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校园搜查制度的法律改革_法律论文

美国校园搜查制度的法律改革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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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5485(2010)12-0104-04

在美国,如何监督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搜查,亦即“校园搜查”越来越成为一项引起人们关注的焦点。所谓校园搜查,是指中小学校的教职人员基于维持教学秩序、维护校园安全、实施辅导管教的需要,对特定或者不特定学生的身体、私人物件、私人空间进行直接、强制性的搜查。例如:搜查学生的衣袋和抽屉;拆阅学生的书信;对学生进行脱衣搜身、呼气检测、尿检和血检等。

中小学生多为身心不成熟的未成年人,人格和心智的可塑性大,因此校园搜查具有存在的必要性。一方面,当扰乱校园秩序的违纪、犯罪学生不理会学校的劝告时,强制搜查是维持教学秩序和校园安全的终极、有效措施。另一方面,只有尽早发现或者确定特定学生的严重不良行为及其动机,才能进一步采取妥当的管教疏导手段,引导其人格的正常发展。

然而,校园搜查无法避免对学生的基本权利——隐私权的干预,可能与隐私权保障之间产生冲突和争议。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生活方式的选择、个人空间的维护和个人信息的管理三方面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保障的是个体在思想、情绪、感受上的“人性尊严”。在美国,公民的隐私权主要是通过第四宪法修正案加以规定和保障的。该条规定:“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应受到不合理的搜查与扣押。”最高法院认为,这项免受不合理的“搜查”与“扣押”的权利保护的对象就是隐私权,即“正当的隐私信赖”。[1]

搜查如果超越合法的边界,就会引起学校对未成年人人身、财产隐私的不合理干涉,进而侵害其人格尊严,从而不利于学生成熟、健全人格的形成。由此可见,学校搜查权的合法性审查的重点,就在于对“校方有取得足够信息的合理需要”与“保护学生的隐私利益”这两种价值进行利益衡量。

考虑到学校搜查权与塑造学生人格之间的重要联系,笔者认为尽管目前我国有关学校搜查权的纠纷并不多见,但了解美国学校搜查权的概念、类型和司法审查,对于深化我国的教育改革将会是有益的。本文拟以司法判例为中心,力图勾勒出美国中小学管理领域的学校搜查权的完整图像。

一、校园搜查制度与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保护

1980年以前,美国中小学校在行使学校搜查权时,享有绝对的自由裁量空间。出于管教和控制未成年学生的需要,学校可以任意地对学生进行搜查。至于学校在执行搜查时是否充分考虑到了学生人格权利的保护,法律采取了不加干预的态度。然而,过多地将搜查未成年学生的主导权赋予学校,势必侵害到学生的隐私权。有鉴于此,最近30年美国教育法治化的一个改革重心就在于审视学校搜查权的合法性界限,强调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从而达到制约学校侵权的目的。

在校园搜查领域,将第四宪法修正案的隐私权保障机制适用于未成年人的判例,始见于1985年“新泽西州诉T.L.O.”一案。在本案中,最高法院第一次正面承认未成年人享有的隐私权。法院指出:学校搜查权一旦逾越合理的范围,就会触犯到隐私利益的核心——“个人不受干扰”。[2]在实施搜查时,学校有可能出于检查的方便,将被检查学生的人身、财产曝光于第三人面前,甚至强制其脱衣,或者侵入其通常不会被公开的精神领域或身体领域,从而使被检查学生遭受到不快、屈辱等精神打击。[3]

但是,法院又进一步指出,如果存在公共利益大于人权保护的情形,隐私权就有退让的必要。合法范围内的学校搜查尽管限制了未成年人的隐私,但是这种权利的缩减是源于教育公益的特别需要,有助于学校履行“提供安定的教学环境”的职责,因此属于学校行使的一项特权。法院认为当学生的举止异常,显露出个人的思想矛盾或者情绪起伏时,教师除了被动地等待学生的进一步行动之外,还应主动地发现学生的严重不良行为及其原因,从而及时加以纠正,消除校园的隐患。

