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手机取证:规则、应用及完善论文

刑事案件中手机取证:规则、应用及完善论文

刑事案件中手机取证:规则、应用及完善

葛晓娟[1]

【摘 要】 随着手机强大的数据储存功能,大量与犯罪有关的证据也必然被手机收集、记录。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手机取证获取的证据材料能为追诉犯罪提供有效的帮助。实践中,手机取证也面临着用户隐私保护、电子数据的特性、取证方法、办案成本等诸多矛盾。司法人员应当更新办案理念,规范开展手机电子数据的提取、运用和审查,以进一步发挥对刑事案件办理的助推作用。

【关键词】 电子证据 手机取证 提取

据工信部发布的《中国无线电管理年度报告(2018年版)》显示,[2] 参见《中国无线电管理年度报告(2018年版)》,http://www.srrc.org.cn/srrc/pdf/6692274.pdf,2019年8月20日访问。 2018年我国净增移动电话用户达到1.49亿户,总数达到15.7亿户,移动电话用户普及率达到112.2部/百人。可见,手机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设备。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和移动互联网技术的革新,手机不再只是接打电话、收发信息的传统通讯工具,而成为融生活服务、商务办公、移动支付、资产管理等多功能为一体的移动终端设备。一部手机承载着通讯信息、财产信息、行踪轨迹、生活偏好等大量有价值的公民个人信息,可以当之无愧地称之为大数据时代下的“个人移动数据库”。

一、手机取证的空间范围

手机信息是指人的某种行为通过“手机”这种特殊通讯设备,直接或间接地遗留、存储在手机、手机附属设备和移动运营商等电子设备中的数据信息。[3] 参见陈德俊、丁红军:《手机取证研究概述》,《中国公共安全·学术版》2012年第3期,第100页。 电子数据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电子数据的呈现依赖存储介质,具有形式多样性、易破坏、易修改、易删除等特点。从刑事诉讼的证据分类来讲,手机内存储的信息可以统称为电子数据。

手机取证的目的就是将手机内的电子数据进行收集、提取,为刑事案件的侦查取证提供帮助,或是直接获取与犯罪事实相关的证据,或是对部分证据起到补强作用,增强办案人员的内心确信。根据手机内电子证据存储的位置,笔者认为,手机取证的空间范围主要有手机机身内存及外接扩展存储器、SIM(UIM)卡、手机应用程序和移动通信运营商。

(一)手机机身内存及外接扩展存储器

机身内存是手机出厂时自带的存储空间。同种型号的手机一般机身内存越大售价越高。手机机身内存存储了手机操作系统信息、通信信息、系统软件使用信息、应用软件使用信息、地理位置信息等。随着手机功能的强大,用户对手机存储空间的需求日益强大,加之存储空间的大小及使用占比直接影响手机的运行速度,机身内存有限的存储空间已经难以满足用户的需求。

因此,市面上大多数品牌的手机为用户预留了能够通过外插存储卡来扩展机身内存,满足人们对超大存储空间的需求。外置存储卡通常可以保存照片、音视频、电子文档等数据信息。

(二)SIM卡

SIM(UIM)卡是让手机接入移动通讯网络的智能芯片,是个体用户从通讯运营商处获取的身份识别卡。SIM卡本身存储空间相对有限,传统SIM卡存储空间一般为8KB-512KB。主要存储入网参数、用户信息、部分电话号码和通讯记录、接入通讯网络所在的位置信息等数据信息。

(三)手机应用程序

对于阶段二,应当适用电子数据的相关取证规范。如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9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

(四)移动通讯运营商

移动通讯运营商是提供通讯网络服务的供应商。从通讯运营商处可以获取用户的入网信息和入网后的使用情况。入网信息包括账户信息、用户基本信息(如实名认证情况)。而入网后的使用情况主要有主被叫号码、通话时间及时长、主被叫归属地、通话时接入的基站区域等数据信息。

