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战后伪中储券兑换决策的制定经过,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战后论文,伪中储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45年8月,抗日战争取得胜利,万众欢腾,百废待兴,国民政府忙于接收复员,而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对待日本侵略中国期间在沦陷区成立的银行及其所发行的货币。然而就是在这个问题上,由于政出多门,决策仓促,以致将伪券与法币的兑换率制定得极不合理,不仅引起沦陷区民众极大不满,就连国民党及政府内的高官亦都承认这一举措极为错误,甚至将其归结为国民党最终失去大陆的一个原因。譬如陈立夫认为,就是因为这件事“弄得老百姓痛恨我们”①;李宗仁事后则回忆说,由于伪券兑换比率极不合理,所以在“一纸命令下,收复区许多人民顿成赤贫了,而携来大批法币的接收人员则立成暴富。政府在收复地区的失尽人心,莫此为甚”②;陈诚认为,由于“事先一无准备,临时又调度失宜,再加上用人的失当,所以接收接得一塌糊涂,其甚焉者,接收变成了‘劫收’,只弄得天怒人怨,为中外所不齿”③。正是由于在金融和货币问题上的处理不当以及接收复员工作中出现的种种失误乃至于腐败行径,“所谓胜利也者,真如浮光掠影,转瞬即逝”,因而就在“赢得战争”的同一年中,却开始“输却和平”④。
虽然绝大多数学者都同意战后国民政府在制定伪券兑换政策上存在着严重的失误,但关于这一政策制定的背景与经过却言之不详。十多年前,戴建兵曾撰文介绍战后国民政府如何对日本扶植的五家傀儡银行货币进行整理⑤,但因篇幅所限,内容较为简单。其后,林美莉参阅了海峡两岸大量珍贵的原始档案,对于战后国民政府收兑中储券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可以说是目前研究这一问题最具深度的论文⑥。近年来,随着蒋介石日记、宋子文档案以及蒋中正档案等珍贵史料的开放,对于战后伪券兑换政策制定的资料又有新的发现。本文即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新收集的资料,对抗战胜利后有关收兑伪中储券的问题加以论述,重点在于阐述国民政府高层制定这一政策的过程,并对参与制定政策者的不同心态作一简单的分析。
一
抗战爆发后,日本帝国主义为了达到其“以华制华”、“以战养战”的侵略目的,先后在东北、内蒙、华北和华东、华南等地成立了伪满洲中央银行、伪蒙疆银行、伪中国联合准备银行和伪中央储备银行,加上早就在台湾设立的台湾银行,形成维持和扩大侵略战争的金融网络。这些银行大量发行不兑现纸币,制造通货膨胀,直接掠夺沦陷区中国人民手中的财富。在这中间,伪中央储备银行辐射的地区最大,发行的纸币也最多,因而值得进行深入研究⑦。
汪伪政权成立后不久,伪中央储备银行即于1940年5月1日在上海设立筹备委员会,1941年1月6日正式成立,并对外营业,总行设于上海,分支行及办事处则遍布华东、华中和华南各沦陷地区,汪伪政权重要头目周佛海担任总裁,副总裁为钱大櫆。该行成立后即采取恫吓、暴力和诱骗等种种手段强制发行中央储备银行券(简称“中储券”),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汪伪政府更禁止法币流通,并以2∶1的比率,强行兑换法币,不仅从沦陷区民众手中剥夺了巨额财富,而且也严重地破坏了大后方的经济⑧。
面对日伪发动的货币战,国民政府也采取种种措施予以反击,譬如原本限制法币流往沦陷区,此时则反其道而行之,财政部建议:“内地增发之法币,可依收购物资之作用,向沦陷区疏散;沦陷区之法币,应严防其向内地灌流,以免内地之通货膨胀。”⑨1943年,国际反法西斯战场开始全面反攻,胜利曙光已遥遥可见,国民政府因应形势的变化,要求属下各个部门分别制订有关战后复员的计划。2月23日,四联总处第202次理事会通过《战后金融复员计划》,强调战后“继续以法币为全国唯一流通之货币,并充实其准备,调整其对外汇率”,同时规定“限期禁绝敌伪货币之行使”,但对于如何收缴及兑换伪币的方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⑩。
中央设计局在各部门制定的复员计划基础上加以汇总,并于1944年7月31日国防最高委员会第141次常务会议上予以通过。其中关于金融部分规定:“复员期间收复区、光复区所需钞券,应由中央银行充分准备及时运达,以应需要;散在收复区之敌伪钞票及公债、社债等,应立即停止其流通,限期收集,分期清理,其超过担保品价值部分,应作为战后对敌要求赔偿之一部。”(11)然而这样一个粗略的计划大纲尚未经各个职能部门详加讨论并制定具体部署,抗日战争就已宣告结束。
1945年8月10日,日本投降的消息传到重庆。面对突如其来的胜利,8月12日,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及国防最高委员会举行临时联席会议,决定由军事委员会负责受降和伪军处置,中央秘书处负责伪组织处理,行政院则负责伪钞和复员计划等问题(12)。但实际的情况却是,中央政府既没有统一的计划予以执行,也没有相应的措施加以配合,更缺乏经过严格训练的接收人员。再加上抗战中后期在大后方开始孳生并形成体制性、系统化腐败行为的日益严重,由于缺乏法律和舆论的监督,导致官员以权谋私,接收变成“劫收”,沦陷区的民众在经济上又遭到新的剥夺。其中最严重的问题之一,就表现在如何对待沦陷区民众手中所持有的伪币。
8月13日,中央银行副总裁陈行向蒋介石上呈称:“敌人求降,胜利在握,金融复员自应与军事、政治力量同时推进。”他认为胜利后“处理敌伪钞券及法币复员工作,允宜审慎周详,以免影响善良人民之生活,而陷收复区域于不安”。他并拟定具体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敌伪钞券在政府未公告停止行使前,暂准民众照常行使,并可在市场上自由兑换法币及其他货币,政府对其兑换水准不加干涉,但绝不负以伪钞兑换法币之责,国营金融机构亦不得经营买卖敌伪钞券之业务;政府衡量各地区情形,于相当时期公告停止行使敌伪钞券并办理登记,登记时间以六个月为限;自沦陷区收复之日起,凡政府税收、机关及国营事业之收付,银行新立存户及放款,物价、租金、工资以及一切交易行为,均应以法币为标准(13)。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财政部首先拟定《收复区敌伪钞票及金融机关处理办法》(共六条)和《收复区敌伪钞票登记办法》(共九条)(14),并即刻向宋子文报告。其中《收复区敌伪钞票及金融机关处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收复区内敌伪钞票除小额伪钞得于政府规定限期按照规定折合率暂准流通外,其余敌伪钞票一律禁止行使,并于规定期限内向指定银行或机关登记,以备对敌清算赔偿;收复区内敌伪设立之金融机关,应由政府即予封闭,并指定国家行局接收,其他经敌伪核准设立之金融机关,一律停止营业,限期清理。
此时尚在国外的行政院院长宋子文接到财政部的报告后,立即致电蒋介石,并提出他的意见:
