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的税收对策研究_托宾税论文

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的税收对策研究_托宾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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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言

经济全球化使整个世界成为一个统一体,一国的繁荣离不开他国的经济发展、政治稳定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类社会也不断跨越空间障碍和社会障碍逐渐向全球化辐射扩展,世界发展进程的主要特点呈现出从传统分散封闭型向现代整体全球型演变,因而传统的以为国内公民提供公共物品的财政变成了提供全球性公共物品的新财政。

现在,一些最不发达国家仍然面临着财力严重短缺的问题,在许多发展中国家政府赤字已经到了无法维持的地步。1998年,全球最不发达国家的债务总额高达1540亿美元,是1980年的4倍;对每个最不发达国家来说,从1980年开始债务额每年都在显著增长。目前世界上仍有超过10亿的绝对贫困人口生活在每人每天1美元的标准之下;大约8亿人处于食物不安全状态,因为食不果腹而不能正常劳动、健康生活。更令人担忧的是,一些重债穷国的债务在政府预算中所占份额已经和教育支出相当了。道路状况恶劣、缺乏资金、缺少新技术以及日益严重的环境退化也对世界许多地区的贫困农民的生活造成了威胁,发展中国家每年有五百万至六百万人口的死亡与水源性疾病和大气污染有关。

为了促进全人类的和谐发展,在2000年9月召开的联合国千年首脑会议上,189个国家通过了《联合国千年宣言》。各国领导人就消除贫穷、饥饿、疾病、文盲、环境恶化和对妇女的歧视,商定了一套有时限但也能够测量的目标和指标。这些目标和指标被置于全球议程的核心,统称为千年发展目标(Millennium Development Goals,简称MDGs)。多数目标和具体指标依据20世纪90年代的全球局势制订,限定到2015年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为整个联合国系统为达成共同目标而一致努力提供了框架。

千年发展目标包括消灭极端贫困和饥饿、普及小学教育、促进两性平等并赋予妇女权利、降低儿童死亡率、改善产妇保健、与艾滋病毒/艾滋病、疟疾和其他疾病作斗争、确保环境的可持续能力、全球合作促进发展。具体说来,千年发展目标包括以下内容:靠每日不到1美元维生的人口比例减半,挨饿的人口比例减半;确保所有男童和女童都能完成全部小学课程,最好在2005年在小学教育和中学教育中消除两性差距,最迟于2015年在各级教育中消除此种差距;五岁以下儿童的死亡率降低三分之二,产妇死亡率降低四分之三,遏止并开始扭转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蔓延,遏止并开始扭转疟疾和其他主要疾病的发病率增长;将可持续发展原则纳入国家政策和方案,扭转环境资源的流失,无法持续获得安全饮用水的人口比例减半,到2020年使至少1亿贫民窟居民的生活有明显改善;进一步发展开放的、遵循规则的、可预测的、非歧视性的贸易和金融体制,满足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需要,满足内陆国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通过国家和国际措施全面处理发展中国家的债务问题,使债务可以长期持续承受;与发展中国家合作,为青年创造体面的生产性就业机会,与制药公司合作,在发展中国家提供负担得起的基本药物,与私营部门合作提供新技术,特别是普及信息和通信技术带来的好处。

目前实施千年发展目标的形势依然非常严峻。首先,各国的进展呈现严重不平衡之势。在除亚洲之外的世界其他地区,减贫行动进展迟缓,贫困状况甚至出现恶化。在一些国家有望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同时,许多国家特别是非洲国家,受到资金短缺、不利的自然环境和不公正的国际贸易政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落实千年发展目标的步伐远远落后于要求。如果不采取果断措施,它们将无望实现这些目标。其次,发达国家在履行对发展中国家的承诺方面也存在差距。尽管一些发达国家在减免发展中国家债务、提高官方援助等方面有所行动,但在实现将官方援助提高到国民生产总值0.7%的目标的时限问题上仍存在分歧,在过去的十几年中,对最不发达国家的援助在富国收入中所占比例不升反降。此外,国际社会在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贸易和金融体系,增加接受国际援助的发展中国家的自主权和参与权,营造对发展中国家有利的国际经济环境等领域的努力还有待进一步加强。①

