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2015年在园幼儿死亡事件计分析与解决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对策论文,幼儿论文,事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有研究显示,中国儿童意外事故占其死亡率的26%,已成为儿童的第一杀手。近年来,在园幼儿死亡事件屡见报端,已经成为一个愈发严重的教育问题和社会现象,引起了政府与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重视。分析在园幼儿死亡事件类型、死亡人数、受害者年龄、城乡区域位置、当事幼儿园办园性质与合法性、事件发生时间等,有助于发现和掌握在园幼儿死亡事件的影响因素及内在规律,对于预防在园幼儿死亡事件的发生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数据采集与分析工具 由于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当事幼儿园对在园幼儿死亡事件通常讳莫如深,本研究无法全面掌握全国在园幼儿死亡人数的准确数据,只能从有限的官方报刊公开报道的在园幼儿死亡事件探寻我国在园幼儿死亡事件的特点和规律。为保证所选取的在园幼儿死亡事件具有代表性,本研究采取目的性抽样中的最大差异抽样策略,按照城乡地理位置、办园性质等维度对2010年1月~2015年9月期间的全国在园幼儿死亡事件进行检索。同时,为保证数据的真实性与可靠性,只选取其中经过官方报刊公开报道或转载的事件,对未经证实或当事人个人发布的事件予以剔除,最终筛选出85例具有代表性的真实事件作为本研究的分析对象。 对本研究获得的所有数据,均采用SPSS21.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一是利用简单描述性统计,分析事故类型、死亡幼儿数、受害幼儿年龄、事发原因、事发时间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二是运用单因素方差分析,检验在园幼儿死亡事件在城乡之间、合法园与非法园之间是否存在显著性差异。 二、研究结果与分析 (一)在园幼儿死亡事件类型、死亡人数和年龄分布 如图1所示,在11种类型的在园幼儿死亡事件中,“窒息死亡”(含午睡时死亡、校车内窒息死亡、窒息死亡事故)共计42例,占事件总例数的49.41%,在所有死亡事件类型中居于首位;其次是“校车交通事故”(13例),占事件总例数的15.29%;排名第三的是“食物中毒”(6例),占事件总例数的7.06%。 但是,从事件造成的死亡人数来看,“校车交通事故”直接造成68名幼儿死亡,占到死亡总人数的43.03%。如将间接因素考虑在内,在所有事件中,与校车相关的31例事故共造成87名幼儿死亡,分别占事件总例数和死亡总人数的36.47%和55.06%。 从幼儿死亡年龄角度进行统计,在园幼儿死亡事件中死亡年龄明确的幼儿共76人,死亡年龄不详的幼儿共82人。如图2所示,在死亡年龄已知的76名幼儿中,2岁死亡幼儿共14人,占死亡总人数的18.42%;3岁死亡幼儿共28人,占死亡总人数的36.84%;4岁死亡幼儿共15人,占死亡总人数的19.74%;5岁死亡幼儿共15人,占死亡总人数的19.74%;6岁死亡幼儿4人,占死亡总人数的5.26%。总体而言,在园幼儿意外伤害事件比例随幼儿年龄上升呈下降趋势,与徐韦的研究结果一致。造成这种态势的直接原因是,随着幼儿年龄的增加,幼儿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逐渐加强,故意外损伤的发生也随年龄增长而有所下降。 此外,导致不同年龄幼儿死亡的事件类型亦有所不同。以3岁幼儿为例,如表1所示,在已统计的死亡事件中,“午睡时死亡”“窒息死亡事故”“校车内幼儿窒息死亡”等窒息死亡是3岁幼儿死亡事件的主要类型,占3岁幼儿总死亡人数的71.43%。 (二)不同类型在园幼儿死亡事件的成因分布 如表2所示,因安全防范意识低,如“教师疏忽、违规操作、失误”造成的幼儿死亡事件共计42例,占事件总数的49.41%,是造成在园幼儿死亡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其中,又以“教师疏忽”为主,占事件总数的30.59%;因安全管理水平低,如“安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善、事故处理技能缺失”造成的幼儿死亡事件共计25例,占事件总数的29.41%。