收复区金融复员工作,财部已拟定具体办法陈请核示,兹将临时紧急处置伪币及金融机关两节,就管见所及,摘要陈请采纳。(一)关于敌伪各机关及各银行,应即明令封闭;(二)关于市场伪币,应暂准照常流通,但不规定与法币折合率,听其自然;(三)政府与政府银行应一律以法币为本位,不准收受伪币;(四)由财部组织各地临时金融调查委员会,指派委员将当地伪币流通情形、银钱行庄实际状况限期负责调查清楚,详报财部、四联总处,以便决定最后处置办法;(五)伪币样版应即销毁,其印制机关应即封闭;(六)中、中、交、农应即复业,但中、交两行应不与伪组织时代之中、交混合,以清界限。以上仅属大纲,其详细办法,请饬财部、四联总处核议。是否有当,敬祈核夺饬遵,并请电示。(15)
作为国民政府最高元首的蒋介石自然也十分关心对收复区金融机关及伪钞的处理事宜,他在日记中曾对如何处理伪券作出若干规定:“对伪钞在沦陷区于法币未运到以前,暂准伪钞通行,但不得掉换法币、缴纳税款及作为存款之用,惟限定日期逾期拟取缔禁用办法,但其价格是否与法币应定比值,当研究。”(16)
8月20日,财政部将其所拟订的处置伪币和金融机关意见向宋子文报告,22日宋子文即回电称:“关于处理收复区敌伪钞票及金融机关事,前经将紧急处理办法电陈委座,谅已交阅。来电所陈一、二各节,大致尚属可行,惟暂准流通之伪钞,其面额、期限与折合率,应俟各区特派员将各该区实际状况报到后,由部汇总,通盘筹议核定,同时公布实施,以免纷歧。”(17)遵照宋子文的指示,财政部特别对暂准收复区伪钞流通的问题加以解释。
财政部认为,若按战时制定的复员计划,抗战一旦胜利,所有沦陷区的伪钞应立即停止流通。当时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考虑的是配合军事进攻,发动金融战争,目的是要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给予敌伪严重的打击。但目前日伪已经投降,而持有伪钞者又大多是收复区的人民,因此,“若立时完全停止流通,市场立陷停顿,其直接蒙受损失者,为收复区广大民众”。当初日军侵占初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尚暂准法币在沦陷区流通,如今抗战胜利,“对于敌伪钞票之处理,似亦应顾及人民生活之困难,以符政府爱护之本意”。而且因眼下交通困难,中央又无法及时运送法币或代用券到收复区,以满足当地市场交易的需求,在这种情形之下,“为顾及收复区人民生活困难及安定过渡期间社会秩序起见,对于收复区小额伪钞,似应规定期间暂准流通。此项暂准流通之小额钞票,俟清理原发行银行资产后尽先抵付,以便限期收换;不足部分,则连同其余大额钞票一并要求赔偿”(18)。
8月19日,财政部曾制定《财政部派驻收复区财政金融特派员公署组织章程》,并呈报行政院核备分行,然而行政院却指令“着无庸制定”。9月1日,正在加拿大访问的宋子文以行政院院长的名义致函国防最高委员会,称“奉委员长蒋饬拟具收复区治安、金融、交通、通信、工矿等项紧急措施办法,经邀集各有关部会长官商讨,并拟具收复区五项紧急措施办法”,呈送蒋介石审阅,指令由行政院综合核定(19)。9月6日,行政院颁布《收复区财政金融复员紧急措施纲要》,将全部收复区分为京沪、冀鲁察热、晋豫绥、鄂湘赣和粤桂闽等五个区,并分别派出高级官员担任财政金融特派员;关于收复区钞券部分则规定“收复区行使之钞票,除台湾行使台湾地名券外,一律行使法币,在法币尚未充分供应以前,并由中央银行发行代用券,以资补充”;至于法币及代用券,则由中央银行空运,或派员携带票版集中各供应站,或由部队机关自行携运;关于伪钞,“除小额伪钞得于政府规定限期内,按照规定折合率暂准流通外,其余敌伪钞票一律禁止使用”,“暂准流通之小额伪钞,银行不得存汇”(20)。收复区中最重要的京沪区(包括南京、上海二市及苏、浙、皖三省,驻上海)财政金融特派员则由中央银行副总裁陈行出任。
二
伪中央储备银行的总裁是汪伪政府的第三号人物周佛海,他还同时担任“行政院”副院长、“财政部”部长和上海市市长等要职,可以算是汪伪政权的“大管家”。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世界反法西斯战场发生变化,这时周佛海已认识到所谓“和平运动”必将失败,因此开始通过军统特务与重庆方面重新建立了联系,并得到蒋介石的认可,而戴笠就是双方之间重要的联络人。
日本刚一宣布投降,周佛海即致电戴笠,请他转告蒋介石建议暂时保留中央储备银行。周佛海认为,因为中储行“所发纸币流通均在数省人民之手,而为人民之财产,如一旦动摇,则受损失者为人民”,所以主张应暂时准许中储券流通。在他看来,沦陷区人民最害怕的就是中央不承认中储券,所以中央“如能暂予承认,则人民对主座当颂德不忘,此为收拾沦陷区人心之最好方法”。周佛海还报告说,中储券发行额到8月10日止为18,000万万元,该行尚有3吨多黄金准备,而且日方同意将所借之款以黄金作价10,600万元(市价为12,000万元),以黄金约4吨偿还,因此,中储券绝不是像外间传说的那样毫无准备,而是“十足现金准备而有余”(21)。
8月19日,周佛海被国民党中央任命为上海行动总队总司令,负责维护上海地区治安。接到任命后,他立即行动起来,并向戴笠提出建议:“目前维持市面,实际上仍须暂时利用储备银行,故储备券之发行如立即停止,乃沪市金融必立即混乱,且在法币大量运来之前,中央各军政机关亦须暂用该券。”他听说有一些不负责任的人士主张立即停止中储券流通,认为这“实属不明事理,望慎重考虑”。周佛海同时还提出“法币与中储券之折合比率须早日决定”(22)。
周佛海被捕后曾在审讯中表白,当初发行伪中储券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抵制日军滥发军票,客观上也起到了保护沦陷区民众生计的作用;另外,敌军索取中储券是由正金银行向中储行透支,并非予取予求,而且正金银行于胜利前已陆续以金条偿还清了,因此他认为在当时这也是不得已中较好的办法。周佛海还说,中储券发行准备有黄金16吨、美金300万元、白银30余万两,还有若干日金,抗战胜利后这些准备金亦均上交中央了(23)。在9月24日的审讯中,周佛海说,前次自白中所说的数目不确,中储券的发行准备应为:金条50,231条,每条10两;美金550万元;日圆923万;白银、杂银7,639,445两,银元33万元;伪政府公债2280万万元,日本公债20万万元,尚有其他股票;其他,上海分行贴现票据5200余万万元,以及其他不动产等各种资产(24)。至于中储券的发行总额,据周佛海交代,至1945年9月6日止,发行总额为35,646亿元,但储备银行到9月12日才移交,这期间还发行了一些以供市场所需,因此总共发行额大约为4万亿元。周坚持认为,所有发行都有账册记载,所以绝对不会有误(25)。
从汪伪有关档案中可以得知,抗战胜利后伪中储行于1945年9月11日停业,资负总额计79,000余亿元,该行发行局发行的中储券账面上计有3,882,562,939,000.00元,加上各分支行处,共发行4,621,728,310,200.00元(苏、杭、甬三库除外)(26)。虽然中储券发行总额高达4万余亿元,但周佛海却认为中储券的发行有相应的黄金、白银和外汇以及其他股票和不动产作准备,因此并不承认其发行已到“滥”的程度,而且这些资产胜利后都上交给中央银行了(27)。
