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茨与中国体育_wto论文

盖茨与中国体育_wto论文

GATS与中国体育,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体育论文,GATS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1909(2003)01-0007-04

1 前言

当代国际经济中一个引人注目的新现象,就是服务贸易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蓬勃发展。近30年来,服务贸易的年均增长持续超过商品贸易,服务贸易额占全球贸易额的比重不断提高,目前已达25%左右,服务贸易被称为经济发展的发动机。1986年9月开始的关贸总协定(GATT)下的乌拉圭回合谈判首次将服务贸易引入谈判议题,经过八年的艰苦谈判,于1994年缔结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简称GATS),它是在全球范围内协调、规范服务贸易的多边协定。1995年1月1日,国际贸易组织(简称WTO)取代了原有的GATT而正式成立,服务贸易总协定是WTO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日内瓦WTO统计信息系统局按服务的部门(行业)划分,把全世界的服务贸易分为12大类,155个分项目,体育属于12类服务中的第10类:“娱乐、文化与体育服务”。我国在加入WTO谈判时,就WTO-GATS正式签署的服务贸易减让表中,不包括“健康与社会服务”、“娱乐、文化与体育服务”领域,只对9大类服务进行了承诺。迄今为止,我国加入WTO已逾一年,从目前学术界和多数学者对WTO赋予的挑战与机遇所做的研究来看,往往局限于已做出承诺的9个领域,而对于体育领域则很少有人涉足。然而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服务贸易逐步实现自由化是大势所趋,因而体育部门的对外开放也只是一个时间问题,所以作为WTO成员国的中国必须按照WTO的要求,遵循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来运作我国的体育事业。这些“共同规则”的要求对于长期处于垄断、保护状态下的中国体育事业来说无疑是一种挑战,然而面对这种挑战,我们必须以积极的态度去正视、反思我国的体育发展,改革我国体育管理体制中存在的各种弊端,趋利弊害,扬长避短,建立起既符合中国国情,又能与国际接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体育管理新模式。让WTO服务贸易新规则渗透到我国体育事业改革中,按新规则建立新体制、新机制,这对我国体育事业而言,既是一个严峻的挑战,又是一个难得的机遇,如果我们抓住这一机遇,适时调整我国的体育事业,那么它对我国经济的推动作用将不可限量。

服务业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产业,服务业是否发达是判别一个国家现代化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而体育产业又是服务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世界上体育产业最发达的国家是美国,美国的第三产业分21个行业,体育产业创造的产值排在第三位,仅次于商业银行和证券市场。早在20世纪80年代,其体育产业的产值大约占GDP的1%,在各大行业产值排名居22位,到90年代后期,占GDP的2%,排名升至第11位,可见体育产业在国民经济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目前,全世界体育产业的年产值约在4,000多亿美元,且每年以20%的速度增长。而我国体育产业年产值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甚微,约占GDP的0.5%左右。[4]差距显而易见,同时也意味着我国的体育产业有很大的潜力可挖。

2 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规则

面对WTO我国体育事业该如何发展?现有的体育运行机制与GATS规则存在哪些不适应呢?服务贸易的运行是基于规则而非强权,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是其一个重要特点。那么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GATS的有关规则,GATS共有32个条款,结构上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明确了协定的管辖范围;第二部分规定了对所有服务部门和所有世贸成员均适用的一般性义务和纪律;第三和第四部分分别是各成员的服务贸易减让表和减让表中具体承诺的有关规则;第五和第六部分是机构条款和最后条款;最后是8个附件。

2.1 GATS通过定义服务的四种方式,界定了服务贸易的范围,这四种提供方式是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

2.1.1 跨境交付 它是指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的领土内向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例如奥运会、世界杯赛、世界锦标赛等的国际转播。服务提供者与服务消费者分别处在两个不同的国家,只是服务内容的跨国界流动,不涉及人员、物资和资金的流动。

2.1.2 境外消费 它是指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的领土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例如悉尼奥运会期间我国公民到澳大利亚旅游、观看比赛,2002年韩日世界杯期间我国公民到韩国、日本观看比赛,我国公民到国外体育院校留学等等。这种方式主要特点是服务的消费者来到了服务提供者所在国的境内。