柔性作业车间广义能耗Egeneralized包括直接电能Edirect与间接能耗Eindirect[12]。其中:直接电能是指维持机床正常加工和运转、与加工工件直接相关的电能消耗;间接能耗是指工件加工过程中引起的与刀具、切削液、搬运设备等辅助资源相关的能耗。

二、手机取证的规范基础及原则

(一)手机取证的规范基础

1.合法取证原则。取证过程的合法性直接影响到所取证据的证据能力,因此,合法性应当成为取证过程中所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合法性原则要求有两个方面,一是取证的过程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电子证据的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手机证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审查;二是手机取证的技术标准应当是合法公开的。手机取证的技术标准应当是公开的合规的行业标准,以便于取证结果经得起经验和推敲。

《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将电子证据规定为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正是顺应了科技发展和现实生活的需求。电子证据的取证原则与传统证据形式的取证原则有一定的相通性,也有自身的特殊性。笔者认为,手机取证作为电子证据取证中的一种形式,应当遵循以下取证原则。

其中A图根据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义务教育数学教学课程(实验版)》发表之前的小学数学内容勾勒,B图根据美国2000 NCTM《中小学数学教育的原则与课程标准》勾勒[8].

手机日益智能化、功能更强大,用户对手机的安全性和隐私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通过设置密码、限制访问权限等方法保护个人数据安全。而手机取证则希望能够破除手机及应用程序的密码保护,获取手机权限、提取QQ、微信等聊天软件内的加密信息以及恢复删除数据等,从而获取与案件相关的信息,为突破案件以及固定犯罪事实提供依据和证据。[5] 陈涌涛、管世奇:《手机取证及其应用——以职务犯罪侦查为剖析视角》,《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期,第55页。

对于阶段一,应当适用侦查措施中关于搜查、检查或扣押涉案物品的相关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第136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第13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手机应用程序是安装在智能手机上的软件。层出不穷的应用程序扩展和完善了手机的功能,满足了用户多样化的需求。在下载、安装、注册使用各种应用程序时,用户有意无意会遗留下诸多痕迹信息。这些信息包含但不限于用户的手机号码、手机识别码、通讯录、位置信息、关联网络账户、运动轨迹等数据信息。

She has been with the group since it began.该集团创建之初她就在那儿工作。

(二)手机取证的原则

不管是在航空业当中还是旅游业当中相关地区的政府都应该发挥其主导作用,从政策和制度上对相关的产业进行双重支持,并减少其发展的阻碍因素,减少监管的力度,适当放开优惠政策,有效地促进旅游业和航空的协同发展。就我国来说,当前的民航局和国家旅游局已经制定出相关的协议,两者共同开拓市场,并有效地提高当前的服务质量,从而促进航空旅游业向着更加人性化的方向不断发展。例如,有些地区的景区可以设立专门的监管局或是管理局,如此一来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加强对旅游地区的监管力度,而且相关的航空业合作的伙伴也能更加具体明确[2]。

手机作为无形电子数据的有形载体,对其取证一般要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对特定的场所或人身进行搜查、检查并扣押手机这一存储设备;二是对手机内可以直观呈现或者难以直观感知的电子数据进行提取[4] 参见胡铭、王林:《刑事案件中的电子取证:规则、实践及其完善》,《政法学刊》2017年第1期,第80页。 。手机取证的规范基础也应当按照取证的阶段进行界定。

网络身份注册的便捷性有助于人们在虚拟空间更加自由、开放地表达观点。一个人可以拥有多个网络身份,一个网络身份也可以由多人使用和支配,但某一具体网络行为的实施者一定是现实中特定的某个人。虽然目前一些网络账号已经实现了基于身份证、银行卡或者手机号码来认证个人真实信息。但在司法实践中,在讯问嫌疑人某一行为是否为其本人实施时,嫌疑人通常会辩称扣押的手机非本人所用或并非仅由其一人使用,手机上所使用过的网络身份系他人给予,或即便是本人注册但与他人共同使用,存在其他人实施该行为的可能性。