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后,国民政府即于8月11日连续下达三道命令,要求国军“加速进军至日本占领区”,要求伪军就地维持治安,同时命令中共军队“驻防待命,不得擅自行动”。同时命令在陆军总司令部下成立党政接收计划委员会,由陆军总司令何应钦任主任委员,农林部长谷正纲、陆军总司令部参谋长萧毅肃任副主任委员,下设党团、经济、内政、财政、金融和外交等小组。9月6日,第三方面军司令长官汤恩伯抵达上海,其后上海市市长钱大钧、陆军总司令何应钦亦先后飞抵上海,他们都受到上海民众的热烈欢迎(28)。
军队和接收人员陆续抵达各沦陷区之后,首先面对的就是后方的法币如何与当地伪券相互流通的问题。对此,军事委员会副总参谋长白崇禧转发属下建议“清理陷区敌伪钞券,不应与赔款谈判并为一谈,而应作为谈判前之紧急措施”。蒋介石认为所提建议“颇多中肯之处”,遂将原函抄发财政部长俞鸿钧和外交部长王世杰,希望他们参考研究,并拟具处理办法;但同时蒋又表示,“政府业已决定之收复区敌伪钞券处理办法,可仍照定案执行,不必受本案之牵制”(29)。此时蒋介石确实十分关心这个问题,他在日记中写道:“令财政部筹定新币制方案与实施日期。”(30)9月3日,何应钦自芷江致电蒋介石,称已派陆军总司令部派员到伪中央储备银行调查及处理该行存金数额以及伪券发行情形。蒋即将原电转发财政部,“希迅予核办”(31)。
与此同时,四联总处亦先于8月30日成立上海分处,部署复员计划。在该处成立的第一次会议上曾就如何接济中、交、农三行及中信、邮汇二局于收复区所需钞券一事进行详细讨论,决议“除请中央银行在可能范围尽量予以救济外,并拟由三行两局发行本票,以补钞券之不足”,同意“京沪区开始复业三个月内,三行两局准发行定额本票,面额分一千元、五千元、一万元、五万元四种,共以二百亿为限”(32)。
关于如何兑换伪中储券,有关方面也曾征求过上海金融界人士的意见。金城银行总经理周作民于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曾被日军强行从香港带回上海,他的身份相当复杂,一方面他没有完全落水,亦未担任重要伪职,但他与日伪方面却保持着一种若即若离的关系,譬如汪伪中央储备银行副总裁兼上海分行经理就是他的老部属、曾任金城银行大连分行经理的钱大櫆,伪中储行中也有不少原金城银行的高级职员;同时,他与重庆方面也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军统曾在他的家中设有一部秘密电台,抗战胜利前夕,蒋介石发给驻华日军总司令冈村宁次的命令以及冈村的覆电,就都是通过这部电台转交和拍发的。重庆方面后来也一再通过这部电台让周作民协助周佛海维持上海市面上的金融,并请他对于如何整理中储券发表意见。对此周作民曾在日记中留下一些记载。如9月1日,浙江兴业银行的徐寄庼托人带话,“盼余关于中储券之处理预备意见,以备当局采择”。但是周作民觉得还是“俟当局询及,再行陈述,以免越俎投机之嫌”。但过了两天,杜月笙亲自与他面谈有关中储券的处理意见,这时他的态度就转为积极,立即嘱咐部下“代草关于储券之报告电稿”。9月10日,周作民刚刚到金城银行,周佛海就来相告,说他“昨晤戴君雨农,久谈甚欢洽,对于此次维持地方,颇为满意。关于中储券之整理,中央尚未确定办法,盼余代拟呈请中央核办,余诺之”。随即又嘱其部下“告以大意,托其起草”(33)。
然而,等到重庆方面的接收大员陆续从天而降,周作民维持金融的使命也就此终结,他所拟制的方案更被束之高阁,无人理睬了。有一日,杜月笙邀请周作民参加新任上海市长钱大钧主持的一次关于上海金融事宜的座谈会,会上只听到苏浙区金融特派员、中央银行副总裁陈行一个人高谈阔论有关中储券兑换以及上海商业银行清理复业的意见,却对周作民等人视而不见,态度十分傲慢。后来财政部长俞鸿钧来到上海,周作民屡次造访,都不得而见(34)。周作民对自己的处境自然十分明晓,他在9月12日的日记中写道:“雨农部下邓葆光、吴伯明两君来谈,询余关于整理伪币之意见,余略告之。……钱幕尹市长邀寄庼、孝籁退席他往议事,乃出,而复归牵余同行,势难谢却。至新之宅,心雅、吴绍澍诸君已先在,随即入议室,会商补救储券流通方法?余于此事不甚明了,只好随声附和,不能有所主张。”(35)周作民心中十分清楚自己的身份,事实也是如此,因为就在这时,有关中储券兑换的决议已经出台了。
三
抗战胜利之初,先期受降的部队随身携带少量关金和法币,因此法币也非正式地在市面流通,南京商会当时曾定出200∶1的比率,但因大批法币无法迅速从大后方运出,所以这一比率影响并不是很大,而先期到达沦陷区的军队与政府官员使用的货币主要还是敌伪银行发行的伪券。当时伪中储行虽然已经停止营业,但中央仍责令其负责维持市面,同时以中储券供给中央所派遣的军政人员之需要。所以“接收大员只凭一纸便条,中储即照数付款,在这一二月间,中储券增发的数字是可惊的”(36)。据京沪区金融特派员陈行报告,自1945年8月10日日本宣布投降至9月12日中央银行正式接收伪中央储备银行的30余天中,该行共增加发行伪券2,170,147,049,000元,其中沪行增发1,581,764,389,000元,其余则系总行及其他分行所发行。关于增加发行的用途,根据伪沪行增加发行后业务上资产负债的变动分析,(一)购入黄金2,800,548,000,000元;(二)购入有价证券9,121,000,000元;(三)购入房地产18,409,000,000元;(四)增加放款457,247,000,000元;(五)代付总行员役遣散费之一部40,700,000,000元;(六)支付沪行员役遣散费18,612,000,000元;(七)支付存款12,546,000,000元,合计共付3,357,183,000,000元。除收回各项放款计1,775,115,000,000元外,计轧付15,820,068,000,000元(37)。按周佛海所说,伪中储行成立到抗战胜利的四年多时间里,发行的中储券大约有4万亿元,而抗战胜利后不过一个月的时间,增发的伪券即高达2万余亿元,毫无疑问。这些增发的伪券大多为供应国军及接收大员所用。
对此情形,蒋介石并非一无所知,他曾电令财政部:“伪中储行收回各项放款大户户名及性质如何,应一并查明。”(38)其后,据上海区伪中央储备银行清理处查明,自8月10日至9月12日,查收回放款,计往来抵押透支伪币135万万元,存放正金银行伪币14,820万万元,同业透支伪币470,400万元,贴现放款伪币57,500万元,重贴现伪币27,308,800万元。转抵押伪币92,200万元,拆放同业伪币32,600万元。共计177,511,500万元(39)。有学者通过统计大量原始档案而得出结论,认为战后国民政府一方面以中储券“发行数额漫无限度,致物价奇涨,金融紊乱,为害民生”为理由而收兑伪券,但同时又在收兑期间继续发行大额伪券,因而应为战后中储券的贬值承担应有的责任(40)。
