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不公对价格的影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不公论文,收入分配论文,价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分配体制进行了多方面的改革,居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年收入由1978年的316元上升到1995年的3893元;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由1978年的133.57元上升到1995年的1578元。然而,在居民收入有较大增长的前提下,收入分配不公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主要表现在:国民收入中居民收入迅速增长、地区收入差距拉大、不同行业或职业的收入相差悬殊等。这些收入分配不公现象对市场价格有何影响?应采取什么对策加以调控呢?本文拟就这一问题谈点粗浅看法。
一、居民收入迅速增长从成本和需求方面引起市场价格上涨
由于企业约束机制不健全,分配秩序比较混乱,职工个人收入侵蚀利润甚至侵蚀国有资产的现象日趋严重。在经营景气时期,企业过多地将收入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等形式大量分配给职工个人;经营困难时,在个人收入刚性和行业间、地区间不正常攀比机制作用下,职工收入仍有较大增长。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工资增加额中有相当部分属非效益增加,有些单位还以虚盈实亏、少提折旧、蚕食国有资产等方式来增加职工个人收入;某些垄断行业凭借对资源或市场的控制,自行提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标准,增加社会成本。如此这般造成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居民所得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国家所得日益萎缩。1978年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居民所得分别为44.8%和49.6%,1991年这个比重分别为54.1%和60.6%,到1995年这个比重上升到58.7%和65%。也就是说,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国家所得比重分别降低了13.9和15.4个百分点。这样,居民所得迅速增加,其增加部分大多数是要计入商品成本之中的。这样势必造成商品成本提高,推动市场价格上涨。1994~1995年全国城镇职工工资总额分别比上年增长35%和21.7%,大大高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分别增长11.8%和10.2%的水平。国民收入分配持续向个人倾斜,加上收入增长具有刚性特征,在商品成本提高的情况下,企业只能以福利挤积累、以消费挤生产,通过提高商品价格将成本上升的影响转移出去,导致市场价格上涨。同时,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居民所得迅速增加会使居民购买力不断积累,形成庞大的需求拉动市场价格上涨。改革前的1978年,中国人均存款仅22元,到1995年全国居民存款余额为29662亿元,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57733的51.4%,人均存款达2449元。如此庞大的私人储蓄极为强劲的拉动市场价格的上涨。这就是尽管衣、食、住、用、行的价格一涨再涨,在整体上人们仍然大量购买的原因。
二、地区收入差异使价格上涨形成扩张效应
我国是一个幅员广大的国家,各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有较大的差异;地区分工不明确,资源利用不合理,使地区优势无法发挥;产业结构的趋同,使地处内地、在科学技术、交通运输以及资金引进等方面都处于劣势的中、西部地区竞争乏力;国家在改革时期的地区优惠政策,使广东、福建等开发区、经济特区无论是财政、税收,或是外贸、外汇等诸多方面,均优于内地;价格结构不合理,基础产品价格偏低,使利润东流;地区利益保护主义,争资源、争市场,使中、西部地区的发展远不如东部地区。这种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基础不同和改革开放程度不同的差异,使不同地区居民间收入差距扩大成为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另一引人注目的现象。据统计,1993年上海、广东的职工平均工资分别达5646元和5322元,分别相当于江西的2.2和2.1倍,相当于安徽的2倍和1.9倍。1994年职工平均工资东部地区比西部地区高14.6%,比中部地区高41.8%,农民人均纯收入东部地区比西部地区高111.2%,比中部地区高63.98%。1994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东部最高的上海为3437元,而西部最低的甘肃省为724元,相差近5倍。经济发达、居民收入水平高的地区,可以通过放开价格或大幅度调整价格的办法来吸引外地的粮食等物质资源,同时由于经济实力强,当地政府可通过补贴或提高工资等方式使职工不仅不受价格上涨之害,反而在收入上得到更多的补偿,并在食品等消费品的购买和消费上获得更大的选择权。而收入较低的地区受高收入地区的冲击,原材料、粮食等资源转而面临供求紧张的矛盾,并引发价格上涨。这种涨价就象一根链条,从最早放开或调高价格的高收入地区连绵不断地波及到其他地区,使全国物价水平普遍出现上涨。
