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和完善新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几个问题_民族自治地方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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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原理,结合中国的实际把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结合起来的一个创造,其基本点就是在单一制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既行使自治权也履行相应一级地方国家政权的职能,既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又管理本地区的国家事务。它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一项重要的国家政治制度,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邓小平同志在谈到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几项基本制度时指出:“又如解决民族问题,中国采取的不是民族共和国联邦的制度,而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我们认为这个制度比较好,适合中国的情况。我们有很多优越的东西,这是我们社会制度的优势,不能放弃。”〔1〕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新疆的建立及取得的成就。新疆是我国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主要居住着维吾尔、汉、哈萨克、蒙古、回、柯尔克孜、锡伯、满、塔吉克、乌孜别克、塔塔尔、达斡尔、俄罗斯等13个民族。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党和政府的领导组织下,新疆推行民族区域自治采取了由小到大、逐步推行的办法。现已建立焉耆回族自治县、察布察尔锡伯自治县、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等六个自治县,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昌吉回族自治州、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等五个自治州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此外,还建立了42个民族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新疆显示出了巨大优越性,并使新疆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和进步,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实现了新疆各民族政治上的平等,各民族人民成为国家和民族的主人。首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最大限度地使生活在新疆的各少数民族享受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事务的当家做主的权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主席及其境内各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和人大常委会主任均由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干部担任,少数民族干部队伍也得以发展壮大,到1995年达27万人,占全区干部总数的47%。其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使新疆各少数民族最大限度地参加到国家的政治生活中来,行使自己参与管理国家的平等的民主权利。第八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就有新疆的维吾尔、蒙古、哈萨克、乌孜别克、俄罗斯、塔塔尔、锡伯、塔吉克、柯尔克孜等民族的25名委员;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有新疆的维吾尔、哈萨克、乌孜别克、俄罗斯、塔塔尔、锡伯、塔吉克、柯尔克孜、蒙古、回等民族的36名代表。此外,新疆少数民族干部还担任了国家领导职务,如铁木尔·达瓦买提(维吾尔族)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赛富鼎·艾则孜(维吾尔族)任全国政协副主席,司马义·艾买提(维吾尔族)任国务委员兼国家民委主任。

(二)推动了新疆各民族经济的发展,使新疆落后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旧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社会制度和落后的生产方式,严重地阻滞了新疆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进程。直到本世纪40年代,新疆经济仍是单一、封闭的农牧业自然经济,几乎没有现代工业和本民族的工人阶级队伍。解放后,特别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之后,在国家的大力帮助与正确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在新疆各族人民的努力下,新疆经济飞速发展,落后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新疆已成为全国重要的农产品基地,棉花总产量、单位面积产量、人均产量均居全国第一。油料、粮食、甜菜等人均产量分别为全国第四位和第五位。新疆建立了门类比较齐全的工业体系,石油和石油化工及轻纺已成为支柱产业。新疆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大大加快,过去没有一寸铁路的新疆,如今铁路通至乌鲁木齐、库尔勒、阿拉山口,正在向喀什延伸,正线营运里程已达1812.9公里。公路已形成了以乌鲁木齐为中心,东联甘青、西出中亚、南通西藏、沟通全疆所有县市和绝大部分乡镇的交通网,通车里程达28611 公里。空中交通开辟了乌鲁木齐至阿拉木图、塔什干、莫斯科、伊斯兰堡和国内三十多个大中城市和区内12个城市的航线,通航里程已达10.81 万公里。邮电通讯已发展到现在的光缆、电缆、数字微波、地球卫星通讯,采用了长途程控、无线寻呼、移动通讯等现代通讯技术,形成了联通国内外的立体化、多功能通讯传输体系和以自动化为主的通信交换网。新疆各族人民生活水平也显著改善,教育、科技、卫生事业长足发展。1994年,农牧民人均收入达935.5元,比1978年增长816.3元。建国前,新疆只有一所大学,到1994年拥有21所大学,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达97.06%,万人高校在校生26人,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并培养出一大批少数民族知识分子和各类人才。用多种民族语言播映的广播电视网在全疆建成,广播人口覆盖率达70.5%,电视人口覆盖率达72%。各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受到尊重和保护,优秀的文化传统得到继承和发扬。

