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体育市场伦理规范的缺陷与重构_市场经济论文

中国体育市场伦理规范的缺陷与重构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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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把中国全面推向市场经济,为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的需求,中国体育在众说纷纭中迈着沉重的步伐开始走向市场。近10年的实践证明,中国体育改革与发展争论的焦点不应再是要不要市场化和产业化的问题,而是应转向如何发展并完善社会主义体育市场体系等重大问题上来。由于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体育界的专家学者和高层管理人士清醒地认识到要加强法制建设,无疑是非常正确和必要的。然而,我们还应看到,市场经济不仅是法制经济,而且是讲诚信的经济,因而又是德治经济。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体育市场之初级阶段,即强调市场的规则,又强调伦理道德的规则不仅是市场完善和规范发展的需要,也是对体育本质的充分体现,更是对社会本质的完整表达。

一、市场两大规划具有依存性

市场经济中,法制法规和伦理规划是保障经济、社会高度合理正常运行的两大基石。它们统一于市场规则之中。

所谓市场规则,就是国家凭借政权力量而按照市场运行机制的客观要求,所制定的市场活动诸主体都必须遵守的制度。因此市场规则实质上就是以法律、法规、契约、公约等形式规定下来的市场运行的准则,这些准则成为各市场文体的市场行为的规范。或者说,市场规则的实质就是把各种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合理化、有序化、契约化的规章制度。由此可见,国家一旦确定市场经济的正式制度,市场的法制规范和伦理规范就共同地为市场发展的内在需求和本质特征。特别是在中国这样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由厚重的人伦传统向现代世界普遍市场伦理转型的国家,二者不可偏废,而且尤其要注重体育市场伦理的建构与发展。这是因为:

1、法律与道德具有本质联系。历史上西方影响最大的自然法学主张道德是法律存在的依据和评价标准,实证主义法学虽然将“实然”与“应然”分开来抽象地谈论法律与道德,实际上,任何一个社会的法律与道德都是具体的,法律代表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它不能不受立法者的道德理想和道德观念的影响,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的联系是必然的,但它与被统治阶级的道德则有必然的联系,甚至处在对立的地位;在中国传统社会中,虽然不注重两者的本体意义上的联系,而更注重两者的社会功能和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但从“以礼人刑”到“原心定罪”等立法和司法原则都以二者必然联系为不可动摇的理论前提,中国传统社会德法之争的结论是:德主刑辅,明刑弼教。事实上,以物质生产为首要活动结合起来的人类社会当每一个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在创造“自己的历史”时,其需要的满足,利益的实现都必须遵循“力的平行四边形”法则,因而只能部分地达到,这就要个人与他人之间、个人与社会整体之间有一种恰当的结合方式。这个恰当的结合方式就是每个人都能自觉地扬弃自身的需要、利益的杂多性和偶然性,达到与社会利益的一致性,这是人从自身发展的社会必然性中直接引申出来的处理人际利益关系的准则。这种恰当的结合方式对于人类社会的存续而言具有了“应当”的义务规范性,然而这种规范的存在还是不够的,它本身既无法阻止也无惩罚破坏它的行为,需要一种“次要规则”(哈特)来体现并保障它在生活中得以实现,这就是法律。因此,真正的法律必须体现和保障维系着社会存在的基本道德义务,这是它与生俱来的使命。历史上的无数事实亦证明,道德和法律的关系如同水的源与流一样,不可分离。总之,无论是在形上层面上,还是在经验层面上,法律都无法排斥价值和道德的存在,法律存在本身就是人类创造出来服务于人的存在的,最终有利于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是它的终极道德的依据。

