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我国贫富差距的现状、成因及性质分析_贫富差距论文

现阶段我国贫富差距的现状、成因及性质分析_贫富差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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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我国社会成员间原有的利益分配格局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贫富差距状况日益明显,形成我国现阶段贫富差距的根源是多方面的,既有按劳分配的因素又有序按资分配的因素,既有历史的遗留因素又有改革开放的新增因素,既有合法的因素又有非法的因素,既有体制上的因素又有政策执行中的因素。我国现阶段贫富差距与“两极分化”在性质上存在差别。要谒制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防止两极分化,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关键词:贫富差距 社会 阶层 收入 分配 利益 格局 两极分化

近几年来,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我国社会成员间原有的利益分配格局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由此有关“贫富差距”的问题成了国人们关注的话题。其实“贫富差距”和“两极分化”是两个相互关联的问题,因而与其说人们关注着“贫富差距”问题,不如说人们更加关心的是中国是否已经出现了两极分化的问题。

大约因为理论的抽象与概括总要相应地滞后于社会实践,所以到目前为止,真正从社会学的角度研究和论述我国贫富差距的论文还很有限,而且其中的绝大多数还只是停留在量的分析上。尽管如此,已有的研究成果在对于“贫富差距”和“两级分化”的看法上却已明显地产生了分岐。比如,有的学者指出:“两极分化”是形容贫富悬殊的一个概念,而对贫富差距的度量主要是根据收入水平的比较和财富占有情况的分析,因此“我国现阶段的收入差距和财富占有差距虽然都在拉大,但还不能说已经出现‘两极分化’”。〔1 〕而有的研究者则认为:我国长达十多年的改革,“共同贫困”的局面虽已消失,而“共同富裕”却也还只是纸上的蓝图。现在“城市之间、地区之间以及社会各阶层之间,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形成了一种‘马太效应’:穷的越来越穷,富的越来越富”,因此,如何“避免两极分化过度,把贫富差距控制在一个适当的程度,也就成了政府必须加以解决的紧迫问题”。言下之意,中国当前已经出现了两极分化。〔2 〕还有的研究者一反人们对“两极分化”所作的社会学诠释,认为“两极分化”只是一种经济现象,即“平等生产者在同样经济环境中,发生不同生衍变迁的问题”,两极分化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不仅不是消极的,而且可以发挥激励和制约的积极功能。〔3〕

本文在坚持对“两极分化”作社会学解释的前提下,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力图对我国当前贫富差距的现状、根源、性质以及如何缩小贫富差距,进一步防止两极分化的问题作出自己的论述。

一、我国现阶段贫富差距的数字显示

中国素来是一个“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国家。十六、七年前,当改革开放刚刚起步时,邓小平同志为了打破“文革”遗留下来的绝对平均主义的思想僵局和国人共同贫困的生活处境,果敢地提出了“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口号。十多年来,随着这一口号的贯彻落实,在一部分先富起来的人的带动下,我国人民的收入水平普遍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由1978年的133.57元提高到了1993年的921.62元,增加了5.9倍,其中人均年纯收入500元以上的农户由1980年占总数的1.6%上升到1993年占总户数的79.6%;城镇居民人均年收入也由 1981年的500.40元提高到了1993年的2583.16元,增加了4.16倍。

