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产品的几个经济问题_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论文

新闻产品的几个经济问题_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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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是人类的重要社会行为。由于它在政治生活中的重大影响,长期以来人们更多地从政治角度加以关注和研究,这当然是完全必要的。但是新闻传播毕竟不只存在于政治领域中,它还贯穿于人类物质生产和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近代以来,在一般的新闻传播活动的基础上,又形成了庞大的、面向全社会进行传播的新闻产业,这种产业本身就是一种复杂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体系。因此,关注和研究新闻传播的经济学问题,早已被国际新闻界视为理所当然的事情。

这几年来我国新闻界关于新闻商品性的讨论,是一场十分有益的讨论。它促使人们从更宽的视野、更多的角度去研究新闻传播活动。同时,这场讨论也反映出许多方面的问题。有些纯粹是逻辑方面的问题,譬如有人说“有偿新闻”是一种新闻买卖,这显然是混淆了概念,因为“有偿新闻”这个词语指说的行为实际上是“付费宣传”行为,而不是“化钱买新闻”的行为。有些是新闻学原理方面的问题,诸如究竟什么是新闻、新闻同宣传究竟有没有区别、新闻是不是意识形态以及两者的关系如何,等等。另外一些问题则关系到政治经济学的原理,诸如,新闻是不是劳动产品,新闻产品会不会进入市场,新闻产品的价值能不能量化,新闻生产要不要遵循经济规律,等等。由此可见,从经济学的角度去思考和研究新闻传播行为,也已无可回避地提到了我国新闻理论界的面前。

鉴于上述情况,本文愿就新闻产品的几个最基本的政治经济学问题,谈点浅见。

大众传播中的新闻是劳动产品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社会的生产可以分为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两大类。在这两个生产领域,人类都会按照一定的关系组合起来,从事有目的的劳动,并且创造出合乎人们需要的使用价值,即是某种形式的劳动产品。物质生产是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过程,它的产品一般是有形的,通常会被使用或消费而消逝的。精神生产是人对自然和社会的反映、认识和互动过程,它的产品可以表现为多种形态,而且可以不因人们的使用或消费而很快消逝。马克思的《资本论》和其他经济学著作,着重研究的是物质生产领域的现象和规律,但是他也从未忽视精神生产方面的问题,他在《剩余价值理论》中,就专门阐述了“非物质生产领域中的资本主义表现”。按照他的分析,非物质生产领域中的劳动成果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产品“具有离开生产者和消费者而独立的形成,……如书、画以及一切脱离艺术家的艺术活动而单独存在的艺术作品”另一种则表现为“产品同生产行为不能分离,如一切表演艺术家、演说家、演员、教员、医生、教师等等的情况”。(《全集》26/442~443)①

面向大众的新闻传播是一种精神生产劳动,它也是人对自然和社会的反映、认识和互动的过程。我们知道,新闻是人们从客观世界摄取来的新近发生的事实的信息。这种向客观世界摄取的过程是一种既要消耗脑力又要消耗体力的劳动过程。人们常说“新闻是跑出来的”,“当好记者必须口勤、脑勤、手勤、腿勤”,说的正是这种劳动的必要和艰辛。有的事情看来很简单,马路上发生了车祸,只要耳闻目睹似乎就能传播。其实真要把这一事件采制为完整的、可以向社会公众传播的新闻,记者还得要化一番功夫,进行种种问询和调查,弄清事发的时间、地点、相关的人物、事情的前因后果、然后写成文字或录音摄像,借助某种通讯工具传递到媒介编辑部,经过技术处理,才能成为可供传播的新闻产品。所以,大众传播中的新闻不是唾手可得的自然物,而是一种精神生产劳动的产品。这种产品大部分“具有离开生产者和消费者而独立的形式”,如新闻稿、新闻录音带、新闻录象带等等;也有一部分表现为“产品同生产行为不能分离”的状况,如广播电视中的现场直播。但是不管属于哪一种情况,这种产品都有其物的表现,或是文字,或是图片,或是语言(声波),或是图象(电波),这些都是新闻的物质存在形式。

