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东道国制度重要吗?,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东道国论文,发展中国家论文,中国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中国经济发展,中国对外直接投资(Outward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以下简称OFDI)问题备受关注(Buckley et al.,2008)。中国外贸盈余和外汇储备的增加,使得中国OFDI大量增加。目前全球FDI主要发生在发达国家之间,而流入发展中国家的FDI相对较小。中国OFDI不仅进入发达国家,也是发展中国家的主要资本供给者。发展中国家拥有潜力较大的消费市场、亟需开发的自然资源和廉价劳动力。这是发展中国家吸引FDI的主要优势。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的投资软、硬环境仍有较大缺陷。如,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在“制度软环境”和基础设施等配套服务方面仍有较大差距。这是阻碍发达国家FDI进入发展中国家的主要原因之一。作为对外投资的后来者,近年来中国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大量增加。如表1所示,中国OFDI主要流向了发展中国家,且增速极快。2003年中国对发展中国家的OFDI为26.49亿美元,而到2010年增加到了581.64亿美元,8年增长了接近22倍,年均增长约70亿美元。虽然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中国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比重下降,但仍然占中国总投资的80%以上。因此,中国OFDI主要流向了发展中国家,是发展中国家的主要资本供给者。
近年来,中国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问题引起了学术界的普遍关注(Broadman,2007; Besada et al.,2008; Cheung et al.,2011)。但是,从实证角度来研究该问题的文献却不多。因此,我们迫切需要了解中国OFDI在发展中国家的分布特点。由此,本文基于2003~2010年中国对发展中国家的OFDI数据,利用Heckman两阶段选择模型,研究了中国OFDI在发展中国家的区位选择问题。除了考察市场和资源等传统因素外,我们重点考察了东道国制度对中国OFDI的影响。制度风险是限制FDI进入发展中国家的主要因素之一。然而,现有研究不仅表明东道国制度对FDI有显著影响,而且表明制度的绝对差异对FDI也有影响(Habib and Zurawicki,2002)。同时,以往研究都是基于发达国家的对外投资。中国OFDI有其自身特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中国OFDI的主体是国有企业。而中国国有企业有“特定所有权优势”,如软预算、低息贷款等。第二,中国国有企业有“双重动机”。中国国有企业不仅有利润最大化动机,也有“非市场动机”(Morck,2008)。第三,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国内的市场和制度环境有特殊性。但与发展中国家却有较多的相似性。如法制缺陷和腐败等制度问题。因此,以往研究理论是否适用于中国,有待进一步检验。
与以往研究相比,本文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全面考察了东道国制度对中国OFDI的影响。我们从政权稳定性、监管质量、政府效率、腐败控制和法制等角度全面考察了东道国制度对中国OFDI的影响。第二,考察了制度的绝对差异对中国OFDI的影响。我们利用双边制度的绝对差异检验了中国OFDI的“制度接近性”。第三,基于中国与东道国的制度差异,考察了中国OFDI的制度偏向性。第四,利用Heckman两阶段选择模型解决了样本自选择(Sample Self-selection)问题。第五,利用2003~2010年中国OFDI数据。本文数据有两个优点。首先,该数据是中国商务部以OECD—IMF标准统计的,包含利润再投资,因而数据较为精确。其次,考虑到了中国OFDI的最新动向。全球金融危机后,中国OFDI面临的国内和国际环境发生了变化,因而中国OFDI的结构和趋势也发现了相应变化。所以,我们使用该数据捕捉到了这一变化趋势,使得结论更具时效性。总之,本文加深了对中国OFDI的认识,为中国企业投资发展中国家提供了一定参考价值。
