然是社会最优的,因为这意味着外部性影响仍然被交易内在化了。
满足以上条件的话,科斯当然有理由相信:交换不仅会发生,而且会持续到满足边际条件为止。除非交易结构对双方施加了过高的(超过其最终收益的)成本,以至于维持现状比进行谈判和交易还好⑧,否则交易是值得的。在此意义上,批评者提出的“不合作”、“无交易”情况也可被视为在特定约束条件下的社会最优解。⑨
使科斯保持乐观的第二点理由源自方法论。科斯之所以对界定“交易权”的问题不加特别说明,是因为交换行为及其动机在新古典范式中是一个几乎不需要理解的事实,或不言自明的前提。大部分经济问题乃至社会问题都可以用交换行为来刻画并解释。
但如前所述,把“法律不允许交易”视为“交易成本”势必造成混乱,即“交易成本”既包括“交易的成本”,也包括“无交易的成本”。问题是如何界定或衡量后一种成本?科斯在其论述中为我们提供了一些线索。科斯写道:“在研究经济政策时,似乎也应利用类似的方法,比较不同社会安排所产生的总产品。在本文中,正如经济学家通常所做的,分析限于比较由市场衡量的生产价值。但在解决经济问题的不同社会安排间进行选择,当然应在比此更广泛的范围内进行,并应考虑这些安排在各方面的总效应……在设计和选择社会格局时,我们应考虑总的效果。这就是我所提倡的方法的改变”。[10]
在这段论述中,科斯从对待静态技术外部性问题的乐观态度过渡到了对待社会动态问题——通过“科斯交易”改变交易结构和社会制度——的乐观态度。换句话说,市场交换制度本身就是历史上达成的某项“科斯交易”的结果,并且由于“交换的天性”和人的理性,在一个社会中形成市场制度应该是无障碍的,即界定市场交易权的“交易成本为零”。如果这种解释符合其本意,那么,科斯“提倡的方法”事实上是一种基于经济考量的社会契约论。它与Gauthier的观点——效用最大化的个体针对“合作剩余”讨价还价,以获取最大的相对收益,即个人预期收益在合作与不合作之间的最大差额——如出一辙。[11]
对于解决静态的技术外部性问题来讲,以上两点理由不仅可以使科斯对权利交易的效率乐观,而且可以使其将“交易权”界定的问题当作不言自明的前提。但是,当人们把社会契约论版本的“科斯定理”用于指导社会构建时,情况就不那么乐观了。
三、“科斯主义”:不乐观的理由
1.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外部性影响
假设政府向居民发行了总量为h′、票面单价为p的污染权证,工厂必须持有污染权证才能制造相应数量的污染。假设污染在物理上具有不可分性,只要至少一个居民向工厂出售了污染权证,其他居民不管是否出售污染权证都将受到污染。在这种情况下,出售污染权证的居民就会对其他居民制造一种与工厂污染居民并列的“新的外部性”。假设至少一个居民出售了污染权证,其他居民的理性选择将是也出售污染权证(在不改变被污染的事实的情况下,增加出售污染权证的收入),从而最终结果是全体居民都出售污染权证并导致价格竞争。现在工厂只需给第一个出售污染权证的居民略高于p的价格,就能以较低的价格ε(p>ε>0)收购其余的污染权证。
在这个例子中,虽然居民出售污染权证可以实现帕累托改进(好于不出售的情况),但最终的社会结果却与“科斯交易”解决一对一的外部性问题的最优配置相差甚远。如果要实现帕累托最优,居民内部就必须达成行动和利益分享的同盟。一种可能是结盟。假设结盟无交易成本,所有居民都把自己的污染权证交给一个(无运行成本的)委员会,再由后者与工厂进行一对一的谈判,并把出售污染权证的收益均分给居民。另一种可能是居民相互收购污染权证。如果收购是无成本的,收购达到类似于结盟的效果,即污染权证最终由一个人全部收购,此人再与工厂进行一对一的交易。但联盟在无惩罚约定下,总会有对个体的违约约束不能实现,而收购方案则要求由购者对污染非常敏感。⑩
