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黑尔的价值语言理论_祈使句论文

论黑尔的价值语言理论_祈使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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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M黑尔是当代西方伦理学、价值哲学领域最活跃的人物之一,也是元伦理学中继直觉主义、情感主义之后的第三阶段语言分析学派的杰出代表。他主张价值判断具有规定性,属于规定语言,因而其理论被称为“规定主义”;同时,价值判断具有“可普遍化性”,因而其理论被称为“普遍规定主义”。他在《道德语言》、《自由与理性》、《道德思维》等著作中,独到而深入地分析了价值词、价值判断和价值推理,对价值哲学特别是价值语言的研究有重要意义。

黑尔发扬元伦理学注重语言逻辑分析的传统,他的价值理论以价值(道德)语言的分析入手且以此为中心。他的代表作《道德语言》就是专门研究价值(道德)语言的,在该书的开始他便说:“在行为问题日益复杂而令人烦恼的这个世界里,存在着一种对我们据以提出并解答这些问题的语言进行理解的巨大需要。因为有关我们道德语言的混乱,不仅导致理论上的混乱,而且也会导致不必要的实践中的困惑。”(注:R.M.黑尔:《道德语言》,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5页。)

价值词是价值语言的核心要素。黑尔着重研究了“善”(好)和“应当”(正当),因为在元伦理学那里,它们是两个最基本的价值词,虽然有以摩尔为代表的“剑桥派”价值论伦理学(主张“善”最基本)与普里查德为代表的“牛津派”义务论伦理学(主张“应当”最基本)之争,但自从罗斯为代表的“牛桥派”折衷调和双方,提出“善”和“应当”都是最基本的价值词以后,元伦理学内部对此再无争论。黑尔在讨论前对价值词作了三点说明:(1)在我们的语言中,几乎每一个词都可以偶尔用作价值词;这引伸出(2)价值词极难定义;(3)价值词既有道德用法,又有非道德用法,只有道德语境中才有道德意义。

黑尔通过举例来说明价值词最为独特的特征之一:“‘善’和其它类似的词是‘附加’特性和‘继发’特性的名称”,即价值词具有附加性和继发性。(注:R.M.黑尔:《道德语言》,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78页。)例如,当我们说一幅画好而另一幅画不好时,也许我们无法具体描绘究竟什么使它们好或不好,但这里总有某种东西使之好或不好,也就是说,这两幅画具有一种或一组特征,而“好”的这一特征在逻辑上便依赖于这一种或一组特征。因此,在“善”(好的)一词的实际使用中,人们自然会产生一种反应,“便是怀疑存在一组共同致使某一事物为善的特征,并着手探查这些特征究竟是什么。”(注:R.M.黑尔:《道德语言》,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79页。)黑尔认为,这便是摩尔称之为“自然主义的”那些伦理学理论的起源。摩尔批判这些理论将“是然”与“应然”、事实与价值等同起来,将某些具有善性的东西混同于善性质,犯了“自然主义谬误”。黑尔基本上同意摩尔的批评,并进一步指出“自然主义理论的错误在于,由于它们试图从事实陈述中推导出价值判断,致使它忽略了价值判断中的规定因素或赞许因素。”(注:R.M.黑尔:《道德语言》,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80页。)不过,摩尔认为,“善”是不能分析、不能定义的,他曾说:“如果我被问到,‘什么是善的’,我的回答是,‘善的就是善的’;并就此了事。或者,如果我被问到,‘怎样给善下定义’,我的回答是:‘不能给它下定义’;并且这就是我必须说的一切。”(注:摩尔:《伦理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12页。)这是黑尔不赞同的。那么,“善”的意义如何获得呢?黑尔从价值词的功能说起。他认为,价值词有一独特功能,即赞许的功能。因此,我们不能够用其它本身并不能发挥这种功能的词来定义价值词,即“作为一个用于赞许的词,‘善’是不能用一组其名称不能用于赞许的特征来定义的。”(注:R.M.黑尔:《道德语言》,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90页。)但是,黑尔接着说:“这并不意味着在被称之为‘善行’(good-making)特征与‘善’之间就没有任何关系,而只是意味着这种关系不是一种蕴涵关系。”(注:R.M.黑尔:《道德语言》,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91页。)那么这种关系是什么关系呢?黑尔指出:是描述性意义(即传达信息如“M是一辆红色的汽车”)与评价性意义(即表达赞许如“M是一辆好汽车”)之间的关系。这两种意义有相似之处:第一,两者都可以并且往往被人们用来传达一种纯事实性的或描述性的信息;第二,有时候,我们实际上不是用它们来传达信息,而是要使我们的听者以后能够用“红色的”或“好的”或这类词来提供或获取信息;第三,“红色的”与“好的”两词,都可以改变它们所传达或能够传达的信息的精确性或模糊性。一、二点不难理解,第三点意思是说:我们通常在极不严格上使用“红色的”或“好的”这些词,例如人们有时称介于紫色和橙色之间的汽车为红色的汽车,而“好汽车”的判断者所使用的标准更是存在很大差异。

