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情感到理性——关于我国当前道德形势的再思考(续),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形势论文,理性论文,道德论文,我国论文,情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三、集体与个人:超越“二论背反”
从道德的主体性很自然会想到个人与集体的关系问题。在我国,“个人与集体”被看作是伦理学的基本范畴,“个人与集体的关系”被看作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说明这一问题在我们道德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
我国社会主义道德的指导原则之一,要求正确地处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反对自私自利、损人利己、损公肥私的狭隘个人主义,坚定不移地贯彻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价值导向。显然,这是一项同整个社会的事业和发展前途相联系的道德原则,它的意义至关重要。同时它的思想理论基础和现实情况也表明,对于这一重大原则,必须要在深入全面地把握现实条件下个人与集体关系的基础上,才能充分地理解、积极有效地执行。
多年来,围绕集体与个人关系的问题一直存在着分歧和争论。它们集中在这样一个问题上:国家和社会的价值主体,究竟是要以个人为本位,还是以集体为本位?争论涉及了社会历史观与价值观的深层基础。
主张“个人本位论”者坚持认为:集体是一种共性的存在,人是个性的存在,现实生活中的集体总是“虚”的,最终都要还原为个人,只有个人才是实实在在的主体;坚持集体主义就会压抑或抹杀人的个性;我国过去实行的集体主义是以计划经济为基础的,并不成功,并且它与现代的市场经济更不能适应;等等。他们比较倾向于西方式的个人主义,认为“个人本位”才是真实的合理的结论。
这种主张虽然提出了一些值得深思的重要问题,但其结论却是我们不能同意的。暂时撇开它脱离中国国情和文化传统的实际,盲目地追随西方价值观这一点不谈,仅就它用机械还原论的观点来抹杀集体的实在性而言,其思想方法也是不科学的、落后的。机械还原论用于说明自然现象、将系统还原为要素尚且不可,用于说明社会这个更为复杂的有机系统就更加错误了。至于它还含有主张脱离社会关系的个性绝对化倾向,也不符合现代人的健全发展要求。无论如何,无视个人主义泛滥所造成的严重危害及其历史教训,是我们所不能接受的。“个人本位”和个人主义在理论和现实中都不是一种科学的、全面的、积极的结论,不应成为我们道德的基本原则。
与之相比,“集体本位论”力求符合社会主义的性质和发展要求,因此在大方向上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确认一个方向和原则,同已经确立并实现了它还不是一回事。要确立并实现它,需要经过深入的科学研究论证,并通过实践的展开来显示和验证其合理性、先进性。其中包括要正确地说明现代社会条件下公民个人与集体的合理关系,回答“个人本位论”及其他反对意见所提出的诘难,才能使它充分地确立。
可以看出,在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的争论中,一直存在着一个似乎难以解脱的思想障碍,就是关于集体和个人之间的“二论背反”:人们对“集体”和“个人”持有过于表面化、抽象化的简单理解,认为它们仅仅是相互外在、彼此分隔、互不相通的两极,从而以各种方式将它们对立起来,使之处于相互排斥、“非此即彼”的状态,其结论必然是:维护集体就意味着要牺牲个人,保持个人就意味着要摆脱集体。在许多无论是主张集体主义还是主张个人主义的言论中,都能看到这种思想方法的影子。它们双方都没有注意到,在人类的现实生活中,无论“集体”和“个人”都不是单一的、孤立的、静止的。在同一个狭隘的前提下,二者的争论自然走不出“有我无你”的两极对立圈子,因此也永远不能得出积极的、富有建设性的共识。要想解开这种“二论背反”的死结,就必须抛弃孤立抽象的思想方法,着眼于人和社会的实际历史过程,通过真实的社会关系及其发展,去重新考察集体与个人的动态关系,找出二者在现实中的交合点。这一点对于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来说尤其重要。
马克思说过:理论只有彻底才能服人。为了科学地、充分地确立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思想,就不能回避人们的理论和实践中都非常关心的一些问题,而要给予正面的彻底的回答。例如:“集体”的所指究竟是什么,它的界限和标志在哪里?“集体”的现实形态是不是历史地发展的,其中有无真假、虚实、好坏、先进与落后之分?个人在集体中的合理地位和关系如何?“集体主义”的真实涵义是否只有一种?其内容如何?为什么社会主义必然要提倡集体主义,提倡什么样的集体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特征和优越性怎样才能得到体现?等等。这些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具体的表现。是否正确地解决这些问题,将决定集体主义的命运。假如不能对它们做出具体的科学的分析和回答,那么无论把“倡导”和“坚持”喊得多响,也只是一句空洞的口号,难以产生应有的逻辑力量和现实力量。
