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盈利的新战略:税务策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务论文,新战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税务策划是一种节税、缓税行为,它符合立法精神和规定。通过有效的税务策划,在税法许可范围内合理地减轻税负,可增强企业的经营利润。文章借鉴西方税务策划理论,对税务策划实务作一探讨,以提供给广大经营者参考。)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我国税制的不断完善,企业的经营形态、收益种类、经营内容与收税地点等对企业纳税额颇具影响。正确地选择经营地点、经营形态、经营内容和收税地点等对实现收益最大化和费用最小化的同时,完成纳税额最小化是至关重要的。因此,进行事前的税收策划理所当然成为我国企业重要的战略抉择。
(一)企业投资过程中的税务策划。企业的投资方向,投资企业组织形式等直接影响它的最终获利,如何在这一环节进行税务策划,是每个纳税人无不关注的焦点。
1.对经营组织形式的选择。由于世界各国税制对公司和合伙企业实行不同的纳税规定,造成不同的经营组织形式其税后净收益不同。因此,企业对其选择是税务策划不容忽视的方面。
下面举一实例来说明选择对外投资组织形式的节税策略:
1993年甲国M公司欲在乙国投资兴建一家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并派遣了一名经济顾问来乙国进行投资考察。这位先生在决定选择合作还是合资形式投资问题上进行税务筹划时,乙国有关部门进行有关乙国涉外税收政策方面的咨询,最后他个人认为这个项目应采用合作企业方式,并认为不应由M公司投资而应改由M公司设在丙国的子公司投资。他的这种决定是基于这样的考虑,芦笋是一种根基植物,在新的种植区域播种,达到初次具有商品价值的收获期大约需4-5年,这样就使企业在开办初期面临着大的亏损。如果要用合资企业的投资形式,在甲国和丙国视为股份有限公司,其亏损只能在合资企业内部弥补。但如果是合作企业,在甲国和丙国则被视为负有无限责任的合伙公司,其亏损可以在甲国总(M)公司内弥补。通过总公司(M)弥补的办法,不仅可以减轻企业开办初期的压力,还可减轻其税收负担。假定甲国M公司1993年所得的1000万美元,按甲国公司税法规定应缴纳34%的公司税,即为340万美元,假设其投资乙国的合作企业应由其负担部分的亏损额为200万美元,甲国M公司在其1000万美元所得中弥补这部分亏损后,纳税所得由1000万美元减为800万美元,其应纳的税款也由340万美元降为272美元。也就是说,当M公司拨付给乙国合作企业200万美元用来弥补亏损时,其中有68万美元是从甲国税务当局得到的减税金额。该项目改在丙国的子公司投资,是这位顾问先生的又一种税务策划策略。甲国的公司税税率为34%,而丙国的公司税税率则为40%,假设子公司的所得为500万美元,其应纳税为200万美元,如果为合作企业弥补200万美元的亏损,该子公司就可以少缴纳80万美元税款,与在甲国M公司弥补亏损相比,可以多得到12万美元的减税金额。通过这种投资形式的策划,甲国的这家跨国公司(M),没有触犯甲、乙、丙国任何一国的税收法律。
2.对资本结构的选择。企业的经营通常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自有资本,另一部分是借入资本。无论是我国税法,还是国际税法,不同的资本均带来不同的税负,所以企业面临资本结构的选择,必须进行策划。
一般来说,一笔正常的借款利息可以作为费用从利息支付人的应税所得中扣除计算纳税。对跨国纳税人来说,还可以扣缴利息收益人的预提所得税。
例如,某家新办企业,1993年全部所得为1000万美元,扣除项目数额为100万美元,可抵免的外国税款为10万美元,所在国企业所得税率为40%,则该企业1993年应纳所得额为:
1000-50=950(万美元)
应纳所在国所得税额为:
950×40%=380(万美元)
实际缴纳的所在国所得税款为:
380-10=370(万美元)
但是,该企业为了减轻这笔税负,在股东未交足本企业所需资本的情况下,又向企业海外股东借款,并发生了150万美元利息支出,假定企业所在国预提税税率为20%,则该企业1993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1000-(50+150)=800(万美元)
应纳所在国税款为:
800×40%=320(万美元)
利息汇出境外预提税为:
150×20%=30(万美元)
可见该企业可以少缴纳税款60万美元。
(3)对区域性税收政策的选择。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我国实行区域性的税收倾斜政策,对部分地区只征15%的所得税,而绝大部分地区的企业征33%的所得税。因此,在进行投资方向决策时,看准区域性的税收优惠,减轻税负的潜力是相当巨大的。
(4)对行业性税收优惠的选择。在行业性税收倾斜政策中,税负最轻的税率为15%,而重的达30%,后者是前者的两倍。
(二)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税策划
企业的具体生产经营方式,看起来与税务策划的联系不大,实际上二者的联系也是千丝万缕。
1.对税种的选择。由于各税种在经营过程中的地位不同,其税率弹性大小不同,策划者在决策时,不可不全面系统的研究,尽量选择低税率的税种。
例如在我国增值税的课征当中,有三档税率,即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零税率0%,其中零税率是针对出口商品,即产品报关出口后退还全部税款。在当前我国投资环境不断改善的形势下,从事外向型企业经营比从事内向型企业有利可图。
