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傅籍”制度与社会结构的变迁——以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为中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律令论文,秦汉论文,二年论文,结构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傅籍制度是秦汉户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因资料的限制,虽经学者的诸多努力,对其内容和功能依然缺乏深入的了解。《汉书·高帝纪》云刘邦在彭城之战败于项羽时,萧何曾发“关中老弱未傅者悉诣军”。颜师古注云“傅,著也,言著名籍,给公家徭役也”。《史记·孝景本纪》云景帝二年令“男子二十而得傅”。《索隐》引荀悦注云“傅,正卒也”。即傅籍之后成为国家正卒。现代学者均据颜师古注解释傅籍的含义和功能,认为傅籍就是著名徭役之名籍,开始服役。颜师古的解释并没有错,是有着充分的事实依据的。不过,并不全面,傅籍的功能远不止“给公家徭役”,还有着丰富得多的内涵,全面把握傅籍的意义,是把握秦汉社会结构变迁的重要一环。本文就此论述于下,以就教方家。
一
为了把握傅籍制在社会结构变迁过程中意义,必须从傅籍的一般含义和标准问题谈起,以澄清以往的误解。颜师古云“傅,著也,言著名籍,给公家徭役也”,与出土的云梦秦律是一致的。云梦秦简《法律答问》云:(注: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222页。)
“何谓‘匿户’及‘敖童弗傅’?匿户弗徭、使,弗令出户赋之谓也。”
隐瞒人户,不征发其徭役、不加以役使、不征其户赋是为“匿户及敖童弗傅”。“敖童”是达到了傅籍标准、还没有傅籍的少年。这些少年人已长大,但还没到服役年龄,无所事事,四处游荡,故名为“敖童”。敖者,四处游荡之谓也。隐瞒人口、故意不把“敖童”登入服役名籍都是法律所禁止的。秦简有《傅律》的部分条文,云:(注: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143页。)
“匿敖童,及占癃不审,典、老赎耐。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敢为诈伪者,赀二甲;典、老弗告,赀各一甲;伍人,户一盾,皆迁之。”
《傅律》是关于傅籍制度的专门法律。律文规定,在傅籍过程中,凡是隐瞒“敖童”和认定残疾人口不实者,里典、伍老“赎耐”。百姓不当免老而免老、虽然到了免老时间、不经过批准而擅自免老等弄虚作假者,当事人“赀二甲;典、老弗告,赀各一甲;伍人,户一盾,皆迁之”。之所以如此规定,就是因为以上的种种行为均导致国家役源的缺失。
现在谈傅籍标准问题。秦朝傅籍根据身高和年龄的双重依据进行。云梦秦简《编年记》记载墓主人喜在秦昭襄王四十五年十二月出生,于秦始皇元年傅。按秦以十月为岁首,每年八月统一进行户口登记,傅籍也在八月举行,喜从出生到傅籍是十七岁,也就是说,秦的傅籍年龄是十七岁。这和其六尺五寸的身高标准正相一致。秦简《仓律》有云“隶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隶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为小;高五尺二寸,皆作之”。(注: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49页。)高不足六尺五寸的隶臣、城旦和六尺二寸以上的隶妾、舂是为“小”,否则即“大”,是成年人。隶臣妾、城旦、舂的身高如此,普通农民也是如此。《周礼·地官·乡大夫》云“以岁时登其夫家之众寡,辨其可任者,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贾公彦《疏》云“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者,七尺谓年二十。知者?按《韩诗外传》:二十行役,与此国中同,则知七尺谓年二十。云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者,六尺谓年十五。故《论语》云可以托六尺之孤,郑注云六尺之孤年十五以下。”(注: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第716页。)六尺为十五,七尺为二十,均指男子而言,则六尺五寸正是十七岁。
