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那时起我国工业国家和地区保险投资的演变及启示_投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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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后起工业国和地区保险投资的演进及其启迪,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工业国论文,启迪论文,地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保险投资是现代保险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支柱,哪国的保险投资好,则该国的保险业就发达,保险业的偿付能力就高,保险经营的稳定性也就高;反之,该国的保险业就会停滞。但保险投资的方式及其结构,总是伴随着一国或地区经济发展的阶段及其投资环境的改善而演进的。我国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保险资金运用,大致经历了忽视投资、无序投资、逐步规范投资三个阶段,但由于限制过紧,也给保险业发展带来了新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国内常有两种基本观点:一种观点主张严管;另一种主张放松保险投资的管制,实际上,两者在我国目前均存在一定困难。显然,我国保险投资目前处于两难境地,而保险业的发展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那么,我国的保险投资何去何从?基于此,本文在分析与比较后起工业国和地区保险投资监管的演进过程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保险投资监管的几点启迪。

一、后起工业国和地区保险投资的演进

后起工业国和地区经济发展的共同特点在于:在二战后才开始发展,起点低、发展速度快。国家为了加速经济发展,在强调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同时,也强调社会性,保险投资对推动经济的高速增长,起了重大作用。其中,日本保险投资在促进经济高速增长,使日本的经济跨入经济强国后,其保险投资由贷款为主逐步转向证券投资;而韩国的保险投资结构的现状与日本八十年代初期相似,正处于转化中,我国台湾寿险业贷款比重也较高,但不动产的比例较高,这与台湾不动产稳定增值有关,同时,从动态看,有价证券所占比例呈上升趋势。这说明,后起工业国或地区的保险投资结构演进由直接投资向证券投资的演进是与其经济发展密切联系的。

1.日本保险投资的演进

日本政府对保险投资的监管仅次于美国,自1996年4月1日起实施的日本新保险业法所规定的保险投资方式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投资、银行存款、短期资金交易及各种形式的抵押贷款,并规定各类投资比例为:股票投资不得超过总资产的30%;不动产投资不得超过总资产的20%;保险公司买同一公司的债券和股票以及为抵押的放款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对同一人的贷款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对同一物件为抵押的贷款不得超过总资产的5%。日本为配合1998年12月1日施行的日本金融大改革法案于1998年4月1日修订的保险业法,对保险投资仍有强化的趋势。

日本80年代以前其投资比例依次为:贷款、有价证券、不动产、存款;而80年代以后,有价证券和存款的比例呈上升趋势,贷款和不动产投资的比例呈下降趋势。1986年证券投资占第一位,贷款退居第二位,1984—1986年存款上升至第三位,不动产退居第四位。其中,从1975年至1989年间,寿险业的投资中,贷款从67.9%下降到27.3%,有价证券从21.7%上升到43.7%,不动产从7.9%降为4.7%,其他资产从1.4 %上升为14.7%。在此期间,1986年是个转折点,有价证券的比例首次超过贷款。日本保险投资是同该国经济发展的过程相联系的。就其过程的特点看,主要有:首先,注重保险投资的经济效益。20世纪50—60年代,日本侧重发展重工业,重工业经济效益较好,于是保险公司投资于机械制造和化工工业;70年代末80年代初,转向以轻工中小企业为主,同期寿险公司短期贷款占61.7%,后来证券投资效益好,又转向证券投资,1975年为21.7%,1984、1988年分别为36.1%、41%;贷款投资占总资产的比率由1975年的67.9%,下降为1986、1988年的39.2%、30%。其次,关心投资的社会效益,注意扩大社会影响,包括向新型产业投资、投向社会公用事业、社会开发性投资、为扩大生活消费投资;同时还注意扩大海外投资。日本保险投资的结构大致如下:

表一 日本人寿保险公司各项投资占总资产的比重(%)

