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美国现代特赦制度实践比较研究
金 悦1,毛英歌2
(1.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210046;2.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刑检一部,江苏 邳州221300)
摘要: 21世纪是特赦制度理论发展的新阶段,2015年之后我国特赦制度的实证研究有持续增多趋势,但相应的比较研究有待增加。美国有先进的特赦制度和丰富的现代特赦实践经验。现代美国特赦执行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变化,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现代特赦制度的发展走向。目前,我国有了八次运行特赦制度的实践经验,可以认为已经到了改革我国特赦制度的最佳时期。我国应当从正反两方面的方法论上借鉴美国的特赦制度:一方面,完善赦免制度的类型体系,增加自下而上的特赦启动模式;另一方面,预防特赦决定主体权力绝对化。
关键词: 特赦;赦免;大赦;赦免权;中国和美国;比较研究
1 问题的提出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特赦制度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至2001年,这一阶段是研究的初始阶段;第二阶段从2002年至2014年,这一阶段是飞速发展阶段;第三阶段从2015年至今,这一阶段是研究的转型阶段[1]。在进入研究转型期之前,我国特赦制度一直处于休眠状态,而我国第八次特赦实践打破了这一休眠状态。一是在国家层面否定了取消特赦制度的说法,使特赦制度上升为我国重要的法律制度之一。综合相关学者的讨论,可以发现目前国内学者有关特赦制度观念的分歧主要集中在以下3个方面:①特赦的法律地位;②行使特赦权的主体问题;③特赦的启动模式问题[2]。对于这些问题,目前的研究正处于转型阶段,实证研究逐渐增加,比较研究则有待增加和改进。虽然此前也有学者对中外赦免制度进行过一系列比较研究[3],但多数是介绍美国等法制建设完备国家相关制度的大致情况,没有涉及特赦实践的具体问题,不能对我国特赦制度重构提供足够的经验。美国的特赦实践经验丰富,美国总统卸任后对其在任时期特赦实践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尤其具有代表性。在美国前总统奥巴马于卸任两年后,比较分析中美两国特赦实践的经验和不足,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2 美国现代特赦制度的特点
2.1 二元特赦制度体制
美国的赦免制度同美国的政治体制相一致,也是采取二元制体制,联邦和各州政府的最高领导,即总统和州长,都有权行使赦免权。美国一共有50个州,50个州赦免制度的具体实施条件和方式是不同的。简单地说,可以把美国各州的赦免制度概括为三种模式:①州长单独行使;②特别委员会行使;③由州长和特别委员会共同行使[4]。
3.3.4 鸿图嶂观形植物 鸿图嶂的野生观形植物(表6)主要有华润楠、绒毛润楠(Machilus velutina)、华南桂(Cinnamomum austrosinense)、薄叶润楠、短序润楠等樟科植物,石笔木、广东厚皮香(Ternstroemia kwangtungensis)等山茶科植物,三尖杉(Cephalotaxus fortunei)、穗花杉等裸子植物,还包括桫椤、金毛狗、福建观音座莲(Angiopteris fokiensis)等形态极佳的蕨类植物。
中国的赦免制度采取的是一元制,全国人大常委会有特赦的决定权,国家主席负责颁布特赦令。为了突出中美相关制度的比较研究,以美国联邦政府颁布的特赦令作为主要比较对象。
一是营造书香校园:阅读立校。创造浓厚的阅读氛围,整合丰富的阅读资源,开展多彩的读书活动,让阅读成为师生最日常的生活方式。在全国参加新教育实验的上千所学校中,营造书香校园往往成为他们参与新教育项目的首选,他们会将学校图书馆、年级图书广场和班级图书角建设作为首先予以重视和投入的方面。这一方面源于新教育重视将阅读作为实验的起点;另一方面,学校也认识到,阅读是孩子们面临的第一个重大问题,是孩子们不可规避的第一道门槛,也是使学校焕发出勃勃生机的重要基础。
2.2 联邦总统掌握特赦权