改变权利的初始分配,结果是一样的。假定工厂最初持有总量为h′的污染权证,居民要减少污染就必须向工厂“赎买”污染权证。其他条件不变,居民只有“赎买”全部污染权证才能得到洁净的空气。只要有一个居民不愿意支付p(假如污染对他的负效用小于p),最终结果就是无“赎买”行为(个人的赎买行为不改变自己被污染的状况)。
事实上,新的外部性源于污染权证未能明晰或固定污染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污染的部分不可分性(比如由于空气流动)将使全体居民分享因居民i支付p而减少的污染数量,因此成了典型的“搭便车”问题。根据Dixit与Olson的分析,随着居民人数的增加,居民选择“搭便车”的概率也将提高。[12]
可见,在技术外部性问题(污染)中引入一种新的外部性,将使“科斯交易”的有效性无法确定。虽然“对于m种外部性和n个人,肯定存在科斯定理的一般化,即只要对每一种外部性都存在一种独立的责任规则,对一种外部性进行的谈判独立于所有其他外部性的谈判,且零交易成本假设有效,那么,消除每一种外部性的配置效应是独立于产权界定的。当分别解决每一种外部性时,外部性的始作俑者及其受害者(受益者)之间会形成自然的结盟。零交易成本的假设确保这些结盟会形成。每一种外部性情形成为双边谈判的问题”。[13] 但如果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外部性影响相互关联,每个外部性权利市场的最优配置都取决于其他市场的配置,在市场之间就会出现溢出效应。此时,我们无法通过单一的协定或责任规则同时解决所有的外部性问题,因为“外部性权利市场”也失灵了。
以上结论对“科斯主义”来说是不利的。科斯主义者认为界定(生产要素)产权的方式不重要,即使它会产生社会成本,但只要建立起市场制度,科斯式的交易就能使之内在化。他们没有考虑到,事实刚好相反,界定初始产权(比如以私有化券的形式界定产权)的过程实际上是在界定交易权,进而会决定将来的市场交易结构,而不是通过后者使前者的外部性影响内在化。因为交易权的界定会对将来的市场交换产生外部性,所以通过未来的市场交易实现社会最优是不可能的。与此类似的一种情况是所谓“外部性转型”问题,即某个领域界定产权的社会成本被转移到另一个领域,从而对后者产生外部性影响。比如在农村和农业领域明晰产权的结果是对城市和工业造成了外部性影响,而国有企业明晰产权的结果是对政府、银行和社会造成了外部性影响。[14] 在这种情况下,除非每个领域的权利交易是独立于其他领域的,否则每个领域的最优配置都不必然导致社会最优的配置。
在污染的案例中,科斯只提到了污染权最初归属产生的财富分配效应,即权利的初始分配决定了权利在交换中的转移方向。但是前面已经指出,这只是该案例包含的分配问题的一个方面。最基本的分配效应是由交易权的界定决定的,即居民从不支付到可能(或必须)支付。(11) 由于科斯的目的只是解决技术外部性问题,所以他可以不考虑这两种权利界定的财富效应。但是“科斯主义”教条地引证这一点则是错误的,因为界定交易权的财富效应构成了对未来的市场交易的外部性影响。当人们指责以私有化券的方式界定产权隐含了某种不公平的因素时,他们实际上是指该过程为富人提供了“正的外部经济”,使其能以较低的价格收购私有化券。因为(数量相等的)私有化券代表的平等权利对不同阶层意味着不同的经济价值,因此,这种产权界定方式只具有形式上的平等。
由于对“科斯定理”的错误引证,“科斯主义者”设想转轨国家在完成私有化以后,即使企业最初落入“坏的所有者”手中,它们也会很快被卖给愿意为企业建立长期价值的“好的所有者”。他们没有考虑到“坏的所有者”会利用自己在产权界定过程中建立起来的优势(如财富、信息或权力)采取行动。事实上,“坏的所有者”会利用一切机会进行掠夺,虽然是以市场交易的形式,并且不违背个体理性的原则。[15]
