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中国农业现代化——赴比利时、法国考察农牧业后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比利时论文,农牧业论文,法国论文,中国农业论文,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又称大包干责任制,以下简称责任制)与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关系,是中国农村改革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也是我近几年一直探讨的课题。今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我率中国对外友协农牧业考察团访问比利时、法国,对这两个国家的农牧业发展状况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考察。考察中我感到比、法两国农牧业现代化的发展经验很值得我们借鉴。由此引发出我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与中国农业现代化关系问题的进一步思考,也更加坚定了我的下述观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我国实现农业现代化的一种基本经济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农业经济发展规律的,它虽然是在计划经济的大背景下产生的,但其基本性质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吻合的,只要它在发展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提高,使之规范化、法律化,就一定能在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发挥巨大作用。
(一)
在对比利时、法国农牧业实地考察中,我第一个深刻感受,就是两国农民那种强烈的主人公意识、独立自主的生产积极性、现代化的科学生产技术和高水平的经营管理。据比利时官方介绍,他们的农牧业全部以家庭农场为生产经营方式。我们所考察的地方,一般都以家庭夫妇为主经营。农场主们拥有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在自己的土地上进行着完全独立自主的生产经营。他们的劳动权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直接结合;他们既是生产者又是经营者,集劳动者与经营者于一身,成为完全享有经营自主权的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正因为农场主们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有了一定保障,成了社会生产和经营的主体,由此焕发了他们生产经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力。我们在访问中所遇到的农场主,都对自己的事业很感兴趣、充满信心,富有高度的责任感,而且都是自家经营,没有雇工。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法国、比利时家庭农场一般都实现了机械化、自动化、科学化,达到了农业现代化的高度,电脑已走入寻常百姓家,比利时7万多个家庭农场都进入了信息联网。
我国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比、法两国的家庭农场在经营形式上基本相同,都属于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方式,但在性质上有根本的不同,主要表现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土地由农民分户使用,即所谓“公有民营”,加之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便从根本上保持了其社会主义性质。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以农民为中心,以再次解放“人”,亦即解放生产力为出发点的。它将土地的使用权分到农户,将耕牛和大型农具折价归农户所有,使土地集体所有与分户使用相结合,生产者与经营者相统一,使土地生产经营的主体由原来的集体变成了农户,使农户由被动转为主动;在产品分配上,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农民称之为“保证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将劳动所得与劳动成果直接挂钩,使承包者权、责、利有机结合,实现了按劳分配;经营上,作为“双层经营”的一种结果,农户获得了产品的一定销售权,逐渐成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生产主体。这样,既有利于克服传统的个体农民长期存在着的对封建特权和长官意志的依附观念,培育增强了其独立自主的民主意识;同时也解除了公社体制对农民的严重束缚,使之在生产经营中获得了相当的自由度,较为充分地发挥了主体意识。可见,责任制的根本性的实质在于:还权于民,还利于民,以保障农民的民主权利和关心农民的物质利益这两个重要方面,内在地启动了农民生产经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力。