三、行业收入差异从垄断方面造成价格上涨
“八五”期间,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外经贸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烟草业、旅游业等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增长幅度,大大超过全国的平均增长幅度;1995年这些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高出全国平均水平的20~50%。据国家计委调研组的报告,1995年,吉林省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职工平均工资为7395元,金融、保险业平均为7034元,而纺织行业、轻工行业和林业职工的平均工资分别只有3199元、2686元和3700元。据广东省对12个行业之间职工平均工资的调查统计,最高工资与最低工资之比在不断扩大,1988年为1.67∶1,到1995年扩大到2.06∶1。上海市工业制造业职工平均工资1990年低于全市平均工资19元,1995年已达389元;而同期金融、交通、邮电、房地产及水、电、煤生产供应业的工资高于全市平均工资的幅度由700~900元上升到2000~4100元,并且部分高收入行业还发放电器、健身设备等高价实物。另根据国家统计局分行业的工资统计,1990年行业之间平均工资最高与最低之比为2.7∶1,1995年这一差距扩大到3.9∶1,职工工资水平偏高的主要是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等带有一定垄断性质的行业。这些调查、统计没有完全包括工资外收入,如果加上这部分,行业间实际收入的差距还会更大。造成行业收入分配不公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垄断性行业可以凭借其垄断地位,通过垄断高价获取超额利润。不言而喻,垄断是造成商品价格高昂的重要因素之一。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经济组织特别是垄断行业单独或与其它经济组织联合,或者通过合谋及采取其它方式,制定垄断价格,限制、排斥、阻碍竞争,强迫交易对方或消费者接受其不合理的价格或收费。据《企业信息报》载,河北省某市决定为市区几个住宅小区统一安装煤气管道,居民一片欢呼,但很快人们的心头就罩上了一层阴影。煤气公司一是规定用户必须购买该公司的灶具,其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上同类产品价格,有的高出15%。二是居民安装热水器,必须由煤气公司审批,审批费100元,且要购买该公司销售的产品,每台售价也比市场上同类产品高30~50元。如在他处购买,则要再交100元手续费。这种垄断价格行为,对市场价格上涨无疑具有推波助澜的作用。
四、居民收入差异悬殊引发认可型和被迫认可型价格上涨
目前,居民收入相差悬殊已成为我国收入分配中一个十分突出的现象。据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的调查,城镇居民人均月收入低于200元和高于800元的各为10%,其中人均月收入在1500元以上的占2.8%,人均月收入在100元以下的占1.2%,最高收入与最低收入相差10多倍。由于收入分配不公,社会上高收入阶层和低收入阶层都已经形成或正在形成。尽管高收入阶层的长期消费领域正在明显扩大,但出于种种原因,高收入阶层的消费同样过分集中在短期消费上,他们对食品等消费品价格的大幅度上涨(无论是合理的或不合理的)并不在乎,因为价格上涨的影响与他的高收入水平相比显得无关紧要。当市场上出现消费品涨价的趋势或压力时,高收入者仍会一如既往地去购买和消费,他对价格上升是自觉不自觉地认可的。高收入者的实际购买和消费行为使价格上涨由潜在趋势和压力在一定范围内首先变成现实,这可称之为认可型价格上涨。在高收入者通过其实际购买和消费行为而认可了价格上涨的情况下,由于对食品等基本生活消费需求的价格弹性低,中低收入者只得被迫接受或认可价格上涨,形成被迫认可型价格上涨。概而言之,在居民必需的实际消费量难有多大变化的情况下,无论高收入者对价格上涨趋势的不自觉认可或主动认可,还是低收入者对价格上涨被迫的或无奈的认可,结果都是一样,即价格上涨由潜在可能变为现实。
收入差距主要应反映不同地区、行业、职业之间劳动者的劳动强度、劳动环境、劳动技能等方面的差别,以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收入分配不公不仅会对生产要素,特别是劳动力要素的流动产生误导,引起市场价格上涨,影响经济的健康发展,而且会扰乱正常的分配秩序,破坏劳动者的心理平衡状态,影响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必须完善收入分配机制,加强对收入分配和垄断价格的宏观调控。