接下来的结构安排为:第二部分为文献回顾;第三部分为模型设定和数据说明;第四部分为模型检验和结果分析;最后为全文总结。
二、文献回顾
本文的文献回顾主要从东道国制度对FDI的影响展开。Blonigen(2005)总结了近年来有关FDI区域选择的相关文献。他认为东道国制度影响FDI的机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制度环境恶劣增加了投资者资产被剥夺的风险,因而减少了投资的可能性。如产权制度的缺陷阻碍了投资。第二,规范市场运行的制度缺陷将增加投资成本,因而减少了投资活动。如寻租、腐败等问题增加了投资成本。第三,制度缺陷往往导致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如司法体制、政府效率和监管等)质量低下,因而影响投资的预期收益。基于发达国家的FDI,从最近的实证研究来看,Wei(2000)、Globerman和Shapiro(2003)、Asiedu(2006)和Gani(2007)都认为东道国制度的优劣与FDI正相关。值得注意的是,Habib和Zurawicki(2002)利用7个发达国家对89个国家的FDI数据研究发现,双边制度的绝对差异与FDI负相关,即FDI不仅取决于东道国制度的绝对水平,也取决于制度的相对差异。他认为母国和东道国制度的绝对差异越小,则双方更加容易适应彼此的交易规则和制度环境,因此有利于FDI的增加。从现在的经验事实来看,我们发现全球FDI主要发生在发达国家之间。而发达国家之间的制度差异较小。这从经验事实上验证了Habib和Zurawicki(2002)的结论。然而,并不是所有研究都支持以上结论。如Hines(1995)和Henisz(2000)的研究并没有发现东道国制度和FDI的显著关系。特别是Benassy-Quere等(2007)认为,上述研究存在内生性问题,因而结论是有偏的。然而,Benassy-Quere等(2007)使用了新数据,并克服内生性和多重共线性问题后,其结论却支持传统观点。由此可见,以往研究基本认同东道国制度质量对FDI有正向影响,而制度的绝对差异对FDI有负向影响。但是,以往研究的FDI母国都是发达国家。这些国家的特点是企业市场化运作和国家制度优越。然而,中国的制度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再者,中国国有企业具有“双重动机”和“特定所有权优势”。因此,上述理论是否适用于中国值得商榷。
从目前有关中国OFDI的实证文献看,东道国制度只是作为中国OFDI规避风险的参考因素,并没有就该问题进行系统研究。由于中国OFDI的“特殊性”,东道国制度对其影响是否与传统理论预期一致呢?Buckley等(2007)利用1984~2001年中国对49个国家的OFDI数据研究了中国OFDI的区位分布特征。他们发现东道国越腐败,则中国OFDI规模越大。同样,Kolstad和Wiig(2010)利用2003~2006年中国对104个国家的OFDI数据也研究了相似问题。Kolstad和Wiig(2010)的结论进一步支持了Buckley等(2007)的观点,并认为中国OFDI进入非OECD国家有显著资源寻求动机,而且东道国制度越差,中国资源寻求型OFDI规模越大。Cheung等(2011)利用中国对非洲的OFDI数据研究认为,东道国腐败和法制缺陷对中国OFDI有正向影响。但是,Cheung和Qian(2009)利用1991~2005年中国对50个国家的OFDI进行研究时,并没有发现东道国制度对中国OFDI有显著影响。同时,Amighini等(2011)利用2003~2008年的中国OFDI数据进行了分行业检验,发现东道国制度对中国OFDI的影响取决于具体行业。他认为东道国制度对投资制造业的中国OFDI没有显著影响,而对于投资资源行业的中国OFDI,其结论与Kolstad和Wiig(2010)一致。总结中国OFDI的文献,就东道国制度而言,与传统理论相比,中国OFDI有“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第一,东道国制度越恶劣,中国资源性投资越多。第二,中国OFDI的“制度风险规避”不明显。
