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70年代以来英美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研究的主要问题--从马克思与正义的争论谈起_伦理学论文

20世纪70年代以来英美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研究的主要问题--从马克思与正义的争论谈起_伦理学论文

20世纪7O年代以来英美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研究中的主要问题——从一场“马克思与正义”的争论谈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论文,伦理学论文,马克思主义论文,英美论文,正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一场争论与四个问题

在20世纪的西方马克思主义研究中,“人道主义的马克思主义”与“科学主义的马克思主义”是长期对峙的两大主要派别。比较而言,“科学主义的马克思主义”对伦理学关注甚少,而“人道主义的马克思主义”不仅关涉伦理学,在某种程度上,是以伦理学为实质与核心的。正是在这一意义上,伴随着20世纪70年代结构主义的土崩瓦解,当代“人道主义的马克思主义”的复兴催生了所谓“伦理的马克思主义(ethical Marxism)”。马克思、马克思主义与伦理学的关系,成为西方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中的一大热点。与以往不同的是,从地域上看,这股热流的中心在英、美,从学术旨趣上看,此番复兴着重于挖掘马克思本人的伦理思想,并力图重建某种马克思主义的道德理论。作为一个学术事件,这股热流肇始于一场主题为“马克思与正义”的争论。颇具趣味性的是,引发这一争论的学者恰恰是和“科学主义的马克思主义”保持着亲密关系的英美分析学派中的激进派成员。

1972年,美国斯坦福大学道德哲学教授伍德(Allen W.Wood)发表了《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一文,声称马克思对正义是持批判态度的,因而马克思的思想中根本不存在有关正义的道德观。伍德断言,马克思的思想是一种“非道德论(immoralism)”①。此文激起了长达30多年的有关马克思、马克思主义与伦理学之间关系的探讨与争论,其引发的研究涉及领域相当广泛。② 也正是在这种争论 中,伦理道德作为一种重要的思想资源与价值判断,开始走上与马克思主义的经济、政治、历史、社会、文艺等理论的全面结合之路。在一定程度上,我们甚至可以说,这场大规模的争论成为20世纪70年代后英,美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研究热潮的起点,并为其提供了无法绕过的理论平台。

尽管这场争论的主题是“马克思与正义”,不过,争论各方却由此阐发了对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不同看法。总体上看,持不同意见的学者大致有两类基本论调,即“马克思主义的非道德论(Marxist immoralism)”与“马克思主义的道德论(Marxist moralism)”。

“马克思主义的非道德论”认为,马克思的思想中根本不存在任何道德价值,因而,从理论上看,马克思主义是与道德无涉的。持此种立场的学者一般把马克思主义看做一种科学的理论形态。他们认为,伦理道德在马克思那里是被看做虚假的意识形态而遭到批判的对象,因此不能成为马克思主义分析、批判资本主义社会的依据。在他们看来,马克思主义中不存在任何规范性的道德价值维度,即便是需要、意愿、利益、快乐、幸福等价值维度,也只是与道德无关的非道德性价值。此派代表人物主要来自英美分析学派内部,包括伍德、米勒(Richard W.Miller)、克利尔(Andrew Collier)、斯金伦(Anthony Skillen)等。

“马克思主义的道德论”认为,马克思本人虽然没有提出系统的道德理论,也鲜有专门论及道德的篇章,然而,马克思的思想中却是富含道德价值的。伦理道德在完整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应该占有一席之地,并且,这并不妨碍马克思主义本身的科学性。持这一立场的学者为数众多,且观点也不尽相同。总的来看,他们认为马克思的思想中具有某种规范性的道德价值,并且,马克思正是以此种价值作为谴责和批判资本主义社会,并由此推证或佐证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价值优先性与正当性的理由之一。在该派学者所提供的诸种道德价值中,正义与自由是最为普遍的两种。除此之外,还有自我实现(self- realization)、人类共同体(human community)、自我决定(self- determination)等。③ 该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分析学派中的科亨(G.A.Cohen)、肖(Willianl Shaw)、杰拉斯(Norman Geras)、埃尔斯特(Jon Elster)、杨(Gary Young)等,以及分析学派以外的胡萨米(Z.I.Husami)、艾伦(D.P.H.Allen)、布坎南(Allen E.Buchanan)、布伦克特(G.G.Brenkert)、卢克斯(S.Lukes)、艾瑞森(R.J.Areson)、尼尔森(Kai Nielsen)、王尔德(Lawrence Wilde)等。④