云梦秦简对秦朝傅籍年龄和身高标准的规定,得到了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证实。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是吕后二年颁布的法律,共有二十七种律和一种令,其内容大多是秦律的延续,而又补充了秦律的不足,其中有《傅律》专章,极大丰富了我们对傅籍制度丰富性的认识,关于傅籍的身高和年龄的规定有助于对秦律的认识。汉简《傅律》云:(注: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年,第182页。)
“当傅,高不盈六尺二寸以下,及天乌者,以为疲癃。”
“天乌”指先天残疾。身高不满六尺二寸和“天乌”都属于“疲癃”。秦律规定六尺二寸是女子傅籍的身高标准。汉律所云之六尺二寸也应是指女子而言,男子的身高规定还应是六尺五寸。因为普通庶人的始傅年龄是十七岁。对男子而言,六尺五寸即十七岁。对此,汉律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但从相关条文中可以作出明确地判断。汉简《收律》云:(注: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年,第156页。)
“罪人完城旦舂、鬼薪以上,及坐奸府(腐)者,皆收其妻、子、财、田宅。其子有妻、夫,若为户、有爵,及年十七以上,若为人妻而弃、寡者,皆勿收。”完城旦舂和鬼薪以上罪犯的妻子、儿女(律文之“子”是子、女的通称)、家财、田宅等全部没收归公。但其子女已成家,娶妻或出嫁,有爵位、单独立户,以及女儿年满十七岁以上出嫁后被抛弃者,则不在没收为奴之列。为什么规定年十七岁以上“若为人妻而弃、寡者,接勿收”?因为女儿已经出嫁,成为丈夫家人,虽然被弃而寡而和父母生活在一起,但终究是嫁出去的人,故不受父亲连坐。汉简《具律》云:(注: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年,第146页。)
“公士、公士妻以及□□行年七十以上,若年不盈十七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
众所周知,按汉律,有爵位者、年老者、未成年人犯罪均可减免刑罚。对有爵位者而言,是其特权的实现;对年老者,是尊老的体现;对未成年人则是因其年少不具备完全的责任能力。上引《具律》规定了公士及其妻、年七十以上、不满十七岁这三种人可以减刑:“有罪当刑者,皆完之”。值得注意的是未满十七岁这一规定。为什么未满十七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就是因为满十七岁是成年人,未满十七岁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不具备完全责任能力,故减轻刑罚。换言之,年满十七岁,当刑则刑,就不存在因年龄而减免的问题了。这正从法律的层面间接地说明秦和西汉初期都是十七岁始傅,不存在十五岁始傅的制度(注:主张秦为十五岁始傅的学者,以高敏先生的论述最具有为代表性,见氏著《秦汉徭役制度辨析》上、下,分别刊《郑州大学学报》1985年3期、1986年4期;《秦汉的徭役制度》,刊《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期,又收入氏著《秦汉史探讨》,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汉景帝二年令“男子二十而得傅”。(注: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1959年,第439页。)到汉昭帝时又将傅籍年龄推迟到二十三岁。《盐铁论·未通》载文学语云“今陛下哀怜百姓,宽力役之征,二十三始傅,五十六而免”。“陛下”即指汉昭帝,此后,二十三傅籍、五十六老免成为定制。