2.选择的自由
基于我们在本文第二部分提出的第二点理由,“科斯主义者”可能认为,单独就界定“交易权”而言(不考虑它对未来市场交易的外部性影响),“科斯交易”将达成一项最优的社会契约(市场交换制度)。回到前面污染的案例,假设为出售污染权证而竞争的全体居民组成社会,他们就可以通过“科斯交易”结成对社会最有利的共同体。
假如在所有可能的情况中,结盟是符合科斯标准——使居民得到最高的污染权证价格,从而使社会产值最大化——的选择。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联盟中那些对污染无所谓或者愿意以被污染换取收益P的居民还是对那些污染的负效用(的绝对值)大于P的居民制造了负的外部性。进一步讲,只要具备污染的物理不可分性、居民个体的异质性和个体无法退出联盟(社会)等条件,并且联盟无法对其实施有强制力的约束,不出售污染权证的联盟就不可能出现。
上述条件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外部决定的自然因素,如污染的物理不可分性和居民个体的异质性;二是社会构建对个体施加的约束,即个体无法退出联盟。“退出权”对个体的价值只能以机会成本来衡量,即个体在无法退出的情况下将要承担的成本(负的外部性)。如果个体无法退出联盟(社会),部分居民就将受损。这种损害不是由交易权本身造成的,而是由于其他个体使用交易权造成的。
“退出权”可以被进一步推广到财产权利的一个重要维度——个人的“选择自由”,其价值体现为两种经济机会——由于某种社会构建施加的约束使他不得不放弃的最有利的经济机会,以及他在该约束条件下可以利用的最有利的经济机会——为个体带来的最大预期收益的差额。请注意,我们的定义排除了自然禀赋对个体的“选择自由”所施加的约束,并强调经济机会是(在给定自然以及社会的约束时)个体事实上(而不是理论上)能够利用的。
科斯在分析技术外部性问题的时候,并没有把当事人的“选择自由”视为一种有价值的财产权利。科斯所引用的例子(火车的火星引燃草垛、牛践踏草场、糖机振动干扰医师、废气污染等)基本上属于两个参与者的行动状态一一对应的情况(给定一方的行动状态,对方只有一种行动状态与之对应)。举一个例子来说,假如规定被动吸烟者必须呆在房间内,那么,他的“选择自由”就仅限于(通过与吸烟者谈判和交易)接受被动吸烟的数量。库特在分析铁路公司补偿农民的案例时也指出,如果补偿以土地租值的减少额为准,农民就是价格(补偿)——假设土地市场是完全竞争市场——的接受者;如果补偿以烧毁的谷物数量为准,由于农民具有控制损失值的能力,因此,其“选择的自由”也会相应增加。[16]
显然,由于没有考虑交易权的界定问题,科斯自然也就没有考虑界定交易权对当事人的“选择自由”的影响。但是,市场制度(交易权)的确定对那些无法从中获得好处的人来说就意味着部分“选择自由”及其价值的损失。如果这部分社会成员预见到这一点,社会就建立市场制度展开科斯式的谈判和交易未必能够达到社会最优的结果。此时可能出现两种情况。
(1)建议矩阵和补偿机制。在这种情况下,某一方提出改变初始收益矩阵的建议或要约。假设“建议矩阵”在点(α[,1],α[,2])处的收益是[u′[,1](α[,1],α[,2]),u′[,2](α[,1],α[,2])]。如果它与初始收益[u[,1](α[,1],α[,2]),u[,2](α[,1],α[,2])]相比,满足u′[,1]+u′[,2]=u[,1]+u[,2],则“建议矩阵”只是参与者之间具有“零和”性质的利益转移协议。此时,建议方的收益u′(α[,1],α[,2])与初始收益u(α[,1],α[,2])相比,既可能高,也可能低。前者必须伴有一个威胁才可能实现,并且建议方一般是初始权利规定的行为主动者(比如拥有污染权的工厂向居民承诺,居民的支付行为可以降低污染,不支付则保持过度污染);后者通常是由无初始权利的一方提出(比如居民向工厂建议,用货币换取污染的减少),可以不伴随威胁。