美国宪法第2条第1款第1项明确规定:“除了弹劾案以外,总统……享有对侵害合众国的犯罪批准缓刑和赦免的权力。”通常认为,这项条款意味着美国总统有权行使各种赦免。尽管美国联邦宪法性规范以及法务部赦免局(the Office of Pardon Attorney,即OPA)的内部规定中,有对美国总统的赦免权的限制性规定,但是能够从实质上对总统赦免权进行规制的规定却很少。可以认为,在美国,赦免是行政机关独立进行裁量的事项,不受立法和司法的限制,即总统赦免权是一种绝对的权限。因此,美国的特赦执行情况跟每一位总统对特赦制度的态度有很大关系。例如,克林顿总统赦免的批准率较高[3],而小布什总统对于特赦的执行态度就很谨慎小心[5]。这导致美国民众有时并不能理解总统的特赦行为。这种不理解可能是不理解总统不签署某个特赦令,也可能是不理解总统签署了个别特赦令。
2.3 特赦制度类型化、体系化
美国的赦免制度的具体类型分为6种,分别是特赦、大赦、减刑、延期执行、罚金或免除没收、复权。特赦是由行政首脑发布,不影响罪名而只影响刑罚,并且只针对特定犯罪人的一种赦免方式。大赦是由立法机关执行的不纯粹的行政活动,针对不特定的犯罪人,并且可以溯及既往消灭大赦对象的罪名。美国法律具有普通法的传统,在历史上执行大赦的次数很少,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对于大赦的权限分配不甚明朗。在功能上,特赦完全能够代替大赦发挥更大的作用,特赦的效力也更为广泛。基于此,特赦可以代替大赦发挥作用,对二者并不需要作特别的区分。例如,卡特总统就曾经特赦了越南战争期间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服兵役的人。这一次特赦,由总统而不是由立法机关执行。这次特赦针对的对象很广泛,具有不特定性,可以认为实际上发挥了大赦的作用。某位联邦大法官曾经有过这样的评论:大赦与特赦之间的区别没有法律上的重要作用,而仅仅是哲学上的兴趣差异而已[3]。在美国联邦总统经常执行的赦免类型中,特赦具有典型意义。为了便于与我国特赦制度的体制和类型等进行比较研究,笔者主要对美国联邦总统执行特赦的行为进行探析。
3 美国现代特赦制度实践经验
5.1.1 明确特赦的法律地位
图1 奥巴马执行的赦免性减刑数量与其前12位总统执行赦免数比较[7]
4 我国现代特赦制度实践
古谚云,没有恩赦的法律是违法的。我国古代的封建法律体系中的赦免制度是十分完备和细致的,并且一度成为封建王朝的统治者们维护统治稳定的重要工具。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割裂了与封建时期旧法的联系,重新构建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所以在我国现在的法律体系中,封建的赦免制度已经难觅其踪了,取而代之的是现代的有中国特色的赦免制度。
通过对中国和美国赦免类型的对比可以看出,中国宪法对法律赦免制度的规定的确不尽详备,特赦制度成为赦免制度的核心内容。这就导致实践中出现了特赦异化的问题——赦免实施的边界比立法规定的范围有所扩大。例如,我国历史上有过赦免性复权的实践[4],但是我国法律上却没有规定这一制度。为了完善我国特赦制度,应以法律解释或者修正案的方式对我国赦免制度进行修改,增加大赦、赦免性减刑与赦免性复权等赦免种类,避免特赦的随意性。另外,为了明确特赦的效力,有必要对特赦进行进一步分类,将特赦分为一般特赦、特别特赦和附条件的特赦。
我国前七次特赦在对象、范围、条件和效力等方面具有相似性。第一,在特赦对象方面,除了第一次特赦的对象包括反革命犯和普通刑事犯外,其余六次特赦的对象都是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自治政府的战争犯。第二,在特赦范围方面,前七次特赦令面向全国各地犯特定罪、被判处特定刑罚的部分罪犯实施,而不是针对某个地区或者某一事件中的全部犯罪人。没有针对某一特定犯罪人实施,也没有针对全国范围内所有犯罪人或者针对犯特定罪的所有人实施。第三,在特赦条件方面,除了第七次特赦无条件释放了全部在押的战争罪犯之外,其余的六次特赦都要求犯罪人经过一段时间改造,并且保证确实已经改恶从善。第四,在特赦效力方面,七次特赦均只规定免除刑罚而没有免除罪行,只是使国家的刑罚权部分消灭,不是使国家刑罚权全部消灭或者宣告刑罚完全归于无效。可以看出,中国1975年以前的特赦实践基本上是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而实施的。中国政府对日本战犯采取的政策是,一个不杀,宽大处理。这些政策虽然没有使用特赦之名,但是有着特赦的实质。新中国对国内战犯则是“一个不杀,分批释放”,是名副其实的特赦实践。这七次特赦实践对于改善中日两国关系和缓和海峡两岸关系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在国际和国内都产生了深远影响[9]。相比较前七次特赦,新中国的第八次特赦最大的不同点在于特赦对象方面。整体来说,第八次特赦的对象分为两类人。第一类是新中国成立前后参加过保家卫国战争和反侵略正义战争的人员,与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的主题紧密相关,是这次特赦的应景之举;第二类对象是“一老一少”的服刑犯,体现了我国“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传统,并且与我国长期坚持的人道主义立场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相呼应。