秦汉是等级社会,特别是秦朝和汉初,严格实行二十级军功爵制,人们的身份高低因爵位而等级森严,不同等级的人有着不同的政治经济利益,十七岁始傅是就一般庶人而言的,对于那些军功贵族的子孙来说,当然要另行规定。惜乎材料阙如,以往对此不得而知,汉简《傅律》终使真相大白于天下,其文云:(注: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年,第182页。)
“不更以下子年二十岁,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子及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年廿二岁,卿以上子及小爵大夫以上年廿四岁,皆傅之。公士、公卒及士伍、司寇、隐官子,皆为士伍。畴官各从其父畴,有学师者学之。”
按律文,从第一级公士到第四级不更之子年二十始傅,第五级大夫到第九级五大夫之子年二十二始傅,第十级左庶长到第十八级大庶长都属于卿级爵位,其子年二十四始傅。律文中的“小爵”是指有爵位还没有傅籍的青年,其傅籍年龄也是按爵位高低而定,第二级上造至不更为二十二岁,第五级五大夫以上者均为二十四岁。
当然,刘邦之取得天下,依靠的是秦人之力,有军功爵者主要是秦人,关东地区的人数不多,仅限于随刘邦入关的丰沛子弟,对于关东地区的绝大多数人口而言,都是普通的庶人,没有任何爵位。这些凭其出身而推迟傅籍的军功贵族的子孙毕竟只是当时人口的一小部分,绝大多数人口都是十七岁始傅。此制到景帝二年才有所改变,《汉书·景帝纪》谓是年冬“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这儿的“男子”是指没有爵位的普通男子,本来是第一至第四级爵即公士、上造、簪袅、不更四个级别的人才是二十岁始傅,无爵位者是十七岁始傅,景帝一律推迟至二十岁。颜师古不解实情,谓“旧法二十三,今此二十,更为异制也”显然是望文生义,据后世制度解释前朝历史,不足为训。《盐铁论·未通》载文学语云“今陛下哀怜百姓,宽力役之征,二十三始傅,五十六而免,所以辅耆壮而息老艾也”。这儿的“陛下”是指昭帝,这儿的“二十三始傅、五十六老免”是指庶人而言,成为此后汉家定制。当然,从理论上说,有爵位者的傅籍和老免年龄应该另有规定,但是,在以后的汉代历史中,这个因素可以忽略不计。因为汉初的军功阶层因为继承制度的因素到了汉武帝时期,绝大多数都失去其爵位而成为平民;尽管汉武帝时期曾因用兵匈奴而造就一批新的军功阶层,但是这些军功阶层已非昔日可比,随着汉武帝时代的逝去,他们是没有什么特权可言的。
二
秦和汉初的始傅年龄既明,现在谈傅籍的功能问题。上已指出,人们按照颜师古的注释“傅,著也,言著名籍,给公家徭役也”来理解傅籍的功能,确实有其事实依据,“给公家徭役”确实是傅籍的目的。但是,能否就此说“著名籍,给公家徭役”就是傅籍的全部功能?答案是否定的。“给公家徭役”只是傅籍功能的一部分,是指其义务而言,除此之外,傅籍还关系到每一个人的政治经济权利问题。尽管在专制社会里,上至达官显贵,下至贩夫走卒,都是君主的臣民,谈不上什么“权利”,但是,正是这种专制社会按不同的等级确定每一个人的政治经济利益,对于个体的人来说,处于什么样的等级之中也就有了相应的权利,或者说是利益更恰当一些。傅籍制度既然直接决定着人们傅籍之后的身份等级,当然也决定着傅籍者的利益实现问题。尽管对普通庶人来说,谈不上多大的政治经济权利,他们傅籍之后主要是“给公家徭役”,但,这也仅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农民还是因此而得到实惠的。至于那些有爵位的特权阶层而言,其权利的意义就大得多了。就是那些因特殊原因而构成的特殊群体如“司寇”、“隐官子”来说,傅籍也不仅仅是为了服徭役,也有着其他的内涵。现在先看看傅籍对军功贵族子弟的意义。汉简《傅律》云:(注: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年,第182页。)
“不为后而傅者,关内侯子二人为不更,它子为簪袅;卿子二人为不更,它子为上造;五大夫子二人为簪袅,它子为上造;公乘、公大夫子二人为上造,它子为公士;不更至上造子为公卒。当士(仕)为上造以上者,以(嫡)子;毋□(嫡)子,以扁(偏)妻子、蘖子,皆先以长者。若次其父所,所以以未傅,须其傅,各以其傅时父定爵士(仕)之。父前死者,以死时爵。当为父爵后而傅者,士(仕)之如不为后者”。
