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伦理学的原理应用模式及其优势_伦理学论文

应用伦理学的原理应用模式及其优势_伦理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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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如J.罗尔斯所指出的,人类思想中的一个显见的事实是,存在着不同的有长久影响、彼此竞争,而又都对它们各自的持有者具有系统的说服力的伦理学传统和宗教传统。

一种健全的伦理学是一种对其持有者提供着关于人的生活与实践事务的积极价值及正确的选择观念的推理的解释性系统。多种健全的伦理学持久共存是人类文明的一种特性。应用伦理学的讨论显然要在这种背景下进行与发展,尽管有论者认为应用伦理学将使所有这些伦理学传统和宗教传统失去说服力。

理论应用模式的应用伦理学(下简称“理论模式的应用伦理学”)的一个主要缺点是:由于直接应用伦理学作为解释系统,这种应用伦理学将一种伦理学理论同其他伦理学相区别的壁垒、将从自身可能引出的赞成与反对的对立论据,直接引进所欲加以解决的具体的伦理学疑难,将伦理学的歧见从抽象引申到具体,倾向于加深伦理学理论的分歧与对立,而不是消除这些分歧与对立,更不消说完成应用伦理学检验、纠正、改造伦理学传统理论的使命。由于直接应用伦理学理论只是使分歧具体化,理论模式的应用伦理学陷入了一种尴尬的处境:它们或者不得不采取某一种理论作为其解释系统而摒弃所有其他解释系统,或者由于采取混合方式的理论解释而牺牲其应有的内在一致性,或者由于始终会处于同应用其他伦理学理论的应用伦理学的对立地位而倾向于认为所有以往的伦理学理论都是应当摒弃的,而勉为其难地从事了取代以往全部伦理学的“解释性”工作。作为结果,在一些应用领域中便产生出对立的伦理学,例如在生命伦理学领域,产生了神学生命伦理学、人道主义生命伦理学、功利主义生命伦理学等,然而在本质上,它们不过是某种伦理学理论的延伸。

2 应用伦理学讨论亟须找到适当的出发点。原则应用模式的应用伦理学(下简称“原则模式的应用伦理学”)是一种将某些长期共存的健全伦理学体系间的重要共同点作为在各应用领域中讨论那些紧迫的伦理学疑难问题的起点的可能性与建议。原则模式的应用伦理学同理论模式的应用伦理学的区别在于:它不是直接地将伦理学理论用做自己的解释系统,而是把它们当做一些间接的并且彼此间有或多或少分歧甚至对立的伦理学解释系统,并且保留给它们这样的空间:如果它们对其持有者来说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和合理的完备性,它们各自都可能是某种合理解释的系统。这里所说的伦理学,就是指这类在人类生活中具有长久影响力、被其持有者看做是合理解释系统的伦理学学说。

原则模式的应用伦理学不是从“解释的”起点出发,而是以主要的伦理学解释系统共同赞同或支持的那些有关实践的共同结论为起点。因为,那些长久影响着人类心灵的伦理学之间除分歧之外,毕竟在实践的基本准则方面有一些共同点,这些共同点可能由于某些原因而被人们长久地忽视了。原则模式的应用伦理学承认,提出或阐明某一种或少数几种最初的起点不是应用伦理学的使命。因为,应用伦理学显然已经有它的起点,如果以探究实践推理的最初始点为使命,应用伦理学就将是哲学和伦理学本身,而不再是应用伦理学。然而,说应用伦理学应当从主要的伦理学体系共同同意的某些共同点出发,不等于说应用伦理学将对这些作为起点的共同点将毫无影响。应用伦理学迄今的发展已经表明,它能够帮助检验、纠正这些共同点,甚至提供人类良知决定是否应当摒弃某些已经不适合今天的“我们”的共同点。应用伦理学已经极大程度地推动各种主要的伦理学传统审视对某些它们视为实践原则的原理进行修正的需要,并根据这种需要而修改它们各自的解释系统本身。应用伦理学能够从这些共同点出发再回到它们,因为它本身是哲学的一个部分而不等同于科学,更不等同于技艺。