我国颁布特赦令的程序采取的是由上至下的启动模式。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并由主席发布特赦令之前有调查、建议和审议等前期准备性工作,但没有犯罪人主动申请特赦的相关规定。美国的特赦程序采取由下至上启动的模式;在这一模式下,启动特赦的主体不是国家元首而是赦免适用的对象;并且一旦犯罪人提出申请,政府必须受理;如果申请被拒绝,申请人不得申诉,但是可以在两年后重新申请。
5 从正反两面借鉴美国现在特赦的制度和经验
5.1 正面借鉴
美国采取的特赦程序与其他西方国家相似,即根据犯罪人的自行申请,政府审查批示后,再作出决断。目前,美国赦免制度的年均执行次数及批准率实际呈逐渐下降的趋势。卡特总统任职期间,每年平均执行赦免113件,批准率为21%;里根总统任职期间,每年平均执行赦免45件,批准率为12%;乔治·H·W·布什总统任职期间,每年平均只有15件,批准率只有5%。而此前,尼克松总统的批准率为每年36%。赦免实践逐渐下降的原因,主要是1963年美国对赦免制度制定了程序门槛,并且在1984年对该程序进行了强化。从实际效果上看,这两次对程序的加强,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总统赦免权的使用。克林顿总统任职期间,每年的赦免案件数量和批准率又有了提升。克林顿总统任职期间共实施赦免569件,其中56%是在其任期最后一年执行的,在他任期最后一天更是执行了140件特赦。至此,形成了美国总统们在任期最后一年甚至是最后一天大量执行特赦的传统。新墨西哥州前州长托尼·阿内亚曾经说,政治通常可能是执行特赦制度唯一的考虑因素[6]。卸任之前,总统是没有竞选压力的,这也是总统们在卸任前大幅度执行特赦的原因之一。2016年11月30日前,奥巴马总统执行特赦的总数为70件,赦免率为3%。而就在离任前最后一周,奥巴马总统签署了64件特赦令。其中就包括曾在2010年将大量美军资料泄露给维基解密的原军方情报分析员——切尔西·曼宁,但没有赦免之前被热议是否会被赦免的斯诺登。奥巴马曾说,赦免斯诺登的前提是斯诺登回到美国并接受司法审判。另外,奥巴马总统任职期间执行赦免制度还呈现另一个特征,那就是特赦执行数量保持历任总统中的低水平,但是赦免减刑的执行数量却创历史新高,这与美国减刑制度逐渐完善不无关系,具体可见图1。
5.1.2 改革特赦启动模式
美国法律对赦免制度做了详备规定。如前文所述,美国的赦免制度可以分为联邦赦免与各州赦免两大类。具体的赦免类型有特殊、减刑、复权、免除罚金或没收等。美国近现代历史上还少量地实施过大赦,但多数附有一定的条件或者排除了某些特定的犯罪。美国的特赦还分完全特赦、附条件特赦和部分特赦。赦免性减刑一般会综合考察服刑人的健康、家庭情况以及量刑是否过重等,死刑也常常可以通过赦免性减刑而被减为可以假释或者不可以假释的终身监禁。美国对赦免性复权制度的规定更加细致,包括选举和被选举权、担任公职权及从事特定职业权等。可以看出特赦制度只是美国赦免制度的一个类型,在翔实的制度规定下特赦制度与其他赦免制度“平分秋色”,并且近年来美国特赦的执行数量和比例出现了低于赦免性减刑的趋势。可以说特赦在美国赦免制度中不是最核心的一类。
高校应针对本科生考研与就业的抉择,科学定位应用型和学术型人才的分类培养目标,建立分类人才培养模式。高校目前普遍存在着重考研引导轻考研指导的弊病,且对考研学生缺乏系统的培养体系,无法满足当前低年级就启动考研行为的学生需求,直接造成了学生“考研与本科教学之间的矛盾”。﹝3﹞因此,积极探索考研和就业的分类人才培养模式,弹性设置课程体系,灵活执行教学计划,将有利于帮助本科生尽早定位,缓解本科生考研学习和专业学习的矛盾,体现“因材施教”的原则,有效地避免考研对本科教育教学的冲击。
