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人大监督作用推进民主法制建设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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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到浙江来,是时间最长,走的地方最多的一次。在浙期间,听取了各级经济情况的汇报,参观了一些工厂企业,也了解了农业生产的形势,但重点是同省人大,杭州、温州、宁波、绍兴、舟山市人大,以及一些区、县人大的负责同志研究如何改进和加强人大的监督问题。我着重就这个问题讲点意见,供参考。

从大家座谈的情况看,近几年来,浙江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认真地开展“两项评议”工作(即组织代表评议“一府两院”和人大常委会对所任命的干部进行述职评议)。正如大家所说的,通过评议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一是有利于增强干部的法制意识、公仆意识和创业意识,促进依法行政和勤政廉政建设,推动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二是有利于拓宽党委考察、选拔、任用干部的渠道,使党委更加全面地了解和正确地使用干部;三是有利于增进人民对政府的理解,密切政群关系,树立政府的威信;四是有利于加强人大监督的力度,增强人大代表的主人翁意识,使人大更好地代表人民行使好宪法赋予的权力。这项工作能不能搞好,关键是党委的重视和支持。没有党委的领导和支持,是搞不好的。而党委也应当重视和支持,因为搞好这项工作,可以帮助党委更全面地了解和使用干部,支持干部做好工作,真正秉公执法,当好人民的公仆。所以,这项工作对党委和政府是补台,而不是拆台。当然,这两种监督形式也还需要继续探索,不断完善,使之逐步规范化、制度化。监督工作是当前人大工作的薄弱环节。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对人大常委会监督不力提出了许多批评,这对我们是鞭策、激励,促使我们正视不足,改进工作。在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人大的监督权,从根本上说,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是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重要体现。宪法第一条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我国的国体。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是我国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容,概括地讲,有以下三个方面:(一)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对于保证各级人大真正按照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行使国家权力,是非常重要的。(二)国家的行政、审判、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并可由它罢免。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这个前提下,明确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实行合理分工,行政、审判、检察机关不能脱离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违背人民代表大会的意志而进行活动,(三)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能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这三条,宪法中都有明确规定,它正确地反映了人民同代表机关的关系,国家权力机关同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关系,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直接来自人民,它能够对国家的一切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并监督其实施,其他国家机关都必须接受它的监督,这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决定的,也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

监督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个主要支柱,它对保障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是不可少的。现代民主政治从国家制度上说,主要指代议制民主。人民是权力的主体,但人民不可能都去直接参加国家管理,只能通过选举代表或官员组成国家机关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人民在把权力委托给政府时,必须保留对政府监督控制的权力,这样才能保证国家机关及其官员不违背人民的意志滥用权力。国家权力离开了监督制约,就没有生命力,就会导致腐败。这是一条真理。英国历史学家约翰·阿克顿说:“权力有腐败的趋势,绝对的权力绝对地腐败。”法国政治学家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因此,资产阶级建立了“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制度。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决不能搬用资产阶级三权鼎立的制度。但是,从巴黎公社以来的历史经验教训证明,社会主义国家也必须建立起国家监督制约机制。在我们国家,有各种形式的监督,人大监督是国家监督中最具有权威性的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发挥这种监督的作用,有利于健全决策体系,减少失误,有利于防止和消除腐败,有利于国家机构的高效、合理运转。我们应当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努力行使好监督权,做好监督工作,以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人大的监督权是相当大的,监督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总的说,人大制定的法律和法规,要监督其实施;人大决定的事情,要监督它的落实;人大选举和任命的干部,要对他们进行有效的监督。当前,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重点做好对法律实施的检查监督,同时逐步加强其他方面的监督。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这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这些年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重视对法律实施的检查监督,普遍开展了执法检查,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应当看到,执法检查的力度和深度还是不够的,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往往不了了之,对于违法事件缺乏及时、有力的处理。这种状况不适应国家法制建设的要求。我们正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要有健全的法制来引导、保障和推动。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要在本届任期内,大体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五年内准备制定的法律有150多个,近两年已制定的有59个。地方人大近两年来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约有1000多个。立法的步伐明显加快,出台的法律法规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监督法律实施的任务势必越来越重。如果我们制定的法律不能施行,等于无法,甚至比没有法律更坏。因为法律一时制定不出来,群众是可以谅解的,但如果有了法律而不执行,那就是无法无天了,群众是不会谅解的,也会影响党和国家的威信。因此,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把对法律实施的检查监督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下大力气扭转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状况。要认真总结执法检查的经验,加强领导,改进方式,强化力度,增强效果。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开展执法检查中还可以互相配合,形成一定的声势。浙江省各级人大在开展“两评”中,把行政部门及其负责人的执法情况作为评议的重点。是很必要的。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据估算约有80%以上的法律法规是由行政执法机关执行的。行政机关执法的情况如何,对整个执法状况关系甚大。人大的监督,要把更多的精力用在促进行政机关严格执法,司法机关严格司法和领导干部严格依法办事上。要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促进各项事业依法管理,使我们国家各项事业逐步走上法制的轨道。这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希望大家下决心把对法律实施的检查监督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关于工作监督,每年一次的人代会和每两个月一次的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是对这些国家机关进行工作监督的基本形式。现在的问题是,这种监督有时力度不够,说好话、赞扬的话多,客观全面地分析存在的问题不够,有份量的批评性意见更少。邓小平同志说,要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成为充分反映群众意见、开展批评和争论的讲坛。他还说,我们要广开言路,让各方面的意见、要求、批评和建议充分反映出来,以利于政府集中正确的意见,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把我们的各项事业推向前进。应当按照小平同志的这个要求,在人代会和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充分发扬民主,提倡畅所欲言,让代表和委员敢于讲真话、讲实话,积极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呼声。工作监督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计划和预算经代表大会批准后,必须坚决执行。如果需要作部分调整或变更,必须报人大常委会批准。还有,对代表大会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以及作出的决议,人大常委会要加强检查,监督其实施。这也是对人民负责的表现。如果在执行当中随意地突破或变更,就会失信于民。