在当事人具有完全理性和完全信息的条件下,假设初始收益为,只要“建议矩阵”的其余点不变,而在h=h[*]处有,并且B满足c(h[,n])-c(h[*])≥B≥u(h[,n])-c(h[*]),此建议就可能被接受。但是在不完全信息(即使是完全理性)的条件下,建议方可能因为无法确定对方的底线而被拒绝。假如建议方通过反复建议找到合理的点,并且这种行为的(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全部由建议方承担,即可视为成功的“科斯交易”。假如建议方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成本摊入收益矩阵,此时即使达成交易(双方都实现了帕累托改进),其结果也不是社会最优的。
(2)惩罚和威胁。在静态或静态重复博弈中,从社会效率的较低状态达到较高状态实际上相当于从“囚徒困境”非效率的占优均衡中跳出来,实现在原来的非合作状态下不可能成为均衡的行动组合。如果想得到合作解,就必须在一次博弈中伴有外生的惩罚(补偿)机制,以改变初始收益矩阵的收益值。或者在重复博弈中引入对未来行动的某种(具有惩罚性质的)承诺——如“触发战略”,以保证双方合作的延续。但是既然社会个体将来不可能“退出”,因此社会内部仍然无法实施这种惩罚。总之,基于个人效用最大化的理性行为将破坏社会最优的协议。
如果社会全体成员就建立市场制度(确定“交易权”)进行“科斯交易”,按照“科斯定理”的逻辑,其结果将取决于签订社会契约的成本。但是,假如一部分社会成员预见到自己在接受交易条件之后无法退出,从而损失部分“选择的自由”,那么,除非其他人能够(无成本地)提出“建议矩阵”,并就未来作出有约束力的承诺(包括补偿),否则就不可能实现“科斯交易”或达成社会契约。进一步讲,即使建议方对补偿作出了承诺并实现了“科斯交易”,我们也无法确定其最终是否是社会最优的,因为这取决于补偿是否事实上发生。我们知道,除非受到第三方的约束,它们在社会内部不必然是自我实施的。
总之,如果要达成社会契约,我们事实上就必须接受科斯的批评者布坎南所强调的“一致同意”原则[17];或者必须和Gauthier一样,假定“一个起初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的人会发现这样做也是理性的,即基于个人主义的效用最大化原则,改变其合理性概念而接受一种约定的正确理性标准,我称之为受到限制的最大化(constrained maximization)……受到限制的最大化能够达成协议……并且,达成这种契约所带来的收益比遵守这种协议所花费的成本要大得多”[18]。
“科斯主义”对“科斯定理”的引证在其认为市场交易能够使社会成员在达成社会契约的过程中产生的外部性影响内在化的观点上达到了极致。之所以称之为“极致”,是因为它在诺齐克的“超弱意义国家(ultraminimal state)”与“最弱意义国家(minimal state)”之间直接画上了等号(前者仅为愿意购买服务的人提供保护,后者则保护所有的人)。我们的分析表明,要达到这个目的,我们就必须修改“理性”的定义和“自然法”。也就是说,把个体从一个个人主义的效用最大化者转变为接受“受到限制的最大化”标准的人所耗费的时间成本、知识成本当作“交易成本”,并假设它等于零!
