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主体产权制度的构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产权制度论文,主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建立拥有主体产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1.产权制度的改革——改革深化的迫切需要
1997年党的十五大,进一步推进了我国经济体制的全面改革和转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为此就需要:(1)建立起以公有制为主体, 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2)大力进行国有企业的改革, 重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3)全面发育市场, 形成和强化市场机制;(4)建立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制度;(5)建立以间接调控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完善政府的经济职能;(6 )形成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等等。
中国的体制转轨,涉及到微观体制又涉及到宏观体制,是一场包括企业、计划、财政、投资、劳动、工资、金融、外贸等等方面的全方位的体制改革,是一项全面的制度创新。产权关系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般关系,实行市场经济要求把政府进行产品调拨与直接分配关系改变为以主体产权为基础的市场交换关系。产权制度改革是体制各个方面的改革都要涉及的共同内容。如:建立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要求进一步发展国有、集体、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个体、私营等等企业,形成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因而:(1 )要形成和维护多种多样企业的财产权。实行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需要积极发展各种非国有经济。首先要进一步发展集体经济。就集体企业改革来说,无论是城市集体企业、大集体企业以及股份合作制企业,当前都面临着进一步明晰和形成适应于市场经济的产权结构的任务。个体私营经济是我国现阶段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私营经济的进一步和健康发展,既需要依法维护私有财产权,又需要积极引导,促使其改造成为公司制的法人财产。至于正在兴起的科技型的民营企业,也需要按照个人业主制、合伙制、股份制等等市场经济中一般企业组织形式,来构建其产权结构。国有企业改革是全面的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就国有企业改革来说,为了建立产权明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进行以构建法人财产权为目的的,深层次的产权制度的改革是极其紧迫和不可回避的。
(2)全面发育市场,形成包括一般商品,生产资料, 劳动力(包括经理人员),科技产品,各种精神产品等在内的完备的市场体系和形成发达的市场交换。显然地,必须以上述多种多样的生产要素的交易者成为产权主体为前提。
(3)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的多样分配制度, 要以完善的主体产权制度为基础。真正落实按劳分配,贯彻多劳多得,必须以劳动者个人拥有完全的劳动力产权为前提。而实行按照职工和居民的技术、资金及其它生产要素的投入进行分配,则是首先要明晰和维护各项生产要素的主体产权。
(4 )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管理和向间接的宏观调控的转换,也要立足于市场主体,特别是企业的产权制度的改革上。人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不确立企业的独立的产权主体和法人实体的地位,企业不可能真正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企业也不可能对市场讯号和各种经济参数作出灵敏的反应,而实行宏观调控的经济工具的调节功能就难以得到有效的发挥。
(5)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也与产权改革密切相关。社会保障体系需要把保障金的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个人帐户的发展,也与个人多种多样要素投入形成的财产权和收入权密切相关。
可见,我国当前全面推进的改革,使深层次的改革—产权制度的改革,成为十分迫切的和不可回避的。
2.主体财产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范畴
主体是一个经济范畴,一般地说,我们可以把主体规定为独立地从事各种各样的经济活动的社会、经济人,更具体地说,主体财产权就是独立从事生产、交换和消费的自然人和各种组织所享有的对生产资料或消费资料的具有排它性的支配权,它包括财产所有权和实际支配权。这种主体财产权具有下述功能:维护主体的根本经济利益;保障经济活动中主体的自主权;为主体提供利益的激励;确立起与财产权相对称的财产责任,从而对主体行为进行约束;归根到底,是任何一种社会形态,任何一种所有制条件下有效地进行生产与其它经济活动的最基本的条件。主体财产权更是市场体制下的微观单位的合理的经济行为和活动效率的制度基础。