然而,我们同时又必须清醒地看到,近几年来随着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分配模式的变化以及多种经济形式的形成与发展,居民收入的贫富差距也在迅速拉大,而且呈现出过快过猛的态势。目前国际上通常使用两种量模,即“基尼系数”和“五等分欧希玛指数”来测量贫富差距程度。基尼系数是一个处在0到1之间的数据,当其系数为0时, 表示绝对平均,即财产和收入完全平均分配;系数为1时,表示绝对不平均, 即全部财产或收入全部集中于1人手中;系数在0.3~0.4之间时, 为中等不平均程度。我国是一个城乡二元分割的社会,因此在使用基尼系数时应包含三个方面:即城镇居民的基尼系数,农村居民的基尼系数,以及城乡居民合计的基尼系数。有些研究者依据世界银行对我国的测定数据和他们1994年在全国范围内所作的一次严格的PPS抽样调查, 测算出我国上述三种基尼系数在十几年间的变化情况如下:城镇居民个人收入的基尼系数1978年为0.16,发展到1987年还只是0.2,但到了 1944年则为0.370,若按家庭户收入分组计算则扩大为0.377。 农村居民个人收入的基尼系数,1982年为0.22,1988年发展到0.34,1994年扩大到0.411 ,如果按家庭户收入分组计算则达到了0.427。 城乡居民个人收入的基尼系数,1979年为0.31,1988年则扩大到0.382,而到了1994 年则进一步扩大到0.434,若按家庭户收入分组计算则为0.445。这项基尼系数已经超过了美国1990年家庭收入0.428的基尼系数。 除了采用基尼系数测量我国现阶段的贫富差别之外,有的研究者还采用了“五等分欧希玛指数”测定了我国各类家庭收入上的差距。这种测量方法就是按收入水平的高低,将人口分成五等分, 然后计算出每个1/5人口层的收入在全部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计算结果证明,1994年我国城镇居民中20%最富有家庭占去了全部收入的44.46%, 而20%最贫穷家庭却只占去总收入的6.04%。与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相比,1994年我国农民家庭的收入差距则更大,其中20%最富有家庭在总收入中占去了48.79%,而20 %最贫困家庭却仅占总收入的4.59%。若将城乡居民合计按五等法计算,我国20%的最富有家庭的收入到1994年为止已突破了50%大关,达到了50.13 %的高度,而20%的最低收入家庭却只占到总收入的4.27%。这种贫富差距同样超过了1990年的美国(它们分别为44.4%和4.6%)〔4〕。另据国情研究学者胡鞍钢在一次中外经济专家聚会时透露,他的课题组在对地区差别问题的研究中发现,中国省一级地区间收入差异最大的可达到7—8倍,以上海和贵州为例,1992年上海人均国民生产总值(GDP )是贵州的8.4倍,不仅省级地区间差距拉大, 而且一个省(区)内部差距也在拉大, 广东最富的珠海区和最穷的和平县,人均GDP的差距是13倍。 如果把广东的珠海与贵州的晴隆县相比,前者的人均GDP是后者的86倍。〔5〕

随着贫富差距的拉大,我国常年需要救济的人数也越来越多,据民政部的统计,近几年来需要救济的灾民和贫困户达1.4亿人, 优抚对象近4000万人,孤老病残人员5000多万人,总计2.3亿多人〔6〕。在城镇居民中,近几年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职工人数也在猛增,劳动部信息中心提供的一份材料表明,1991年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是10万人,1992年为34万人,1993年为103万人,1994年则高达180万人。〔7 〕这些贫困人口的生活状况固然不能也无法跟各级传媒屡屡报道的个人资财拥有百万、千万乃至亿元以上的住着花园别墅、乘坐高级轿车、出入豪华饭店、酒巴、夜总会、精品屋的几百万个“大款”相比,即便是与工人年均收入10572元、农民年均收入3699元的深圳之比,也已无法望其项背了。 改革开放十多年来,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在普遍提高(即使是对农村贫困线的划定也由80年代中期的人均纯收入200元提高到440元)的基础上,我们同时也由一个平均主义盛行的国家,发展成了超过国际上中等收入不平等程度的国家,这种快速变化的现实是值得引起我们高度警觉和重视的。

二、造成我国现阶段盆富差距的原因或根源分析

那么,造成中国现阶段贫富差距迅速拉大的原因或根源是什么呢?