从国内研究来看,已经有部分学者研究东道国政治风险和制度对中国OFDI的影响。传统观点认为,东道国政治风险不仅给投资者未来收益带来潜在不确定因素,也加大了投资者产权被非法剥夺或侵占的风险。因此,东道国政治风险对FDI的进入有负面影响。那么中国的OFDI是否与理论预期一致呢?事实上,韦军亮和陈漓高(2009)、高建刚(2011)和王海军(2012)等人的研究发现东道国政治风险与中国OFDI是负相关的。他们的研究认为中国的OFDI符合传统理论预期。从制度风险来看,董燕等(2011)利用中国对非洲的OFDI数据研究了中国对非洲投资的决定因素。他们发展非洲国家的制度环境对中国OFDI不显著。邓明(2012)利用中国2003~2009年对73个国家的OFDI数据研究发现,发展中国家的法制制度对中国OFDI有正向影响,而发达国家的法制制度则是不显著的。同样,宗芳宇等(2012)利用上市企业2003~2009年的对外投资数据,研究了双边贸易协定和制度环境对中国企业OFDI的影响。他们发现双边贸易协定有助于弥补东道国制度缺位,因而促进了中国企业OFDI。因此,综合国内研究来看,还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没有深化和细化制度因素对中国OFDI的影响。第二,没有考虑到东道国发展水平的差异而导致的制度对中国OFDI影响的差异。第三,普遍存在样本选择随意性。因此,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化和细化研究东道国制度对中国OFDI影响。
总之,虽然上述研究加深了我们对中国OFDI的认识,但是还存在以下问题。首先,现有研究还没有全面考察东道国制度对中国OFDI的影响。其次,现有研究结论混杂。就目前研究来看,还未就东道国制度对中国OFDI的具体影响达成共识。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跨国公司的企业所有制和国内经营环境都有较大差异。特别是母国制度,中国有较大的“特殊性”。而这种“特殊性”导致中国OFDI可能与发达国家FDI有所差异。因此,发达国家的FDI理论是否适用于中国值得进一步检验。针对上述问题,我们选择制度环境与中国比较接近的发展中国家作为样本,系统研究东道国制度对中国OFDI的影响。因此,在中国企业大规模“走出去”的背景下,我们展现了东道国制度对中国企业投资的影响,因而是有意义的。
三、模型设定与数据说明
(一)Heckman模型
在收集数据时,我们发现中国OFDI在很多东道国是不连续的。即某些年份为零,甚至为负投资。那么如何处理这些为零或负的投资呢?目前绝大部分关于中国OFDI的实证研究都将这些值忽略了。显然,如果将这些样本剔除或忽略,将不可避免导致估计结果有偏。原因就在于,只有当中国的OFDI为0或负是随机发生时,忽略或剔除这些样本才可能不会造成偏差。而事实上并非如此。中国在东道国的投资为0或负,并不是偶然现象,而是根据东道国经济和制度环境变化,所做出的投资决策。因此,如果忽略了这部分样本,那么中国OFDI大于零的样本是一个自我选择样本(Self-Select Sample),而不是随机样本(Random Sample)。这种非随机的样本筛选本身就导致了有偏估计(Coe and Hoffmaister,1998)。
针对样本选择的偏差问题,Heckman(1979)构造了两阶段选择模型,从而解决了该问题。为此,我们采用Heckman(1979)两阶段选择模型,将中国OFDI的投资决策分为两阶段。即是否投资和投资多少。第一阶段是Probit投资选择模型。首先观察中国是否投资受哪些因素影响。第二阶段是修正的投资数量模型,进一步观察中国投资的数量受哪些因素影响。具体模型为:
关于内生性问题。以往研究表明母国和东道国的经济环境与FDI存在双向因果关系。因此,可能导致内生性问题。所以,我们将母国和东道国的经济变量滞后一期,以解决内生性问题。具体见模型设定。需要说明的是,我们没有将制度变量滞后一期。原因如下:首先,中国在东道国的OFDI相对规模较小,还不至于影响东道国制度;其次,制度演化是一个长期过程,短期内变化不大。因此,东道国制度是外生的。
(二)模型设定
我们的基准模型采用投资引力模型(Anderson,1979)。同时,在投资引力模型中加入所需研究的变量。具体模型如下:
