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金融税制:金融企业的一杯涩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金融论文,税制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金融领域中许多问题的发生与现行金融税制的不健全有关。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的金融税制虽然已经实行了一些改革,但其基本格局并没有大的改变,仍然遗留有明显的计划经济时期的痕迹。如何进一步完善金融税制,使之适应市场经济和国际化发展要求,已显十分紧迫的。
税负偏高
在中国从事金融业务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具有税收性质的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其中,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从性质上说都属于在交易环节征收的流转税。
金融企业的流转税负担
不论从事何种金融业务,原则上都要统一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按照规定的营业税税额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虽然金融企业的营业税税率已从2002年的6%,降为2003年的5%,但这要比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政通信等行业的营业税税率高出2个百分点。
再看城市维护建设税,其税率虽因纳税人所在区域而不同,比如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在其他区域的,税率为1%,但由于金融机构一般都坐落在城市或者县城、建制镇内,所以实际适用税率多为7%或者5%。
而教育费附加则统一按照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乘以5%和3%的附加率征收。
通常印花税因交易凭据的不同,税率和税基都不尽相同。虽然与其他税种相比,印花税的税率很低,如贷款合同为万分之零点五,但是它一般按照涉及的交易额(如贷款合同金融)全额向交易的双方征收,所以,从贷方实现的营业收入和借方的借款成本的角度来看,印花税也占有一定的税负比例。
综合考虑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即使2003年金融企业的营业税税率下调至5%,一般金融业务的流转税综合税负也在5.5%以上。特别是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虽然目前已经降为2‰(最高的时候曾经达到5‰),但是与其他印花税税率比较仍然很高。这样,金融机构从事证券买卖,既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又要缴纳税率相当高的印花税。
不仅如此,由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中国金融行业的流转税实际税负会更高。
营业税是按照营业额全额征税,而不是按照净额(即价差)征税,更不是像增值税那样只对增值额征税。也就是说,金融服务消耗的购进货物所承担的增值税税额,不能得到扣除,这实际上使金融企业承担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双重税收负担。
营业税的营业额包括金融机构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由此,一些实际并不构成企业收入的代收费用,如证券公司为证券交易所代扣代缴的过户费、开户费等,也被计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中国的一些金融机构,特别是有些大型商业银行,资产质量比较差,不良贷款率比较高,但是营业税原则上是按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征税的。这样,在滞收利息比率比较高的情况下,银行对大量应收未收利息需用营运资金垫付税款,银行实际实现的利息收入所承担的税负就要比法定税率高。虽然目前对此问题税收政策上已经有所考虑,如规定“银行2000年底以前已经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经过批准,可以在以后5年之内冲减营业收入;2001年以后发生的已经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如果超过180天仍然没有收回,可以冲减当期的营业收入”,但是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
从国外情况看,金融业务一般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而且多数国家对银行信贷、保险、证券、共同基金管理等主要金融业务免征增值税(因此其进项税额不能扣除),如欧盟各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等。不过,免税一般只限于主要金融业务。对于金融机构的一些辅助性业务(或者说非严格意义上的金融业务),如提供保险箱服务、证券或者收藏品的安全保管服务等,则按照一般情况征收增值税。对于出口业务或者与商品、劳务出口有关的金融服务,一般实行零税率,以鼓励出口。此外,对于一些属于免征增值税的业务,企业也可以申请缴纳增值税,从而使其进项税额得到抵扣,并保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
除了对金融机构的主要金融业务免征增值税以外,有些国家也征收一些名称不一的特别税。如法国对银行、保险公司及类似金融机构,按照其支出和经营资产折旧的合计数征收1%的金融机构税(该税不能在公司所得税前扣除)。对于保险业务,不少国家征收类似于中国营业税的保险费税。如美国财产保险的税率为3%至4%,人寿保险的税率为2%至3%;英国财产保险的税率为5%,人寿保险免税,荷兰财产保险的税率为7%,人寿保险免税;澳大利亚财产保险的税率为0至21%,人寿保险的最高税率为5%;墨西哥财产保险的税率为10%,人寿保险免税。各国保险费税的共性特征是,对以财产为保险标的的险种普遍征税,税率也比较高;对以人为保险标的的险种,如人寿保险、人身保险、医疗保险等,则大多施行免税或者比较低的税率。