要实现这些计划,资金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在全球范围内确定资金的来源更是受到世人的瞩目,因为它涉及世界各国的税收主权和税收利益。因此,如何合理有效地筹集到所需资金就成为能否顺利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关键。

二、筹集援助资金的国际办法

筹集对发展中国家援助资金的办法主要有两个:全球范围的以及局部范围的。后者包括资金的双向流动,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地区发展银行等。本文仅讨论全球范围或准全球范围的,可以达到这种水平的组织现在只有联合国。在联合国过去的援助项目中突出以下四个特点:一是包容性,即完全或主要以赠与或无息贷款的方式提供援助;二是从特定的捐助者处批量购买产品和服务;三是不受具体约束的限制,如IMF的贷款;四是不因接受捐助的国家政治取向而有所差别。但是,最近由于一些原因,联合国的预算情况十分紧张,其资助也只是杯水车薪。近年来,有人提出了许多征收全球性税费的新建议(如表1)。

表1各种在世界范围内筹集资金的办法

对所有或部分国际金融交易征税,从某种角度说,还包括

债券和其他金融衍生工具,这就是所谓的货币交易税

(CTT),变量是跨国资本

对进出口贸易总额征收的一般税

对特殊产品征税,如石油,更具体一点说是碳税

对国际间买卖武器征税

对邮政和电信收入征收附加费

国际彩票税

对国内税征收附加费(这是指对适用于最高一级累进税

率的收入征收附加费)

开征一些国家或地区性税收,如对奢侈品征税

对外太空的卫星征收“停留费”

对在公海开采矿物质征税

对在大西洋勘探、开采征税

对在公海捕鱼收费

对使用电磁波频谱收费

对国际航线征税,变量是对煤油征税

对国际海上航行的船队征税

环境/能源/运输相关的税种,碳税

对污染许可证的交易征税

地方自愿向国际机构中心缴纳的税

向最不发达国家发行特别提款权(SDR),或用于提供急需

的全球性公共产品(GPG)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销售黄金储备获得的收入

对互联网征税或者说是比特税

对跨国公司的盈利征税

对与健康相关的食品征税

以下我们就其中的一部分建议进行讨论:

(一)碳税(carbon tax)

碳税是指在全球范围内,对含有碳的石油、煤、天然气征收的间接税。

上世纪末,温室气体排放导致全球气候变暖的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人们意识到,如果不对过量排放的CO[,2]加以控制的话,将会威胁到人们未来的生存。与此同时,世界各国开始探索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有效手段。

从经济学的意义分析,“庇古税”(对排污行为征收的一种税,用于弥补污染造成的外部成本)较之其他控制手段,如排污标准、罚款,在同样的排污控制量的情况下,成本相对要低。碳税就是指“庇古税”,因CO[,2]的排放量与燃料的含碳量直接相关,因此按含碳量征税较为合理,于是人们将这一税种称之为“碳税”。碳税偏重效率原则,从中性立场出发,引导资源优化配置。用碳税来替代如收入调节税等现有税收,可以在总税收水平不变的情况下,达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的,并尽可能地减少对经济的扭曲。

联合国的一项报告显示按每吨碳21美元的方式征税,每年可以取得125,000,000美元收入。有人曾经估计按协议的要求,每吨应该征23美元,其中有20%来自美国。据联合国的国际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的数据表明,每吨碳征100美元,到2020年可以将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减少500万吨之多。当然这些计算假设的前提是税收是唯一的控制手段。税率越高,税收收入就越多,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也就越低。另外,较高的税收弹性将会使新技术在经济上逐渐普及,这种效应长期来看更为显著。

从技术层面上,征收碳税具有很强的可行性。受碳税影响的主要几种能源包括:煤、石油、煤油和天然气。税负将会反应在它们的价格中:碳的含量越高,最低税率越高。能源供货商将负责代征这笔税。税务机关将会直接在含碳燃料的销售过程中征税,这与增值税、销售税的征收一样简单易行。从分布来看,该税带有一定的累退性。因为低收入群体的平均税负要高于高收入群体,能源压力的增加,将使得低收入者使用能源更加困难。但是也有改进措施,尤其是将获得的税收收入用于资助穷人的项目。