伪中储券与法币的比价因时因地而异,军统局根据派驻各地情报人员的资料汇总,自1945年3月初至4月下旬,上海地区每百元法币与中储券的比价由300余元升高到六七百元,其后又跌至300元左右的水平,而同一时期的徐州,法币与中储券的比价则维持在180元-250元之间。1945年5月中旬,当九江的比价还是300元左右的时候,广州湾却突破前所未有的千元大关,这是因为广州邻近香港,因受到盟军反攻的消息而抛售中储券所致(41)。但即便如此,法币与中储券的比价也基本上维持在1∶10的水平。日本宣布投降后,沦陷区人民欢欣鼓舞,急切盼望国军收复失地,但同时又不清楚国民政府如何对待伪政权发行的货币,因而出现大量抛售伪券的现象,各地伪钞与法币的交换率日益下跌,中储券对法币9月上旬跌至134.10∶1,至中旬更跌至200余元兑1元。南京市长马超俊奉命由重庆经芷江飞往南京,随即前往市区各重要地带详加察勘,并向蒋介石报告,称南京市面“一切秩序尚称安靖,伪币价格约合法币二百元,若按法币价值计算,物价尚觉低廉。现有食粮尚不剧感缺乏,京沪、京芜均通车无阻。经召集米商多方采购,粮食源源供应,公用水电亦经严饬伪方现在主管机关,不得稍有间断”(42)。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一方面命令日伪军队维持南京、上海、杭州等地的治安,同时藉由美国的援助,从空中和地面向华东地区运兵。9月5日,国军新编第六军空运至南京,第二天,第四方面军一部亦空运至上海,很快便完成了对京沪地区的控制。9月11日,陆军总司令部在南京向外发布公告,宣布自次日起京沪地区公共机关及银行一律使用法币,但对民间交易的伪钞并未规定停止流通的时间;虽然行政当局并未明文规定法币与中储券的兑换比价,但由军事机关非正式作出1∶200的比率。同时何应钦已派员到上海接收伪中央储备银行,而且因“该行所属印刷厂,及日军部控制下之印刷造纸机构原料,均与印行钞券有关”,所以亦“应一并予以接收”(43)。
之后,接收大员与军队官兵携带的法币便在收复区大行其道,加上增发的大量伪券,市场上的货币流通量大幅增加,而伪券的实际价值则急剧下降。而且,由于当局并未规定兑换比率,以致法币兑换伪中储券的标准各异,有1元兑换200元的,也有1元兑换300元的,京沪市场一片混乱。
9月14日,四联总处秘书长徐柏园特别撰文呈送蒋介石,认为陆军总司令部颁布的命令存在诸多弊端。徐柏园指出,废止伪币表面上看似乎是打击敌伪,提高中央威信,然而“实际上则正足以卸脱敌伪之责任,妨害中央解民倒悬之一贯方针”。由于敌伪早就通过发行伪币掠夺物资,而那些奸商巨贾也早就将大部伪钞用于购置物资产业,因此目前流通的伪币多在民众之手中,“一旦废止,敌伪自不必再负清理之责任,民间则泛滥此等不值半文之废纸,显与中央既定方针不符”。他认为应该由政府将全部伪券收兑,再向敌人要求赔偿(44)。
自陆军总司令部发出通告后,各接收部门除了将随身携带的法币投入市场外,还纷纷在沦陷区自印法币代用券。蒋介石收到密报,称“浙江省第五行政区专员俞济民所主持之鄞县金融调济委员会现印发百元、五十元、十元之法币代用券,规定发行额为一千七百万元,实际上已印发四千万元,其与伪币之折合率为一比二百。现物价受刺激而暴涨,人心惶惶不安”,因而要求财政部迅速查明核报(45)。
9月15日,一位未具名但一定是蒋介石身边的工作人员拟呈意见,认为财政部所拟关于处理收复区敌伪钞票的六条办法原则尚属可行,但陆军总部日前又颁布相关布告以及财政部有关伪钞登记办法,则表现出“财政部对此问题之认识尚欠透澈,办法亦欠适宜”,因而提出若干意见供蒋介石参考。
签呈认为,必须对伪钞有一基本认识,即沦陷区民众使用伪钞乃出于不得已,若贬值或作废,受害者皆为中国百姓,而非敌人;为了安抚人心,政府即使有所花费,也是应该的。签呈接着指出目前处理伪钞办法的缺点:其一,未明文规定是否暂准伪钞流通,以致人心疑惑;其二,未确定法币与伪钞之比价,听任投机者任意剥削;其三,一个月的登记期限太短,亦未规定期满后是否禁止伪钞流通;其四,财政部相关人员动作缓慢,未能及时报告各地情形。这位签呈的作者目前无法得知其名,但其建议倒是切中要害。然而蒋介石看过之后似乎没有采取什么措施。一个月之后,该文件由蒋的秘书陈方批“此件并存”而归档了(46)。
从蒋介石日记中可以看到,他对于收复区的金融和货币还是十分重视的。9月16日,他与财政部长俞鸿钧共同对“华北华中处理金融、速定伪币比例率及金价低落与取消十七万为一两之牌价”作出指示,蒋介石甚至认为,“此时币制、金融、物价、金价、伪币之复杂动荡之险象,实与接收降敌、接收东北与处置俄国对新疆之方针,其危状相等”(47)。
9月26日,财政部声称,为了让“伪中储券流通区域之人民生活及市场交易得趋安定,而币制亦得以整理肃清”,因而公布《收复区敌伪钞票及金融机关处理办法》及《伪中央储备银行钞票收换办法》,并正式规定中储券与法币的兑换率为200∶1,收换期为1945年11月1日至1946年3月31日,“逾期未持请收换之伪钞,一律作废”(48)。10月30日,财政部又公布伪中储券收换规则,规定每人每次以国币五万元为最高限额(49)。
此时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处理已印制但未发行的伪券。据京沪区金融特派员陈行报告称,尚有19万亿余元伪中储券已经定制但尚未交付,印制钞券的包括上海、济南、汉口、香港和日本等八家公司,其中上海地区的公司已派员查明接收,济南和汉口两地则请当地特派员代为查明接收,但日本的公司财政部无法办理,因而呈请国民政府与驻日美军统帅麦克阿瑟将军联系,请其下令立即停印并予销毁。国民政府文官长吴鼎昌即在财政部的呈文上加批:“拟函美军总部斯特梅耶将军转电查明办理见复”,并得到蒋介石的同意(50)。其后,陆军总部即将此事转饬冈村宁次查复,经日本大藏省调查,所有在日本印制的伪券自停战后均已停止印刷,其中在日本静冈、泷野川和富士印刷局印制的伪中储券(包括千元、万元和十万元三种面额)不足五千亿元,还有数家工厂因战火毁坏或无法联系,不明数量。对于这些已印成钞券如何处理,日方建议“最好由中国驻日最高当局派员监督烧毁”(51)。
至此,蒋介石以为“沦陷区华中伪币与后方金价问题亦已如期解决,民生经济当可渐稳,物价则已大落矣”(52)。但他却没有想到,正是因为这个不合理的兑换比率,导致国民政府在沦陷区的民望急剧下降。当时的《新华日报》对这种现象曾有过一段十分形象的表述:抗战刚胜利时,沦陷区人民对于国府大员充满着渴望,等到这批大员到达后,渴望就变成希望,再以后,随着国军的到达。希望就变成失望,等到国民党的接收工作开始后,再由失望变为怨望,最后则变为仇恨(53)。
四
财政部规定的中储券与法币的兑换率虽然与当时市场上的交换率差不多,但却未能符合这两种货币在当时的购买力平价,依照这个比率,法币在收复区的购买力远较大后方为高(54)。大后方接收大员见法币与伪券的兑换比率如此之高,没想到原先在大后方因通货膨胀已大大贬值的法币一下子价格暴涨,大量法币便通过各种方式蜂拥而来,接收大员固然顿时身价百倍,物价大幅提升,沦陷区的民众却惨遭剥夺。由于兑换比例太高,对沦陷区人民极不公平。就连一贯坚持反贪、倒孔倒宋的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国民参政员黄宇人也承认,他到沦陷区后用了在大后方“已经所值无几”的50万法币兑换到一亿元伪币。用这些钱购置了一幢四合院之外,居然还剩下不少钱,又用它购买了一些家具以及夫人和孩子们的衣物(55)。
1942年伪中储行成立时,曾以1∶2的比率从沦陷区人民手中强行收兑法币,三年多之后,好不容易盼到抗战胜利,中央政府复员,竟又以1∶200的兑换率,再次从沦陷区民众收兑中储券。这真是像老百姓口中流传的民谣:“想中央,盼中央,中央来了更遭殃!”