“不为后而傅者”之“后”是法定继承人。汉有《置后律》专章,规定军功爵者的爵位继承问题。其时之爵位继承采用的是嫡长子降级继承、诸子再降级继承的制度。即按照嫡长子继承原则,先在诸子之中确定嫡长子为“后”,按相关规定降级继承被继承人的爵位;其余诸子则在傅籍之后可以直接得到爵位,而不必等到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去继承爵位。上举律文具体规定了上至第十九级爵关内侯、下至第二级上造之子在傅籍之后获得爵位的具体内容。据律文,除了“后”即法定继承人之外,其余诸子的爵位授予状况是:关内侯二子为不更,其余诸子为簪袅;从第十级左庶长到十八级大庶长也就是律文的“卿”之子二人为不更,其余均为上造;第九级五大夫之子二人为簪袅、其余为上造;第八级公乘、第七级公大夫之子二人为上造、其余为公士;第四级不更至第二级上造之子全部为公卒。其中缺少第六级官大夫和第五级大夫之子的爵位赐予的规定,当是漏记,从逻辑上判断,第六、第五两级爵位之子可能都是公士。无论哪一个爵级之子,凡是授予上造以上爵位者都要按照嫡子优先、年长优先的原则进行。这是专门针对第七级公大夫以上各级爵位之子的规定,第六级以下之子要么全为公士,要么全为公卒,不存在嫡、长优先的问题。在傅籍时,如果父亲已经死亡,则按其死亡时的爵位计算其应授予的爵级;父亲健在的则按傅籍时其父亲的爵位计算、授予其爵级。这里的“当为父爵后而傅者,士(仕)之如不为后者”需要略加说明。按《置後律》规定,父死之后才按嫡长子继承制依法确定一人为“后”;父亲健在;即使按照制度规定已经明确了“后”的人选,也到了傅籍的年龄,但不存在继承发生的前提,无法实现其继承权,所以特别规定“当为父爵后而傅者,士(仕)之如不为后者”,即“后”在继承期待期间,傅籍之后也可以得到爵位,其爵级如“不为后者”;待其父亲死亡之后再按规定继承应当继承的爵位。(注:关于汉代继承制度,《二年律令》中的《户律》《置后律》《傅律》等有着详细的规定,参阅臧知非《张家山汉简所见西汉继承制度初论》《史文哲》2003年6期。)但是,所有这一切,都必须傅籍之后才能实现,若未傅籍,“须其傅”以后再“各以其傅时父定爵、士(仕)之”。
上述是针对第二级军功爵上造以上各爵级之子的傅籍及其身份的规定,对于第一级公士及其以下各阶必层之子傅籍以后的身份另有规定。《傅律》云:(注: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年,第182页。)
“公士、公卒及士五(伍)、司寇、隐官子,皆为士五(伍)。畴官各从其父畴,有学师者学之”。
公士是最低一级爵位,公卒介于公士和士伍之间,士伍是无爵位者,司寇是二年徒刑的轻刑犯,隐官是受肉刑之后、虽然获释但因肢体残废、不便和庶人同伍而做事于官府的特殊人群。公士、公卒、士伍之子傅籍之后为士伍,司寇、隐官之子傅籍后也为士伍,不必受其父亲刑徒身份的影响而成为正常的平民;若出身世业之家,可以随其父学其家传之业而隶名专门的名籍(“畴官”之“畴”即世业的意思。《史记·历书》集解引如淳云“家业世世相传为畴。律:年二十三傅之畴官,各从其父学”),有学师者可以正式随师学习。张家山汉简有《史律》专篇,是对史、卜、祝三类人员的学业要求及其待遇的专门法律,其中卜和祝都是世袭职业者,效力于官府,其子女必须得到官府的允许才能学其父业。
在等级社会里,国家在划定社会成员身份的同时,也确定了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经济政治待遇。傅籍之后,身份变了,其待遇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其最基本的体现是按身份获得相应数量的土地和住宅。汉简《户律》云:(注: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年,第175-176页。)
“关内侯九十五顷,大庶长九十顷,驷车庶长八十八顷,大上造八十六顷,少上造八七四顷,右更八十二顷,中更八十顷,左更七十八顷,右庶长七十六顷,左庶长七十四顷,五大夫廿五项,公乘廿顷,公大夫九顷,官大夫七顷,大夫五顷,不更四顷,簪袅三顷,上造二顷,公士一顷半顷,公卒、士伍、庶人各一顷,司寇、隐官各五十亩。