由此可见,幼儿园安全管理漏洞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统计结果进一步显示,政府监管力度不足和政府部门间监管职责定位不清是造成在园幼儿死亡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在85例事故报道中,有14例明确报道了政府相关部门曾在事故发生前对当事幼儿园实施过监管,但事故仍然发生,这说明政府监管力度存在不足;有18例均未报道政府相关部门在事发前后对当事幼儿园的监管举措,说明存在明显的监管缺失。另外,53例事故报道均指出了政府相关部门存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三)在园幼儿死亡事件在城乡维度上的分布 如图3所示,在所有在园幼儿死亡事件中,当事幼儿园属于农村幼儿园的有45例,占总数的52.94%。当事幼儿园属于城镇幼儿园的有40例,占总数的47.06%。 仅从事件例数分析,城乡幼儿园不存在显著差异,但对城镇和农村在园幼儿死亡事件造成的幼儿死亡人数进行单因素方差分析,可以发现二者存在显著差异(F=5.514,sig=0.026<0.05)。这说明与城镇相比,农村幼儿园在园幼儿死亡事件导致的后果更为严重,与已有研究发现农村幼儿园安全问题突出的结论一致。 (四)在园幼儿死亡事件在幼儿园办园性质与合法性上的分布 由于大量“家庭作坊”式民办园的存在,民办园幼儿安全问题一直为人诟病。本研究结果也显示,民办园在园幼儿死亡事件共79例,占事件总数的92.94%,是公办园的13.17倍;在事件导致死亡人数方面,民办园共造成149名幼儿死亡,占死亡总人数的94.30%,是公办园的16.56倍。另外,由于学前教育资源总量严重短缺和学前教育管理体制不健全等原因,民办园中有大量的“非法幼儿园”,此类幼儿园多存在监管的漏洞,所以媒体和社会民众往往在在园幼儿死亡事件发生后,多将矛头指向此类非法民办幼儿园。但本研究对合法民办园与非法民办园造成的幼儿死亡人数进行单因素方差检验,发现二者之间并不存在显著差异(F=0.023,sig=0.879>0.05)。 可见,不管是合法民办园还是非法民办园,在园幼儿死亡事件的后果都较为严重,安全问题突出。所以,政府相关部门不仅要通过办园资格审查和审批途径规范民办园,更需要加强对民办园的监督和管理。 (五)在园幼儿死亡事件发生时间分布 在年度维度上,从2010年到2015年上半年,在园幼儿死亡事件数总体上呈倒“U”型发展趋势。如图4所示,2010~2012年,在园幼儿死亡事件数总体上呈增加趋势,2012年达到顶峰;2012~2015年在园幼儿死亡事件数呈下降趋势。这可能与2012年《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颁布和贯彻落实有紧密联系。 在月份维度上,如表5所示,部分事故类型与事发月份具有一定的相关性,如17例午睡时死亡事件中有12例均发生在天气偏冷的月份,如1月份(1例)、3月份(4例)、10月份(1例)、12月份(6例)。15例校车内幼儿窒息死亡事件发生在天气较热的5~9月份,如5月份(2例)、6月份(2例)、7月份(4例)、8月份(3例)、9月份(4例)。 (一)学前教育管理体制缺陷是导致在园幼儿死亡事件频繁发生的根本原因 当前我国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存在如下问题:其一,政府职责总体定位不清晰。相关政策对政府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应发挥的主导作用缺乏明确规定,不少地方政府将“政府主导”狭义地理解为“政府办园”,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政府对民办园的财政支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其二,政府部门间职责定位不清。虽然国务院《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首次明确规定了教育、卫生等政府部门在发展学前教育事业中的职责,然而由于该政策对各部门之间的权责及其配置规定不到位、不合理,导致权责交叉、多头管理、缺位越位、批管分离等问题突出。例如教育、民政、工商等多个部门都可以审批民办园的注册申请,然而民政和工商等部门只负责民办园注册审批而不负责资格审查和监管,由此造成批管分离、多头管理、缺位越位等诸多问题。其三,幼教管理机构不健全,专职管理人员严重不足。国家教育督导团曾于2004年派出督查组对北京、河南、山东、江苏、吉林、湖南等6省开展幼儿教育专项督导检查,结果发现除北京外,其他五省中许多市、县没有专门的幼教管理机构和人员,无力履行基本的管理职能。本研究的统计分析结果也显示,在85例事故中,只有14例明确报道了政府相关部门曾对当事幼儿园在事故发生前进行过监管,仅占总事件数的16.47%。而在这14例事故中,虽然政府相关部门履行了监管职责,但事故仍然发生,这进一步说明政府部门对幼儿园的监管存在严重缺陷,至少监管力度与效果明显不足。 (二)在园幼儿死亡事件造成的幼儿死亡人数存在显著的城乡差异 本研究统计分析结果发现,在园幼儿死亡事件造成的幼儿死亡人数存在显著的城乡差异,其主要原因有:第一,城乡经济失衡导致农村幼儿园办园经费短缺。