3 不同宗教与伦理传统在实践上的差别实际上并不像它们在理论上表现出的分歧那样大。对不同宗教与伦理传统的理论的分析至少在其迄今为止的表现上陷入了一种有偏弊的定式,它的使命已经被习以为常地理解为分析不同传统的相别之处,因而就其基本方面来说,理论一直是单向度的。它太过好奇地发见差异,并把差异理解为与共同性全然无干的东西。所以,它主要致力于发见各种宗教与伦理传统的端点上、结构上和表现上的不同,而把关于这些传统的“共同点”的观念当做“前分析的”或“纯形式的”意见而嗤之以鼻。实践则天然地带有辩证性质。H.西季威克在上世纪初曾中肯地提醒:理论上的差异与实践的差别并不是一回事,理论方法的不同未必导致实践上的实质差别。

实践事务并不具有理论通常要求的精确性。即使各种宗教与伦理传统间存在理论所表现出的种种分歧与冲突,它们在实践或选择上都可能引出相近的结果。但是,这一点常常为理论的分析所忽视。进一层说,就如一些热衷研究普遍伦理的学者同政治家们所发现的,在各种宗教文化的伦理传统中,实际和潜在地存在着一些重要的重叠的共识。这些共识本质上是人类对于理性的交往行为,即对于过滤掉非正义的暴力、侵犯、侮辱等等的“正当的”交往行为的反思的积淀。不过,人类历史上延绵不决的宗教对立、部落仇杀、帝国战争,上个世纪的两次世界大战及尔后的冷战时代的意识形态喧嚣,几乎已经完全掩盖并摧残了这些在某种程度上实际存在的共识。关于不同传统的分歧与对立的观念由于耳濡目染而成为人们的日常意见,这些重要的共识相比之下已变得黯然失色。然而这种情况也恰好表明,这些共识的实际分量,即它们对于人们的实践或选择的影响,可能比人们通常认为的更重要,因为日常意见已经变得不能充分估价它们的分量了。

4 说某一共同点是主要的伦理学体系共同支持的,并不意味着它是无一例外地得到所有这些伦理学体系支持的。“共同点”这个概念不必只在“所有伦理学体系的”这种严格限定语的意义上使用,应当把这一说法的基本意义了解为,某一共同点可能是那些对于人类思想与心灵有持久影响并对其持有者具有说服力的伦理学体系中大多数体系所共同赞同和支持的。因为,这样的共同点仍然可能为少数重要的伦理学所反对。这一事实同称某种为大多数伦理学体系赞同的伦理学判断和结论为一种“共同点”并不矛盾。这种情形的存在是同合理多元的伦理学体系的持久存在的事实一致的。一个有合理多元的伦理学体系持久存在的伦理社会具有通常所说的“民主性”特征:尽管某一种实践立场是某种伦理学体系所反对的,但是,由于它得到大多数主要的伦理学体系的共同支持,它仍然被看做是基本的共同点。同时,共同点这个概念也已经将只为某一种伦理学主张而为所有其他伦理学所否认的原则排除在外。不能得到多数伦理学体系的赞同的伦理学判断或结论不可能被称为伦理学上的共同点。

实际上,原则模式的应用伦理学仅仅是将某些这类共同点——而不是全部——表达为伦理学原则。不同伦理学间的共同点有些是理解的或解释的,有些是实践性的。这部分共同点所以被表达为伦理学原则,是因为它们通常被认为具有规范性质,并且它们一般都在不同伦理学体系中被表达为某种实践性原则。