“宅之大,方卅步。彻侯受百五宅,关内侯九十五宅,大庶长九十宅,驷车庶长八十八宅,大上造八十六宅,少上造八十四宅,右更八十二宅,中更八十宅,左更七十八宅,右庶长七十六宅,左庶长七十四宅,五大夫廿五宅,公乘廿宅,公大夫九宅,官大夫七宅,大夫五宅,不更四宅,簪袅三宅,上造二宅,公士一宅半宅,公卒、士五(伍)、庶人一宅,司寇、隐官半宅。欲为户者,许之。”
汉代实行普遍授田制,平民是每夫土地一顷、住宅一区,有军功爵者按爵位高低增加授田。自己没有军功爵,凡是其父亲有军功爵者,在傅籍之后即分别得到了不更、簪袅、上造、公士的爵位并按爵级得到相应的土地和住宅,成为军功贵族地主;公卒、士五、庶人之子可以向政府领取土地一顷、住宅一区;那些司寇、隐官之子傅籍之后为士伍,摆脱其原来的罪犯之子的耻辱身份,获得平民的授田资格(注:臧知非:《西汉授田制度与田税征收方式新论》,《江海学刊》2003年第3期,第143-151页。)。
爵位是富与贵的基础,其富是因爵位而有田宅,其贵是因爵位而有各种特权。军功爵者之后因其父辈的荫庇而得爵,在得到田宅而富的同时也获得了一系列的特权。要而言之,约如下数端:其一是可以得到较多的物质赏赐。汉简《赐律》云:(注: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年,第173页。)
“赐棺享(椁)而欲受齑(资)者,卿以上予棺钱级千、享(椁)级六百;五大夫以下棺钱级六百、享(椁)级三百;无爵者棺钱三百。”
“赐不为吏及宦皇帝者,关内侯以上比二千石,卿比千石,五大夫比八百石,公乘比六百石,公大夫、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比三百石,不更比有秩,簪袅比斗食,上造、公士比左史。无爵者,饭一斗、肉五斤、酒大半斗、酱少半升。司寇、徒隶,饭一斗,肉三斤,酒少半斗,酱廿分升一”。
无论是丧葬费、还是国家赏赐的食品,其数量都按爵位等级和官职品秩的级别划定,爵位和官职之间一一对应。在没有傅籍之前,这些军功爵者之子虽然出身贵胄,也只是按未成年的庶人标准赐予酒食,傅籍之后则按爵级赐予了。
其二,有提前免除徭役的特权。汉简《傅律》云:(注: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年,第181页。)
“大夫以上年五十八,不更六十二,簪袅六十三,上造六十四,公士六十五,公卒以下六十六,皆为免老。不更年五十八,簪袅五十九上造六十,公士六十一,公卒、士伍六十二,皆为皖老。”
第五级大夫以上者五十八岁免除服役义务,不更以下以次推迟,普通庶人则六十六岁才能免老。不更五十八岁可以简半服役(“皖老”即减办服役),无爵者则要到六十二岁才能为“皖老”。
其三,有减免刑罚的特权。上引《具律》所说的“公士、公士妻以及□□行年七十以上,若年不盈十七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即其一例。上举《收律》也云“罪人完城旦舂、鬼薪以上,及坐奸府(腐)者,皆收其妻、子、财、田宅。其子有妻、夫,若为户、有爵,及年十七以上,若为人妻而弃、寡者,皆勿收。”有爵位的就可以不被连坐。《具律》又云:(注: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年,第154页。)
“上造、上造妻以上,及内公孙、外公孙、内公耳玄孙有罪,其当刑及当为城旦舂者,而以为鬼薪、白粲”。
内公孙、外公孙是宗室、外戚之孙,内公耳孙是宗室曾孙。上造及其妻以上和宗室、外戚之孙、以及宗室曾孙、玄孙一样减刑。爵位越高,减刑的幅度越大。这里不去一一列举,我们只要明白,有爵位者有减刑特权就行了。
按秦制,官爵相连,有爵位也就获得了仕宦的资格。《韩非子·定法》云商君之法“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商鞅之斩首授爵还有其他的限制,并非完全如韩非所云绝对的“斩一首者爵一级”。对此,这里不去讨论。但说“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则是符合秦制的基本原则的。西汉继承了这一原则。爵位是仕宦的条件,有爵位者未必一定为官,但只要愿意,就可以为官。即使不为官,其政治经济待遇也按爵位高低一一和现任官吏相对应,上引《赐律》对“不为吏及宦皇帝者”的赐物标准和现任官吏一一对应已透露出这一精神。尽管随着时间的推移,官爵两分是历史的必然,但在汉初爵位和官职的关系是紧密相连的。有了爵位,自然有了晋身之阶。而所有这一切,都要在傅籍成丁之后来实现。