年度末 存款 有价证券 贷款 不动产 其他

19751.221.7 67.97.9

1.4

19761.422.8 67.07.4

1.4

19771.425.9 64.27.1

1.5

19781.629.6 60.66.7

1.9

19791.530.9 59.26.5

1.9

19801.730.4 59.86.3

1.6

19811.932.2 58.26.1

1.6

19822.832.7 56.96.0

1.6

19834.334.5 53.56.1

1.6

19846.735.1 50.46.0

1.8

1985

11.735.2 45.35.9

1.9

1986

11.641.0 39.25.8

2.4

1988

12.546.0 23.24.5 14.8

1989

10.643.7 27.34.7 14.7

19905.644.7 37.95.5

6.3

19955.047.8 35.95.2

6.0

19963.550.7 34.65.2

6.0

资料来源:根据日本生命保险协会整理

上述说明:日本1986年的保险投资已从贷款为主转向证券投资为主,贷款退居第二位,并且进一步向资产证券化转变。

2.韩国保险投资的演进

韩国保险法所规定的保险投资方式有:有价债券投资、不动产投资、贷款或汇票贴现、对金融机构的存款、对信托公司的金钱或有价证券的信托、财政经济部令制定的类似前述第1—5项的方法。并于第15条规定各类投资比例为:对股票的投资不得超过总资产的40%;不动产投资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5%;保险公司购买同一公司的公司债权及股票或以此为担保的贷款不得超过总资产的5%; 对同一人的贷款不得超过总资产的3%,对同一物件为担保的贷款不得超过总资产的5%;对同一企业的贷款不得超过总资产的5%; 对同一企业集团发行的证券及股票持有量不得超过总资产的5%,外汇、 国外不动产及外汇证券的持有量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中小企业(风险企业除外)发行的股票持有量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 保险公司持有或作为贷款但保的同一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公司总发行股票的10%,但持有国外法人的股票时,可以例外。对增强保险财产运用的健全性和效率性有必要时,金融监督委员会可按保险业务的种类和保险公司的财产规模,在第一款规定的各种财产利用比例的十分之五范围内下调其比例。

韩国寿险业自1950年以来,随着经济形势的变迁,其保险投资中,不动产投资从50%以上降到了1993年的7.5%,其中, 配合政府经济发展计划,以及鼓励出口发展重工业,寿险业资金运用转向投入资本市场及放款。目前韩国保险业法及保险资金运用管理规则规定各项资金运用投资对总资产比率为:股票不得超过30%;不动产投资为15%或以下(10%为营业用,5%为投资用);现金及存款为10%或以下。 上述规定韩国政府鼓励保险公司多放款给房屋专项贷款,以及中小企业贷款(注:参考:周淑燕《南韩保险事业发展之梗概》一文(台湾《保险专刊》第47期,民国85年,财团法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编制)第208—209页)。韩国保险投资结构的变化如下:

表二 韩国人寿保险公司各项投资占投资资产的比重(%)

年度末存款及现金有价证券贷款不动产 投资率

1981 6.2 18.5 62.8 12.6

95.9

1982 4.5 17.0 64.3 14.3

96.3

1983 4.4 14.0 67.5 14.1

96.5

1984 5.1 14.7 67.8 12.4

96.0

1985 8.2 19.5 61.4 10.9

96.7

1986 7.6 24.6 58.8 9.1

96.4

1987 7.5 25.1 59.3 8.1

96.4

1988 9.6 26.4 57.0 7.0

96.7

1989 10.2 27.1 54.8 7.9

96.3

1990 10.0 26.6 55.1 8.3

95.5

1991 11.9 28.2 52.1 7.9

94.4

1992 14.3 27.6 50.4 7.8

93.7

1993 10.6 29.0 52.3 8.1

93.2

1994 9.6 29.6 52.8 8.1

93.5

1995 14.6 29.3 48.2 7.8

94.0

1996 16.7 27.2 48.6 7.6

94.5

1997 15.8 27.2 48.5 8.5

94.8

资料来源:Korca Lifc Insurance Data

从表二可知,韩国寿险业投资中,其结构的顺序依次由1981年的贷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现金及存款转变为贷款、有价证券、现金及存款、不动产。尽管有价证券的比重从18.5%上升到27.2%,贷款从62.8%下降为48.5%,但仍然以贷款为主。

3.我国台湾保险投资的演进

台湾保险法对投资方式和比例均加以限制,根据台湾1997年10月29日修订的保险法规定,其投资方式除存款和法律另有规定外,保险投资的方式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投资、贷款、国外投资、经主管机构核准的专项运用及公共投资。其中,存款于同一金融机构的金融不得超过该保险公司投资的10%;购买每一公司的股票及公司债券不得超过保险投资的5%,二者投资总额不得超过保险投资的35%; 不动产投资不得超过其资金的19%;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金的35%,对每一单位贷款不得超过其资金的5%。 台湾保险投资结构的演进过程根据产寿险分述如下:

表三 台湾财产保险业各项投资占总资产的比重(%)