确认新闻是一部劳动产品,这是研究新闻生产的起点和前提。有些朋友认识上陷入误区,也正是在这一问题上开始的。这里又有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不承认新闻产品具有物质形态。譬如有人断言“新闻是一种意识形态,并非是物质形态”,然后摘取马克思的片言只语,否认新闻是劳动产品或商品。②我们知道,马克思在剖析亚当·斯密关于生产劳动的理论时曾经写过这样一段话:“如果我们把劳动能力本身撇开不谈,生产劳动就可以归结为生产商品、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而商品、物质产品的生产,要花费一定量的劳动或劳动时间。一切艺术和科学的产品,书籍、绘画、雕塑等等,只要它们表现为物,就都包含在这些物质产品中。”(《全集》,26/164)在理解这段话时,笔者认为应该指出两点:一、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物质产品”显然是个广义的概念,指的是除了劳动能力以外一切“表现为物”的产品。正是为了强调这一概念的广义性,他才把艺术和科学这类精神产品(他在同一篇著作里又曾称之为非物质生产领域的产品)也包括进来了。二、劳动产品应该“表现为物”,这一点也完全符合新闻产品的情况,此时我们已在上文有所说明。说新闻“并非是物质形态”的人,实际上是把新闻看作一种虚无缥缈的东西,看作只是储存在人们头脑中的观念或意识,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因为实际生活中的新闻,都是以某种形式存在于传播过程中的,它们都是物理学意义上的“物”,不表现为物的新闻是无法传播的。

另一种情况是不承认新闻产品的形成需要经过劳动。譬如,有人把客观世界发生的事件,诸如某地发生地震、某国发生政变等等都称为新闻,而后以此证明新闻并不是劳动的产物。其实这是个误解。上述种种事件都只是客观存在的新闻事实,当它们还没有被人们摄取、采集并加以传播的时候,是不能被称为新闻的。只有当这些新闻事实的信息,进入了人类的传播过程并且确实具备真实性、新鲜性、时效性这样的属性,才能被视为新闻学意义上的新闻。而这样的新闻也必定是采集者、传播者精神劳动的结果,是一种劳动产品。同样的道理,有人把政府的声明、外交部的表态、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证券交易所的股价指数、竞赛记分牌上的成绩或比分都称为新闻,这也是不正确的。它们只是有关部门的公务活动,这些活动相对于新闻传播活动而言,仍然只是外在的客观事实,是人们进行报道的对象或素材。只有当这些声明、表态、牌价、指数、记分被人们传播、特别是进入大众传播以后,才是名副其实的新闻,而一旦这样做之后,其中就包含着新闻采集者和传播者的劳动了。

新闻产品和商品交换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的劳动产品如果不是供生产者自己使用、而是为了交换的目的生产的,那便是商品。“谁用自己的产品来满足自己的需要,他生产的就只是使用价值,而不是商品。……要成为商品,产品必须通过交换,转到把它当作使用价值的人的手里。”(《全集》,23/54)“能同别的产品交换的产品就是商品”(《选集》,2/364),这便是马克思对商品所下的定义。马克思在这里所指的不仅是物质产品,而且包括精神产品。他在《资本论》里开宗明义就说:“商品首先是一个外界的对象,一个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这种需要的性质如何,例如由胃产生还是由幻想产生,是与问题无关的”。(《全集》,23/47)他在举例说明商品交换的时候,除了麻布、上衣之类的物质产品,还不只一次地提到圣经、书、画、艺术品这类的精神产品。

大众传播中的新闻产品,是为了满足受众的信息需要而生产的,不是为了记者编辑自己的需要而生产的。诚然,作为一种精神产品,它往往体现着生产者特别是媒介经营者的某种主观意图、某种政治经济需要,但是只要它想在受众中间传播,它必定要对受众具有某种使用价值,否则就不可能为受众接纳,它也进不了大众传播领域。从这个意义上说,大众传播中的新闻产品都应该是“能同别的产品交换的产品”,也就是说,都有潜在的商品属性。

