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产业技术发展的阶段性财税政策及其启示_财税政策论文

台湾产业技术发展的阶段性财税政策及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台湾论文,阶段性论文,财税论文,技术发展论文,启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810.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241(2003)05-0068-05

产业技术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应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技术发展自身的阶段性,大体包括应用研究、开发研究、产业化等阶段;二是随着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技术发展呈现出阶段性特征。台湾产业技术发展的财税政策,在上述两个方面的“阶段性”上富有特色。在海峡两岸均已成为WTO成员的今天,分析台湾地区政府财税政策的特点,将有助于我们制定适合的政策以支持产业的需要。

一、台湾产业技术发展中财税政策的特点

1.在横向上,产业技术发展的不同阶段,根据各阶段的特殊性,采用不同的政策工具或组合。

表1 政府介入产业科技发展的政策工具比较

资料来源:孙克难.产业发展、政府介入与产升条例之归宿.台湾:财税研究,1998(6)

表1给出了政府介入产业技术发展的不同政策工具的比较。在台湾产业发展的不同阶段,以上政策工具及其组合得到了不同的使用。例如应用研究的前期,研究费用高、风险大、投资回报率极低,主要采用政府直接金额补贴为主的“科技专案计划”的方式予以支持;在应用研究后期及技术开发前期,投资风险比前一阶段有所降低,投资回报率提高,因此采用以直接补贴与融资相结合为主的“主导新产品开发计划”的方式予以支持;在技术开发阶段后期和产业化阶段前期,采用以税收优惠为主的“促进产业升级条例”的方式加以支持;在产业化阶段后期采取以领域优惠或区域优惠的“科技工业园区计划”为主的政策集成方式。图1显示了台湾产业技术发展不同阶段的主要优惠政策。

图1 台湾产业技术发展不同阶段的主要优惠政策

2.在纵向上,针对不同时期技术发展的具体情况和重点,及时调整政策导向。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对于技术开发的需求是不同的。只有根据需求的变化及时调整政策,才能使政策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表2给出了台湾“促进产业升级条例”(其前身为“奖励投资条例”)内容变迁的概况。从表2可以看出,在台湾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的技术开发重点,而财税政策则应对了上述变化而进行调整。例如20世纪90年代是台湾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时期,因此在1991年“促进产业升级条例”的修改中增加了对人才培训、生产自动化、国际品牌与形象建立、鼓励对外投资等产业结构调整重要措施的税收优惠。在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的时期,区域发展的平衡问题提到了重要地位上来。因此新一版“促进产业升级条例”中增加了“平衡区域发展”“政策性迁厂”等举措。2000年以后,台湾产业结构升级和区域平衡发展的任务依然繁重。因此2000年以后,“促进产业升级条例”保留上述条款。此外,为适应全球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潮流,2000年的“促进产业升级条例”均加入了对“利用新的洁净能源”“工业用水再利用”“温室气体排放减量”等领域减税的新措施。表3给出了“促进产业升级条例”中规定的部分减税项目税额统计。表3与表2的对照表明,从90年代至今在结构调整中力度最大、范围最广的减税措施,是对自动化生产设备(特别是本土生产的自动化生产设备)所采取的减税政策。其次,研究与开发也成为重要的减税领域。台湾的上述财税政策得到较好的效果,产业升级成绩显著。据统计,台湾劳动密集型工业的比重由1986年的40.4%降至1999年的20.8%,而技术密集型工业则由1986年的24.0%升至1999年的45.3%。

表2 《促进产业升级条例》内容变迁状况

表中括弧内为开始实施之年。

资料来源:孙克难.台湾产业租税奖励措施的沿革与成效.台湾产业发展与政策.台北中华经济研究院,1995.

表3 《促进产业升级条例》部分投资抵减减免项目核定减免税额统计

单位:新台币千元

资料来源:台湾“财政部统计处”:《中华民国赋税统计年报》(历年)

二、台湾现行产业技术发展的财税政策简述

根据图1所示,现将台湾现行产业技术发展的财税政策简述如下:

1.《促进产业升级条例》

台湾现阶段(2000年1月1日实施)的《促进产业升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与产业科技发展有关的主要租税减免奖励措施有:

①专供研究与发展、实验或品质检验用之仪器设备及节省或替代能源之机器设备,按二年加速折旧(《条例》第5条)。

②为促进产业升级需要,投资于研究与发展、人才培训支出,以其5%~25%限度内抵减营业所得税。自动化设备或技术、资源回收与防治污染设备或技术、利用新及净洁能源及工业用水再利用之设备或技术、温室气体排放量减量或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之设备或技术,在5%~20%限度内抵减营业所得税。(《条例》第6条)。

③为鼓励对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效益、风险性高且亟需扶植的新兴重要战略产业的创立或扩充,营利事业或个人原始认股或应募该新兴重要战略性产业的公司发行之记名股票,持有时间达三年以上者,营利事业以其取得股票之价款之20%限度内,抵减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个人则以取得该股票价款10%限度内(且自2000年1月1日起每隔两年抵减率降1%),抵减应纳综合所得税额(《条例》第8条)。或选择由被投资事业,享受连续五年免征营业所得税(《条例》第9条)。

