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付金率的确定应因地制宜,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因地制宜论文,备付金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是从1989年要求专业银行设置备付金的,主要目的是提高专业银行的支付和清偿能力。对备付金率的要求,《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指标》中第五条规定,备付金率不得低于5%—7%;最近银行〔1995〕163 号文件首次对各个金融机构的备付金率又分别作了新的规定,其中,中国工商银行为6%—10%;中国农业银行为7%—9%; 中国银行为6%—10%;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为5%—11%;交通银行为5 %—7%, 其它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备付金率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根据各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备付金率要合理,如果备付金率过高,就会损失一部分直接运用于贷款等形式的高利息收入;如果备付金率过低,金融机构的支付和清算就可能发生困难,其信誉就会受到影响。因而,在保证支付和清算的前提下,如何保持一个较为合理适度的备付金率就成为各家金融机构时刻关注的重要问题。
一、 近几年金融机构备付金率执行中表现出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一)备付金率波动较大,保持在5%—7%范围内的比例低。
以河南省国有银行(包括工、农、中、建、交五家银行,以下同此)为例,据对其1990年—1995年6月末共计66 个月备付金率的计算显示,备付金率最高的达12.88%,最低的为2.42%,波动幅度高达10.46个百分点,远远超出了5%—7%的波动范围。其中备付金率小于5 %的月份为22%,大于7%的月份为52%,真正控制在5%—7 %的月份只占26%,还不到所有月份的三分之一。金融机构备付金率是记载其资金活动最直接、最基本的数据资料,是观察、分析和研究金融机构乃至整个社会资金运行状况的一个重要窗口,近几年其数值波动较大,保持在5 %—7%范围内的比例低,固然有诸如1989—1991 年市场疲软, 1992 —1993年上半年房地产热、证券热、银行资金紧张等的影响,但就经济、金融运行较为平稳的1993年下半年至现在这一时期来讲,也只有三个月份的备储金率数值在5%—7%之间,这就使我们不能不想到5%—7%这一规定的客观合理性问题。从1989年我国开始实行备付金制度以来至今年163号文件下达之前这段较长的时间内,备付金率的比例一直是5%—7%,而这一段时间,国家的经济、金融形势却发生了很大变化, 我国实行的新的资金管理体制、大量注入的基础货币、联行清算办法的改变以及对金融秩序的整顿等,都直接或间接地对备付金率产生着影响,从而使其难以经常性地保持在5%—7%之内,所以对备付金率重新制定一个合适的比例范围已势在必行。
(二)备付金率在各金融机构之间差别较大。
从河南省的各家银行来看,这几年各家金融机构备付金率的实际执行结果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最低的为工行,平均5.14%;建行次之,平均为8.56%;农行平均为10.68%;较高的为中行和交行, 分别平均为12.01%和11.14%。最高与最低之间竟相差6.87个百分点。经过调查研究我们发现,各金融机构备付金率执行水平的差异与其建行时间长短、业务性质、经营规模、机构设置、资金调度能力以及管理水平等关系极大。工行建行时间较早,机构集中,存款多,资金调度灵活,再加上其管理水平也较高,故而其备付金率一直保持在较低的水平上;与工行相比,农行虽然建行时间早些,但其机构分散、库存现金偏高、资金调度缺乏快捷性,又加之资金季节性强,所以其备付金率就比工行高些;中行和交行由于建行时间较短,刚开业时存款少,人员素质、管理水平及资金调度能力都稍差些,因此其备付金率最高,1990年12月份,郑州交行的备付金率曾一度达到38.44%, 这在同期其他金融机构中是没有的。备付金率在各个金融机构之间存在差别是必然的,这是因为它们各有自身的具体情况,我们过去简单地把不同金融机构的备付金率规定在一个标准5%—7%上的做法,显然是忽视了各个金融机构实际存在的差异性,有悖于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现实,其结果要么违背经济规律,机械地把各金融机构的备付金率控制在5%—7%的范围内,要么使5 %—7%的规定形同虚设。
(三)从长远来看,备付金率呈现向下波动趋势。
如果把河南省国家银行1990年—1995年6月末这66 个月的备付金率数据排列起来或绘制在同一坐标系中,我们不难看出,这几年备付金率的运行经历了一个由高到低再升高的过程。1989年—1991年,受1988年抢购风的影响,整个市场处于疲软状态,社会有效需求不足,银行信贷资金相对宽松,国家银行都保持了较高的备付金率。1992年—1993年上半年,我国经济又进入发展的快车道,加之当时房地产热与证券热的兴起,银行资金日趋紧张,备付金率急剧下降,部分地、市出现了支付和清算困难。1993年下半年至现在,备付金率又趋于上升,1994年达到最高,这主要是因为1993年下半年我国对金融秩序进行的整顿及几项金融改革措施的出台所致。
从上面几个过程要看出备付金率的运行趋势的确是不容易的,但是倘若我们采用定量分析技术把其中的非经济因素去掉,并把通货膨胀等经济因素考虑进去的话,我们就会发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金融机构商业化进程的加快,备付金率总的运行趋势应该是下降的。关于这一点也是不难理解的。因为在一般宏观经济形势正常的情况下,就我国目前执行的备付金率水平而言依然较高,不利于最大限度地运用资金。第一,随着我国金融机构向商业化的转变,其经营的目的将逐步转移到自身利润最大化上,各金融机构将会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的资金,但眼下国家仍实行贷款规模管理,各金融机构有资金无规模的情况比较多,这样就使本来已较高的备付金率显得更高,无疑造成了资金的浪费;第二,随着现代金融业务的发展,各金融机构投资于证券等资产的比重将会逐渐上升,而证券之类的资产具有高流动性的特点,实际上就相当于二级备付金;第三,我国金融机构的组织形式大都实行总分行制,系统调控能力较强,不需要保持较高的备付金率;第四,同业拆借市场的发展,也为实行低的备付金率创造了条件。所以从长远来看,我国现行的备付金率水平是应该降低的。