由于兑换率的极不合理,再加上有些接收大员从中舞弊,使得收复区人民的怨气更大,物价亦随着游资增加而大幅飙升。蒋介石就听到内情报告:“沪市最近发现大量来历不明之伪中储券金,中以五千元为最多,票面颜色为淡灰色与深灰绿色两种”,命令财政部迅速查明核办(56)。其后不久,蒋介石又接到情报,称浙江省第十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居然在海盐县私自印刷五千元面值的伪中储券,再由该署大队长秘密派人潜伏各地使用。此案侦破后交县政府审讯,竟然交保开释。蒋介石闻之极为愤怒,除立即电令浙江省政府严密彻查法办外,还将审讯笔录等文件抄发给财政部(57)。
重庆《大公报》为此曾专门发表过一篇社评,题目就叫“为江浙人民呼吁”。该文在揭露江浙一带国府官员以1∶200的比价回收伪币,以此掠夺当地人民的财产之后大声呼吁:“抗战八年,大后方通货膨胀,还未到使工商业大量破产的程度;而今胜利到来,一开手,就使全国财富之区的江浙一带陷于经济崩溃的危险,这真太严重了!我们今天写此文,就是为江浙人民呼吁,真实正是为国家呼吁。”(58)
兑换不合理也引发上海和江浙一带地区物价高涨,此时身在重庆的行政院长宋子文也非常焦虑,同时发出多封急电查寻原因。上海市市长钱大钧认为:“本市物价激涨,其主要原因为运输尚未恢复,工厂犹未全数复工,生产不能增加,而原存货物又因(一)伪币限期废止,尚无足量法币可以兑换,致市民因伪币之必废,不愿收藏,竞购货物;(二)到埠盟军所持该本国钞币价值较高,视本市物价较低,亦争相购买;(三)已接收物资如棉花、布匹、纸张等,迄仍封存,等于冻结;(四)内地物价仍高于沪市数倍,飞机及上驶船舶均利用回空吨位抢运物资。有此四因,前存物资日渐减少,物价日趋上涨,除第三项正商请盟军协助抑止外,其余均非市政府力量所及。拟请饬有关方面妥筹办法,以资抑制。”钱大钧还称,上海物价上升的原因他也会同时向蒋介石报告(59)。而行政院副院长翁文灏的看法就更为直接,他说:“沪市物价近时骤涨,原因固不一端,但依文灏观察,兑换伪币之方法,似有主要影响。因中央规定各种税款以及铁路、邮电等一律只收法币,不收伪币,公私银行概不得收受伪币存款,而近时公布十一月一日以后换回伪币办法,每次以五万元为限,限制颇严,实行收换之地点又不甚多。商界以伪币流通为数宏巨,收受太多,势必受累,故减少营业,或倍增价格。”翁文灏的结论是:“在此情形之下,沪市限价命令自绝难有效。中央对于处理伪币办法,似有迅加修正之必要。”(60)
蒋介石原以为制定兑换率后收兑伪券会为收复区的经济带来稳定,却没想到适得其反,他在日记中忧心忡忡地承认:“经济危机未过,平、津、京、沪一带自伪币比率规定以后,物价暴涨,人心不安,加之共匪造谣煽惑,学潮、工潮起伏无常。殊堪忧焚。”(61)
12月初,蒋介石收到密报,称“上海各银行对伪币日换五十万元为限,若对目前情势无断然之处置,将恐来年三月收清之限期势必展缓,遗害社会”云云。蒋即下令:“京沪各金融机构既拒收伪币存款,则每日收兑伪币数量限制不宜过严,以免伪币充斥市面,影响物价。如法币供应不及。似亦可先准其改作法币存款。”(62)
蒋介石在南京时曾收到一位市民郑大觉的呈文,陈述民众兑换伪币的困难,有的人排队三四天都换不到,从乡下到市区的农民凌晨三点钟就在兑换所排队,好不容易等到九时开门,但到晚上关门还是兑换不到。“加以兑换人员之种种挑剔,人民不便至极,甚至有无法兑到,自甘以七八折于外间街市兑换者。”为此,蒋介石即下令:“查收换伪币应犹求便利,决不可使小民遭受种种痛苦,致滋怨望。即希通饬各收换行局认真改进,无许再有此种现象为要。”(63)
到了1946年初,上海等地物价上升的趋势更加严重。“上海物价高涨不已,情势严重,应即切实更张。此时政府万不能只管收入,而不顾民生与社会实情。此一政策必须澈底研究改正,否则怨声载道,民不聊生,政府虽聚敛积蓄,适足促成危亡而已。”(64)宋子文认为,物价波动的主要原因是八年抗战期间政府收支相差太大,全靠扩大发行,加之物资缺乏,交通不便。补救的根本办法在于输入大量物资,增进运输能力,改变国际汇率,协助商业进入常轨。目前国外物资已开始源源输华,铁路、公路以及航运亦逐渐恢复,至于汇率则待委座回渝后提交国务会议决定(65)。其后,宋子文企图采用开放黄金和外汇市场以及鼓励输入的政策来解决日益严重的通货膨胀,然而事与愿违,这一决策非但未能解决通胀问题,反而让宋子文被迫辞职。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固然很多,但战后诸多政策、特别是兑换伪券决策上的失误,应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
五
1946年3月4日,财政部部长俞鸿钧在国民党六届二中全会上所作之“财政金融口头报告”中曾有专节提及整理敌伪钞券。他说:“在收复区敌伪所发钞券,为数至巨,胜利后,本部为安定收复区人民生活,并恢复国家金融建制,确定‘伪钞予以收换,敌钞予以登记’之原则,并分别订定办法,积极加以清理。原流通于华中、华南区之伪中储券,经规定以二百元换法币一元,自三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三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为收换期间。流通于华北区之伪联银券,经规定以五元换法币一元,自三十五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四月三十日止,为收换期间。此外尚有伪蒙疆银行券,因情形特殊,一时未能接收处理,俟接收调查完毕,即定价限期收换。”(66)
自1945年11月财政部开始按200∶1的兑换率收兑伪中储券以来,兑换伪券的数目有以下几种说法:
1946年3月,国民参政会第四届二次会议在重庆召开,这是抗战胜利后召开的第一次会议。财政部在答复参政员翟衡质询中回答,抗战期间日本在中国各地发行伪币种类甚多,其中伪满中央银行和伪蒙疆银行所发钞券限于环境,尚未知具体发行数字,台湾银行钞券发行额为22亿余元,将来即以新台币收回,伪中国联合准备银行钞券发行额为1900亿元(但各版假票甚多,据说实际流通额约在3000亿元左右),目前正在加紧收兑中,已收回者计374亿余元;伪中央储蓄银行钞券发行额为41,900余亿元,截至最近止已收回者达36,000余亿元。待所有伪币全部收兑后,将就实际损失汇总,向日本追索赔偿(67)。
中央银行总裁贝祖诒说,中央银行自1945年11月1日至1946年3月30日止,计收换伪中储券3,915,535,904,413.31元,接收交存及敌伪存款项下伪币96,301,493,546元整,查伪中国储备银行发行伪券总额为4,199,342,939,000元,目前余额为187,505,541,040.69元。为顾及边远地区收兑,同意将截止时间延至4月底,以后再定收兑办法(68)。
财政部则认为:“关于战时敌人及伪组织所发军用票、钞票暨掠夺我金银准备金情形。查敌人前发之军用手票,曾以伪中储券收换,散在各地者,当已无多。惟华南区内尚有较多数量流通,现已就各地办理登记,惟登记数目,尚未报齐。敌人发行之台湾银行券,现尚未以新券收回。至华南区内尚有较多数量流通,除伪蒙疆券、伪满洲券,现以事实所限,未能详加调查外,伪中储券、伪联银券,经以法币收换,现亦尚未蒇事。惟该两种伪钞之发行总额,前已加以调查(已抄送李帮办捷才查洽),并经就其发行期内每三个月之发行数量,与同期之物价指数加以比较;折合战前法币,现卷存重庆,已电饬速送来京,即可转送。至掠夺我金银准备金一节,以平津存银数量为巨。惟前经调查,多数尚存平津原地,仍在详细调查及清理中。”(69)
按中央银行1946年度业务报告说,收兑伪中储券分门兑、登记和接收保管三项,总计各项数字为4,286,588,400,381.94元;收兑伪联银券,自1946年1月7日至6月30日由持券人向本行各地分行及本行委托之各行庄以法定2∶1之比率折兑法币(山西省以情形特殊奉。准展至1946年7月底止),手续与收兑伪中储券同,总计各项数字为192,872,715,525.17元(70)。
兑换伪券政策中最大的失误,就是对伪券的比价估计过低,对这个问题几乎无人否认,而且当时就有许多人对这个比率提出质疑。
9月间,戴笠自重庆飞往上海,周佛海即提醒他有关处理伪储备券的事必须慎重考虑。周佛海认为:“储备银行拥有黄金、白银、美金、日圆及不动产与债权,足够收回发行之数,即使不足,中央可于要求日本赔款加入此项。且该券刻流通社会,均在人民手中,已为人民财产,政府须考虑人民利益。”他还根据当时伪储备银行所拥有的准备金数、重庆和上海两地当时的物价标准以及当时法币与伪券各自对美金之市场比价等三大要素拟订了一个具体办法,请戴笠转呈行政当局(71)。周佛海作为伪中央储备银行的法人,当然要为自己的行径加以解脱,但他提出兑换伪券的三大要素却是有其根据的。