应当看到,这场声势浩大的论争在相当程度上源于对马克思文本所作出的“反道德论(anti- moralism)”分析。全面解读马克思的文本,可以清楚地看到,马克思在绝大多数文本中都拒绝以伦理道德作为批判资本主义的武器,认为伦理道德在本质上是受制于经济基础的“虚假的意识形态”,因此,道德价值既无益于无产阶级的革命,也无助于分析资本主义社会之实质。但是,在分析资本主义剥削的语境中,他又频繁使用了诸如“盗窃”、“掠夺”、“侵占”等明显带有价值评价的词语。马克思对伦理道德的立场不禁使人困惑:在马克思的思想中究竟是否存在某种道德立场和固有的道德价值?如果有,它又是何种价值?正是围绕上述问题,英美学者以其对马克思主义理论与西方道德理论的理解为基础,发表了各自不同的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涉及以下四大问题。

(1)如何理解马克思本人在文本叙述中的“反道德论”现象?

(2)如果所谓“反道德论”现象只是表面的,那么,马克思的思想中存在的道德价值是何种价值?

(3)如果在问题(2)中所发现的道德价值是正当且合理的,那么以此价值为基点能够重建出何种类型的马克思主义道德理论?换句话说,马克思主义的道德理论是目的论的还是义务论的?

(4)如果问题(3)中的重建工作被证明是有效的,那么,除了一些基本的道德价值要素之外,这一工作应依据何种方式、哪些方法来完成?

我们将以上述四个问题为中心,回顾和分析20世纪70年代以后英、美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研究中的基本观点,从而廓清梗概、厘清线索。

二、如何理解马克思本人在文本叙述中的“反道德论”现象

对马克思本人在文本叙述中的“反道德论”现象,学者们的观点大致可分为辩护性和批判性两类立场,且持前一立场者远大于持后一立场者。所谓辩护性立场,即认为马克思思想中所谓的“反道德论”现象是正当且合理的。就其具体内容而言,大致存在两种辩护类型:其一,在断言马克思的思想是道德无涉的立场上,认为“反道德论”现象顺理成章;其二,在肯定马克思的思想中存在道德立场的基础上,试图解释所谓“反道德论”现象中被遮蔽的本质与事实,持此种立场者为数众多且观点各异。而所谓批判性立场,则认为马克思思想中的“反道德论”现象根植于马克思思想中本身所固有的矛盾,即:马克思在其文本中显现的“反道德论”与其思想深处所持的道德立场之间存在的不可调和的矛盾。持此种立场的学者认为,马克思本人也没有意识到这种矛盾,因此这不能不说成马克思的一个“失误”。

在持辩护性立场的学者中,伍德和米勒是坚持马克思思想本身是“反道德论”的最为典型的代表。在伍德看来,道德的善包括美德、权利、正义、义务的实现以及对这些品质的占有,而非道德的善则是那些即使没有道德承诺,也可以去追求和占有的、人们意愿拥有的善,例如快乐和幸福等。正是在这一意义上,马克思将其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建立在诸如自我实现、安全、身体健康、舒适、共同体和自由等非道德的善的规范性基础上。因此,“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谴责通常是因为资本主义无法向人们提供以上所列举的非道德的善,并拒绝那些认为现存的社会生产力可以通过对生产组织更加理性与民主的安排解决这一问题的主张。可是,马克思从没有主张这些应该提供给人们的善是因为人们有权获得它或正义需要它。很显然,他认为这些显而易见的非道德的善的价值是充分的,它远不同于我们用爱或是罪感去使任何有理性的人所信服的那些主张。”⑤ 由此,伍德认为马克思是依据一种具有“综合理论”特征的历史科学而非伦理道德来批判和分析资本主义社会,并推证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的正当性与价值优先性的。

与伍德在同一战壕中的美国康奈尔大学政治学与哲学教授米勒,也对此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在米勒看来,马克思不仅拒绝正义,而且拒绝所有的道德价值。在政治哲学的立场上,他认为,寻求解决政治问题的基础,在于从诸多社会安排与社会战略中获得道德。这种道德从狭义上讲,区别于自利、阶级利益、合理利益或纯粹的审美关系。米勒进而认为,可以作为政治决策基础的道德只能被界定为如下三种特征:第一,平等。即人们被视以平等的考虑与尊重以及享受平等的地位;第二,一般规范。即任何重大政治问题的正确解决在于把有效的一般规范用于当下事件中的特殊事实上;第三,普遍性。即任何具有正常情感的人,通过理性地反思相关事实与争论都将接受这些价值。⑥