同时,为了检验东道国制度对中国资源寻求型OFDI的影响。我们参照Kolstad和Wiig(2010),加入交互项ins×nr(东道国制度和资源密集度的交互项)。具体见检验。最后,为了检验制度的绝对差异对中国OFDI的影响,我们参照Habib和Zurawicki(2002)及Benassy-Quere等(2007)的做法,模型引入adiffins(制度的绝对差异)。如果adiffins的系数显著为负,则验证了Habib和Zurawicki(2002)的观点,说明制度的绝对差异与FDI负相关,则中国OFDI具有“制度接近性”。根据制度所包含的变量,adiffins具体包括4个变量,分别为adiffge(政府效率差异)、adiffrq投资监管差异)、adiffrol(法制差异)和adiffcc(腐败控制差异)①。
(三)指标度量
(1)距离度量。双边距离衡量了投资的距离成本。以往文献都采用不变的海运距离,但有缺陷。如距离成本是变化的,且取决于航运成本等因素。因此,为了克服上述缺陷,我们采用蒋殿春和张庆昌(2011)的方法,用双边距离和国际油价的乘积表示距离成本。双边航运距离数据来自Mayer和Zignago(2011)测算的贸易距离。该数据库提供了225个国家双边贸易的航运距离。其中以不同测算方法提供了4组贸易距离,本文采用第三种,即根据主要人口或经济聚集地进行加权而计算的距离。其测算公式为:
(2)资源密集度。参照Buckley等(2007)及Kolstad和Wiig(2010)的方法。东道国资源密集度定义为:东道国油气和其他矿物资源出口占总出口比重。这两组数据均来自WTO贸易统计数据库。
(3)制度度量。基于数据的可获得性和时间序列的完整性,我们参照Kolstad和Wiig(2010)及Amighini等(2011)的研究,制度数据来自世界治理指标(Worldwide Governance Indicators,WGI)。我们采用5项指标,分别从政权稳定、政府服务效率、投资监管、法制和腐败等5个方面,全面衡量了东道国制度环境。具体为:政权稳定性(Political Stability)、政府效率(Government Effectiveness)、监管质量(Regulatory Quality)、法制规则(Rule of Law)和腐败控制(Control of Corruption)。世界治理指标将各国的6项指标计算评分,分数越高表示该国制度环境越好③。
(4)制度差异。制度差异对中国OFDI的影响是本文研究的重点之一。制度差异是从制度质量角度衡量两国制度质量的差异。例如,中国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制度差异可能较大,而与发展中国家的制度差异较小。参照Habib和Zurawicki(2002)及Benassy-Quere等(2007)的研究,我们用中国与东道国制度差异的绝对值来衡量双边制度差异。如上所述,具体包括4项指标。
(四)数据来源
本文样本来自全球107个发展中国家④。从投资总量来看,占中国所有对外投资的80%以上。因此,本文样本选择具有代表性。
各国GDP、人均GDP和GDP增长率数据均来自联合国国民账户数据库(National Accounts Main Aggregates Database)。该数据库提供了各国1970~2010年的国民账户数据。本文选择以2005年不变美元价格为基准。中国对外投资数据来自中国商务部《2010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该公报提供了2003~2010年中国OFDI数据。由于该数据以当前美元价格计算,将其折算成2005年不变美元价格。
四、模型检验和结果分析
在正式检验之前,先报告各主要变量的相关系数,以观察是否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具体见表2。从表2可知,检验变量与引力模型核心变量的相关系数最大为0.6,其他变量均在0.6以下。因此,可以认为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基于严谨起见,我们进一步考察了膨胀方差因子(Variance Inflation Factor,VIF)。我们发现VIF都较小,因而进一步确认不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就异方差问题,我们主要采取两个方法解决。首先,从数据质量入手,对标准差较大的变量取自然对数。取自然对数极大压缩了方差,从数据源头控制了异方差问题。其次,检验时采用稳健标准差(Robust)得到Z值。Robust标准差与普通标准差相比,得到的Z值要小,结论更加可信,因而剔除了异方差对Z值的干扰。就Heckman模型的估计方法,目前主要有“两步估计法”(Two-Step Estimation)和极大似然估计法(MLE)。但是,与“两步估计法”相比,极大似然估计法更有效率。因此,我们采用极大似然估计法。