当时在重庆的四联总处秘书长徐柏园亦针对处理伪钞提出若干建议:首先,应尽快规定伪钞与法币的比价,他认为法币与中储券的比价应定为1∶100;其次,这一比价一经规定,伪钞应准许暂时按此比价与法币一体折合行使;第三,中央银行应尽快按此比价收兑伪钞,并查明伪银行之资产准备,以便清理(72)。
与此同时,一份未具名致蒋介石的签呈亦建议,应将敌伪钞券分别处理,即敌钞及敌军用券立即停止流通,而伪钞中大额钞券应进行登记,以减少市场之筹码,小额钞券暂准流通,但应立即规定伪钞与法币间的交易比价。至于比价如何确定,签呈则以中储券为例:“据报发行额约三万亿元,存有黄金准备五十万两,如以黄金每两值法币六万元计,伪储券即可定为一百元合法币一元;如金价提高至每两十万元,伪储券即可定为六十元合法币一元,但亦不宜与现在市价相去太远。”(73)
著名经济学家、西南联合大学教授伍启元战后曾被行政院借调担任顾问,当时他对伪币兑换问题曾经撰写多篇文章予以讨论。伍启元主张对于伪中储券与法币间的比率应暂不先作硬性规定。因为当时实在无法找到一个较为合理的兑换比率。他认为1∶200的比率并不合理,“对于收复区,则因币值过低,持有伪币的人损失过大,不难会发生不满的感觉;再加以大后方有特殊力量的人,正利用这有利的比率,以大量法币运往收复区中去‘发复员财’,这更会增加收复区人民的不满”。最后,他还向政府提出建议:“对于携带法币往收复区及汇款往收复区,应加以若干限制;华中伪币折合法币,军事机关既已命令按一比二百的比率兑换,则财政当局不应再坐视不加干涉”,建议在目前情形之下,“暂准伪中储券按一百伪元合法币一元行使”(74)。
后来曾有学者根据重庆、上海和华北三个地区战前与胜利时物价指数加以对比,从而得出法币收兑伪币的相应汇率(见下表)。
战后财政部规定伪中储券与法币的兑换价为200∶1,伪联银券与法币的兑换价则为5∶1;然而若按下表的统计资料计算,法币与伪币的兑换率只及法币对伪币实际购买力的四分之一或十分之三,也就是说,广大沦陷区民众手中的货币,无形中就被削弱了70%以上。
六
本文最后要讨论的是,有关伪券与法币兑换的决策是如何制定的,这个政策又具体是哪个人作出的。
宋子文自从1944年12月代理行政院院长,并于翌年5月底去职,步入他一生仕途中的最高峰。作为国家最高行政长官,宋子文本人又曾长期掌管国家的财政金融大计,有关战后的财经政策、特别是伪券的处理与兑换方针,于情于理都是应负有全责的。然而在抗战胜利前后的这段日子里,宋子文正在莫斯科忙于与苏联为签订中苏友好同盟条约而进行谈判,条约签字后他又启程飞往华盛顿,希望战后复员工作能够得到美国的援助,因此有关战后复员及国内的金融事务,他只能通过电报与财政部长俞鸿钧保持联系(76)。
9月17日,宋子文从美国飞抵伦敦,其后又到巴黎,分别与英、法两国领导人见面,寻求战后合作。9月22日,出国将近50天的宋子文终于回到重庆,回国之前他还特地通知财政部长俞鸿钧,说明回国时飞机将于重庆白市驿机场降落,“届时请饬海关派员前往检查行李,以免外间造谣攻击”(77)。因此,9月26日财政部公布有关伪券兑换的具体方案时,宋子文虽然已经回到重庆,但应该说,这一决策其时已经制定,而他事先恐怕并不充分了解具体内容。10月11日,宋子文在财政部长俞鸿钧、战时生产局局长彭学沛等人的陪同下飞抵上海,这时兑换伪券的通告早已公布,而且也暴露出严重的问题了。但他作为国家最高行政官员,发现错误而不予纠正,自然应对此失误负有责任。周佛海亦认为宋子文虽然此时刚刚回国,但他“固为财政金融老手,但此举实不能不谓太欠考虑也”。他还以为,即使宋对于制定方案不了解详情,但是回国后他既然已经发现这一政策存在许多错误,却不予纠正,任其发展,实为不可原谅(78)。此时民间对宋子文也有不少指责,傅斯年就认为:“子文去年还好,今年得志,故态复原,遂为众矢之的。尤其是伪币比例一事,简直专与国民党的支持者开玩笑。熬过了孔祥熙,又来了一个这样的。”(79)
在评论伪券兑换政策的问题上,伪中储行总裁周佛海倒是有一些独到的认识。周佛海虽然在抗战期间与重庆政府早有往来,胜利之初还一度负责上海地区的治安工作,但还是被判处死刑,其后又改判为无期徒刑。他曾在狱中回忆抗战胜利之初沦陷区民众举国欢庆的情景,然而为什么这种热情很快就变为冷淡,转而为失望、绝望甚至怨望。“谁实为之?孰令致之?岂最高当局之意耶?”他认为导致这一局面出现的原因,实为“各部负责无计划、无组织,对于派至沦陷区接收之人员又无选择、无训练、无指导、无管束,致若辈所言所行,丧尽政府威信,完全暴露行政力及人员之无能与腐化”。至于接收大员的腐败行径,报纸上已连篇累牍予以披露,而最让周佛海铭记在心的就是有关伪券兑换比例的政策。他在1947年5月6日的日记中写到,由于胜利后“行政当局不加详细考虑,为近视之利益观念所蔽,为幼稚之主张所惑,不顾及人民之利益,不了解政府之要事为收拾人心,对于金融之措置铸成大错,致使人民财产大受损失,助长物价高涨,而为丧失人心之一有力分子也。储备卷[券]与法币定为二百对一之比例,暂准流通后,即以此比例收兑储备卷[券],此于经济及人心均有莫大损失”(80)。他认为,在中央尚未决定伪券处理办法之前,南京的陆军总司令部贸然规定的法币对储备券之临时比例开其滥觞。当时总部当局并不熟悉金融情形,完全没有考虑到沦陷区民众的利益,而是“听从幼稚无知之参议邵某、顾某之意思,定为二百对一,群情哗然”;原以为中央政府日后必然会有相应的补救办法,却没有想到“行政当局亦因近视的打算,亦定为二百对一”(81)。
周佛海日记中提到的邵某,其实就是时任军事委员会侍从室的少将秘书邵毓麟。8月17日,邵毓麟刚从美国回到重庆,就接受蒋介石的命令,以中国陆军总司令部参议的身份,参加受降工作。随后又前往南京和上海,目睹接收工作中的种种腐败行径以及相关政策的失误。
据邵毓麟后来回忆,9月20日他在上海时曾邀请多位日本和中国的银行家在金城银行举行了一次座谈会,专门讨论有关中储券兑换比率的问题。与会者根据京沪地区的物价指数、伪中储券发行总额、伪中储银行的库存现金及外汇总额,再比照目前大后方的物价指数、法币发行总额以及对美金汇率等资料议定对换比率,虽然各人提出的兑换比率不一,但共同的一点是,伪中储券与法币的兑换率不应超过100∶1。邵毓麟也认为,这个比率较之目前市场上滥用而非法定的比率更为合理和妥善,但这不仅是个极为重要的金融问题,更是政治问题,前方军政机关自然无权决定,必须由重庆的中央政府决定(82)。
关于邵毓麟的回忆是否准确,有人质疑他是事后为了摆脱自己的嫌疑才这样说的,但是档案中有一份他1945年9月22日致蒋介石的电报,对他的回忆可以作出证明。在这封电报中,他认为“行政经济接收情形极坏”的原因在于接收机构混乱,彼此之间又互不通气,而且接收人员对于沦陷区的政治经济毫无认识。邵毓麟接着向蒋介石提出相关的建议,其中关于伪中储券兑换的比率问题,他的意见是:“法币与伪币之比率,仅在目前系一比二百,比率既嫌过大,亦无法令规定,金融因此混乱,应即法定比率,安定金融。”(83)由此可以说明,邵毓麟在财政部公布伪券处理政策前就已指出其兑换比率过高,对沦陷区民众不利了。
那么到底谁是这一政策的最后制定人呢?财政部公布伪中储券兑换办法时曾称:“自日本投降后,本部为办理收复区财政金融复员工作,制定紧急措施方案,遴派各区财政金融特派员驰往各地,遵照方案,积极办理。京沪区特派员陈行业已到达,并将应行查明事项电陈到部。”在此基础上,财政部方制定有关敌伪钞票及金融机关的具体处理办法予以公布(84)。邵毓麟的回忆也指出,制定这一兑换比率的决策人是陈行。邵毓麟说,当他在上海召开过相关会议后,随即到南京将讨论情形向陆军总司令何应钦报告,接着便飞回重庆,又分别向陈布雷和蒋介石作了汇报。9月25日一大早,等到他再将这一情形告知财政部长俞鸿钧,希望他尽快制定合理的兑换比率,并建议1∶100的比率较为合适时,俞鸿钧却告诉他,四联总处已根据中央银行副总裁、京沪区金融特派员陈行等人的建议,已奉行政院核定法币与伪中储券的兑换比率为1∶200,并于前一天发出电报通令各地执行,因而无法更改(85)。考虑到财政部在颁布《收复区敌伪钞票及金融机关处理办法》时曾规定,关于暂准流通的小额伪钞的面额、流通期限以及折合率等具体问题,应“由各区财政金融特派员拟定,报请财政部核定公告”(86),因此邵毓麟的回忆有其依据。
从表面上看,由于抗战胜利突如其来,国民政府根本就没有做好战后复员的各项准备工作,以至于政出多门,接收工作混乱无序,制定政策者则目光短浅,特别是在伪中储券兑换比率的制定方面竟由对于财政金融并无认识的军方先行宣布,其后财政部门明知不符实际,却不予改正,因而铸成大错。至于这一比率究竟是如何计算出来的,沦陷区的民众不敢去问,生怕因此而被划为汉奸(就在公布伪券兑换的同时,军统特务开始在上海等地大批抓捕汉奸);接收大员则欣然接受,因为这一比率实在可以让他们发一笔横财,既然如此,那又何必要改呢?
