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市场:制度分析与制度创新&以芝加哥期货市场与郑州市场为例_期货市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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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度分析:期货市场的一般(美国芝加哥期货市场的个案分析)

1.期货市场的制度创新

美国芝加哥期货市场的历史,实际上包容了近代期货市场发展的全部历史。

以芝加哥期货市场为例。19世纪中叶芝加哥以其优越的地理位置成为全美最大的谷物集散中心。每逢收获季节大量谷物集中到芝加哥造成了供过于求,价格大幅下跌;收获季节过后谷物供不应求,价格上扬,使很多农户与谷商破产。为了避免价格波动的风险,1848年美国的82名谷商自发组成了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由此产生了原始的谷物期货交易。由于芝加哥期货市场是在先前没有过这种制度安排的前提下人们致力于制度创新的结果,因此,我们首先关注的是:这种有意义的制度创新在当时是如何发生的?*

首先,制度创新的动力源于当时谷商和农户的现实制度需求。

农产品期货市场上小麦价格季节性的巨大波动,使深受其害的市场交易主体谷商和农户意识到“利用价格机制是有成本的”〔1〕, 并开始寻求规避价格风险的方法,由此萌发了基本的现实制度需求,即设计、创造出一种经济组织,通过其功能的发挥与释放来减缓价格波幅以稳定收入。

当谷商和农户的潜在需求变成现实制度需求时,实际的经济生活中不可能存在这种制度有效供给。因此,期货市场的制度供给就只能从最基本制度建设开始。在芝加哥期货市场发展史上,这种制度建设的基点是一个商业协会。正是通过对这个商业协会的制度创新,才在谷物现货市场上逐步导引出谷物的远期合约市场,并沿此轨迹最终发展成现代期货交易市场。

其次,制度创新是由谷商和农户共同担当的。

制度创新首先要有一个谁进行制度选择、由谁发动制度创新的选择主体或创新主体问题。期货市场制度创新,实际上是由当时谷物交易市场上的所有行为主体(谷商和农户)共同发动、参与和实施的。因为“变革的积极力量绝大多数是与改变制度有直接利益的个人”〔2〕。 试想,如果没有作为谷物供给方的农户或者没有作为谷物需求方的谷商共同参与完成这一市场经济的“基建工程”,那么,期货市场在当时就只能是一个想象而不是一种现实。

芝加哥期货市场在由想象转变为现实的制度创新过程中,有两点需要特别关注:

其一是当时的制度环境。期货市场发轫于自由市场经济时代,自由市场经济体制便现实地构成了其制度创新的环境条件。这些环境条件包括:①私人企业制度;②统一的大市场;③市场价格机制。无疑,如果没有私人企业制度,那么制度创新过程就会缺乏强烈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创新主体;同样,如果没有统一的大市场和市场价格机制,一方面价格信号失真,另一方面期货价格无法正常形成,其结果是期货市场的两大功能难以正常发挥,最终只能使期货市场低效率运行或形同虚设。因此,正因为市场经济正常运行三大条件同时构成期货市场正常运行三大条件,因而,期货市场的制度运行才与市场经济的制度运行处于制度协调状态。

其二是制度创新模式。可以设想一个由制度的供给和需求构成的“市场”。在这个“市场”上,既有制度供给者,也将出现制度需求者。实际上,就芝加哥期货市场而论,制度供给者,即从事制度创新的人们,与制度需求者,即要求制度创新的人们基本上是同一主体。因此,芝加哥期货市场的制度创新模式可以概括为“全体主体主动性创新”。是谷商和农户在个人利益最大化驱使下的一种诱致性制度创新的结果,其创新成本主要包括:①规划设计成本:设计体制创新方案所需的费用;②组织实施成本:对可能发生的制度创新作组织准备和具体实施所需的费用;③说明宣传成本:传播通过体制创新获取潜在额外收益的信息所需的费用。

