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民族法制建设 促进首都民族团结,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族团结论文,法制建设论文,首都论文,民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加强民族法制建设,研究和解决民族法制建设中碰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族法制体系、进而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好新时期的民族工作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市在民族法制建设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果。
一、认真贯彻两个《条例》,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
有法必依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前提条件。《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是城市民族工作依法行政的直接法律依据,也是执行民族政策的法律保障。
近年来,围绕着《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我们在依法维护少数民族的政治权益、提高少数民族生活质量、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发展民族事业、促进民族团结、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依法保障少数民族的政治权益方面,少数民族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比例高于少数民族的人口比例,其中在第十一届人大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的比例已达7.08%,在九届政协委员中少数民族的比例高达8.88%,均超过全市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市总人口数4.3%的比例,使少数民族参政议政的权利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全市共有5个民族乡、109个民族村,这些民族乡村大都分布在远郊区县,自然环境相对较差,为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水平,近年来,市有关部门从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加强民族乡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将民族乡列入边远山区十年致富工程纲要,享受优惠政策,从1998年至2000年我市已为民族村拨付了350万元的“少数民族乡村经济发展资金”,帮助低收入的少数民族农户脱贫致富,这些措施有力地帮助了少数民族乡村的经济发展。大力发展少数民族的教育、文化、体育事业,提高少数民族的综合素质,是民族工作的内容之一,在教育方面,市政府加大对民族教育的投入,改善民族办学条件、充实教师队伍,使民族学校的数量和规模都达到《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标准》的规定。大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同首都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在全社会普及和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知识,形成民族团结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政策、法规的制定工作,使民族工作有法可依
有法可依是依法加强民族法制建设的前提条件、长期以来,研究少数民族工作的立法一直是我市民族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长期以来市委、市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的民族政策,积极为少数民族群众办实事,我市的民族关系是融洽的,民族关系状况是好的。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在民族工作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例如,本市作为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少数民族比例小且大部分是分散居住,这部分人的民族特点和风俗习惯很容易被忽视;此外,与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国营清真饮副食行业,由于经营面窄,企业负担过重,整体呈萎缩状态,改业、撤并现象突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因经商等活动引发的冲突也不断增多、在新闻出版物中出现侮辱、歧视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的事件屡禁不止等。在总结多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1998年11月5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使我市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有了保障,也标志着我市的民族法制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在各族群众中产生了良好的影响。《条例》制定以后,我们抓紧制定配套政策,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针对国有清真网点减少,个体清真饮副食网点发展快,变动大,无照经营多,质量很难保证等问题,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承诺并采取了大量的有效措施。目前已在本市回族群众较为聚居的地区设立了67个规范化清真专柜,以便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为加强政府的宏观管理,又与市商委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做好清真饮副食供应工作的通知》、《北京市清真食品经营规范(试行)》等文件,现在正在与工商部门联合对城八区国有大中型副食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的清真食品供应、销售、规范化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另外,全市要重新统一制发、更换清真标志牌,以达到规范全市清真食品市场的目的。为落实《条例》内容,加大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力度,2000年北京市已制定了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的五年规划,同时,规范全市的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工作,把民族团结活动同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以规章的形式促进和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
三、认真普法,结合创建活动营造良好的政策法规运行环境
几年来,我市民族工作部门根据改革和发展不同阶段的要求,努力探索在新形势下开展民族理论及政策法规宣传教育的有效途径,不断扩大民族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面。在“三五”普法期间全市接受民族政策、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累计达到35万人次。在《首都市民文明公约》中,“民族和睦”成为重要内容,使民族政策法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观念逐步深入人心。“三五”普法期间我市共有423个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746名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受到国务院、国家民委和北京市委、市政府的表彰。北京市先后涌现出了“民族团结文明院”、“民族团结文明街道”、“民族团结军警民一条街”、“民族团结学校”、“民族团结文明车队”等一批民族团结先进单位,形成了一批宣传、普及民族政策法规的骨干单位,这些单位和部门以点带面,在全社会逐步形成了民族平等、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各民族和睦相处的良好社会风气。
四、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建立完善的执法监督机制
民族工作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市方略的总体要求。为贯彻执行国务院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和北京市依法治市工作会议精神,促进我市民族宗教工作依法行政,我委制定了《北京市民委、北京市宗教局依法行政实施意见》,就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决策、行政监督等行政行为做了严格的规范。另外,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建立行政执法。行政监督机制,按照依法行政工作的统一要求,对民族工作方面的40余件政府规章、行政文件等进行了清理,规范了执法依据。为使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我们举办了全市民族工作系统执法培训班,并正在拟定与《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相关的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职责划分、行政执法检查、监督、考核制度等一系列文件,逐步完善执法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