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设立一个学者论坛,讨论“外资并购”的法律对策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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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90年代开始,国外对华投资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其中尤以“外资并购”现象引人注目。这就是外商通过直接向我国国有企业注入金融资本,使外商拥有绝对控制权。据不完全统计,截至1995年底,在全国最大的59家定点轮胎厂中,被外商控股的已有10家;全国医药行业最大的13家外商投资企业中的7家,已被外商控股51%以上,另外还有5家被控股达50%。计算机主要生产厂家已经或正在进行的合资中,外商均处控股地位。显然,控股某一行业进而达到控制中国某一产业,已成为外商来华投资的重大策略之一。面对这一新的经济现象,我们应具备相应的法律对策。

应该承认,外资并购一方面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有积极作用。它不但引进了我们急需的资金、技术和管理方法,使部分国有企业获得了新生,有利于盘活国有资产存量,促进国有企业的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而且还将推动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及向现代企业制度迈进,促使国内企业走向世界,实现跨国发展。但是,另一方面,外资并购也会给我国带来不容忽视的负面效应,主要是容易造成行业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不利于我国民族工业的发展,使我国国有资产流失严重。此外,由于企业处于被外商控股的地位,国内的一些名牌产品被国外名牌所取代,极大地损害了我国的利益。同时,因我国社会保障机制尚不完善,使中方富余人员和离退休人员难以妥善安置,出现严重的社会问题。

鉴于此,我们应强化法律监督,促进“外资并购”积极的一面,控制其负面效应。

(一)按照国际惯例,通过法律赋予外国投资企业以“国民待遇”。

对于引进外资,各国法律一般规定赋予外商以国民待遇。目前,我国对外国金融资本进入几乎没有限制和监控机制,反而在减免税、简化审批程序方面给予外商以“超国民待遇”。一些地方互相攀比纷纷出台各类优惠措施,使不少外商在并购活动中靠“特殊政策”谋利,损害了国家利益。因此,我国不应再增加对外资企业新的优惠待遇,使内外资企业待遇尽可能趋于一致。

(二)加强产业导向,尽快制定和颁布《产业政策法》。最近,国家公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法规形式对外公布了鼓励、允许、限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我们应在此基础上,加快制定《产业政策法》,明确规定外商并购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对危及国防和国家安全的行业和关键产品,明令不得外资并购;对关系国计民生和具有行业垄断以及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明确不得外资控股;对于那些国家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鼓励有计划的外资并购等。对于那些国家明令不得由外资控股的行业,而实际上已形成外资控股的,应实施“股权转换为债权”计划。

(三)尽快颁布《反垄断法》,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建立和健全我国竞争法体系。我国至今尚无一部《反垄断法》来限制或阻止垄断的形成。事实上,我国在引进外资中,因行业特许权的出让,已形成某些行业被外资垄断的局面。另外,外资并购时,还往往使用商业贿赂、非法融资、欺诈舞弊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我国应尽快颁布《反垄断法》,健全《反不正当竞争法》,形成较为完整的竞争法体系。

(四)规范和培育产权交易市场。

目前我国产权交易市场还基本处于买方市场,国有资产市场潜在价值得不到有效发掘。特别是向外商转让产权时,有的地方政府无原则地给予外商各种优惠条件,使国有产权的转让价格低。另外,由于资产评估制度不完善,在外资并购中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因此,必须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体系,使外商与国内企业的产权交易纳入到统一的市场价格体系中,实现产权交易的市场化和规范化。同时,还要制定统一的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资产评估标准,加强资产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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