2、市场经济本身具有局限性。市场不是一剂灵丹妙药,单纯的市场调节只能解决市场微观平衡问题而不能解决宏观经济的平衡问题;市场机制只能反映现有的生产结构和需求结构,而不能有效反映国民经济发展的长远的目标和结构;单纯的市场调节亦不能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市场的自由竞争往往会导致垄断的产生,尤其是在市场体系发育程度低的现实情况下,易由垄断而扼杀竞争;许多由社会消费的公共产品难以通过正常的市场价格与制度加以分配,而且还有许多部门和领域是不能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因而也不完全受价格机制的调节。此外,市场机制以优胜劣汰、适者生存为原则,这种自由竞争会导致收入分配中的严重收入不均和两级分化现象,加剧社会矛盾和冲突,影响社会公平和安定。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实行由现代政府干预(主导)的市场经济,而非古典自由的市场经济。这种模式构建与成熟发展需要我们在深化体制改革的基础上大力加强法制建设和传统伦理的改造,最大限度地保证公平与效益。

3、中国市场经济在法制建设速度、水平上还远远赶不上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国市场经济不仅有立法相对滞后的客观事实,而且在市场执法中亦有诸多急待解决的问题,并且任何国家的法律都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即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多样性,无法完全容纳市场经济社会利益要求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仅靠法制还难以形成人们的社会合作力和聚合力。而有效的伦理道德的支撑与约束,才能构建大多数人认同并自觉遵守的准则,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他律与自律的协同作用。

二、体育市场伦理道德规范的缺损与修复的必要

基于上面的分析,我们已知伦理是法理的基础,市场经济的法律运行最终要内化成人们的内心信念和形成大多数人的行为习惯才能发挥广泛作用力的时空。因而,我们应当强调在注重体育市场立法的同时,十分重视体育市场人伦道德的改造与转型。

然而,对行业内外高层管理人员与学者的调研结果并非一致。有研究者针对我国体育市场进行体育界高层管理人员和专家调查,结果为:[1]

对体育市场存在问题的看法

  肯定意见百分比%

1、处于发育初阶段,市场

规模不大,市场发展带有 7996.3

相当大的盲目性

2、市场机制还没有充分发

挥作用

 7763.9

3、体育市场价格的制定缺

乏科学性

7692.7

4、体育市场的法规不健全 7996.3

5、体育市场的组织管理尚

未形成

6680.5

由上表可见,绝大部分高层体育管理人员与专家共同地认为体育市场的不规范及问题存在的原因是外在的因素所致,而据《liào望新闻周刊》记者杨桃源同期综合调查报导认为,在中国整体经济呈现买方市场这一阶段性特点之时,中国的体育消费呈现的都是卖方市场的特点,“种种现象表明,中国的体育产业已经到了发展的黄金时期”,而“中国体育产业发展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专家回答:质量。他们指出,从海外资本大举登陆中国体育消费市场的兆头看,中国体育产业已经没有时间重复先求数量扩张,再提高质量的产业发展老路,而是必须在发展中就要高质量”。[2]高质量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以高度信用为基础的高科技,高水平管理,高度的企业文化精神和高效率的资本运作。体育市场的良性循环与发展是需要到自身中寻找内因的时候了!我们可以认为,体育市场发展到今天,存在诸多的问题和矛盾,归根结底无不是不守规则,不讲信用所致。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使得我国虽然拥有世界体育用品65%以上的生产量,但迄今没有一个能够在世界上叫得响的品牌;与国外相仿,我国的体育新闻与媒体、体育广告和体育经纪代理等体育产业的市场资源悉数向竞技体育领域倾斜,但是球场上有关假球、黑哨、“官哨”的传闻几乎从未间断,而且事实上球场暴力已由男队新近发展到女队;体育休闲的高回报率使得此业见风就长,但一起起严重安全责任事故和人员伤亡事件,更显出这一领域的服务管理质量必须尽快提高;“兴奋剂”事件让国人至今蒙羞;虚报年龄等弥散于青少年体育赛事;个人主义、拜金主义盛行、集体主义严重失落更是不一而足。