明白了以上内容,我们对傅籍的意义不难有新认识,傅籍决不仅仅如颜师古所说的“著名役籍,给公家徭役”那么简单,傅籍不仅仅只意味着义务,也意味着权利,只是不同阶层的义务和权利不同而已。其实,对傅籍的功能,东汉人荀悦已经指出,所谓“傅,为正卒也”。即傅籍之后成为国家正卒。荀悦是东汉末年经学家和史学家,所述自是汉家制度。当然,荀悦的“傅,为正卒也”是就傅籍以后的居民身份而言的,傅籍之后就成为正卒了,此前不是正卒。《三国志·魏书·崔琰传》云崔琰“少朴呐,好击剑,尚武事。年二十三,乡移为正,始感激,读《论语》《韩诗》”。崔琰和荀悦同时,“年二十三,乡移为正”是东汉制度,即二十三始傅为正卒。
正卒既然是一种身份,已经包含着某种权利的因素在内。这首先要明白何为正卒。按经学家的解释,先秦时代的正卒是指每户一名的正式服兵役者。《周礼·地官·小司徒》云“凡起徒役,毋过家一人,以其余为羡,唯田与追胥竭作”。郑司农云“羡,饶也。田,谓猎也。迫,追寇贼也。”贾公彦《疏》云“凡起徒役,毋过家一人者,谓起民徒役作之,毋过家一人。以其余为羡者一家兄弟虽多,正卒之外,其余皆为羡卒”。孙诒让《正义》云;“凡起徒役,毋过家一人者,徒役谓大军大徭士徒征调之事。家一人者,正卒之数……家以一人为正卒,受兵则为正卒”。现代学者大都以此理解秦汉时代的正卒含义,认为正卒就是正式服兵役的士卒,并引卫宏《汉旧仪》和应劭《汉官仪》为据。《汉旧仪》云:(注:(清)孙星衍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中华书局,1990年,第81页。)
“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以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阵。八月,太守、都尉、令、长、相、丞、尉会都试,课殿最。水家为楼船……材官、楼船年五十六衰老,乃得免为庶民就田里,民应令选为亭长”。
应劭《汉官仪》的记载和《汉旧仪》相同(注:(清)孙星衍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中华书局,1990年,第152-153页。)。这“民年二十三为正”、五十六而免是汉昭帝以后的制度,已如上述。今人普遍根据《汉旧仪》的上述记载,认为这卫士和材官骑士就是“正卒”之役的全部内容。虽然对《汉旧仪》的这段话还有不同读法,有的读作“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以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云云,对正卒的兵役期限和具体职能理解有别,但都把正卒解为服兵役者则一致。通过对上举张家山汉简律文的解读,我们可以明白:以往对正卒性质的理解显然是不全面的。据荀悦的解释,傅籍之后即为正卒,正卒固然要服兵役,但除了服兵役之外还有着其他的权利和义务,诸如得到爵位、土地、住宅、官府的赏赐、减免徭役等等。所以,正卒的性质是指成丁。所谓“傅为正卒”就是指傅籍之后即正式成丁,傅籍之籍就是成丁的名籍。以往人们仅据颜师古的注释理解傅籍的含义,而忽视荀悦的解释,现在应该予以补正了。
三
明白了傅籍的功能之后,对傅籍制度的意义自然有深入的理解。傅籍直接关系到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和社会等级的再划分,是国家控制社会成员和经济资源的重要手段,在人口管理系统中有着关键作用。按法律规定,每年八月全国统一进行户口登记和核查,其方式是自我申报、由基层官吏核查之后再造策,藏之于县乡政府;分财异居、单独立户者也在八月进行。汉简《户律》规定:(注: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年,第177页。)
“民皆自占年。小未能自占,而毋父母、同产为占者,吏以□比定其年。自占、占子、同产年不以实三岁以上,皆耐。产子者恒以户时占其……”。