(一)初始检验
初始检验是对模型(4)和(5)的基本检验。具体见表3。首先看LR检验(似然比检验),从LR检验看,除方程(1)外,Mills逆显著,说明存在样本自选择问题,因此用Heckman模型有效。从模型检验看,引力模型的核心变量与传统理论预期一致。Ln(cgdp)(中国GDP)显著为正,说明中国GDP与对外投资显著正相关。这表明随着我国经济规模扩大和企业实力增强,我国的OFDI规模扩大。Ln(hgdp)(东道国GDP)显著为正,说明中国OFDI有市场寻求动机。东道国市场规模越大(GDP越大)则中国OFDI规模越大。Ln(hpgdp)(东道国人均GDP)和Ln(hggdp)(东道国GDP增长率)的系数符号和显著性不稳健,说明它们对中国OFDI的影响不明显。这表明东道国市场机会和市场潜力对中国OFDI的影响可能不明显。Ln(dis)(东道国距离)显著为负,说明中国OFDI与距离成反比。上述引力模型的核心变量与传统理论预期一致。总之,中国OFDI与双边市场规模正相关,与离东道国距离负相关。nr(东道国自然资源)在第一阶段不显著,而在第二阶段显著为正。这说明东道国资源不影响中国OFDI是否进入,但影响其投资规模。对这可能的解释是:东道国资源是吸引中国OFDI的必要条件。但中国是否投资还取决于其他条件,如东道国制度风险等。因此,通过基准检验,我们得到如下结论:中国OFDI进入发展中国家有市场和资源寻求动机。
从制度变量来看,ps(东道国政权稳定性)在第一阶段显著为正,而在第二阶段不显著。这说明东道国的政治稳定性影响中国OFDI是否进入,但不影响投资规模。这表明东道国的政治稳定性是中国OFDI进入的前提。东道国政权动荡,将会导致产权保护和外资政策等缺失或缺乏连贯性,从而损害投资者利益。这不仅会加大未来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也会对投资者产权构成威胁。从经验事实看,如果东道国政权不稳定、民族矛盾恶化和恐怖袭击繁多,那么中国OFDI肯定会较小进入这些国家。因此,政权稳定性对中国OFDI是否进入有显著影响。与ps 一样,rq(东道国监管质量)在第一阶段显著为正,而在第二阶段不显著。这说明东道国监管质量影响中国OFDI是否进入,但不影响投资规模。该结论与传统理论预期一致。东道国监管质量越好,越有利于跨国公司开展投资活动,因而促进了FDI流入。
rol(东道国法制)在第一阶段不显著,而在第二阶段显著为负。这说明东道国法制质量与中国OFDI的规模负相关,即东道国法制越不健全,中国OFDI反而越多。这与传统理论预期相反。传统理论认为东道国法制缺陷会增加FDI的投资成本,因而抑制了FDI的规模。具体而言,规范市场运行的法制缺陷将会增加FDI的投资成本和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如外国投资者可能需要通过“非市场行为”去疏通“规则障碍”,因而需要花费额外成本和精力,从而增加了投资成本。而产权保护的法制缺陷则会增加外国投资者产权被侵犯的可能,因而也抑制了FDI。本文结论与Wei(2000)、Asiedu(2006)和Cuervo-Cazurra(2006)的结论相反。但与近期有关中国OFDI的研究却有相似之处。如Buckley等(2007)及Kolstad和Wiig(2010)。对此,可能的解释有以下几点。第一,中国OFDI的“特殊性”。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在市场化进程和法制方面都有一定差距。由于国内市场化不完全和法制缺陷的存在,导致中国企业更有可能或更加熟悉利用“非市场行为”寻租。因此,中国企业在法制不完善的东道国具有“特定优势”(Child and Rodrigues,2005; Yeung and Liu,2008; Morck et al.,2008)。同时,由于国内市场本身存在较为严重的“非市场行为”,就会导致中国企业在国外进行“非市场行为”的道德和经济成本较低(Kolstad and Wiig,2010)。所以,通过“非市场行为”而建立起的“关系网络”替代了正式制度,为中国企业带来了“便利”(Park and Luo,2001;Tong,2005;Shafter et al.,2007)。