这种积极性和创造力要有效地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就必须依赖于现代化科学技术的进步。因为发展农业生产力的本身,就内含着农业科学技术的进步;在现代农业生产力系统中,科学技术是具有先导作用的关键因素。责任制的建立和实行,有力地推动了农业生产经营分工的专业化、产品的商品化发展,很自然地产生了接纳、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的内在要求,发出了对现代科学技术的强烈呼唤。世界农业发展的历史也证明:凡是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的农业,无不具有推动农业科技进步的灵活有效的内在机制。这种机制往往能让科学技术趋利避害、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效用,从而转化为农业的现实生产力。有的研究者把责任制对我国现实农业发展的作用,与农业科技的运用推广所起的作用,简单地分割开来,将二者平分秋色,甚至认为,科学技术的作用超过了责任制。我以为这是不确切的。试想在原先的农业经济体制下,农业科技在现实生产中的作用为何不象现在这样显著呢?事实上是前者为后者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开辟了道路,二者是互为因果的。另外,责任制的建立和实行,也必然地要求着劳动者的科学技能与管理者管理科学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从责任制初期农民“抢财神”到今天的不少农民转为“财神”——依靠科技致富这一变化,便是又一力证。
农村改革的历史告诉我们,只要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只要按民主与科学的精神办事,我国广大农村所拥有的巨大潜能便会源源不断地被开发出来、调动起来,成为建设中国农业现代化无穷无尽的力量。发达国家可以在家庭农场的基础上搞出高度发达的农业现代化来,我们也完全应该能够通过责任制实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
(二)
责任制在推动我国农业发展和全面改革开放方面立下了丰功伟绩,为举世所公认。但“七五”以来,在农村深化改革的进程中,出现了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一定程度地影响了农业的快速发展。因此,如何认识和处理这类矛盾,当前已成为能否正确对待责任制的热点问题。
我认为,一段时间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并非责任制本身出了问题,而是由于种种外部条件的不配套、跟不上,影响和限制了责任制固有功能与作用的充分发挥;不能认为责任制的功能与作用是暂时性的,而应更加深化我们对其作用、意义、价值的长远性、持久性的认识,从而积极地去解决问题。
我这里所讲的外部条件的限制,大致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自然方面的,如土地资源、气候状况、生态环境等,这在相当程度上是非人力所能改变的;二是社会方面的,如国民经济总体发展、工业化、城市化的基本状况,基础设施情形,文化科学技术水平,农业机械程度以及社会化服务体系,社会保障制度,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还有流通交换,价格政策,等等。这方面的条件处在发展变化过程中,有传统弊端的遗贸,有人为的不利因素,是通过工作可以改变的。党和政府在这些方面已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相当成效,但与当前农业持续、高速发展的形势还不太相适应。三是有些问题看似来自于责任制本身,但究其根源,并非如此。比如,生产经营规模小的问题,看似和责任制与生俱来,其实并非为其本身所固有,而是由我国人多地少的客观条件造成的。我国人均土地不到世界人均土地的1/3.2亿多农户,3亿多劳动者劳作于1亿公顷的耕地上,每个农户平均只有0.55公顷耕地。我们必须在尊重这一客观实际的前提下,从其他非自然的社会因素方面突破,创造解决矛盾和问题的条件。
家庭承包经营规模小,成了围绕责任制方方面面矛盾的焦点,几乎这方面的所有矛盾,都与这个“小”字有关,诸如,小规模家庭经营与适度规模经营的矛盾;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小规模农户经营与农业高效率的矛盾;农户小规模经营与高科技利用的矛盾;小规模经营与大中型农业机械推广的矛盾;小农户流通能力小与农业商品化需要的矛盾,等等,不一而足。这中间小规模家庭经营与适度规模经营的这一矛盾,可以说是贯串其他矛盾的最根本性矛盾,其他方面的矛盾差不多都是由此所派生,是很有代表性的,所以,我想对此略作分析。
现在看来,解决这一矛盾的关键在于,把大量的家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方面去,剩下少数人种地,耕地才有可能相对集中,以便逐步形成规模经营。但这又需要其他条件跟上来,相配合。首先,要大力发展生产力,加快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尽力开拓新的就业门路,为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创造条件。其次,这需要一笔很大的投入。而且,这是一个很长时期的极为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远非易事,不是说说就能力得到的。但无论事情如何艰巨复杂,只要通过主观努力,创造新的条件,也是能够办得到的。我相信,勤劳、勇敢的中国人民一定会办得到,至多不过是个时间问题。