在商品经济体系下,新闻产品的这种商品属性得到了广泛的实现,新闻产品在新闻市场上以各种形式实现了商品交换。其中有单项产品的买卖,如专电、专稿、单一主题的新闻片专题片、单项新闻的号外等;但是更为常见的是多条新闻汇集在一起的产品组合的买卖,如通讯社的普通新闻稿、广播电视的新闻的栏目、报纸的新闻版(分版或整份出售)。商品交换的方式,基本上是直接的和间接的两种。前者是受众直接付钱(报费、通讯社的订稿费、广播电视的视听费)以获得新闻的消费。后者是受众把本该获得的报刊版面或广播电视时间中的一部分让出来,让给广告客户有偿使用,由这些广告客户以广告费的形式代受众向新闻媒介付费,从而使受众减少付费而又能获得相当的新闻消费。

当然,在现实生活中也确有并未进入市场交换的新闻产品。在商品经济并不发达的社会,这种情况较为多见,即使在商品经济十分发展的当今社会,这种情况也仍然存在。各国政府举办的对外广播,政党社团半卖半送的时事宣传品、公司企业散发的公关材料或免费报纸,这些东西虽然并不都是名副其实的新闻产品,但也确有新闻产品掺杂其中而又无偿提供的。不过,如果据此而认为新闻产品是不进行商品交换的或者不存在商品属性的,那就是以偏概全了。因为生活中新闻产品经过交换而为受众消费是普遍的、大量的,要知道即使在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社会,也有一些物质产品并没有进入市场交换。公司企业免费捐赠公益事业的产品、为重大运动会提供的饮料、为大型娱乐活动提供的奖品。诸如此类不也是无偿的吗?为了政治宣传或商业宣传无偿提供精神产品者有之,无偿提供物质产品者有之,而这些并不能否定在商品经济社会里多数劳动产品“是作为商品而不是作为使用价值来生产的”(《选集》,3/381)这一基本现实。

有人摘取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过的“商品必须全面转手”这样的话,否定新闻产品存在商品交换的可能性。③在他看来,似乎只有象食品店里买糖果面包那样,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才叫做商品交换。这种理解未免过于简单而肤浅。为了说明问题,我们不妨先看看服务领域中的商品交换。按照马克思的观点,服务是服务劳动的产品,“对于提供这些服务的生产者来说,服务就是商品。服务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想象的或现实的)和一定的交换价值。”总之,它也是一种可供交换的商品。(《全集》,26-1/149)服务既存在于物质生产领域,也存在于精神生产领域。物质生产领域的服务,可以以客货运输为例,这是“企业走向乘客提供的服务”(《全集》26-1/444)客货运输并没有向消费者“转手”任何有形的物品,它只是给旅客或货主带来“位置变化”,如果按上面那位朋友的理解,岂非也不存在商品交换了么?精神生产领域的服务,可以以马克思不止一次提过的歌女的卖唱、艺术家的表演、医生的治病为例,这类服务也没有向消费者提供任何“转手”的有形物品,在上面那位朋友看来,岂非也不存在商品交换了么?

下面再让我们认真思索一下马克思关于商品转手的那段话。马克思的原话是这样的:“商品所有者的商品对他没有直接的使用价值。……他的商品对别人有使用价值。……所以,他愿意让渡他的商品来换取那些使用价值为他所需要的商品。一切商品对它们的所有者是非使用价值,对它们的非所有者是使用价值。因此,商品必须全面转手。这种转手就形成商品交换,而商品交换使商品彼此作为价值发生关系并作为价值来实现。”(《全集》23/103)纵观全段,可以体会到马克思所说的“全面转手”也就是“让渡”的意思。这种“让渡”,归根结底是使用价值的“让渡”,,把自己所拥有的“非使用价值”,“让渡”给需要它的人,变为他人的“使用价值”,从而换回自己所需要的“使用价值”。而这种“让渡”是一种以价值相等为基础的平等的交换,是“作为价值发生关系并作为价值来实现”的。既然是使用价值的让渡,当然可以有各种各样的方式:可以是全面让渡,也可以是部分让渡;可以让渡所有权,也可以让渡使用权;可以指有形的物品,也可以指无形的物品。上面提到的服务类商品,便是后面这种“让渡”。对此,还可以用劳动力的买卖作为佐证。“劳动力是一种商品,是和砂糖一模一样的商品。”(《选集》,1/352)但是它的让渡方式却同砂糖很不一样,因为它是一种无形的决不能拿在手里的商品。而且劳动力所有者(工人)在出卖这种商品的时候,“始终让买者只是在一定期限内暂时支配他的劳动力,使用他的劳动力,就是说,他在让渡自己的劳动力时不放弃自己对它的所有权。”(《全集》,23/191)至于新闻产品,在某些情况下是静态的物品,在某些情况下表现为动态的服务,不管属于哪种情况它都是可以作为使用价值“让渡”或“转手”的。这正是我们从马克思的上述论述应该得出的正确结论。

