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师工资政策内容分析_平均工资论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师工资政策内容分析_平均工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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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教师担负着培养人独立个性和社会性的重要职责。教师队伍的稳定、教师素质的提高、教师专业化程度的加强可以加速国家教育事业的发展,进而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在我国古代教师有着很高的社会地位,“天、地、君、亲、师”的排序,足以显现教师的地位之高。但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教师被贬为“臭老九”,因此社会地位急转直下,一度出现教师流失现象。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教师的地位有了一些提高,特别是《教师法》的颁布进一步保障了教师的合法权益。随着21世纪信息时代的到来,我国处于市场经济的转型期,职业工资待遇的高低决定了一个职业的社会认可度。因此,教师工资待遇合理化是稳定教师队伍、提高教师专业化程度的重要途径之一。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师工资政策内容考察

在“文化大革命”的十年里,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事业都遭到了严重的破坏,职工的工资基本没有调整。1976年10月以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发展时期。下面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各个时期关于教师工资的政策文件内容:

1977-1981年间,国家对教职工的工资进行了4次调整,并采取其它措施提高了教职工的生活待遇,进一步解决了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待遇偏低的问题。

1985年,我国进行了第二次全国工资制度改革,包括国营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两个方面。此次工资制度改革为鼓励中小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幼儿教师以及护士长期从事本职业,除按规定发给工龄津贴外,另外分别加发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建立了正常的晋级增资制度;建立了分级管理的工资体制。

1991年8月,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和国家教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认真检查教师工资待遇有关政策的通知》。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的晋级增资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25条);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它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26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第31条)。

1994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其中提到了关于教师待遇的问题,指出要提高教师的待遇和社会地位,保证实现《教师法》和《纲要》所规定的教师工资待遇的目标,使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要建立有效机制,决不允许拖欠教师工资,人事、财政部门应制订相应的提高教师工资的规划和计划。

1997年8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保障教师工资按时发放的通知》指出,“近年来,由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关心和重视,各级人民政府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以‘数额大、范围广、时间长’为特征的拖欠教师工资的严峻形势一度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是,目前许多地区又出现了新的拖欠,并且出现了教师工资‘拖欠又克扣’等新问题,已经影响到教师生活、教学秩序和政府的形象。”

2001年5月2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指出要“完善管理体制,保障经费投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提出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省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制定农村义务教育发展和中小学布局调整的规划,严格实行教师资格制度,逐县核定教师编制和工资总额,对财力不足、发放教师工资确有困难的县,要通过调整财政体制和增加转移支付的办法解决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发放问题。县级人民政府要强化对教师工资的管理,从2001年起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的管理上收到县,为此原乡(镇)财政收入中用于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的部分要相应划拨上交到县级财政,并按规定设立“工资资金专户”。财政安排的教师工资性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编制和中央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及标准,通过银行直接拨入教师在银行开设的个人账户中。在此基础上,为支持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等中西部困难地区建立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中央财政将给予适当补助。

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师工资政策内容分析

新中国成立之初,无论是农村的公办教师还是城市的公办教师,都拥有一个共同的身份——国家干部。在计划经济时代,只要国家干部的级别相同,工资水平差别不大。这种平衡一直维系到上个世纪80年代末。改革开放以后,城市教师的工资有了大幅度提高,城乡教师的工资差别慢慢出现了。

(一)工资改革的特点

1977年到1993年间,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国家多次调整工资。在这段时期当中,1985年进行了第二次工资改革,建立了正常的晋级增资制度和分级管理的工资体制;1993年10月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进行了第三次工资改革,打破了历史界限,按工作年限、职务及任职年限套入相应等级工资,这次工资改革的特点一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分别执行更适合各自特点的工资制度;二是充分体现了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原则,对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了工资倾斜政策,工资增长幅度比较大;三是按职务划分了不同等级,进一步贯彻了按劳分配原则。

(二)工资结构的特点

1985年之前教师的工资结构比较单一,所有的教师工资差距不明显。1985年以后,我国教师工资开始使用等级制工资结构,教师归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然而某种程度上并没有体现出事业单位的特点。1993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我国教师的工资结构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调整,分为四部分:一是基本工资,即国家应发的工资及各种政府补贴,由国家财政统一发放;二是岗位工资,是根据干部、教师工作量及职工岗位职责折算成的;三是职务工资,即按照职务或兼职工作量及责任大小发给的津贴;四是奖励工资,由全勤奖、学期奖、教学奖、竞赛辅导奖、教育教学竞赛奖、教科研奖等组成。近年来,我国教师的工资结构向着多样化方向发展,逐渐实行结构工资制等灵活的工资结构。