黑尔认为,价值词“好的”既具有评价性意义,又具有描述性意义,当我们说“好汽车”时我们不仅在赞许它,也暗含着对它的标准的描述,如“这汽车性能可靠”。但两种意义不是地位同等的,描述性意义从属于评价性意义,因为:第一,对于这个词所用于的每一类对象来说,评价性意义是恒定不变的。我们可以用“好的”赞许许多对象,如一辆汽车、一幅画,但赞许理由各不相同,即不同情况下,描述性意义各不相同。第二,对任何一类对象来说,我们都可以用这个词的评价性意义去改变其描述性意义。道德改革者正是根据这一点,才试图运用道德语言左右人们的行为。

价值词的意义依赖于一定的价值标准,价值词的意义会随着标准不同而改变,甚至有时评价性意义会退到从属地位。例如,价值意义不如“好的”充分的一些价值词像“整洁的”、“勤勉的”等,由于这些词所诉诸的价值标准已成为习惯性的一个标志,人们习惯于它所表达的评价性意义而更关注它们的描述性意义是什么了,这样,它们的描述性意义竟成为主要的了。

当分析“应当”及其与“善”(好)的关系时,黑尔指出,前者更直接地体现价值语言的规定性,即:“善”的主要功能是“赞许”,“应当”的主要功能是“规定”。这两种价值词有许多相似性:许多“善”(好)具有的特征,也为“应当”具备。但二者也有区别,“应当”有更强的道德意味和命令语气。

“善”与“应当”这两个典型价值词的使用常常体现价值判断的不同依据,即是说,据不同理由作出的价值判断往往使用不同的价值词。而价值判断的根据有两种:“一种涉及利益,另一种涉及理想。”即“功利论的”和“理想主义的”;一般前一种用“应当”表达,后一种用“善”表达。(注:R.M.Hare,Freedom and Reason.Oxford,1963年,第149页。)

价值判断是包含价值词的句子。黑尔对价值词的分析为他研究价值判断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黑尔认为:价值判断的基本功能不是描述事实,也不是表达情感(他反对艾耶尔、卡尔纳普等将价值判断归结为情感的表达),而是规定和约束,以影响人们的选择,指导人们的行为。因此,价值判断具有规定性,属于规定语言。他将规定语言分为祈使句(包括单称的和全称的)和价值判断(包括道德的和非道德的)。

规定语言与陈述句是不同的,陈述句用来告诉某人某事是事实,而规定语言则用来告诉某人去使某事成为事实。有两种理论试图将规定语言“还原”为陈述句。第一种理论把规定语言描述为表达说话者心灵的陈述,如将“关上门!”与“我相信你将要去关门”等同。黑尔认为这不对,因为“我相信你将要去关门”并不是一种关于我的心灵的陈述,而是一种关于你关门的试探性陈述。第二种理论是H.G.波耐特博士提出来的,他将“关上门”还原为“或者你将关上门,或者X将要发生”(X对于被告知者来说是某种坏事情)。这种理论也难以成立,因为听者很可能对说话者想在“或者”这个词后面填加的东西莫名其妙,例如“请告诉你父亲我打过电话”这句话如何还原呢?

黑尔虽然坚持规定性是价值判断的基本性质,但也不否认其描述性。他认为有三种不同类型的意义和术语,即只有描述意义的描述术语,只有规定意义的规定术语,以及具有上述两种意义的价值术语。

黑尔进一步指出:价值判断不仅有规定性、描述性,而且还有“可普遍化性”。所谓“可普遍化性”是指价值判断基于逻辑规则可达到普遍化。关于这一点,黑尔批判了两种观点:第一种是“形式主义”,它承认价值判断的规定性,否定其普遍性,因而将价值判断混同于祈使句。第二种是“自然主义”,它承认价值判断的描述性和普通性,否认其规定性。他认为,“自然主义”有正确之处,价值判断的确有描述意义,正是借助这点,价值判断才是可普遍化的。因此,在这点上,他与自然主义一致,都主张价值判断是据理性作出的,“而一般说来,一种理性的概念带有一种规则的概念,这种规定某事物的规则也是某种其它事物的一种理由。因此,两种观点都包含着可普遍化性。”(注:R.M.Hare,Freedom and Reason.Oxford,1963年,第21页。)不过,黑尔也强调他与自然主义者有原则区别。他认为,自然主义者错在将描述性意义看成是价值判断的全部意义,陷入了“描述主义”的极端,而实际上,价值判断的描述性意义“并未穷尽它们的意义,其中还有其它因素可以产生与这种推理中的这些语词之逻辑行为不同的东西,这就是我们关于是否可以从‘是’中推出‘应当’的争论的焦点所在。”(注:R.M.Hare,Freedom and Reason.Oxford,1963年,第22页。)就是说,自然主义混淆了评价性意义与描述性意义、价值与事实的界限。黑尔自己说他“过去一直是而且今天仍然是休谟学说的捍卫者”,坚持不能以价值判断的描述性意义排斥它的评价性意义,即不能将价值判断仅仅归结为事实描述。