再次,制度创新是在费用——效益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的。

当时的各个利益集团(谷商和农户)在进行制度选择与创新时,是依据费用——效益分析进行权衡的结果。

期货市场的费用——效益分析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期货市场运行效益与现货市场运行效益的比较;其二是期货市场制度创新的预期收益与预期成本的比较,这两点现实地构成了期货市场制度创新的约束条件。无疑,只有当期货市场运行效益高于现货市场运行效益(或者期货市场运行成本低于现货市场运行成本)、制度创新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时,这种制度创新才可能实际发生。

首先,就第一个约束条件来说,期货市场是各交易主体为规避现货市场价格风险而创设的经济组织,它一开始就是作为现货市场的“对立物”而出现的。由于交易活动的稀缺性,同样作为制度安排的现货市场其运行也具有交易成本(特别是其中的风险成本和约束成本巨大)。当交易成本高到一定程度时,以期货市场制度安排代替现货市场就是有利的,即期货市场的制度运行效益会高于现货市场的制度运行效益。现货市场运行的高成本与特定时间、地理位置的结合,就现实地构成期货市场制度创新的始点。芝加哥期货市场在1848年初创时就属于这种情形。

其次,就第二个约束条件来说,也只有当制度创新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时,各行为主体(谷商和农户)才会去推动这种制度的创新与实施进程,否则,各行为主体就会放弃这种不经济的制度选择或制度安排。

因此,完全有理由认为,从制度创新开始的那一天起,期货市场的运行实际上就存在着严格的制度效率约束。芝加哥期货市场无论就其期货交易量还是就其期货交易的商品品种、范围来说,都经历了一个从小规模到大规模、由单一品种向多品种的发育壮大过程,其间暗含着一个不言自明的前提,即:作为“现代市场之王”的期货市场已被市场经济证明其运行充满效率,否则,这种制度安排就会被市场经济无情否定。

2.期货市场制度运行效率分析

人类的交易行为与交易方式在历史发展进程中经历了三次质的嬗变:以物易物——现货交易——期货交易。任何商品交换方式的产生、发展与消失,均取决于其对市场运行效率的改善程度。交易成本高低,是决定市场运行效率的关键因素。因此,对期货市场制度运行效率的分析,就必须从交易成本入手。

交易成本是经济制度的运行成本,或经济运行中的摩擦成本,其一般含义是指在信息不完全条件下,借助物品劳务的让渡实现权利让渡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其中包括谈判、签订、监督执行和维护交易协约的费用。〔3〕从商品交换的角度考察,交易成本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契约成本。契约成本即供求双方为达成和履行合同而产生的成本。为达成契约,首先必须寻找契约对象,了解其状况,由此构成契约成本中的搜寻成本;交换双方必须就有关商品的数量、质量、价格等供货条件进行磋商,谈判失败,所花费的时间精力也就得不到补偿,这就形成了谈判成本;契约一旦达成双方必须就契约的实际履行进行控制,由此构成了契约成本中的控制成本。

第二,信息成本。在市场经济中,信息是一种稀缺的经济资源,不能作为公共产品供免费使用。通常,信息成本包括:①搜寻成本,即契约对象搜寻成本和为作出决策所需收集的一切信息成本。②信息加工成本,即对搜集来的信息进行整理、分类,提高信息密集度所需的费用。③信息质量成本。信息质量要求越高,其所耗费的人力和物力也就越多。④信息扩散成本。即信息形成后,信息的传播成本。

第三,风险成本。市场经济运行客观上存在着风险,厂商必须自己承担风险。对待风险,既有风险回避者,也有风险承担者。风险回避者必须支付风险转移成本,保险费就是一种风险成本。但保险一般对投保标的要求有置信度较高的事件概率,也不可能对经营及价格波动等进行保险,保险只存在着非此即彼的可能性,不能完全满足市场主体对风险的多样性偏好。因而如何降低风险成本,满足市场主体的风险偏好,提高市场的稳定性,便成为市场运行效率的又一重要问题。

第四,个别成本和社会成本。个别成本是微观主体之间的交易成本,社会成本即社会交易活动的总体成本(在产权经济学中,社会成本一般指因产权界定不清而引起的外部成本)。组织化的市场交易,就是要使社会成本小于个别成本的总和。