在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和发展格局背景下,由于农村地区经济长期滞后,造成农村学前教育财政经费严重匮乏,学前教育发展基础薄弱。第二,城乡学前教育资源配置失衡。在城镇化发展进程中,城镇学前教育吸纳了大部分教育财政经费和优质师资,城镇学前教育资源在数量和质量上远远高于农村,而农村学前教育没有被充分重视。第三,城乡幼儿园师资配置存在巨大差距。在师资数量上,城乡幼儿园专任教师班均人数差异明显,2013年农村幼儿园平均每班专任教师为0.66人,而城镇幼儿园为1.49人。在师资质量上,幼儿园教师的学历是评价师资质量的重要指标。2010年,我国城市专科及以上学历幼儿园教师占其总数的比例为66.19%,而农村教师队伍中此比例仅为11.52%。农村幼儿园教师数量的匮乏使教师工作负担过重,难以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保护到所有幼儿的安全,同时其低学历也使得教师难以为农村幼儿提供有基本质量保障的保教服务。 (三)民办园是在园幼儿死亡事件发生的主体 据2014年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全国幼儿园总数为20.98万所,其中民办园13.93万所,约占总园数的2/3。在本研究选取的85例在园幼儿死亡事件中,发生在民办园的事件有79例,占总事件数的92.94%,可见民办园是在园幼儿死亡事件发生的主体。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民办园教育经费的匮乏和投资的逐利化。我国民办园缺乏制度化的社会融资渠道,也难以获得国家公共财政的资助,仅靠办园者投入和学杂费维持,因此部分民办园采用低成本、低收费、低质量的运营模式,没有能力和动力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基础设施设备的更新与维护,同时也难以聘请和留住高素质的幼儿园教师。此外,民办园作为一种民营资本,其投资具有逐利化的特点,即在保障正常办学的情况下,还要保证办园的盈利性。这使得民办园为逐利而不得不降质,从而必然会滋生诸多安全隐患,事故多发也就不难理解。二是民办园内部安全管理制度的缺失或执行不力。有研究指出,一些农村民办幼儿园并没有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饮食卫生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一些规模较大的农村幼儿园尽管墙上张贴了基本的规章制度,但普遍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安全制度形同虚设。本研究统计分析结果也显示,在79例民办园发生的在园幼儿死亡事例中,有16例是因为民办幼儿园缺乏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有46例是因为民办园教师疏忽、违规操作、管理不善等造成的。这折射出民办园或缺乏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或对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力。 (四)在园幼儿死亡事件在时间分布上具有一定的规律性 分析、研究和把握安全事件发生的规律,是完善幼儿园安全管理的基础。本研究在统计月份维度与在园幼儿死亡事件数量关系时发现,每学期开始和结束的3月份、5月份、9月份、12月份是在园幼儿死亡事件的高发期,这也就意味着政府和幼儿园在学期初和学期末都应开展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工作。在季节月份方面,冬春季节是校车交通事故(69.23%)、窒息死亡事故(71.43%)、午睡时死亡(70.59%)、摔跌死亡(60.00%)等事故多发期。其中,冬春季节易发大雾、雨雪冰冻天气,是影响校车交通安全的主要自然因素;冬春季节地面积水结冰是诱发幼儿摔跌死亡的主要自然因素;冬春季节幼儿午睡时所盖的厚被子是影响午睡时死亡事故频发的主要外在因素。夏秋季节是校车内幼儿窒息死亡事件(83.33%)的高发期,可见夏秋季节的高温炎热气候是影响校车内幼儿窒息死亡事件发生的主要自然因素。有实验表明,校车封闭车窗门后,在太阳暴晒下车内温度可高达58摄氏度。不过,本研究认为气候因素仅仅是导致在园幼儿死亡事件发生的外部诱因,而不是决定性的关键因素。学前教育管理体制不健全、政府监管缺失或监管力度不足才是在园幼儿死亡事件频繁发生的关键,幼儿园内部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力才是主要的直接原因。 