二、坚持和完善新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几个问题。新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新疆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各族人民和睦相处的基本保证,必须长期坚持。但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需要有一个过程,特别是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难免存在不少问题,需要逐步予以完善。结合新疆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在新疆坚持与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正确处理以下几个问题:

(一)处理好国家与新疆的关系,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维护祖国统一的功能。建立一个完整、独立、统一的人民共和国是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也是我国各族人民过上幸福和平生活的前提。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的统一使新疆贫困落后的面貌得到了很大的改变,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和使外国侵略者难以实现他们把新疆从祖国版图分裂出去的野心。我国《宪法》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我国领土不可分离的部分。同时,又在新疆等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使新疆少数民族人民有较大的政治、经济自主权。这种在国家集中领导下的民族区域自治,使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自治这对矛盾得到统一,是维护祖国统一的有效措施。但是由国际上某些反动政治势力煽动和支持的新疆境内外民族分裂主义分子的分裂祖国的活动一天也没有停止过。正如党中央1996年指出的那样,当前影响新疆稳定的主要危险是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因此,新疆作为民族自治地方必须维护祖国的统一,服从中央的领导,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的执行。如果新疆在行使自治权时,只强调特殊性而忽视共同性,不尊重中央和上级国家机关的集中统一领导,对基本适合本地情况的决定和部署也不去执行,那就有可能使中央正确的方针政策得不到贯彻。这种倾向既不利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优越性的发挥,也不利于维护祖国统一,极易给国内外民族分裂主义分子造成可乘之机。国家与新疆的关系也是整体与局部的关系。国家是一个整体,新疆是这个整体的一个组成部分,二者是相互依存的,但又存在着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矛盾。新疆作为民族自治地方的局部利益要服从全国的整体利益,眼前利益要服从长远利益。

同时,从国家方面来讲,必须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保障新疆充分享有自治权力,把邓小平同志关于“要使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2〕的指示落到实处。 首先,国家不能把自治机关等同于一般国家机关,在作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时,应主动听取自治机关的意见和要求,允许他们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加以变通执行和停止执行。其次,国家在对民族自治地方实施领导时,要照顾其特殊性,尽可能地避免一般化、一刀切的作法。第三,国家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认识到保障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是自己肩负的法律责任。

(二)解决好各级民族自治地方之间及自治与非自治民族的关系,强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维护民族团结的作用。新疆是我国唯一拥有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民族自治地方的省(区)。就民族自治地方而言,作为国家的一级行政地方,新疆所有民族自治地方都享有《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各项权利,但就行政地位来说,他们之间又存在着行政隶属关系。自治州、自治县必须服从自治区、自治州的领导、管理和整体利益,遵守自治区统一的政令法规;自治区、自治州在制定和实施有关所属下一级民族自治地方新的政策和决议时,必须从历史和现实相结合、政治和经济相结合的高度出发,充分考虑和注意各地区和各民族的不同特点及不同需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尽一切力量帮助其发展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实现共同繁荣。

在新疆,除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维吾尔、哈萨克、蒙古、回、柯尔克孜、锡伯、塔吉克等7个民族外,还居住着汉族,以及乌孜别克、 满、达斡尔、塔塔尔、俄罗斯等5 个未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其中汉族是新疆人口仅次于维吾尔族的第二大民族。因此,解决好自治民族与非自治民族之间的关系,其基本原则应是既要保证自治民族的应有地位,又应注意非自治民族的合法权利。应根据不同情况而有所侧重,尽可能地避免一般化、一刀切的作法。新疆和田、喀什、阿克苏、克孜勒苏等4地州生活着七百多万人口,其中维吾尔族600万,占总人口的86%,而汉族仅占总人口的11%,是名符其实的“少数民族”。因此,应让南疆4地州的汉族干部群众, 享受与当地维吾尔族干部群众一样的待遇,并注意保护和尊重他们的合法权利。

