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治协商制度的理论基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理论基础论文,政治协商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任何一种制度的设置不仅在于实际情况的需要,更取决于设置者的目的预期。显然,某种制度能够持续有效的一个最基本保证,就是实际需要和目的预期的一致性。不过,由实践给出的有效性证实总是某种结果,而从原因来讲,这种一致性本身是由某种政治理念来指导和维系的。因此,所谓理论基础,就是这种政治理念的现实性和合理性根据,或者说,是对于保证这种一致性的普遍规律的认识。 不难理解,无论从发生还是发展来看,政治协商都是人类政治活动的伴随常态,也就是根据需要随时可以采用的某种运作机制和手段。但是,作为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政治协商是一种自觉的制度创新,所以从逻辑上讲它至少应包括两个方面的功能,一是对政治协商需求的适应;另一是对政治协商预期或导向的坚持。事实上,由于政治导向是由预期来提供的,所以它在政治生活中并不总是和需求相一致,相反,由不尽一致到大体一致的持续过程才是政治协商的功能机制常态。因此,政治协商的理论主要就体现为对这种功能机制的现实性与合理性的说明,而作为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政治协商制度的理论基础包括两个主要观念,即社会主义的批判理性和政治运作的工具理性。 相对批判理性来讲,工具理性具有政治运作的普遍性,其实质在于谋求实现政治预期的效益最大化。不过,由于在实际运作中最大化是没有标准的,所以只能从有助效益实现的角度加以判断,也就是说,工具理性的目标在于尽可能地减少政治浪费。与工具理性不同,批判理性具有特定的政治导向,并由此提供了持续或不断的创新要求。因此,作为理论基础,社会主义的批判理性和政治运作的工具理性是相互支撑、互为表里的。为了方便说明问题,或者说使这个理论基础的分析更具有针对性,下面的讨论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政治协商与协商政治的关系创制、协商主体的代表性创制和情感认同的政治文化创制。 一、政治协商与协商政治的关系创制 至少,为了达成一致或寻求妥协,各种协商在政治生活中是必不可少的,但这并不等于设置政治协商制度是必须的和普遍的需要。因此,构成这一制度理论基础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对中国政治协商制度设置的需要提供解释。但是,协商在其领域和内容方面应该是有所指的,否则既谈不上协商的政治规定性,也会由于协商在主体和内容上的扩大或失范而导致协商与预期的不一致,甚至是协商本身的失效。所以,作为理论基础,必须能够为政治协商和协商政治的关系提供说明,也就是使这种关系的创制具有普遍规律意义上的合理性以及特定需要的现实性。 相对说来,政治协商表示的是某种政治结构和运作机制,而协商政治指的是某种对象性功能和内容,也就是说,所协商的问题或事务都是政治性的。这两者的关系在于,政治协商如果不具有制度的规范性和约束力,协商政治就可能是一种选择性的随机行为,换句话说,协商政治与政治协商的关系就可能是随机的或任意的。因此,中国政治协商制度必须在创制的意义上才是可理解的,也就是具有合理性和现实性的。具体地说,这一创制的理论基础在于,出于社会主义的批判理性和政治运作的工具理性的一致性要求,政治协商和协商政治的关系是内在于预期和需求的一种制度形态。从具体的协商活动来讲,协商各方在活动中与协商内容是一种对象性存在,但是,作为制度,政治协商的实施与协商各方的身份资格是互为表里的,或者说,协商主体是内在于协商结构的。这样,当对各种政治问题进行协商的时候,具体的政治内容是与协商机制相一致的,而且正因为如此,政治协商制度才为减少各种政治浪费提供了现实的可能。 由上不难看出,在政治协商与协商政治的关系创制中,最主要的因素就是协商主体和协商机制。这两个因素是互为表里的,即没有主体当然不存在协商,而没有机制主体也无法进行协商。因此,下面分别分析和说明主体和机制这两个方面只是为了表述的方便。 政治协商的主体很多,但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就是政党。按照批判理性特定的政治导向来讲,政党政治的目标恰恰是政党(以及阶级、甚至国家)的消亡,因此,必须创新政党政治,以保证目标实现的可能性。这样,作为政治协商主体的政党资格,主要是由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来设置和保证的。