期货交易作为商品交易的高级形式,通过提供其独有的制度服务,对提高市场运行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期货交易减低了契约成本。期货交易是一种集约交易,即通过有形市场,以自营和委托代理方式,组织众多供求者进行大规模交易。每个供求者都能就某种商品进行交易,而不必寻找一一对应式的交易对象。期货的标准化交易,减少了个别谈判中的磋商成本。期货交易的结算和交割制度,更减少了个别交易的履约控制成本。

其次,期货交易降低了信息成本。诺思指出,信息成本是交易成本的关键。〔4〕市场经济实质上是一套以价格为中心进行资源配置与调整的组织协调体制。价格能否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供求的实际态势,决定着资源配置效率。期货的价格形成机制具有以下特点:①综合性。期货交易的参加者不仅有实体商品的供求者,而且还有众多的投机者。期货交易打破了地区、甚至全国市场的局限性,是各局部市场的综合反映。②竞争性。期货交易的集合竞价方式,兼有规模大、完全竞争的特点,一般不存在垄断的可能性,因而更能反映实际的供求状态。③动态性。期货价格的形成,不仅反映过去和现在的状态,更基于众多供求者对将来供求状态的预测,是对各种预测的实际检验,因而更能反映价格的动态走势。期货价格是高度浓缩的、高质量的信息,其所耗费的信息成本远较现货和个案交易要低。

与一般的价格信息扩散和传播相比较,期货信息有以下特征:①公益性。个案交易的内容属商业秘密,为取得有关现货价格信息亦需花费信息成本,而期约交易的信息是完全公开的,并通过各种传播媒介为公众免费利用;②时效性。期货交易信息与交易同步发布,而由个案交易形成的现货供求状态及价格信息则是有时滞性;③低成本。现货供求数量、价格等信息需在个案信息传播的基础上汇总,其信息传播一般也不能通过公共媒介,利用广告等手段更需花费钱财。

再次,期货交易减少了风险成本。期货交易所本身不承担风险,但通过其保证金和交割结算制度消除了交易者的履约和信用风险;期货交易为供求者提供了风险取向的可能性,使套期保值者将风险向投机者转移,降低了风险回避者的风险成本;随着期货交易而发展起来的期权交易,更打破了传统保险成本固定、收益归保险人的格局,创造了风险成本有限、盈利无限的交易方式,弥补了市场空缺。期货市场的风险转移和平衡功能,降低了经济运行的风险成本,将风险主要转移到投机者身上,客观促成了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与现货市场相比,期货市场通过对三种成本的节约大大减少了市场交易费用。对市场交易费用的节约同时又在另外的一种意义上构成期货市场的制度运行效益。由于期货市场的制度安排能够成为一种可资厂商与投机商利用的“公共服务设施”,因而,期货市场的制度运行效益也就等同于期货市场的社会效益。期货市场的制度运行成本则主要包括因为设立经营管理机构、增加管理人员、制定规章制度以及占用房地产等所形成的制度成本。期货市场的制度运行效率指的是期货市场运行效益与其成本之间的对比,用公式表示为:

公式中SE指制度运行效率,SR指制度运行效益,SC指制度运行成本。引入期货市场制度运行效率这一概念,我们试图表述这样一种思想:如同厂商存在投入产出活动一样,期货市场也同样存在投入产出活动。其投入构成制度运行成本,其产出构成制度运行效益。对期货市场运行效率的检验,可能是一种事后的判断,即通过期货市场的正常运行或发展壮大的事实来证实其效率性。但这并不影响我们在实际的经济运行中对其进行效率分析的可行性。

总之,期货市场作为现货市场的替代形式,实在是源于这种经济组织形式对市场运作效率的增进,正如诺思所指出的“交易成本的理论之所以必不可少,是因为在普遍短缺因而竞争的条件下,比较有效的经济组织形式在其他情况相同的条件下将取代效率较低的组织形式。 ”〔5〕

