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摘要:通过对实践案例的分析,得出对控规层面的城市设计法规化、系统化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城市设计;控规;法定化;控制;引导
1.背景
随着我国城市化水平的提高以及经济的发展。由于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的需要,地方政府对于本地新建区域的开发,以及本区域老城区的改造需求越来越大。因此,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确立,直接影响了城市进一步的建设。然而控规的以“控制”为主,所以通过满足基本需求的最低标准来对土地进行控制,容易忽略城市风貌、区域特色、文化氛围等方面,并在土地后续开发的同时由于土地开发的利益最大化需求,出现了忽略了城市层面的空间性、整体性和协调性等问题。
城市设计是一门关注城市规划布局、城市功能、城市面貌,于此同时尤其对城市公共空间的塑造特别关注的学科。控规层面的城市设计,可以说是对城市未来发展情况的较为具象的展望和预期设计。通过这种相对形象的引导来反推,并完善控规的强制控制规定,恰可弥补控规的不足。
2.现状分析
在控规和城市设计的实践中,很多项目进行了多方的尝试,收获颇丰。同时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
1)宝山友谊社区控规;城市设计控制明确;城市设计图则层面法规化。但缺乏整体层面城市设计引导,没有体现弹性控制。
2)芜湖中心控规:“虚四线”控制;整体城市设计覆盖。但缺乏城市设计具体层面的控制,城市设计没有法规化。
3)黄山新区控规:街区层面弹性控制;特殊用地弹性控制;整体城市设计覆盖。但城市设计具体层面的控制力不足。
4)六安东部核心控规:弹性化用地设置;重点片区城市设计深入研究。但缺乏城市设计具体层面的控制,城市设计没有法规化。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控规所存在的问题与城市设计所存在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由于城市设计和控规的内容在多个层面互相交融、互为补充,两者结合能够更好的完善规划的实施和控制能力,因此两者的关联具有良好的可行性。
加强城市设计可以加强控规的编制以及落实工作,对于加强后续用地的开发与建设,完善我国城市规划管理体系,减少规划过程中反复修编的程序各方面均有良好的实际意义。
3.发展建议
通过对于城市设计和控规的分析。为了加强城市设计,进一步完善我国规划体系,初步得出以下建议:
将城市设计纳入控规体系中来,同步编制城市设计和控规,在编制过程中的互相补充和影响。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城市设计体系包括整体层面的城市设计引导和具体层面的城市设计图则两个部分:
3.1城市设计引导的法定化
将设计和管理工作真正的结合起来。形成城市设计引导框架并纳入控规的编制内容中,作为法定规划“文本”的一个固定部分存在,从而加强编制体系的完整性,并将城市设计上升至法律法规的层面。与此同时,对城市设计引导的内容明确其具体细则及范围,以使其编制更具有规范性和普适性,其具体引导内容如下:
a)城市设计比例和位置:对于新城区建设或者新老城区结合部建设,建议对城市未来发展进行形态的全覆盖,以直观的体现未来城市风貌。对于老城区的土地置换、老城区面貌整理及局部地块再开发的区域,重点地块需覆盖再开发的区域,其面积视具体需置换土地面积情况而定,其他建成保留区采取风貌引导的形式囊括入城市设计的整体设计层面。
b)弹性控制:对于城市设计结构控制进行控制。通过城市设计的整体性引导,明确城市结构,划分合理科学的管理单元,在管理单元内实行数据的平衡。即管理单元内的总建设量固定,其中各类用地的比例固定,可以根据个别地块的需求进行增加,但在增加的同时其他地块要相应减少。
推行虚线控制。在红线、绿线、蓝线、黄线、紫线“五线”强制控制基础上,采用“虚四线”的理念进行弹性控制。其中:红虚线明确地块内部道路开口位置的同时,可以取消该虚红线,或自由改变线形,但不可改变道路开口位置。绿虚线控制地块内开放空间的最低界限,其边界可以进行调整总面积不可减小。蓝虚线可以在两端不变的前提下调整其内部形态,但地块内水面率不可减少。橙虚线对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进行预留,该区域可以在编制单元范围内灵活改变其范围、数量以及位置,但其总面积不可更改。