主体财产权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普遍范畴。市场经济是发达的商品经济,发达的商品交换使各种各样的要素占有者都成为市场交易的主体。市场交易者理所当然地应该是产权主体。如果说主体的有限性和主体财产权的缺损或模糊是历史上的实物经济体制的特征,那么,市场经济就是以拥有多种多样的主体和拥有明晰的和法定的财产权为特征,基于此,我们可以把市场经济称之为以主体财产权为基础的经济。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也需要有一种恰当而合理的主体财产权。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当家作主,劳动者是最基本的经济与社会主体。而主体财产权,一般地说就是每一个劳动者在成熟的社会所有制形式下享有的平等财产权。按照传统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阐述,一旦建立起全社会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每一个劳动者就处在平等的主体的地位,对公有财产拥有平等的权利,因而,主体产权问题就得到根本的解决。就企业来说,按照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产权也已经得到明确的规定,是属于国家财产或集体财产,因此产权已经无需再加以“明晰”,因而也就不存在什么企业产权问题。就职工和居民来说,由于私有制的消灭和公有制的确立,劳动者都成为公有财产的主人,因而就个人来说的主体财产权问题也已经得到彻底落实。可见,按照传统的社会主义理论,一旦完成了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起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公有制度,财产权问题就不再存在。人们可以看到传统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中除了公有财产(国有财产、全民财产)范畴而外,没有其它财产权的概念,也没有“明晰产权”的问题,更没有有关企业产权和个人产权的阐述。显然地,按照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社会主义制度下不再有财产权的矛盾和问题需要解决。
3.传统体制下主体财产权的缺陷及其矛盾
在传统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模式下,财产权的矛盾与问题仍然客观存在。传统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模式,是立足于传统的社会主义理论(我们指的是以斯大林时期,以苏联的计划体制的实践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之上的,这是一种缺乏企业产权和劳动者个人产权的公有制理论,可以称之为单一国有主体产权理论。这种理论的特点是:(1 )把社会主义财产权归结为生产资料所有权,而忽视了劳动者个人的多样财产权;(2)把社会主义公有制, 归结为为主的国家所有制和为辅的集体所有制,而不承认其它的所有制形式;(3 )把国家所有制作为实行高度集权,用行政命令来直接管理企业活动,否认企业的主体地位的国有制;(4)把集体所有制作为“低级的”, 要改造和过渡为全民所有制的形式。在高度集中的和无所不包的计划管理下,集体经济的生产自主权,独立的经济利益,实际上已不存在,成为“二全民”,集体企业的主体地位名存而实亡; (5)回避和否定劳动者和居民的个人财产权,否认劳动者对生产资料拥有财产权(顶多承认农村集体经济中农民的有限的土地即自留地使用权)。在严格的计划管理体制下,劳动者实行计划安置就业,不能自由择业,劳动者本人不具有支配劳动力的财产权力;劳动者除了享有工资收入权而外,不存在投资权和独立从事其它经济活动的权利和享有经营收入的权利。此外,劳动者除了拥有日常生活消费品外,不具有住房个人所有权,以及法定的遗产权,且不说在实行配给制(票证)和实行公共食堂的人民公社体制下,人们原先的稀少的个人财产权也几乎不再存在。
传统社会主义所有制模式的根本弊端是:(1 )财产所有制结构的单一性。公有制(主要是全民所有制)独占统治,而排斥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个体与私营经济被视为社会主义的“异己”之物。(2 )国家成为唯一的财产权主体,企业和个人缺乏主体财产权。传统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把一切财产权——所有权、支配权、利得权、处置权——集中于国家手中,甚至是集体企业的财产权也由政府行使,企业成为政府主管部门的附庸,不具有主体地位。(3)个人财产权稀薄。(4)财产权不明晰。即使是国家这一财产主体,在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下,所有权的代理者(对企业进行管理的政府机构)的权、益、责也是不清晰的。因而,财产权的单一性,主体的集中于国家和企业,个人主体财产权的缺损,产权的不明晰,就成为传统公有制产权制度的鲜明特征。