从“新泽西州诉T.L.O.”案开始,美国法院在校园搜查领域逐渐积累出一套保护隐私权的合法性标准。

二、启动搜查的合法性标准

学校不能无需任何理由、不限任何范围地展开肆意搜查。基于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的需要,学校如欲启动搜查权,在搜查前必须能够确信学生具有涉嫌违纪、犯罪的可能情况,形成学生涉嫌违纪、犯罪的合理怀疑。学校的合理怀疑程度越高,搜查就越有必要进行,学校干预隐私权的正当性也越高。启动搜查的合法性标准包括三个方面。

(一)合理怀疑达到或者超过“合理怀疑”标准

在实践中,衡量合理怀疑的基准是“合理怀疑”标准。具体而言,学校如欲启动搜查权,在搜查前所形成的怀疑应当达到或者超过“合理怀疑”标准。当学校的怀疑程度达到乃至高出“合理怀疑”标准时,学校实施搜查就具有正当性。如果学校事先已经形成的怀疑未达到“合理怀疑”标准,就不能鲁莽、无根据地对学生进行搜查和骚扰。

“合理怀疑”标准具有双重功能。一方面,“合理怀疑”标准构成学校行使强制搜查的最低界限,保障了学生免于遭受不合理的搜查。另一方面,“合理怀疑”标准也保障了学校行使正当的搜查权。如果学校事先已经形成的怀疑达到或超过“合理怀疑”标准,即使搜查、扣押毫无结果,法律也容忍学校在这种情况下的犯错行为。

适用于学校的“合理怀疑”标准大大低于适用于刑事司法人员的“可能性原因”标准。这是因为考虑到教育目的和学校环境的特殊性,法律赋予了学校比刑事司法机构更大的搜查权。

(二)客观充分的证据显示学生涉嫌违纪、犯罪

学校在搜查前所形成的合理怀疑不能是一种主观臆测,而应具备客观充分的证据基础。例如,在2006年“普雷尼诉西普瑞诺学区”案中,[4]有学生向学校匿名举报一名男生在言谈中透露出夹带毒品进入校园的想法。校方对该举报未经查实,就立即搜查该男生的衣袋、背包,但没有查获任何毒品。该生不服,诉至法院。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判决原告胜诉。法院在判决理由中指出,对学生的一贯印象、未经查证的传言、教师的直觉预感等因素不得作为学校形成怀疑的依据。

现实中的争议问题是,如果学校在不具有客观充分的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启动搜查,结果却发现了学生违纪、犯罪行为,查获了具有威胁性的违禁品,那么学校是否能够以最终查明学生违纪、犯罪的事实来证明搜查干预隐私权的合法性呢?

美国法院从程序正义的角度出发,认为校园搜查是一种学校基于合理怀疑,对学生涉嫌违纪、犯罪事实的“确认”而非“发现”。即便事后学校查明学生违纪、犯罪的事实,也不能弥补搜查权滥用的程序瑕疵。

在1989年“T.J.诉联邦”案中,[5]佛罗里达州某中学怀疑一名15岁女生非法携带刀具。校方对女生的钱包进行搜查,但毫无所获。校方在搜查中发现,钱包中还有一包由塑料袋包裹的物品。校方明知其显然并非刀具,却要强行打开检查,结果查获里面藏有毒品。学校因此对该生进行处罚。学生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原告胜诉。法院认为校方人员打开塑料袋的做法是不合理的。校方以涉嫌携带刀具的理由搜查学生的钱包,当发现塑料袋从形状、体积上均确定与刀具无关时,校方并无合理理由进一步搜查该塑料袋内的物品。因此,搜查塑料袋的做法与学校的搜查刀具的目的有所抵触,超越了合理的搜查范围。在搜查时,学生并不具备持有毒品的人身嫌疑。学校仅凭主观臆测怀疑学生持有毒品,贸然打开学生的私人财物进行检查,就侵害到学生的隐私权。

(三)启动搜查的目的应当具体

学校启动搜查的目的应当具体,如防止证据灭失、当事人毁灭证据、消除即时威胁或者查清事实等。在2006年“C.N.H.诉佛罗里达”案中,法院认为学校的搜查启动如果没有具体的理由,而仅仅是基于“维护公众安全”或者“校园秩序安定”等概括性理由,则搜查不得被认定为合法。[6]