c)城市风貌引导:包括建筑风貌、街区风貌、绿化景观风貌几个部分。其中建筑风貌包括建筑颜色区间的规定,以及建筑风格几个相似类别区间的规定。街区风貌侧重于对街道装饰物如广告、路灯、车站、停车区域、路牌、休憩设施、地面铺装等方面在规划编制区域内实行整体的具有特色性的统一或分不同片区的统一,对于其颜色、形式不做过多要求,但其特色应和建筑风貌相协调。绿化景观的设计应在不同层面,如公园绿地,街头绿地,广场绿地,沿街绿地几个层面进行不同类型的分别设计,各类别内的设计具有较高的统一性和一致性,以利于城市风貌的整体性建设。
3.2城市设计图则法定化
引入“城市设计图则”,的概念,并赋予其和文本、普适图则同等的法律效应。使法定的城市设计图则,配合控规普适图则对地块进行更加完善的控制和引导。图则比例和其相对应的普适图则一致,图则涵盖的范围为即城市设计重点区域,图则的内容应和城市设计引导部分相辅相成,包括强制性控制要素和引导性控制要素两个方面:
3.2.1强制性控制要素
强制性控制要素,在城市设计图则中通过图示表示,从以下方面进行控制:
a)建筑形态控制:对于建筑的基本形态结构、建筑塔楼控制范围、标志性建筑位置、建筑控制线后退距离、建筑贴线率、建设控制范围区等方面进行控制。
b)公共空间控制:包括不可变公共通道端口及空间、可变公共通道端口及空间、跨道路公共通道(均可变)端口及空间、地块可变内部广场空间、地块不可变内部广场空间、地块可变下沉广场空间、地块不可变下沉广场空间等。
c)交通区域控制:包括禁止机动车开口路段、轨道交通站点出入口(可变)、地下机动车库出入口(可变)、地下空间人行出入口(可变)、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场、公交站点、出租车等候区等。对于可变部分用虚线进行标明。
d)绿化空间和水体控制:包括地块内部不可变绿化、水体范围(实线);以及地块内部可变绿化水体范围(虚线),线形可变的林荫道(虚线),线形可变的较窄的水体等部分(虚线)。以及虚线控制的绿化片区和水系范围。
e)地下空间控制:地下各层可变空间建设范围、地下各层不可变建设范围。
f)保留保护控制:分为保留建筑、保护建筑、保留历史建筑、一般历史建筑、保护建筑片区、文保单位及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等区块。
g)橙虚线片区控制:对于橙虚线片区,仅进行虚橙线的划分来表现用地界线,其内部详细的形态、空间、景观、道路的控制不予表现。
3.2.2引导性控制要素
引导性控制要素通过表格,文字说明,图纸说明的形式在城市设计图则中表示,其主要包括了对于建筑形式、风貌、材质的建议性引导以及具有弹性和可变性的控制建议:
a)建筑形态引导:对于屋顶形式、建筑材质、建筑风格、建筑色彩区间等进行建议性引导。
b)公共空间引导:对于广场设计方式、铺装样式、围合形式进行建议。
c)交通空间引导:对于出行方式进行引导,对于地下出入口的形式、方向进行建议。
d)地下空间引导:对于地下空间业态布局、地下层数进行建议。
e)建筑标准引导:对于建筑建设材料、绿色建筑标准等级等建筑的建设方面需求进行建议。
4.未来展望
希望通过对城市设计与控规关联性的研究和推导,为我国规划体系的完善添砖加瓦。通过城市设计系统化和法规化的这一建议,让城市设计切实可行的对于控规进行延续和补充,从而进一步避免当前的规划编制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更好的指导后续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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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杨波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学研究前沿》2018年第3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4/10
标签:城市设计论文; 建筑论文; 虚线论文; 地块论文; 层面论文; 城市论文; 空间论文; 《建筑学研究前沿》2018年第34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