1.集体是以一定社会关系为纽带的个人联合体,它呈现多层次、多样化的面貌。
首先必须明确,无论集体还是个人,都只能存在于人们现实的社会关系之中。人的社会存在就表现为一定的群体社会关系,不以一定社会关系形式而存在的个人,只是抽象的而不是现实的个人。这就意味着:
——总的说来,凡是真实的个人,都必定与他人结成一定的群体或集体,生存于某个社会性的群体或集体之中,如家庭、种族、民族、国家、各种社会分工系统及文化圈等。完全置身于一切群体或集体之外的个人即抽象的“个人”,是根本不存在的。退一步说,即使设想出了有这样的个人,那么讨论他与集体的关系问题,自然也是没有意义的。
——所谓集体,或广义的群体,本身就是人的社会存在、社会关系的一定层次、一种形态。集体是以一定社会关系(如利益关系,分工合作关系等)为纽带的个人联合体。没有这样的纽带,没有这样集合在一起的个人,也就没有集体。所以“集体”只能在“由若干个人所组成的集合体”的意义上成立,只能指它是“什么人的集体”,是个人的集体,不能离开了构成集体的全体个人、把它当作“处于全体个人之外的神秘者”来理解。
——但这不意味着集体是“虚”的。一般说来,集体是人类多层次主体形态中的一个层次和环节,通常是指处于“人类个体”与“人类整体”之间的各种层次和形态。这些层次和形态都各有其实体性。个人的实在性,个人之间社会关系的实在性,集体特有的存在和活动方式的现实性,意味着由个人组成的社会集合体必然具有一定实体性。就像由要素构成的系统具有一定的整体性特质一样,社会生活中的集体有其特殊的存在方式和功能,不能把它们统统还原和消解于个人。在现实生活中谁也不能否认:球队、企业、民族、国家等都有超越于个人的生死存亡、兴衰荣辱,甚至都具有比任何单独个人更强大的现实力量,总之集体并不一定是“虚”的,它们更多是“实”的。
——人们的社会关系有无限多的层次和方面,因此群体、集体必然呈现多层次、多样化的面貌:如血缘的、阶级的和民族的,地域性的和行业性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的等各种各样的群体,决不会只有一种形态;各种群体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有的是上下层次之间的隶属关系,有的则是平行并列关系,有的甚至是对立冲突关系;同时,各种各样集体的性质和历史地位也有区别:一般说来,以经济利益为纽带结成的群体是基本的、主要的群体形态,它们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不同的表现,如家族、阶级等利益群体。与之相应,每个人也都能够以各种各样的身份参加各种各样的群体,同时成为多个集体的成员,扮演不同的角色,负有多方面的社会权利和义务。集体与个人之间,往往并不是简单的一一对应的关系,而是多重交叉的关系。
2.对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必须加以具体分析,区分它们的不同性质和类型。
在上述情况下,考察个人和集体的关系,就必须有全方位的历史观点,把问题置于完整的社会背景之下,而不能脱离了具体的社会历史将其抽象化、简单化。例如,至少要区分以下三种不同的类型:
(1)“内外”关系。对于任何“集体”来说,现实的“个人”归根到底只有两种:一种是组成并在这一集体中的个人;另一种则是不在这一集体的个人。因此所谓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关系,首先就有了“内外”之分:
——个人与他所在集体的关系,犹如一位球员与自己的球队,职工与他们的企业之间,是一种“内部关系”。这种关系必然要求保持并表现为“集体依赖个人,个人依赖集体,集体与个人彼此不可分离”。
——某个集体同与它无关的个人之间的关系,犹如某球队与一位游客的关系,美国国会与一位中国公民的关系等,则是“外部关系”。这种关系中不存在那样彼此依赖的性质,不能同前者一样地要求。
——内外关系可以变换,但每一种关系的性质则是确定的,不能彼此混淆或代替。通常人们思考的主要是个人与他所在集体的内部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必须以集体和个人之间的不可分离为前提,一旦分离则不再是原有关系了。但争论中却常常有意无意离开这个前提,去争辩“个人是否可以离开集体,集体是否可以排除个人”等,这就混淆了内外两种关系,使思考脱离了轨道,变得混乱和失去意义。
总之,站在现实的角度看待集体与个人的关系,就必须有具体的观点,首先看到这些关系不是抽象的、单一的、无条件的。把握住这种关系的前提,才能够进一步把握判断的标准。
(2)“一多”关系。集体有各种不同的层次和类型,个人往往同时成为多个集体的成员。因此对于任何个人来说,他同集体的关系也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向的。这样,个人就有了与多重集体之间的关系。这意味着:
——个人同时具有多重集体成员的身份,他的归属不是完全单一的。例如一个人既是自己球队的成员,又是体育这一行的从业者,是国家的公民和地区的居民,同时还有一定的阶级、政党、民族等经济、政治、文化身份。他的这些身份都有一定集体的权利和义务,但他个人却不惟一地、完全地归属于某个集体。这充分显示了“人是社会的人”,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如果忽视了多重关系,只把人当成某一个集体的成员,以为他的全部人格和责任都仅在于某一个集体的属性,就把人的现实社会关系简单化了,同时也把人简单化了。过去我们曾经十分片面地强调人只是属于阶级的人,或者把集体主义混同于“单位本位主义”等,所犯的就是这种错误。
——个人同多重集体之间的关系,不仅仅是个人同集体的关系,同时反映出集体与集体之间的关系,如单位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民族之间、阶级或阶层之间、国家之间的关系等等。一个人是否为了自己单位的利益而损害其他单位的利益,是否把自己单位和地方的利益摆在国家社会之上,是否把本国利益置于全人类共同利益之上等等,就可以从各种不同集体的层次作出不同的评价。这些看起来是个人与集体关系的评价,实际上却含有“集体与集体”关系的评价。因此离开了多重集体之间关系的考察,也不能正确地判断个人。
(3)“同异”关系。把人们联系在一起的纽带性质和表现如何,决定了集体的性质和内部统一程度。换言之,“纽带”所包含的人们共同利益愈是广泛、愈是深切,它所连结的集体就愈牢固;反之则愈空虚和松散。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共同利益”在历史上和任何时候都是由作为“私人”的个人造成的,它决不是作为一种具有独立历史的独立力量而与“私人利益”相对抗。但这不等于共同体中所有的“私人利益”都完全相同。必须具体分辨结成集体的“纽带”是什么,其性质和状况如何,从而弄清什么是它所体现的“共同利益”,什么是成员个人的“个体利益”和“私人利益”,各方面的关系如何等等,才能具体地判断个人与集体的本质关系。
——观察一个集体,首先不能被“共同”两字迷惑,以为“共同利益”就是对所有人都一样、没有差别的利益。实际上,共同利益往往只是个体利益之间相互重合或相互衔接的部分,是大家的基本利益、“利益底线”的交汇之点。正常情况下,集体中的个体之间既有利益相同一致性,也有不同、相异,个别甚至有相互对立的一面。比如一个资本主义工厂里,资本家和工人雇员的“共同利益”在于生产和资本的运行,这是由他们之间的雇佣和交换关系来维系的;但在利润分配时,则必然出现各自的“私人利益”,彼此的立场很不相同。不仅企业中的雇主与雇员之间如此,其他如团体中的领导者与群众之间,国家中的民族、阶级、阶层及个人之间等等,也都存在类似的差别和相异情况。
——一般说来,愈是大型的社会群体,其内部关系愈复杂,就愈需要加以观察分析;人们之间在地位和利益上的差别愈明显,就愈需要把握这一群体的真实本质和特征。其中特别重要的是,对于群体要进一步分析其中哪些“私人利益”是造就“共同利益”的主导因素,哪些则是被动的、从属的因素。这也就是要弄清一个集体归根到底是什么人的集体。集体内部之间的这种利益同异,从根本上决定了个体在哪些方面应该和能够与整体相一致,一致到什么程度;哪些不一致,不一致到什么程度。只有弄清一个集体归根到底是什么人的集体,才能判断它的性质,知道谁的利益、什么样的意见才能够代表这个“集体”,等等。
——有史以来的集体,多半是在上述内部矛盾中发生发展的。从原始部落到封建家族再到国家社会,从小的生产单位到资本主义跨国公司,无不存在着这种矛盾。可以说,正是这种矛盾促使群体本身不断发生分解和组合,从而推动着集体形态的历史演变。整体的利益固然高于局部的利益,但矛盾的双方何者具有合理性,即代表历史前进的方向,并不依人们的愿望和自我标榜为据,而是以社会的进步、人类大多数的日益解放为标准。
总之,站在历史的高度看待集体与个人的关系,就必须有分析的观点,首先看到这些关系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是多样化的,不是单一的;是发展的,不是一成不变的。对于判断这种关系的标准,也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
3.马克思主义所确认的“真实集体”,要通过实现社会主义来造就和培育。
马克思主义以具体历史的分析为基础,指出人的社会关系是历史发展着、进步着的。这种发展进步的特征,包括不断地抛弃旧的、“虚假的或抽象的”集体形态,走向新型的、“真实的”集体形态。