3.全面取证原则。手机数据信息发布在手机机身内存及外接扩展存储器、SIM(UIM)卡、手机应用程序和移动通信运营商等所有能够存储数据的空间内。全面取证要求有两个方面:一是取证空间范围的全面性。取证应尽可能对所有有数据痕迹的空间进行扫描分析。二是提取证据内容的全面性。提取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内通讯信息、应用软件使用情况、电子交易记录、音视频文档等数据信息。

4.客观、完整性原则。客观性是证据的三性之一(即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电子数据相较于传统证据易于修改、删除的特点使得对取证的客观性要求更高。客观性要求体现在取证应当保证数据的完整性,所提取的电子数据符合客观情况、真实无损。对数据完整性的要求和保证应当贯穿于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全过程。办案人员可通过审查在原始存储介质的扣押、封存状态,数据的提取过程,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备份的电子数据,冻结后的访问操作日志等来判断数据是否具备完整性。

速生桉树的生长周期短,这在许多生长周期长的林木使用率中得到了优势,我国的林木市场对于木材的需求量大且对木材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也就要求木材的品质在木材生长过程中需要得到控制。因此,对于速生桉树的造林技术中,对于保障速生桉树生长的要求需要做到更为细致的处理。同时,在林木市场中,为了满足林木市场需求,也需要速生桉树造林技术的提高,为林业经济获得更大效益。但应该注意到,林木的经济效益在考虑在林木生长条件后,还需要考虑林业种植地区的整体规划、技术规程的完善与制定、混交林的营造与搭配、生态的保护与经济效益提升的有序协调等更进一步的具体要求,以此满足速生桉树在林木市场的经济效益,获得林业效益最大化。

三、手机取证应用中的现实问题

(一)电子数据的特殊性与刑事案件办案周期之间的矛盾

电子数据具有依赖存储介质、易修改易删除的特点。刑事案件从发案到侦查再到审查起诉需要一定的周期,部分案件由于间隔时间较长,嫌疑人被抓获后再扣押手机,很难从手机中发现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即便该证据存在,如果侦查人员未意识到需要及时扣押手机,手机被案外人员所控制,有充分的时间和合理的理由隐匿、销毁手机,即便手机实物存在,相关的犯罪证据也可能因为手机持有人采取恢复出厂设置、删除数据等方法而消失。

(二)网络身份的多重性与现实身份特定性之间的矛盾

2.及时取证原则。鉴于电子数据具有易修改、易删除的特点,手机系统、应用程序在使用过程中新生成的数据会覆盖历史数据从而导致删除数据无法恢复。及时性原则根据取证阶段的可划分为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扣押、封存的及时性。电子数据依赖存储介质,应当在第一时间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即嫌疑人所使用的手机设备,并及时阻断数据的增加、删除和修改,在扣押后及时采取信号屏蔽、信号阻断或者切断电源等措施。二是手机内证据的取证要及时。根据办案的需要及时采取合适的手机取证方法,包括但不限于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和侦查实验及电子数据检验与鉴定。

(三)数据提取方法与办案成本、效率之间的矛盾

手机数据的收集、提取,可以根据案情需要采取委托鉴定、调取电子证据、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其中,委托鉴定或调取是司法实践中最常用的手机取证方法,具有收集、提取证据内容全面、立场客观中立的优势,但也有一些弊端,如经济成本高、取证周期长、时间成本高。实践中,一些办案人员不考虑手机内数据信息的情况,取证目的和取证方法之间的匹配度,盲目送检,为等待反馈结果导致办案期限不必要的延长,徒增办案成本,影响办案效率。

(四)应用软件隐私保护和手机取证目的之间的矛盾。

《中国农资》记者: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磷复肥行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请问,现阶段行业的发展和运行状况如何?