何况,从实践情况看,责任制与规模经营并非绝然矛盾、绝然对立,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可能统一,而是搞好了,二者是可以相融的。小平同志说的“农业两个飞跃,第一个是讲改革,第二个是讲两个发展,绝无以后者否定前者之意,而倒是说后者应当以前者为基础。可见“相融论”在理论上是讲得通的,在实践中也是有路可遁的。在我看来,可在农户区域性分布的基础上,通过种植业、养殖业及其加工业的区域化布局和各种农业投资项目的兴建,引导并推动农业集中产区和农村专业户发展成为农业专业化小区;再实行小区推进,逐步扩展为上规模的农业区域化、专业化生产经营,这也不失为近期推进农户适度规模经营的一条有效途径。另外,现在我国不少地方已经涌现了一批家庭农场式的经济实体。象安徽省凤阳县的种粮大户陈兴汉,一家10口人,垦荒种粮1270亩地,每年收获粮食750万公斤,鲜鱼2.5万公斤,养鸭5000只,喂肥猪50头,还经营一个日产50吨大米的加工厂和18门轮窑厂,年纯收入几百万元。他还扶持、带动家乡的后陈村由贫困村一跃成为小康村。蒙城县的家民赵兴业,一户养猪近万头,5年来积累固定资产1080万元,同样幅射带动一大批农民勤劳致富。如此等等都是家庭承包经营,这不也是规模经营吗?所取得的不也是规模效益吗?可见,家庭承包经营与规模经营、规模效益并不是互相排斥的。何况,农业效益的高与低,与经营规模的大与小,并不一定成正比,在规模上,什么样才算大,什么样才算小,目前还很难找到一个绝对的客观尺度,只能是相对而言。比利时一般每个家庭农场只有2至4人,平均为16—17公顷耕地,大的达100多公顷,小的只有1公顷,一般都是种植业与养殖业相结合,效益都较好。而我们的责任制,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是农业生产经营的一种组织形式、一种手段,而效益才是其实质性的目的。规模大到什么程度或小到什么程度最合宜?其标准只能是能否取得最大限度的效益,而不应当是其他。当然,适度规模经营是一定要搞的,这是农村生产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必须因时因地制宜,而且时间上还要有一个相当长的过程,更需要我们为之不断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条件。切不可用行政手段,通过改变责任制去实现规模经营。党和国家一再强调稳定农村政策,核心是巩固和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是顺应民心、符合国情之举,道理显而易见。
(三)
如何创造条件,使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发展,使其功能和作用得以充分分发挥?这是个大题目,不是我所能做得了的。不少专家学者和研究者已作出了很有见地的回答。我这里先就宏观调控方面提出两点建议;再就农业管理与服务问题,结合国外有关情况,举例性的谈点个人的想法和看法。
自我国农村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为农业发展做了大量行之有效的工作,诸如,实行家庭承包,双层经营,给农民以生产经营自主权;让农业和农村经济进入市场、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有力地宏观调控,保护、支持农业,强化农业的基础地位。由此,将我国农业的发展推进到崭新的历史阶段。农业改革的深入已开始触及有关方面的深层矛盾,较之前一阶段改革仅在农业内部进行所遇到的矛盾要复杂得多。面对新的形势,党和国家在“三个不变”(即给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变;市场取向的改革不变;支持和保护农业不变)的情况下,对于宏观调控更应当有所加强。比利时农业纯属市场经济,但在宏观控上却相当得力,做到了管、放有序。这给我们的启示是:该管的一定要管住;该放的一定要放开。比如,在农副产品有效供给、价格政策、流通、信贷、农业投入、科教兴农、农民负担等方面,也应当从宏观上加以调控,其出发点与归宿点,只能让农民受益,不能让农民吃亏。多年来,党和政府围绕农业所制订的各项调控政策,一般都是以保障农民的积极性,加快农业现代化的实现为目的。例如今年午季,国务院三令五申,一定要按国家的保护价收购粮食的政策,就颇为农民欢迎。根据党和政府这样一贯的原则,特提出以下两条建议:(一)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户由农业生产的主体也在逐步的向市场主体转化,鉴于此,在责任制还农民以生产经营、收益分配权的基础上,我以为可以考虑,以适当的方式将商品经营、销售交换权也逐步地还给农民,这样做,显而易见,是还权于民的继续,是民主精神的进一步深化。它必须将激发农民发展商品生产的更大积极性和创造力,在推动计划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化过程中将起着无可估量的作用。比、法两国以及其他农业现代化国家也都是这样做的,他们这方面的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的。我们当前开始实行的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是以“农工贸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为基本内涵的,深入的发展下去,推广开来,也许不失为再次“还权于民”的一条路子。(二)在农业的投入上。根据目前的经济状况,要求国家给农业以大量的投入是办不到的。然而农业的发展,又非得有相应的投入不可,因为任何一项生产经营,说到底都是一种将本求利的活动,其投入与产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比例关系,没有足够的投入,就不会有较高的产出。为了缓解当前这一突出矛盾,我建议:(1)国家方面可以考虑从农民手里少拿一点,多留一点。例如,适当缩小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减轻农业税负,等等。(2)把农副产品的加工增值部分留给农民,相方设法帮助农民组织起来进入市场流通领域,把农副产品及其加工成品自己运进市场,自己销售,把原被运输商、批发商、零售商所赚的钱装进农民的口袋里。(3)从农业生产资料、优良品种供应和购销价格、乡镇企业、以及信贷资金等政策方面,作适当调整,尽量向农村倾斜,多留点实惠给农民。(4)要把农民负担减轻到最低限度,将农民不合理的负担统统取消,让农民能逐年增加收入。总之,在宏观管理上,尽快改变“以农养工”的政策,逐步实行“以农养农,以工建农”的方针,强化农业自身发展实力,多留一点钱给农民,这样做,好处很多:可以增强农民自我积累的功能,使农民可以用自己的经济力量去扩大再生产,发展生产力;可以提高农民的购买力,有利于农村市场的开拓和城市工商业的发展,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