——马克思认为,人的社会关系发展大体经历着三个阶段:人对人的依赖和从属关系;建立在物的依赖性基础上的个人独立性;以个人充分解放为基础的“自由人的联合体”。与前一种相对应的是奴隶制和封建主义制度,与第二种相对应的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社会。在这两种形态中,把人们连结在一起的社会纽带,都带有对多数人的强制、剥夺等异化性质,因此它们造成的是“虚假的或抽象的集体”。只有在人类得到解放、实现了“以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其原则”的社会条件下,即在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里,作为“自由人联合体”的集体才是“真实的集体”。
——必须注意区分真实的与虚假的集体形态。马克思主义所预见和追求的,是人类新型的“真实集体”——获得了解放和自由的个人之间,通过真实的共同利益而实现的平等联合。只有建立在这种真实集体基础上的集体主义,才是合理的、先进的社会关系的表现。而认清虚假落后集体形态的缺陷,摆脱它们的历史束缚,建立和造就上述的真实集体,正是社会主义的历史任务。从马克思关于人类自我解放思想的高度来理解人类集体形态的发展和演变,才能更深刻全面地把握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本质和意义。
——同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实现一样,“真实集体”的形成和发展是一个长期的、艰苦的社会改造过程。这个过程是和人的解放条件、过程相联系的,不仅包括打破旧的不合理的社会关系和传统束缚,更要求建立全新的、与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社会关系,并在经济、政治、文化的各个领域得到体现。决不能轻易地以为,只要建立起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这样的集体就会自发地、自然而然地出现,就可以宣布我们现有的集体都已经完全是“真实的集体”了。这样的理解只会降低标准,忽视社会发展的历史要求,歪曲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建设的任务。
4.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根基是“人民本位”,核心是“为人民服务”。
综上所述,我们所应该倡导和坚持的集体主义,决不是要盲目地尊崇一切“集体”,不加分析地肯定一切“集体”,认为任何“集体”都必定高于个人、优于个人的“主义”。恰恰相反,作为社会主义应有的集体主义精神,需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充分地考虑下列基本原则:
——历史定位。首先要对“集体”有历史的分析和确定,并非任何主张集体的“主义”都是合理的。我们所指的,应是一种高度社会化的“真实集体”,而不是指任何旧的、形式上的“虚假集体”。例如,决不能将集体主义引导到家族主义、本位主义、山头主义、宗派主义、地方主义、民族主义或“阶级主义”、“国家主义”等上面去。这些历史上曾有过、现实中也未必绝种的各种狭隘、僵化、落后甚至野蛮的表现,虽然也常常打着“整体至上”的旗帜,但它们的各种“集体”其实不过是掩盖或放大了的少数个人私利而已。自古以来各种“集体”无不以少数人对绝大多数人的统治为本质,多属“虚假的集体”。因此必须首先在观念上,然后更要在实际上,与它们彻底划清界限,才能确立我们应有的集体和集体主义,否则其合理性先进性便无从谈起。
——坐标定位。按照马克思的观点确定“集体”的定位,高度社会化的“真实集体”既不以抽象的“个人”为本位,也不以抽象的“集体”或“社会”为本位,而应是以现实的人民为本位。“人民”是一个具体的历史的概念,在各种情况下它都有自己的明确规定:一是指社会生活的实际承担者、创造者(质的规定);二是人口的绝大多数(量的规定)。大到全人类,人民是指人类的主体部分,即“人类的健康肌体”部分,但不是全部,它不包括人类的渣滓、“肌体病变”部分,所以“人民本位”不同于“全人类价值首位”;小到每一个具体的场合,人民则是指从事正常社会生活、担当某一社会实践的全体个人,或其中绝大多数的当事人,所以“人民本位”也不同于一切“个人本位”。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有普遍性和共同性,并且具有历史的一致性,以人民为本位才能充分代表社会发展的动力和方向。
——主体定位。就社会主义的本质来说,既然“人民当家做主”为其根本特征,那么与真实的集体和集体主义相结合,是其历史与逻辑的必然。它意味着,群众个人在集体中并非是异质的或从属的个体,而是“主人”——对共同利益既有权利又有责任、责权利统一的主体。无论分工如何,这里不应有身份高低贵贱的差别。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应该成为人民群众自己的、能够为群众所掌握和实行的“主义”。他们与自己的集体是内部自我关系,并非只是要他们“服从”或作出“牺牲”的外在关系;集体的发展就是他们自己的发展,因此他们有权利共同决定和监督集体的事务;同时,任何个人服从集体也不是一种单向的屈从和牺牲,而是人们对自己整体和长远利益的一种必要把握,是主体权利和责任的自我实现……。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来说,落实“人民本位”,逐步实现人民群众对自己集体所享有的充分的权利和责任,不仅具有普遍的必要性,而且更具有直接的现实性。这是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根基所在。