(四)备付金率在不同的地区也是不一样的。
这几年,漯河市、许昌市的经济发展较快,其金融机构的备付金率就低些;而周口地区、信阳地区、驻马店地区都是农业大区,工业基础薄弱,经济较为落后,其金融机构的备付金率就高些。备付金率在地(市)、县之间也不相同。县级金融机构的备付金率要比地(市)级金融机构的备付金率低1—2个百分点。其实这也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一般说来,地、市的资金周转速度要比县、乡的快,而资金周转快就应保持较高的备付金率,反之则可保持低些的备付金率。备付金率在不同地、市、县的这种差异性是与其各自所处的经济发展层次相适应的,它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这也是我们在制定备付金时必须要考虑到的一个方面。
(五)备付金率还具有明显的季节性特点。
备付金率基本上都是从每年的10月份开始攀升的,12月份和2 月份达到最高,之后趋于下降,7、8、9月份和3、4、5月份为最低。究其原因,每年12月份和2月份的高峰主要是受“双节”的影响,7、8、9月份和3、4、5月份的低谷主要集中在农行和工行, 此间是农副产品采购供应的空档期,筹集的农副产品采购资金已基本投放结束,而农副产品的调销款尚未回笼,故这一时期的备付金率就比较低。
二、改进与完善现行备付金率的基本思路
总的想法:
应依据各类存款的流动性程度、各类金融机构的具体情况、各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以及国家在各个经济发展时期不同的战略目标和资金供应的淡、旺季之别,制定出适合中国国情的、有差别的、多层次的、灵活的备付金率。
具体地讲:
(一)适当降低现行的备付金率。我国对金融机构备付金率的要求和国外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相比要高得多(如美国商业银行的备付金率平均为1%),因而降低我国现行的备付金率是很有必要的。 这样可以更充分地运用现有的资金,提高各金融机构的盈利水平。
(二)实行结构性备付金率。对于不同期限、性质和种类的存款,分别实行不同的备付金率,以便更好地发挥备付金保证支付和清偿的作用。
(三)实行动态的备付金率。一是根据不同时期的存款形势,实行不同的备付金率。二是根据资金供求的不同季节实行不同的备付金率。在资金供求淡季,备付金率可低些;在资金供求旺季,备付金率要高些。
(四)实行地区有别的备付金率。我国幅员辽阔,区域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东南部经济发达地区信用发展程度较高,临时获取资金的能力强,且金融服务手段、服务设施比较先进,交通通讯便利,金融新业务也多,可实行较低的备付金率;与此相对,西部经济不发达地区可实行较高的备付金率。
(五)改变现行备付金率一定数年不变、调整期过长的僵化体制,建立起一种真正能适应国家货币政策需要,能根据国家经济金融发展态势灵活调整的备付金率管理制度。
三、备付金率合理水平的确定
(一)基准备付金率概念的提出。
按照上述改进现行备付金率的基本思路,既然合理的备付金是不同金融机构之间、不同地区之间有别的,具有结构和动态性特点的,能适应经济金融形势变化的灵活比率,为了操作方便,那就需要有一个统一的基准,于是我们提出基准备付金率的概念。所谓基准备付金率是指某一时期处于各个金融机构一般水平的备付金率,它是确定各个金融机构备付金率合理水平的基准。只要合理的基准备付金率水平确定了,依照各个金融机构的具体情况,就可分别制定出它们各自的合理备付金率水平。
(二)确定备付金率合理水平的原则与区间。
确定备付金率合理水平的原则应是,在促进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灵敏传导及经济金融平稳运行的前提下,保证各金融机构的支付与清算,促使各金融机构获得最大的盈利。
据此,便可得出备付金率合理水平的区间:下限应是保证各金融机构支付与清算的临界点,上限应是在保证国家货币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的前提下,各金融机构获得最大盈利的临界点。
(三)合理备付金率的即期水平和远期目标。
从前面的分析中我们知道,备付金率总的发展趋势是由高到低的,但由于现在我国还处于新旧体制的交换中,新型的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旧的计划经济体制仍在起着作用,这就决定了我们暂时还不能实行市场经济条件下那种较低的备付金率水平,这必须有一个过渡阶段,于是我们提出合理备付金率应有即期水平和远期目标这一想法。备付金率的即期水平是依据当前限额管理下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而提出来的。根据现阶段我国的国情和各地金融机构备付金率的执行数值,并着重比照经济金融运行较为平稳的1993年下半年至当前这一时期备付金率的实施情况,运用现代计算方法与分析技术在剔除各种非正常因素影响的情况下,我们即可得出合理基准备付金率的即期水平为7%。 至于具体到一个地区、一个行处保留多高的备付金率为佳,还应根据该地金融机构设置、业务规模大小、交通电讯条件以及各个时期资金运行的特点来制定。随着各金融机构商业化进程的加快,盈利性会摆到非常重要位置上,同时随着证券市场、拆借市场等的不断完善与发展,金融品种会越来越多,金融资产会逐步多元化,金融资产的变现能力会进一步增强,这样它们在保持较低备付金率的情况下也能保证支付与清算,那时合理的基准备付金率可适当降低。再以此为基准,各个金融机构合理备付金率的远期目标也可确定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