第一,从积极的方面看,个人收入差距的拉大是改革开放的历史必然。水没有落差就不会流动,收入不拉开挡次,社会就失去了必要的竞争机制。改革前的平均主义分配体制严重地阻碍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大锅饭、养懒汉”已成为一条重要的历史教训。因此,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物质利益原则,使广大人民群众最终都能从改革发展中得到实惠,就必须采取积极的态度,调整原有的利益分配格局,鼓励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通过勤劳致富,从而形成一股强大的示范力量,带动和支援落后地区,影响和推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为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大力提高我国的生产力水平,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之一,就是在思想上破除了公有化越“纯”越优越的旧观念,确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新的经济制度;重大举措之二,就是大幅度地进行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从而大大地提高了第三产业的就业人员比重。新经济制度的确立,使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企业、合资联营企业在中断了20多年后重新得以复苏与发展,与此同时,公有制经济也在改革的实践中出现了承包制、股份制、租凭制以及其他的国有民营的经营形式。这样一来,原有的平均主义的利益分配层被彻底打破,代之以按收入、财富、生产资料占有状况和职业声望等构成的次级利益分配群体。仅以农村为例,改革之后,原本清一色的“社员”,一下子便划分成了农业劳动者、乡镇企业工人、外出打工者、个体工商业者、私营企业主、乡镇企业管理者、文教科技医疗工作者……而产业结构的调整,使以工业为主体的物质生产部门的职工队伍增长缓慢,相反如金融、保险、房地产、旅游、咨询、广播、电视以及各种服务行业和公用事业等非物质生产部门的职工迅速增加,许多事业单位也在强烈的利益意识驱动下,采用了企业管理的方法走向了市场,加之股息、利息、红利等资本收益的合法性得到了法律确认和保护,又使整个收入分配中“ 按资分配”的比重大大上升。 这种种新的影响收入水平的变量相互作用,就自然而然地使以收入差距(包括工资差距和财产差距)为标志的贫富差距在逐步拉大。仅以不同所有制之间职工收入差距为例,据1992年的统计,“三资”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比国有单位的平均工资高50—60%,比乡镇集体单位高1倍多; 个体户与工薪阶层的货币收入平均相差3—5倍;私营业主的收入因企业规模不同而有很大差异,但一般都比普通职工的工资收入高出10倍以上〔8〕。

第二,生产力水平低、层次多、发展不平衡,是形成我国现阶段贫富差距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到目前为止,我国仍然是一个经济落后、人口众多的农业大国。其生产力水平低,主要表现为现代化程度低,劳动效率差,据有关资料表明,我国全民所有制工业劳动生产率仅相当于西方发达国家的1/10—1/7;生产力层次多, 则表现为既有现代高科技和机械化大生产,又有半机械化和大量的个体手工劳动同时并存;而生产力发展的不平衡,则主要表现在工业密集的大城市与广大农村和偏远山区、东部沿海地区与中西部地区差距很大。仅就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之间和地区之间生产力发展不平衡而言,我国东部地区无论是自然环境、物质资源、交通条件、工业基础,还是人口素质、人才储备、信息化程度都远远超过自然条件较差、经济基础薄弱、人口文化素质偏低的中西部地区,因此东部沿海省市一遇上改革开放的好时机,便迅速地发展起来,其后,随着从沿海到内地对内对外开放格局与原有的区域梯度的重合,势必使地区差距越拉越大。有关资料表明,我国东、中、西部农民人均纯收入之比(以西部为1),1985年为1.6:1.1:1,到了1992年则扩大到了2.8:1.3:1。〔9〕如果拿个别地区相比,1994年江苏张家港市农民人均年收入为3108元,而集中生活于我国中西部地区人均年收入在400元以下的农民仍有1.9亿人〔10〕,两地收入差距为7.8倍。 历史证明,地区收入差距还与人口数量的多少和人口素质的高低密切相关。城市人口较高的生活条件是以付出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为代价的,而超生超育则使许多农民家庭付出了贫穷的代价。国家统计局农调队曾对6.7万户农村居民进行文化程度和收入水平的调查,结果证明, 文化程度越高,收入也越高,并且呈现出差距越拉越大的趋势。