总之,价值判断有一定的描述性意义,但不同于纯事实判断,其评价性意义是主要的。价值判断既有规定性,又有可普遍化性。规定性是其功能的逻辑特征,可普遍化性是进行价值判断的内在逻辑根据,规定性决定了它是可普遍化的,而其普遍化只有通过规定性才能发挥其指导行为的普遍作用,规定性和可普遍化性相互依存,不可分割。

讨论价值判断不能不进一步讨论价值判断的推理,也不能不面对“休谟问题”即从事实判断能否推出价值判断的问题。对此,黑尔一方面坚持了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区分,主张二者之间存在着不可逾越的逻辑鸿沟,单纯从事实判断是推不出价值判断的。但另一方面,他又研究了“混合的”三段论的价值推理。

在此之前,黑尔通过分析陈述句与祈使句,得出结论:祈使句(推而广之,包括价值判断)也与陈述句一样,受逻辑规则支配。他比较陈述句“是的,你很快将关上门”与祈使句“请很快关上门”,他称两种语气的共同部分(“你很快将关上门”)为“指陈”,称其不同部分(“是的”和“请”)为“首肯”。他说,从比较中可以发现,陈述句和祈使句的本质差别不在指陈而在首肯,而首肯那里也有共同的东西,即“‘点头’这一共同概念”。而且,“如果”、“和”、“或者”这些普通的逻辑连词,可以在两种句子中通用,这意味着它们是陈述句和祈使句的共同基础,即是说,这些词的逻辑行为在陈述句和祈使句中以差不多相同的方式起作用,几乎没什么差异,即使有,也纯粹是一种语法上的偶然差异而已。“由于命令像陈述一样本质上是用来回答理性主体所提出的那些问题的,因而命令与陈述一样都受着逻辑规则支配。这意味着道德判断(扩展而言,价值判断也如此——引者注)也受逻辑规则的支配。”(注:R.M.黑尔:《道德语言》,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18页。)

既然祈使句与陈述句都遵循逻辑规则,所以“混合的”三段论的价值推理是可能的。这种三段论的大前提是祈使句,小前提是陈述句,结论是祈使句。如:

把全部箱子搬到车站去。(祈使句)

这是其中的一只箱子。(陈述句)

所以,把这只箱子搬到车站去。(祈使句)

这种推理有两个规则:(1)只要我们不能从陈述句中有效地引出一组前提,则我们就不能从这组前提中有效地引出任何陈述或结论。(2)如果一组前提中不包含至少一个祈使句,则我们就不能从这组前提中有效地引出任何祈使句结论。(注:R.M.黑尔:《道德语言》,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30页。)

规则(1)说明:例句中的结论不能是陈述句,如“所以,我将会把这只箱子搬到车站去”。这一规则与价值判断关系较为间接。规则(2)说明:前提中至少有一祈使句,才能推导出一祈使句的结论。在黑尔那里,祈使句与价值判断同属规定语言,因此规则(2)如果从价值判断的角度考虑,可转化为:如果一组前提中不包含至少一个价值判断,那么从这组前提中不能有效地推导出价值判断的结论。

黑尔还由这两个规则得出一个推论:结论中有一价值判断,则不仅必定有某个价值判断出现在诸前提中,且该价值判断本身也必定隐含在这些前提之中。

至此,黑尔关于道德(价值)语言研究的宏伟蓝图,已大体展现在我们面前。面对其思想之丰富、分析之深刻、论证之周详,我们不能不由衷地敬佩他的哲学天才。西方学者基科克·李称他是“在本世纪后25年里,英语世界中最有影响力的道德哲学家之一。”(注:石毓彬、程立显、余涌编《当代西方著名哲学家评传》(道德哲学),山东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163页。)并认为他的著作《道德语言》“作出了具有历史意义的杰出贡献”、“也许被认为是在已被称为非认识主义的道德哲学中,经常受人引用的书……”(注:石彬毓、程立显、余涌编《当代西方著名哲学家评传》(道德哲学),山东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165页。)

