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深圳金融安全区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安全区论文,深圳论文,金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深圳地区创建金融安全区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创建金融安全区是特区经济稳定快速发展的需要。深圳地区是当前全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金融市场集中,金融活动频繁,不仅有国家赋予的一定程度的政策优势,还有毗邻香港的地理优势,对外联系密切,区位发展优势明显,特别是高新技术经济发展迅猛。值此世纪之交之际,特区经济面临着很大的发展机遇。然而,如果没有一个健康有序的金融环境,不但会丧失历史机遇,而且无法实现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可见,创建金融安全区既是经济发展的根本保证,也是对经济发展的最大支持。
其次,创建金融安全区是保持社会稳定、保障国家安全的需要。当前,金融风险已是不可回避的客观事实,金融安全已成为国家安全的一个重要内容,与一国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甚至国防安全息息相关。由于金融风险具有的巨大潜伏性、爆发性和传染性,一旦个体风险得不到控制,就往往演变成为区域性金融风险,甚至可能最后导致全国性金融风险或金融危机。深圳金融经过10多年的发展,已成为全国金融的有机组成部分,不仅形成了一定的规模,而且在珠江三角洲乃至全国的金融发展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深圳金融安全区的创建不仅对保持特区经济、社会稳定具有现实意义,而且关系到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
最后,创建金融安全区是深圳金融业健康发展的需要且具有相当的急迫性。一方面,随着特区经济、金融改革力度的加大,金融业在取得辉煌成就的同时,经济生活中各种中深层次的矛盾也日益凸现,并通过种种途径集中到金融领域中来,特区内金融不安全因素仍然存在;另一方面,特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对创建金融安全区提出了更为迫切的要求。深圳既是我国对外开放的一个重要窗口,也是经济金融改革的“排头兵”和“试验田”,在经济改革和金融深化中肩负着重要的责任。各种改革措施的出台、经济规模的不断壮大,离不开良好的运营环境,其中健康安全的金融环境是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
二、创建金融安全区的组织体系
创建金融安全区是一项涉及社会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需要中央银行、金融机构、企业、政府及社会等各个方面的通力协作,方能共同构筑金融安全的有效防线。
中央银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中央银行责无旁贷,首当其冲,同时中央银行是创建金融安全区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居于核心地位。为此,中央银行要有效行使金融监管职能,严格依法监管,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一是改“重查轻罚”为“严查重罚”,对违法违规行为不姑息、不放纵,深究严惩;二是改“对事不对人”为“既对事又对人”,从严查处有关责任人;三是改变以往重视业务违法违规检查,忽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的作法,既要认真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同时又要检查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使监督检查不但具有事后惩戒性,还具有事前防预性。
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是金融活动的主要承担者和组织人,构成金融安全区的主体,处于创建的基础层。金融机构依法规范经营是金融安全的关键。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不断强化法人自律和行业自律,特别是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建立科学合理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和监督系统,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切实保障内部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加大内部监督力度,构筑坚实有效的风险防线。
企业部门:企业部门的经济效益和信用度是金融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与金融机构一样,企业部门也是创建金融安全的基础层。当前我国企业的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企业经营不善,必然会导致银行经营困难。因此,金融安全区的创建要求企业界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另一方面,企业要讲信用。企业欠债不还或不按时归还,不仅破坏自身的声誉,使再次融资困难,而且破坏了正常的银企关系,使银行难以正常经营甚至陷入困境。只有在企业注重维持信用的前提下,金融机构才会有生命力,金融风险才能得到有效防范。
政府部门:政府部门是金融安全区的保障支持层。为有效履行这一职责,政府部门必须遵循经济规律,按金融规则办事,应该指出的是,我们当前所面临的金融风险,有相当部分是过去政府部门不适当地介入金融机构经营管理造成的后果。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金融企业是经营货币资金这一特殊商品的独立企业法人,而不能将其视为计划经济时期的“第二财政”,政府与金融机构的关系是明确的政企关系。政府部门必须充分尊重金融机构的经营自主权,并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社会秩序支持金融机构依法行使这一经营自主权。这里还要特别提及公检法部门。公检法部门在创建金融安全区中的作用是维持整个社会信用秩序,保护金融机构债权,保障金融机构自身的合法权益。现代社会要维持正常的秩序,就必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通过法律制裁警戒违法者,使之付出违法成本。对维持信用秩序来说,公检法部门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制裁,将大大减少这些行为的发生。当前一些金融机构之所以经营困难,主要就是因为有许多企业和个人违法违规,欠债不还,有的还内外勾结,骗取金融机构资产。若不对这类行为进行严厉制裁,金融机构的资产安全就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其损失也会越来越大,金融安全也就没有保障。