(三)充分保障新疆在发展经济方面的自治权,加快新疆的建设和发展。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首先必须坚持发展生产力的观点,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加快新疆等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邓小平同志指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把经济搞好,那个自治就是空的。”〔3 〕国家已把新疆确定为重要的战略资源的接替区,并在政策上给了新疆很大的优惠,如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等。这是新疆大力发展经济的一个历史性机遇。但是,由于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是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物质基础,加上矿产资源的开发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因此,几十年来,国家对新疆的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采取了由中央企业直接开发和矿产资源外运为主的方式,这就容易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中央企业与民族自治地方的矛盾。因此,我们应当遵照邓小平同志关于:“我们对少数民族地区确定了一个原则,就是在汉族地区实行的各方面的政策,包括经济政策,不能照搬到少数民族地区去,要区分哪些能用,哪些不能用。要在少数民族地区研究出另外一套政策,诚心诚意地为少数民族服务”〔4 〕和江泽民总书记关于“我们一定要使少数民族从开发当地资源中得到经济实惠”〔5〕的指示, 逐步完善中央企业与新疆等民族自治地方的现行管理体制,适当调整二者的利益分配关系,以协调中央企业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以更大的力度加快新疆经济的发展,社会全面进步。

(四)把握好少数民族干部数量与质量、少数民族干部与汉族干部之间的关系,不断壮大各族干部队伍。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于有一支既有数量又有质量的各族干部队伍。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新疆各族干部队伍无论是从质量到数量都有了很大提高,并在各条战线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相比,在总体上有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突出表现在少数民族干部中熟悉经济、善于管理的不多,尤其缺乏金融、外贸方面的干部和管理人才,有些少数民族的干部数量偏少等。

在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中,强调一定的数量是必要的。实践证明,如果少数民族干部数量比例过低,就会影响少数民族充分行使自治权利。但只有数量没有质量,也会影响新疆的发展,最终影响少数民族的长远利益。尤其是在当前,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已成为影响新疆稳定的主要危害的现实情况下,少数民族干部的政治素质更是至关重要。江泽民总书记1990年9 月视察新疆时指出:“在民族自治地区培养一支高质量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对于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各项工作的落实有重要意义。当前,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关键不在数量,最重要的是政治素质。”〔6〕因此,坚决维护祖国统一,立场坚定、 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能够教育和带领群众投入反分裂斗争是对少数民族干部最基本的政治素质要求。

由于新疆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数量不等地分布着汉族,这种状况基本上是在社会和历史发展过程中自然形成的。另外,几十年来,为了帮助新疆迅速发展,党和国家从内地选调了一部分汉族党政干部、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一批支边青年、转业军人来新疆工作。这就决定了新疆的干部队伍不可能都是少数民族,必然由少数民族和汉族共同组成,借口用自治民族干部去排挤和压制汉族干部或无视自治地方的主体民族,在干部的民族构成上机械地搞人口比例,都是不符合实际的。因此,首先要牢固树立起各族人民在世代交往中已经谁也离不开谁的思想,坚决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务必清醒地认识到,没有各民族干部之间的紧密团结,就不可能有稳固的民族团结。其次,必须坚持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要顾全大局,服从组织安排和调动,坚决反对在本单位、本系统中利用民族成分搞宗派主义。再次,一般说来,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干部,在尊重、维护、使用汉族干部方面要有较高姿态,应该看到,各族干部和人才济济一堂,正是当地事业兴旺发达的标志。

(五)大力加强新疆的法制建设,把坚持与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纳入法制化轨道。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各种经济利益关系格局在变动和调整,原有的社会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作为社会关系之一的民族关系也必然要发生变化,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法制化,因而要保障新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自治权利,就必须进一步健全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对此,1992年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提出了“要形成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民族法规体系和监督机制”〔7〕的要求。 进一步健全民族区域自治法律,一方面是国家应出台一系列有关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需要各民族自治地方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总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一项重要的国家政治制度,对保障民族自治地方权益、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必须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并使之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注释:

〔1〕《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257页;

〔2〕《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39页;

〔3〕〔4〕《邓小平文选》第一卷,第167页;

〔5〕〔6〕〔7〕《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论民族问题》第253 、 243、255页(民族出版社1994年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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