法学界和伦理学界专家认为,经过多年的法制建设,我国已经不缺少成文的法律,而是缺乏尊重法律的意识和态度。事实上规范我国体育的专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早在1995年就已颁布实施,针对体育及体育市场的各个方面亦有相应的法律,如《合同法》、《民法》、《刑法》、《税法》、《产品质量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为准则和参照。而且体育作为一项世界最广泛的社会活动,还有诸如《体育运动国际宪章》、《奥林匹克宪章》等作为重要依据,至于业内专门性的规章制度条例更是有几大本足以参照执行。据此,我们不能不认为我们更缺乏的是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缺乏尊重法律和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责任。

与此同时,我们对信用更缺乏重视。所谓信用是“指一种建立在授信人对受信人偿付信任的基础上,使后者无须付现即可获取商品、服务或货币的能力”,[3]信用是一个社会历来关注的问题,它关系到社会的基本秩序,特别是现代市场经济中大部分交易是以信用为中介的交易,信用尤不可缺。信用必须有诚信为价值支持,否则,信用就会崩溃,从而使社会的经济秩序遭到破坏。诚信作为道德范畴有三种基本意义:诚实无欺;相互信赖;信守承诺。诚信的本质是“善待他人:诚实乃是如何善待他人的最为重要的道德规则。”[4](P527)而善待自己的最重要道德规则是“自尊”。缺乏了诚信与个人的自尊的体育必然会背离本质,必然会走向异化,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不仅会置他人于高风险的位置,同时也会置自身于危险的境地。事实上,由于缺乏诚信导致企业(公司)失去竞争力,甚至破产,导致个人逐出体育市场的现象已不胜枚举。所有产业的发展经验和教训都一致表明,以诚实信用为核心的市场伦理规范是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基础,是高质量产业发展的源泉和动力,而质量是产业发展壮大的生命线,没有质量的速度是无效速度,没有质量的发展是无意义的发展。

当前,我国体育产业以超过30%的增长速度发展,成为事实上的新的经济增长点的朝阳产业,市场前景难以限量。缘于此,体育产业列入了国家“十五计划”,中国32个省、市、区一致将其作为重点产业加以发展。也正因为如此,体育产业于2001年顺理成章地在国家统计局报上了户口,成为正式进行国家统计的产业。为了保证其高效有序良性的发展,保证其按现代市场经济规范运作,保障其加入国际大循环与WTO通行的规则兼容,最大限度地协同并实现经济与社会效益,我们必须走出计划经济的樊篱,改造旧规则,学习新规范,自觉地执行和高效地管理与运用规则,这不仅是一个关系到中国体育产业健康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问题,同时也是影响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育事业、影响到中国体育的国际声誉和国际化进程的重大问题。当然,由于其独特性,对中国整个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亦将作出重要贡献。

三、中国体育市场伦理规范的重构

伦理道德是人类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而马克思主义早就科学地揭示了人类社会是一个按照自身的客观规律不断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前进过程,从根本上揭示了道德发展的性质和方向,肯定了道德社会运行是一个前进的过程。中国改革开放由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伦理道德必然有一个与时俱进的要求,体育发展全新的模式亦必然要代表新的生产力发展要求,代表人类先进文化发展的方向和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突出体现社会主义体育事业的本质特征。由此,我们不难理解对于具有一定独特性的体育市场的发展规范问题需要进行与时俱进的重构。事实上,对伦理道德的重构与法制建设亦不是矛盾的,而是一个协同构建的创造性发展过程。历史上的哲学家伦理学家将道德进行分层,黑格尔将道德分为“抽象法”、“道德”、“伦理”三层;康德分为“完全的义务”与“不完全的义务”;哈贝马斯将实践理性分为“实用的”、“伦理的”和“道德的”;罗尔斯则区分了“责任”与“超责任”;富勒区分了“义务的道德”和“向往的道德”;哈特则直接区分德与法为“主要义务规则”和“次要义务规则”,如此等等。借此等思想,我们实际上可将道德分为两个层次:基本的层次是社会的有序化层次,它的内容是维持社会存在的基本道德义务;超越的层次是提高生命质量的层次,它的内容是对最完善的探索和追求。显然,法律必须也只能涉及道德的基本层次。当然,法律对超越的层次也并非毫无作为,法律所能做的是提供一个个人自由进行道德选择的空间,保护一种真正意义上的道德生活,防止规范专制主义对人的精神生活的粗暴干涉,道德的法律强制保护着有限度的道德的合理性,而这一限度又是历史地变化着的。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认为,中国体育市场的规范化发展离不开伦理道德规范的重构以及与密切相关的法律体系的协同构建(法律体系的构建暂不列入本文论证范围)。