中国现行法律明文规定的赦免类型比较单一,只有特赦一种。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中国的赦免制度就等于特别赦免。1949年9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7条第7项将赦免权赋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行使颁布国家的大赦令和特赦令的职权。可以说这是新中国对于赦免制度的最早规定,这一规定表明我国的赦免制度类型可分为大赦、特赦。1954年9月2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7条第12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大赦职权;第31条第15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决定特赦的职权;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大赦和特赦的命令。我国的“五四宪法”对赦免权力行使的主体做出了修改,但是对于赦免的类型没有做出改变。我国的“七五宪法”没有规定赦免制度。“七八宪法”和“八二宪法”都仅仅规定了特赦制度的相关内容,明确特赦的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八二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特赦决定权;第80条规定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在我国宪法条文更替过程中,我国特赦制度经历了从明确规定到不做规定,到再次做出规定的历程;而我国大赦制度则经历了从宪法明确规定到如今的不做明文规定的历程。可见,国内对于大赦制度的存废发生了争议。部分学者认为,大赦制度实质上已经被废除,我国目前实际只存在特赦一种赦免类型[11]。还有部分学者则认为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大赦制度并不意味着该制度已被取消[4];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还认为,这三部宪法在明确全国人大的职权后,都规定了兜底条款,虽然不能完全肯定大赦的决定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他职权”的范畴,但是也没有否定这一结论。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是比较有说服力的。
我国曾在1959年、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和1975年进行了7次特赦,在第七次实施特赦之后的40年间,特赦制度曾经一度被搁置,没有再实行过。在这期间,部分学者曾经有过在国庆节等特别的时间节点实施特赦的构想[8],但是最终还是没有能够得到实现。直至2015年8月29日,为了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了特赦令,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的第八次特赦。
再后面的那些花里胡哨的家伙,便被青辰直接忽略掉了。那些滑翔翼大多数都已出现了疲态,有一些甚至已经开始朝着地面降落。
我国的特赦与美国的特赦制度不尽相同,与美国的大赦制度也有很大差别。我国的特赦是一种介于美国大赦与特赦之间的一种形式。在美国,特赦执行的对象是受到罪行宣告的特定的犯罪人,被特赦人员的名单一般要在总统签署的特赦令中明确列举。我国的特赦针对的则是全国范围内被判决犯特定罪、判处了特定刑罚并且可以保证无再犯危险、对社会没有危害性的犯罪人。特赦人员的名单不在国家主席签署的特赦令中显示出来,而是由法院依据特赦令所规定的具体条件确定具体的特赦人员,最后经由最高人民法院的特赦公告来宣告具体名单。因此,我国的特赦制度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特赦制度[10]。
中美两国采用的这两种完全相反的特赦启动路径与两国各自的传统观念息息相关。美国的传统观念坚持的是权利本位,重视个人的自由意志。“西方的整个法律争议哲学都是以自由观念为核心建立起来的”[12]。所以,美国人更加关注个体的权利,习惯于主动通过法律程序维护个人权利。中国人相对缺乏基本的权利观念,也很少从法的角度去考虑是非[13]。无论如何与个人休戚相关的事情,只要是以国家或政府等官方渠道发出的指令,个人都会予以接受。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公民的权利观正在不断更新,公民争取个人权利的愿望越来越强烈。传统观念不应成为我们继续特赦制度传统启动模式的理由。其实中国古代就有类似由下至上启动特赦的实践。例如,《唐律疏议·卷第四》记载,犯有死罪的未成年人、老年人以及残疾人可以“上请”。对我国传统特赦制度中这些优秀的成分我们应当继承,并在现代背景下,对其他国家的实践经验进行合理借鉴。美国法律规定由犯罪人(包括死刑犯)本人及近亲属在相应条件下申请特赦,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予犯罪人以特赦。由下而上的启动模式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对当事人宪法性权利和人格的尊重,并确保了特赦程序的正当性。我国应当在特赦的启动方式中增加自下而上模式。