1991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银行存款57.58

58.43 59.72 61.52 59.06 51.96 54.04

有价证券17.36

20.94 21.26 23.38 23.09 31.19 31.74

其中:公债券 6.618.25

8.08

7.06

9.14

8.16

6.11

国库券 1.726.43

4.12

4.15

3.22

5.70

3.34

公司券 2.030.50

1.42

1.72

1.64

3.43

2.84

股 票 7.005.75

7.65 10.45

9.98 13.89 19.45

不动产 21.11

18.48 14.19 11.51 11.96 13.16 11.22

抵押贷款 3.962.15

4.83

3.59

5.00

3.69

3.00

合 计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资料来源:1993—1997年资料来源于台湾《中华民国八十六年保险业业务、财务统计表汇编》财团法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编制,第65页;1991、1992年资料来源根据台湾《保险年鉴》(民国85年)第126、 127页计算,保险业务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发行。

从表三可知:台湾产险业的投资中,其投资的结构顺序为: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抵押贷款。从1991年至1997年,在财产保险业的投资中,银行存款57.58%降为54.04%、有价证券从17.36 %上升为31.74%、不动产从21.11%降为11.2%、抵押贷款从3.96%降为3%, 其中股票从7%上升到19.45%。这说明产险业保险投资仍然以银行存款为主,其占50%以上,这同财产保险主要属于短期业务的特点有关,要求保险投资流动性较强,同时要求盈利性;而不动产投资,尽管其盈利性较高,流动性较差,因而其呈降低的趋势;而有价证券投资的比例则从第三位上升为第二位,且呈上升趋势,其中股票的比例上升最快,已超过不动产投资的比例。

表四 台湾人寿保险业各项投资占总资产的比重(%)

年份 198619871988198919901991

1.银行存款 23.77

17.38

23.48

19.44

20.56

28.84

2.有价证券 17.76

28.21

25.03

28.42

19.01

18.72

公债及国库券 6.856.008.157.775.495.35

股票 9.27

10.589.169.68

10.429.23

公司债券 1.631.780.930.780.610.70

受益凭证 0.040.100.100.29

短期投资 9.856.75

10.082.413.14

3.不动产(不包

27.19

27.48

26.15

23.47

23.56

19.33

括自用)

4.寿险贷款 13.23

11.44

10.70

10.91

11.02

10.95

5.担保放款 18.06

15.49

14.63

17.60

24.55

20.14

6.国外投资

0.021.302.89

7.专案运用及

公共投资

合 计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年份 199219931994199519961997

1.银行存款 24.77

25.34

28.49

30.68

30.43

23.91

2.有价证券 22.85

21.47

19.69

18.67

22.72

28.03

公债及国库券 7.447.417.266.356.37

股票 8.936.387.066.546.29

公司债券 0.650.650.810.961.22

受益凭证 0.480.760.760.701.35

短期投资 5.356.273.804.127.49

3.不动产(不包

15.68

13.35

11.599.939.08

10.61

括自用)

4.寿险贷款

9.529.309.40

10.39

11.30

5.担保放款 24.86

28.54

26.71

26.51

21.57

35.05

6.国外投资

2.332.092.171.832.22

7.专案运用及 1.951.982.67

公共投资

合 计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资料来源:台湾《保险年鉴》保险业务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发行,民国75—85年。1997年资料来源根据台湾郑济世《我国保险业未来发展趋势与保险革新》一文《保险专利》第53期,民国87年,财团法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编制)第13页计算。

从表四可知:寿险业的投资中,其投资的顺序依次为:贷款、有价证券、存款、不动产、国外投资和专案运用及公共投资。 从1986 年至1997年,其投资比重分别变化为:贷款从31.29%上升为35.05%、有价证券从17.36%上升为28.03%、不动产从27.19%降为10.61%,银行存款从23.77%上升为23.91%,但其位次从第二下降为第三,有价证券投资从第三位上升为第二位。这说明寿险业保险投资中有价证券的比重上升,但仍然以银行贷款为主,这与寿险业务的长期性有关,要求盈利性较高。

4.新加坡保险投资的演进

根据新加坡保险法,保险公司的许可资产为:土地或建筑物;政府或公共机构发行的有价证券、上市及非上市的权益股份、上市及非上市的公司证券、汇票、担保贷款、现金和存款、可转让定期存单,以及投资联系产品。其中,业主权益股份、优先股、认股权及由股票担保的投资许可价值不得超过该保险公司保险基金的45%;可在新加坡股票交易所和自动报价系统交易的股票和未上市股票不得超过保险基金的5%; 对任何单一信托公司的投资不得超过保险基金的10%;直接财产投资和财产份额的办公大楼以外的其他投资不得超过其保险基金的25%;外汇和海外投资不得超过保险基金的30%;无担保贷款不得超过其保险基金的10%;对任何一家公司或公司集团的贷款和投资不得超过其保险基金的5%; 对任何一家公司或公司集团的无担保贷款不得超过其保险基金的5%;对任一金融机构或金融集团的对方风险不得超过资金的5%;对在股票交易所上市公司的对方风险不得超过其资金的10%;对任何未认可公司商业银行或金融公司的对方风险不得超过其资金的5%。