“自占年”即自我申报年龄。年幼不能自我申报者由父母兄弟代为申报。无父母兄弟者则由负责官吏推定其年龄。诈老诈小达到三岁以上者则处以耐刑。新生婴儿则在“户时”申报户口。“户时”就是每年的八月。《户律》云:(注: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年,第179页。)
“恒以八月令乡部啬夫、吏、令史相集案户籍,副藏其廷。有移徙者,辄移户及年籍爵细徙所,并封。……”
“民欲别为户者,皆以八月户时,非户时毋许。”每年八月乡部啬夫、吏、令史等都要“集案户籍”即共同审核户籍真伪,核实之后即藏之于县、乡。这“户时”就是统一重新登记核实人口年龄、为立户者单独立户的时间。“民欲别为户者”即单独立户。单独立户的前提是傅籍成丁,尚未成丁,是不存在“欲别为户”的问题的。其时之户籍分类细密,管理严格,《户律》对此有专门规定:(注: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年,第178页。)
“民宅园户籍、年细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谨副上县廷,皆以夹若匣柜盛,缄闭,以令若丞、官啬夫印封,独别为府,封府户。即有当治为者,令史、吏主者完封凑令若丞印,啬夫发即集治为臧(藏)□已,辄复缄闭封臧(藏)。不从律者罚金各四两”。
宅园户籍的内容是住宅园圃的综合登记簿,年细籍则是各户人口年龄明细(居延汉简中常见的记载家庭人口年龄并著名“使”与“未使”、“大”“小”的戍卒名籍,大约就是律文所说的年细籍的格式),田比地籍是每户土地比邻状况,田命籍大约是每户授田的由来和数量(注:田命籍之命既可解做爵命之命,也可解作名。《周礼·春官·序官》“典命”郑玄注“命,谓王迁秩群臣之书”。土地均授之于天子,故曰田命籍。文献中,命又有通名者,田命籍即田名籍,注明各户所授田宅的多寡及其根据如爵级等。《广雅·释诂三》:“命,名也”。《吕氏春秋·察今》:“东、夏之命,古今之法,言异而典殊。故古之命多不通乎今之言者,今之法多不合乎古之法者。”《史记·天官书》:“兔七命:曰小正、辰星、……”。司马贞《索隐》云“命者,名也”。《史记商君列传》云商鞅变法令全国“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所推行的授田制又称之为名田制。这儿的田命籍接做“田名籍”更贴切。),田租籍是每户应交纳的田租数量。所有这些在县廷有专门机构和人员保管,以县令、丞印封存,使用时要有主管官吏、令史等人共同验试无误后才能打开。这各类簿籍每年八月都要有所变更,诸如析产分居、单独立户,都要变更户籍。但因傅籍导致户籍的变动更具有普遍性,因为一经傅籍,傅籍者的身份发生了变化,或者是取得了庶人的授田资格,或者是成为有爵位和特权的人,均因其身份而获得相应的住宅、土地及其他的待遇,也承担起相应的义务,原来的社会等级发生变化,其年细籍、田租籍、宅园户籍、田比地籍、田命籍也就处于不断变更之中。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发现,傅籍制度和社会结构的变迁密切相关。这起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所谓的“五口之家、百亩之地”的个体农民因此而不断地再产生;二是身份性地主因此而蜕变,起码在法律层面上是如此。秦汉实行普遍的授田制,但土地一经授予,国家不再收回,可以买卖、转让、世袭。而授田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赋税徭役的稳定,农民在接受政府的百亩土地、一区住宅的同时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赋税和徭役。农民在不堪政府的赋税徭役剥削时,“卖田宅、鬻子孙”就成为必由之路,无地农民自然增多(注:臧知非:《西汉授田制度与田税征收方式新论》,《江海学刊》2003年第3期,第143-151页。)。而通过傅籍制度的实施,可以源源不断地把新傅籍为正卒的人口变为授田民,即使是其父辈丧失土地,其子女也可因此而重新获得土地,从而求得社会秩序的稳定。历史上羡称的“文景之治”的原因除了人们所盛赞的轻徭薄赋、农民破产较少这一原因之外,还有着一个更深层的原因,这就是授田的正常执行。而授田是否合理,直接决定于傅籍制度的实施质量。这些,不难理解,不予多说。
