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村人口问题的思考_农民论文

对农村人口问题的思考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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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泉:四亿人养九亿人?

最近看到一篇文章中提及“三农问题”,认为中国的三农问题,实质是人口问题。简单讲就是:中国的人太多了,这样的难题,天王老子也无法解决。根本解决只能寄望于将来整体国力的增强和人口战略的奏效。减轻农民的困境,最立竿见影的办法当然是轻徭薄赋,但此法能发不能收,作用有限;而且要四亿人养九亿人,最终非长久之策。该文认为较长远的办法还是朱总理提出的,提升和调整农村农业结构。”

对这个问题看来仍有深入探讨的必要。

首先,所谓“三农问题的实质是人口问题”的说法,我认为是有一定道理的。人口问题无疑是制约我国发展的一个长期的重要因素,随着人口绝对值的增加,发展的难度也会上升。但我更反对一些人的过分悲观!这种悲观主义是很容易导致对现实的屈服,导致无所作为的。人口因素虽然重要,但是否就是发展的关键所在?我认为是值得商榷的。制度、政策与文化的因素也许更为重要,我们也只能从这些方面入手。其实在这个问题上,还有一个更浅显的道理,却几乎被人遗忘了,那就是:人口过多,这是我们整个中华民族共同的宿命,它的后果,应由大家共同承担!而现在,有些人已经把九亿农民当成累赘了!

最让我反感的其实是这一句:“而且要四亿人养九亿人”!在他们看来,如果对农民实行轻徭薄赋,那就是牺牲城里人的利益来满足农民。很明显,在下意识里他已把现在这种对农民的征税视为天经地义的了,一旦减轻一点,那就是对农民极大的恩德!而城里人则做出了极大的牺牲!

我认为,这完全是颠倒黑白!其实建国以来的大部分时间里,我国实行的是工业化优先发展战略,“挖农补工”,人为制造“剪刀差”,使农民艰苦创造的巨额财富源源不断地流向城市和市民的腰包。据统计,从1953年~1989年,国家通过“剪刀差”共从农民手中拿走工业化资金7000多亿元,占农民新创造价值的1/5。进入90年代,这种“剪刀差”还呈不断扩大趋势,每年绝对额都在1000亿元以上。(以上数据见张英红的《给农民以宪法关怀》一文——《南风窗》2002第一期)正如著名社会学家陆学艺先生所指出的:“说到农民,没有哪个国家是不补贴农民的,只有我国才会让农民补贴我们,是负补贴。”“几十年过去,我们欠农民的已经太多了!”因此,就算现在让城里人作出点牺牲,那也只是补偿其历史欠债而已。何况广大农民根本就不敢有此奢望!他们只不过是希望不再受剥削而已。(从忍耐力来说,中国农民绝对堪称伟大!虽然换一个角度说,也许是可悲。)

我觉得,现在一些市民对农民的态度可以用这样一个比喻来形容:一对父母含辛茹苦把孩子抚养大了,结果,这个孩子成家立业之后,嫌弃父母亲年老体弱,反而觉得他们是个负担了!

可是,我们的命运确确实实是连在一起的!不管你是否愿意。你可以不顾历史欠账,但你不能不顾现实以及未来。事实已经很清楚,没有农村的发展,城市的发展最终也将难以为继!近年来全国经济的萧条原因何在?内需不旺。城里人没钱?加薪!有用吗?(说实话,当我拿着那凭空多出来的上百元薪金时,我是有点脸红的。当它一加再加的时候,我就觉得加薪的主要目的已不是扩大内需。好像只要我们满意了,就天下太平矣!)所以当有人提出“为什么不给农民加薪”时,我觉得绝非玩笑,而是值得认真思考的。

那么,对解决“三农问题”,我的主张是解放农民!

有人可能会说,农民早就已经解放了,还谈什么解放?

历史就不多说了,曾经有过那么一个时代,有些地方为了维护政府的光辉形象,农民连要饭都不允许,只能活活饿死在本地!现在似乎好了,至少要饭已不再违法。但要去大城市要饭,还是随时可能被遣送回乡的(很多时候是被扔到别处)。而且不仅是要饭,就算你是去打工的(在某些人眼里二者可能差不多),也有着种种限制。所以,农民的解放仍然任重而道远!

