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市场行为变异原因探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探析论文,保险市场论文,原因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保险市场行为是引导保险业发展壮大的重要手段,是保险功能发挥的惟一途径,也是承载保险业形象的重要方式。保险市场行为一旦脱离其自身发展的正常轨道而形成了变异行为,不仅可能损害保险公司的信誉,影响保险公司经营效益和发展速度,而且可能会增大市场风险,增加消费者负担。常见的保险市场变异行为主要包括假数据、假赔案、假退费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非理性价格竞争问题。同时市场行为的变异还可以体现在保险投诉、行政处罚、保险诉讼案件的不断增加等方面。据资料显示,2005年1月~6月共有书面投诉2500多件,来访近2000人次。2002年~2004年,共有1166家保险分支机构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346名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理。可以认为,保险市场行为变异具有普遍性,然而又是什么原因导致我国保险市场存在如此普遍的变异行为?是什么原因导致我国保险业在社会公众前的形象和信誉如此之差?探究这些原因正是本研究目的和意义所在。
一、保险市场行为变异的外部原因
交易成本理论充分说明了交易者追求最小交易成本的动机,提供了行为变异的潜在可能,这种可能是否成为现实的行为变异,取决于内部约束和外部监管条件。在内部约束严格、外部环境不利于变异行为以及监管非常到位的情况下,行为变异不易出现;反之,这种行为变异将成为一种必然。我国保险公司屡屡发生各种变异行为既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和公司外部环境密切相关,也与监管的严厉性存在较大的关联性。
(一)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性
由于保险经营的特殊性使得保险公司在保险交易活动中具有很强的信息优势,从而导致保险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十分严重,表现在保单销售过程中有意隐瞒信息,避重就轻的不实宣传,甚至故意欺诈和误导消费者,从而使保险市场出现“旧车市场”所导致的市场失灵。更重要的是保险产品作为一种典型的经验型商品,即一种只有在人们使用后才可度量其品质的商品,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会因“委托—代理”问题引发保险人严重的“道德风险”。保险经营中存在的“委托—代理”关系复杂多样,包括所有者与经营者、保险公司组织内部科层之间、保险机构与保险中介、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各种代理关系。由于保险产品的服务性、承保风险的不确定性、保险合同的不完全性以及人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在信息不对称下会使各种类型的代理问题变得十分突出。由于保险市场中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使得投保人很难对保险公司的财务实力、资信等级、经营状况、服务质量和诚信做出正确的评价;加之投保人对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出现的行为变异缺乏识别力,从而使保险市场行为变异存在信息上的内在机理。
(二)保险市场的负外部性
保险市场的正外部性使保险公司正常地发挥保险职能作用,通过保障的范围和深度、投资数量规模及效率来服务于经济增长。反之,保险公司的破产倒闭及其连锁性反应也将通过类似货币信用紧缩以及合约失信导致的交易成本放大过程来破坏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按照福利经济学的观点,外部性可以通过征收“庇古税”来进行补偿,但是保险活动巨大的杠杆效应——个别保险公司的利益与整个社会经济利益之间严重的不对称显然使这种办法变得毫无效力可言。另外,科斯从交易成本角度说明外部性也不可能通过市场机制的自由交换得以消除,因此需要一种市场以外的力量介入以限制保险体系的负外部性影响。
(三)保险的行业特殊性
保险是一种公共产品,保险经营具有高负债性、持续性和广泛的社会性。作为公共产品,不可避免地就会出现“搭便车”问题,即人们乐于享受公共产品带来的好处,但缺乏有效的激励为公共产品的提供和维护作出贡献,道德风险潜伏在保险机构中,消费者也缺乏激励保险机构长期经营的动机。保险产品的销售不同于任何金融与商贸企业产品的销售,真正在保险机构网点完成保险交易的业务微乎其微。保险公司往往由大量的业务员或代理人通过陌生拜访或转介绍形式上门服务,保险客户大多是一种被动式消费,保险交易行为中出现变异就变得非常容易与频繁,这固然与保险产品难以理解有关,但也与保险产品销售渠道不同于其他行业有关。另外,由于客户是不确定的,大量的保险公司在竞争压力下会向同一目标客户介绍自己的产品,从而出现同业诋毁和低价销售的市场变异行为。因此,保险产品的特殊性、保险销售的特殊性以及保险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保险市场行为变异的不可避免性。
二、保险市场行为变异的内部原因
从保险公司对外竞争与监管层面看,由于保险监管法律、法规所发挥的市场行为矫正、市场行为引导远远不足,加之历史形成的国有大型保险公司的垄断地位,反而使保险市场各级分公司、分支机构的竞争变成了市场行为变异的动力。影响保险市场行为变异的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保险经营目标的差异性
首先,体现在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公司的目标差异性上。保险公司与各类保险中介公司在经营手段、经营目标上存在明显不同。一方面,保险中介公司要求提高手续费标准,而保险公司为提高市场份额也被动提高保险代理手续费标准。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希望保险中介公司在没有误导投保人的基础上,向保险公司提供投保人投保的真实资料,但保险中介公司为追求自身的业绩和手续费收入,对误导客户的内在制约动力明显不够,进而使保险公司的业务质量存在问题。其次,体现在保险公司总分支机构经营目标的非统一性上。在总公司集中管控和约束下,一方面,保险分支机构很难拥有参与管理体制、经营体制改革的内在激励;另一方面,各分支机构又存在委托人预留给代理人各种制度创新的空间,有诱发下级分公司、分支机构捕捉潜在利润的机会。最后,体现在保险公司董事层与经营层在经营目标与经营理念的不一致性上。作为出资人代表的董事层,其追求的目标是尽快实现公司盈利,但是对于经营层而言,实现公司盈利必须遵循保险经营的基本规律。因此,为迎合出资人获得投资回报的心理,经营层只能隐瞒经营真相,导致虚假的保险市场行为。
