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直接投资中的倾销_投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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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国际直接投资中的倾销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直接投资论文,试论论文,国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际上,促进投资自由化的呼声正喧嚣尘上。但必须指出的是投资自由化不代表东道国放弃对投资的监管,而是要求东道国政府必须采取更加积极稳妥的措施对投资进行引导和疏理,一方面使其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这一点对发展中国家尤为重要;另一方面使投资所能带给东道国的诸如提高国民、社会福利,改进技术和生产水平等有利方面最大化;同时,也能够做到趋利避害,减少投资对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所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和冲击。因此,我们必须重视的是在投资自由化趋势下,可能会出现的一系列与自由化的本质根本背离的投资行为。本文主要研究其中的一种:投资倾销。

一、投资倾销的定义与内涵

投资倾销属于不公平竞争行为中的一种,主要指投资者在国际投资中所收取的利润低于在本国投资所收取的利润。其中,“国际投资”是指资本跨越国界的流动,并通过包括可自由竞换货币、设备等有形资产投资的方式,在东道国企业经营中获得持久的利益,并在企业管理中享有一定有效控制权所提供的投资;“利润”则是指包括企业发展、技术进步和资金积累在内的跨国公司综合赢利。因此,对于投资倾销的界定应该从企业整体的赢利标准上进行评价。当然,对于进入发展中国家市场的跨国公司而言,其最主要的赢利手段还是充分利用发展中国家的廉价劳动、丰富的自然资源、以及广阔的待开发的国内市场,而较少侧重于学习发展中国家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等方面,因此在研究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市场上可能存在的投资倾销时,以企业的一定时期的净现金流量(注:在对海外投资的评价中,基本的技术是现金流量分析,或成本收益分析。根据现金流量分析,以企业长期净现金流量相对最大作为评价投资的具体标准。企业一定时期的净现金流量是该时期现金收入与现金支出的差。运用净现值法的法则,净现金流量和初始投资值按最低的可接受的收益率贴现,只有当两者之差即净现金流量的现值为正数时,跨国公司才能考虑投资。参见金润圭:《国际企业:经营与管理》。第331页。)为标准应较少存在偏差。

对于投资倾销的研究主要是随着外资进入他国市场的战略目的和侧重点的改变而兴起的。“在国际经济日益朝着一体化和全球化发展的环境下,外国投资更带有寻求效率的目的,而不是渗入国内市场。”(注:参见盛斌:《WTO与多边投资协议》,第32页。)因此,我们在研究时,必须注意的问题是投资倾销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市场上所进行的从事不同于有效投资条件下所可能从事的行为。相对而言这较为复杂。因为,投资行为不同于一般的贸易行为,评判后者的标准比较简单,即从贸易行为是否导致赢利的角度来看待一般的贸易行为是否存在不合理和扭曲竞争的因素;然而,由于投资所可能代表着的投资者的目的和动机千差万别,因此,任何将投资倾销行为从正常的投资行为,和将需要被规制和禁止的投资倾销行为从正常的或可被豁免的投资倾销行为中区分开来的企图都必然会面对很大的困难,这不仅仅涉及到经济上的测算和统计,还涉及到一国法律制度中所允许和鼓励外资进入本国市场的规则。

与货物倾销所不同的是,投资倾销并不是通过价格歧视以扭曲竞争机制的,而是直接在企业之间的竞争或者说资本之间的竞争上造成不均衡。因此在谈论投资倾销时,我们主要考察的是其外部效应的正负问题,而不讨论其在价格决策和传导机制中的消极作用问题。

投资倾销的内涵很广,一方面这是由投资本身的形式多样性所决定的;另一方面,投资对社会经济所产生的影响也远甚于一般的货物贸易。

1.为进入并迅速抢占市场而采取的突发性(暂时性)投资倾销。在这种投资倾销模式下,跨国公司往往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同时非常看好东道国的市场,以及认为东道国的市场对于其全球性战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跨国公司愿意牺牲短期的投资利润,通过降低投资利润率的方式进入东道国市场并迅速展开生产,侵吞东道国市场内原有生产厂商的市场份额。这种突发性的投资倾销往往随着跨国公司抢占市场的战略目标的实现而逐步被放弃,投资回复到应有的利润率水平,或达到国内市场平均利润率的水平。

2.谋划排挤东道国资本和其他外国资本而采取的短期投资倾销。短期投资倾销并不仅仅是为了进入或抢占东道国市场,甚至并不一定发生在绿地投资领域。在外资存在东道国市场上的任何时候,外国资本都可能发起短期的投资倾销,以排斥对其构成竞争的东道国国内资本或其他外国资本。这种做法通常具有“掠夺”的目的。其特点是,暂时降低投资利润率至低于国际平均利润率的水平,以其在其他地区或国家的投资收益作为弥补,待占领东道国市场后便开始提高利润率,挽回先前的损失,随后享受垄断或寡头垄断利润。