5.2 反面借鉴
美国特赦制度采取二元制模式,总统的特赦权力很少受到限制,致使美国执行特赦的数量、频率等主要受总统个人喜恶的影响。目前,美国特赦执行数量总体呈下降趋势,但因为总统的政治考量而又有波动变化,显得具有随意性。例如,克林顿总统在其任职最后一天发布了140条特赦令,被特赦的一些人与克林顿或者其他高级官员有亲属关系,这引发了很大争议[14]。美国学界对于如何限制总统的赦免权问题一直没有停止讨论。具体有三个学说。其一,宪法修正说。这一学说主张,通过修正宪法以限制总统的特赦权,联邦宪法赋予了总统特赦权,就应当通过宪法修正来达到限制总统权力的目的。但事实上,美国启动宪法修正的程序十分困难,这个学说基本不能得到实现。其二,司法限制说。该学说主张,由联邦最高法院来限制总统的特赦权,联邦最高法院是美国三权分立体系中宪法规范的最后调整者。实际上,自1833年以来联邦最高法院对限制总统的特赦权做过多种尝试,但是都未能实现目标。其三,立法限制说。该学说主张,由国会利用立法来限制总统的特赦权。但是,联邦最高法院并不承认通过立法活动间接限制总统特赦的行为[4]。国会也曾经试图用国民舆论来对总统施压,例如,克林顿总统释放大富翁怀特的时候,国会就曾大肆发动舆论攻击。但是这样的方式总是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尤其是在即将卸任的时期,总统没有了选举压力,用舆论限制总统权力的做法更是收效甚微了。
笔者认为,我国应当从反面借鉴美国特赦执行中总统个人大权独揽的问题。仁慈是立法者的美德,而不是执法者的美德;美德应该闪耀在法典中,而不是表现在单个的审判中[15]。虽然特赦制度不可避免地具有政治色彩,但是其政治作用应该在做出决定时起参考作用,在执行后再去做重点讨论,而做出特赦决定主要应从法律角度来考量。
“智能”可泛化为一种信息处理系统。人类接受外在刺激并做出反馈,以实现具有明确目的性的复杂功能,因而被认为是具有智能的。人工智能则意味着这样一种信息处理系统是由人工设计和制造的。而本文谈及人工智能的含义比字面意思要更加狭窄,即特指以AlphaGo为代表的基于深度学习卷积神经网络算法的人工智能。
1.开展综合实践活动。教师可以借助综合实践活动的形式,激发学生热爱祖国语言文字的热情。如在五年级上册的第五单元综合实践活动,是以遨游汉字王国为主题的,教师可以通过组织相关的活动如:字谜活动、搜集汉字资料、寻找汉字传说、发现生活中的错别字、汉字游戏等活动来让学生发现汉字的有趣之处,让学生乐学汉字。随着我国对汉字的重视,电视媒体等也出现了关于“汉字”的节目,这些节目制作精美,适合高年级的观看。教师可以让学生
6 结论
意大利学者托马斯·阿奎那曾说:“法律之所以为人所信仰,并不仅仅在于它的严苛与威仪,更在于它正义的仁慈心。”法律不是完美的,即使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足够完善、诉讼程序足够合理,也会有法律不能实现正义的情况出现。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就需要赦免制度来实现正义归位。除此之外,赦免还有着巨大的政治作用,在国内有助于赢民心、聚民意,在域外有助于维护国家利益、树立国家形象,这些作用都是其他制度不可替代的。因此赦免制度不应被搁置而应该被加强研究。美国是世界上法制建设较为完善的国家之一,有着完备的赦免制度体系,丰富的特赦实践经验。可以借鉴美国经验确定我国特赦制度的最优化方案。
完备的法制体系是一个法治国家不可放弃的追求[16]。在前文的制度构想中,这些构想之间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互为因果、相辅相成的。中国现代赦免制度仅有特赦这一个类型,这是导致我国特赦采取单一的由上至下启动模式的原因之一。实际上,我国的八次特赦实践中都可以发现特赦与大赦的影子和特赦异化的倾向,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我国是以现代特赦之名行传统大赦之实。大赦通常对全国或某个地区涉及特定罪行的所有被追诉或被判处刑罚的犯罪人普遍适用;一般由有赦免权的机关主动决定并发起,由国家元首宣告,是典型的由上至下的实践模式;大赦令中一般不写明具体的被赦免者的姓名。中国的特赦实践,均将赦免对象限定在全国范围内,犯特定罪(一般为战争犯和政治犯)、符合一定条件(没有再犯危险以及没有社会危害性)、符合一定的年龄条件等范围内。