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假设的历史分析_人性论文

人性假设的历史分析_人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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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假定是一种方法,是在利己或利他意义上对人性所作的善恶预设。在质态上,人性假定有善与恶的对立;在维度上,则存在利己与利他的区别。依据质态与维度的不同整合,人性假定可分为四种模式:恶性的利己假定;恶性的利他假定;善性的利己假定;善性的利他假定。人性假定在历史上曾经得到生动演绎,对人性假定的历史分析,可以使之作为一种伦理性的价值工具在当代社会得到更有效率的运用。

一、恶性的利己假定

恶性的利己假定包含两层意思:(1)人的本性是利己的;(2)利己是一种罪恶。

恶性的利己假定以否定人的利己欲求为前提。比照历史我们会发现,与之相匹配的社会制度只能是专制制度,因为惟有专制制度才能通过国家强制力实现对个人利己欲求的否定。专制统治者从自身的利己心理出发,推度他人的利己存在,在社会利益有限的条件下,为最大限度地认可自身利己的合理性,就必然要以否定他人的利己合理性为前提,把他人的利己视为一种罪恶。因此,所谓利己是一种罪恶,仅仅是针对被统治者而言的,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证统治者利己的需要。奴隶制与封建制是最典型的专制制度,我们来具体考察恶性利己假定在封建专制下的表现。

尽管封建统治者也许并没有故意对人性作恶性的利己假定,但它的整个社会架构却无不蕴含着这种假定。封建政治的突出特点是宗法等级制。宗法制在客观上排斥非血缘关系的人,表现出对非血缘关系的人的极度不信任,君主为了保证自己手中的权力不至于旁落他人,特别选拔自己的亲信、族员帮助自己料理国家事务。我国古代官吏制度中的“世袭制”、“外戚制”等,所谓“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的选拔官吏办法,说到底,就是因为只有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人才是可信的。这样,统治者实质上是假定性地确认了非血缘关系的人的利己本性,并事实上否定了这种本性。等级制则在上等人与下等人之间划出了一条界线,其要旨是为了防止下等人利己欲望的扩张而殃及上等人的利己需要,包含着对下等人利己本性的恶性假定。

经济上,封建社会采用小农经济形式。其主要特点是自给自足,农民囿于自己的土地很少与外界交往,从而大大减少了因交往导致的利益纠纷,这无疑有利于封建统治下的政治稳定。所以商殃在《商召书·农战》中直言:圣人治国之要就是“令民归心于农,归心于农则民朴而可正”,“少诈而重居”。可见,封建小农经济的形成除了理论界所及的生产力水平等原因之外,还内在地包含了一个农民本性利己的恶性假设。封建经济另一个重要特点是重农抑商。重农抑商是历代封建政府的一项基本国策。如果说重农抑商开始还是出于战争的需要,而至后来则主要是基于道德上的原因了。在当时人们的观念里,工商业者是追逐末利、妨害风化的“小人”,他们的财产是“欺民取贿”或“惑民取产”而得来的。因此,那些从事工商业活动的人,即使取得了高官厚禄,也为人不耻。因为工商业行为最直露地展示着人的利己欲望,在封建统治者把人性利己视为邪恶的假定前提下,打击工商业活动就成为一种必然。理由很简单,如果工商业活动普遍化,则利己心也会普遍化,当社会的利己心高涨的时候,统治者的利己心就必然会受到伤害。

恶性的利己假定将封建政治导向了专制,将封建经济导向了封闭,将封建道德更是导向了邪恶。其一是加剧了封建道德与人的对立。由于封建专制政体以恶性的利己假定为前提,其制度建构并不是为了满足社会成员的利己需要,而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扼制这种需要,这就使得封建制度带上了强烈的反人性色彩。本来假定人性是利己的,但它却以不准利己的方式来对待人性,这样,封建专制实质上是以反人性的方式实现对其人性假定的肯定,因此,服务于这一体制的封建道德也就必然走向了人性的对立面。当一种道德以否定人的利己欲求为基础时,这种道德的不道德性就充分表现出来。所以,至宋明理学时代,便出现了作为“天理”的封建诫条与作为“人欲”的个人需要之间的尖锐对立。封建道德所处的地位越高,对人欲的压制也越强烈,其恶的本质也越突出。

其二是促成了封建道德能量的恶性增强。封建专制赋予封建统治者以至高无上的权力,这种权力足以让他们将道德赋予法律的强制力,使道德训诫成为一种法律约束。这个过程是如此完成的:恶性的利己假定靠专制政治来运作,专制政治靠道德来维护,而道德对政治的最好维护,就是使道德本身成为政治,使道德行为准则成为一种不得不遵守的强力规则。就像我们所见到的,男尊女卑不仅仅是一种道德规范,在操作意义上它还体现着男人在实际生活中的绝对控制权。所以,如果说封建道德之于道德本身有什么积极意义的话,那就是使人们真正认识到了什么是道德,它以恶的方式显示了道德的不可蔑视的权威。