当然,如果历史地辩证地看问题,那么上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模式与产权结构,是一定的历史条件下的产物,这就是:初生的社会主义国家,在严重的国际形势下,需要借助于上述财产权形式,集中人、财、物于国家,以行政手段配置资源来催生重工业。可见,传统的社会主义产权模式植根于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但是人们也应该看到,这种公有制模式与产权结构存在固有的弊端:(1)财产所有制结构的单一性,以其重全民、轻集体,排斥非国有经济,使所有制在“一大二公”原则下不断拔高,造成所有制结构脱离了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的性质和中国国情,使生产关系“超前”,对生产力的发展起着破坏作用。(2 )主体财产权的缺损,国家财产权过度扩张,企业缺乏主体财产权,这是传统国家所有制的重要的内在矛盾。一方面,就国家来说,它集中了全部国有企业以及集体企业的生产资料所有权、支配权、收益权、处置权于一身,从而要求组织庞大的政府机构来进行微观经济活动以及宏观经济活动的管理。对分散于各地的千万个企业实行高度集中的行政管理,显然不可能有经济效率;特别是庞大的、条块分割的行政管理体系,必然会存在着职责界线不清,互相扯皮,对企业中需要解决问题互相推诿责任,以及办事中的文牍主义和官僚主义,使作为财产主体的政府难以有效地行使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职能,出现了企业运作中所有者“缺位”的现象;而另一方面,企业由于处于行政附庸的地位,既缺乏自主经营权,又缺乏“产益”的激励机制,也不为经营状况承担责任,特别是大锅饭和铁饭碗造成管理者和职工普遍缺乏积极性,使照章办事,亦步亦趋,懒懒散散成为企业中人的行为常规,其综合表现则是效率的低下和技术进步、管理进步停滞不前,用经济学术语来说,主体财产权的缺损使企业付出很高的交易费用和组织费用。
就个人主体产权的缺损来说,个人消费财产权的稀薄和受到严格限制,不仅影响个人及其家庭成员所能自由支配的消费资源,从而不利于人们的生活和享受水平的提高,而且它实际上造成与社会主义格格不入的对个人的消费生活的干预与限制,从而防碍了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全体社会成员不断增长的生活需要的最大满足——的充分实现。对个人占有生产资料的限制,则是排斥了劳动者发挥自身特长与潜力,进行个人家庭生产和享有多样收入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传统社会主义经济运行中,特别是微观经济活动中的种种问题,特别是十分突出的效率上不去的问题,并不是如西方许多人所说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造成的,而是由于人们未能解决好:(1 )公有制为主和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2 )公有制框架中的主体财产权问题,特别是在于未能探索到和建立起具有多样主体财产权的公有制结构,也就是未能寻找到一种最佳的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个人财产权的稀薄限制了公有制框架内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范围和空间,既不利于充分就业,又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此外,造成劳动者在就业上对国家的依赖,也造成劳动者自身追求素质提高的积极上进精神的缺乏。
二、多样性的市场主体产权结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固有的要求
1.市场经济与市场性的主体产权体制的构建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它建立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框架之上,以及经济市场化充分发展,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从而经济运行顺畅的市场经济。对社会主义国家来说,建立这样的市场经济,需要进行全面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其核心是产权制度的改革和创新。
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起市场性的主体产权制度,这在于: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千百万个以市场为导向,以盈利最大化为目标的市场主体的独立自主的经营活动基础之上。市场主体是市场经济的微观组织,广义地说,它包括:1.企业,2.个人,3.其它交易单位(政府及其它社会组织),上述主体是微观的经济活动和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的起点和基础。企业是最基本的市场主体,它必须拥有自身财产权:所有权或经营权,后者是主体独立地进行生产、交换和其它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如果不具有财产权,它就不可能进行独立自主的经营,也就不能成为市场竞争主体。市场经济中的个人,也要进行消费性的市场交换或生产性的市场交易——包括各种投资行为,因而,必须拥有个人财产权。市场经济中的各种组织,包括各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政府机构,军事机构,也要参与各种交换活动,因而,也需要有与其性质和职能相适应的财产权结构。建立起适应于市场经济的包容一切经营组织和非经营组织的明晰的和多样性的主体财产权制度,是转型期产权构建的主要内容。
2.多样性的财产所有权结构——市场性主体产权制度的特征