新闻产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

新闻产品同其他一切进入交换过程的劳动产品一样,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这样的商品二因素。采集、制作、传递新闻的具体劳动,创造了新闻的使用价值,在采集、制作、传递新闻的具体劳动中体现的人类抽象劳动,形成了新闻的价值。

作为精神产品的新闻,其使用价值不同于物质产品,也不同于其他精神产品。新闻的使用价值主要在于能够满足公众及时了解周围世界信息的需要,这种需要正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得越来越广泛、越来越多样。新闻生产者对客观世界信息的认识、反映和采制必然会受其世界观和认识方法的影响,因此必然在新闻产品上表现出某种倾向性或意识形态性。这些都会在新闻产品的使用价值上留下印痕。但是这种特殊性丝毫不会影响对它所作的经济学分析,因为“作为使用价值的使用价值,不属于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范围。只有当使用价值本身是形式规定的时候,它才属于后者的研究范围。”(《全集》,13/16)在经济学者看来,使用价值指的只是“物的有用性”,因为物品有用,它就有可能同需要它的人相交换,于是使用价值又成了“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全集》,23/48)这就是说,经济学是撇开了使用价值的具体内容而从产品的经济关系来讨论使用价值的。

有人以新闻在使用价值上的特殊性(具有较强的意识形态性)来否定它的商品性,这实际上是把政治学的范畴同经济学的范畴相混淆了。其实这些朋友自身的观点也是极为矛盾的。譬如,他们承认报纸的商品性、书籍的商品性,唯独否认新闻的商品性。难道报纸和书籍的意识形态倾向反而不如新闻产品?应该认为,新闻只是对新近发生的事实的信息的反映,它还不构成社会思想体系,它只是一种社会意识,是否属于社会意识形态还是个有待探讨的问题(新闻理论界对此是有不同意见的),而报纸不仅发表新闻还发表言论,书籍(主要指人文科学书籍)更是某种意识形态的系统表述,它们无可争辩地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承认它们是商品而不承认新闻产品的商品性,岂不自相矛盾?基督教的经典《圣经》、无产阶级的经典马克思、列宁的著作,其意识形态性可谓强矣,可正是这三种著作分别居世界书籍发行量的一、二、三位。可见产品的意识形态属性并不影响它本身作为商品在市场上的流通。因为从经济学的观点看,只要产品具备使用价值和价值,它就可以进入交换过程,也就会具备商品属性。

新闻产品的价值,也是经济学范畴的问题。它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全集》,23/51)正是这种无差别的劳动的凝结,构成了它同其他产品进行交换的基础。“新闻产品的价值”,决不等于“新闻价值”。这是两个不同范畴的概念,决不能任意混淆。有位朋友在一篇得奖论文中写道:“新闻,作为意识形态和精神产品,有其独有的价值尺度,那就是新闻价值”。“这种价值,也就是新闻传播后产生的社会效益。实践证明,一些成功的新闻报道,往往是促进社会发展的‘助推器’。”然后他举了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等等一系列“宣传”,说明“这些宣传报道所产生的综合社会效益,是很难用商品交换价值的尺度来衡量的”,并得出结论说:“新闻“作为精神产品,其价值与使用价值是难以量化,因而无法用货币形态来计量的。”④短短数百字,写得似乎振振有词,可惜他在这里把许多不同质的问题都搅成一锅粥了。且不说新闻学中的新闻价值是不是等于“新闻传播后产生的社会效益”,且不说新闻价值能不能作为衡量劳动产品的“价值尺度”,且不说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是不是等于“新闻报道”,且不说“宣传”能不能同“新闻”划等号,仅就他把产品价值的量化同产品的社会效益扯在一起,就足以说明文章同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常识相距有多远。试问,世界上哪一种物质产品或精神产品的社会效益(不是指经济效益)是可以量化的呢?产品的社会效益无法量化是不是说明该产品的价值也不能量化呢?产品的社会效益无法量化是不是说该产品不能成为商品、不可能具有商品性呢?瓦特发明的蒸汽机,引发了一场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技术革命和产业革命,基督教的《圣经》影响着亿万西方人的精神生活和一个多年西方文明的进程,广岛爆炸的原子弹,杀死了十多万平民,而又加速了日本军国主义的灭亡,凡此种种产品,它们的社会效益是可以量化的吗?如果不能量化,是不是证明蒸汽机、《圣经》、原子武器的产品价值也不能量化,因而也不可能视为商品呢?