从政治运作的工具理性来讲,不仅多党制的被排除在于它容易引起政治浪费,更在于它本身就对批判理性的预期构成干扰。具体地说,批判理性对其预期是有承诺的,并且就以当下的行动作为承诺的兑现。因此,协商主体和协商的内容不仅具有性质上的一致性,而且这种一致性是由相应的制度(也就是政治协商制度)来保证的。如果从关系创制的角度讲,这种一致性及其保证就是多党合作制度的创制,因为它创造了一种新的政党概念和政党执政体系。 无论现行政治学的概念定义还是实际的政党政治,政党得以成立的一个基本前提,都是执政资格的宣称。但是,在中国的政治协商中,九个政党只有共产党是宣称并具有执政资格的,其他八个民主党派则属于参政党,也就是放弃了执政资格的政党。这种情况当然是历史发展的结果,但更是一种自觉的选择。“执政党”虽然是从功能的角度表示了某个政党的地位,但它本身只是政党理论中一个普遍的或中性的概念,并不是共产党的性质表征。现在人们常说共产党由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型,但是,这种转型指的不应该是党的性质,而是政党政治的形态。事实上,由于执政资格是内涵在政党概念之中的,所以“执政党”的含义是相对“在野党”或“反对党”而言的,也就是指当届执政的政党,而不是用来表示某个政党性质的。事实上,革命党与执政党的区别并不在于执政与否,政党转型的接续形式也不就是(至少从概念上讲不是)从革命向执政的变化,相反,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制度安排不仅不和共产党延续其革命性质相悖,而且还包含着对其革命性质的不断创制。至于民主党派,其参政地位和职能同样也是制度的安排,但这种安排不仅有着历史的原因,更是民主党派自身的选择以及它们同中共进行政治协商的结果,而且还以政治协商制度的实践来维系和延续。这种政党合作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并不在于执政和参政的区分,而在于它们共同的政治基础,即都是社会主义政党,尽管共产党从其最终目标的宣称上应该属于共产主义政党。 所谓政党执政的体系形态,指的就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其合理性在于共同的社会主义性质,而合法性则在于分工机制的选择。至少是基于政治协商的性质和目的,中国的政党数量是固定的和排他的。因此,必须从政党政治创制的角度来理解多党合作架构中的一党和多党关系,具体地说,就是如何使政党制度的性质与政党体系的功能相一致。一般说来,政党之所以成其为政党的一个基本标准,在于它是一个要求执政、并具有执政资格的政治团体或组织。但是,从中国的政党制度来看,这个标准并不只针对某一个政党,而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也是政党政治运作中共产党领导地位的“一”和八个民主党派参政功能的“多”的关系。显然,这是一种新型政党政治的创制,政党的执政职能和资格是针对整个政党体系而具有真实含义的,而由领导和被领导(也就是参政)职能所构成的合作关系,指的只是这个体系的内部分工。需要指出的是,政党政治体系和政党制度是有区别的。所谓政党制度,并不是指某个政党自身的制度或纪律,而是指某个共同体(主要就是指国家)对于政党运作的基本制度。与此不同,政党体系是指一个政党自身的结构、或者多个政党之间的关系,而这两者也可以是同一个体系的组成方面。因此,从创新发展的角度讲,一方面,多党合作制在逻辑上就排除了多党制的必要性;另一方面,中共领导核心的地位及其实效都是由政党体系内所有政党的共同努力来实现的。 至于政治协商的机制,包括的问题很多,不过就批判理性和工具理性的一致性来讲,政治协商和协商政治的关系创制有一个最根本的功能定性,即协商本身是一种民主机制,而不是约束机制。由于政治预期的刚性原则,协商内容的政治导向是限定性的,因此,不仅内容的选择,而且内容的处理都是与预期相一致的。具体说来,参与政治协商的主体(包括个人)都希望自己的诉求或建议能够得到落实或采纳,但是,不仅预期在此担任着把门人的角色,而且社会的分工以及既定政策和工作安排的延续性也不可能随时接受各种诉求和建议。因此,批判理性和工具理性为协商机制的合理性与现实性提供的理论基础就在于,机制的实施就是协商功能发挥的常态。换句话说,关键不在于具体的诉求或建议是否得到落实或采纳,而在于机制的整体功能保证了政治协商的性质确定,从而也就扩大了协商政治(即对政治问题的协商)的效益选择机会和可能。 二、协商主体的代表性创制 作为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政治协商是一种规范性的机制运作,其中一个主要条件,就是参与协商者的身份资格。