这里,我们首先分析最重要的市场微观组织——企业和个人的主体财产权。发达的市场经济以主体产权结构多种多样为特征。上述主体产权的多样性,归结为主体财产权性质的多样性和主体财产权组织形式的多样性。主体财产权性质指的是财产所有制的差别。如像企业、个人的财产有私有制与公有制、混合所有制等等差别。必须指出,任何社会形态尽管有一种占支配的所有制形式,但是所有制并不是一元的,而是“普照之光”与多样色彩相结合。市场经济可以包容多种所有制,特别是发达的市场经济更是以所有制结构的多样性为特征。多种多样的所有制并存,意味着实行向不同性质的财产权主体开放,从而造成数量大,范围广的主体从事于交换和开展竞争的、竞相提高效率的生气勃勃的经济局面。
当代市场体制和机制臻于完善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尽管是以资本家私有制为基础,但是也存在多层次的政府所有制或公有制。而且,出现了劳动者的合作制,特别是各种性质的个体所有制——从个体企业到科技人员与知识阶层的知识产品个人所有制——也日益得到发展。这种所有制结构的多样化,尽管是建立在资本家所有制的制度框架之上,但是它却是起到了使越来越多的公众成为产权和市场交换主体。它们或者是组建从事各种商品生产与营销的企业,或者是从事知识产品生产和市场转让,或者是从事一般劳动力的出卖和消费品的购买,等等。所有制结构的多样化,起着动员和吸引多种经济资源的拥有者,进入市场交换和竞争之中,由此出现了市场微观主体的普遍化。这种微观主体的普遍化,成为经济市场化和市场体系完备化的前提,促使市场机制在国民经济中的全面覆盖和市场调节的最充分的发挥,从而大大增强了市场经济的活力,形成了发达的和生气勃勃的市场经济。
所有制结构的多样化,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固有要求。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需要动员和吸引各种经济资源的拥有者参与市场活动,形成微观主体的普遍化,后者以主体的多样化为前提,不仅需要有社会公有制——多层次的国家所有制,而且需要有各种集体所有制及混合公有制。此外,多样性质的合作社、社区所有制、股份合作制、职工投资为主的保险基金等,都是社会主义的公有制的具体形式。基于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解放与发展生产力的要求,还需要允许包括个体、私营等等非公有制的存在,并鼓励其发展。显然地,所有制结构的多样化,是市场微观主体普遍化的基础,是使千百万人卷入市场经济活动的先决条件。所有制的单一和对多样化设置各种各样的限制,只能桎梏市场交易,阻碍竞争和市场体系的发展,使市场机制难以形成和充分发挥作用。更重要的是它打击了在资金,物质资源,精神禀赋的拥有上不相同的人和组织参与市场经济的积极性。可见,所有制的单一性是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格格不入的。而为了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进行所有制结构的改革,按照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原则,大力地推进所有制结构的多样化。
3.微观主体的多样性及其财产权结构的差异性
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多种多样的市场性微观主体之上的。最基本的微观组织是企业,具体表现为:小业主制、合伙制、公司制(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及独资公司),以及合作社企业等等。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个人,也属于微观主体的范畴。企业特征是以追求盈利极大化为目标,具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性质与功能,能够有效地吸引和凝聚各种生产要素,形成生产力,提高效率,节约组织费用与交易费用。多种多样的企业组织的存在,使拥有资本,技术与知识,管理能力,一般劳动力的公众,得以从事适应其具体情况的联合的商品生产和市场交换,从而使市场经济充满活力。特别是多种具体形式的现代公司企业,成为有效地吸引、粘合和聚集资本及其它基本生产要素的载体,是进行现代化大生产和大规模营销活动的支柱,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最重要的微观主体。
市场主体的吸引和凝聚各种生产要素的功能和主体的适应市场的行为,在于它的财产权结构的特征——拥有明晰的主体产权。如果说,一般的购买者和售卖者这样的个人主体,它的主体产权是较为简单的:即必须是拥有财产(货币收入或商品)的独立支配权,那么对于像小业主制、合伙制这样的企业组织形式来说,它的主体财产权结构就具有多样规定性,是具有较为复杂的产权结构。现代股份制企业,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则拥有最复杂和最精致的法人财产权结构,正是依靠这种主体财产权结构,才使股份公司制得以有效地聚集社会资本,粘合各种生产要素包括知识要素,和发挥经营者的功能,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并能适应市场状况和竞争需要对企业的资本结构,产品结构,组织结构进行自我调整。个人也是重要的市场主体。除了一般劳动者而外,科技人员、作家、作曲家,拥有各种技艺的表演艺术家、球星、影星、歌星等等,它们也从事于各种各样的交易活动。从事消费品和各种服务的购买者的个人,也是市场主体的组成部分。此外,按照市场原则,采用经济手段——如招标、竞购——进行市场采购活动的政府机构,也可视为是一种市场主体。上述多样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立足于各具特色的主体产权结构之上。例如,提供科技和各类精神产品的知识分子所从事的特殊的交易就是立足于十分精巧的现代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权之上的,这种特殊的主体财产权,有效地激励高知识产品的生产,使各种知识精英脱颖而出,并促使知识产权的流动和使知识产品转化为普遍的生产力。