上述比较可知,后起工业国和地区的保险投资与其经济发展密切联系,在经济发展初期,保险投资中,贷款的比重较高,一方面对国民经济发展提供了资金,带动了经济增长;另一方面,这些投资项目的高回报,带来了保险投资的高盈利。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保险投资由贷款或不动产转向有价证券投资为主,日本的情况,说明了这一点。韩国的现状与日本发展的过程相似,韩国经济仍然处于日本当年起飞阶段,贷款比例很高;台湾寿险投资贷款、房地产比例也较高,这是由于这一阶段这些项目投资盈利性高。但随着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金融市场的完善,也将逐步向证券化投资过渡。

二、后起工业国和地区保险投资演进的几点启迪

从上述比较分析,后起工业国和地区保险投资结构的演进过程,尽管不同国家或地区不尽相同,但仍然存在以下几点带有共性的经验值得借鉴:

首先,保险投资方式多元化。由于保险投资方式灵活多样,便为保险业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不同保险公司可根据自身的特点选择投资方式,为保险公司盈利提供了条件,同时也为明智的保险公司投资者将盈利性大、流动性强和安全性高的不同投资方式进行有效的投资组合提供了机会,从而规避投资风险、稳定公司经营。

其次,在规定投资方式的同时,严格控制投资比例。从政府监管的角度看,在规定投资方式的同时,如允许投资于有价证券、不动产、抵押贷款、银行存款等,同时规定投资比例。前者是为了提高保险投资的盈利能力,多种投资方式,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可供选择的灵活投资工具,从而,为保险公司提供投资回报率创造了条件,当然,也为理智的保险公司投资者提高投资组合来控制风险提供了选择机会;后者,则为控制投资风险提供了条件。这一比例分为方式比例和主体比例,方式比例规定了风险比较大的投资方式所占总投资的比例,这就有效控制了有关高风险的投资方式所带来的投资风险:主体比例有效控制了有关筹资主体所带来的投资风险,从而为控制投资风险提供了条件。主体比例,也应按投资方式的风险情况分别对待,对于高风险的筹资主体、高风险的投资方式,其比例应低一些,如购买同一公司股票不得超过投资的5%; 购买同一公司债券不得超过投资的5%, 购买同一公司的不动产不得超过投资的3%;对每一公司的贷款不得超过投资的3%,对于较安全的投资方式但存在一定风险的筹资主体,其比例可高一些,如存款于每一银行不得超过投资的10%。从而,为控制投资风险提供了条件。

再次,产寿险投资结构有别。保险投资的结构因产寿险不同而不同,产险业投资要求的流动性优于寿险,而寿险的盈利性和安全性优于产险业。如在经济起飞阶段,产险公司的投资中,存款比例较高;而寿险公司的投资中,贷款的比例较高,不动产和有价证券投资均占有一定比重。但从长期来看,贷款和不动产方面的投资都会逐步下降,而有价证券投资所占比例则会逐步上升;而在不动产投资方面,寿险公司的比例应当比产险公司的高;寿险业投资中银行存款所占比例逐步上升,而产险业投资中,银行存款所占比例则逐步下降,这些差别,在海外保险监管中并没有规定,仅仅在保险公司投资运作上存在。

最后,保险投资结构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逐步演进的。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投资结构不同,在经济起飞阶段,产险公司的抵押贷款、寿险公司的存款比例较高,不动产也占有较大比例,有价证券所占的比例较低;但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则有价证券较高,并且趋于稳定。尽管不同国家或地区投资结构不尽相同,但从经济起飞到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总趋势上看,抵押贷款、银行存款、不动产所占的比例呈下降趋势,有价证券所占比例呈上升,总的趋势是保险投资证券化,但这是一个随着经济发展而逐步上升非常缓慢而长期的渐进过程。在英美国家,有价证券投资的比例已经占70%以上,但它们经过了漫长的时期,而在日本,虽然在寿险投资中,有价证券投资的比例从1986年已超过贷款,但所占的比例仍然在40%多,贷款仍然占有较大比例,但总趋势是保险投资证券化。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正处于起飞阶段,与上述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过程具有类似之处,但由于我国面临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投资工具有限、规范交易的制度及组织有待完善、投资监控乏力等诸多问题,所以,在完善投资环境的同时,分析这些国家或地区的保险投资监管的规律,对完善我国保险投资监管、促进保险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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