由此,米勒认为,作为解决政治问题之基础的道德应该是中立的、无偏私的,而马克思的理论正是通过对以上三项原则的批判与拒绝来反对伦理道德的。马克思在政治问题上所主张的观点与选择这些基本制度所追求的东西格格不入,因而,马克思的思想作为一种政治理论与道德无涉,是一种“反道德论”。

辩护性立场的另一种类型一般是通过确证马克思思想中的道德价值来解释所谓的“反道德论”论调。英国肯特大学哲学教授塞耶斯在《分析马克思主义与道德》一文中认为,马克思主义首先是一种社会理论。其原因在于,它把道德看作社会和历史现象,看作意识形态的一种形式。由此,它将道德视为社会和历史环境的产物,并力图以这些术语来解释道德。马克思的主要目的是分析和理解道德观念的社会意义,而不是简单地批判和消解它们。同时,马克思主义不仅是一种社会理论,而且还采取了实践的(评价性的、道德和政治的)姿态。马克思主义试图将其价值取向和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建立在社会理论的基础上,这使其理论不是纯粹的乌托邦和道德主义,而是拥有坚固、客观和科学的基础。塞耶斯同时指出,在认识到道德价值的历史性和相对性特征的同时,也要警惕堕入相对主义和怀疑主义中的危险。⑦

英国特伦特大学政治学教授王尔德在《马克思主义的伦理思想者》一书的导言中,认为马克思的“反道德论”只是一种策略。原因在于:第一,马克思反对用道德话语来表达反对资本主义、支持社会主义的论证,因为道德话语会模糊原本清晰而科学的分析。马克思认为道德总是用来支持统治阶级的,因此,用它来批判社会现状会陷入“以道德来逃避历史”的陷阱。但是,这并不表示马克思反对道德。第二,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不仅表明了对空想社会主义的批判,而且称赞了空想社会主义对现有社会所有原则的批判,认为这种批判为工人阶级的启蒙提供了最有价值的材料。第三,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认为工人阶级没有理想可以实现,仅仅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就可以保证自己和社会的解放。这恰恰意味着,工人阶级并没有放弃道德理想,相反,他们发现了真正实现这些理想的手段。⑧

加拿大肯考迪娅大学哲学兼职教授尼尔森在《马克思主义与道德观》一书中明确提出,马克思主义的“反道德论”和对资本主义的批判中体现的道德思想不仅并不矛盾,相反是可以统一的。易而言之,马克思主义者强调道德是一种意识形态(这里的意识形态有其特殊含义,即它由生产方式所决定,代表统治阶级利益),与其对资本主义的道德批判和对社会主义的道德辩护并不矛盾。他进而认为,上层建筑中包含受阶级利益左右或影响的意识形态,但也包含非意识形态的其它意识。一个马克思主义者,不必、也不应断定所有道德都必然是意识形态。⑨

英国牛津大学政治学和社会学资深教授卢克斯,在《马克思主义与道德》一书中剖析了马克思主义伦理与共产主义价值精神之间的关系,认为只有理顺这些关系,才能在伦理上和实践上都具有严格的逻辑,也才能使共产主义事业兴旺发达。卢克斯认为,在马克思那里有一种鲜明的反差,这种反差体现在对资产阶级法权(Recht)中公民权利的谴责与对共产主义社会解放道德的提倡之间。由此,他把道德区分为权利的道德和解放的道德两个概念,并认为,解决马克思主义对道德的态度中凸显的矛盾,其路径在于,把权利的道德指责为意识形态的和不合时宜的,而把解放的道德采纳为自己的道德。⑩

事实上,对马克思文本中的“反道德现象”持批判态度的人为数不多,英国曼彻斯特大学政治学荣誉教授杰拉斯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在他看来,马克思在其文本中显现的“反道德论”和隐含的以正义为价值与标准的道德立场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甚至马克思本人都没有察觉到自身思想中的这一矛盾。杰拉斯反对辩证法在解读与理解文本时所起的作用,并认为那些试图以辩证的眼光来看待这一矛盾的学者是在使用“辩证法的诡计”,而无益于任何问题的解决。(11)