五、加强对分配和再分配的调控
我国目前已形成了分配向个人倾斜、向地方和企业倾斜的格局。要改变这种格局,使国民收入更多地向中央政府集中,以增强中央财政的再分配能力,是相当困难的事情。但是,分配和再分配出了毛病,只能从分配的调控上来解决;没有对分配和再分配的强有力调控,价格上涨就永远是现实的危机。而要防止市场价格上涨,就必须加强对分配和再分配的调控。(1)强化中央政府对分配的调控能力。加强中央政府协调能力,一是在于提高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例;二是在于提高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例。(2)在分配政策方面,要控制居民(特别是城镇居民)收入增长速度,使之与经济增长速度和劳动生产率提高速度相适应。为此,应完善工效挂钩办法,在工效挂钩过程中有效剔除各种非劳动力因素的影响,对垄断性收益应全部收归国有。参照全社会的平均利润率和全社会工资水平,对特殊行业的工资增长进行指导,并以此制定和调整有关的管理办法。(3)用税收手段进行居民收入再分配。对收入的过快增长,既可以从收入分配的源头加以控制,也可以用税收形式进行事后调节。由于国有企业的预算约束问题没有得到完满解决,产权制度改革没有完成,不同地区、不同行业职工收入差距相当明显,收入攀比现象十分突出,特别是非工资收入、灰色收入,甚至一些“黑色收入”增长迅猛的趋势十分强劲,目前阶段上从源头来控制收入增长的手段相当有限,效果也不理想。同时,目前个人所得税征缴也是非常薄弱的一环。从长远来看,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4)支持农民收入增长。农民收入增长低于城镇居民收入增长,是近几年里一直存在的现象。要改变农业劳动力向第二、三产业转移过快的情况,单靠提高农产品价格还不能解决问题。比如1994年农产品收购价格提高了39.9%,但农民人均收入仅增长5%,仍低于城镇居民收入增幅。所以,在分配政策上,有重点地支持农业商品生产者,在市场价格之外给农业商品生产者以一定数量的补贴,是一项必要的政策措施。(5)合理引导居民需求投向。在引导居民消费方面,在强化储蓄的同时完善居民手中金融资产投资渠道,分散居民的购买力,降低消费基金对商品市场的冲击。通过进一步完善居民手中金融资产的投资渠道,规范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与交易行为,提高居民投资信心,扩大建设资金供给来源,从而为扩大市场有效供给创造条件;加快培育和完善房地产市场,加速住宅商品化进程,分散居民购买力,以缓解日用消费品和农副产品市场供求矛盾。
六、制止垄断价格行为
市场经济必须保证生产经营者有平等竞争的机会。垄断价格却使一部分生产者、经营者凭借垄断地位、优势,妨碍公平竞争,损害他人的利益。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形成,对垄断行业的垄断价格现象如不加以制止,势必影响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进而影响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建立。政府有关部门应进一步正视垄断价格问题,积极采取有效对策,尽快制定反垄断价格法,促进公平竞争,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我国反垄断的规范应该说起始于1980年,当时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中就提出了“打破地区封锁”、“部门分割”的要求,其后,《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中明确提出:“在经济活动中,除国家指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专门经营的产品外,其余的不得进行垄断、搞独家经营”。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调整违反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主,把急需法律规范的一些垄断行为纳入其中,为对某些垄断行为的认定和处罚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然而,上述规定或法规对反垄断价格来说,仍有其不足:一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垄断价格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不断发生变化,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垄断的条款所远不能包容和规范的;二是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无论从立法宗旨,还是在管制要求、程序、执法难易程度等方面,均有较大的差异,合并立法必然影响执法尺度的掌握,增加执法的难度。因此,急需尽快制定专门的《反垄断价格法》,以禁止、防止和打击垄断价格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