这种规定是为了将被搜查人的范围限制在合理和必要的范围内。在2004年“无名氏诉小石城学区”案中,阿肯色州某中学基于“维护学校秩序”的理由,命令七年级的全班学生从衣袋、背包、课桌中掏出所有物品接受搜查。结果,初中女生詹妮被查出在钱包中非法携有毒品。该学生因而遭到刑事指控,第八巡回上诉法院判决被告无罪。法院认为,学校在启动针对不特定学生的普遍性搜查时,并未形成哪些学生涉嫌违纪、犯罪的合理怀疑。因此,搜查的对象已经超越了合理和必要的范围。

法院进而指出,学校即便是针对危及校园安全和秩序的严重不良行为而采取大规模搜查的方式,仍应限制被搜查人的范围。被搜查人的范围应当合理,不得无故扩张到大范围的群体,达到一网打尽的程度。在实务中,出于预防毒品犯罪的需要,学校才可以对参加室外体育活动课程的中学生进行大规模血检或者尿检。在2002年“教育部诉厄尔”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室外课程活动中的兴奋剂使用与校园中的毒品问题具有紧密联系,实施血检或者尿检有利于防治毒品,维护校园秩序的安定。

三、实施搜查的合法性标准

(一)搜查的人身侵入强度应当合理

首先,搜查的人身侵入强度必须考虑学生违规情节的轻重、学生的年龄、成熟度、性别等因素,不得逾越比例,给学生的身心造成严重的伤害。

其次,搜查的人身侵入强度应当与学校秩序所遭受的威胁程度保持均衡。当被搜查学生对学校秩序构成较大的影响时,学校有权大幅调高搜查的人身侵入强度。反之,当被搜查学生的危险性较轻,对学校秩序产生较小的损害时,学校不必采取人身侵入强度较高的搜查。

鉴于近年来美国学校日益严重的校园安全问题,学生涉嫌在校园携带毒品和枪支就视为对校园环境安全的最大危害。法律对校园内的枪支和毒品事件采取了“零容忍”的态度,为了加强对学生使用枪支和毒品的管制和控制,允许学校采取脱衣搜身等人身侵入性较大的搜查。

在1996年“汤普森诉卡瑟爵学区”案中,[7]某中学根据校车座位上遗留的刻划痕迹,怀疑有学生违规携带枪支。校方继而对所有六年级到十二年级的男生进行搜查,并且采取了脱衣搜身,但最终未能发现枪支。学生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原告败诉。判决理由明确表示,毒品和枪支构成了对校园安定环境的“最迫切、直接和重大的威胁”。因此,旨在搜查毒品和枪支的脱衣搜身不同于其他脱衣搜身,仍然具有合法性。但是,脱衣搜身仍然要尊重被搜查学生的隐私权,选择合理的搜查方式,如执行搜查的人员与被搜查学生应是同一性别;搜查时应当有搜查人和被搜查人之外的第三人在场。

(二)搜查的范围不得逾越合理界限

搜查的范围包括被搜查人的身体、私人物品和私人空间三种。

首先,与成年公民一样,学生的身体不得遭受随意搜查,在1998年“戴斯罗格诉凯皮罗”案中,[8]联邦法院指出,如果没有合理的理由,即便是最低限度的身体搜查,都构成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实质侵害。

其次,学生随身带入校园的私人财产、私人空间不得遭受随意搜查。例如,在“新泽西州诉T.L.O.”案中,最高法院就明确指出学生未打开的钱包属于私人空间,不得遭受校方的随意搜查。

然而,对于学校是否有权搜查学生放置私人衣服、书包的橱柜问题,美国法院却出现分歧的见解。爱荷华州、蒙大拿州、得克萨斯州等地肯定校方所拥有的搜查权力。如在2003年“爱荷华州诉约翰”一案中,[9]爱荷华州高等法院认为橱柜是校园公共财产,学生的专属使用仅仅是针对其他学生,学校仍然保留最终使用和管理的权力,因此橱柜内放置的私人物品不属于隐私权保护的对象,学校可以随意开柜搜查。与之相对,马萨诸塞州、俄亥俄州、亚拉巴马州等地反对校方拥有搜查权力。例如,在1992年“联邦诉辛德”案中,[10]马萨诸塞州高等法院认为学生的橱柜与其人身一样,都属于隐私权保护的对象。因此学校的随意开柜搜查,是不能被法律容忍的违法行为。