——宗旨定位。社会主义集体存在的基础和历史使命,归根到底在于人民自己组织起来,去实现人类的共同解放和幸福。在我们看来,只有以“人民利益至上”和“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集体,而不是只为小集团谋利的集体,才是最真实的集体。在这样的宗旨下,所谓“维护集体利益”就是具体地维护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这种要求遍及经济、政治、文化和日常生活的一切领域、一切环节,在实践中永远是具体的、现实的、可以随时实现和检验的,不是抽象的、随意的、不可捉摸的。因为这一宗旨的定位,同时也就确定了检验一切集体性质和功绩的标准,看其是否对解放和发展人民的生产力有益,是否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和支持,“人民满意不满意”,“人民高兴不高兴”。这是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全部观念的实质和核心,应该成为它的最高原则。
——规则定位。倡导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不是一句单纯的口号,也不应该仅仅停留在道德的意识之内。要把它变成现实,重要的还在于形成切实的行为规则和实际程序,并通过实践的发展使之不断完善。比如,在具体的实践,究竟什么人、什么样的意见能够代表集体?决定集体行动的结论如何产生?等等,都会影响集体主义原则是否得到尊重和体现。历史证明,个人,无论集体中的每一个成员还是有权力的领导者,仅仅依靠他们个人的能力都不能保证准确无误、始终一贯地完全代表“集体”的力量和智慧,而只有经过多数人反复选择、并在实践中确立起来的基本规则和程序,才能够比较充分可靠地体现“集体”的利益和意志。这就是说,至少在现代条件下,越是真实的集体,就越是需要减少“人治”的色彩,而依靠法制化、程序化的规范体系。因此,社会主义的民主和法治是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最基本的规则定位,只有在完善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基础上,以人民为主体的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才能得到有力的保证和充分的实现。
总之,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原则是以人民群众个人与集体、社会的根本利益一致为前提,处理人民内部集体与个人相互关系的完整思想观念和现实规范体系。这一集体主义精神已经超出了仅就个人与他人的关系来谈论的道德层次,而上升到了整个人类和社会发展的历史高度。它是在先进世界观和历史观的指导下,代表了广大人民根本和长远利益,并代表着社会发展未来方向的新型道德。在现阶段的社会条件下,如何通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确立起它的坚实基础,使集体充分代表群众个人的共同利益,充分尊重、保护、调动和依靠个人的积极性,使个人充分认识和参与自己的集体,充分依靠集体的发展来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发展,创造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先进社会,是集体主义建设的主要任务和目标。
四、理想与现实:道德建设的层次
目前我国的道德文化和经济、政治一样,正处在一种转型期。转型期的特点就是处在新旧交替中,表现出极度的复杂性和多变性。没有动态的历史思维就不能真正认清形势。只有以历史的眼肖,把过去、现在和将来联系起来,着眼于实际状况的总体过程和发展趋势,才能深入地判断形势,准确地把握方向,采取切实有效的手段和方法,将其推向新的高度。
例如,我们目前的道德状况与我们的道德理想相比,显然还有很大的差距,这是事实。然而之所以能够提出这样的问题,则反映了人们普遍的道德意识、道德要求正在进步。如果与“文革”时期相比,人们对今天道德现状的不满,恰恰反映出人们目前的道德愿望、道德意识在增强,人们的道德理想、道德标准在提高。“文革”时期倒没听过谁说“道德滑坡”。那时候提不出这样的问题,并不是普遍的道德水平比现在高,而是相反,许多反道德的东西被当成了道德,道德处于备受践踏的境地。而今天大家都在积极努力地去探索、去创造人生的时候,反而更迫切地感到对道德的需要和现实中道德的缺乏。现在人们对道德建设的愿望和呼声更强、更高了,其中包括对道德意义和本质的理解更深了,对道德的需要也更具体更明确了,这正好说明大多数人的道德心理、道德素质在走向成熟,道德建设的水准正在提高。道德标准的提高是最深刻的进步。当然,进步只能是相对于过去而言。相对于历史的要求和我们的理想,目前仍然还有很大的差距。我们目前还未走出社会转型期特有的“道德规范不定型”状况。由于客观上社会正处于变化之中,主观上人们的文化素质又有一定差距,所以目前呈现出价值取向重新定位的动荡和多重化选择之间的混乱,比较普遍地存在着价值的“失范”和道德危机感与紧迫感。
