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劳动争议第一大案”纪实,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湖北论文,大案论文,纪实论文,劳动争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日前,湖北省十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并依法裁决了十堰市富通工贸有限公司诉陈东等12名员工违法跳槽及第三人上海东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案。这是我省仲裁的涉案人员最多,涉案标的最大的一起劳动争议案,堪称“湖北劳动争议第一大案”。
东仪苦心栽“梧桐”,富通人才东南飞
十堰富通公司是以经营汽车配件为主的工贸企业,陈东是该公司的总经理兼富通上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0年6月上旬, 正当陈东为如何完成总公司年初下达的全年186万元利润而感到焦头烂额时, 正苦于找不到合适的汽车配件经营人才的上海东仪汽贸总经理刘玉蒙与他不期而遇,当下二人一拍即合。刘总许诺为陈东提供流动资金200万元和一批库存汽车配件,要求陈东为其提供年利润50万元。如此雄厚的实力,如此优厚的条件,陈东没做更多的考虑,便应承了下来,并立即脱离富通公司,为筹备开办上海东仪汽贸“汽配公司”而东奔西走。
另起炉灶,人员是关键。拟就了上海东仪汽贸在上海、南京、杭州成立分公司(经营部)的规划后,陈东想到了自己的旧部下,并很快与他们联系上。一个多月时间里,富通公司财务经理龚世平,富通杭州公司经理霍永军,富通南京公司业务员郭桂早等11名业务骨干,相继来到上海东仪汽贸,在上海、南京、杭州挂起了上海东仪汽贸分公司(或经营部)的招牌,经营场所也与原富通公司上海、南京、杭州分公司相邻,展开同业竞争,使富通公司在华东地区的汽车配件销售业务受到了巨大的影响。七、八、九三个月销售利润急骤下降,与1999年第三季度相比,上海减少22389元,南京减少97437.04元,杭州减少50793.42元, 合计减少利润170619.46元。
总经理“跳槽”,业务骨干如“孔雀”纷纷东南飞,富通公司上上下下一时间手忙脚乱,人心惶惶。眼看自己狠心斥巨资开拓的华东市场就要被人抢占,苦心经营数年正要采摘的“硕果”即将被别人抢夺,精心培养的业务营销人才霎时间人去楼空,他们吃惊、茫然、愤怒……
一纸诉状上“公堂”,“聘书”“合同”成缰绳
富通公司虽是民营企业,在劳动管理上却已逐渐规范,公司法律顾问张健明是一位精明强干、锋芒毕露的律师,早在1999年他们就在如何依法管理上动起了脑筋,在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赔偿上大作文章。如富通公司劳动合同第七条第二款(5 )项依法约定了:“未经甲方同意,双方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又到其他单位上班的承担违约金2至10 万元;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业务骨干(含中层以上干部及部门负责人)及到其他用人单位开展同类营业的,或利用在甲方建立的业务关系搞不正当竞争的,承担3至15万元的违约金,造成的损失不足弥补的,继续赔偿。 用人单位明知乙方未解除劳动关系而使用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九条约定了:“乙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二年内如从事与甲方同样的经营生产,赔偿甲方的损失相当于同业经营的利润,接受聘用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0年元月,富通公司开始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被诉人中的霍永军、龚世平、吴正锋、曾国龙、吴晓军、柯诚、郭桂早、王战利、李应平等九人分别与公司签订了为期2~3年不等的劳动合同,吴晓军约定试用期三个月,陈东、齐万辉、孙刚没有签订。
陈东等12人“跳槽”,对富通公司来说无疑当头一棒,确实“震动太大,影响太大,损失太大”。陈斌董事长用“商量”的口气,分别于6月28日、8月11日两次向上海东仪公司和上海东仪汽贸刘玉蒙总经理发出函告,同时也指出:富通公司总经理陈东及十数名业务骨干离去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导致公司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经济损失巨大等。但两函告发出后如石沉大海。之后,陈斌董事长亲赴上海与刘玉蒙总经理洽谈此事,仍毫无结果。无奈之中,富通公司依据陈东等12名员工的违约事实和上海东仪汽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于2000年8月21日一纸“诉状”将陈东等12名员工及第三人上海东仪汽贸推上了劳动仲裁庭,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定陈东等12名被诉人赔偿经济损失400万元, 共同承担违约责任150万元, 并由第三人对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此拉开了仲裁庭依法处理这一“湖北劳动争议第一大案”的序幕。