2.1.3 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 它是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例如国外的球队或财团到我国开设体育学校或者俱乐部,提供教学、训练、培训服务。商业存在往往和境外直接投资相关联,是直接投资的结果,这已成为发达国家进行国际服务贸易最重要的形式。

2.1.4 自然人流动 是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例如姚明到美国打球以及我国聘请的外籍教练和球员等都属于这种方式。自然人流动方式与设立商业存在的相似之处,是服务的提供者都来到了消费者所在的成员的领土内。不同的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时,是否选择了设立商业或专业机构这样一个方式。

2.2 一般义务和纪律

GATS的“一般义务和纪律”,适用于全体WTO成员,并且其中的绝大部分也适用于所有的服务部门。例如,GATS一般义务和纪律中最为重要的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就适用于所有的服务部门,不管这些部门是否列入了WTO成员的服务贸易减让表。GAPS的最惠国待遇规定,各成员对于任何其它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须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它国家类似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因此在加入WTO之后,我们在引进外国运动员,允许国外机构或自然人在我国境内建立法人实体,经营体育产业等方面要慎重,不能图一时之利,采取短期行为,从而使其他成员援引这一条款,要求给予同等待遇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透明度原则在服务贸易领域尤为重要,因为服务提供者若不了解他们在异国面临的是怎样的法律法规,对他们的经营将十分不利,而在服务贸易领域,政府有关的规定大多都属于国内法规的性质。根据GATS的透明度原则,每一个WTO成员应立即公布影响GATS实施的“所有普遍适用的相关措施”(也就是除那些仅涉及个别服务提供者之外的所有措施)。对于那些新的或者修改后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如果它们对WT0成员在GATS下的具体承诺所涉及的服务贸易产生了影响,则该成员必须向服务贸易理事会作出通知。我国体育领域当中存在的暗箱操作等现象,显然与GATS规则相悖,然而这一问题在现阶段并非是最重要的,体育部门中目前最为严重、急需解决的是法律法规建设缺位、具体可操作性的措施不到位问题。法尚且不存在,何来透明度可言?

2.3 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问题

与前述一般义务和纪律不同,这两个条款的规定仅对列入减让表的服务部门(也就是WTO成员作出具体承诺的部门)适用。在市场准入方面,GATS规定,任何成员对于来自其它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都必须给予不低于其在具体承诺减让表中所列的待遇;在国民待遇方面,GATS规定,每一个WTO成员对于列入了其减让表的服务部门,在满足减让表中所列的条件和要求以后,在影响服务提供的各种措施上给予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不低于给予本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以上两项规则都是约束性的承诺。减让表中载明的条件或要求代表的是所给予的最低或最差的待遇,它不妨碍在实际中给予较之优厚的待遇。

在服务贸易领域,绝大多数服务的外国提供者如果获得了国民待遇,就意味着在实际中享受了完全自由的市场准入,特别是当这些服务是以在进口国市场的商业存在和自然人存在的方式所提供的情况时。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国民待遇的要求,所有国内服务提供者就不可能从本国管理中享有任何的优势。

3 我国体育事业的现状

3.1 走出国门参与竞争,我们拥有哪些优势?

3.1.1 体育用品业的优势

中国加入WTO后,国际市场实现一体化,这为我国体育用品的出口带来了良机。我国体育用品种类繁多,价格低廉,在国际市场上有自己的独特的优势。我国生产的体育服装、体育鞋帽、健身器材、场地器材、场馆设施辅助材料等不但在亚洲、非洲有很好的销售量,在美洲、欧洲也有很好的销售趋势。中国体育用品在国际市场上占有的份额不断扩大。

3.1.2 体育培训领域的优势

体育本身是一项需要国际交流的事业,入世后,这种交流与融会会进一步扩大,在迎接挑战的同时,我们也要积极地走出国门参与国际市场上的竞争。我国的一些竞技运动项目如乒乓球、羽毛球、跳水、体操等具有国际顶尖水平,我们应充分利用这一优势,成立专业的培训机构或公司,组建一支高水平的教练员队伍,由公司根据需要统一安排其出国提供培训服务,这样公司可以赚取中介费,个人可以免去许多手续的烦扰专心训练,同时其权益也可以得到保障。