3.为了控制一国的产业而进行的长期倾销。长期倾销是指长期以低于世界市场上正常的资金收益率进行大规模的集中性的投资。这种倾销一般是因为投资者资金丰富,经济实力雄厚,或者其在国际市场上能够以相对于投资东道国国内市场上较低的成本融资。当然,长期投资倾销以达到对一个国家产业进行控制的目的,并不一定是从利润率上进行考虑,也可以以其他的优惠措施(注:例如降低其知识产权的使用费、减少设备的估价等。)达到,这种做法已经不是一种正常的市场行为。当然,长期倾销并不意味着是永久性的,当投资倾销的目的,即控制一个国家的产业实现后,投资者将放弃投资倾销的战略,转而提高投资的利润率以实现赢利并弥补以前的损失。

二、投资倾销与一般货物倾销的区别与联系

提及倾销时,一般与货物倾销相提并论。然而倾销,就其本质而言,只是为使利润最大化的不正当商业战略的一种(注:参见保罗·克鲁格曼,茅瑞斯,奥伯斯法尔德著:《国际经济学》,第132页。),是以一种在正常商业交往中所不会采用的方式进行商业行为。因此,并不一定在货物买卖领域才存在倾销,在很多领域,激烈的竞争都有可能为以倾销为代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孳生提供良好的经济温床。当然,投资倾销与一般货物倾销虽然都属于倾销的范畴,但在目的、性质、对象或手段、对东道国经济的影响等方面,两者还是存在很大差别的,因此,对投资倾销的研究应该跳出对一般货物倾销研究的框架,站在新的、更高的和更广泛的层次来看待这个问题。

投资倾销与一般货物倾销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上:

首先,在倾销的对象或者手段上,投资倾销比一般的货物倾销更具有隐蔽性和长期性。一般的货物倾销主要是通过人为地造成价格差异,导致排挤竞争对手的效果。价格差异的表现是外化的,通过比较产品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之间的比较就可以较为清楚地得出是否存在倾销的结论(当然在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计算问题上存在多种不同的计算方法)。而投资倾销则涉及到利润计算的问题,然而跨国公司的投资利润往往是不公开的,同时由于投资问题涉及到跨国公司本身的发展战略问题,涉及到诸如技术或设备、知识产权、管理方法等生产要素在国际间的转移或转让等问题,因此投资倾销较难被估算出来。

其次,在对进口国或东道国经济的影响和影响方式上。在货物倾销方面,出口商和受到影响的国内相同产品的生产商所竞争的是国内的消费者;而在投资倾销方面,投资者之间竞争的并不仅仅限于消费者,还包括供货商、代理或营销机构、销售渠道、服务设施等与投资产业链有关的一系列商业运营机构。在对进口国或东道国经济的影响上,货物倾销主要集中在“造成进口国相关企业缩小或失去国内市场、利润下降、开工不足、工人失业,甚至企业倒闭。”(注:参见高永富、张玉卿主编:《国际反倾销法实用大全》,第5页。)而投资倾销基于影响方式的广泛性和多样性的特征,其对东道国经济的影响则更为广泛和深刻。由于投资倾销往往是大规模的、集中针对东道国国内某一产业的投资,因此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控制或垄断东道国的国内产业,使得东道国的民族资本难以进入产业发展链的循环之中,东道国在该产业的产品生产和销售将会由该投资者所控制,有的甚至会对东道国的经济安全或国家主权造成消极的影响。

第三,在法律衡量标准上,一般货物倾销与投资倾销之间存在着差别。按照反倾销法(以及反补贴法)的规定,其衡量的标准为对国内产业是否存在实质性损害,从直观上来说,即是出口价格低于国内市场价格或第三国销售价格为断定货物倾销的依据。这种断定方式主要是从保护竞争者的角度上考虑的,因而有时会被国内利益集团滥用,纵容本国厂商的垄断,并可能以对国际贸易施加不正当限制。(注:参见缪剑文,卢少杰:论多边贸易体系下竞争法的国际协调。)投资倾销则应采取的衡量标准是其在国内市场上所存在的效率和效益的问题,即其外部效应是否为正的问题,因此其首要的保护目标是竞争,而不是竞争者。之所以存在这种区别,主要是因为投资所涉及的范围比货物贸易要广泛,其在很大程度上不只是一种资本流动,而且是同时还伴随着生产设备、关键材料、专门技术、管理方法乃至商标专利等生产要素在国际间的转移或转让的一种资本流动。单纯地采取对竞争者的保护的角度,会阻碍投资东道国从投资流入中获得除市场开发以外的诸如技术和产业升级等无形的利益。因此在投资倾销的法律衡量标准上,对竞争的保护而不是对竞争者的保护是关键和重点。