5 原则模式的应用伦理学的一个主要优点在于,它从一个或一组相关伦理学原则的角度,会通不同伦理学体系的不同的理由,并且得到这些理由或解释的共同的支持。每个这样的伦理学原则,都成为会通不同伦理学体系的重要伦理学视角。对于一个伦理学原则,一个人容易洞察自己所持的伦理学体系支持这个原则的特殊的理由或深层解释。同时,如果他具有理论思考的能力,他也能够从那些可以分辨的区别上理解其他伦理学支持那个结论的不同理由与解释。他会发现,在这个原则以及这个原则所适用的一个当下例证上,这些不同的理由与解释虽然各不相同,却能够相互吻合、相互支持,形成某种“重叠的共识”。所以,一种伦理学同其他伦理学在支持一个原则的理由或解释上存在区别甚至对立,并不会妨碍这个原则得到它们的共同的支持。这个事实正好表明了一个存在着合理多元的伦理学体系的伦理社会的一个基本特性:在能够达到实践上的一致性的问题上,这样一个社会中在达到这种一致方面不会有严重障碍。这种特性对于一个存在合理多元的伦理学体系的社会的人们建立道德信心是十分重要的。

同时,每一个这样的原则也集中了在相关问题上的那些重要的相关考虑。这在产生着具体的伦理学疑难的场合非常明显。所谓伦理学疑难,是表明着一个和一组相关伦理学原则的相关考虑有重要局限或遗漏的一类案例的总称。一个相关的伦理学原则在形式化的表达下表明它诉诸着对若干条件的考虑,并且,这些考虑是各个伦理学体系出于各自的理由都认为是重要的。这些相关的考虑是一个重要的基础,使应用伦理学可以进一步研究:在所产生的疑难问题上,这些考虑中是否有些已经变得不切实际,因而已经不再有效;是否有些新的条件已经具有了普遍性,因而应当补充进来;以及,在对条件的考虑做了有意义的改变之后,伦理学原则本身的含义是否发生基本的改变,等等。与理论模式的应用伦理学比较,原则模式的应用伦理学在这种实践的考虑方面有更大的优点,它直接面对关于实践条件的考量和这些考量之间的权衡,而不去追究不同伦理学体系提出这些考量的不同理由,因而不会陷入过多的、它自身无法解决的理论的分歧之中。

6 原则模式的应用伦理学的另一个主要的优点在于,由于它是从不同伦理学体系的那些重要的实践性的共同点出发的,它显然比理论模式的应用伦理学更适合于伦理学的合理多元主义的对话背景。它在不同哲学、伦理学的更深层的多元对话中展开它自身的讨论:不是取消这种对话,而是在对话者之间找到它们的共同点,从实际的伦理学疑难问题中找到“我们”的已经由科学与技艺改变了的生活状况所提出的、没有得到积极回应的方面,并提出对这些共同点需要做出的改变的建议。原则模式的应用伦理学需要在改变了的新条件和不同伦理学所阐明的共同原理之间寻求“反思的平衡”。因为,一方面,即使做出修改,也不可能有一个原则适合于所有情况而没有任何例外,因为人类实践事务的本性是变动的和具体的;另一方面,重要的疑难例证所表明的对伦理学原则所包含的条件进行修改和补充的要求也不应被忽视。

重要的是,原则模式的应用伦理学的主旨不是将对话者间的分歧引入细节,不是“求异”,而是“存异”而“求同”。不同伦理学传统间的差异当然也需要去“求”,但那是为着认识和理解的缘故。如果人类今天的确面临着重要的伦理学疑难,那么在实践上仅仅“求异”的应用伦理学讨论显然无益于人类。在“求异”并“存异”之后,伦理学还应当做一件事情——“求同”。如果那些有长久影响、彼此竞争而又都对它们各自的持有者具有系统的说服力的伦理学传统和宗教传统的并存是人类社会的一个现实,那么“存异”而“求同”的伦理学讨论显然更为有益。