(三)工资来源的特点

1985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实行基础教育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因此1985-2001年之间我国教师的工资属于“下放至乡”的,教师的工资来源于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这种“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以分散为主的管理体制,使学校特别是中小学校的财政权和管理权下放至乡,由于地区间在经济发展水平上存在较大差距,导致全国教师工资的差距拉大。 2001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之后,全国各地开始积极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教师工资发放工作收回至县级人民政府。

(四)工资类型的特点

1985年工资改革,将教师工资划入国营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中。 1993年《教师法》中提出,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即教师工资划入了“公务员”类工资。然而,教师与公务员存在着差别,他们毕竟不同于公务员,事实上教师工资并没有真正与公务员工资达到同一标准,因此教师工资应属于“准公务员”类工资。

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师工资政策问题分析

(一)我国教师工资存在的问题

1.教师工资水平相对较低

改革开放以来,教师工资的相对水平并没有提高多少,从横向比较来看,教师工资在社会系统中的位置一直处在下等水平。《教师法》中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但目前看来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并没有很大的提高。近日公务员增资的消息传出,而教师不在此范围之内,如此说来教师工资与公务员工资之间没有可比性。

2.拖欠教师工资问题

现在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基础教育的人权、财权已下放到乡镇,县一级政府在经费投放、教育管理等方面产生松劲情绪,对基础教育的调控能力严重弱化。由于乡村的计费和管理机制问题,便存在大量的拖欠工资现象。尽管《教师法》已经颁布十多年,但是农村教师的工资仍然经常被拖欠,严重影响教师的生计,挫伤教师的工作积极性,进而影响到教师队伍的稳定,很容易造成教师外流的现象。不少地区民办教师工资拖欠有增无减,公办教师工资拖欠也大面积出现,问题比较严重。

3.教师工资差距扩大化

教师工资的结构比较单一,大多根据职称、任教年限给予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年轻教师的工资要低于年长教师,职务不同的教师工资差距很大。不依靠工作业绩而是“论资排辈”,在一定程度上会打击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不利于教育事业的发展。另外,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我国各个地区之间的经济水平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因此不同地区、不同学科的教师工资也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这导致了不发达地区教师流向发达地区、冷门学科教师流向热门学科、教师离开教育行业外流等现象,进而导致了教育的区域性失调、学科内部失调等现象。

(二)我国教师工资政策存在问题的原因

1.教师工资政策内容缺乏细则

《教师法》第25条规定了教师工资应不低于甚至高于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级提高,这表面上是给教师们打了一剂“强心剂”,但究竟是哪个部门为教师提供这与公务员齐平甚至更高的平均工资水平呢?平均工资水平又是以哪种条件下的工资水平作为参照呢?某种程度上,“教师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没有比较标本”。从教师法的颁布到现在差不多10年了,可是教师的待遇问题还是依旧存在。在一些中小城镇教师的工资根本开不出来,依旧成年的拖欠教师工资。因此,关于教师工资待遇的具体负责部门应落到实处,教师法应力求在细则方面做到完善,这样一旦出现问题才能找到具体负责的部门。

2.教师工资结构不合理

我国经济发展极端不平衡,东南沿海地区经济发达,东北地区经济发展缓慢,西部地区是欠发达地区。工资与地区经济发展状况成正比,如果同等条件下基本工资是相同的,由于各个地区的经济情况不同教师的工资就会大不一样,因此西部地区的教师工资与东部地区会有很大的差距,与东南沿海地区相比就更低了。

3.教育财政机制、教师工资发放的监督政策不完善

地方的教育行政部门拥有人事权、教育管理权,却没有财务权,因此地方政府在教育财政拨款方面没有什么能力,即人家拨给多少就支配多少。有一些地方政府肆意挪用教育的款项去搞其它建设,如城市建设或经济建设等,因此使教育财政出现缺口,特别是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很大程度上教师的工资依靠国家的拨款。尽管这种情况很明显,但当前却没有明确的部门来处理这种情况。当前,教师工资发放的监督政策还不够完善,还受到一些地方政府拖欠、强行摊派建设资金等问题的困扰。一些地方在预算中未对教育经费给予足额的预算,据了解许多地方在对教师工资进行预算时,只拨给70%的基础工资部分,其余30%的活动工资由学校自筹。因此,应该建立一个明确的、完善的教育财政机制,并出台有效的监督政策。