2.对扩大投资方式的选择。扩大投资可以建厂房,买设备;也可收购亏损企业,利用其累计亏损抵销盈利企业的利润或者将亏损企业经营状况改变,利用其累积亏损抵销将来的利润,从而少缴所得税。第二种扩大投资的方法已被企业广泛应用。
3.对货物销售方式的选择。在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企业所处环节不同,所担负往往也不同。例如,批发企业和零售业的营业税负就不同。企业可以通过税收筹划来选择税负较低的经营方式。
4.对产品交易定价方式的选择。对当代飞速发展的跨国公司来说,产品定价的高低将会影响到母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应纳所得税的高低,选择合理的产品价格结构和定价方式会使跨国公司达到少缴税的目的。转让定价法就是一种有效的减税方法。
举例来说:M公司集团的三个公司A、B、C分别设在甲、乙、丙三国,三国公司所在国所得税率分别为50%、40%、25%。A公司为B公司生产组装电视机用的零部件,并以100万美元的成本生产了一批零部件,加上合理的利润20万美元,本应按120万美元的价格直接卖给B公司,经B公司组装成品后拨160万美元的总价格投放市场。这样各公司和M公司集团的税负应为:
A公司税负为:(120-100)×50%=10(万美元)
B公司税负为:(160-120)×40%=16(万美元)
M公司集团的总税负(在此暂不考虑M公司所在国征税)10+16=26(万美元)
然而,事实上,A公司却并没有直接把该批零部件卖给B公司,而是按105万美元的低价卖给了C公司,C公司又转手按145万美元的高价卖给的B公司,B公司的成品最后仍以160万美元的价格售出,这样一来,各公司实际只需负担的税款为:
A公司的税负为:(105-100)×50%=2.5(万美元)
B公司的税负为:(160-145)×40%=6(万美元)
C公司的税负为:(145-105)×25%=10(万美元)
M公司集团的总税负为:
2.5+6+10=18.5(万美元)
从上面对转让定价前后各公司的纳税情况的比较中可以看出,M公司集团通过利用公司间交易定价,转移利润,总税负减少了7.5万美元,实际上就是M公司集团减税7.5%万美元。
(5)对利润分配的选择。一般来说,各国政府都允许,企业保留一定的税后利润。现代的公司企业可以利用未分配的利润,把应分给股东的一部分股息暂时冻结起来,不予分配,而以公积金形式积存起来,然后将这部分利润转化为股东所持有的股票价值和升值额,以达到节税的目的,因而,对企业利润分配的选择也是税务策划的内容之一。
举例说:某公司1993年的销售收入为1000万美元,销售成本500万美元,经核定扣除额为50万美元,该公司所在国所得税率为34%,那么:
该公司1993年的销售利润额为:
1000-500=500(万美元)
应纳税所得为:
500-50=450(万美元)
应纳所得税额为:
450×34%=153(万美元)
税后利润为:
450-153=297(万美元)
按规定应分配股息为:
297×80%=237.6(万美元)
即应将237.6万美元作为股息在各股东之间按其掌握的股票数进行分配,各股东又按其获得的股息数额依其所在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但如果该公司出于节税目的,就会有意识地降低应分配股息的比例,甚至不予分配。假定该公司决定分配股息的数额为:297×20%=59.4(万美元),这就意味着只有应分股息的四分一利润作为股息分到股东的手里。因而只用负担这部分利润和预提税,各股东缴纳的所得税也相应地减少了,从而达到减少股东税收负担的目的。当然少分配的那部分股息,并非意味着股东权益的损失,而是可以转为为股东持有股票的价值。当以后年度生产因之扩大、效益因之提高的时候,每股股息也随之增强,从而股票行市也可随这上升。当股东需要用钱的时候,他们可以出售这些股票取得高额收入。而在一般情况下,出售股票取得收入所纳的资本利得税,要比所得税少得多。或者,当以后年度股东所在国的税负有所降低的时候,再进行股息分配,也可以减轻股东的税收负担。
(三)会计核算过程中的税务策划
1.利用对经济发展趋势的预测来选择会计核算或计税方法。成功的企业家在决策时,往往会把各方面的因素考虑到一块,充分利用每一个可获利益的机会。如企业的存货计价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后出法”等,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法,一经确定就不得随意变更。初看起来,这与经济发展趋势没有什么关系,但高明的企业家却能看出其可利用的一面。例如,从我国经济发展可以预测,在近几年内,我国原材料价格会一直呈上涨趋势,如果企业经常需要某一存货,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选择“后进先出去”来核算,因为企业常需储存原材料,后进的必然价格要高,采用“后进先出法”,产品成本也就高,相对利润低,应交所得税也就低。即使最终价格持平,也可起到缓交所得税的作用;另一方面,使企业始终以较少的资金占有较大的存货。
2.利用会计制度的规定,与财务筹划相结合。税收与会计是紧密相联的,在同一会计制度下,可以有几种财务处理办法,也就有几种税收选择。例如,我国新会计制度规定外汇价的调剂价,外汇业务较多的企业就可利用调剂价为调节器调整所得年度,以达到少缴所得税。如果企业为了推迟纳税时间,就在年底以高的调剂价买回外汇,造成暂时亏损;如果企业欲享受免税期的税收优惠,把所得提前,就在年底以高的调剂价卖出外汇,造成暂时盈利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