④民众以自己的创作或发明,依法取得专利权,提供或出售给境内公司使用,其权利金收入50%免予计入综合所得税额课税(《条例》第11条)。

⑤营利事业承接政府委托之研究发展计划,免纳营业税(《条例》第20条)。

2.《主导性新产品开发办法》

台湾地区政府为鼓励民间企业研究开发高科技新兴产品,自1991年4月实施《主导性新产品开发办法》,以发展高科技产业,提升技术层次。其具体作法是:由产、官、学共同选定目标产品,确定功能规格准则,并公开征求开发计划书。当开发计划经审议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其开发费用在1995年6月修正前的规定是,开发费用50%由政府提供补助款,另50%由“行政院”开发基金提供配合款,两者合计不超过总开发经费的二分之一。修正后则仍由政府提供补助款与配合款,其中补助款的部分,由“经济部工业局”逐年编列预算;配合款的部分,则由“行政院”开发基金提借。补助款的性质属赠款,配合款则属无息贷款,并应依规定分期摊还。按照WTO的规定,政府补助成本不得超过该项产品研发活动前成本的50%,故补助款与配合款合计不得超过总开发经费的50%。

《主导性开发新产品办法》自1991年7月开始执行,经费分配见表4。

表4 《主导性新产品开发办法》核定经费分配

(1991年7月~2000年12月底)

单位:新台币亿元

资料来源:台湾“经济部工业局”编印,《中华民国89年工业发展年鉴》

3.《科技专案计划》

台湾产业以中小企业为主体,因受规模与资金的限制,往往缺乏研发能力,也无力从事产业技术的开发。根据产业技术开发具有的公共性、外部性特征,台湾地区政府自1977年开始每年编列科技专案计划经费预算,将具有前瞻性、共通性、关键性、风险性、外溢性大的应用研究计划,委托财团法人研究机构(主要为台湾工业技术研究院)或其他机构研究,开发关键技术,再将研究成果技术转移民间业者,以提升产业界的技术竞争能力。表5所列资料显示,其中70%左右是委托工业技术研究院办理。而在领域的分配上,则以信息与电子类比重最高,其次为机械与自动化类。近年来由于台湾民间研发能力已经提升,为提高科技专案计划的绩效,除加强预算的执行考核外,台湾地区政府已经设立了企业界科技专案计划(业界科专),开放民间参与竞标,由厂商来主导,以增强竞争机制及资金运用的效率,2001年度这一计划的预算为17.56亿元;截至2001年8月底,累计审查核定项目87件,厂商投入经费69.07亿元(新台币)。

表5 台湾科技专案经费及其变动

单位:新台币亿元;%

资料来源:台湾“行政院国科会”,《中华民国科学技术年鉴》及“经济部技术处”《科技研究发展计划重要成果摘要采编》

4.科学工业园区

在台湾设立科学工业园区的目的,在于引进高科技工业及科技人才,激励岛内工业技术的研究与创新,促进高科技工业的发展,以高效率、服务全、低污染、景观美的软、硬件设施,吸引高科技人才的投入,解决土地取得不易的问题,再配合低税负(包括五年免税、股东投资抵减、关税减免等)的投资环境,以期降低设厂的交易成本及增加投资的诱因。

新竹科学园区核准厂商至2001年9月有340家,入区厂商308家,现有员工92600人。2000年的出口为新台币5005亿元,进口为4280亿元,贸易额高达9685亿元。表6中资料显示,1994年园区厂商研究发展经费比率平均为4.8%,高出全体产业平均数超过1%,1999年更上升至5.94%,显示其在研究发展、提升技术水准上的努力。但是据统计,1990~1994年度园区企业所得税负担为1.57%,较台湾制造业前100强平均税负15.29%以及一般企业平均约20%要低很多。

表6 新竹科学园区厂商研究发展的经费及占营业额比率

单位:新台币百万元;%

资料来源:台湾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2001),《新竹科学工业园区统计季报》

三、启示

1.对于产业技术发展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应制订具有针对性的财税政策。应用研究、开发研究、产业化等产业技术发展的不同阶段,具有的特点不同,其政策需求也不同。因此祖国大陆在制订产业技术发展的财税政策时,可借鉴台湾的经验。应用不同的政策工具及其组合以适用不同的政策对象和环境。

2.及时调整政策导向以适应经济发展阶段的不同需求。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对产业技术发展的需求不同。同时应当与时俱进,顺应发展潮流,调整政策导向,在这一方面,台湾的经验可供借鉴。

3.将自主开发作为财税政策支持的重点。从表3中可见,凡是涉及岛内外相关技术设备开发的税额,均为岛内开发为主,这反映了台湾在制订财税政策时的一项重点考虑,即将培养自主开发能力作为支持重点。这对于建立自有技术开发体系和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4.财税政策的制订和执行应高度重视“前瞻性”。从表3与表2的对照中发现,节约能源设备作为一个享受租税奖励的领域,从70年代起即列入了政策范围,但直至1999年才有减免税统计数额。这表明虽然台湾地区政府在制订政策时已注意到节约能源的重要性,但在执行过程中,并未加大力度。当然这与台湾岛内长期以来并未显示出能源短缺的状况有关。但台湾作为一个幅员有限的岛屿,从任何一个角度来看,节约能源都应当作为产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所以节约能源这项财税政策执行的“前瞻性”有待改进。与此类似的还有工业用水再利用设备,直到2000年时才获得重视并进入了财税政策优惠范围。可以设想如果早十年发展这项技术,台湾今日的水荒也不至于如此严重。这表明财税政策制订的“前瞻性”非常重要。

5.应当重视对于技术开发本身的财税支持。从表3中看出在“节约能源”“引导回收”等领域作为技术的集成和硬化的设备,所获得的税收优惠比这些领域中的“技术”本身获得优惠要多,这种“重硬轻软”的状况将会对产业技术发展的长远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依靠外部关键技术确能开发出性能较好的设备,但自身的技术开发能力并未有真正的提高,这一点应引起海峡两岸产业技术界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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