如果再进一步分析,制定战后一系列接收复员政策的失误也与抗战中后期大后方蔓延孳生的腐败行径密切相关。蒋介石自己也承认:“今日最大之耻辱,乃国军败创,纪律废弛,内部腐化,外表枯竭,形如乞丐,以此为目前之大耻。而为国际所诟辩者。”(87)由于贪污腐败已经成为系统化、体制性的痼疾,而抗战的突然胜利又给这些接收大员和国军官兵一个敛财的大好机会。曾亲自参与接收的邵毓麟就认为,“经济事业机构的接收,更是弊端百出,黑漆一团”。他还感叹地说:“个人或有‘五子,而可‘登科’,政府却因此基础动摇。在一片胜利声中早已埋下了一颗失败的定时炸弹。”(88)
接收大员不仅从接收中“五子登科”,而且趾高气扬,对沦陷区民众视如草芥,这在制定伪券兑换比率中表现得格外明显。周佛海就认为制定政策者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他们普遍存有“浅薄、幼稚、意气用事之报复心理,其意谓,储备券乃敌伪所用之伪币,故应压低其价。殊不知币为伪币,民非伪民,储备券乃人民手中之财产,即使全不承认,视为废纸,于伪无损。于敌更无损,受损者乃中国人民也。此种初步常识尚不具备,而令其为接收干部已属可怪”,“苏联在东北发行军票,尚知顾念中国人民利益,以军票与伪满货币一对一交换;而中国当局反不如此,实太伤心”。周佛海认为,政府制定这一兑换比率的后果是国家“完全取得储备银行之准备金,而牺牲人民之利益。其结果甚至成为招致中国人民之损失,减轻敌人应负担之负担。不智如此,不仁亦如此”(89)。钱大櫆是中央储备银行的副总裁,战后他以汉奸罪被捕,并判处死刑。他曾对人说,他在汪伪政权中除了担任中储行的副总裁,其他什么事都没干过。他说最感遗憾的就是关于中储券的兑换比率,他以为“健庵(陈行字,——引者注)是金融界的旧人,对中储券的比值,不该做出这样不合理的决定”。钱大櫆还拿出他所保管的资料计算,根据中储行所发行的钞券与库存的黄金、白银、外汇和其他动产不动产相对比,法币与中储券的兑换率应为1∶28(90)。周佛海、钱大櫆虽然落水成了汉奸,可是他们这一番话倒是切中肯綮,值得深思的。
蒋介石作为国民政府的最高元首,自然要处理众多国家要事,仔细阅读他在抗战胜利前后的日记和有关电报,可以看出他对于处理伪券的问题还是非常关心的,亦曾不断发出指示,要求属下认真处理。然而他身在重庆,同时对有关金融的具体内容并不熟悉,只能作些原则性的指示,即使有人提出异议,亦未能引起他的重视。蒋介石原以为此事处理得较为顺利,可以稳定收复区的民心和经济,然而这一政策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却直接动摇了国民政府的统治根基,此刻即使他想予以改正,但为时已晚。大厦将倾,蒋介石已无力回天了。
注释:
①陈立夫:《成败之鉴——陈立夫回忆录》,台北:正中书局,1994年,第337-338页。
②李宗仁:《李宗仁回忆录》下册,南宁:广西壮族自治区政治协商会议文史资料委员会,1980年,第852页。
③陈诚:《陈诚回忆录——抗日战争》,北京:东方出版社,2009年,第142页。
④邵毓麟:《胜利前后》,台北:传记文学出版社,1967年,第3页。
⑤戴建兵:《浅论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对战时货币的整理》,《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3期;《金钱与战争:抗战时期的货币》第九章《明日黄花》,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
⑥林美莉:《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收兑汪伪中储券问题》,《一九四九年:中国的关键年代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台北:“国史馆”,2000年,第385-410页。
⑦关于汪伪中央储备银行成立的经过以及经营活动,可参阅周永红:《伪中央储蓄银行研究》,南京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3年;朱佩禧:《角力上海:伪中央储备银行成立及其原因探析》,《江苏社会科学》2007年第5期。
⑧参见陈钢:《汪伪中央储备银行简介》,《民国档案》1993年第3期。
⑨《财政部呈文》(1942年1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财政部档案:三(2)/1605。
⑩重庆市档案馆、重庆市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合编:《四联总处史料》上册,北京:档案出版社,1993年,第325-328页。
(11)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七编《战后中国》第四册,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1年,第361页。
(12)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七编《战后中国》第一册,第9页。
(13)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001-084100-0005。
(14)两项办法均见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001-084100-0005。
(15)《宋子文致蒋介石电》(1945年8月19日),美国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所藏宋子文档案:58-18;又见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001-084100-0005。
(16)《蒋介石日记》(1945年8月19日)。蒋介石日记目前存放于美国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所。
(17)《宋子文致俞鸿钧电》(1945年8月22日),宋子文档案:58-18。
(18)《财政部长俞鸿钧致蒋介石签呈》(1945年8月31日),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001-084100-0005。
(19)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七编《战后中国》第四册,第403页。
(20)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财政部档案:三(2)/1131。
(21)《周佛海致戴笠电》(1945年8月15日),南京市档案馆编:《审讯汪伪汉奸笔录》上册,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181页。
(22)《周佛海致戴笠电》(1945年9月4日),南京市档案馆编:《审讯汪伪汉奸笔录》上册,第183页。
(23)周佛海:《简单的自白》(1946年9月),南京市档案馆编:《审讯汪伪汉奸笔录》上册,第101页。
(24)《首都高等法院检察官讯问笔录》(1946年9月24日),南京市档案馆编:《审讯汪伪汉奸笔录》上册,第124-125页。
(25)《首都高等法院检察官讯问笔录》(1946年9月24日),南京市档案馆编:《审讯汪伪汉奸笔录》上册,第126页。
(26)陈钢:《汪伪中央储备银行简介》,《民国档案》1993年第3期。该文原数目无小数点,其数额即扩大了100倍,与实际数字不吻合,因此予以改正。
(27)《周佛海之答辩书》(1946年11月2日),南京市档案馆编:《审讯汪伪汉奸笔录》上册,第212页。
(28)参阅林桶法:《战后中国的变局》第一章《欢心鼓舞中的忧患》,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2003年。
(29)《蒋介石致俞鸿钧、王正廷代电》(1945年9月2日),《民国档案》1990年第3期。
(30)《蒋介石日记》(1945年9月1日,“上星期反省录”)。
(31)《蒋介石致俞鸿钧代电》(1945年9月8日),《民国档案》1990年第3期。