3.期货市场的制度变革

在芝加哥期货市场的发展史上,曾发生过两次意义重大的制度变革:其一是合约的标准化。合约的标准化规定了商品的品质、包装、交货期、交货地点等细则,这就使那些不懂得该商品特性的投机者们可以放心地进入市场,使各厂商可以放心地进行套期保值业务,从而大大增加了市场交易者的数量;同时,合约的标准化带来的合约流动性的增加,使投机者可以随时吃进或抛出标准化合约,这无疑大大地便利与吸引了投机者进入投机交易。其二是“对冲”原则的完善。从“环形结算法”到“对冲”原则的发展,使结算公司变成了交易双方的第三方,一旦双方确认交易发生以后,便各自只对结算公司负责,交易双方不再直接发生任何关系。这大大地简化了交易手续,便利了投机交易和套期保值业务的发展。

在芝加哥期货市场的发展历程中,这些作为“改进措施”的制度变革提供了市场继续发展的原动力。我们有理由认为,期货市场的每一次制度变革实际上都是人类为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运行效率所做的一种努力。

应当承认,任何一种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都有其特殊的内在矛盾,矛盾的双方处于对立统一之中:各种矛盾在其中不断变化和不断再生。期货市场作为市场经济的一种制度安排,其演化历程中的每一次制度变革,实际上都意味着期货市场从制度均衡走向制度非均衡再回复到制度均衡的一次质的跃迁。

制度均衡通常是指人们对既定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的一种适意状态,既无意也无力改变现行制度。〔6〕与此相反的另一种制度状态, 则是制度非均衡。制度由制度内核和制度形式构成。打破制度均衡的力量源于制度本身,即制度内核与制度形式之间的矛盾,具体到期货市场来说,则是期货市场功能与其规则之间的矛盾。

期货市场的制度非均衡,意味着期货市场的制度运行效益尚未达到可能的最大值,换言之,现行制度安排的净效益小于另一种可供选择的制度安排的净效益。在这种情况下,完成制度变革就成为实现个人或集团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唯一选择。在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建立之初,就曾出现过交易所交易量偏小、价格波幅过大、市场缺乏流动性等情况,后来才通过合约标准化以及各方的改进,并不断进行宣传招聘,使套期保值者和投机者的数量逐渐增加,促进了芝加哥交易所的发展。由此实例我们可以看出,期货市场制度内核与制度形式之间的矛盾即期货市场的制度非均衡,通常是通过修正制度形式——或者是完善旧的规则或者是设立新的规则的途径来解决矛盾的。芝加哥期货市场历史上的两次重要的制度变革概莫能外。

理由是:期货市场的制度内核即套期保值功能和价格发现功能作为期货市场运行的特质具有内在稳定性,如果这种制度内核发生游移或改变,那么期货市场也就不能称其为期货市场。因此,解决期货市场制度非均衡的唯一途径,就是通过制度形式变革,使制度形式适应制度内核的要求,从而使期货市场从制度非均衡再回复到制度均衡。在这个制度的动态演进过程中,制度的运行效率势必会大大提高。

二、制度分析具体化:期货市场的常规型发展与中国期货市场的变异型发展

1.中国期货市场的制度创新模式分析

1.1案例: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

期货市场常规型发展与变异型发展的区别,首先表现为制度创新主体的不同,其次表现为制度创新模式的不同,再次表现为发展顺序的不同(或上市品种的选择不同)。

以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的制度创新为例。

郑州市场是我国第一个以期货交易为主要发展目标的交易所。其产生的历史背景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粮食生产的不断发展和市场调节的不断扩大,也出现了一些令人十分困惑的问题:粮价大起大落,粮食产量时多时少,供求关系变化莫测,市场形势捉摸不定。而在粮食的经营和管理上,则出现了粮食少时,封锁禁运,一管就死;粮食多时,放开搞活,一放就乱的现象。