五、解决对策 (一)完善幼儿园安全管理法制建设,明确监管主体权责,建立健全学前教育管理体制 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在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起着领导、组织、协调、保障、监控等重要作用,是保障政府切实履行发展学前教育职责的重要条件。基于我国当前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存在的诸多问题和幼儿园安全事故多发的现状,本研究认为首先应建立健全学前教育管理法制体系,加快推进《学前教育法》的立法工作,通过法律明确规范中央与地方政府在发展学前教育事业中的教育经费投入、协调、管理、指导等具体行政行为;其次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教育部新置校园安全管理司,专职负责校园安全宏观监管工作,同时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置校园安全处,配备专业人员,全权负责幼儿园安全监管工作;再次应制定并严格执行学前教育质量责任制度,在加强对幼儿园安全监管力度的同时,更要突出对幼儿园安全建设的指导与引领。此外,在制定幼儿园安全评估标准和幼儿园年度督导考核制度时,还应将落实幼儿园安全监管责任纳入到对各级政府的年度绩效考核中。 (二)构建政府部门间协同合作机制,实现幼儿园安全监管成效最大化 虽然国务院办公厅在2003年出台的《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应“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幼儿教育联席会议制度”,但该文件在性质上属于规范性文件,缺乏强制的法律执行力,这使得政府同级部门的协同合作往往表现出随机化和非常态化的弊端,同时还受到部门间职责不清、权责交叉等问题的影响。因此,在制定《学前教育法》的过程中,还应对负有幼儿园安全监管职责的教育、公安、司法、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的职责权限做出明确规定,并完善行政问责制,将部门间协同合作纳入可量化的问责指标体系中。而为突出教育行政部门在幼儿园安全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和行政执法权,还应同时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共同商讨和解决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 (三)构建县域内幼儿园安全事故监测信息数据库,打造“预防—监测—预警”一体化的管理网络 “事件”后的安全监管与处理固然重要,但“事件”前的预防、监测与预警则更为重要。为此,应构建县域内幼儿园安全事故监测信息数据库,全面打造“预防—监测—预警”一体化的管理网络,具体来说应从以下方面着手:第一,应建立县域幼儿园安全防范网络,实行联防群治制度。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应建立由教育、公安、卫生等部门参与的幼儿园安全联防协作工作小组,分别挂靠在县(市、区)教育局和乡(镇、街道)政府之下。然后,由该工作小组委派幼儿园安全督察员驻村(社区),按照学期初与学期末定期及平常不定期相结合的安全督察制,重点对农村园、民办园安全工作进行轮回巡视,督促农村园、民办园按照要求在校车、房舍、大型玩具、幼儿午睡环境、饮食卫生等方面自查自纠,责令安全问题突出的农村园、民办园限期整改。第二,应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构建县域内幼儿园安全事故监测信息数据库,同时建立健全与之相配套的幼儿安全事故上报制度,将域内幼儿园安全事故监测信息实行入库管理,及时向存在安全隐患的幼儿园发出事故预警。在幼儿园安全事故信息数据采集方面,应实行幼儿园、家庭、政府三位一体的上报机制,这样既可避免幼儿园虚报、瞒报和家庭虚假上报等问题的发生,又可以规范幼儿园内部安全管理行为、提高家庭参与幼儿园安全管理的责任意识。第三,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托上述数据平台,每年定期多次发布域内幼儿园安全事故信息分析报告,并将此报告作为当事幼儿园年审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对安全事故频发和安全隐患严重的幼儿园实行“一票否决制”。2010~2015年园林儿童死亡事件分析及对策_幼儿园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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