事实和研究都表明,对于象中国这样一个潜在大市场,体育产业要做大不难,但要做强和超大不易。其主要原因,企业与管理界人士认为:对于体育用品市场,首先是开发能力有差距,其次是企业文化积淀不厚,第三是“家族式”管理的局限;对于竞技体育,有质量才有市场,竞技体育终端的产品是比赛,高质量的比赛才有高额的市场回报。而高质量的比赛来自于运动队伍和运动员的管理质量、日常训练质量和敬业精神;有形无形资产的运营质量尤其需要与国际接轨,向世界标准看齐;而体育休闲领域的体场馆及服务质量的标准化对于我们亦是当务之急,总而言之,中国体育市场的发展壮大需要靠质量取胜,而质量的保证就是要重塑规范。为此,我们需要按照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的要求推动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形成,制定有利于提高竞争效率并与国际接轨的体育市场规则,并且遵守市场规则,形成信用机制。其中要做好如下几方面的工作:

1、加快政府职能的转换,重塑政府信用

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体育市场中,政府无疑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新市场经济体制和构筑良好的市场大环境方面,将一直发挥主要作用。因此,体育体制的创新和环境的创新显得尤为重要。在体制的创新方面,政府应当在继续精简机构、转换职能的同时,把那些政府不该管、管不了的真正交给商会、行业协会,发挥它们协商、协调、评审、仲裁、公证、培训、上下沟通等作用,特别是要发挥它们规范行业协会、监督执行行规行情的行业自律行为。在创新市场环境方面,它通过宏观政策促使市场供求达到基本平衡;重构信息公开机制,尽可能保证市场信息清晰化,用信息的公开保证信息的可靠。以避免信息的不对称而导致信用危机;促使市场行为透明化,保证市场规则的贯彻和检验能有效地进行。唯有如此,我国体育市场才能打破行业垄断、地区封锁,提高行业自身的自律程度和水平。这种职能的转换和职能的有效的发挥,不仅有利于体育伦理道德的现代转型,而且最明显最直接有利的是能提高我国社会主义体育事业的国际国内声誉,将良好的信用此类无形资产及潜力转化为市场效率,将公平、公正、公开的体育市场最大地融人到市场经济建设的大潮中,汇入世界体育市场的大潮,促进中国体育事业的全面现代化。

2、加强体育市场立法和执法,重塑法律信用

市场经济法律是不可或缺的,虽然我国体育市场相当大的领域有法可依,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亦有个同步,甚至先行完善和进步的过程与要求。包括公司法、交易法、价格法、竞争法、会计法等等,应面对体育市场特质注入新的内容,提供合理的阐释,需要形成体系,反映出发展着的体育市场需求。在执法方面,我们面临的主要问题仍然是有法不依,“权”大于法,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有法可依只是为体育市场健全发展提供了可能性,而有法必依,执法严格,违法必惩才可以将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法律的正义和信誉度才能真正得到弘扬和提高,,弗·培根说过:“一次不公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5](P193)确实,一个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仍然只是“应有”,它要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现有”,需要法律的适用过程,这一过程的典型形式就是执法。一个正义的执法(司法)可以将立法的弊害降到最低程度,而一个不正义的执法可将本来良好的法律变成恶的结果。可见我们不仅要在立法上下功夫,而且要在司法的程序上,保证正义的伸张。因此,按照中国人的传统思维习惯,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人们往往把法律的正义转化为法官(执法者)的正义。一个有力的证明就是我们不少人常常把足球赛场上的所有公正都归结到裁判。而对待执法者而言,这就不仅要有制度性的道德要求,而且要有效地促使他们有更高的道德追求和约束。由此可见,我们要体现和提高法律的信用,仍然任重而道远!