有人可能会说,这个口号太空、太政治化,对解决农民迫切的经济发展问题缺乏意义。不,恰恰相反,我认为这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我觉得,目前我们的一些做法还是只把农村问题当作一个经济问题、一个纯粹生产力的发展问题,而没有从生产关系与政治体制上来考虑。他们总的思路还是在默认这种不平等、不自由的现状的基础上来解决问题。农谚云:“螺蛳壳里做道场”,堪为写照!正如王东京所指出的:“站在县、乡,乃至一个省的角度看,调整农业结构,短期内确有可能增加农民收入。但放到全国范围考虑,结构调整并非治本之策。这里边的道理,经济学上叫“合成谬误”,即“个人理性导致集体非理性”。老百姓的话讲得更直白:你调我调他也调,调来调去卖不掉。而且在实践中,很多地方政府为出政绩,逼民致富,强迫农民种某一种作物,以达到所谓规模经营,失败后却不负任何责任。所以,还是先给农民自由吧!首先是迁徙自由。实际上,如果说近年来农民收入还有所增长的话,基本上是来自于打工所得。

现在,大家都在说减轻农民负担,但成效甚微。原因何在?我认为,不改革目前这种官僚体制,所谓的减负是没用的。你说不能超过5%?那他们就可以把农民收入的基数提高一倍!没办法,乡镇实行财政包干,不这样做干部就发不出工资。怎么办?我认为,首先,义务教育应真正成为国家义务,而目前无论在全世界范围内还是在亚洲,中国公共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都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如巴西为(5.0%)、马来西亚(4.9%)、墨西哥(4.6%),韩国、泰国为3.6%左右。而1998年,中国却不过为2.55%。而且,还有一点是财政所承担的义务教育的份额太少。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调查,目前我国义务教育投入中,乡镇负担78%左右,县财政负担约9%,省地负担约11%,而中央财政只负担2%左右。其实据统计,全国农村中小学教师约690万人,按每人年工资7000元计算,全年需要483亿元。中央每年那么多税收都干什么去了?(以上数据见南方周末3月14日)积极的财政政策,是否应该加大对农村教育的倾斜?

但最关键也是最难的一点是:改革乡村管理体制。这并非异想天开,而是我国的一个传统。正如黄仁宇先生所指出的,古代中国的农村是无力支付政府管理的成本的。我想现在也一样,内地乡镇有几个不欠债的?

也许,有人担心解放农民会带来剧烈的社会问题。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历史已经证明,主动实行合乎时代潮流的改革(即使是急剧的)是很少失败的,而一味拖延,最后往往会付出更大的代价!

凡妮:农村计生工作如此这般?

说到农村问题,很多人都要提到农村人口问题,这就免不了提及计划生育。

现时农村很多地方对计划生育工作都非常重视,这是计生工作让人欣慰的地方。可看看农村计生工作的现状,却总让人生出许多不快甚至不忍来。这样说,并不意味着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怀疑或反对,只是,农村计划生育工作如何进行,大有文章可作。

可农村超生缘何屡禁不止?固然有农民自身一些原因,可细细追究起来,很大程度上也和某些地方政府的无形怂恿大有关系。

中央三令五申减轻农民负担。地方政府的摊派多了,不仅上级不答应,农民也会上访告状。而计划生育呢?超生的农民被罚了款,就算被罚得再苦,农民也说不出什么。你违反了国家基本政策嘛!

因此,很有一些地方把计划生育的罚款作为增加财源的重要手段。有些乡镇的干部,一年中有多半年的时间在搞计划生育。超生就罚,再生再罚,很难想象,这些干部内心里是不是盼着农民超生越多越好,这样财政收入才有戏可唱。计划生育工作也由此陷入了怪圈。乡级政府人员构成庞大臃肿,都靠吃财政,县里又拿不出钱,如果农民不超生,钱从哪儿出?有些农村乡政府一天到头都搞计划生育,甚至一年当中搞了8次计划生育检查。