第三,政策不配套,制度不健全,是造成我国现阶段贫富差距拉大的又一个原因。上文曾经用资料证明,我国1994年的贫富差距甚至已经超过了美国1990年的水平,这似乎出人意料,但仔细分析也并不觉得奇怪。美国虽然有一个极富的富翁层存在,但它们同时还有个占总人口绝大多数的“中产阶级”存在,相比之下,我国可称为中等收入层的人口比例却很少,即使工薪阶层中的“高收入”者,在发达国家也只能划归低收入层,这样就无形中加大了贫富之间的落差。再者美国等西方国家由于奉行比较严格的交纳个人所得税制度,财富的分布通过税收得到了一定的调节,而我国的税收制度尚有很多缺欠,加之执法不严、手段落后,个人所得税的偷漏现象十分严重。许多大款大腕常常利用体制上的漏洞,隐瞒收入逃避税收,相反,一些属于中低收入层的却因传统体制的制约而交纳个人所得税,从而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没能起到调节和缩小贫富差距的目的。据统计,我国每年被截留、漏失的税款多达1000亿,相当于政府12年间所欠下的全部内债;个人所得税开征15年来,每年都有50%的税金收不上来,仅此一项国家就流失税款二、三百亿。巨额国税的流失,大部分化成了个人财产,使不少“款爷”富上加富。一些人正是靠偷税漏税等违法手法进入了高收入层,如江苏江阴某个体钢材经营商,采取一票两开、大头小尾手法,偷漏税款达 77万元,湖北武汉9名“文艺人”一次晚会演出,共获33万元收入,依法应缴11.1万元个人所得税,可他们却一文未交〔11〕。此外,作为发达国家的美国,已建立了远比我国发达的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制度,例如划定贫困线和对贫困线以下实施救济的制度等。我国由于传统的保障体系已经衰微,新体系又未建立起来,加之我国的社会保障与救济体系,由于财力限制,主要还是面对城市居民,而对城市贫困职工的救济又主要来源于按职工标准工资总额14%提取的福利基金的一部分,以及企业行政不定期的拨付,但这对于那些连工资都无法兑现的特困企业来说,根本无法兑现。至于由民政部负责的城镇贫困者,也只是杯水车薪,无法使他们摆脱贫困。比如1993年,全国城镇享受定期社会救济的有38.8万人,救济费是 1.4亿无,年均428.5元,月均只有35.7元。〔12〕这样一来, 不仅无助于缩小城乡的贫富差距,也无助于缩小城市居民的收入差距。

第四,社会转型中的权力拜物教和商品拜物教,进一步扩大了我国现阶段的贫富差距。众所周知,权力拜物教和商品拜物教分别是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典型特征。但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这两者却奇妙地交杂起来,形成了现阶段的所谓“灰色腐败”。对于“腐败”人们常习惯地把它们分成“黑色”和“灰色”两类。“黑色腐败”是被法律定为犯罪的腐败,如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这种腐败虽然也有很大的危害性,但毕竟人数有限,加之党和政府十分重视,依法治理目标明确,并不会影响全国范围内贫富差距的拉大。而“灰色腐败”由于是一种尚未被法律界定为犯罪的腐败,带有群体违犯,“众人偷件不算罪”的特点,因而带有更大的普遍性和危害性。“灰色腐败”表现在官场上的被称作“寻租活动”,表现在企业上则成为“内部人控制”。官场“寻租活动”实际上是一种权力出卖活动。其根源是在经济转轨时期,政府仍保留着部分计划经济直接干预市场和企业的权力,一些追求私利的官员便把这种权力人格化,并转化为资本以寻求承租者,而一些缺乏竞争力的劣质企业,为赚取超额利润,便采用“公事私办,私事公办”,后门进、前门出等手段,以有形的、无形的、现货的、期货的资财为报酬,从这些官员手中换取超越范围的特许,由非公开市场堂而皇之的进入公开市场。企业“内部人控制”则来源于上述相反的方向,其产生原因是政府初步转变了职能,通过放权让利,以抓利税上缴和承包经营代替监督教育,于是一些国有企业的经营者们便通过膨胀的权力,肆意侵犯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的收益权,从中牟取私利。其中最典型的手法是分配的过度悬殊,虚盈的承包所得,企业的“体外循环”以及与接待、公关、业务联系裹在一起的公款消费等。这种利用管理权和经营的致富者,其人数之多,资财占有之巨,都超过了目前包括“三资”企业在内的私营企业主,因而也就成了中国现阶段贫富差距拉大的又一主要因素。