四、完善手机取证助力案件办理

(一)更新办案理念,重视手机价值,及时扣押、封存涉案手机

智能手机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随身必备品,各种信息存储于手机中。办案人员应当重视手机价值,树立手机之于办案是值得深挖的富矿这一理念。及时扣押、封存手机,为案件侦查提供线索和突破口,以防侦查不及时导致部分证据灭失或部分事实无法认定。

STC89C52RC是STC公司生产的一种控制器,它内部包含了个16位的定时器,即T0到T4,其中T0和T1核心是加1计数器。T2是16位自动重装初始模式。T3、T4与T2完全一样。通常用于定时器和计数器。因为STC89C52RC功耗低性能高,且有8K字节的Flash存储器,所以被广泛应用。

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第一时间扣押、封存手机,并制作笔录,记录手机的封存状态。如未随身携带,则对其住处或有关的犯罪现场进行搜查,将其使用的所有手机予以扣押、封存。对扣押的手机,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手机持有人(提供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清单,写明手机的特征,尤其是外观、品牌型号、SIM卡信息、国际移动设备识别码(串号)等信息。对无法确定手机持有人(提供人)或者手机持有人(提供人)无法签名、盖章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有关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有关笔录中注明情况,并对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过程全程录像。

(二)及时固定证据,证实嫌疑人与涉案手机具有关联性,嫌疑人现实身份与网络身份具有同一性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嫌疑人辩称扣押的手机非本人所用或称并非仅由其一人使用。嫌疑人拒绝提供或谎称忘记本人所使用的网络身份,辩称指控的网络身份不是本人。因此,取证过程中应及时固定相关证据。证实嫌疑人与涉案手机具有关联性,侦查人员应当收集证人证言以及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查明手机的实际使用人是否为嫌疑人本人,是否能排除他人使用的可能性。

如无法或者不方便获取言辞性证据,可根据手机所安装的SIM卡向移动通讯运营商调取号码登记资料、身份认证信息、犯罪嫌疑人与案件相关人员的双向通讯记录等证据材料。根据手机内存储的信息、网络账号的注册信息来判断机主的身份。证实嫌疑人现实身份与网络身份具有同一性,可通过核查网络账号注册信息、实名认证情况、绑定的银行卡情况、地理位置信息、行动轨迹、证人证言以及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进行综合判断。

(三)依办案需要权衡利弊,选择适宜的收集、提取方法

对于部分依赖手机客户端存储的数据信息,如短信、微信或其他即时通讯的聊天记录、网络搜索记录等,应当首选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借助专门的取证设备对手机数据进行收集、提取,对删除数据予以恢复,对收集、提取的数据进行排重;对于部分第三方应用软件的注册及使用信息,如微信、支付宝的注册、交易信息,因后台数据相较于手机客户端保存的信息更加全面、客观,应当首选向软件的开发运营商调取后台数据。

办案机关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注明需要调取电子数据的相关信息,通知应用程序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执行。被调取单位在通知书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并附完整性校验值等保护电子数据完整性的方法;对于需要从手机中收集、提取的证据内容较少,则可以选择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的方法这一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最低的提取方法。

(四)进一步完善手机取证的技术标准、行业规范

手机证据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日益显著,但是目前手机取证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范有待完善。手机取证软件在手机密码破解和手机权限获取方面的功能往往具有滞后性,出现无法绕过开机密码,无法破解微信、支付宝等应用程序密码的情况。目前大部分鉴定机构沿用的行业标准为2013年的《法庭科学电子物证手机检验技术规范》(标准编号:GA/T 1069-2013),应当根据近年来手机取证出现的新问题完善行业标准。对于用户担心的数据安全问题,应当明确手机取证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取证人员和司法办案人员均应当保密,否则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Abstract】 With the powerful data storage function of mobile phones, a large number of evidence related to crime is bound to be collected and recorded by mobile phones.In the process of criminal proceedings, the evidential materials obtained through mobile phone forensics can provide effective assistance for the prosecution of crimes.In practice, mobile phone forensics also faces many conflicts, such as users’ privacy protecti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electronic data, choice of evidence collection methods, and the cost of handing cases.Judicial personnel should update the concept of handing cases and standardize the extraction, application and review of electronic data in mobile phones, so as to further promote the handing of criminal cases.

【Keywords】 electronic evidence, mobile phone forensics, extraction

中图分类号: D915.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9285(2019)04—0014—05

[1]葛晓娟: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责任编辑: 刘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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