每年国家允许的生育指标,也大多成了某些干部以权谋私的大好机会。给谁,不给谁,是纯粹的私人行为,根本谈不上透明度。有些群众便将农村的超生状况编成顺口溜:有职有权的,弄虚作假——巧生;腰缠万贯的,不惜重金——买生;无权无钱的,东躲西藏——偷生。

解决农村超生问题绝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靠拆房子、罚款也不是合理可行的措施。坐下来认真想想,一件事被多数人始终坚守着,甚至遭遇惩治仍然被在所不惜地坚持着,必然有他们的理由,农民为什么超生屡禁不止?解决了农民的后顾之忧,打消了他们非生不可的顾虑,农村的计划生育工作也不必像现时这样如此形象、如此这般令人胆颤心寒了。

杨国利:农民为什么越穷越生?

某些将农民贫穷的根源一古脑推到农民身上的人,最流行的一种说法就“越穷越生,越生越穷”,人们的贫穷与出生率有相关性吗?谁做过广泛、客观和科学的分析,谁对农民的贫穷作过科学的多因素分析?谁对与生育有关的因素作过科学的统计学分析?贫穷是导致出生率高主要因素吗?人口多是导致贫穷的主要因素吗?有谁作过多因素的相关分析?人们都靠直觉、靠想当然判断事物,张口就是“越生越穷,越穷越生”。

中国农民的多生源于什么?只有贫困地区的贫困人家才多生吗?贫困地区的富裕人家就不多生了吗?富裕地区的富裕农民就不多生了吗?事实不是这样。

导致农民多生的关键因素之一是他们没有安全感。以我父亲为例就是如此。我家兄弟两人都通过上学摆脱了农民的身份,获得了城市居民身份(工作也都还可以),我两个姐姐也都变了城市户口,家里只有父母仍然是农户,但我们都不在身旁,我的父亲仍然没有安全感,怕我们养不起他们,仍然终日劳苦辛勤,最后终于病卧床上。为什么?因为农村的社会化程度太低,人们只有靠血缘关系并在血缘关系中寻找和获得安全、保护。

作为中国经济改革推进剂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突显了农村以血缘为中心的社会结构体系。农村特有的劳动密集性生产,需要抢农活、抢收、抢种和抢灌,都需要人来完成。没有人行吗?绝对不行,在以血缘为核心纽带的结构中,只有生孩子才能扩大血缘纽带的力量,才能完成“抢”。

在以血缘为纽带、以家庭和家族为核心的社会结构中,人数就是决定该家庭和族群在特定社会环境中地位的重要因素之一。事实上,当今的民主制不也是以人数作为取胜的决定因素吗?

人多是个体人获得安全感的来源之一。

就在今天,仍然有许多农村村霸横行,鱼肉乡里;村干部一手遮天,动辄私设公堂、草菅人命。面对这些,法制观念淡薄或者说即使懂法、在那里也无法可讲的农民们对策就只有一个:家里人丁兴旺,遇事武力相争。因此,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的惟一选择就是:生孩子以增加自身的抗御风险的能力,因为俗语说得好,打仗亲兄弟,上阵父子兵。

细论,农民生活缺乏起码的社会保障机制。医疗、养老等生活中最让人关注的问题,对如今农民来说,还是一张白纸。生病怎么办?孩子多了一人拔一份,总还有点希望;养老怎么办?这个孩子不行还有那个孩子!只让他生一个,在贫穷的农村,就意味着希望渺渺,他们能愿意吗?而这些林林总总说起来,还是一个问题:他们缺乏安全感!

中国的农民曾经是新中国诞生的脊梁,他们就真那么落后吗?甘愿生活在以血缘为纽带的部族社会中吗?这种原始的社会结构造成社会环境中缺乏必要的公平、公正和正义,缺乏衡量善恶、真假和丑美的客观的标准。

如何才能实现农村的社会化?这是一个系统的工程,而且是解开农村问题千千结的突破口。实现了农村的社会化,居民的安全感不再是来源于由血缘提供的保护,而是来源于社会提供的一种机制。那么农村计划生育工作根本不再需要像现在这样的重视和大力度施压,可能到那时,也有一批人要失望了,因为他们再也没办法吃超生的钱,再也没办法将农村贫穷的恶果一古脑地全推到超生上去了。

田力为:农民工进城是与城市蓝领竞争?