然而开征碳税的主要问题不是技术上的,而是政治上的。碳税的征收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是兼具环境—经济—政治三重性质的国际问题。因为温室气体排放具有全球外部性,单在一个国家征收碳税,是无法实现帕累托最优的,需要各个国家的共同协作。然而从现实看,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又将限制本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国家的发展空间和发展前景。正鉴于此,才使得温室气体减排问题显得格外复杂,因而成为国际社会的热点问题之一。在2007年12月结束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制定出了“京都议定书”后所谓的寻求后京都时代的减排的巴厘岛路线图,提出了通过开征全球碳税的思路。②

总之,开征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碳税,是一种国际性的趋势。

(二)托宾税(Tobin Tax)/货币交易税(Currency Transaction Tax)

托宾税是指对现货外汇交易课征全球统一的交易税。有人说这是源于凯恩斯的思想,但事实上这一税种是美国经济学家托宾在1972年的普林斯顿大学演讲中首次提出的,他建议“往飞速运转的国际金融市场这一车轮中掷些沙子”。

最初,托宾税的建立是为了限制外汇交易市场的投机行为,从而使中央银行在浮动汇率制下能更好地保证其国内货币政策的实施。托宾税对经济发展的潜在促进作用要再过一段时间才会显示出来。最初设计这项政策时,只对所有的外汇交易征税。逐渐地,将扩展到其他投资者可能用于逃避货币交易税的领域,如资产。很难预测这种税的开征能带来多少收入,因为还不能预测外汇市场对开征该税会有什么反应。从表面上看,收入额将十分可观。外汇交易每天的交易额从1974年的150亿美元涨到1998年的14900亿美元。现货交易和外汇兑换从1989年到1998年一直持续上涨。欧元发行后,欧洲内部的货币兑换没有了,交易额下降。然而,小额税款的征收应该不会有太大流动性影响。有人预测说,假设征收0.2%的CTT会使交易额减半,每年带来3000亿美元的收入;即使只征收更低的税,并考虑到可能的逃税行为,按1996年的情况,也将带来相当可观的税收。大概有一半的交易是以美元进行的。征收托宾税的税收贡献率很不均衡:发展中国家的贡献率不到11%,所以在发达国家市场征收托宾税是比较合理的。

在1995年哥本哈根举行的世界反贫困会议上,“托宾税”第一次被列入正式辩论的议题。支持托宾主张的人指出,目前世界金融市场每天的交易量高达1.5万亿美元,其中跟商品和服务有关的交易量还占不到5%,而单纯靠汇率波动和利率差别谋求暴利的竟高达95%。如此猛烈、不受约束的投机行为必然给各个国家的预算、经济计划和资源配置造成混乱,而“托宾税”有助于减少汇率的脆弱性,削弱金融市场对国家政策的影响力,有利于维护政府在决定预算和货币政策方面的权力。以托宾税每年的征税基数75万亿美元,税率为0.2%计,每年约可征税1500亿美元,岂不是既有利于市场调控,又可用于救世的一大笔资源?③

除了托宾之外,托宾税已经得到很多专家的支持,法国、印度和马来群岛都对这种税表示支持。但同时也遭到了来自国际清算银行(BIS)、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发达国家中央银行的反对。考虑到这种税可能带来的巨额收入,从技术上说还应该对该税进行深入分析。对托宾税的关注程度这两年有很大的变化,在货币市场的混乱时期(如欧洲、墨西哥、东亚、阿根廷和俄罗斯的金融危机)关注度达到顶峰,在危机过后又有所消退。然而考虑到货币市场不稳定性越来越大,以及金融危机给一国可能带来的巨大损失,国际上对开征该税的热情一直在升温。但如果由某些国家单方面开征该税,就会导致资本的外流。如果某国对国内银行在世界各地的业务都开征该税的话,资金就会从这些银行流出。所以单方面开征托宾税是完全没有效果的。如果所有的国家都开征托宾税,外汇交易可能以国库券之名进行;如果对国库券也征托宾税的话,投资者可能选择进入股票市场等。这种转移什么时候会停止,取决于进入更为复杂的资本市场的成本和托宾税的税负大小。无论怎么样,开征该税都会带来一定的无效率,因为人们会为少缴税而寻租。