同样,Habib和Zurawicki(2002)也认为制度接近的国家更加熟悉彼此的交易规则,因而对FDI有正向影响。所以,我们发现东道国法制缺陷反而增加了中国的投资规模。第二,东道国法制问题。东道国法制越健全,可能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制越健全。严格的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法增加了中国企业的投资成本。所以,这也可能导致了中国对法制较好的发展中国家投资较少。第三,投资空间问题。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起步较晚,法制制度风险小且有投资潜力的国家可能早被欧美跨国公司占据,因而中国企业的投资空间有限。所以,上述3个原因可能导致了中国OFDI偏向法制较差的发展中国家。需要说明的是,由于ge(东道国政府效率)和cc(东道国腐败控制)都不显著,所以表3没有报告。
(二)制度与资源寻求
由于资源开发带来巨大租金,引发资源丰富国家的腐败和寻租效应,从而导致制度环境恶劣(Robinson et al.,2006)。因此,资源丰富的国家往往制度环境恶劣。这给中国OFDI带来不确定因素。但是,中国资源型OFDI主要由大型国有企业完成。这些企业具有特定“所有权优势”,所以抗风险能力较强。同时,这些企业还担负着保障国家资源供应的“非市场动机”。因此,基于中国企业的“特定所有权优势”和“非市场动机”,东道国制度对中国资源寻求型OFDI有何影响呢?中国企业的投资行为是否与西方跨国公司一致呢?这值得我们关注。具体见表4。首先看LR检验,除方程(2)外,都在1%水平上显著,说明使用Heckman模型有效。从核心检验变量看,东道国资源和制度的交互项(nr×ps、nr×rol、nr×cc、nr×ge和nr×rq)在第一阶段不显著,而在第二阶段显著为负。这说明东道国制度质量负向影响中国资源寻求型OFDI的规模。即东道国制度环境越差,中国资源寻求型OFDI规模越大。该结论与传统理论预期不一致。但与有关中国OFDI的研究结论却惊人相似。如Kolstad和Wiig(2010)及Amighini等(2011)等。他们认为,由于中国国有企业的“特殊性”,导致中国资源寻求型OFDI偏向制度较差的资源丰富国家。对此,可能的解释有以下几方面。第一,投资机遇问题。中国作为资本输出的后来者,投资空间有限。制度优越的投资市场已经被西方跨国公司占据。而对于制度风险较大的国家,西方跨国公司投资较小。具体而言,制度环境相对较好的资源丰富国家,如南美和中东部分国家,早已被西方跨国公司占据。而制度环境相对较差的资源丰富国家,如非洲部分国家,西方跨国公司也迟迟不敢大规模投资。因此,就全球来看,剩下有潜力的资源投资市场,制度环境往往较差。所以,中国企业能够获得的投资机会,制度风险往往较大。其次,中国企业的特殊“激励”。诚如Kolstad和Wiig(2010)所言,中国制度环境与欧美国家相比差距较大,但与发展中国家却有较多的相似性。因此,中国企业更加熟悉“非市场行为”的技巧。而在制度越差的国家,进行“非市场行为”的经济和道德成本则越低。因而中国企业可能更容易适应制度较差国家的投资环境。最后,中国企业的“特殊性”。中国OFDI的主体是国有企业。而国有企业具有“非市场动机”和特定“所有权优势”。因此,中国企业对东道国的制度风险可能有更强的“容忍度”。总之,经过检验我们发现中国资源寻求型OFDI偏向制度环境恶劣的国家。这是中国OFDI较大的“特殊性”。其他变量与初始检验一致,这里不再详述。
(三)制度接近性检验
Habib和Zurawicki(2002)认为,制度差异较少的国家更加容易接纳彼此的制度环境和交易规则,因而制度差异小可以促进双边FDI。例如,在腐败严重的国家中,企业更加熟悉如何“行贿”以获得超额租金。因此,这类企业在腐败严重的东道国投资就具有“特定优势”(Habib and Zurawicki,2002)。Kolstad和Wiig(2010)认为,中国企业在制度环境与中国相似的国家具有特定“激励和优势”。他们认为,中国企业可以利用熟悉的“非市场技巧”疏通东道国规则,利用“关系”代替正式制度,从而获得市场上的“便利”。因此,中国企业偏好与其制度相似的东道国。传统理论也预测制度的绝对差异与FDI负相关。那么中国企业的行为是否与传统理论预期一致呢?这需要我们进一步检验。具体见表5。首先看LR检验,除方程(3)外,其他LR检验都在1%水平上显著,因而采用Heckman模型有效。