四、完善我国教师工资政策

(一)明确教师工资的最低标准

最近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其中涉及一些公务员的工资待遇政策,那么在《教师法》中也应该具体规定教师的最低工资水平,包括城市教师工资的最低标准、县以上教师工资的最低标准、乡村教师工资的最低标准等。公务员工资的平均水平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标准呢?没有具体的标准,因而只是将教师的工资与公务员联系起来,并不能真正解决教师地位低下、工资水平低下的问题。因此,应当在教师工资政策中明确规定他们的工资标准。

(二)完善教师工资制度

《贵州省教师条例》规定,“教师工资发放工作实行政府领导责任制。公办教师工资和民办教师工资中的国家补助部分,由县级财政部门按月拨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发放。民办教师工资中集体统筹部分,由农村教育费附加支付”。由于“以县为主”统筹发放教师工资减少了中间环节,因而有效避免了在中间环节上出现挪用和挤占教师工资的现象,有利于保障教师基本工资的按时发放。应该运用经济手段调整财政支出,对教师工资发放予以保证,坚决纠正向中小学生收费解决教师工资的做法,对挤占、挪用教育经费造成教师工资拖欠的县(市、区),要追究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教师工资不能按时发放的县(市、区),不准用财政性资金搞建设,不准购买和更新小车,也不能参加先进县(市、区)的评选;对财政薄弱、发放教师工资确实有困难的地区,由省级和中央财政采取适当平衡差别措施,如通过财政补助或建立贫困地区教育援助专项资金等;通过建立地方教师工资基金专户,来保证教师工资的源头。

(三)调整教师工资结构

激励就是激发人的内在潜力,开发人的能力,调动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工作、工资、晋升等都是重要的激励因素。当人们对激励因素不满足时,就会产生不满意情绪,导致工作热情不高、工作效率降低等不良后果;当人们对激励因素满足时,就会产生满意的情绪,激发工作热情和创造力。北京地区高校教师的国家工资占工资收入的比例在25%-30%之间,沿海地区这个比例更低,而偏远地区这个比例要高一些,这样低比例的国家工资已经失去了调节职能。此外,教师工资外收入的比例逐渐增大,有些热门学科教师的工资外收入高于工资收入,由此导致他们对本职工作的积极性不高,更喜欢兼职。因此,在深化高校教师工资制度改革的过程中,要重点调整工资结构,使教师的收入工资化,即尽量减少工资项目,把各项津贴、补贴等项目纳入工资;实行货币化分配,即将以前如住房等实物性补贴以货币的形式支付给教师;同时,要根据岗位、绩效、市场等因素调整工资结构。调整原有的工资结构,协调各个部分之间的比例,使分配形式多样化是激励教师工作积极性、保障教师工资的有效手段。近年来,有部分地区对教师的结构工资进行了改革,如厦门调整教师工资结构,分配形式更灵活,具体形式包括结构工资制、岗位工资制、系数分配法三种;更侧重于结构工资制,改革后结构工资的最大特点是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三块中,由原来基础工资占70%、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占30%,转变为基础工资占30%、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占70%。这将更有利于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另外,国家应该在政策上对教师工资的最低标准进行规定,在此基础上针对不同地区的经济情况实行地区津贴制度,对于那些经济发达地区国家投入经费可以按照正常比例进行,对于那些经济不发达的地区或贫困地区则可以依据其与发达地区人均收入相差的比例相对提高财政投入。这种情况实际上并不违背公平原则,因为有比例地、区别性地进行政策投资会帮助落后地区进步,这样不仅有助于教育的发展,而且可以促进国家的协调发展。

(四)建立教师工资发放的法律保障机制

近些年来,就教育经费来说从国家到地方出台了很多好的政策,只要按政策落实到位解决教师工资应该是不成问题的,但实际上有些地方不顾政策规定,擅做主张克扣、截留、挪用教育经费,造成教师工资发放有困难。因此,各级政府应把落实教师工资工作列入领导干部年终工作责任目标进行考核,实行领导负责制,每年对教育经费的预、决算,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克扣、截留、挪用和挥霍滥用教育经费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纪律,坚决查处。就笔者理解,教育行政部门并没有什么实际的权力,其有人事权和对于教育事务的管理权,却缺少应有的监督权,某些县级教育局的督导室形同虚设。因而笔者认为,在加大政治体制改革和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基础上,应该赋予教育督导人员更大的权力,加大监督力度,使教育管理事务更好地运转。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设置一个有效的教师工资申述制度,也就是在教育行政部门设置一个专门的机构对教师工资的发放进行监督,没有及时足额得到工资的教师可以向该部门申述,由该部门进行详实的调查并给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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