第四,在法律规制的范围和所涉及的内容上。在一般的货物倾销方面,法律的规制主要包括反倾销法、海关关税法、贸易与竞争法等领域。各国对货物倾销行为的规制往往采用制定单行法或者在现有法律中设置专章的方式;在投资倾销方面,同样由于投资行为所涉及的范围广泛和深入,相应的对其进行规制的法律法规所涵盖的领域也非常广泛,主要包括竞争和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制度、关于公司限制性商业行为的法律规则、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反倾销法和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等。对于投资倾销的法律规定是无法以制定单行法的方式进行的,必须要求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依靠与投资有关的诸项法律制度所构成的整体规制优势。

当然,投资倾销既然与货物倾销都属于倾销的范畴,其必定也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因而在研究过程中,现有的对货物倾销的研究成果对投资倾销的研究也是具有借鉴意义的。

与一般意义上的货物倾销相似的是,投资倾销也是企图通过人为地提高竞争者进入或存续在市场上的成本,以达到最终导致原有的竞争对手退出竞争,以垄断市场的目的。两者都属于不正当的商业行为,是扭曲竞争的一种方式。无论是货物倾销还是投资倾销,对于进口国经济结构和经济运作的影响都可能是非常消极的。当然,经济学上的分析表明,货物倾销并不一定都造成对东道国经济的严重损害,相反有时会因为对东道国消费者带来享受低价的好处。同样,投资倾销并不一定都严重损害东道国的社会和经济利益而需要被全面禁止。

三、投资倾销对东道国经济的影响

投资倾销的存在是具有经济学上的理论依据的:

当存在外部经济且其他条件相同时,大规模从事某一行业产品的生产往往具有较低的生产成本,这一情况有助于形成一个循环:能够廉价生产某种产品将促进大量生产该种产品。同时,强烈的外部经济会巩固现有的贸易模式:不管为了什么原因,那些原先大量生产某些产品的企业倾向于维持自己的大生产者地位,即使有些别的企业存在更廉价地生产这些产品的可能性,它们仍能够这样做。(注:参见保罗·克鲁格曼,茅瑞斯·奥伯斯法尔德著:《国际经济学》,第139-140页。)大规模的追求低利润率的投资在控制东道国的某一产业之后,可以提高投资利润率,由于受到经验、营销渠道、投资成本、消费者对于新事物的接受程度等问题的影响和制约,被迫撤除该产业的东道国国内资本和其他外国资本很难再进入该产业,因而使得投资倾销之后的高额的垄断利润的榨取成为可能。

由于跨国公司在许多企业均具有垄断或寡头垄断的地位,从而打破了市场经济国家传统的市场供求关系。具有寡头垄断地位的公司在作出商业决策时根本不必考虑以市场价格为象征的资源分配和利润的走向,该公司有能力通过在市场倾销,降低相关产品在市场的价格或通过减少销量,稳定或提高相关产品的价格。(注:参见王贵国:《国际投资法》,第267页。)同时投资者在激烈竞争环境下,为逃避竞争压力或获得竞争优势,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限制竞争的自然倾向。因此,有能力同时也有动机进行投资倾销的跨国公司往往会采取此类限制竞争的行为以求最终实现利润的最大化。

投资倾销行为在表面上看来,似乎与跨国公司自身的投资战略有关;但如果我们从更深层次上去观察,这种投资战略往往会对东道国社会经济发展产生重大的消极影响。

外资进入市场的直接目的是赢利,最终目的是消除国内市场的竞争对手,取得市场上的优势乃至支配地位,从而获得高额垄断利润。同时,资本的进入,在一定的市场容量的条件下,是具有替代性或者说具有独占性的。如果外国资本收取的资本利润低,而附加在外资之上的成熟的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又使得外资更具有吸引力,则在一定程度上,投资东道国的本国资本将会被挤出市场;即便外资并没有附加成熟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资本引进的低成本也同样会使得外资与国内资本的竞争日趋激烈。因此,投资倾销对东道国经济的影响将通过负的外部效应体现出来,并且这种负的外部效应不是在短期内就可能被东道国的管理者所发现并警觉的。

跨国公司通过具有倾销性质的,以掌握所投资企业或行业的管理控制权为目标的,直接投资行为所实施的企业集中给市场竞争带来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将会导致形成或强化当事企业在其本国和东道国参与集中的企业所在的相关市场内既有的市场地位或对市场的支配力,从而将会使该市场内产生出具有垄断的危险性结果。(注:参见徐士英,邱加化:加入WTO:中国竞争法面临的挑战与发展。)这一结果绝对地消灭了其所在行业中的有效竞争,并增加了其他竞争者进入该行业的难度,产生市场进入障碍。