三、关于我国现阶段贫富差距的性质分析

从上文的分析中不难看出,造成中国现阶段贫富差距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既有按劳分配的因素又有按资分配的因素,既有合法的因素又有非法的因素,既有历史上形成的“三大差别”的因素又有改革开放的新增因素,既有体制上的因素又有政策执行中的因素,因此对其性质的判定就不应仅仅依据某些调查统计数字作出简单的片面的结论。比如,仅从量上看问题,我们就无法区分腐败群体、寻租活动、资本剥削群体对于普通群众的收入比差和沿海发达地区对于后发展中地区收入比差在性质上的不同,也无法区分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所有制形式中的收入差距在数量相等的情况下性质上的不同。但是对判定我国现阶段贫富差距性质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前提,我们必须牢牢把握住,那就是中国当前是否已经出现了“两极分化”?

到目前为止,尽管学术界对“两极分化”的理解仍不尽相同,但在我们党的几代最高领导人的著作中,“两极分化”却始终是被当作阶级关系在分配中的基本特征看待的。也就是说,他们始终是把“两极分化”作为“阶段分化”的同义语而加以强调的。正因为如此,所以邓小平同志早在改革开放之初,在向全国阐明“贫穷不是社会主义”这一马克思主义的物质利益原则的同时,便一再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的构想是这样提出的:一部分地区有条件先发展起来,一部分地区发展慢点,先发展起来的地区带动后发展起来的地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如果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两极分化就会产生,而社会主义制度就应该而且能够避免两极分化。”“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我们允许一部分人先好起来,一部分地区先好起来,目的是更快地实现共同富裕。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的政策是不使社会导致两极分化,就是说,不会导致富的越富,贫的越贫。坦率地说,我们不会容许产生新的资产阶级。”〔13〕邓小平同志的上述思想表述再清楚不过地向全党全国明确了如下的有关“两极分化”的质的规定性:第一,两极分化是阶级社会的固有特征,与其相对立的是社会主义非阶级社会的共同富裕;第二,阶级存在是两极分化的前提,有阶级存在就必然有两极分化,反过来,如果出现了两极分化,也就表明阶级分化已经产生;第三,两极分化是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之间的一种收入反比关系,一极的“富”与另一级的“贫”互为条件,互相依存,即所谓“富的愈富,贫的愈贫。”

依据邓小平同志的上述理论,联系改革开放以来的实际,我们认为我国现阶段的收入差距和财富占有差距虽然都在拉大,但还不能说已经出现了“两极分化”。这是因为:首先,中国当今的富裕阶层还是一个分散在不同社会阶层中的泛化群体。就人员构成看,主要包括:①城乡的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主;②部分企业承包者和社队企业经营者;③“三资”企业和部分民营企业职工;④部分影星、歌星、个体“穴头”和个体创作“大腕”;⑤部分获得发明专利、技术转让、遗产、馈赠等特殊收入者;⑥部分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和从事第二职业者;⑦近几年通过“炒批文”、“炒贷款”、“炒股票”、“炒房地产”、“炒产权”获利的暴发者;⑧利用体制漏洞,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偷税漏税、走私贩私、制假贩假为相侵吞有公有资产的非法致富者。因此,他们到目前为止还从未出现过带有一致的政治要求或利益要求倾向的集体行动,他们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因其所属的职业阶层、所以制形式和社会身分不同而存在着很大差异,因而也就使得他们无法形成一个独立的统一的产生强大影响的“阶级”。