7 在不同伦理学体系所坚持的实践性结论中,哪些可以算作共同点或共同同意的伦理学原则?在这个问题上存在所谓最少主义与最多主义的差别。最少主义主张,惟有在各主要的伦理学和宗教传统都得到表达的“黄金律”才可以算作这样的伦理学原则。最多主义则主张,各主要的伦理学传统和宗教传统所共同同意的实践原则不仅表现在“黄金律”和以它为基础的四条戒律中,而且表现在四条戒律所引申的若干基本意义中。这种争论发生在最近20年关于普遍伦理的讨论之中。如果要对于实际的讨论有所帮助,原则模式的应用伦理学也许不得不找到一种适度的中间。这种中间应当是得到主要的伦理学体系的支持的重要伦理学原则的较完全的范围。所以,原则模式的应用伦理学的原则表又可能比较接近于某种最多主义而不是最少主义。

但是,还有深一层的问题。首先,什么是将一种伦理学判断或实践结论看做一种伦理学的约束性意义?是某种“普遍服从”、交互性的有效性要求,还是“我们”依据来称赞或谴责一种行为等等的普遍标准?其次,在何种意义上可以证明一种伦理学判断或实践结论得到一种伦理学体系的支持?第三,在何种意义上可以说一种原则对一个当下的案例具有——尽管可能已经是不充分的——“诉诸力”?只有在这些属于自身的理论问题澄清之后,一种原则模式的应用伦理学才能够提出哪些原则可以被包括在各主要伦理学体系的共同的原则表格中的问题。这些问题显然需要由单独的、更深入的伦理学研究来讨论。至少是,从对某一个案例的分析中引出对于这些基本理论问题的解答的努力是不可能成功的。

8 有一种批评意见认为,原则模式的应用伦理学在概念上似乎陷入了一种对“应用”的“工程模式”或“司法模式”的理解。

为澄清原则模式的应用伦理学这种可能性与建议的含义,也许需要首先说明这种概念对应用伦理学的“总问题背景”的理解。

人类今日面临诸多伦理学疑难,根源于两个彼此联系的深刻原因:一个是,科学与技术为今日的“我们”开拓出几乎无限的可能性,使“我们”的生活世界不断在变化着样态。另一个是,如已说明的,存在着持久影响人类心灵的不同的健全伦理学传统,它们是不同的解释系统,然而对它们各自的持有者都具有有效的说服力。在这两种原因中,前者成为“问题源”,后者成为“分歧源”。然而重要的是,这两者是同时存在、同时发生着作用的:前者的发生并未使后者失去其久已存在的影响力。原则模式的应用伦理学概念从这些问题将不断发生、这些不同的健全伦理学体系也将继续持久影响人类的心灵这样一个对“总问题背景”的理解出发。所以,它不认为问题系统的生成是同这些持久影响着人类心灵的伦理学传统无关的,不认为这些传统由于这些问题的生成便不再影响今日的人类——“我们”的心灵,也不认为今日的“我们”可以轻松摆脱这些分歧的伦理学传统的影响而“制作”出一种全新的、同这些伦理学传统无关并有充分能力取代它们而重新持久影响未来人类心灵的伦理学。相反,原则模式的应用伦理学认为,这些疑难的生成恰恰是以这些伦理学传统对人类实践事务的持久影响力为背景的,科学与技术的发展不过是使这些问题在空前的广度和深度上凸现出来。

9 从这里可能提出的一种质疑是,设若在这个向“我们”开显的世界中,今日的科学与技艺所提出的实践问题都是那些宗教的精神传统(基督教、伊斯兰教、佛教等)和推理的伦理学传统无力回应的,设若“我们”因此需要一种伦理学“革命”,“我们”还需要如此的尊重它们吗?