在这方面,政治协商的理论基础就是代表性创制,而由于需要使社会主义的批判理性和政治运作的工具理性具有一致性,“代表”的含义就只能在排他的意义上才是可理解的和真实的。相对说来,参与协商的身份资格在共产党来说就是“三个代表”,而对于民主党派以及其他非党团体或人士来讲,其代表性主要是指能够引导和维系某一领域及其群体对共产党的政治态度。 从理论上讲,政党以及政治组织或领袖的代表性,是科学社会主义的创造。由于无产阶级代表了先进生产力的方向,为着无产阶级解放、并进而争取全人类解放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及其政党和领袖也就当然地具有了这种代表性,而且是凭着这种代表性才具有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属性的,或者说其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才是真实的。因此,这里的“代表”既不是指数量关系,比如为了同外界打交道由某个组织或群体选举出自己的代表,也不是委托关系,比如代议制所谓的把一部分权利让渡出来交由少数人来实施统治或管理,而是某种排他的属性功能。从实际运作来讲,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的苏维埃制度,就是这种代表性创制的具体实践。 除了共产党所代表的先进性和执政及领导地位,政治协商的代表性创制有一个突出特征,就是代表方在数量和性质两个方面的排他性。从数量上讲,共产党、民主党派以及人民团体都是固定的,其排他性指的就是没有增减的随意性、甚至可能性。个人作为协商者看起来没有数量问题,但是,具体个人的协商者资格仍是由代表性给出的,因此同样具有代表在数量上的排他性,比如对于所谓“无党派”以及其他各种代表人士身份或资格的认定。至于性质,主要指社会主义政治,所以才可以在统一战线的意义上说,共产党不仅是无产阶级,而且也是全体人民利益的代表,也才可以将代表资格的性质含义和范畴扩大为爱国主义、建设社会主义、合法或守法的劳动者等。但是,这种排他性并不是代表性创制的原因或根据,而是它的结果。根据共产党的先进性和执政及领导地位,它是政治协商的发出方和组织者,但是参与协商的其他各方并不是被动地接受,而是积极地表达意见、提出批评和建议。从技术或工具理性来讲,政党体系和政治协商的制度设计和安置的合理性都在于减少政治浪费,所以才会具有数量和性质的排他性,而作为一种结果,政治协商代表资格排他性的主要含义就在于,固定的各方本身就成了协商实体构成的制度性常态。 无论如何看待“三个代表”的合理性,“权威”才是中共领导地位的合法性支持要素,所以相对说来,作为共产党以外的各协商方的成员资格的代表性,就在于它们对中共的态度以及相应的作用。就民主党派来讲,这种态度不仅是其参加政治协商的资格,而且是党派自身构成的主要和基本根据,也是其参与多党合作的作用。从历史来看,老一辈民主党派的代表性主要指他们与中共的关系,就是说,代表性人物可以是某一领域或方面的专家或带头人,但他们所代表的则是这个领域或方面与中共的亲密态度和合作性质以及对同行们相应的号召力,所以叫做某种旗帜性人物。根据同样的道理,人民团体、无党派人士以及各行业或领域的个人,其参加政治协商的代表性也体现为对中共的态度、这种态度对同行的感召力以及相应的参政议政作用,或者说其代表性是由这些因素支撑的。 作为政治协商的理论基础,代表性创制的普遍合理性还可以从发展变化和创新要求看出来。比如,从现实情况来看,接续的民主党派代表人物和其他方面的党外人士很难再具有他们先辈的那种代表性了,也就是说,现在的代表人物可能是某一领域或方面的专家或带头人,但并不就等于能够代表本领域或方面与中共的关系,更难以就与中共的亲密态度和合作性质对这个领域或方面的其他同行产生影响。因此,至少从成员个人的角度讲,其代表性就有可能、实际上也正在由政治倾向转变为专业技术。事实上,现在人们所说的民主党派“趋同”现象就是这方面的突出反映。这种趋同不仅仅是民主党派的界别特征弱化了,作为支持要素,更重要的还在于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作用发挥中民主党派政治倾向和利益诉求的无区别。因此,如果不能有效地创新发展政治协商中非中共的各方主体的代表性,那么至少可能存在两个危险,一是以某种利益交换心态取代接受中共领导的自觉性;另一是导致多党合作(至少其中的“多党”)制度本身流于形式。但是,这种情况不仅没有否定代表性创制作为政治协商理论基础的合理性,相反,它是对创制本身的肯定或确证,也就是针对新情况和新变化提出了新的创制要求和任务。 三、情感认同的政治文化创制 政治协商不是敌对各方的谈判,而是同一政治体系内部的制度化活动,所以,政治协商得以成立、实施和有效的一个基本要素,还在于某种情感认同,而这种认同的维系和发展就取决于某种政治文化的创制,甚至也是现实政治文化的构成部分。