从核心检验变量看,双边制度的绝对差异(adiffrol、adiffcc、adiffge和adiffrq)在第一阶段不显著,而在第二阶段显著为正。这说明双边制度的绝对差异不影响中国OFDI是否进入,但却正向影响其投资规模。这与传统理论预期相反。如Habib和Zurawicki(2002)的“制度接近论”。但是,该理论基于发达国家的FDI。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有一定“特殊性”。这说明以往理论未必适用于中国OFDI。表5的检验结果就证明了这一点。因此,我们发现双边制度的绝对差异正向影响中国OFDI的投资规模,即双边制度差异越大,中国OFDI的投资规模越大。为什么中国OFDI会呈现如此特点呢?对此一个可能的解释如下:Habib和Zurawicki(2002)的研究是基于发达国家FDI,全球FDI主要发生在发达国家之间,而发达国家之间制度差异较小。故Habib和Zurawicki(2002)研究发现FDI的“制度接近性”。但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如表1所示,中国的OFDI主要流向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的制度都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制度呈现较大的“差异性”。故,我们没有发现中国OFDI的“制度接近性”。其他变量系数和显著性与初始检验一致,这里不再详述。
(四)制度偏向性检验
上节检验中,我们发现双边制度差异与中国OFDI成正比。如是我们自然要问,中国OFDI是偏向比本国制度好的国家,还是差的国家呢?就此,我们进行了制度偏向性检验(见表6和表7)。adiffrol在rol>-0.413的样本中,第一阶段不显著,而在第二阶段显著为正。这说明对于法制优于中国的国家,双边制度的绝对差异与中国OFDI的投资规模正相关。即中国OFDI偏向法制比本国更好的东道国。adiffrol在rol<-0.413的样本中第一、二阶段都不显著。因此对于法制劣于中国的东道国,中国OFDI的制度偏向性不明显。同样,adiffcc在cc>-0.535的样本中第一阶段不显著,而在第二阶段显著为正。这说明对于腐败控制优于中国的东道国,双边制度的绝对差异与中国OFDI的规模正相关。即中国OFDI偏向腐败控制比本国更好的东道国。而对于adiffcc在cc<-0.413的样本,都不显著。因此对于腐败控制劣于中国的东道国,中国OFDI的制度偏向性不明显。
adiffge在ge>0.053的样本中,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都显著为正。这说明对于政府效率高于本国的东道国,中国OFDI偏向政府效率更高的国家。一般认为东道国政府效率越高,则提供的公共产品质量越高。如公路、铁路、通讯及其他公共产品的服务质量就越高。因此,政府效率越高可以降低投资成本,从而促进FDI增加。这与传统理论预期一致。然而,adiffge在ge<0.053的样本中,第一阶段不显著,而第二阶段显著为正。这说明对于政府效率低于本国的东道国,中国OFDI偏向政府效率更低的国家。这与传统理论预期有差异。对此一个可能的解释如下。东道国政府效率低下,西方跨国公司进入较小,因而投资空间较大。中国OFDI主要由国有企业完成,而国有企业具有“双重动机”和特定“所有权优势”。基于此,对于为数不多的投资机遇,中国跨国公司可能有更强的“容忍度”。adiffrq在rq>-0.223的样本中,第一和第二阶段都显著为正,而在rq<-0.223的样本中,第一阶段显著为负。这说明对于监管质量优于本国的东道国,中国OFDI选择监管质量更好的国家。对于监管质量劣于本国的东道国,中国OFDI偏向制度更接近本国的国家。因此,就adiffrq而言,中国OFDI对东道国监管质量表现出相同的偏向性。总之,通过表6、表7的检验,就中国OFDI的制度偏向性总结如下:中国OFDI偏向法制和腐败控制比本国更好的国家;中国OFDI对东道国政府效率有不同的偏向性,而对东道国监管质量偏向性一致。