对重大事项的决策如何进行监督,是个值得重视的问题。在我们国家,重大事项的决策,凡是宪法和法律规定须由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审议和决定的,都应当提交人大或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这样做,有好处。人大是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经过人大讨论,有利于决策科学化,减少失误;还可以调动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使作出的决定更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而且,经过国家权力机关作出的决定,才能对所有的国家机关和公民有约束力。看来,今后一些重大事项,例如,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改革措施、重大政治行动等,应当交给人大或人大常委会讨论。当然,也不能事无巨细都交给人大讨论,人大不能也不应包揽政府的行政事务。

对人大选举和任命的干部进行监督,是人大监督的一个重要内容。浙江省的同志说得好:这监督,那监督,抓住对干部的监督,是最重要的监督。现在的问题恰恰是缺乏对干部的监督。如果我们真正建立起对干部有效的监督机制,就可以大大减少腐败现象,减少干部犯错误的机会。大量事实说明,掌握权力而不受监督制约,是导致干部犯错误的基本根源。就是好干部,如果脱离了监督,也可能变坏。在我们国家,人人都要接受监督。越是领导干部,越要自觉地接受党和人民的监督。那种认为自己的权力可以不受任何限制的思想,是腐朽的封建特权思想。任何机关、任何人的权力都不是无限制的,人大的权力也不是无限制的。我们的人大代表,如果不能按照宪法和法律履行自己的职责,人民就会撤销你的代表资格。浙江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所任命的干部进行述职评议,是监督干部的一种好形式。它把人大代表的监督和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把对事的监督和对人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综合运用了调查、视察、检查、审议、询问、质询等监督手段,这就使监督工作更具有可操作性和针对性。从大家反映的情况看,这种评议的作用是积极的,好干部经过评议腰杆子更硬了,有这样那样毛病的干部经过评议可以及时改正,取得群众信任,对克服官僚主义,推动政府依法行政,促进勤政廉政,好处很大。

浙江省“两项评议”工作取得了成效,也积累了经验。我看,主要是党委、人大、政府思想认识统一,指导思想明确,坚持依法办事,工作做得细。现在各地都在探索、研究如何进一步发挥人大监督作用的问题。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在这方面会创造出更多的经验。我们要认真总结这些经验,使人大的监督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更富有成效,也会为今后制定一部好的监督法提供条件。

(本文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田纪云5月23日在浙江视察时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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