3.1.3 人力资源优势

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要把沉重的人口负担转化成为人力资源优势,体育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从国际体育服务贸易的视角看,我们有许多待开发的领域需要探索:如,运动员的国际交流、将我们的优势项目作为资本到国外开办专业运动学校,同时开放市场允许国外机构到我国办学等。

3.2 在迎接外来挑战的同时我们应该做好哪些准备

3.2.1 明确政府职责,规范政府的管理行为

在我国长期以来都是由政府主管体育,这种集权化的管理与市场的要求越来越不适应,尽管体育已开始了市场化的进程,部分运动项目已实行俱乐部制,但体育的“附属性”“依赖性”依然没有改变,体育本质上不是“自主的实体”。按市场经济的要求,对资源配置政府不应过多干预,应让市场自行运转,况且政府干预只有在对市场产生“友善”作用的情况下,才可能增加社会效益,否则干预无效。因此政府应还权于体育,让位于市场,“通过走公司化、股份化的发展道路,落实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推动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5],使具备条件的企业和个人有权参与竞争,组办比赛。换句话说,也就是打破政府办体育的垄断权。这既有利于体育的发展,也符合WTO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的“取消政府的垄断”的要求。“这并不是说政府可以对体育撒手不管,事实上,在某些方面只有政府才能发挥作用,政府应责无旁贷地承担责任”[3],为体育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法律环境;倡导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完善体育市场的竞争规则,使不同性质的实体在体育活动中,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是政府应该做的而且要做好,不能留有缺位。

3.2.2 健全、完善法律、法规

市场不是一条抽象的供求曲线,而是一种制度。市场是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规则和惯例发挥作用的。因此体育市场要想健康有序的发展下去,必须健全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很难想象没有约束的市场会有生命力,与国际接轨首先要制度接轨,没有规范、完善的约束机制,我国的体育产业怎么能经受得住国外成熟的体育产业的冲击。

3.2.3 培育市场,形成产业链

体育产业是指为社会提供体育产品的同一类经济活动的集合和经济部门的总和,包括体育用品和体育服务两个部分。具体来说包括:体育用品业、健身娱乐业、竞赛表演业、体育中介业、体育博彩业、体育旅游业、体育媒体业、体育保险业等等[4]。在体育产业发展过程中,竞技运动表演业的发展是支柱,把职业运动员的竞技表演与广告业、制造业、服务业整合在一起,就形成了一个可以拉动经济增长的产业链。“一个人,他喜欢踢足球,同时他就会关注足球比赛,他就会去消费相关的体育用品。而企业则去投资足球竞赛表演市场,开发足球产品,培养足球运动员,这样一来,整个足球市场就发展起来了”[5]。企业出于自己的商业利益,投资来培养未来的观众,整个过程是一个市场培育的过程,但同时以商业利益作为终极目标取向。然而在我国作为体育产业支柱的体育竞技表演业行业规范模糊,运作违规。比如在职业足球联赛市场,踢假球,吹黑哨的现象比比皆是,那么相关的一些体育无形资产市场、体育媒体市场、体育广告市场以及体育旅游市场等等,都将受到影响,入世之后,国际资本大举进入,中国的竞赛市场根本谈不上具备竞争力,所以我们必须在体育对外开放之前“补课”,规范、培育市场,形成有一定竞争力的产业链。

3.2.4 完善体育自我约束机制

充分调动体育领域中的内在自律行为,建立具有权威性的裁判委员会、运动员委员会、教练委员会等(其成员可以请非体育领域的有关专家参加,如法律专家),共同参与对体育活动的监督管理,接受投诉、检举,进行调查,做出裁定,其裁定应具有权威性。

加入WTO,我国体育与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接轨并不是一天两天就可以实现的,为了尽快改变体育领域中与GATS规则不适应的现象,当务之急是要转变观念,从现在起要牢牢树立一种市场意识,只有当我们每个人都有了市场意识之后,体育的依赖性才能消除,体育事业的市场化运营才能找到它赖以生存的土壤,体育才能在市场上站稳脚跟,否则它便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在运转的过程中,极易受人为因素的影响而变形,甚至失败。所以让我们从现在做起,为我国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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