伦理学需要不断更新,在这一点上似不存在异议。但是,对伦理学“革命”的概念,需要小心澄清它的意义。如果它是指某些基本概念的改变,则这种改变是常见于各种伦理学传统之中的。因为,一种伦理学传统是一种经历着变化的仍然具有生命力的关于人的实践事务的性质的完备性的学说或解释系统。

如果它是指同一种甚至所有传统“脱离接触”或“无任何共同点”的“革命”,它可能是常识理解的政治革命在伦理学上的简单移用。人类的各个族群的文化差异与各个阶级间的利益差异,并不妨碍他们之间可能存在一些基本的共同点这一事实的存在。这些共同点,如已经谈到过的,可能比人们所习惯于认识到的更为重要。而且,这些共同点既“在”又始终都在“构建”中。这一点对于在面对今日的伦理学挑战的人类来说尤其重要。同“无接触点”的伦理学变革观念相比较,中国古代先哲的“相反相生”的观念与思想和古代希腊人的以“相反者”为“食料”的思想就显得更加有智慧。因为,即使一种新的伦理学传统,也是在以某种新的概念或其他传统中的某种边缘化概念为核心的概念而批判地涵入其他伦理学——包括作为它的对立面的伦理学——的观念素材的过程中生成的。

伦理学如同伦理一样是保守的。伦理学对生活世界的变化的回应在总体上是滞后的。这是它需要更新的原因所在。然而重要的是,如人们普遍同意的,同宗教的精神传统并存的实践的伦理学传统始终是人的生活世界中一个必要的、不能取消的方面。这原因在于,实践理性同科学与技艺发挥着不同的功能,且人的生活世界本质上是实践的。伦理学的滞后的回应在效果上不尽然是负面的。盲目的伦理冒险可能以牺牲人类的存在或毁弃对于人而言的有意义的生活世界为代价。是盲目采取一种冒险还是在确定它属于可接受的范围时接纳它,做这样一个判断与选择并不是一件无关宏旨的事。所以,应用伦理学就重要的典型性案例提出的问题具有试验性与挑战性,人类需要时间来做这种实践的测度。要求伦理学成为一种“先锋”科学是不切合人类实践的性质的。

而要在伦理学中引入需要的变革,最适宜的做法似乎是从那些得到表达的或潜在的共同点着手,检验伴随着“我们”的生活世界的改变,“我们”对它们的理解是否需要改变某些向度或增添新的向度。这之所以可能,是因为这类共同点既“在”又始终是处于“建构”中的。原则模式的应用伦理学可能尤其能对于这种建构本身有积极的贡献。原则应用模式的应用伦理学所以可能比其他应用伦理学更适合这一工作,在于它将每个重要的实践性的共同点作为会通不同伦理学体系的特殊视角,以及在于它更适合对话环境并且其旨趣在于存异而“求同”。应用伦理学通过影响“我们”对于这些共同点的理解,也就影响到伦理学本身。在今天,应用伦理学可能尤其对“我们”有帮助:它正在帮助挑选那些真难有分量的“巨石”,投入人类的生活世界之海,那些“巨石”激起的波纹将稳定而持续地扩展到更深、更广的地方。

10 如果忽略了原则模式的应用伦理学概念对这个“总问题背景”的理解,就可能倾向于从单纯技艺的方面把它理解为某种“工程模式”。这种理解倾向的一个基本的问题是,它可能忽略应用伦理学的应用活动的实践的性质而把它混同于技艺的活动。同伦理学一样,应用伦理学的应用活动属于实践的范畴,以人的生活世界中的实践事务为题材。技艺的活动属于制作的范畴,以某种外在物的以改变形态的生成为题材。诚然,在使某种外在物以改变的形态生成时,人类也在其中运用了它自身的尺度。但是,这种活动始终以那种外在物的改变的生成为目的,以该事物改变了的形态的生成为终点。而实践,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见解,至少同制作的活动有两个主要的不同点:首先,尽管实践也以获得某种善为目的,它自身也对实践者表现为目的。实践活动自身的性质(例如,它是否具有德性,是否是人的潜在功能的完美的运用)、方式、其改善的状态,都属于目的,这种目的是内在于实践的,实践活动对于它不表现为手段。其次,技艺的活动需要某种技巧或偶然条件,实践则不需要偶然的条件,尽管实践也要求科学上的正确与技艺上的正确。