托宾税的一个重要好处是,通过控制汇率的变动幅度,可使中央银行(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中央银行)制定的货币政策能更好地实行。目前,发展中国家的货币要么实行固定汇率制,要么实行完全的浮动汇制,即使是政策上稍微有点变化,都会给外汇市场带来极大的压力。

当大多数经济学家都本能地质疑可否通过对国际金融交易征税来提高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时,托宾等人关注的是,发展中国家是否应该逐步放开资本性账户。完全的自由化必须以国内金融市场的充分发展、国际金融市场诚信体系的建立和宏观经济环境的稳定为前提。有人建议,在制定国际政策时,必须特别注意稳定的跨国资金流。较稳定的汇率市场能使储蓄资金更有效地进入投资领域,并带来高增长。

托宾税的征收对象是跨境资本交易(CBCT),课税依据是某国资本账户的资金流入。一些国家已经引入了该税,没有必要再进行国际合作,因为他们自己就可以征收。然而,考虑到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努力吸引资金流入,不愿意在本国开征该税,这就需要在国家之间进行一定的协调。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02年的全球经济展望,在2002年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的净资金流入就可能超过1560亿美元,全球的资金流入就更高了。即使是按1%的税率征税,净收入也可以超过20亿美元。然而,在全球范围内普遍开征该税对资金流动就不会有差别性影响,这样就不能降低汇率市场的风险性。

总的来说,对国际金融市场进行调节是十分必要,也是十分困难的。托宾税的开征将可以促进全球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也能为世界援助项目筹资。

(三)航空税

关于这种税的解释有很多种,如燃油税、机票税、机场使用费(在斯里兰卡已经开始实施)。

开征燃油税的收入是十分可观的,在1998年燃油的使用额高达500亿美元。据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的报告表明,采用25%的税率将会对燃油供给产生影响,但对需求的影响不大,同时每年会带来125亿美元的收入。估计到2015年,全世界的航油使用量将达到2550亿-4750亿升,即使是对燃油征收很低税率的税,也会带来巨大的税收收入。技术进步可以使航空业每年的能耗降低1%~2%,但是对航运业的需求每年将增加4%~6%。煤油等航油会排放二氧化碳、氧化氮、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水汽、氧化硫和其他浮尘。所以对此类燃料征税对环境也有很大好处。虽然目前飞机每年向大气释放的有害碳物质只占总额的3%,IPCC估计这个数额到2050年将会涨到15%。

下面我们重点介绍机票税:

所谓机票税即以所有的国际客/货运机票票价为基础征税,是基于空间使用征收的税。这种税有一个征收定额,按机票的价格或飞行的里程计征。开征机票税比较容易实行,可以由航空公司负责征收。虽然现在征收航空税会对航空业的需求造成负面影响,但IPCC估计未来对航运的需求增幅是很大的。在1990年到2050年,选择飞机出游的旅客将从现在的9%涨到36%,而空运业至少应该同比增长。

国际机票的税大致分为三种:离境税、过境税、入境税,个别国家还有其他名目的税。例如美国,除了有上述税以外,还有海关使用税、机场税、动植物免疫检查费等。当然也有些国家是不收税的,像中国、菲律宾等国家是不收税的。所以,如果从中国去日本,单程航线不缴税,但是返程则要缴税;而从日本到中国的单程航线是要缴税的,因为虽然中国没有出境税,日本也没有入境税,但日本有离境税。

1.机票税的征收办法。2005年7月,八国集团领导人包括欧盟四个成员国举行会谈,并发表声明指出他们坚信新的筹资机制将会有助于满足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资金需求,而且他们将会继续研究可适用的国际筹资工具,其中包括对机票征税来为发展计划筹资,并会派一个工作组来具体考察这些筹资机制的执行情况。经过一番在技术上和政治上的深度评估,最后会议决定将其讨论范围缩小,并固定在征收机票税上。对此项税收安排有关键的两点需要考虑:第一,对欧盟成员国是采取强制的方式还是采取自愿的方式;第二,对乘客是采取强制还是自愿的方式。根据这两个问题有四种主要的可行性方案:

强制—强制方式:在欧盟范围内强制要求欧盟成员国都对乘客征收机票税。

强制—自愿方式:在欧盟范围内强制要求欧盟成员国都参与征税,但对乘客采取自愿的方式。

自愿—强制方式:在全球范围内允许欧盟成员国自愿参与征税,但强制要求国内的乘客缴税。

自愿—自愿方式:在全球范围内允许欧盟成员国自愿参与征税,并在国内对乘客采取自愿的方式。

在以上的四种方式中有两种具有政治上的可操作性,即“自愿—强制方式”和“自愿—自愿方式”。

2.征收机票税的现实可行性。首先,征收机票税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困难或障碍。国际航空运输遵循《芝加哥公约》以及双边协议或协定,这些协议中没有任何一部禁止对机票收取固定税,无论是国内航线还是国际航线。因此,为了补贴国家总体预算,好几个国家(如英国、丹麦和马耳他)已经开始征收类似税款。欧洲准则和世贸协定同样允许征收此类固定税款,但条件是征收税款必须一视同仁。

其次,从经济角度看,机票税实际上是一项不会造成任何影响的税收。机票税征收的弹性费用总体上比较低,特别是对缴纳稍高税款的旅客来说(公务舱和头等舱),当然机票税本身的税率也不高。根据全球运输将会迅猛增长这一预测结果,我们认为征收机票税对旅游市场的需求所造成的影响很容易被吸收。在最坏的情况下,对需求的影响也将低于一年交通量的增长,而且机票税不会妨碍竞争。该机制建立在领土权的基础上,而不是国籍的基础上。不论飞机属于哪个国家的航空公司,只要从机票税计划参加国领土上的机场起飞,就应当收税。

最后,征收机票税几乎不存在逃税的可能。理论上说,旅客只要到没有加入机票税机制的国家领土上机场登机,就可以不缴税。实际上,这绝对是不可能的,因为机票税的税率非常低,而逃税的成本则大大高于机票税所征收的金额。

(四)比特税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互联网在多领域的全面推广,电子商务也得到了蓬勃发展。据有效数据统计,预计2006年,世界电子商务交易额将达到12.84万亿美元,占全球商品销售的18%。伴随着网络交易的发展,对电子商务的征税也日益引起世人的关注,成为国际税收领域的一个焦点,因为它涉及世界各国的税收主权和税收利益的重新分配。对电子商务的征税主要是基于税收中性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税收公平原则要求对同种应税商品,无论是以何种方式销售给消费者,都应征收相同的税收,不能因为销售方式的不同而税负不同。因此,如果对通过物理空间销售或消费的商品征税,而对通过网络媒介的商品不征税,这样必然会造成税负的不公以及对经济的扭曲,同时,这种税负的不公会导致更多的销售商采取这种方式避税。

“比特税”方案最早是由加拿大税收专家阿瑟·科德尔提出的,荷兰经济学家卢克·苏特领导的一个欧盟指定的独立委员会于1997年4月提交的一份报告中也建议开征“比特税”,即对网上信息按其流量征税,对全球信息传输的每一数字单位(bit)征税,包括网上传递的无经营行为的信息,如对数据收集、通话、图像或声音传输等的征税。电信公司可以通过电话线、电缆、光纤、卫星记录每次电子交易中信息流量的比特数,并对其课税。而对网上信息按其流量征税同样是可行的,并且这项收入是相当可观的。但该计划遭到了很多国家的强烈反对,如美国在1998年颁布了《互联网免税法案》,明确规定对电子交易不征税。除了对阻碍网络发展的顾虑以外,对电子商务征税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障碍:

1.常设机构的认定。现行税法对常设机构的定义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的固定场所(包括管理机构、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及作业场所等)。而电子商务却是通过信息网络以电子数据信息流通的方式在全世界范围内进行并完成的各种商务活动,它根本没有任何税法定义中的常设机构,这就给传统的常设机构定义带来了挑战。2000年12月22日,经合组织的财政事务委员会发布了其对经合组织税收协定范本第5条注释的修订,认为满足以下条件的服务器构成企业的常设机构:服务器必须是处于企业的支配之下,服务器必须是固定的,企业的营业必须是全部或部分地通过服务器进行,服务器所进行的活动不属于准备性或辅助性的活动。但这种对电子商务中常设机构的认定仍然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和主观因素。对于电子商务中常设机构的认定,目前尚无定论。