公开审理无虚席,唇枪舌剑互不让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后,立即以精兵强将组成仲裁庭,并分头行动,认真调查事实真相。
本案的第一个关键事实是陈东与富通公司的劳动关系认定。按劳动法的规定,陈东作为企业总经理应当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但陈东是富通公司的股东代表身分,因此企业就没有坚持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经调查,富通公司于1999年6月16日发文任命陈东为公司总经理,2000 年第1号文件又明确其聘任其限为2000年1月至2002年12月,且《2000年富通公司经营目标及年薪报酬实施办法》确定:陈东率上海、南京、杭州三个分公司和十堰市场部完成年利润186万元,年薪8万元,每月预支3000元。陈东接受了聘任,并领取了三个月标准为3000元/月的工资,因此与富通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本案的另一个关键事实是陈东等12人是否与第三人上海东仪汽贸存在劳动关系。于是仲裁委分派仲裁员前往上海、南京、杭州调查并核实关键证据。调查中被诉人均异口同声地表明现在在上海东仪汽贸工作,多数人员取得每月800~900元不等的工资。所用的增值税发票上赫然盖有上海东仪汽贸财务章,其他票据及宣传品、名片上亦公然标注为上海东仪汽贸分公司,并声称当地的注册登记手续正在办理。办案人员调查中还在杭州某地的市场管理部门发现上海东仪汽贸在当地签订的商铺租赁协议,而签约时间均比被诉人离开富通的时间大为提前,由此证明被诉人从六月份起已着手以隐蔽身份,为上海东仪汽贸筹办分公司,而且还发现了“上海东仪汽贸杭州分公司”在《浙江日报》和浙江省消费者协会共同举办的宣传活动中被评为“浙江市场信誉好暨消费者满意企业”的《荣誉证书》。在上海税务局发现了上海东仪汽贸为陈东的“汽配公司”领取的增值税发票。在南京发现了被诉人以上海东仪汽贸名义签订的商铺(店)的租赁协议,和以上海东仪汽贸南京分公司名义散发的产品推介宣传册。由此确认了陈东等12人违法“跳槽”事实和陈东等12人与第三人上海东仪汽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
十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一个多月的调查准备,决定于10月25日上午8点30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开庭那天,座无虚席。 当事人各执一词,唇枪舌剑,互不相让。经过举证和辩论,仲裁庭更加明确了事实真相,一些关键的证据在休庭合议中被采纳。
依法公断辨是非,违约损失应该赔
事实查明,是非已辨,违约责任应该承担,违约损失应该赔偿。10月27日,十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中作出了公正裁决。仲裁庭认为:富通公司聘任陈东为总经理及下达《目标及报酬》等作为,应视为富通公司对陈东提出的要约,陈东没有提出异议且接受聘任,并实际领取了三个月标准为3000元/月的工资,应视为对富通公司要约的承诺。其“跳槽”给富通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应负赔偿责任。富通公司与霍永军等八名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在合同未届满和未依法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前提下,相继“跳槽”到上海东仪汽贸,并从事同业经营,已构成违约,应负违约责任。
吴晓军在劳动合同试用期内,不承担违法责任,陈东、齐万辉、孙刚未与富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亦不承担违约金。但因陈东等12人均表示不再加富通公司工作,必然造成2 年的同业经营事实和持续侵害期,故可以认定富通公司经济损失1364955.68元的理由成立。
第三人上海东仪汽贸为被诉人提供流动资金、库存货物、增值税发票、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并对被诉人以第三人名义租赁铺面、进行宣传策划和同业经营予以默认,而且要求被诉人上交年50万元的利润,发给普通员工每月800~900元不等的工资等等事实,与被诉人之间已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应导致富通公司经济损失的结果负连带赔偿责任。
鉴于上述,仲裁委员会裁决:陈东支付富通公司经济损失 163794.68元;霍永军等8名签有劳动合同的员工各支付富通公司经济损失9926.95元,并分别支付富通公司6~10万元不等的违约金; 第三人上海东仪汽贸连带赔偿富通公司经济损失1364955.68元的80%,计款1094964.54元。共计赔偿总额高达1895174.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