科学上的正确、技艺上的正确与伦理学的正确或正当之间存在区别这一点,似乎已经成为普遍的共识。科学的正确同发现世界存在的可能性直接相关。发现每一种新的可能性都在科学上是正确的。技艺的正确只同目的的实现相关,最能促进目的的实现的就在技艺上是正确的,并且,越含有技巧的运用的东西就越在技艺上是正确的。但很显然,无论科学的正确还是技艺的正确,都不能直接穷尽伦理学的正确(正当)的意义。最明显的是,伦理学上的正确不能简化为发现行为的新的可能性。所以,知识的正确不等于伦理学的正确或正当。一个人如果为了验证而试着用一种新的手段杀人,他的行为决不因此就在伦理学上是正确的。伦理学上的正确也不能简化为技艺的正确。一个人如果完美地杀害一个无辜者,他的行为也决不因此就在伦理学上是正确的。

同伦理学理论一样,应用伦理学的研究与讨论寻求的是相对于“我们”的真,相对于“我们”的伦理学上的正确和正当,而不仅仅是科学的或技艺的正确。显而易见,尽管伦理学的正确要以存在的可能性为条件并且要求技艺的正确,伦理学的正确或正当却不能简化为科学的正确或技艺的正确。伦理学的正确或正当,如前面的讨论所表明的,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尽可能广的范围的人类的共识,即具有不同然而健全的宗教的精神传统和推理的伦理学传统的人们间的共识。这类共识已经在或大或小范围的对话中存在,可能在更充分的对话中建构与发展。然而由于意识形态的渲染,它们对于人类实践事务而言的重要性可能被掩盖。在应用意义上,伦理学的正确或正当是人类理智在这类共识或共同点与重要案例表明的具体改变之间互构性的“反思的平衡”。不言而喻,应用伦理学将在发展这种互构性的“反思的平衡”上面极大地帮助伦理学研究本身。

11 原则模式的应用伦理学的概念容易引起一种误解,它似乎意味着在面临实际的伦理学疑难时,人们首先应当翻阅的是他们手边的伦理学原则词典,而不是从问题出发。

这种误解可以借助对伦理学疑难问题的发生的分析而得到澄清。当一个案例或政策决定成为一个伦理学疑难时,这通常意味着,当下的案例或政策决定被发现(1)与任何现有伦理学原则无关,(2)与一个原则有关,但所说的原则完全不能解决当下的疑难,或(3)与两个或以上的原则相关,但它们的含义似乎明显地相互冲突。在第一种情形下,一个关于行动的决定可能或者是非伦理的,同伦理和道德无关的,例如我选择喝红茶还是喝绿茶;或者是同所有伦理学原则都同等相关,但又不直接相关的,例如关于是否允许克隆人类的决定。

这两者中,只有后面一种情形才构成伦理学疑难案例。是否允许克隆人类的决定所以同所有伦理学原则都相关,是因为它将严重改变人类已有的伦理关系,从而改变伦理学原则的参照系统本身。所以实际上,即使在这种最极端的情形中,伦理学疑难案例也是诉诸人们理解伦理的关系与原则的经验才提出来的。