管理与服务问题,直接关系到责任制的发展、完善及其功能、作用的发挥,因此,搞好管理与服务也是完善发展责任制的重要一环。如何搞好当前农业的管理与服务,我以为主要有三条:
一是,端正管理态度,变管理为服务。不能把管理与服务截然分开,应当把管理作为服务的一种手段,使管理与服务一体化。例如,比利时的国家农业部既是一个有权威性的管理机构,生产、加工、销售、农副产品对外贸易、中小企业、信贷投入、社会保险等,都在其统管运筹之中;同时又是一个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系列化服务机构,集管理与服务于一体,高效率运转。尤其在信息、科技服务方面,他们运用现代化手段,直接服务到农户;而我国由于国情所决定,农业部只承担宏观管理指导责任,对农户的微观管理与服务,由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操作。由于条块分割的体制,工作难于协调,往往造成互相扯皮,工作效率低下,办事力不从心。不少基层管理单位,不是将管理向服务转化,而往往是对农民只讲管理,不讲服务;尤其甚者,实际上把所谓“管理”变成了“管、卡、压”,变成了某些管理人员的谋私手段。这样,势必严重地损害了农民的“权”和“利”,挫伤了农民生产经营的积极性,直接影响了责任制功能与作用的有效发挥。这从反面证明了端正管理态度的极端重要性。如果采取深化改革的措施,理顺管理体制,实为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良策。
二是,提高管理水平,变经验管理为科学管理。一定的管理方式、方法,应随着管理对象的不同而不同,变化而变化;我国的农业现在已开始变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化农业,而在管理上往往还是凭老经验办事。这里虽不能说靠经验就一定办不成事,但应当懂得,农业上的经验管理是传统个体小生产的产物,具有一定的主观随意性、模糊性、滞后性,甚至是盲目性,全凭自己的感觉行事,象过去所谓典型经验的推广,以粮为纲之类,往往与客观实际错位,造成失误。这是与现代化科学的量化管理相违背的。马克思曾说过:“一种科学只有成功运用数学时,才算达到了真正完善的地步。”(保尔·拉法格《忆马克思》)这就说明,应当走出经验管理的误区,随着管理手段的电脑化,逐步达到量化管理的科学水平,从而与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前进步伐相协调、相一致。
三是,建立、健全农民自己的服务组织,让农民自主管理。从比、法、日本等国农业情况看,农业社会化服务是农业商品化、生产专业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反过来,农业商品化、生产专业化的发展进程,也就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不断完善的过程,前者越发展,后者越完善。象比利时由农民或农场主自己组织中介性的经济组织——农业协会、奶牛协会、养猪协会、农业工会之类就比较多。1985年5月,我曾访问过日本,日本“农协”(全称农业协同组合)的管理功能给我留下深刻印象。日本的“农协”,是由农户自己出钱、出劳力、出心力办起来的合作经济组织,遍及全国各地,同农户建立起各个方面的经济联系,不仅对农户进行产前、产中、产后一条龙服务,还在金融、保险、教育、医疗保健、家政等方面为农民生活服务。日本政府只在立法、科技投入上给以大力支持,一般不给行政干预,十分尊重“农协”的法人独立地位,这是“农协”作用能得以充分发挥的重要保证。我们责任制的“双层经营”中的一层就是指乡、村一级的集体经济组织。但在实际上,还是偏重“户营”,一般乡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就未能建立,即便建立或流于形式,或不具法人独立性,只“分”不“统”的现象较为普遍。这就要求我们下一步必须抓紧这方面的建设。这种组织主要是为农户提供经济和技术服务,应当通过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开发性农业的发展和乡镇企业的兴办等多种途径,壮大经济实力,办好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办起来不划算的事情;要在农民自愿、互利的基础上自行组合,并鼓励其跨社区的专业联合,提高农户自我服务的能力;组织发展农工贸一体化经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农业技术推广网络等。总之要靠农民自己去办好自己的事情,这样,尽快提高农民的文化科技素质及其科学管理水平,也就成了发展完善责任制应有的题中之义了。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也是党和国家及全体人民经过长时期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与教训所作出的历史选择。它的出现,是对“一大二公”的公社体制的巨大变革;是对我国农业现代化未来的一种开拓;同时也严格的区别了中国传统的小农经济。过去20年的光辉实践,责任制把中国的农业向着现代化的目标大大推进了一步。由于国情的局限,我们距离农业现代化目标的实现,还任重道远,但我认为,只要理论上搞通了,思路正确,方法对头,就没有过不去的火焰山。通过这次考察,我更加坚信,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必将成为我国农业通往现代化的一条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