(二)保险公司组织行为变异
我国保险公司大多采用“三级管理,一级经营”模式、“二级管理,三级经营”模式、“一级管理,四级经营”模式等。无论保险公司采用哪种经营模式,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都可能存在或出现变异,这种内生变异因素导致外部变异行为的出现,这种现象可用“激励变异”和“代理变异”来解释。
1.激励变异。激励变异指的是总公司与下属分公司之间参与约束程度不同造成的下级具有变异行为的各种动机和各种行为。在我国保险业渐进式改革过程中,由于缺乏足够的创新知识,总公司通常借助下级分公司进行制度创新“实验”。这样一来,总公司会给分公司预留一定的制度创新、经营创新空间,但由于相关能力和知识的约束,总公司不能或没有及时地对分公司的市场行为做出调整。这种情况下,下级分公司很可能会从辖区利益出发,滥用“模糊产权”和“预算软约束”,从而违背总公司意愿或初衷。需要强调的是,在代理链条较长的情况下,总公司很难做到具有充足的能力或高水平的手段掌握各种信息,同时,各级分公司在经营具体业务时,大肆撬取现行制度安排中的“公地”资源,导致了机会主义行为并不断“自我强化”。
2.代理变异。代理变异指的是在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体制下,投保人、社会公众往往不能对分公司或分支机构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由于上下级之间信息传递链条长、传递速度慢,最终使得代理人有足够的能力控制辖区内的“私人信息”和“环境信息”,使代理人产生机会主义的行为成为可能。实际上,正是因为保险公司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多任务的委托关系给他们的行为变异施加了压力。在我国目前保险公司治理模式下,上下级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表明了下级分公司面对的是多任务的委托合同,例如,增加保费收入、反保险欺诈、按照保险监管法则行事等等。当然,从纯技术角度讲,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往往将保费增长率、保费完成率等作为奖惩下级管理者的主要依据,从而促使下级各层代理人员有足够的动力利用信息传递链条过长这一优势对上级隐瞒信息、谎报信息等。
综合上述激励变异和代理变异两种组织行为层面的变异可以发现:第一,组织行为变异会导致市场行为变异,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由公司决策机制的传导作用所导致的。第二,组织行为变异并不一定都是非理性的,在委托人预留的创新空间下,代理人可能会更充分地利用辖区内的经营条件或资源禀赋,创造出有利于保险公司、社会公众的保障机制。
(三)保险市场行为变异的治理结构因素
影响保险公司交易行为变异的重要因素是保险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控制出现严重缺损所致。所谓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是指保险公司未严格按照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形成董事会、经理层与监事会相互发挥作用的经营管理机制。所谓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欠缺,是指从保险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来看,合规意识差,缺乏有效的内部自动矫正机制和措施。我国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普遍存在不够完善之处,监事会与独立董事难以发挥有效作用。治理结构监管才刚刚起步,监管措施尚需进一步强化。由于内部控制和治理结构上的不完善,一方面保险总公司不能发现分支机构的变异行为;另一方面,对自查中发现的变异行为缺乏有效的制约与惩罚机制,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保险市场行为变异的滋生与蔓延。
(四)保险市场行为变异的销售渠道因素
在保险公司高度依赖中介人的财产保险市场中,保险费率难以有效起到调整保险需求的杠杆作用,保险中介人在一定程度上屏蔽了保险公司与保险消费者之间的联系,大量的保险客户被掌握在保险中介人手中,在中介人追求自身手续费最大化的前提下,其自身控制的保险业务交给哪家保险公司并不以保险费率的高低为标准。因此,在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的初级阶段,保险费率不能有效调整保险供需规模,价格杠杆难以有效发挥作用。同时,由于保险公司给予中介人的手续费比例高于保险公司对员工实现业务的激励水平,保险公司员工的直接业务也会部分转手卖给中介人,中介人又以高手续费转手回卖给该业务员所在的保险公司。在我国,以高手续费或回扣争夺客户显然构成了商业贿赂,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会受到监管部门的惩处,但法律并未禁止保险公司向合法的中介人支付高手续费,而中介人向客户给予高手续费或回扣却没有纳入监管视线,这就造成了保险业不正当竞争与保险市场手续费难以降低的局面。
在人寿保险市场,保险公司对个人代理人与银行代理、其他兼业代理人的依存度较高,几乎所有业务都需要支付手续费或者佣金。由于个人代理人与保险公司只是业务上的依附关系,更多的是看重佣金比例,因此,个人代理人因佣金比例或其他利益而出现经常性流动。银行代理是一个典型的渠道优势资源,手续费成为惟一的激励手段与竞争工具,因此,对银行保险的监管面临两难困境。其他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与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也主要通过支付兼业代理机构高额手续费来进行。因此,在缺乏产品创新激励的前提下,手续费与佣金成为拓展保险业务规模的重要手段。
综上所述,保险市场行为的变异是由内部及外部因素共同造成的,这些因素有来自于保险市场、保险公司、监管当局宏观层面的,也有来自于保险产品、保险信息等微观层面的。对保险市场行为变异原因的分析是保险市场行为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健全和完善我国保险监管体系的基础,对建设规范有序、和谐健康的保险行业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