在多大程度上允许跨国公司通过投资倾销的方式去扩展其在东道国的国内市场和获得垄断或寡头垄断利润,从根本上说是外国资本与本国资本比较与衡量的结果。具体到作为投资东道国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如果国内资本的力量并不强大,国家的政策法律对国内资本进入相关行业又缺乏鼓励、指导和保障性的规定,那么外国资本的投资倾销行为将会很容易地排挤国内资本,从而经一定时期后,导致东道国的某个产业为外资所控制。

投资倾销所可能造成的对民族经济的强烈冲击,行业内大多数企业生存环境的恶化,对经济健康发展的妨碍:这一现象仅仅依靠《反垄断法》的制定和实施是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的。有些外商投资虽暂时没有达到对行业的垄断或控制作用,但由于其出于限制竞争对手发展的目的,通过投资倾销的方式,人为地降低投资收益率,使得国内资本进入市场的壁垒被抬高,同时也使得原来在行业内的一些中国企业的发展和生存受到阻碍,这些都是需要通过立法或政策上的规定加以规制的。

四、投资倾销法律规制的目标模式

投资倾销是比传统的货物倾销影响范围更为广泛的一种倾销方式,因此对于投资倾销的规制必须依靠诸如竞争和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制度、关于公司限制性商业行为的法律规则、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反倾销法和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等部门法之间的联合和协作,必须依靠与投资有关的诸项法律制度所构成的整体规制优势。因此在对投资倾销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时候,我们首先应该确定的是,对于投资倾销的法律规制的目标模式。

笔者认为,投资倾销的负的外部效应是与投资规模和投资目的相联系的,没有一定的投资规模无法达到投资倾销的目的。同样,如果没有倾销的目的,大规模的投资并不会导致负的外部效应的产生。因此,政府对于投资倾销法律规制的目标模式应该是:一定规模的投资经济与竞争活力的兼容,即促进有效投资。

所谓有效投资是指允许与内部规模经济及跨国公司的赢利目标相适应的大规模投资的存在,允许投资者为达到外部规模经济而通过兼并和收购等方式介入对产业结构的整合,允许投资者为进入东道国市场而进行的包括主动降低投资利润率的暂时性投资倾销,但必须保证市场竞争的有序性和可持续发展。

促进有效投资的最根本的条件是提高投资配置效率。有效投资不仅仅倡导遏制投资倾销和垄断势力,更是为了能够充分运用竞争优胜劣汰的机制,淘汰低效率的企业,剔除不合理的生产程序和劣质产品,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特别是要充分利用伴随着投资而来的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推动同一产业领域内的其他企业的技术革新,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生产成本和价格,以便实现逐步将竞争推向更高层次的良性循环。

提高投资配置效率,从根本上说就是要使得法律充分发挥滤网的作用,在合理的限度内给外资一定活动的自由和空间,以便充分发挥外资对国民经济发展和提升国内资本竞争力的积极作用,同时也过滤掉那些可能会对国民经济发展产生消极影响,阻碍国内资本发展壮大的因素和投资投机行为。不仅仅要将投资引导到国民经济发展最需要的领域去,还需要把良性的投资引入国民经济发展中去,更需要把投资中有利的因素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

当然,促进有效投资除提高投资配置效率外,还涉及到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问题。

笔者认为,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之间虽然没有孰重孰轻的问题,但作为竞争的维护者,竞争政策应该在规制投资倾销行为中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当投资倾销行为改变了市场结构时,投资就明显地控制了竞争,特别是当公司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影响产品的价格、质量、数量和其他条件时,其就能够控制市场或者该产业。同时判断某一投资行为是否为投资倾销并属于须禁止的行为时,应考虑各种竞争因素。无论是在什么领域,如果投资倾销行为限制了竞争,必须加以禁止。当然,在确定投资倾销对竞争的影响程度时,要综合考虑为投资倾销行为的跨国公司所进入的国内产业的种类,在产业内的扩张速度及投资的阶段(初创、发展、稳定或成熟)等具体因素。

投资自由化下国际竞争的新态势,已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如联合国贸发会议《1997年世界投资报告》,就着重分析了跨国企业兼并与收购盛行、市场集中潜在危险条件下竞争政策的重要性,提醒各国在推行自由化的同时注意保证市场机制有效发挥作用,呼吁在世界范围内研讨、实施控制企业滥用限制性商业行为的政策。(注:参见《国际商报》,1997年9月20日,第4版。)许多发展中国家由于吸引外资的迫切愿望和缺乏规制外资流动的监管经验,因而在投资自由化的国际大趋势下,容易放松对于外资的监管,忽视投资所可能产生的对投资东道国经济的长期的,潜在的和综合性的消极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对诸如投资倾销等各种可能存在的扭曲竞争的投资行为的研究是有极其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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