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合同管理的售电风险防控论文_潘悦妮,李荣升,王美红

基于合同管理的售电风险防控论文_潘悦妮,李荣升,王美红

(国网山东滨州市滨城区供电公司)

摘要:供电营销业务在供用电方案、供用电合同、中止供电、电费回收、购售电合同、电能计量、服务承诺、用户资产接收等方面存在法律和技术风险, 供电企业要认清工作中容易出现的法律风险和技术风险环节,加强售电合同管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降低电力营销管理经营风险。

关键词:售电风险 防控

一、合同管理主要风险组成

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主要有:法律资格风险,法律效力的文件风险,法律条文风险,司法管辖权风险。由于合同管理法律风险因素错综复杂,既有企业外部的因素,也有企业自身的因素,两个方面往往是交互作用:

(1)合同管理法律风险产生的外部因素:主要是政策法律环境因素和社会市场环境因素,购售电合同是买卖合同,必需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和《合同法分则》中关于买卖合同一章的特殊规定,同时,还应该执行当前仍然有效的国务院部门规章,遵守国家对合同管理的监管。但《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特殊规定不明确,有关部门规章又落后于现状,或者经常变化,一旦发生纠纷,将无法可依。这些政策不稳定,立法不完备,法律存在漏洞,下位法与上位法存在法律冲突;市场机制不健全,供需关系失衡。合同相对人失信、违约、毁约、欺诈;外部侵权行为;第三人纠纷牵连等。

(2)合同管理法律风险产生的内部因素:主要是企业自身原因引起的法律风险,如企业法律意识和依法治企能力与法治建设要求存在差距,对法律知识认知不够,经营决策时未周到的考虑法律因素,不顾法律约束而违规经营;制度不健全,甚至违反制度或绕越制度,导致法律风险的产生,表现为自身违法、违规、违约、侵权。

(3)合同管理法律风险事故主要体现形式为,合同主体对合同管理产生事件非程序性的争议和程序性的争议,后者是指就合同管理产生诉讼和仲裁案件,前者只是协调或由主管部门调处的事件。目前,合同管理的争议大多数是协商解决,采取诉讼方式的并不多,但绝不意味着合同管理法律风险不高。

二、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对策

(1)、从风险成因角度上防范

根据合同管理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既有外部原因,又有企业自身因素两个方面。笔者认为,外部原因是比较难以控制的原因,这有赖于电力体制改革,有赖于《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法规的修订和完善,有赖于电力市场的进一步规范,特别是发电市场交易规则制订,并能够在合同的示范文本中强制执行。

从内部因素而言,从防范的范围应当做以下几点:第一,针对各单位购售电合同文本不规范、不统一的现状,建议在实际工作中推行国家制定的《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并对文本进行切合实际的修订。购售电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要监督示范文本的推行。第二,加强规章管理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尤其加强对购售电合同签订、履行过程的监督管理,尤其是对基层单位签订的合同应进一步完善备案制度,及时掌握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对出现的风险尽早防范,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第三,加强电网经营企业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明确职责、分工配合,针对每一份合同建立专门档案,并及时整理和保证相关的资料,建立合同跟踪制度。第四,建立和完善法律顾问制度。根据各企业情况建立合同管理争议的应对机制,提高处理法律纠纷的水平,尽可能地协调争议的解决。

(2)针对合同管理各类问题的防范

a、未签订合同而购电的行为

对于不签署合同而购电的行为,是一种高风险的交易,属于典型法律效力风险。未签署合同的情况下,一旦发生纠纷,难以界定各方的责任和权利,更不用说追究违约责任,这是违反《合同法》总则对合同要式的规定。

对此,应明令禁止,同时,对已存的情况立即整改,补签相应合同。

b 从签约主体存有缺陷或瑕疵时的各类情况上防范,均属于法律资格风险,其后果也可能导致法律效力的风险。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对此,应采取如下措施:

第一,对于各类主体瑕疵的问题必须即时整改,补办手续,做到名正言顺;第二,严格把好新建发电企业并网审查关,特别是对其法律主体资格的审查及签约代表的授权文件审核。要对上网电源的合法性、技术条件合法性和运行安全性进行审查和论证,不与建设手续不齐全、技术条件不合格或生产运行不安全的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在签订购售电合同前,要参照电监会范本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在履行合同时,重点注意对方法律主体资格变化的信息,以便及时变更合同内容。

c 对合同约定条款问题。

第一,条款用词用语必须规范,严格概念,避免有歧义。

第二,签订合同管理之前,必须先签订《并网协议书》,这是从程序上保证合同管理完整性,也能保证合同管理的执行效力。

第三,对辅助服务的内容要逐步细化,量化服务的价值,在合同管理中予以体现,这样才能规范购售电市场,保障电网营运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对上网电量枯水期、平水期、丰水期电价执行标准作出明确,对售电方上网计量点安装位置和每月电度抄读时间应作明确约定,在计量装置发生异常和故障时,异常期内的电量确定方式也应明确约定。

第五,对计量装置的装设点、校验、维护管理和功率因数的考核计算应作出明确约定。

第六,明确约定对非计划停运发生时双方如何计算电量、如何分担责任。

在运行中若电能计量装置发生异常和故障时,异常期内的电量按计量点对侧电量并考虑理论线损计算值确定。

第七,有关承诺电量的条款,部分供电局签订了包含承诺固定电量内容的购售电合同。依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现行的电网调度方式,发电企业的发电量是由电力主管部门及调度机构根据当地的实际发电情况、用电情况、电网情况、机组情况等多种因素决定和分配的,并非供电局能够完全决定。因此,承诺固定电量或年最低电量对电网公司极为不利。

第八,有关承诺电价的条款。部分供电局签订了包含承诺固定电价或对电价进行补贴内容的条款。依据《电力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电价受国家调控,各地的上网电价均需经过不同级别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因此,电价不属于合同双方可以自由约定的内容。供电局在合同中做出固定电价的承诺或电价补贴的承诺对供电局而言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

第九,应将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情形逐一列举,并约定通知及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根据合同履行具体情况细化违约责任条款。

(3) 关于合同期限及续签时所遇问题的对策。

a、针对合同签订期与履行期的时间差问题。可以在前一份合同约定:“因政府下达电厂年度发电预期调控目前滞后,导致延续合同签订与履行期的时间内所发电量影响年度计划的完成,则政府在这一时间造成合同履行的影响,双方免除相应的责任”。

b、对于合同期过短问题。建议适当延长合同期限,为了避免合同未签,又客观上进行电力交易的行为,可以设定自动顺延条款。但对合同自动顺延条款应增设组书条款,即“若一方如有异议,应书面通知对方,若在异议通知送达后三十天内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则合同终止”。这样的威慑条款能够避免无休止的争议。

4结语:

供电企业要加强售电合同管理风险评估和防控,做到全面综合考虑,尽量降低售电风险。

参考文献:

[1]刘亚安,管晓宏.考虑风险因素的两市场购电优化分配问题.电力系统自动化,2002,26(9):41一45

[2]赵学顺,戴铁潮,黄民翔.电力市场中风险规避问题的研究(二)一差价合约分析系统的实现.电力系统自动化,2001,25(8):16一19

[3]谭伦农,张保会,刘海涛.市场环境下电力系统的安全可靠性问题.电力系统自动化,2002,26(6):11一15

论文作者:潘悦妮,李荣升,王美红

论文发表刊物:《电力设备》2015年第10期供稿

论文发表时间:2016/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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