3、增强守法的个体道德使命,重塑个体信用

法律的作用是有限的,法律虽然试图但实际上不可能涵盖所有的社会生活、法律的正义实现最终要通过个体道德来反映,因此,我们还必须强调要增强守法的个体道德使命,重塑个体信用。

所谓个体道德,是指具有一定社会身份并起一定作用的个人,为自我实现、为自我完善而具备的,并适应社会一定利益关系的客观要求的道德素质和指导自身行为选择的内心道德准则的总和。个体道德通过个人的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和道德行为表现出来,是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活动个性化的道德性质,社会道德是构成个体道德的本质内容,而个体道德则是社会道德的个体身上的内化和个性化。社会在发生历史性的转变,社会道德正在转型,个体道德必然要完成新的超越。中国传统道德中的诚信依据主要是情感,作用的范围往往是限于熟人社会,并且具有极大的超功利的道义特性。而现代市场经济所要求的诚信主要依据和发挥人的理性、遵循世界性的普遍伦理原则,重视合理的利益和利益关系,适应市场全球化和世界性的贸易体系建立的要求。前面我们强调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同时亦是信用经济。社会道德向个体道德转化又有个由他律到自律最终达到和谐统一的过程,因此对于个体而言,就必然要使自身肩负起守法的道德义务与使命。

亚里士多德早在《政治学》中就说:“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制,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6](P199)日本著名法学家川岛武宜在其名著《现代化与法》中也认为,一个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并不必然导致人们对它的服从,其中守法精神是一个不可或缺的中间环节,这包括理性的弘扬,法制精神的确定和主体精神的发挥等。由此可见,唯有有了个体守法道德使命感的自觉和增强,市场规则才有了良性运行的基础,个体才能实现由守法的自在、自为到自由的发展。由守法而自由不仅是法治所力致追求的终极目标,是社会道德向个体道德充分转化的标志,也是个体信用完整确立的表现。奥林匹克体育精神在此中无疑会同时得到最完美的表达。

4、注重伦理规范的全面扬弃,重构完整信用体系

诚信是古今中外为人之道,诚信第一,概莫能外。但第一不是唯一,诚信是与其它诸如公正、仁爱、尊重和自由等伦理规范与精神协同一体的。这一体系不仅是古奥林匹克精神的目标与追求,亦是现代奥林匹克精神的主旋律。即使是现代体育走向职业化、产业化、市场化的今天,仍然离不开这些基本的宗旨。中国的体育走向市场经济当然不能例外。相对而言,诚信偏重于主体的自觉,而公正则立足于客观的评比。诚信要在于“尽其在我”,而公正则要求“施泽于人”。公正作为行为规范必须对社会关系、人际关系的状态与变迁进行细致的考察,它恰好成为诚信无欺的具体落实与必要补充。它的较强的可操作性提高了规范的现实性;而仁爱,必须以诚信为本,以公正为度,它秉承诚信、公正于先,又启导尊重、自由于后;尊重有自尊与尊人两个方面,自尊是人格独立和自信的表现,而真正的自尊是能尊人信人,“推己及人”;自由则是权利与义务的辩证统一,是自律与他律的和谐体现,是人的本质的到达与回归。这些规范的协同一体不仅能造就全面和谐发展的个体,而且是形成良好循环发展的社会的必备条件,它们既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同时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必然要求和体现。重构了以诚信为核心的涵盖公共、仁爱、尊重、自由等方面的全新伦理道德规范体系,中国体育事业发展才能真正走向可持续发展的市场经济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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