其三是加剧了封建道德的不平等性。恶性的利己假定完全否定人的现实欲求和利己需要,使封建道德变成人民的精神枷锁。但是,统治者对自己的人性假定则不同,它同样认定自己是利己的,只不过它在善性意义上认可了自己利己的质态。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在人性认定上的对立,外化开来,就形成了两者在道德上的对立,统治者利用手中权力将道德赋予差等,并在其中确认自己的利益优先权,这样,便有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级序列,有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社会认同。恶性的利己假定以否定大多数人的利己欲求为前提,是利益有限的社会状态下统治者为保全个人利己需要的产物,其存在合理性是暂时的,特别是社会生产力进步之后,恶性利己假定反而也不利于统治者自己的利己需要了。

二、善性的利己假定

善性利己假定的要义是:(1)人的本性是利己的;(2)利己是一种善。

善性利己假定不仅在维度上认同人的利己本性,而且在质态上亦给人的利己本性以积极肯定。当这种假定现实运作的时候,便相应地呈现出两个鲜明特点:在目的上,充分肯定并寻求人的欲求的最大满足;在手段上,限制人的欲望的恶性膨胀,以避免损害他人的利己需要。显然,善性利己假定与建立在社会契约基础上的资本主义制度可以实现充分藕合。细细观照,我们会发现资本主义社会处处都是善性利己假定的印记。

由于利己被在人性意义上作了善性假定,政治上的自由平等就成为资本主义条件下满足人的利己需要的不可缺少的条件。惟有自由,方可使个人拥有利己的真实空间;惟有平等,人的利己本性才可得到普遍化的承认。自由平等的政治思想成型后,以制度出现的政治模式则必然是三权分立。三权分立实现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相互独立,彼此制衡。其直接后果是防止利己作为一种权力被国家某一部门或某一利益集团所垄断。因为当利己的权利被垄断时,在客观上就必然造成对其他社会成员利己权利的现实侵害,也就是说,其他社会成员利己需要的善性质态被否定了,或者说其他社会成员被作了恶性的利己假定,这与封建专制当然也就同流合污了。果真如此,利己需要的被否定者就会起来捍卫自己的利己权利,社会就会出现对抗,统治者自身的利己权利也必然受到损害。故三权分立作为一种制度模式,除其他的成因外,显然与人性假定相关联。

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同样可以用善性的利己假定加以说明。资本主义私有制以最坦白的方式表达了对人的利己欲望的尊重,马克斯·韦伯曾经借用富兰克林的教导对此进行了生动说明。[1](p.34-35)以竞争和等价交换为特征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模式,也顺应了对人性利己欲望的善性假定,因为自由竞争可以实现利己欲望在公平条件下的最大满足,其带来的经济进步还可以推动整个社会的利益总量增加,在更大程度上实现普遍化的利己需求。等价交换则意味着对利己权利的公正认可,它避免了一方对另一方利己权利的侵害。这一点,亚当·斯密早就看到了。在斯密那里,人性利己得到了公开化的善性认定。[2](p.304)他把经济活动中的人称为“经济人”,即不抱其他动机,只追求个人经济利益,并只按照经济原则进行活动的行为主体。其实,只是斯密点穿了这一假定,在斯密之前,即自由资本主义形成时,这一假定已经在资产阶级那里客观存在,或者它只是一种无意识的存在。后来,泰罗·弗罗德里克的X理论与麦格雷戈等人的Y理论在管理学上进一步明确了对人性的利己假设。X理论与Y理论在人性假定上并没有本质不同,他们同时确认了人的利己本性,并把满足工人的利己需要作为效益提高的前提,只不过X理论侧重于人的物质利己,而Y理论侧重于人的精神利己而已。在资本家看来,我是利己的,工人也是利己的,我想赚更多的利润,工人想拿更多的工资,尽可能地满足工人的利己需要,客观上也就最大限度地满足自己的利己需要。这样,利己便在工人与资本家身上同时得到了“善性”表达。当然,与工人相比,资本家永远是善性利己假定的最大受益者,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已对此作了最好的说明。