三、何种道德价值是马克思的思想中所固有的

英美学者在对马克思思想研究中列举了诸多道德价值,其中,正义与自由是最主要的两种。

1.关于正义

杰拉斯在《把马克思带入正义:答疑与补续》一文中认为,“马克思与正义”这场争论所围绕的核心议题(或者说分歧的两个主要层面)是:(1)为什么马克思在其著作中经常以‘掠夺’、‘盗窃’、 ‘侵占’等词汇表述资本家的剥削?事实上,以资本主义的标准,资本主义的剥削并不是盗窃,而是与资本主义的所有制与贸易原则相适应的。(2)如果不诉诸某种超历史的正义原则,那么,何种标准能够用以衡量马克思所描述的那种优于资本主义和各阶级社会中的分配方式?在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社会中,这一分配方式能够以人的自我实现为目的,使生产资源、自由、机会得到合理分配,从而使社会成员利益的获得与损失得到普遍的协调?(12) 杰拉斯还指出,马克思的正义原则是一种超越历史的普遍性原则。马克思既不能以资本主义的正义原则作为批判资本主义社会的道德尺度,也无法以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道德作为对资本主义社会进行道德批判的价值来源。其原因在于,如果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道德可以成为批判或评价资本主义的价值依据或标准,那么,是何种尺度赋予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道德这种评价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由此,杰拉斯断言,马克思的思想中必定存在着某种超越历史的,即超越具体社会形态的超验的正义原则。该原则体现为一种关注人际间自由与自我实现的分配标准。

普林斯顿大学政治学博士胡萨米在《马克思论分配正义》一文中对伍德等人的“反道德论”立场提出了批判。他认为,马克思指责资本家占有剩余价值是“掠夺”、“盗窃”,表明在马克思看来,资本家没有权利占有剩余价值,这种占有是错误的、不公正的。因此,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无疑包含着明确的正义标准。胡萨米进一步指出,在马克思那里,从道德上评价某一种生产方式,并非只能用该生产方式内的道德规范(尤其是该生产方式内占统治地位的道德规范)。表现在正义问题上,并不是每一种正义标准都内在于特定的生产方式中。胡萨米把道德社会学看作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组成部分,认为道德观的多样化基于一定社会中的阶级结构。由此,在马克思那里,作为被压迫阶级的无产阶级会在其生活环境中生成和发展自身的批判意识与革命意识,并通过其思想家和代言人表达出来。无产阶级及其代言人用无产阶级的正义标准去批判资本主义的分配是正当的。(13)

作为马克思主义分析学派的领衔人物,英国牛津大学经济学与哲学教授科亨在《自由、正义与资本主义》一文中认同胡萨米的立场,但阐述了不同的理由。科亨认为,许多马克思主义者之所以拒绝讨论正义,是由于他们缺乏一种有关正义的正确理论。在他看来,正确的正义理论应建立在一种自然权利理论的基础上,“自然(道德)权利的语言就是正义的语言。无论谁,只要他严肃地提及正义,就意味着他必然承认存在着自然权利。”由此,他将自然权利界定为“不仅是那些合法的权利,而且是以道德作为基础的那些权利。”科亨进而指出,马克思的思想中明确包含着这种以自然权利为道德基础的正义价值,并且,正是由此出发,马克思提出废除资本主义私有制的论断。换句话说,马克思颠覆私有制的思想是基于把人们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看做一种自然(道德)权利,而不以社会需要的合法性为基础。(14)

美国北卡罗来纳州州立大学哲学荣誉教授范德威尔(Donald van de veer)在《马克思的正义观》一文中认为,讨论马克思的道德观问题,有两点是可以肯定的:(1)马克思(与恩格斯)的理论决不是道德无涉的;(2)马克思在道德观上的相对主义主张与他的伦理绝对主义立场并不矛盾。范德威尔认为,马克思的确持有某种类型的绝对主义道德观,即:任何道德原则必须经得起理性的评价,从原则上讲,道德原则的合理性是可以在某些给定的道德原则中被证明或推论的。从这一意义上说,马克思的正义原则建立在他对某些基本规范性原则的理性评价基础上。因而,在马克思那里,正义既具有伦理相对主义的真理成分,同时也具备跨文化的、普遍意义上的有效性。(15)