2.“比特税”主要是对网上信息的流量征税,而这种按流量计税是不区分信息性质的,如对货物销售和网络免费服务以相同标准征税,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同时,商品的价值和网络信息流量是不成正比的,有的网络产品流量很大但价值不高,有的产品流量不大但价值很高,这同样造成了税负的不公平。

3.对课税对象性质的认定比较模糊。在电子商务中,产品或服务都是通过网络进行传递,这种产品或服务到底是属于什么性质,商品、劳务还是特许权?这都是很难确定的,也很难有一个确定的标准来衡量。由于对商品或服务的分类直接关系到税务方面的处理,上述问题给税务机关开展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

因为担心比特税的开征会阻碍因特网的发展,克林顿政府继续坚持不对因特网征税。但是,如果该税的收入可以用来弥补穷国和富国之间的“数字差距”,反而可以促进因特网的发展。有人指出,按每人每天发100封邮件,10千字节的文件1美分的比例开征,即使是在1996年,此税带来的收入就高达700亿美元,如此可观的收入对MDGs无疑是极具吸引力的。

(五)国际贸易税

这是基于国际贸易开征的税。该项税收收入的多少将取决于国际贸易对该税的敏感度。据WTO的数据表明,2000年国际贸易总额达到62000亿美元。如果国际贸易对税收的弹性是5%,在2000年也有589亿美元的收入。随着这些年世界贸易的迅速增长,该项收入也应该增长得很快。

国际贸易税是由勃兰特委员会(Brandt Commission)作为维护国际经济秩序的一部分提出的。但是考虑到该税的开征将会减少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对其发展产生负面影响,该税的开征并没有得到很多支持。然而,考虑到OECD国家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例,这项税是累进的。该税带来的收入对发展中国家的补偿大于损失。

(六)武器交易税

此税的税基是国际武器销售收入。国际武器销售量在1999~2000年间达到250-300亿美元。即使考虑到由于征税带来的交易量的减少,5%的税率将会带来10-15亿美元的收入。

这项税由联合国一些机构提出并得到了广泛的支持,包括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发展计划委员会,勃兰特委员会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因为此税可以减少国际武器交易,减少国际紧张度。然而,各国出于国防安全考虑,可能不会停止在军备上的竞争。

(七)国际公共产品使用费

如何就使用国际公共产品征税问题,有很多的建议。如对海洋和大气过度使用的征税,地球同步卫星的使用。这些建议是由联合国的一些机构和环境组织提出的。

以使用海洋运输为例,船主现在已经就使用航路和码头缴纳费用,这些费用主要是用于维护码头和相关的基础设施。有些学者曾建议按吨位或排污量来征税,这会使船主主动减少排污量。这一建议是将征税的多少和船舶的承载力大小相连。这项措施还有一个环保的好处是,承载力大的船舶往往会承担更多的捕捞工作,而捕捞工作会对环境造成破坏。所以对油轮和货轮的征税应该按船舶的承载力而定。为了使费用的征收更加有助于控制污染,我们还可以按船舶的发动机的功率(千瓦)征税,因为大功率的发电机造成的环境污染往往也更加严重。小型的船舶和实施一般业务的船只承载力较小,但功率却比油轮和货轮大,低承载力的影响应该在最后的计算中予以剔除。也因为小型的船舶和实施一般业务的船只经常运送昂贵的货物,对这些大功率的船舶征收费用也是可以理解的。

(八)其他措施

另一个资助发展中国家的收入来源是使最不发达国家享受新的特别提款权。SDR是在1973年被首次引入的,它占世界贸易和国际资本流动的大部分。可以让发展中国家中的最不发达国家享受更多的SDR。然而此项计划得到的支持十分有限。另一个做法是出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一些黄金储备,此措施可能帮助减少重债穷国的债务,或优化IMF的结构调整。IMF在上个世纪90年代末尝试过这种做法,但由于黄金产出国担心黄金价格下降而进行强烈的反对,此项措施被迫中止。