黑尔的价值语言理论,有不少合理成果:价值词具有描述性意义和评价性意义,二者地位有别但相互依赖,这比情感主义和自然主义都更为合理;价值判断具有规定性、可普遍化性;深化了元伦理学对价值语言的研究,使元伦理学对价值语言的逻辑分析由其结构内部上升到语言学的逻辑层次,从人工逻辑的象牙塔走向生活世界。黑尔的最大贡献在于,他立足于元伦理学却又不完全拘泥于元伦理学,在批判完善元伦理学中进行了沟通元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的尝试。

一方面,黑尔与情感主义一样,坚持价值非认识主义立场。他认为,认识论上的真假意义,只适用于价值判断中的一些描述因素,而价值判断主要是规定性、评价性的而非描述性的,因此,价值判断主要不是真假问题,而是合理与否的问题。另一方面,黑尔又超越了情感主义。他认为,虽然价值判断与主体的心理倾向有关,带有情感因素,但价值判断并不是像情感主义主张的那样,只是或主要是表达或刺激情感,而是表达说话者对受话人行为的指令,即通过赞许、劝告、建议乃至命令指导人们进行行为选择。因而价值问题便不仅是个人情感等心理学问题,而是直接或间接涉及行为选择及其合理与否的实践问题。基于这两方面,黑尔超出了元伦理学的界限,向规范伦理学靠拢,提出了一种既非规范伦理学又不是纯粹的元伦理学的功利主义理论。他认为价值体系具有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其形式就是逻辑事实——即价值语言具有的逻辑特征;其内容便是经验事实。因为其形式,价值体系才有普遍性;因为其内容,价值体系才能发挥实际作用。他的新功利主义便是这两方面的结合,他说“我们拥护的这种功利主义具有形式的要素和所提到的实质要素,后者使我们的道德思维与现实世界联系起来。我们的功利理论的规范结果便是这两种要素结合的结果;也就是说,它不只是一种规范伦理学理论,也不只是一种元伦理学理论,而是二者的联姻。”(注:R.M.Hare,Moral Thinking.Oxford,1981年 ,第5页。)

众所周知,元伦理学走到情感主义这一步已困难重重:情感主义将价值判断仅归结为情感表达,直至否定价值哲学研究的意义和科学性,它的片面和偏激给价值哲学带来了毁灭性的后果,它也因此招致了广泛的批评和激烈的谩骂。黑尔意识到了元伦理学的局限和艰难处境,试图突破元伦理学的限制,超越元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的对峙,挽救元伦理学。他“用道德语言的逻辑分析这一撑竿向现实的生活之岸逼近,同时又打开曾经为情感主义者们所紧闭的门户,向自然主义,以至于传统规范伦理学派的临友们伸出双手。”(注:万俊人:《现代西方伦理学史》(上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504页。)黑尔的这一举动在当代伦理学、价值哲学中产生了深远影响。其理论地位可以从规范伦理学和元伦理学的互动中看到。20世纪以前,规范伦理学独步天下;20世纪上半叶元伦理学耀眼的光芒使规范伦理学黯然失色;70年代开始,“回到规范伦理学去”蔚然成风,但新的规范伦理学不是简单复归,是一个吸取了元伦理学合理因素的否定之否定。在此过程中,黑尔这个元伦理学内部的“逆子贰臣”,充当了这一复归的干将,这不正是应了“识时务者为俊杰”的道理吗?

黑尔的理论不断变化,显得扑朔迷离,甚至有些地方自相矛盾。至少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商榷和需要进一步研究:第一,价值判断是规定语言,那么规定语言有何共同特征?其子类即价值判断与祈使句有何区别和联系?道德的价值判断与非道德的价值判断有何区别和联系?这些他都没有论及到。第二,价值判断除了规定、指令这一用法外,是否还有别的用法,如诺维尔—史密斯、沃诺克等提出的“表示趣味和爱好”、“表达需要或目标”以及“对价值和理想的看法”等等。黑尔对此未加考察。关于这一点,我国学者一般都认为,价值词和价值判断的功能主要是谓述客体与主体的价值关系。第三,黑尔只注重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区别和逻辑鸿沟,没有分析其联系,只笼统地指出它们具有某种逻辑关系(但不是蕴含关系)。因而他未能解答“事实与价值”这一“休谟问题”。第四,黑尔否认价值判断是客观现象的反映,没有脱离非认识主义藩篱;并且,只囿于价值语言的逻辑分析,而未能从社会实践中去寻找价值推理中大前提的现实根源,因而不能解决理论难题,也难产生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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