因此经过检验,我们发现中国OFDI有市场寻求、资源寻求和“制度风险规避”动机。这与传统理论预期一致。但是,我们也发现了中国OFDI的“特殊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东道国法制对中国OFDI规模有负向影响。第二,中国OFDI偏好制度恶劣的资源丰富国家。第三,中国OFDI的“制度接近性”不明显。就第一、二项可能原因,我们已经在文中进行了详细分析。但是,就中国OFDI的“制度偏离”问题,可能还有如下疑惑需要进一步解释。即在初始检验中我们发现东道国法制对中国OFDI有负向影响,而在制度偏离检验中我们发现中国OFDI又偏向法制优于本国的东道国。这似乎给我们一种矛盾的“假象”。但仔细分析之后,这并不矛盾。我们的解释如下。初始检验是横向检验,而制度偏离检验是纵向检验。横向检验是考察中国OFDI的总体趋势。它的基准是发达国家FDI的行为特征制总体与中国OFDI规模负相关。而在纵向检验中,它的基准是中国本身。其他情况一致的条件下,中国OFDI是选择制度比本国优的还是劣的东道国?按逻辑,中国OFDI肯定会选择制度好的东道国。而这一点也在检验中被证明。因此,就东道国法制而言,我们并不认为中国OFDI“喜好”法制有缺陷的东道国。而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与发达国家FDI相比,中国OFDI利用自身的“特殊性”仍然在法制有缺陷的东道国“有所斩获”。
本文基于2003~2010年中国对107个发展中国家的OFDI数据,利用Heckman两阶段选择模型,检验了中国OFDI在发展中国家的区位分布,重点考察了东道国制度对其影响。通过检验我们得到如下结论。第一,中国OFDI投资发展中国家有市场和资源寻求动机。第二,东道国制度对中国OFDI有显著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东道国政权稳定性和政府效率对中国OFDI是否进入有显著影响,但不影响其投资规模;东道国法制对中国OFDI的规模有负面影响,但不影响其是否进入。第三,东道国制度对资源寻求型中国OFDI有负面影响。第四,双边制度的绝对差异对中国OFDI有正向影响。即双边制度的绝对差异越大增加了中国OFDI的规模。这与Habib和Zurawicki(2002)的“制度接近论”相反。最后,基于双边制度差异,我们检验了中国OFDI的制度偏向性。具体而言,对于东道国法制和腐败控制,中国OFDI偏向比本国优的东道国。对于东道国的政府效率,中国OFDI具有双向偏向性。即对于政府效率优于本国的东道国,中国OFDI偏向更好的,而对于劣于本国的东道国,中国OFDI偏向更差的东道国。对于东道国监管质量,中国OFDI的“制度偏离”和“制度接近性”同时存在。即对于监管质量优于本国的东道国,中国OFDI偏向更好的,而对于劣于本国的东道国,中国OFDI偏向与中国接近的国家。
因此,在中国企业大规模“走出去”的背景下,本文就中国OFDI在发展中国家的区位分布展开了研究。我们发现除传统理论预期外,中国OFDI具有自身特点。特别是对于东道国制度环境,中国OFDI有“特殊性”。我们验证了中国OFDI的“制度风险规避”动机。这与传统理论预期一致。但是,我们也发现中国OFDI对东道国制度的“特殊偏好”。具体表现有:东道国法制对中国OFDI有负面影响;中国资源需求型OFDI偏好制度环境恶劣的国家;FDI的“制度接近性”不适合中国的OFDI。这些都与传统理论预期相反。这种现象可能部分源于复杂的国际投资环境。但是,这与中国国有企业的“特殊身份”和国内的“特殊市场环境”不无关系。而这也导致了西方国家对中国投资的“新殖民主义”诟病。所以,中国企业“走出去”应该充分考虑东道国制度风险,秉持市场竞争原则,“有所为”,“有所不为”。
①由于中国和东道国政权稳定的差异性对中国OFDI的影响不大。因此,双边制度差异检验中不包括政权稳定差异。
②加权平均油价的计算方法是:参考英国北海布伦特和美国德克萨斯成交的轻质原油价格,然后根据成交量加权平均而得到。
③世界治理指标(Worldwide Governance Indicators,WGI)的构成如下:民主与军政(Voice and Accountability)、政治稳定和暴力(Political Stability and Absence of Violence)、治理效率(Government Effectiveness)、规制质量(Regulatory Quality)、法制(Rule of Law)和腐败控制(Control of Corruption)。本文根据研究需要,分别从政治稳定性、政府效率、监管治理、法制和腐败控制全面衡量东道国制度。政治稳定指标用政治稳定和暴力程度来表示,包括:政府稳定性、国内冲突、国外冲突和民族紧张。
④读者若对具体国家名录感兴趣可向作者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