2.关于自由

美国著名伦理学家麦金太尔(Alasdair Macintyre)曾在《伦理学简史》一书中就马克思的伦理道德观发表过自己的看法,其中一些观点成为其后继者在相关问题上的基本立场。麦金太尔认为,自由是马克思思想的中心概念,并且,马克思这一概念的精神实质来源于黑格尔。不过,与黑格尔不同的是,马克思的自由概念较少关注黑格尔个人主义哲学意义上的观念的自由,而是把自由的本质与基础置于社会史与经济史上的实践的自由。因此,在马克思那里,对自由概念的批判与社会改造的实践是并行不悖的。(16)。

美国乔治敦经济伦理学会主任、教授布伦克特的《马克思的自由伦理学》,是当代英美马克思主义伦理道德观研究中涉及自由问题的重要著作。布伦克特在书中认定,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谴责是以一种自由伦理观为中心的,这种自由伦理观集中体现在个人的自我决定上。布伦克特把马克思的自由概念与资产阶级的自由概念区分开来。在他看来,资产阶级的自由概念是一个政治的、个人的、消极的概念,它仅表现为个人不受社会的强制。与此相反,马克思的自由概念与人类解放和人类自由相关联,是一个社会的、集体的、积极的概念,体现为个人在与他人合理且和谐的关系中自我发展的生活。(17) 因而,自我决定的自由观是马克思伦理学的中心。这种自由不仅是道德概念,而且也是本体论概念,是一种存在方式,是理论和实践的统一体。布伦克特把这种自由观看作马克思衡量人和社会发展的标准。

四、马克思的道德观是隶属于何种伦理学理论类型的

在提炼和阐释马克思思想中的道德价值后,英、美学者试图以此为基点,归类或重建马克思主义的道德理论。不过,这种归类与重建工作基本上是以西方伦理学的理论类型为基础的。因此,在英、美学者的研究中,马克思的伦理思想及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或者被打上目的论的烙印,或者被盖上道义论的图章。

在对马克思伦理思想的目的论理解中,学者们的阐释又可分为功利主义和德性论两类。

加拿大多伦多大学哲学教授艾伦,是英语世界中最为激进地把马克思看作功利主义者的学者之一。她在《马克思与恩格斯的功利主义》中提出,在马克思看来,共产主义比资本主义更能满足人的需要和偏好。马克思认为,无产阶级长期利益的实现比短期利益的实现更为重要,也就是说,他将无产阶级长期的整体利益作为衡量历史进步与社会发展最终的价值标准。在这一意义上,马克思的伦理道德观,乃至整个马克思主义,是以大多数社会人群——无产阶级——的整体利益最大化为最终评价标准与原则的。(18) 因此,马克思的道德观以及马克思主义是真正的功利主义。

美国著名伦理学家布坎南在《马克思与正义》一书中认为,马克思把人类历史首先看作满足人类需要的活动,并以此作为惟一的标准来评价与之相关的各种活动。在马克思那里,资本主义制度之所以受到谴责,在于这一制度无法更好地满足人类需要;共产主义之所以终将实现,则仅仅因为它能更好地满足人类需要。因此,人类需要的满足程度,构成了马克思评价历史进步的最终标准。换言之,需要的满足与最大化成为马克思理论中的根本原则。在这一意义上,马克思的思想接近于偏好功利主义(preference utilitarianism),马克思主义的伦理学是功利主义的。(19)

在非功利主义的目的论中,马克思往往被刻画为一个亚里士多德主义者。持此种立场的学者大多认为,与亚里士多德一样,马克思以人类某种目的的实现作为自身道德观的核心,并且,此种目的通常被表述为幸福和自我实现。

美国艾弗格林学院荣誉教授纳塞尔(Alan G.Nasser)在《马克思的伦理人类学》一文中,从伦理学意义上把马克思看作一个亚里士多德主义者。在他看来,马克思实际上将人类目的与功能的实现作为最终的价值标准。因此,对人类而言,这些目的与功能具有终极意义。他认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根植于本质主义(人的本质)的传统,马克思运用的推理形式正是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运用的形式。就此而言,马克思的社会批判理论中显然内涵着一种建立在规范人类学基础上的伦理要素。其核心在于,以一种人的概念作为衡量或批判人的现存状态之标准。(20) 由此,马克思的道德理论被纳塞尔刻画为一种“历史改良的自我实现的伦理学”。