根据中国农产品价格波动日益加剧,亟需通过发展期货交易回避价格风险的要求,1987年下半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提出了发展中国期货市场的设想及研究工作计划。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发展研究中心和国家体改委设立期货研究小组,在全国范围内组织期货市场的试点研究。4月在北京召开了首届期货市场研究工作座谈会, 第一次明确提出力争近期内在全国选择2~3个有条件的省市开办试验性的期货交易市场的设想。这次座谈会受到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1988年6月26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体改委期货市场工作小组召开第二次座谈会,这次会议取得了新的进展:①确定了小麦、杂粮、生猪、麻等产品作为发展期货交易的开市品种;②提出了发展中国期货市场的近期目标——“一个发展、两个改造”,即大力发展有保障的远期合同;衔接产需,保护双方利益;引入期货交易机制,改造远期合同,使合同逐步标准化、规范化,便于转让;改造批发市场,将现有批发市场逐步改造成服务型交易所。会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体改委与商业部、河南省人民政府联合组织了建立郑州批发市场的各项准备工作。1989年10月10日,以商业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体改委等部委名义,向国务院提交了《关于试办粮食中央批发市场的报告》。1990年7月27日, 国务院发布(1990)46号文件,批转商业部等八大部委关于试办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的报告。1990年10月12日,由商业部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开办,共同管理,面向全国的全国性粮食批发市场——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作为第一个农产品中央交易所正式开业,迈开了中国期货市场发展的第一步。

根据对芝加哥期货市场的历史考察,我们可以看出芝加哥期货市场的发展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在这种意义上,我们设定芝加哥期货市场的发展属于常规型发展。与此相比,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的发展则属于变异型发展,其制度创新主体、制度创新模式以及上市品种的选择都独具特征。对郑州市场变异型发展的制度分析,我们旨在揭示这种制度创新模式背后所可能隐含的制度缺陷,并寻求解决的途径。

1.2 芝加哥期货市场与郑州市场制度创新模式的比较分析

①制度创新主体分析

通过上述对郑州市场制度创新过程的描述,我们不难看出,郑州市场制度创新主体是政府机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商业部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等)而不是最基本的生产单位——厂商,政府机构既是期货市场的制度需求者,也是期货市场的制度供给者,政府替代厂商成为期货市场的制度创新主体。与芝加哥期货市场成立之初厂商作为制度创新主体相比,一方面它具有制度创新边际成本较低的优势,另一方面又可能存在制度创新边际收益较低的劣势。其中影响二者平衡的最关键的因素就是要看政府的制度需求是否同样构成企业的制度需求,再具体说就是厂商回避价格波动风险的偏好是否与政府同样强烈。

实际上,虽然经过十几年的改革,但中国的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还很难说是真正的企业,特别是由于产权制度改革的滞后,国有企业产权边界模糊、损益不分使其只负盈不负亏,不仅承担风险的能力有限,而且回避风险的欲望也有限。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代替厂商进行制度创新,使期货市场的制度安排成为一种可资厂商利用的“公共服务设施”。但现在的问题是,企业会有多大的要求去利用这一机构。就郑州市场而论,它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诸如市场流动性差、场内交易量小、交易量自决权有限以及国家承担部分价格风险等〔7〕, 实际上都与国有企业活力不足有关。这样,期货市场制度创新的边际成本就不可能与制度创新的边际收益相等,从而制度创新就很难达到收益最大化。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企业活力不足是制约制度创新收益最大化的关键因素之一。

②制度创新模式分析

从郑州市场的制度创新过程看,政府现实地担当了制度创新主体的角色。政府之所以要从事制度创新,其目标在于通过期货市场的制度安排来回避价格风险。政府目标同时也就构成政府偏好,而当时政府偏好之所以能转变为政府创新行为,很可能是在政府需要解决的一系列问题的排序表上,中国粮食市场上价格的大起大落居于重要地位的缘故。

通过对郑州市场制度创新过程的观察,郑州市场的创新模式可概括为“政府主动性创新”,它完全是满足政府偏好的前提下强制性制度创新的结果。前面我们已经说明,芝加哥期货市场的制度创新模式为“全体主体主动性创新”,是诱致性制度创新的结果。按照交易费用经济学的一般分析,诱致性制度创新通常比强制性制度创新具有创新成本节约、创新阻力较小的特点。〔8〕但是, 如果将交易费用经济学运用到期货市场进行个案分析时,结论则发生了反方向的变化,(即)强制性制度创新比诱致性制度创新更能节约创新成本。