最后,还有一种用现有国际金融机构收入对全球征收机构进行补偿的方法,包括使用避税地的资金等。这类国际金融管理机构不仅故意忽视政府的征税要求,而且还维持或任由南北国家在全球经济中的不平等状况扩大。现在全世界大约有300个此类的机构(包括巴林岛、开曼群岛、泽西和新加坡)提供低税负和严格保密的服务。有人估计离岸银行持有大约5万亿美元的存款,这些存款没有负担任何税收,即使缴纳了也很少,逃避了管制。这使富人们享受了一种歧视性优待,每年因为洗钱、腐败和逃税的收益达到了1-1.6万亿美元。④2002年在墨西哥的蒙特雷召开的联合国“为发展筹集资金”的会议上就呼吁发展中国家在动员本国的资源同时,建立“公正有效的税制和税务管理”,防止本国的资本外流,确保必要的动员国内储蓄的内部机制。

三、税收征管

目前,已经列出的许多经济成本不高,却可以为世界发展筹集百万亿资金的办法。但是,这些收入的来源地不同,在地理位置上千差万别,而且征管机构差别也很大,从海关局到中央银行,再到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等等。如何建立征收的协作机制、设立补偿方式、设计资助计划、规范收入的使用方法、保证相关资料的可说明性和其他相关责任等是十分困难的工作。

以托宾税的征收为例,必须确定该税什么时候征——合约签订的同时,将业务入账时,还是交易最终完成时。也必须确定,由谁来缴纳该税,缴给什么机构。同时,该税的征收必须简便,其课征对金融市场的影响必须很容易确定。有人建议在合约签订的同时纳税义务形成,因为账簿的登记地不确定,因此不能成为征税的基础。之所以不在结算阶段确定应税额,是因为很多收入在结算时会被处理掉,这样税基就小了,且一国范围内的结算系统可能不能揭示一些隐藏的交易。在欧洲进行的一项购进美元的交易事实上却可以处理成在欧洲进行的以美元支付的交易。也有人建议在结算时,更确切一点说,是在支付时缴纳税款,因为外汇交易技术的改进使结算可以更好地充当税基。伦敦以地理位置和时区位于亚洲和美洲之间的优势所形成的“自然垄断”地位是不会因为开征货币交易税而失去的。因此实施任何一个方法在伦敦都是可行的。结算系统的高度集中性,使后者的使用就会非常简便。虽然大多数国家有他们自己的外汇交易结算系统,大范围地推广逐笔总额交割(GTRS)可以成功地将货币交易税的开征时间定在结算阶段。

征收国际税不论从哪方面来说都是十分复杂的。鉴于联合国组织的规模已经非常大了,我们迫切需要一个新的国际组织来处理这一系列的事情。我们建议成立一个类似世界发展组织的组织,该组织的职责是选择开征的税种、设定税率、确定税基,通过一些组织合作(征收货币交易税的中央银行和征收国际贸易税的海关局等)来实现税款的征收,并计划如何对缴纳税款的国家和组织进行一定的补偿。

世界发展组织必须有得到大家普遍认可的章程来保证所征收的税款将用到实现计划的发展援助计划中去。从财政的理论角度看,当征税(如碳税和托宾税)是为了纠正外部性行为时,所征税款应该一次性分配完。也有人认为,如果为了实现收入中性,由于开征这种税造成的收入的扭曲效应应该比其他扭曲性税收(如所得税)小。这是一个一箭双雕的好事——开征该税不仅可以降低负外部性,还有可能降低其他的扭曲性税收。

即使是在发达国家,为减少环境破坏而开征的税所取得的收入的绝大部分已经用在了环境治理上。我们争论的是,这部分收入能不能部分地用于其他方面——资助发展中国家。

指定税金用途从效率的角度来看,不一定是最佳的,但在对资助项目还有些怀疑的发达国家看来,在世界发展组织框架下指定税金的用途就很有必要。更严格一点说,要求指定税金的用途是因为本文涉及的税收收入大部分都是从发达国家的经济活动中筹集的,这些国家为什么要向世界发展组织之类的组织提供资金呢?发达国家为什么不可以用这笔收入减少自己国家的税收扭曲效应呢?为什么诸如美国和英国之类的国家对象货币交易税等税的开征热情不高?