对于证券交易业务,从部分国家征收的证券交易税或者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负来看,有些国家的税负比中国的税负略高。例如英国对股票买方征收印花税,丹麦对股票的卖方征收证券交易税,税率均为交易价格的0.5%;有些国家的税负则比中国的税负低。例如:法国对于在股票交易所或者柜台交易的证券,按照交易额对买卖双方征收证券交易税:交易额在100万法郎以内的部分,税率为0.3%;超过100万法郎的部分,税率为0.15%;每笔交易可以减税150法郎,且每笔交易税额易多不超过4000法郎;对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交易不征交易税。意大利对于在交易所外进行的证券交易按照0.009%(政府债券)至0.14%(股票)的税率征收印花税(税负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一半),对于在意大利股票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免征印花税。南非按照0.25%的税率向买方征税。中国香港和台湾地区也对证券转让征税:香港对股票转让征收印花税,但是税率已经从1997年的0.3%逐年降到2001年的0.2%(税负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一半),台湾征收证券交易税,且只对证券卖方征收,股票的税率为0.3%,债券的税率为0.1%。
各国对主要金融业务免征交易税(增值税),除了在理论上和操作上对金融服务的增值额的确认都存在困难以外,主要是出于减少对资本流动的阻碍方面的考虑。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业已经很发达了,但其对主要金融业务仍是免征增值税的,而中国金融业发展还比较落后,金融市场发育也很不完善,迫切需要得到政府的鼓励和支持,却对金融业征收多种流转税,而且税负比较高,这是一个很值得思考和探讨的问题。
金融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中国的金融企业原则上同其他企业一样缴纳税率为33%的企业所得税(外资金融机构则同其他外资企业一样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所得税优惠)。金融企业所得税制的不合理,除了中外金融机构的税收待遇存在不公平以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偏高,导致企业所得税名义税负过重。中国现行的外资企业所得税和内资企业所得税33%的税率分别是1991年、1994年开始实施的(金融企业1997年才实施),而这些年来各国、特别是中国周边的发展中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普遍呈现出下降的趋势。中国的税率虽然略低于一些经济发达国家(如比利时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9%,意大利为36%,法国为33.33%,奥地利为34%,西班牙为35%),但是已经高于韩国(27%)、泰国(30%)、巴西(25%)、俄罗斯(24%)等经济发展中国家或者新兴工业国家,也高于英国、澳大利亚(30%)、加拿大(25%)和新加坡(22%)等经济发达国家。再者,多数国家对于包括证券交易利得在内的长期资本利得,通常区别于普通所得而适用较低的税率,而中国对证券交易所得等资本利得统一按照普通所得征税。
第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限制较多,导致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加重。按照国际税收惯例,与企业经营有关的支出和费用都允许在所得税前如实扣除,但是中国现行所得税制度对于许多支出项目规定了比较严格的税前扣除标准,如工资支出、固定资产折旧、坏账准备提取、业务招待费支出、广告费支出、捐赠等,其中对于金融企业影响比较大的主要有两项:
工资扣除。即内资企业的工资支出只能按照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在所得税前扣除,现行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最多可以上浮20%(即960元)。对于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工资支出,企业只能从税后利润中列支,因而加重了企业的负担。金融行业属于知识密集型行业,平均工资水平比较高,因此,工资扣除的限制对金融行业的税负影响较大,加之此项规定仅适用于内资金融企业,外资金融企业的工资支出不受任何限制,内资金融企业对此反映比较强烈。
允许税前扣除的坏账标准过严。内资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逾期超过18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已经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已经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以冲抵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收未收本金则按照有关坏账损失认定的规定据实在税前扣除,即应收未收本金逾期3年(外资金融企业逾期贷款本息均为2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可以据实在税前扣除。金融行业经营风险较大,及时核销逾期不能收回的坏账,对保障金融企业的抗风险能力有着重要意义。贷款本金2年或者3年不能收回才能作为坏账核销,不符合金融企业防范经营风险的要求。
第三,税收优惠比较少。例如,国家规定的许多产业性、区域性税收优惠金融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技术开发费扣除和固定资产投资抵免所得税的规定金融企业也不能享受。
据上海市测算,2000年该市内资金融企业的所得税负担率为31.3%,比该市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平均负担率高14.2个百分点;同期外资金融企业的所得税负担率也高于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平均负担率。
金融企业个人所得税负担
个人所得税从两方面影响金融业务:
一是对个人投资者从事金融产品投资所实现的收益征税。中国对个人的储蓄存款利息和对从事证券(不包括国债)投资所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按照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证券转让所得则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一部分投资收益征税,另一部分投资收益不征税,本身有失税收公平,会扭曲投资流向,影响资本配置效率。