首先,节约了组织成本。政府是一个典型的等级组织,权力结构是金字塔型。在这种结构中,权力中心是一元化,整个系统的经济决策都由最高层作出。等级组织权力运作的特点是强制。与此相联系,强制性制度创新的显著优点是避免了同样的制度配置活动由市场组织完成时,由于寻找相对价格信息、讨价还价、签订和实施协约而付出的费用,更能获得一致的“同意”,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作为创新主体实现了组织成本的节约。

其次,节约了学习成本与实施成本。在制度创新过程中,我们可以直接享受经济发展的后发利益,即通过政府“派出去或请进来”的学习方式,把国外期货市场运行的基本制度、框架设计和成熟经验直接引进过来,因而减少了摸索与实施费用。有研究表明,建设相同规模和技术的化工企业,第二个由于可参考第一个的设计图纸、建设程序、建造经验,其建造费用只有第一个的大约。在相同的意义上,期货市场的制度创新也具有类似的性质。

此外,强制性制度创新的阻力并不必然比诱致性制度创新为大。原因在于期货市场的制度创新收益在一般意义上更接近于制度创新的社会收益,因而其制度创新易于达到帕累托最优,即在期货市场的制度创新过程中,几乎没有个人利益或集团利益受损,而只有普遍的增益,因此,几乎不存在制度创新阻力。

但是,强制性制度创新远不如诱致性制度创新的一点在于,其制度创新背后可能隐含着制度缺陷。这是两者的比较分析中最值得关注的一点。

具体说,当制度创新工作结束之后,由强制性制度创新所带来的制度安排与诱致性制度创新所带来的制度安排相比,前者的制度运行成本必然大于后者的运行成本。原因在于当强制性制度创新所带来的制度安排投入运行时,面临的一个首要问题是,这种制度安排与其制度环境之间的协调问题。就郑州市场来说,则是这种制度安排与我国发育不成熟的市场经济之间的制度协调问题。而诱致性制度创新则因其“自然长入”的性质不存在这个问题。

在对芝加哥期货市场制度创新的分析过程中,我们已经论证过,这种制度安排之所以能够与当时的自由市场经济处于制度协调状态,关键在于市场经济运行的三大条件同时构成期货市场运行的三大条件。因此,郑州市场若欲与发育不成熟的市场经济处于制度协调运转状态,面临的首要问题则是这种市场经济制度的再创新。

2.中国期货市场与市场经济的制度协调问题分析

在分析一个具体的制度安排时,我们通常需要解析两个问题:一是该制度安排自身是否达到制度均衡状态;二是该制度安排与其制度环境之间是否处于制度协调状态。前面我们已经说明,所谓制度均衡是人们对既定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的一种满意状态(简称制度的适意态),而制度协调则是指由于制度的相关性,任何两种现存的制度安排之间都不存在互斥关系,而是处于相互适应协调状态(简称制度的适调态)。如果一种制度安排既能达到制度的适意态又能达到制度的适调态,那么该种制度安排就可望实现其制度运行的最高效率。实际上,芝加哥期货市场一方面因其“自然长入”性质而与制度环境处于制度适调态,另一方面又不断通过制度变革而接近制度适意态,因而其制度运行就处于这种最佳状态。与此不同,如果一种制度安排可能处于适意态而未必同时又处于适调态,那么其制度运行效率就会大打折扣。郑州市场即是如此。由于郑州市场是强制性制度创新的结果,一般而言,制度供给适应制度需求,较易达到制度适意态,但却难以同时达到制度适调态。

因此,对郑州市场而言,当前面临的首要问题则是如何由制度的非适调态向制度适调态的转化。其中两条道路可供选择:一是郑州市场(作为期货市场)本身的制度创新,一是市场经济(作为制度环境)的制度创新。应当承认,现实中期货市场的制度创新工作已经结束,而期货市场制度运行中面临的难点障碍,则只有通过市场经济的制度创新才能解决。

我们知道,市场经济本身是一种效率型经济,其正常运行由三个条件组成:①独立自主、面向市场经营的企业;②统一的大市场;③价格的市场形成。期货市场作为市场经济大系统中的子系统,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三大条件,同时又内在地构成期货市场正常运行的三个前提条件。经验已经表明,期货市场若不具备这三个条件,那么其价格发现功能和套期保值功能则难以正常发挥。然而,在实际的经济运行中,这三大条件并不现实地具备,因此,市场经济的制度创新就必须在三个方面同时进行:

首先,必须有效地拆除区域分割、封锁的樊篱,尽快地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大力扩展市场的开放度,最终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

其次,重塑市场主体,使国有企业成为名副其实的“四自”企业,并以股份制企业的形式,完成企业制度的彻底转换,使企业自动走向市场,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从而为期货市场的正常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

再次,继续推进价格改革,实现价格形成机制的彻底转换。使价格真正在市场中自然形成,从而创造条件,最终使期货价格真正成为反映市场供求走势的“睛雨表”。

3.中国期货市场上市品种的选择

期货市场制度安排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对期货交易上市品种的选择,上市品种选择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期货市场的制度运行效率。

芝加哥期货市场的交易品种,一般循着从农产品→生产资料→金融资产→期权交易的顺序演进。直至本世纪60年代,可储存的农产品仍然构成期货交易的主要组成部分。60年代中期非储存农产品(如牲畜)期货合约的介入,使市场发生了重大变化。70年代非农产品(如木材、橡胶、金属、黄金、利率等)进入期货,80年代金融期货获得巨大发展,金融资产占期货贸易总量的比率高达42.6%。

芝加哥期货市场的这种常规型发展并不排除中国期货市场的变异型发展。中国期货市场变异型发展的根据在于:①由于自然与历史的原因,中国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呈现出东、中、西三大地带的梯度差距,沿海开放地区市场经济发展程度较高,金融市场和股票交易所也有长足发展,部分地区具备了高起点发展金融期货的基本条件;②工业品生产资料自1984年之后指令性计划连年大幅度削减,市场价格的调节面不断扩大,生产资料现货贸易活跃,具备了向期货市场过渡的基本条件;③经过14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交通运输、信息网络、金融银行系统获得显著发展,少数中心城市如上海、北京、深圳、郑州等地已经成为商流、物流、信息流的交汇中心,具备了发达的“三通”功能,物质吞吐能力强。

根据上述条件,中国期货市场变异型发展的主要特征体现为:打破常规型发展交易品种选择的顺序链,进行时间顺序、空间布局与品种选择的三维组合,起步阶段既建立农产品初级期货市场,又同时发展生产资料、金融的高级期货市场。建立生产资料、金融期货市场,初期宁可品种少、范围小,但一定要高标准,按照国际惯例进行操作和运行。

三、基本的结论

当期货市场作为“问题”进入我们理论考察的视野时,我们试图解析以下重要命题并给出基本判断:

1.期货市场是一种效率型的制度安排;

2.通过对芝加哥期货市场与郑州市场制度创新模式的比较分析,可知,郑州市场作为政府强制性制度创新的结果,其隐含的制度缺陷是它与中国发育不成熟的市场经济之间的制度协调问题。两种制度安排之间若欲达到制度运行的适调态,就必须通过市场经济的制度创新为期货市场的正常运行创造必须的前提条件;

3.中国期货市场变异型发展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打破常规型发展上市品种选择的顺序链,依据国情,既建立农产品的初级期货市场又发展生产资料、金融的高级期货市场。

*本文是作者硕士学位论文的一部分,在论文的酝酿、 构思和写作过程中,曾得到我的导师邹东涛教授、王忠民教授的精心指导。在此,谨致以衷心的谢意。

注释:

〔1〕罗纳德·哈里·科斯:《企业、 市场与法律》(中译本),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第6页。

〔2〕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革》(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114页。

〔3〕刘世锦:《经济体制效率分析导论》,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第60页。

〔4〕参阅苗壮:《制度变迁中的改革战略选择问题》, 《经济研究》1992年第10期。

〔5〕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革》(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34页。

〔6〕参阅张曙光:《论制度均衡和制度变革》, 《经济研究》1992年第6期。

〔7〕参阅李经谋:《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的建立与发展》, 《管理世界》1992年第2期。

〔8〕参阅张曙光:《论制度均衡和制度变革》, 《经济研究》199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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