其次,就现阶段富裕阶层的总体而言,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是在改革开放和“让一部分人通过劳动先富起来”这项“大政策”的指引下,党和国家主动调整利益分配格局的情况下致富的。应该看到,包括个体户、私营业主、“三资”企业的经营者和国有企业的承包经营者在内的先富阶层,通过他们的智力和勤劳固然为个人积累了财富,但同时也为国家、社会创造了财富,作出了贡献。他们的示范效应对于提高全社会的劳动效率,加速全社会的财富积累都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效率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动力,在改革中党和国家为了改变我国长期存在的低效率和发展迟滞状况,坚持以反对平均主义为分配体制改革的基本导向,目的是为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大力发展和提高社会生产力,并进而在全社会激起一股巨大的劳动致富热情,带来持久的社会发展效率。再者,共同富裕不等于同时富裕。在世界历史上,还没有一个国家的居民是同时富裕的。我国幅员辽阔,长期形成的城乡之间、东中西部地区之间较大的经济发展差距,如果不采取“先富带动、支援后富”的战略,而是采取“抑富就贫”的平均主义方针,必将导致共同贫困。1955年美国经济学家库兹涅茨曾经提出了一个著名的收入分配差别的“倒U 假设”:即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收入分配差距的长期变动轨迹将呈“先恶化,后改进”的趋势。随着我国生产力水平的逐步提高,共同富裕程度的逐步提升,中等收入层逐步壮大,我国的贫富差距可能也会逐步得到缓解与改进。

再次,我国现阶段的贫富差距既有客观的数量上的显示,又有人们心理上的差距。目前广大人民群众对收入分配中的不情绪最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各种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偷税漏税、变相侵吞公有资财等非法致富行为不满;二是对钻体制的空子,通过权钱交易获取巨额价差、利差、汇差、租金而暴富的现象不满;三是收入序列的混乱,即所谓“该富的没富”、“搞原子弹的不如卖茶叶蛋的”“写书的不如卖书的”、“养鸡的不如贩鸡的”等等与大众社会价值观发生激烈冲突的社会现象;四是“大锅饭”的衍生弊病,即一部分人享受着体制内的各项国家福利却赚着体制外的巨额收入。但是这一切多属于过渡现象,随着国家法律的健全和执法力度的加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全建成以及对收入序列的主动调整,始终把握着经济命脉和政权机器的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完全有能力通过惩治腐败,加强税收管理和调整税率,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提高全民福利待遇等制度化措施,逐步调整社会各阶层的收入分配关系。

但是,我国同时也应该清醒地意识到,中国现阶段虽然还没有产生两极分化,但并不意味着永远不会产生两极分化。因为贫富差距与两极分化尽管在性质上存在着差别,但同时也存在着某些联系。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具有两千多年封建历史的国家,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我们虽然消灭了历史意义上的剥削阶级和它们的剥削条件,但封建宗法制度的等级观念、特权思想、“人为财死、鸟为食亡”的利益取向仍然作为历史上的阶级斗争的“特殊形式”残存着。这种封建主义的等差观念、特权思想、价值取向一旦和亲缘化的任职环境结合,就会给我国现阶段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法令的贯彻执行带来巨大的阻力,甚至会使它们完全走样变形,以致违背改革开放的初衷。即以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黑色腐败”和“灰色腐败”而言,若仅就他们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既无合法的生产资料占有权,而其非法收入又要受到严格的法律追究等方面看,我们当然没有理由把他们归入两极分化的范围,但是,他们凭借手中的权力又在实际上使公有生产资料发挥着私人占有的作用。这些非法收入在法治不健全的现实条件下,由于大多不会得到追究而成为日后私人资本的原始积累,这就在实质上作为阶级关系的“两极分化”提供了土壤和条件。再就私有经济在中国的发展情况看,据有关专家估计,全国年收入在五万元以上的高收入户已有500多万户, 约占全国总户数的2%,个人家庭资产在百万元以上的约有100万户。另据工商管理部门统计,到1993年6月,全国注册登记的私营企业还只有18.4万户 ,294万人, 平均每户注册资金24.6万元,其中企业资产规模达到百万元以上的有4072户,但事隔一年,到1994年6月,私营企业猛增至32.8 万户,平均每户注册资金也提高到31.8万元,加上名为集体实为私人企业的私营业主已逾50万户。因此,随着这些“新富阶层”人数规模的逐步扩大,他们的财富占有量在整个财富存量中的比重也在逐步上升,加之受市场规律的支配,资本收益按几何级数递增,而工薪收入只按算术级数增加,总体财富增量中,“按劳分配”的比重也就会愈来愈大。这样一种迅猛的资本积累趋势,最终是否会造就一个占有大量财富和生产资料、具有独立的政治利益要求的新生资产阶级,就成了一个值得忧虑,不可掉以轻心的社会问题。