关于傅籍制度对军功地主的身份蜕变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傅籍与爵位继承的关系上。上已述及,傅籍之后,军功爵者之子就获得了实现其继承权的资格。其时实行的继承制度,除了列侯和关内侯两级之外的十八级爵位,都是法定继承人即律文之“后子”降级继承,其余诸子再依亲疏分为两个等级——姑且名之为“准后子”(尊、长者二人)和“次后子”(所有庶子),再降级继承。这既是对军功地主的优待,也是对其政治经济特权的限制。无论被继承人是否死亡,也不管其子女多寡,傅籍之后都能获得相应级别的爵位,享受其权利,其优待可谓优厚。但是,这种优待又有着一定的时效性,无论是法定继承人,还是其余诸子,降级继承若干代之后,其爵位就自动丧失,其身份就演变为士伍了。为便于分析,关于法定继承人的降级继承,略作简单说明。汉简《置后律》规定:(注: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年,第182-183页。)
“疾死置后者,彻侯后子为彻侯,其无口(嫡)子,以孺子[子、良人]子(引者按:简文孺子“子”和“良人”三字漫漶不识,引文据整理小组注补)。关内侯后子为关内侯,卿后子为公乘,[五大夫]后子为公大夫,公乘后子为官大夫,公大夫后子为大夫,官大夫后予为不更,大夫后子为簪袅,不更后子为上造,簪袅后子为公士。其无□(嫡)子,以下妻子、偏妻子。”
除了列侯和关内侯之爵位世袭罔替之外,其余各级爵位之“后子”均降级继承。从第十八级大庶长到第十级左庶长属于“卿”级爵位,其“后子”均为第七级公乘,第九级五大夫至第三级簪袅“后子”均降两级继承,最后两级爵位上造和公士之“后子”无爵位。至于各级爵位“后子”之外诸子也就是“准后子”和“次后子”的爵位已见上举。可见,其实行结果是军功地主身份的改变,最后蜕变为庶人地主。举例说来,以卿爵位而论,其“后子”第一代为公乘,第二代为官大夫,第三代为不更,第四代为上造,至此,其“后子”最终成为普通的庶人;至于其“后子”之外的众子,即“准后子”、“次后子”无论是为“不更”还是为“上造”,除这些不更、上造的“后子”降级继承其爵位、可以延续两代之外,其余只传一代即降为庶人。至于大庶长以下的“后子”的爵位传承至第三代就终止了,其“准后子”、“次后子”第二代即成为庶人。而谁是“后子”,谁是“准后子”、“次后子”,都是通过傅籍的程序来完成的,傅籍既是对变动了的社会等级在制度上的肯定,又在预示着新变动的发生,其目的就是把不断变动的社会结构纳入国家控制之中。
当然,本文说的这些军功贵族地主在经历了若干代之后,其爵位虽然丧失,其身份和影响则远非那些非军功出身的严格意义上的庶人可比,而是成为横行乡里、恃强凌弱、操纵基层官府的豪强地主;其爵位虽然不在,都仍有父、祖余荫和威势,国家给予的土地依然归其私有,并通过买卖和豪夺的方式侵吞小农和国有土地,其实际拥有的土地是远远超出其身份所应该占有的土地数量(注:臧知非:《西汉授田制度与田税征收方式新论》,《江海学刊》2003年第3期,第143-151页。)。所以汉武帝才把整顿占田过限列为加强地方统治秩序的重要内容,将“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作为刺史“六条问事”之首,(注:班固:《汉书》卷十九上,中华书局,1962年,第742页。)试图循名责实,恢复授田制之下的等级占田秩序。虽然我们无从知晓这些刺史们是如何查处“强宗豪右,田宅逾制”的,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必须严格傅籍制度,才能循名责实。
最后还要指出的一点是,上述傅籍制度的功能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影响是不一样的。在秦朝和西汉初年,国家能严格实行授田制度,二十级军功爵是社会等级的唯一标尺,傅籍和服徭役、获得土地、确认社会地位连在一起,无论是就国家对社会控制而言还是对个人的命运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而自西汉中期以后,军功爵制已经丧失其实际意义,授田制度也瓦解殆尽,傅籍对于农民而言只剩下服徭役的义务了,从这一点来说,颜师古说的“傅,著也,言著名籍,给公家徭役也”又是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