农民工与城市蓝领工人相比较,竞争力强在于他们比城里人更能吃苦,能够胜任比较繁重的体力劳动,但是农民工的最大竞争优势是工资成本方面的优势,在于企业不对农民工做最低限度的支付(按照目前的行业惯例),企业可以特别延长他们的工作时间,同时却不用给农民工提供住房、医疗保险等;各地市政府当局也不愿对农民工提供公共产品,特别是子女教育和社会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和失业救济等福利。而在中国工业体系日益边缘化的处境中,工业利润留存不足(因此缺乏自我积累能力),对国家税收贡献小(是市政设施和公共产品短缺的原因),对工人不作足以维持生命简单再生产的支付(打工所得只是供补贴家用,不足以支付在城市安身立命和养家糊口的费用),一直是企业(无论是国企还是民企)控制成本的三大绝招。

让农民充分进城“自由而平等”地与城市的蓝领工人进行上岗竞争,由于农民群体的庞大,相对于工业和城市中的就业机会而言具有无限供给潜力,因此,最后的蓝领工人工资的“平衡点”一定是在农民工目前所接受的实际工资水平上,这实际上意味着要“蓝领工人”全部搬入棚户区,让他们的孩子和农民工的孩子一样无学可上,让他们和农民一样没有任何福利和社会保障。否则在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上,成本上的巨大差距将无法拉平,除非实行更加彻底的身份限制和广泛依托裙带关系,这就需要把今天已经在实施的户籍制度和“国企招正式工一律凭关系”的惯例进行到底。其实农民参加城市蓝领工人的就业竞争,最后能够起到的实际作用不可能是农民进城找到真正的安身立命之所,而是在整体上降低蓝领工人在企业所得中的分配份额。

在我国建国后工业化初期是全社会支付工业成长的“学习”费用,特别是在一个新产品的市场成长期初期,这个由社会分摊成本的需要尤其迫切,这无疑可以促进本土工业技术的学习和积累,避免工业在国际竞争中被边缘化。中国主流经济学对此认识不足。他们作为吃财政饭的“纯粹的消费者”,从“纯粹消费者”身份出发,拒绝参与支付这一部分学习费用。正是由于工业成长的“学习费用”没有支付和来源,工业的新产品开发和技术进步进程,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终止了。

不管以后的发展前景会如何,从今天中国城市化进程严重落后于工业化进程的现实看,不仅农民没有多少进城的机会,就是工业和工人自身处境也会相当困难。

国家计生委:

今后将杜绝对超生者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超计划生育的公民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尽管此前有些地方对超生者进行过不同形式的处罚,包括罚款,但今后这种没有法律依据的处罚将被杜绝。法律规定超生者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而是超生者对社会进行的经济补偿。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很多条款充分保障了公民的生育权。它体现在男女平等、公平发展、生殖保健、享受优质生殖健康服务、实行计划生育后获得奖励与社会保障等许多方面。法律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但在许多特定情况下,一对夫妇也可以生两个孩子。比如,夫妇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在多数农村地区,考虑到家庭对劳动力的需要,第一胎是女孩且已经超过4岁的;还有一些在高海拔地方和特殊工种工作的人,国家都给予了可以酌情生育第二胎的政策。少数民族的生育政策也宽于汉族。

一些人经过宣传教育,不能理解国家的计划生育国策,坚持超生,也允许其生育。国家除了征收其社会抚养费以外,不会再进行其他处罚。征收社会抚养费不是国家实行计划生育的惟一手段,也不是最终目的。

按当地人均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社会抚养费,全部费用上交国家财政。对那些实际收入大大超过当地人均收入水平的人,在征收时要根据其具体情况加以调整。绝不能造成“谁有钱谁就有权多生”的情况。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将由国务院制订。对于超生的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于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国家在养老、社会保障、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许多方面对其进行奖励。各地根据不同情况,奖励方式和幅度不同。北京、上海和广东,目前都加大了奖励力度,宁夏对自觉少生的少数民族也制订了一些奖励制度。

(凡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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