善性利己假定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现实运作,对伦理道德产生了正负两个方面的影响。其正面影响表现在:首先,善性的利己假定实现了对人的现实欲求的直接尊重。这一点,相对于恶性的利己假定是一个巨大的质的飞跃。恶性的利己假定把利己视为罪恶,从而造成了对人的正当需求的巨大侵害,而善性利己假定则将利己视为一种权利,且不仅仅是统治者的权利,从而使人在专制主义的禁欲状态下获得了新生,使人的生存本能得到了肯定,也可以说使人的尊严得到了承认。在这个意义上,善性的利己假定可以说实现了资本主义道德相对于封建道德的本质进步。其次,善性利己假定使道德的功用价值得到了提升。由于它以肯定人的利己需要为前提,并在平等意义上理解利己,甚至资本主义制度及为之服务的道德都是围绕人的利己需要而设,这样,个人被摆在了核心位置,不仅个体的自然欲求得到了肯定,而且个体的精神欲求也得到了肯定。尤其是在经济领域,公平、效率、诚实、守信等资本主义经济道德展示出了强大生命力,使道德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经济驱动力得到了充分展示。为限制利益损害发生而制定的多种法律条文则序化了资本主义条件下的谋利行为,既保证了道德主体谋求利益的独立性,又防止了对他人和社会利益的不合理侵害。在此基础上生成的个人主义道德,带有鲜明的进取性质,给个人行为增加了活力。

但是,善性的利己假定也导致了道德上的不利后果。由于利己在整个社会被至上推崇,个人被无限制地抬高,必然淡化了个人的公利意识,造成了对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冷漠。事实上,对个人利己的纵容,并没有因为每个人的现实利己而达到全社会的公共福利。虽然资本主义制度限制了孟德维尔在“蜂巢理论”中所述的“败行和恶习”[2](p.288),但它也没有使资本主义成为每个人的“极乐世界”。原因很简单,在社会利益作为有限量存在时,在利己驱动下的利益分配总是不公正的,最终的结果是那些“利己”能力超强的人取得了优势,而这种能力可能并非是一种合理的能力,它本身需要金钱或特权支撑。这样,就使得资本主义道德对那些处于弱势地位的人表现出不道德。而且“当信仰和实践都处于惟利是图的状态时,不满、无效、反叛都是很自然的惩罚。建立在这种信条之上的社会系统注定会失败。”[3](p.111)

三、善性的利他假定

善性的利他假定包含两层意思:(1)人在本性上是利他的;(2)利他是一种善。

把利他视为善,是社会主义的专利。回顾历史我们会发现,对利他的善性肯定以往也确然存在,但它至多只是在服务于利己的意义上被认同。作为主流的社会道德,利他只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才获得了应有的高尚位置。当然,社会主义对利他的推崇并不等于肯定人性利他,但社会主义对人性利他的假定却是无疑。现实生活的存照告诉我们,制度的建构要么以假定人性利己为前提,要么以假定人性利他为前提,它不可能建立在人性既利己又利他,或既不利己又不利他的假定上。否则,制度首先就使自身陷入了一种不确定状态,这将使其失去规范社会行为的能力。社会主义不可能假定人性利己,因为社会主义在否定资本主义的基础上建立起来,在政治上反对资本主义,延伸到道德上就表现为反对利己主义。资本主义认为人性利己,社会主义认为人性不利己,而“不利己”在思维上演绎的逻辑结果就是利他。由此我们可以认定,善性的利他假定对应的社会形态只能是社会主义。

善性的利他假定广泛存在于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政治上,社会主义表现出对精英成员的充分信任,把共产党员视为一个具有高度利他心的群体成员,是“用特殊材料铸成的”先进分子。社会充分相信党的领导干部的自觉性,并以“批评和自我批评”作为规范党员干部行为的基本方式,制度化的约束机制则相对比较宽松。理由很简单,如果制度或制度执行对党员干部过严,在间接意义上可能缺乏对党员自觉性的信任,这与共产党员的崇高形象之间显然有悖谬之处。善性的利他假定不仅存在于对党员干部的评价上,而且影响着整个社会的政治体制运作。在我国,立法、司法和行政的名义分工尚且明确,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坚决拒绝资本主义式的“三权分立”,因为“三权分立”以预设国家机构可能出现的滥用职权为前提,包含了对国家机构权力主体的利己假定。社会主义基于对人性的利他假设,认为三个权力机构的公职人员都是为人民服务,拥有同一个目标指向,具有本质上的利益一致,彼此之间完全可以实现充分信任与精诚合作,过分的权力制衡反而会恶化相互关系,降低工作效率。实践证明,善性利他假定下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的确造就了一批人格典型。像焦裕禄式的先进人物,利他已经达到近乎绝对化的自觉,外在的制度约束在其身上已然属于多余。但也正因为焦裕禄是典型,其道德境界没有能普遍化到所有公职人员,善性利他假定也便失去了广泛有效性。结果是,制度上的不设防或弱设防导致了某种程度的腐败发生。