对待当前存在着的道德危机和道德混乱,需要加以具体的历史的深入分析:
——“旧病复发”现象。像干部腐败这类特别恶劣、影响极大的丑恶现象,并不是今天才有的。解放初期曾处理过刘青山、张子善那样的腐败分子。但在当时条件下,那样处理并未真正解决了问题。正如有人讲道:“枪毙一百个刘张,不如建立一套体制。”虽然当年的“严打”起到了一个时期的震慑作用,但一遇到新的气候、新的土壤,像刘张这样的现象就翻着倍地出现了。这种情况说明,如果把腐败仅仅当作是个别人的思想品质和作风问题,而不从体制(如干部的选择、使用、监督、评价机制)的建设上着手,即使对个案处理得再严再重,问题也难以从根本上解决。
一些封建迷信现象的重来也是如此。解放以来,对封建迷信活动国家曾大力制止,而且成效显著。但是制止的有效是否就意味着道德水平提高了呢?它的重新泛滥恰好证明了当初这个问题没能很好地得到解决。比如“文革”时大破“四旧”,反对迷信反得也是很厉害的。在“文革”期间,现在有的大量封建迷信现象,像烧香拜佛这种事,几乎绝迹。但这种制止并不是彻底解决了问题,因为那种反法不科学。用新的迷信,比如个人崇拜的现代迷信,取代旧的迷信;用一种新的野蛮去批判过去的愚昧和落后;用蔑视科学、蔑视文化、蔑视人的尊严、蔑视人格、蔑视道德来批判旧的“封、资、修”的东西等等,都只能治标,不能治本。一旦外在的强力解除了之后,它会把以前的都补上,甚至有新的发展——“旧病复发,变本加厉”。
——“新时新病”现象。当前存在的道德危机和道德混乱,还有一些可以叫作“新时新病”的现象,就是指过去并不明显或者并不成为主要问题的道德黑暗面,在新的条件下变成主要的或者是新滋生出来的毛病。例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在过去的历史条件下不太突出,因为过去也没什么钱,大家不怎么“向钱看”。但那时到底向什么看?人们也未必都能说得清楚。实际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向权看”。“向钱看”也是一种毛病,“向钱看”这种毛病自然是和搞市场经济相联系的。马克思早就分析过,商品经济必然会产生商品拜物教,商品拜物教的一种表现就是货币拜物教。货币拜物教就是拜金主义。但这种情况并不是市场经济或商品经济中绝对的现象,更不是合理的现象。既要发展市场经济,又要反对和防止拜金主义,那就需要用新办法来解决。从过去没有拜金主义产生的土壤,也没有很重的解决拜金主义问题的任务到有了这种土壤,有了解决这种问题的任务,这本身也是与整个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相联系的一种现象。有些问题是发展到一定阶段才会出现的。在什么阶段上出现什么问题,需要解决什么问题,这本身要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
——“新旧观念冲突”现象。有一些是属于道德观念更新的问题。比如个人独立意识的增强,个人选择的权利感和责任感的增强,与现在社会中人才流动现象之间是有联系的。观念不同,对它的评价也就不同。有的人对本单位要求调动、要求流动的人才持否定的态度,说这是“只顾个人,不顾集体”的个人主义。但有的人则认为,这种和人才流动相联系的个人独立意识、选择意识的增强,本身是一种进步;尊重个人的选择权利,也是我们道德上的一种进步,一种提高。因为个人独立意识的增强,一方面意味着他的道德权利感的增强,也意味着道德责任感的增强:你要对你自己所做的事情负责,个人的道德要求在提高;对集体来讲,也意味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过去强调集体主义、个人服从集体,常常就是个人服从领导,缺乏更积极的思考。现在个人有了选择的权利,就要求我们的领导、我们的组织管理方式有所改进。你既然真正需要人才,那么怎样吸引和保持人才,就要有好办法。我们的公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不能把集体主义同小单位的本位主义、地方主义简单地等同起来。
新旧道德观念之间、不同价值取向之间的冲突,需要用理论、用科学去理解和回答,不能停留于传统的道德理想主义情绪上。道德本身固然有一定的理想性质,但把它单纯理想主义化,以至于脱离了现实、脱离了群众,则必然产生很多的弊病。比如人们往往把自己不习惯的、不喜欢的、不适应的东西就视为道德的滑坡,而对自己的观念缺乏反思和校正。在目前情况下,这种情绪不但不利于消除道德建设上的冲突和危机感,相反可能使其加剧。例如有一种所谓“代价论”认为:道德的本质在于人们社会规范方面的“自律性”,而市场经济的特点恰恰是“他律性”,人和人之间的规范,完全是靠外在的利益和法律制约来维持的,所以两者本质上是不相容的,是一种二律背反的关系。要搞市场经济,就得下决心暂时牺牲道德。按照这种理论,道德与经济之间的“二论背反”就不可克服。