有些研究者试图用更直接的经验的观点研究应用伦理学的案例。他们认为伦理学疑难问题的产生,只是由于存在着对立利益。在作为自然界食物链的邻近环节的两种生命物之间,一个要吃掉另一个,另一个的利益——如果可以这样使用这个概念的话——就是避开它而去吞食它的牺牲者。但是,在这样的关系中显然没有发生伦理学疑难。在原始时代,人类中间的互食行为也曾经不引起任何伦理学的疑难,并且作为个别例证,这种不产生伦理学疑难的食人行为情形还存在于晚近的某些处于原始生活状态下的种族之中。伦理学的疑难问题是借助当事者、旁观者以及其他相关者关于某种行为、场合、程序、政策等是否正确(正当)的判断而提出来的。在人们提出一种伦理学疑难问题时,经验是互构的:对以往事例的性质的概括的判断与对当下情境的判断之间存在积极的互动。所以,在“我们”对相关行为等的理解与判断已经有某些普遍的伦理学判断介入。而这类普遍的伦理学判断,如已经说明的,都是互构性的伦理学思考的结果。

12 在第二种情形下,伦理学疑难是这样发生的:“我们”感觉到当前的实践存在某种重要问题,但是,被许多伦理学看做有充分理由作为普遍法则的伦理学原则不足以或者完全不能判断当下的行为、场合、程序、立场、政策或事件;或者,除了一相关的伦理学原则所诉诸的那些考虑外,似乎还有更重要的考虑,并且这种考虑可能与那些考虑相矛盾。所以,在这种情形下,“我们”认为在所说的案例上存在某种正当标准,但是,那个相关伦理学原则不能提供充分的根据。如果遵循W.D.罗斯的看法,那么这种情形下可能有一种隐性的义务原则,它同那种似乎是明白的义务原则相冲突。

依照这种解释,这种伦理学疑难就相同于第三种伦理学疑难。这种疑难发生于这样的时候,在所说的案例上,两种同样明白的相关伦理学原则的要求相互冲突、相持不下。但是,在第二种情形下,疑难的发生也非常可能是由于相关的伦理学原则未能考虑某种或某些新的条件,这种新的条件可能同那个原则所考虑到的其他条件同等重要,或甚至更加重要。在这种情形下,对伦理学原则需要在反思的平衡下做出调整,使对新条件的考虑占有恰当的位置。

在第三种情形下,一个行为或政策决定等,由于同“我们”所考虑的那些因素密切相关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重要伦理学原则显得处于明显的冲突之中,对于“我们”而言成为伦理学疑难。显然,这种疑难的发生,同我们对于同那两个或更多的伦理学原则相关的方面的考虑的经验,同“我们”按照所理解的它们权衡或反思这些因素的方式来对这些因素进行考虑的经验,是分不开的。例如,“我”可能处于这样的冲突之中:按照诚实的原则,“我”应当赴一个朋友的约会,然而按照尊重生命的原则,“我”应当拯救一个溺水的儿童,特别是因为这件事在“我”能力之内。离开了对这两个原则的相关方面的考虑,“我”可能完全不会经历这种伦理的冲突。一个人若是让一切事情都听由自己当下念头任性地对待,便不会经历这种伦理学疑难。

13 应用伦理学的讨论一般来说是“问题定向”的。但需要补充的是,“问题”的形成已经有“我们”的伦理经验的介入。在这种经验之中,有“我们”通过习惯、约定、默契等等形成对行为、场所或环境、事件、政策决定、制度及其程序等等的判断、信念经验,以及“我们”将某些谈话与说服方式解为具有说服力的方式等等实际经历的经验。这种经验和“我们”一道生成,并建构了“我们”自身。“我们”关于自身的地方性与在这种地方性之中的某种普遍性之间的紧张关系的意识,是这种建构的结果之一。这种紧张也表现在下述这种关系中:一方面,所提出的问题对“我们”而言具有地方性,一方面,“我们”也认识到对于它们需要做一种共同的选择。

如果原则模式的应用伦理学具有前面所说明的优点,它所表明的可能是应用伦理学最能帮助“我们”的方式中的一种。理论是灰色的,但是“我们”可能希望应用伦理学的讨论有明朗色调。它应当像它所抱有的目的那样,帮助“我们”找到实践的解决办法。所以,应用伦理学需要充分估价持久影响着人类心灵的不同宗教的精神传统和推理的伦理学传统之间的共同点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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