在将马克思视为道义论者的学者中,美国普林斯顿大学政治学博士佩弗是最典型的代表。佩弗在《马克思主义、道德与社会正义》一书中指出,虽然在马克思的思想中,自由、人类共同体与自我实现都是基本的道德价值,但是,马克思并非以这些善价值的最大化作为最终标准,而是以某种所谓“人的尊严”原则嵌入到这些善价值当中,以寻求这些善价值平等地分配给每个社会成员。这种“人的尊严”原则强调,自由、人类共同体与自我实现的价值最大化必须受到“每个人所应该享有的尊严”的限制,否则,就无法协调每个人的自由与自我实现。佩弗强调,这种具有平等主义分配价值的“人的尊严”原则是马克思道德理论的核心与最终评价标准。由此,马克思的道德理论是一种混合的道义论。(21)

五、研究马克思的伦理思想应采用何种方法

从方法上说,20世纪70年代后,英、美的马克思主义伦理研究大致可分为两派,即分析的马克思主义(analytical marxism)和人本主义的马克思主义(humanism marxism)。

分析的马克思主义主张,用分析哲学的研究方法研究并理性重建马克思主义及马克思主义伦理思想。在这种重建的过程中,马克思主义及其道德理论不断接受批评和挑战,不断与其它社会理论进行比较,以决定其是否依然能够指导现实的实践。按照分析学派的观点,理性分析和理性重建是进一步发展马克思主义及其道德理论的前提和基础。这一派别在英、美、加等国占据统治地位,并可进一步分为激进的分析马克思主义和温和的分析马克思主义两个流派。前者以埃尔斯特(Jon Elster)和罗默(John Roemer)为主要代表人物,主张运用数理逻辑、博弈理论、甚至数学模型等分析工具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和伦理学进行彻底的逻辑分析和经验还原,找出其存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办法,在此基础上,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和伦理学进行理性重建。后者则以尼尔森、科恩、伍德等人为主要代表,主张在日常语言的基础上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和伦理学思想进行分析和澄清,找出不适用的部分,发展其合理的部分,从而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和伦理学进行理性重建。(22)

人本主义的马克思主义将其研究建立在人本主义的基础上。这里的“人本主义”,意指研究“人的本质是什么”以及“人应该是什么”的理论。由此,这一派别又被称为“本质主义”(essentialism)、“完美主义”(perfectionism)或“幸福主义”(eudemonism)。这一派别主要根据20世纪30年代发现的马克思早期著作《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的一些思想来阐发马克思的伦理道德观,并将异化概念作为探讨的核心问题。该派学者大多认为,只要剥削存在,人的自由就不可能实现。社会主义社会就是要通过消除异化,实现人的存在与其本质的一致和谐。这就是所谓“伦理马克思主义”传统内的本质主义的观点。这一理论强调,人的本质是实现自己的目的,它将“是”和“应该”(“实然”和“应然”)联系在一起。在这一意义上,其思想与亚里士多德的幸福或福祉思想是一致的。人本主义的“伦理马克思主义”不仅与分析学派的马克思主义及其道德哲学不同,而且也区别于休谟和康德开创的伦理学传统。它强调自我的实现,将自我的充分发展看成社会伦理生活的关键。同时,人本主义的马克思主义将人的本质问题的研究同异化问题、心理学研究等结合起来,从而使其研究具备了更加丰富的知识和方法论资源。

六、几点简评

英国著名马克思主义史专家麦克莱伦曾指出,20世纪后半叶,西方马克思主义对马克思思想的解释史,是马克思的思想与在这些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知识倾向相妥协或融合的历史。(23) 在20世纪70年代后,英、美的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研究中,这一特征表现为,马克思主义分析学派以其特有的知识立场对马克思伦理思想的重建工作。尽管从总体上看,这一重建工作并不成功,但该派运用西方前沿知识,对马克思思想中道德资源的分析与解读却仍具有开创性价值。他们以新的方式对待马克思主义理论并提出了许多值得探讨的新问题,从而为深化马克思伦理思想及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研究提供了新的研究范式和知识资源。同时,我们也应看到,这一阶段的英美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研究中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1)在持分析马克思主义立场的英、美学者中,绝大多数忽视、否认或排斥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法在马克思伦理思想及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研究中的重要价值。从某种意义上说,拒绝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和辩证法要素,必然无法正确或全面审视马克思思想中的道德价值。在我们看来,偏重于学理分析与经验还原的英、美分析马克思主义狭隘地对待了辩证法的本质,过多地把辩证法局限于认识论领域而加以排斥,却放弃了它在历史唯物主义中的实践本质。由于缺乏辩证思维及脱离实践主题,“把握马克思”往往被规约为“认知马克思”,道德的规范本质在话语分析中被规约为一些元伦理问题。由此,道德的规范性仅仅体现在语言与逻辑的单一的规范性当中,而与其重要的实践本质分道扬镳。