现实的情况是,市场制度的确立并不是社会成员在“经济市场”上通过“科斯交易”达成的社会契约,而是在“政治(制度)市场”上作出的公共选择。与“经济市场”不同,“交易成本论”对制度市场的解释力相当有限,政治选择的结果必然包含了“民主的暴政”的因素[19],即“交易权”的界定对某些成员的外部性影响事实上无法被社会内在化。为了实现交易,社会不仅需要建立补偿机制,而且必须由第三方(政府或国际社会)施加有强制力的约束。如果不存在第三方或第三方不具备这种能力,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界定交易权,不仅达不到社会最优的结果,而且很可能最终成为“权贵资本主义”、“黑帮资本主义”、“买办资本主义”等“最坏的资本主义”。[20]
四、结论
本文试图表明,无论“科斯定理”是真理还是谬误,“科斯主义”对“科斯定理”的引证都存在着错误。
科斯的目的是为单一的技术外部性问题提供解决方案,因此他无须考虑交易权的界定问题。科斯这么做也许有足够的理由,但是我们最好还是把“科斯定理”看成一种为改变“自然法”而做的努力,一种提倡“合理的理性标准”的经济学措辞。问题在于,“自然状态”既不是市场化国家的起点,也不是其终点。忽视交易权界定问题的政策取向已经在建立市场制度的国家中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本文提出的问题似乎还没有进入“科斯主义者”的视野,因此值得再次提醒后者:如果界定交易权的过程本身对市场交易具有外部性影响,或者社会成员预见到自己将来无法退出市场制度,“科斯交易”对于实现社会最优的制度只有不确定甚至否定的含义。由于我们无法实施一项可以同时使所有外部性影响内在化的单一规则,因此,我们无法成为一个“科斯主义者”。
[收稿日期]2005—12—14
[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攻关项目(03JZD0011)
注释:
① 所谓“技术外部性”问题,是指某种消费活动(生产活动)对其他消费者(生产者)的效用函数(生产函数)造成的间接影响。这种影响一般不通过价格体系起作用。通过价格体系(即改变相对价格水平)起作用的外部性影响被称为“金融外部性问题”,它与市场依赖性同义,已逐渐被“关联效应”等概念所取代。
② 科斯似乎始终坚持创建外部性权利市场对于提高效率的重要性。他表示自己对“在芝加哥商品交易所创设一个排污权的交易市场”很有兴趣。参见科斯:《展望法和经济学的未来》,载《比较》,2005,(19)。
③ “科斯定理”由此可以分为两个命题:“有效性定理”(Efficient Theorem),即在一定条件下,法定权利的交易结果总是有效率的;“不变性定理”(Invariance Theorem),即只要满足上述条件,交易最终导致的权利分配结果不随其初始分配而改变。
④ 我们不排除部分参与者能够“退出”,但其条件(比如财富积累)对大多数参与者来说是无法满足的。
⑤ 一个类似的案例参见布罗姆利:《经济利益与经济制度——公共政策的理论基础》,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6。
⑥ 设拟线性效用函数为u[i](x[i],h)=g[i](x[i]-1,h)+x[i][,1]。记φ[i](p,h)=g[i][x[i]-1(p,h),h]-p·x[i]-1(p,h),故v[i](p,w[i],h)=φ[i](p,h)+w[i]。在科斯的论文中,由于效用计量单位为货币,所以已自动实现了效用函数为拟线性函数的要求。
⑦ 我们不考虑税收转移方式的问题。
⑧ 虽然维持现状在这里是社会静态最优的,但未必是动态最优的。如果改变交易结构、修订法律的成本低于交易的最终收益,社会仍然有改进的可能。后一种情况在理论上也可以纳入“科斯定理”的考察范围。不过,随之而来的是更复杂的问题。参见本文第三部分的分析。
⑨ 如果把一切阻碍帕累托最优实现的因素(比如改变交易结构的努力)都视为交易成本,“科斯定理”可能因其无所不包而变成一个空洞的命题。但是本文试图指出的问题是,即使“科斯交易”对于技术外部性问题有效,我们还是无法确定它在解决两种以上相互关联的外部性问题和“交易权”界定问题时是否有效。
⑩ 事实上要求收购者的u′(g)>u[,i]′(o),g为总污染,i为除收购者外的任何人。
(11) 权利从无到有或从有到无所引起的财富分配效应恰恰体现了权利作为排他的、独占的经济机会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