同时赦免决定由权力机关自发决定,并由国家最高领导人颁布,赦令中不写明具体姓名。可以看出,我国特赦制度的内核包含大赦的成分。对特赦与大赦未进行区分,赦免制度类型体系不完善,使得我国赦免实践普遍采取由上至下的启动模式。因此,改革我国特赦启动模式的前提之一就是丰富赦免类型。笔者建议借鉴国外成功经验,但反对照搬照抄。例如,在赦免类型划分问题上可以借鉴美国经验,但是在特赦决定权分配的问题上要反面借鉴美国的做法,防止决定主体权力过大。在我国已有赦免制度的背景下,以完善特赦制度为突破口,以点带面地完善我国的赦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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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COMPARATIVE STUDY OF THE PRACTICE OF MODERN AMNESTY SYSTEM BETWEEN CHINA AND AMERICA
JIN Yue1,MAO Yingge2
(1.Law School,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Nanjing 210046,China;2.Criminal Inspection Department,Pizhou Municipal People's Procuratorate,Pizhou 221300,China)
Abstract: 21st century stands at the turning point of the development of amnesty system.Since 2015,the empirical study of amnesty system in China has been rising.At the same time,comparative studies should be included in amnesty research.American amnesty system not only boast of good tradition but also abundant practical experiences.To a certain degree,the characteristics and developments of American modern amnesty system reflect the trend of amnesty system.At present,China has accumulated a total of eight practical experiences,which is the best time for the amnesty system reform.Therefore,China should learn from both the positive and negative experience of American amnesty system as a reference.On the one hand,China should improve the types of amnesty,and increase the bottom-up model of amnesty start-up.On the other hand,China should prevent the absolute power of the amnesty deciding subject.
Key Words: special pardon;amnesty;general amnesty;prerogative of mercy;China and America;comparative study
中图分类号: D924.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751(2019)03-0021-07
收稿日期: 2019-01-10
作者简介: 金悦(1994—),女,黑龙江牡丹江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missjinyue@163.com
(责任编辑 赵枫岳)
标签:特赦论文; 赦免论文; 大赦论文; 赦免权论文; 中国和美国论文; 比较研究论文;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论文; 邳州市人民检察院刑检一部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