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环境科学工程设计院
摘要:整合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拟组建的五支执法队伍之一,是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和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快推进生态环境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改革,涉及多个生态环境要素、多个行政管理层级、多个行政主管部门,领域广泛、关系复杂、任务繁重,受到各方关注。
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管理体制;现状;挑战;思考
引言
“十三五”是中国环境保护的关键时期,面临着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环境目标的最后机会。在此时期,中国生态环境存在以下几大风险:环境质量风险,人群健康风险,社会穗定风险,生态安全风险,区域平衡风险,国际影响风险。为了从根本上扭转忽视环保的社会主流认识,建议将“日益增加的经济发展对资源环境的压力与我国有限和脆弱的生态环境承载力之间的矛盾”也作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
1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体制现状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我国环境保护领域实行“块块管理”(部门间实行统管与分管)和“属地管理”(不同层级实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横向上,环境保护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的环境保护部门对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同级部门间属于统管与分管的关系。纵向上,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系统内不同层级实行分级管理。行政执法是生态环境行政管理的一部分,也属于这一体。
1.1积极推进执法体制改革
如何改革生态环境执法体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重点在资源环境等领域推行综合执法;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2018年,中央再次提出综合执法改革,这为执法体制提出了两个层次的改革路径。纵向上,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改革。横向上,实行综合执法改革。通过垂直管理和综合执法,执法面临的问题可以在更高层面上、更大区域内协调解决,生态环境部门的协调能力得到加强。
1.2探索执法新机制新模式
为解决上述问题,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强化执法力度、完善机制措施,进行了积极探索一是执法力度显著提升。二是探索异地交叉执法和区域联动执法模式。三是基层执法能力和水平明显改善。
2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改革面临的挑战
2.1(一)如何确定综合执法的范围
如何理解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这一概念,是改革的基础,但目前尚缺乏规范的定义。《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要求“整合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整合环境保护和国土、农业、水利、海洋等部门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队伍,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所以,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应该包括污染防治执法和生态保护执法两个方面。目前主要问题是生态保护执法的领域范围并不具体。从各地各部门综合执法改革实践来看,模式选择与执法范围密切相关,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改革也不例外,具体采取哪种模式应在明确执法范围的基础上确定。
2.2如何划定部门间执法边界
厘清部门间执法职责,划定边界,解决多头重复执法问题。一是执法事项和执法主体分散,整合难度较大。二是生态保护与资源保护边界模糊。例如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等领域的保护,既有生态属性、自然属性,也有资源属性、经济属性。自然资源部设有执法局,负责查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生态环境部也设有执法局,负责查处重大生态环境保护违法案件。三是监督管理与监督执法,各方理解不一。
2.3如何完善执法法制保障体系
完善法律、标准和执法规范等基础性工作应纳入议事日程。一是立法修法急需提上议事日程。生态保护没有系统性的专门立法。二是生态保护执法缺乏量化标准。在污染防治执法方面,已有20多部法律法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两大类标准体系,共1000多项,量化标准非常清晰。在生态保护执法方面,相关部门在各自领域建立了标准体系。然而,生态环境涵盖领域众多,如何建立综合的标准和评价体系,如何界定哪些生态破坏行为会导致生态恶化,如何把握执法尺度,还需要大量的研究。三是综合执法面临合法性问题。这是综合执法改革面临的普遍性问题,如执法人员身份不统一等。另外,由于实行垂直管理,县级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如何行使执法权等也是个问题。
3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改革的思考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关系到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是否落实,关系到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是否落地,对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具有基础性作用。
3.1妥善处理贯彻中央精神与结合地方实际的关系。
维护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与地方机构改革、放管服改革、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有机衔接。二是妥善处理系统改革与聚焦重点的关系。突出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这一重点,突出执法办案定位,剥离与执法不相关的职能,加大整合力度,精简执法队伍数量。三是妥善处理锐意改革与科学论证的关系。充分论证整合执法职责和队伍的必要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确保改革思路清晰、方向明确。
3.2统筹推进重点任务
一是优化综合执法职责整合范围。有统有分,减少“九龙治水”问题。在“统”方面,整合较为分散的生态保护执法职责;在“分”方面,充分发挥交通、农业、城市管理等其他综合执法队伍的作用。二是规范设置各层级执法队伍机构、职责。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相协调,规范设立各级执法机构及其内设机构,明确省、市、县三级执法队伍的事权划分方案,市、县两级执法队伍要避免职责交叉,严格控制多层重复执法。三是合理划转执法队伍和人员。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原则,适当划转人员。合理确定划转方式和范围,确保职责与人员相匹配。
3.3及时制定配套措施
一是完善法制体系。建构适应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需要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由中央统一规范综合执法队伍身份编制,确保综合执法有法可依。二是完善制度保障。搭建解决重大环保问题的协调沟通平台,完善形式上的统一监管职能,制定发布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确保条块结合、各负其责、顺畅高效。三是规范执法行为。健全规范执法、监督问责相关制度,清理规范执法事项和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减少执法扰民,确保执法科学性、合理性、程序性。
结语
面对有限资源压力、环境污染与破坏严重、生态系统趋于恶化的严峻形势,学会与自然和谐共处,树立顺应自然、尊重自然的生态理念,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部门是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责任主体,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是生态环境部门的一部分,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的名义执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完善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体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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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贺家斌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学研究前沿》2019年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5/16
标签:生态环境论文; 综合执法论文; 生态环境保护论文; 生态论文; 队伍论文; 部门论文; 三是论文; 《建筑学研究前沿》2019年2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