二是对金融企业的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由于中国个人所得税从总体上看已经存在诸多不适应,如45%的最高边际税率偏高。近年来各国、特别是中国周边的发展中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普遍呈下调趋势,许多国家的最高边际税率已经降到40%以下,如英国为40%,美国为38.6%,日本、泰国为37%,韩国为36%,印度为30%,巴西为25%,等等),分项征收,税前扣除项目少(许多国外比较通行的扣除项目都没有设立),扣除标准偏低(如工资、薪金所得每月800元的扣除额多年没有调整),从而已使个人所得税税负总体偏高。在国内,金融行业的工资水平比较高;与国外同行业相比,中国金融企业的职工人数偏多。因此,工资成本是影响金融行业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之一。个人所得税税负偏高间接地提高了金融行业的人工成本,从而影响了金融行业的竞争力。
覆盖偏窄
一些金融业务或者收益并没有纳入征税范围,有些税收措施欠公平,税收政策也不能适应金融创新的发展步伐。
金融衍生工具税收尚未明确
金融衍生工具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金融活动越来越丰富,产生了一系列新的金融工具,包括各种债券、股票、期货、期权和一些投资性活动。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各种金融衍生工具陆续涌现,现行税制的一些方面已不能适应金融衍生工具发展的新情况。
对一些新保险品种的征税问题还没有明确的政策取向。如投资联结保险这一类新险种的分红收益,目前还未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这与银行储蓄利息所得要纳税相比较,显得不够合理。发达国家对寿险投资收益所得的征税情况较为复杂,但是许多国家将一般寿险的投资分红所得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此外,从各国税制发展趋势看,对不同投资所得的税收差别待遇也在不断减少。如澳大利亚在2000年的税制改革中,为了使各种投资主体和投资方式的税收负担更加平衡,取消了大部分对寿险投资收益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各种投资收益都尽可能地纳入征税范围。
涉及金融租赁公司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三项不利于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的具体规定。一是实际具有投资性质的融资租赁业务不能享受正常投资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投资抵免政策);二是在确定营业税税基的时候,租赁公司所承担的外币利息允许从收取的租金收入中扣减,而所发生的本市利息则不能扣减;三是在回租业务过程中存在相关交易税的重复征税问题(如不动产回租会涉及征收两次营业税)。
有关信托业的税收政策。随着信托市场的规范和发展,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已经于2001年4月28日获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于当年10月1日实施,如何科学地制定与信托业务特点相适应的税收政策是当务之急,应当尽快出台有关的税收制度和办法。
证券资本利得没有全部纳入征税范围
目前中国对转让股票所得(这是常见的资本利息的一种形式)征税的情况是,在股票交易环节不论盈亏都要征收较高的流转税,企业转让股票所得,按照普通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的规定显然有违税收公平。此外,个人买卖证券投资基金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也有不少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内资银行与外资银行税收负担不公平
从流转税来看,对一般性贷款按照利息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对外汇转贷按照利差征收营业税。从表面上看,内资银行与外资银行的营业税政策是一致的,但是由于内资银行的业务主要以人民币贷款为主,外资银行以外汇转贷为主,所以,外资银行营业税的实际税负远远低于内资银行。而且,外资银行不必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从所得税来看,由于内资银行与外资银行分别适用两套所得税制,而且外资银行享有较多的优惠,主要是减低税率征税和减免税,所以,外资银行的所得税负担要比内资银行轻的多。例如,符合规定条件的外资银行可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和三年减按7.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以后年度均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而内资银行所得税税率一般为33%。外国投资者将从外资金融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过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的一部分甚至全部。
据上海市测算,2000年该市外资金融企业的所得税负担率为15.6%,比该市内资金融企业所得税的平均负担率低15.7个百分点,在税前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方面,外资银行也比内资银行宽松的多。
印花税负担不公平
股票交易征收印花税,而基金、企业债券、国债等交易不征收印花税,不利于公平税负,也容易引起一些投资的扭曲。
标签:金融论文; 企业所得税论文; 增值税税率论文; 美国个人所得税论文; 股票交易印花税论文; 营业税附加论文; 美国税制论文; 交易银行论文; 个人所得税税率论文; 营业税纳税人论文; 增值税改革论文; 所得税费用论文; 企业税务论文; 外资银行论文; 印花税论文; 银行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