得到广泛认可的章程将是世界发展组织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鉴于一些国际税是纠正外部效应的,有必要分配一些收入专门用于降低外部性。如开征碳税和航空燃油税取得的收入将被用于为航空业开发更为环保的能源,资助更环保的技术在全球范围内的普及,这不仅限于发展中国家。

世界发展组织可以通过指定一些特定的用途来确立其处事准则,如将税金指定用于解决已经很严重的全球问题上,这些帮助的效果通常是无法具体衡量的。涉及的项目包括:(1)对最不发达国家的债务减免,这样他们可以在没有巨额外债的压力下维持自身发展;(2)资助灾后重建工作,如健康灾害(艾滋、疟疾、肺结核、水媒传播疾病等在发展中国家爆发次数多、持续时间长的疾病);(3)人口增长;(4)预测旱灾、防治随之而来的饥荒,从而避免人道主义危机的出现。由单个发达国家或几个国家组织来承担这些项目的支出,其结果往往是久久达不成协议且资金也不足。但是如果通过开征国际税来筹资,负担就会被分摊,还有诸如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汇率市场的不稳定性等好处。世界发展组织应努力得到发展中国家的认可,设计出一系列可行的方案和实施战略。世界发展组织分配资金以满足世界和发展中国家需要的方法是十分复杂的,包括分配的金额大小、资助项目的类型和规模、监督机制、对全球性公共物品的投资规模、资金分配的规则等。这都是章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WDO的国际救助金支出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世界发展组织分配国际援助资金是基于两个严格的前提:一是在资金拨付之前,建立一个投票机制来决定一些运营和程序上的事宜。这些事项包括:(1)税基、税率及其综合考虑。(2)对国家税务机构、中央银行、国际机构和其他征收税款的机构的补偿方案。(3)对每个项目支付资金的数额,如环保技术的改进。(4)监督收入和支出的流向,以及存在问题的地区。(5)确定向发展中国家拨付资助金的大小,这主要有两种形式:其一,必须确定向最不发达国家分配的解决公共卫生的基本资金,确定对最不发达国家部分债务减免,控制灾病的资金和提高人均资本与对贸易恶化的补偿也很重要;另一个重要的因素是针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计划。二是确立世界发展组织项目援助计划的预算分配规则。在确定该规则时争议很大,但是通过政府间助款,我们已经可以看到一些进展。一般来说,政府间组织是为了满足不同的利益标准的,如分配的有效性。支持特定准则是为了缓和:(1)纵向财政不平衡,这要求各低级政府的日常收入和开支基本相等。(2)横向财政不平等,这是众所周知的均等化补助金(Equalization Grants)的基础,这类助款基于的准则有:需求、能力和当地政府的努力程度。“需求”是由人口和当地政府的形式来表示的;“能力”是低级政府能够筹措到的收入总额;“有效程度”是指助款可以多大程度激励低级政府去筹集资金。将这类标准应用于政府间助款本身就是存在一定的问题的,如果将此类标准应用于世界发展组织,问题会更加严重。然而,一些基本的原则还是可以阐明的。首先,只有人均GDP低于一定的标准时,该国才可能得到助款。其次,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需求”可以通过人口和人均收入来衡量,我们可以建立一个衡量此种需求的指标。再次,筹集资金的能力可以通过税收占CDP的比率等因素来确定。发展中国家税收占GDP的比值低于国际平均水平的,其筹措税款的能力可以视作是比较弱的,因此可以获得额外的补助金。然而,这种助款还应该用于刺激提高税款的筹集能力。如果一国的税收占GDP比重的移动平均值一直是增加的,那么即使它还是低于平均值,该国还是被认为在筹措税金方面做出了努力,并应该给予额外的奖励金。所有的国家都应该提出具有可信度的改革措施,来提高宏观经济的稳定性和税收占GDP的比重。

[注]

①新华社关于2005年9月14日至16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的联合国首脑会议的评论,见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05-09/13/content-3484702.html.

②美国总统经济顾问委员会前主席曼昆等都主张使用全球碳税解决减排和可持续发展问题,见 One Answer to Global Warming:A New Tax By N.Gregory Mankiw,New York Times,September 16,2007.

③http://lianzai.culture.china.com/books/html/750/3821/34077.html.

④hap://www.globalpolicy.org/nations/launder/haven/2007/0912offshor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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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的税收对策研究_托宾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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