正像私有制是善性利己假定的最生动的表现形式一样,公有制则是善性利他假定的最富表现力的形式。公有制的建立以否定私有制为前提,它直接实现了社会利益的普遍化,代表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公有制中占主导地位的国有企业,其运作一直以人性的善性利他假定为基础。在国家与代表国家行使经营权利的厂长(或经理)的关系上,国有企业没有从根本上建立起厂长与国家之间的硬性利益制约机制,国家利益主要还是靠厂长的“利他心”来维持,社会充分相信精心挑选的高素质的国企厂长能够对国家负责。我们也的确看到,许多国企厂长苦心经营,为国家赢利甚丰,自己却拿着比私营老板低得多的薪酬,尽管如此,他们仍然奉献在自己的岗位上。但另一方面,单纯依靠厂长的利他心国家亦要承担风险。在一个口头“利他”而行为“利己”的厂长那里,国有资产往往会大量流失。在农村,属于公有制经济一部分的集体所有制经济曾经在“人民公社”的名义下进行,人们共同劳动,以“大锅饭”形式平均分配劳动成果。人民公社的生产组织与报酬分配再充分不过地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善性利他预设,它高度相信每一个爱国的劳动者会在生产中投入自己的全部热情,在分配中则不会计较个人得失。但人民公社制由于其践行效果的不理想而遭历史淘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国农村范围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老百姓各耕其田,交足国家提留后多余的属于自己。这可以说是对农民善性利他假设的否定,即把农民假定成了一个“利己”的人。虽然还是公有制,但农民的经济状况却由于人性假定的不同得到了改善。

从纯粹的道德意义上看,善性利他假定可以说对人作了最具道德高尚性的假设,也因此对人表现出最大的道德。而且,善性利他假定下的社会主义制度高度强调人的“自觉性”和“自律性”,从而使主体的人格得以攀升,体现出了对人格的尊重。在日常生活领域,善性利他假定的价值表现尤其动人,即使在贫苦的条件下,人们之间的善意推度也会促成社会性的宽容与理解,实现心与心的沟通。50年代“人爱人”的道德景观就是最好的明证。不幸的是,“文革”的暴乱毁灭了我们这份宝贵的精神资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恢复人际交往中的善性利他假定,使之成为一种个体自觉,我们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善性利他假定在对人表现善意的同时也客观上造成了对个人需要的忽略,这又使其本身的道德性受到了削弱。由于人被假定是利他的,不会计较个人利益,在强调集体利益时就可能造成对个人利益的忽略。生活中,许多以集体名义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就是基于这种心理而发生的,结果却给集体主义带来了声誉上的损害。另外,由于善性利他假定条件下对某些不法利己行为的不设防或弱设防,使本来靠严格法制实施控制的行为转而由道德来调节,而道德作为一种非强制力的社会行为调节手段,本身并不具备超负荷的运转能力,当道德不得不承担自身无力承担的重任时,道德反而显得渺小了。对道德工具价值的过分夸张,[4](p.11-12)造成了一个悖论性质的荒谬:对道德的过分尊重反而造成了对道德的不尊。这或许是目前我国道德现状不尽如人意的一个原因。

从理论上说,人性假定应该还有第四种模式,即恶性的利他假定。但由于这种假定模式不曾成为任何一个社会的主导模式,所以,没有在此专门讨论。把利他看成罪恶,在极端利己主义者那里可能作为一种个人思想,但于社会,这种假定却为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同时拒绝,因为它对双方造成利益损害。

针对上述几种假定模式,笔者作以下说明:

第一,人性假定模式各有得失,但这种得失并不等同于制度得失。当我们确认善性利己假定在资本主义社会的某种合理性时,是指人性假定作为一种工具的合理性,而不是指资本主义制度的合理性。同样,当我们指出善性利他假定在社会主义社会的某种不合理时,也不意味着社会主义本身不合理,而是指人性假定作为一种方法的欠缺。人性假定是一种价值工具。假定人性利己,并不等于肯定利己主义;假定人性利他,也不等于肯定集体主义。人性假定的道德价值取向,是由假定者的道德意向来支配的。

第二,确认一种社会制度下占主导地位的人性假定模式,并不否定其他假定模式在同一社会状态下并存,只是说它们在社会运作的层面上处于次要位置。而主次位置的排列,当然不是当政者的随心所欲,其中的原因只能从阶级利益关系上去寻找。

人性假定的历史分析会给人以不同的启示,我们不能说哪一种人性假定模式最适合于当代中国,但可以肯定地说,恶性利己假定应该为我们所批判。借鉴善性利己假定之所长,克服善性利他假定之不足,当是我们努力的方向。尤其是经济领域里的善性利己假定与日常交往中的善性利他假定值得我们好好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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