还应该指出,价值的量化既不是社会效益的量化,也不是使用价值的量化。商品的使用价值是无法量化的,因为“商品体的这种性质,同人取得它的使用属性所耗费的劳动的多少没有关系”。(《全集》,23/48)而商品的价值的量化是必定要进行的,因为这是等价交换的基础;也是完全可以进行的,其办法就是“用它所包含的‘形成价值的实体’即劳动的量来计量。劳动本身的量是用劳动的持续时间来计量,用劳动时间又是一定的时间单位如小时、日等作尺度。”(《全集》,23/51)当然,实际运作的时候,还要考虑社会必要劳动量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不是以个别劳动时间为依据的。

作为精神产品的新闻的价值的量化,尽管难度较大,但是并不是不能做到的。一般说来,量化应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计算新闻生产过程中生产资料的消耗,也就是计算“死劳动”的量,另一是计算新闻采集、制作、传递过程中活劳动的量。由于采制不同的新闻产品所需的劳动量差别很大,因此可以按照一定的集群(栏目、版面)或者一定的阶段(周、月)来集合计量。又由于不同新闻媒介生产同类产品所需劳动量的悬殊很大,因此还要计算出全社会的大致平均量。1994年有一位细心的晚报总编就曾计算过凝结在一篇新闻稿中的物化劳动,他以《扬子晚报》为例,把记者、编辑、校对、印刷工人的劳动量(折算为货币),纸张、油墨、机器磨损费、邮局的发行费等等加在一起,算出每篇一千字的稿子的代价为385元。⑤尽管这还不是全社会的平均劳动量,但是他的计算毕竟提供了一个实例,足以说明借口新闻产品的特殊性而否定它的价值量化的可能性,这是完全没有道理的。

新闻产品和经济规律

新闻,作为具有意识形态属性的精神产品,它的生产制作无疑要受到意识形态规律的影响和制约,人们不能不经常考虑政治斗争和意识形态的需要。但是,既然它是一种劳动产品,归根结底总要受到经济活动规律的支配。如果无视这种经济规律,它的生产就难以正常进行,它的意识形态属性也无从体现,它的政治作用也就无从发挥。这种经济规律贯穿在新闻产品的生产、交换和消费的全过程中,这里只想简要地指出如下几点:

生产和消费相依互动的规律。马克思曾经深刻地分析了生产和消费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他所揭示的这一规律同样适用于新闻生产。从事新闻活动,首先应该明确自己的生产归根结底是为了满足广大公众新闻消费的需要。马克思指出:“没有需要,就没有生产”,“没有消费,也就没有生产,因为如果没有消费,生产就没有目的。”(《全集》,46上/28~29)这些年来,我国不少新闻媒介认识和把握了这一规律,把新闻生产搞得有声有色,采制的新闻时效性强、信息量大、切合人们的关注焦点,很受公众欢迎。但是,新闻界仍有一些人心中没有消费者,头脑里没有受众,他们只是按照自己或上级的某种需要去制作新闻产品,结果产品受到冷遇,在激烈竞争的新闻市场上渐渐落伍,这是很值得深思猛省的。当然,从另一方面看,生产也在规定着和指导着消费,“它生产出消费的对象、消费的方式和消费的动力”。(《全集》,46上/30)作为精神生产,更要重视这种指导性,重视社会效益,要用高质量、高品位的产品,去引导受众的消费需求,提高受众的消费品位,增长受众的消费能力,既要满足受众合理的消费需要,又要把受众消费不断推向新的更高的境界和水平。但是,消费是生产的根本目的,这一点是无论何时也不应忘记的。