(2)一般而言,那些反对以分析哲学立场对待马克思伦理思想的学者们,大多采用的是传统的道德哲学理论与方法。由于缺乏对社会科学前沿性知识的把握与深入思考,他们的观点往往缺乏说服力和创新力。对此问题,布坎南曾明确指出:“有一点是重要且需要强调的,即那些把对马克思主义的兴趣限制在道德问题上的哲学家们,如果忽视正在快速演进的理性选择与制度分析理论的发展,那将是危险的。这样做就等于忽视了马克思的一个重要的洞见,即任何值得思考的道德观念必定不是乌托邦式的。”(24)

(3)20世纪70年代以来,英、美马克思主义伦理思想研究涉及的领域相当广泛,主要关涉马克思的经济伦理、政治伦理与社会伦理思想。学者们试图在这些研究领域中提炼出某种具有普遍意义的规范性道德,并以此为基础,重建具有马克思主义性质的伦理学。不过,从结果上看,真正提出一套系统道德理论的学者并不多见,并且,少数学者的理论架构从本质上说是非马克思主义的。从这一意义上说,许多问题只是被提及或发现,而真正的解决还需要持续不断的深入探讨与研究。

注释:

① Allen W.Wood,The Marxian Critique of Justice.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Vol.1,No.3,Spring 1972,pp.244-282.

② 布坎南(Allen E.Buchanan)曾在此文发表15年后指出:“自从伍德那篇具有开创性的论文《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在1972年发表以来,大量关涉马克思哲学的著述惊人地涌现出来。如今,马克思的学说在英语国家政治哲学的普遍复兴中占据着显著的地位。”参见 Allen E.Buchanan,Marx,Morality and History:An Assessment of Recent Analytical Work on Marx,Ethics,Vol.98,No.1,October 1987, pp.104-136.

③ 需要说明的是,所谓道德价值与非道德价值之区分,反映了学者们对伦理道德理解的不同立场。基于不同立场,道德价值与非道德价值涉及的内容也不尽相同。如,有些学者把“自由”、“自我实现”等看做非道德价值,有些学者则将其看做道德价值。

④ 关于这场“马克思与正义”的争论,可参见杰拉斯两篇详尽的述评文章:The Controversy about Marx and Justice,New Left Review, 150,1985; Bringing Marx to justice:An Addendum and Rejoinder,New Left Review,195,1992.关于这场争论,余文烈在国内较早给予引介。本文在叙述过程中对照原文借阅了余文烈的部分译文,在此表示感谢。参见余文烈着《分析学派的马克思主义》,重庆出版社,1993年版。此外,关于马克思主义与道德的关系,可参见佩弗和王尔德的述评著作R,G.Peffer,Marxism,Morality and Social Justice,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0; Lawrence Wilde,Ethical Marxism and Its Radical Critics,London,MacMillan Press,1998.

⑤ A.Wood,Karl Marx,Boston,Routledge & Kegan Paul,1981,pp.126-128.

⑥ Richard W.Miller.Analyzing Marx:Morality,Power; and History,Princeton,N.J.,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4,pp.16-17.

⑦ S.Sayers,Analytical Marxism and Morality,Canad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Supplementary Vol.15,1989,pp.81-104.

⑧ Lawrence Wilde(ed.),Marxism's Ethical Thinkers,Introduction,Basingstoke,Palgrave,2001.

⑨ Kai Nielsen,Marxism and the Moral Point of View:Morality,Ideology,and Historical Materialism,Boulder,Colorado,Westview Press,1988,pp.3-6.

⑩ S.Lukes,Marxism and Morality,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5.

⑾ Norman Geras,The Controversy about Marx and Justice,New Left Review,150,1985.

⑿ Norman Geras,Bringing Marx to Justice:An Addendum and Rejoinder,New Left Review,195,1992,pp.3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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⒁ G.A.Cohen,Freedom,Justice and Capitalism,New Left Review,126,1981,pp.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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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70年代以来英美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研究的主要问题--从马克思与正义的争论谈起_伦理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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