(32)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编:《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第二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527-529页。
(33)《周作民日记》,《档案与历史》1989年第6期。
(34)徐矛等主编:《中国十银行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304页。
(35)《周作民日记》,《档案与历史》1989年第6期。
(36)朱子家(金雄白):《汪政权的开场与收场》第1册,香港:春秋杂志社,1959年,第118-119页。
(37)《俞鸿钧致蒋介石代电》(1945年10月12日),“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001-084100-0005。
(38)《蒋介石致财政部电》(1945年10月20日),《民国档案》1990年第3期。
(39)《财政部长俞鸿钧致蒋介石呈》(1946年2月13日),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001-084100-0005。
(40)林美莉:《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收兑汪伪中储券问题》,《一九四九年:中国的关键年代学术讨论会论文集》,第398页。
(41)林美莉:《抗战时期的货币战争》,台北:台湾师范大学历史研究所,1996年,第274页。
(42)《马超俊致蒋介石电》(1945年9月10日),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七编《战后中国》第四册,第24页。
(43)《何应钦致蒋介石电》(1945年9月15日),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七编《战后中国》第四册,第26页。
(44)徐柏园拟呈《政府应确定处理伪钞办法》(1945年9月14日),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001-084100-005。
(45)《蒋介石致俞鸿钧代电》(1945年9月13日),《民国档案》1990年第3期。
(46)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001-084100-0005。
(47)《蒋介石日记》(1945年9月16日)。
(48)《中央日报》(重庆)1945年9月27日,第2版。
(49)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第二册,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381-382页。
(50)《俞鸿钧呈蒋介石代电》(1945年10月12日),“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001-084100-0005。
(51)《京沪区财政金融特派员办公处呈财政部文》(抄件,无日期),“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001-084100-0005。
(52)《蒋介石日记》(1945年9月,“上月反省录”)。
(53)《新华日报》(重庆)1945年11月18日。
(54)《中央银行月报》新一卷第一期(1946年1月),转引自洪葭管主编:《中央银行史料》下册,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年,第930-931页。
(55)黄宇人:《我的小故事》下册(自印本),多伦多:1982年,第8页。
(56)《蒋介石致俞鸿钧代电》(1945年10月22日),《民国档案》1990年第3期。
(57)《蒋介石致俞鸿钧代电》(1946年1月3日),《民国档案》1990年第3期。
(58)《为江浙人民呼吁》,《大公报》(重庆)1945年10月24日,第2版。
(59)《钱大钧致宋子文电》(1945年10月26日),宋子文档案:51-4。
(60)《翁文灏致宋子文电》(1945年10月30日),宋子文档案:53-4。
(61)《蒋介石日记》(1945年11月,“上月反省录”)。
(62)《蒋介石致俞鸿钧代电》(1945年12月6日),《民国档案》1990年第3期。
(63)《蒋介石致俞鸿钧代电》(1946年1月26日),《民国档案》1990年第3期。
(64)《蒋介石致宋子文电》(1946年2月15日),宋子文档案:58-14。
(65)《宋子文致蒋介石电》(1946年2月16日),宋子文档案:58-14。
(66)全文载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七编《战后中国》第四册,第486-487页。
(67)《财政部对国民参政会第四届第二次大会询问案答复书》(1946年3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财政部档案:三(2)/405。
(68)《贝祖诒致宋子文呈》(1946年4月6日),宋子文档案:53-7。
(69)《财政部长俞鸿钧致外交部长王世杰函》(1946年5月28日),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七编《战后中国》第四册,第50页。
(70)洪葭管主编:《中央银行史料》下册,第949页。
(71)公安部档案馆编注:《周佛海狱中日记》,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1991年,第91页。
(72)徐柏园拟呈《政府应确定处理伪钞办法》(1945年9月14日),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001-084100-0005。
(73)该签呈日期为1945年9月15日,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001-084100-0005。
(74)伍启元:《调整期的经济恐慌》,《大公报》(重庆)1945年9月30日“星期论文”,后收入氏著:《由战时经济到平时经济》,上海:大东书局,1946年,第325-338页。
(75)转引自黄逸峰等撰:《旧中国的买办阶级》,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97页。
(76)8月18日宋子文在致俞鸿钧的电报中表示:“黄金、外汇黑市低落系属一时现象”,同意俞鸿钧建议“中央银行黄金牌价仍以不动为宜”,同时要求俞鸿钧,今后凡是关于“国内金融经济状况及政府设施方针,仍希随时电告为盼”。宋子文档案:58-18。
(77)《宋子文致俞鸿钧电》(1945年9月13日),宋子文档案:58-18。
(78)公安部档案馆编注:《周佛海狱中日记》,第90-91页。
(79)《傅斯年致胡适函》(1945年10月17日),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史研究室编:《胡适往来书信选》下册,香港:中华书局,1983年,第49页。
(80)公安部档案馆编注:《周佛海狱中日记》,第90-91页。
(81)公安部档案馆编注:《周佛海狱中日记》,第91-92页。
(82)邵毓麟:《胜利前后》,第84-85页。
(83)《邵毓麟呈蒋介石电》(1945年9月22日),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七编《战后中国》第四册,第31-32页。
(84)《中央日报》(重庆)1945年9月27日,第2版。
(85)邵毓麟:《胜利前后》,第86-88页。
(86)《财政部长俞鸿钧致蒋介石签呈》(1945年8月31日),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001-084100-0005。
(87)《蒋介石日记》(1945年1月16日)。
(88)邵毓麟:《胜利前后》,第81页。
(89)公安部档案馆编注:《周佛海狱中日记》,第92页。
(90)朱子家(金雄白):《汪政权的开场与收场》第1册,第1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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