作为理论基础,社会主义的批判理性在情感认同的导向和内容方面提供了持续的创制要求(比如今天所说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或价值观),相应地,政治运作的工具理性则提供了形式和机制方面的有效性。在此意义上讲,情感认同的政治文化创制不仅是批判理性和工具理性的必然要求,而且创制的实效也是由这两种理性的一致性来保证的。 作为基本政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主要特性,多党合作的“合作”;以及政治协商中的“协商”不仅仅是制度的规定,更是参加各方的“愿意”,而这种愿意实际上就体现为一种共同的情感认同基础。因此,当这种情感被自觉培育和维护时,它就可能形成政治文化,而这种培育和维护就具有了政治文化创制的特性和功能。政治文化包括政治的情感和态度,但它更具有全社会的意义以及制度化的意识形态要求。作为领导者,中共要求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意愿自然是真诚的或真实的,所以,在新形势下创新发展这种政治文化的一个关键性支持要素,就是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无党派人士以及各群众组织和行业或领域代表人士的意愿。因此,旨在形成情感认同的政治文化创制不仅是政治协商的理论基础,而且是一项常规的制度化政治和社会工作。 和代表性创制一样,情感认同的政治文化创制也在应对情况变化方面体现出它所具有的理论普遍性。比如,民主党派接受共产党领导以及参加政治协商的意愿并没有变化,但是客观条件却可能使得情感认同的基础本身发生了变化。多党合作当然是历史形成的产物,在这个过程中,党际合作的情感认同基础在于生死与共的斗争经历。随着代际的更替变化以及和平时期的环境条件,情感基础必然会、事实上也已经发生了变化。和平时期也有过各种波折,包括各次政治运动对多党合作的情感冲击或削弱,但是,真正的情感并不会由于一两次挫折而消失,相反,在既有基础不变的情况下,无论政治信念、热情、甚至习惯,都会维持相当长的时期。事实上,这个“相当长”至少就是指代际,也就是说,在一代人有生之年很难彻底改变或推翻既定的情感。因此,现在的问题是,如果不能针对主、客观情况的变化自觉地培育新的情感基础,合作或协商的愿意就有可能出现被某种理性判断和利益选择所替代的趋向。比如,对于加入民主党派有无“好处”的考虑以及政治选择方面对相应行政级别的要求等,都反映了这种趋向的现实性。 作为政治文化创制,构成情感认同的各方在地位和功能上都不是一样的。具体说来,政治文化创制必须考虑情感认同的导向,认同才具有权威性。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是主要由中共自觉创造的政党制度和政治制度,因此,创造者就由于这种创造而具有了权威性,而创造本身的权威性又支撑了这个制度的合法性。换句话说,情感认同的导向是一种矢量,并且由共产党作为它的实体承载。因此,政治文化创制的必要性就在于,情感认同必须应对权威形式的变化。现在的一个基本事实在于,延续和接续的新一代中共领导集体需要坚持和发展政治协商制度,但其合法性的支撑要素却发生了变化。 一般说来,合法性可以理解为一种能力,但被认同的合法性还必须具有道义为善的性质,否则实际的合法性可能只是一种强权、甚至独裁。在道义为善的前提下,合法性的能力形成以及这种能力具有的过程和维系都需要有相应的支持要素。随着领导人及领导集体的代际更替,这些支持要素的真实含义或内容也在变化。简括地说,在今天,这个合法性更多地是由规范性制度而不是人格性权威来提供和体现的,而这种合法性的实际效力则是由合作以及协商各方的认同来确证的。这时候,多党合作以及政治协商的职能确定和运作就可能由权威领导转变为制度规范,因此,需要以政治文化的创制在情感认同和制度规范之间建立一致性联结。从理论本身来讲,创制这种政治文化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根据都在于减少政治浪费,而一定的情感认同则是这个根据的逻辑实现或必然结果;从现实来讲,培养和维护这种情感认同的必要性,在于它有利于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而且在现阶段尤其有利于中国现代化(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国际和全球竞争。标签:政治论文; 政治协商论文; 工具理性论文; 政治文化论文; 中国民主党派论文; 社会主义制度论文; 制度文化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