企业化生产经营规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新闻媒介正在逐步走上企业化经营的轨道。今后除了党和政府的机关报仍然需要部分依靠财政补贴外,绝大部分新闻媒介都应该实行企业化经营,都要依靠自己的新闻产品来维持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因此,加强经济核算,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增加生产效率,扩大销售市场,加快资金周转,最大限度地提高投入产出比率,在坚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这都是新闻生产的题中应有之义。马克思恩格斯当年办报时就很重视经营管理,甚至亲自设计广告细则、撰写广告启事。我国进步新闻界的前辈邹韬奋不仅是杰出的新闻编辑家,而且也是精明的报业企业家。萨空了在他的新闻学著作里曾经认真探讨过经营规律,他说:“报纸和普通的商品虽然不同,但它今日仍然是商品,制造是为了销售,在这原则未变前,管理一个报社和管理一个商品制造工厂,应当毫不相同”。⑥这些事例恐怕是值得至今仍然谈商色变的某些朋友深思的。

生产和交换过程中的价值规律。按照这条规律,同样或同类的新闻产品,凡是采制时消耗的劳动是低于社会必要劳动量的,必然会得到更高的经济效益。由于价格往往随着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同样或同类的新闻产品,因出台的时机不同、遇到的供求情况不同,必然也会得到不同的经济回报。为此,新闻产品的经营者,在生产和交换的全过程中,都要努力以最少的投入制作最多最好的产品,努力提供公众最关注最需要的产品,尤其是最为人们关注的重大新闻,独家新闻,人无我有,人有我新,这样才能在新闻市场的竞争中取胜。而整个国家的新闻事业,也只有在这样的过程中才能真正实现优胜劣汰,不断更新。

产品收益和广告收益相互促进的规律。新闻产品的收益不仅来源于它本身的销售,在许多情况下还来源于与它相伴而行的广告的收入。广告是新闻产品的寄生物,它要借助新闻产品的传播而传播,在这种情况下,广告客户交纳的广告费也就成了新闻产品的增值形式。新闻产品的经营者,应该正确把握两者的关系。一方面,要用新闻产品的质量、声誉和高销售量,吸引更多的广告,取得更大的广告收益;另方面,又要用广告收益壮大实力,更新设备,生产更为质优价廉的新闻产品,扩展新闻产品的销售,从而形成真正的良性循环。反之,如果新闻产品质次价贵,销售不畅,视听率不高,必然无法吸引更多的广告;如果广告经营不善,收入减少,也必然无法推动新闻产品的进步。

总的看来,关于新闻事业的经济学问题,内涵丰富,关系重大,我们应该通过研究,逐步形成完整的新闻经济学。当然,笔者并不认为这方面的研究可以取代对新闻产品的政治学分析;但是,如果认为政治学分析可以取代经济学研究,那也是偏颇而武断的。为了全面认识新闻产品的特点,把握新闻事业的规律,我们需要开拓多维视野,发展辩证思维,我们更需要发扬学术民主,贯彻双百方针,而不是相反。唯其如此才真正有助于探究真理,发展新闻科学。

注释:

①本文所引马克思、恩格斯的文字,均见人民出版社出版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或《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简写为《全集》或《选集》,并以/号前后的数字,标明卷次和页码。

②、④沈世纬:《关于新闻商品性问题的质疑》,载《中国记者》,1994年第7期。

③张铭清:《报纸的商品属性与新闻的非商品属性》,载《新闻与写作》,1994年第8期。

⑤周正荣:《追求高格调的可读性》,载《新闻战线》,1994年第1期。

⑥萨空了:《科学的新闻学概念》,1947年香港版,第1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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