鉴于上述情况,笔者认为要遏制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防止两极分化,目前最迫切的任务是:

1.加速政府职能转变,深化企业体制改革,加快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步伐,并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系统,让“看不见的手”(市场调节)和“看得见的手”(宏观调控)配合并用,逐步取消各种现存的价差、利差、配额和权力垄断,从而彻底堵塞权力进入交换领域的空隙,铲除政府职能部门“灰色腐败”孳生的温床与土壤。

2.建立和加强内部的权力制衡机制,改变目前国有资产所有者在企业中的缺位现象。国家应选派国有资产代表进驻国有企业或控股企业,专司监督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职责,使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与经营者完全分开。对经理实行职业化、聘任制,既给予他们充分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又严格限制他们对所有者权益和职工利益的肆意侵犯,从根本上消除企业“内部人控制”现象,杜绝国有企业中的“灰色腐败”。

3.尽快理顺收入序列,逐步解决长期存在的各种收入“倒挂”现象,强调劳动致富,使该富的人尽快富起来。同时应健全民商法,完善经济法,认真贯彻执行不正当竞争法,完善反腐败的法律,把惩治“黑色腐败”的法律内容扩展到惩治“灰色腐败”。尽快制订公务员法和经理(厂长)法,严格依法办理公务,依法经营企业。必要的时候,应通过征收巨富税、遗产税、赠予税等限制“按资分配”的比重。建立个人资产和收入的登记制度,使各种“隐形收入”公开化。

4.在城市居民中,加快由“单位保障”和“社会保障”体制过渡的步伐,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创造新的就业机会,以缩小贫困面,防止新贫与返贫现象的出现。在农村则应随着综合国力的增强,适当加大扶贫的力度,使扶贫资金真正用于发展生产上,同时应加快农村剩余劳力的转移,拓宽农业内部的就业和转移渠道。

5.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应注意提高和增加社会福利总量,以使广大的工薪阶层、职业知识分子、专业科技人员、政府普通的公务人同的收入逐年有所提高。使他们能够过上比较宽裕的小康生活,甚至使他们依靠劳动也能获得一定的家庭资产或金融资产,从而保证他们在资本收益值过快的情况下,也能得到一定的劳动收益之外的利息补偿。只有这样,才能在我国培育出一个类似西方社会“中层阶级”的“小康阶层”,从而有力地促进我国的社会稳定。

注释:

〔1〕李培林:《试析新时期利益格局变化的几个热点问题》, 《人民日报》1995年4月12日。

〔2〕何青涟:《财富与贫困——现阶段贫富分层评析》, 《经济·社会》1995年第5期。

〔3〕李秉濬《两极分化论新说》,《厦门大学学报》1993年第4期。

〔4〕以统计数字均见李强、洪大用、 宋时歌:《我国社会各阶层收入差距分析》一文,载《首都经济》1995年第5期。

〔5〕〔11〕转引自徐少伟:《“贫”与“富”, 一个国人关注的敏感话题》,《经济·社会》1995年第5期。

〔6〕〔12〕喻利新、刘朝晖:《全国贫困职工救济中的问题与对 策》,《改革内参》1994年第24期。

〔7〕参见1995年1月12日新华社消息。

〔8〕〔9〕转引自李培林:《新时期阶层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变化》,《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3期。

〔10〕〔11〕分别参见1995年10月21日《人民日报》和李培林《再析新时期利益格局变动中的若干热点问题》,《社会学研究》1995年第5期。

〔13〕分别引自《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3~374页,第138页,第1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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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我国贫富差距的现状、成因及性质分析_贫富差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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