从理论上说,这种观点首先混淆了“自律”与“自觉”的关系。或者说,它对道德“自律”和“他律”的本质及其表现形式,没有做必要的历史分析。一般说来,道德既有自律的方面,又有他律的方面。无论是自律还是他律,也都有自觉和不自觉的表现形式:自律有自觉的形式,也有自发的形式;他律也是如此。那么从原始社会到封建社会的道德究竟是自律型的还是他律型的?总体上应该承认,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人要么受制于自然界,要么受制于他人,人与人之间存在着较多的依赖关系。在这种基础上形成的道德,本质上是一种他律型的道德。当然这种他律又有一个从被动到主动、从“自发”到“自觉”的过程。由于封建主义的长期“教化”,后来人们对这种他律已经习惯,非常“自觉自愿”了,好像变成了“自律”,实际上还是“他律”的。
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历史时期,由于是建立在个人独立的基础上,那么与之相适应的道德本质就应该说是“自律型”的道德。但自律在不同阶段上也有不同的表现。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那种道德自律,起初也是自发的,即个人不自觉地、被动地自律。所谓“人和人之间的规范主要靠外在因素制约”,恐怕指的就是这一点。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自律应该是自觉的,即主动的积极的自律。所以不能认为,只要是市场经济就一定是他律型的道德。从道德上讲,市场经济总体上是有助于人们由自发自律向自觉自律发展的,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更需要、更应该选择其中高级的发展目标,即自觉的自律。
目前,我们的道德建设正处在一个十字路口、关键时刻。能不能有所振兴,上一个新的台阶,取决于我们能不能正确地把握形势,看准方向前途,看到希望,唤起大家在道德建设上的危机感、责任感、参与感和对未来的信心。过去我们的社会主义道德,实际上是与计划经济相连接的,以计划经济为基础,与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生活方式相接轨。而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结合,在道德建设的目标、任务和要求上,都是以前所没有过的,这是一种新型的道德建设,代表着一种新的、更高的目标。
那么怎样掌握时机,使我们的新型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走下正轨,切切实实地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为将来创造人类最先进的道德文明奠定基础呢?我们当前道德建设的任务,比人们所想像的要更沉重、更复杂。因为首先还是我们的道德观念、道德意识本身,不但要加强,而且在某些方面需要更新,需要自我变革。要让我们的道德思想观念跟上时代和人民群众实践的发展。不停留于旧的观念,关键是要正确地总结已往的经验和教训,从现实出发,抓住道德建设方面的根本。例如以下三个问题可以考虑:
1.在群众道德建设的内容上,需要以道德人格的确立和健全为重心。
社会道德建设的基础要放在哪里,是就规范抓规范呢,还是从更深的层次入手,抓住道德人格的建设呢?过去我们比较重视行为规范而忽视道德人格。自古以来,我国传统道德教育的弱点之一,就是有“重规范、轻人格”的倾向。比较多的是单纯向人灌输这样那样的具体规范(三纲五常、四维八德等),而不大注意尊重人们的道德人格,不善于把它同培养健全的道德人格,同正确地进行道德选择的能力结合在一起,这样的道德教育就很难取得长远、稳定的良好效果。例如为了取得某种近期的效果而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生硬地要人家遵守这遵守那,却很少以平等身份与人一起思考为什么应该这样做的道理;在用规范来指责或褒扬人的行为时,往往不注意个人的个性和选择权利;等等。比如教育孩子,当然是出于好心,但总是只注意告诉孩子“允许怎样,不允许怎样”,甚至以“你给我如何如何”这种家长式口气命令他。不注意从孩子本身的实际出发,不注意培养孩子自己进行道德选择的能力,就会伤害孩子的道德人格意识。这种倾向无意中就在培养某种被动型、依赖型甚至强迫型的道德人格。这样虽然可以在一时内见效,但从长远看,却会养成麻木、脆弱、甚至虚假、逆反的道德人格,反过来加剧执行道德的难度。
“道德人格”主要是指人们的道德主体意识,包括追求高尚道德的内心动力,道德选择的权利感、责任感,独立进行道德选择的能力自信和人格尊严等。道德人格同道德规范相比,是更深层、更基础的道德意识。在社会生活中,现实的道德规范不仅是多元的,而且是多层次、多样化的,需要人们自觉地加以选择和遵守的道德规范时时处处都有。比如在家庭中有亲伦规范,在朋友间有交友规范,在政治上有政治道德,在学业上有学术规范,在婚姻上有婚姻规范,在公共交往中有礼仪规范……如果仅就规范讲规范,就常常举不胜举、挂一漏万、陷于被动。而有了一种健全的道德人格,使人对道德选择和追求有一个自主、向上、严肃、负责的态度,并通过实践培养起独立自觉的判断能力,情况就会大不一样。这就是道德人格培育的作用。我们的道德建设要从“重人格、带规范”入手,才能扭转被动的局面。