三、创建金融安全区的思路和举措
(一)建立金融安全区指标体系。为了客观评价安全区金融安全状况,推进安全区的创建工作,衡量金融安全程度的变动水平,应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安全区指标体系。指标体系的建立要遵循全面性、先进性、稳定性和实用性原则。所谓全面性是指所选择确定的指标体系具有代表性,能够全面反映安全区的基本特征和金融安全状况,包括金融机构的经营环境条件、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状况以及安全区内案件发生情况等。所谓先进性原则是指所选择确定的指标,能够体现中央银行监管工作的重点和较高水平,能够借鉴国际同业经验,向国际标准看齐。所谓稳定性原则是指所选择确定的指标体系在整体上能够保持一定的稳定性,指标主体不作频繁变动,指标口径界定明确,具有可比性,便于前后比较。当然,保持稳定性并不意味着指标体系一成不变,当经济金融环境和形势出现变动,既有的指标体系不适于监管时也要随之进行调整。所谓实用性是指所选择确定的指标体系具有可采集、可细化和易于考核的特性。可采集性要求各项指标具有数据支持,数据易于获取、整理;可细化性要求指标可针对不同实际情况进行定量分解和归类;易于考核要求指标考核标准明确,客观可行,操作性强。
(二)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全面监管,形成一套由中央银行直接监管、行业自律监管、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全方位的监管体系。一是建立健全中央银行监管体系。中央银行要改进工作思路和方式,完善监管手段,将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紧密地结合起来。现场检查的重点是对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和内审工作、资产负债管理、利率财务执行情况和资产质量等方面的检查,对金融机构提出改善经营的建议和措施,要求其建立防范风险的第一道防线;非现场监督具有全面、连续的特点,要通过建立一套非现场监督指标体系对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进行量化分析,对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进行定性和定量研究,以便发现问题,提出预警。二是建立健全金融机构法人自律和行业自律体系。各金融机构要以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为核心,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完善授权授信制度,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和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工作,强化自我约束机制。同时,要建立健全各类金融机构的行业同业公会,制定相应的自律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其行业自律作用。三是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体系,以充分发挥政府部门、中介机构和社会公众对金融机构的监督作用。可考虑利用社会审计等手段来强化风险监管,聘请经批准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金融机构进行常年审计,以弥补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力量的不足,形成金融机构加强管理的控制风险的外部压力,提高其经营的稳健性。四是加大金融执法力度,控制地区性风险蔓延。中央银行要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协作,进一步建立和健全与金融法规相配套的实施条件或细则,对干预、破坏或危胁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的行为提供有量化的、可操作的处罚标准;要把金融执法纳入国家法律体系,以立法形式明确其执法程度;要加大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法人管理力度,对管理不善而产生重大金融风险的,依法追究个人的法律责任。五是造就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保障金融安全运行。培育良好的社会信用观念既是经济金融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建设金融安全区的一项基础工作。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同时也是信用经济,要求所有的市场参与者都要具有高度的社会信用观念,恪守信用。培育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首先要加强金融知识、信用观念和法律教育,要在特区内开展各种类型、不同层次的学习活动,向社会各界普及金融法律知识,引导教育所有金融市场的参加者自觉知法守法执法;其次是通过普及金融信用观念,在全社会造就以讲信用为荣,不守信用可耻的社会风尚,通过进行深入广泛的宣传教育,使守信用成为每一个公民、社会组织和团体的基本素质和自觉行动;培育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还要以法律为后盾,强化金融执法力度,同时建立必要的制度,以减少不守信用行为及处罚不守信用者。例如,在特区金融体系内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不履行合同者予以公开披露,并运用法律手段予以制约,同时所有金融机构均协定不再与其进行业务往来,增加其失信成本;对恶意骗取金融机构资产或因经营不善破产致使金融资产遭受损失的经济组织的有关责任人,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在归还相应的金融资产之前,取消其再次成立经济组织或在经济组织中担任主要职务的资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