也有部分地方,如威斯康辛州高等法院采取折中的做法,一方面言明橱柜不是隐私权保护的对象,学校可以径行开柜搜查,甚至可以使用警犬来检查橱柜中是否藏有毒品;另一方面附带规定了学校的法定义务,如搜查应提前通知被搜查学生;被搜查学生本人到场方能进行搜查;开柜后不得随意搜查橱柜中没有打开的私人物品。

(三)搜查的范围与搜查目的具有合理关联

搜查的范围必须与搜查目的具有合理关联,不得逾越搜查的本来目的而无限扩张。如在1990年“联邦诉卡瑞”案中,马萨诸塞州某中学接到数名学生的举报后,怀疑一名高中男生非法携带枪支。在该生拒不承认的情况下,校方起先对该生的衣袋和宿舍进行搜查,但均未找到枪支。校方随即怀疑枪支可能被藏在该生的上锁橱柜中,因而不顾学生的反对,强行搜查橱柜,结果在柜中找到了枪支。该学生及其家长认为学校的橱柜搜查侵害其隐私权,因此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原告败诉。判决理由指出,学校的搜查一直围绕着查找枪支的目的而展开。当学校未能在学生衣袋、宿舍搜出枪支之后,即便是一般人都能经过推断,怀疑枪支很可能会藏在橱柜中。在这种情况下学校怀疑橱柜中藏有枪支是一个符合逻辑的推断,因此橱柜搜查具有合法性。

(四)禁止不合理的同意搜查

考虑到年满16岁的中学生已经具备某种程度的意思表达能力,因此法律允许学校在经学生自愿同意的情况下,搜查其身体、私人物品和专属空间。在实务中,有的学校怀疑学生涉嫌违纪、犯罪,但搜查理由尚不充分,学校便会通过“同意搜查”要求学生同意其实施搜查。由此可见,“同意搜查”使得学校即便欠缺法律授权,也能使干预隐私权的搜查合法、正当化。为了保证搜查的公平、公正性,学生的自愿同意只能是出于自由意志,而不能是受到学校或者教师的强制、胁迫、利诱或欺诈等作出。不合理的同意搜查需要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

在1980年“霍伦西亚诉赖特索学区”案中,德州地方法院认为,学校或教师如果告知学生若不同意搜查,就会通知并邀请家长亲自搜查,那么这种宣告就构成威胁、强迫,学生因此而作出的同意不属于自愿情形。

四、结语

近年来,对于校园搜查和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关系问题,已经有一些学者从学校知情权的角度进行了关注。但是,研究的深入还受阻于制度上的困难。

首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学校的教育权制度,片面强调学校通过搜查来制止学生的不良行为的必要性,忽略了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搜查如何保护学生的自尊、如何控制搜查的合理程度和范围、同意搜查的合理性限度等问题都没有得到触及。其次,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师法》中,校园搜查和未成年人隐私权之间的关系还仅仅停留在教师应当“尊重学生人格”等抽象层次上,校园搜查的违法性认定标准还未理清,搜查的违法效果、责任追究也缺乏细致的技术规范。

美国法律虽然认可学校和教师实施搜查的合理和必要性,却同时提出以宪法修正案来规范校园搜查行为。法院在审查案情时,依据启动搜查的合法性标准、实施搜查的合法性标准,划定可被法律许可的校园搜查界限。这项制度设计所蕴含的学生隐私权保障、公益与私益间的衡量、禁止非法搜查等理念,彰显出教育法治化的时代潮流。法律对搜查方式的合理性判断,均是以“公平”作为指导理念,弥补“无此搜查所造成的社会公益损害”与“有此搜查所造成的学生隐私权损害”之间的落差,试图恢复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公平地位。当我国思考如何构建更有效地适应教育管理需要的校园搜查制度时,美国法的成熟做法无疑将为我们提供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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