2.在各个层次道德规范的建设中,应该首先着重于公德系统的规范化。
传统道德教育的另一个毛病,是公德与私德不分、或重私德而轻公德。其表现是过分地诉求于个人,而对于社会的公共道德规范建设与实施下功夫不多。所谓“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即是这种道德思维方式的典型。它把国家社会的一切均寄托于个人的修养,而不承认或从根本上忽视了社会体制、环境、公共规则的作用。以这样的思想进行道德教育,一方面可能导致对个人行为干预过多,从而束缚个性(人的道德个性即私德)发展;另一方面则导致忽视与放松社会应有的体制、机制、法制规范体系的健全改进。其后果是严重的。譬如面对今天的干部腐败现象,倘若我们仍然把它的根源仅仅归结于某些个人的道德品质问题,而不从体制改革、民主和法制的健全上去着眼,能够找到克服腐败的根本出路吗?同传统的弱点相比,我们当前更应该重视社会公德建设的方方面面。
公德,是指社会公共事务、公共角色、公众行为中的道德原则和规范。例如职业道德,社会角色道德,管理、决策和组织方式的道德等。社会公共规范是社会公德最明确的表现,遵守公共规范就是尊重基本公德。使各行各业、各种角色和地位的人们都尊重自己所联系的社会公德,如干部重“官德”,教师重“师德”。每一个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的人都尊重、珍惜自己的“业德”——职业道德,是公德建设的第一步,是起码的、最重要的一个目标。
在当前情况下,道德建设首先要着眼于社会公德的规范化,把体现目前应有的公德、有助于完善社会主义公德的各项规范落到实处,建设完备,并让它们见到实效。先做到使社会公德得到社会上大多数人不折不扣的遵守,不仅对于形成新的良好社会风气有直接的决定作用,而且也对个人道德修养的提高有着巨大的影响力和感召力。它是我们新时代道德文明建设的主要基础工程。而这意味着,道德建设不能脱离体制改革,要与社会体制、运行机制、管理机构的改革配套进行,同民主和法制的建设相互结合。当然,这似乎也是目前难度最大的一步。我们目前最需要的道德建设主体目标应该在这里,而不是不加分析地向一切人直接提出一些很高的普遍道德要求。因为那是只有在具备了一定道德基础的时候,才能够提出并实现的更高阶段的目标。
3.在道德教育方式上,要强化和改进管理教育行为的道德示范功能。
已往在道德教育的方式和方法上,比较多地依靠灌输和说教,而对各种教育、管理、灌输的方式中所包含的示范、暗示作用,则缺少必要的省察和研究,这也是已往道德教育有时不能收到应有效果的原因之一。道德教育要强化什么环节,本身即体现了对道德主体和道德标准的理解,反映了教育者道德理念和理想的层次与境界。
从客观效果方面看,人们接受一种道德教育,主要不是听你怎样说,更是看你怎样做;特别是青年人接受道德观念,不光看上一代人是怎么说的,而且更看上一代人是怎么做的。如果用简单粗暴的方式去倡导文明,那么结果可能恰恰是不文明的泛滥。例如:据报纸报导,某地几位小学生在山上救火牺牲了。按过去的习惯,我们一定要大力宣传这样的“好人好事”,但原国家教委却发了个文件,指出不能再宣传鼓动小学生救火。这是为什么?应该说过去那样的宣传本身,是存在道德缺陷的,即“大人们把自己的责任加给了孩子”。今天我们的社会则已经意识到,在儿童与成年人之间,道德要求的层次应有所不同。这恰好证明,主导这个社会的一代成年人自己的道德观念在发展,道德水平在提高。
俗话说:“身教重于言教”。示范作用怎么加强,是应该好好研究的,特别是对青少年的道德教育。青少年的道德面貌显然主要是受成人和社会集体行为的影响。那么,成年人在教导青少年的同时自己怎样做,社会管理和教育机构在宣传一种道德时,自己是如何体现这种道德风貌的。例如:组织活动守时高效,用人作事公正负责,处理事务理智宏达,宣传媒介说话诚实可信,干部教师待人平等坦诚、严以律己,包括警察“纠正违章先敬礼”这样的细节,等等,往往会比说教更有力。而动辄禁止、罚款、批判、惩治等简单生硬、缺乏道德反思和自我批评精神的管教式做法,对于一般群众来说,往往暗示着失去了道德上的自信和宽容。其结果,必然会产生某些相反的示范作用。
社会在进步,人在进步,我们的道德教育也要注意跟随时代不断进步,才能充分承担起它的历史责任。以马克思主义为导向的道德观,是从现实出发的道德“创新论”和“建设论”。要充分认识我们的道德建设中面临着大量艰巨的创造性任务,要做到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的真正结合,就要以更大的勇气面对现实、解放思想,要以更加严谨科学的态度去总结经验教训,以更强的创造力去迎接前进道路上的一切挑战,才能做出符合于自己时代要求的探索和创造,建设起代表人类先进文明的思想道德。
标签:集体主义论文; 社会主义道德论文; 道德论文; 社会关系论文; 理性选择理论论文; 群体行为论文; 政治论文; 社会问题论文; 利益关系论文; 历史主义论文; 社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