基于以上对主体产权结构、市场主体的合理行为的分析,基于企业组织及其行为决定于主体产权制度的理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构建市场经济就必须大力发展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多样化的现代微观主体。特别是要建立起产权明晰的现代公司制度,还要建立起适合于精神产品生产者以及个人的主体财产权。可见,市场主体的多种多样的、各具特色的财产权的构建,就成为构建社会主义产权制度的重大要求。
三、各种社会、经济组织的产权制度的完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产权制度的构建,除了上节所指出的以盈利为目标的市场主体的财产权结构的构建而外,还包括不以盈利为目标的经济组织,以及多种多样的,履行各种不同职能的社会组织的财产权结构的构建。
1.不以盈利最大化为目标的经济组织与社会组织
(1)合作社的产权结构。市场经济以盈利性的微观主体为基础,但也存在不是追求盈利最大化,而是以对成员提供各种服务为目标的企业,如合作社。合作社是以成员投资(包括技术、劳动或其它要素)和成员拥有平等权利的经济组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作社概念具有广延的内涵,它包括劳动合作和资金合作,以及其它投入要素的合作。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十分重视合作社,并把它作为社会主义的起点和重要内涵。在生产力水平低的发展中国家建立起来的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合作社更有着重要作用。在实行分散的、细小的家庭农户经营的我国农村,农业的产业化和现代化,需要发展多种多样的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新型合作社。这种合作社是以成员实行资金、技术及其它要素入股,形成合作社财产;合作社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权,成员拥有个人要素投入形成的整体财产的支配权,其表现是可以退股。合作社明晰的产权结构和治理结构保证了入社成员享有平等的财产权益,使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能对成员提供有效的服务,由此保证了合作社组织对成员的凝聚力。合作社不仅适合于农村经济,也适合于城市经济。为满足城市的众多的个体、私营企业的信贷需要,有必要兴办城市信用合作社。为满足我国众多的职工和居民的住房建设的需要,有必要兴办住房合作社。可见,各种各样的合作社的发展,是市场经济固有的需要,更是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在我国的具体条件下,合作社更有着重要的意义,拥有进一步发展的广阔前景。传统的合作社模式由于合作产权的扭曲和产权模糊,不适合于市场经济。因而,合理安排和明晰各种合作社组织的财产权就是十分必要的。
(2)公益机构的产权结构。医疗保健服务, 是维持劳动力再生产、提高人民身心素质和增进群众的生活享受所必要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私人举办了诊所,疗养院,健身房。在那里,医卫保健服务是作为一般商品来提供的。这些医卫机构具有企业的性质,是市场主体,并且拥有主体财产权。在实行社会福利制度的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一部分医疗、保健服务,是作为居民有权共享的公益(福利)产品来提供的,其所以如此,在于缓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固有的阶级矛盾,以及为了使人们在不稳定的和充满风险的市场经济中拥有安全感。显然地,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实行市场经济,更加需要发展好公益、福利产品的生产,要提高它的服务效果和效率。要坚持医疗、卫生等服务的公益性和福利性,贯彻救死扶伤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为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服务。为此,医卫、保健服务一般地应采取依靠财政资金或集体资金的事业单位形式来组织提供。为了调动各级政府单位组织医疗、保健事业的积极性,要实行多层次政府所有制的非经营性的事业单位的财产权结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医疗卫生、保健服务不仅仅要作为公益性、福利性的公共产品来提供,而且也要作为一般竞争性的商品,由企业来组织生产和提供。可以在医疗、保健领域开放所有制,允许医生个人开业经营,或者对一部分医卫服务,由公有医卫机构实行企业化经营。这种以非市场性的公益性服务为主体,以市场性的服务生产为补充的体制,不仅有利于最充分满足收入不等,需要不同的人们对医卫服务的需要,而且也是调动医卫人员的积极性,和最充分地发展医卫服务产品生产所必要。对这种提供一般商品性质的医卫服务的生产单位,应该赋与竞争主体地位使其拥有市场性主体产权。
(3)公益基金会的产权结构。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中, 存在着各种以提供失业、贫困救济、资助养老、育婴、兴办义务教育、资助科技事业等为目的各种公益团体。上述各种各样的从事社会公益、福利事业的团体的产生,不仅仅是适应私有制社会调节和缓合阶级矛盾的需要,而且是适应于解决市场经济中的不稳定性和风险带来的劳动者就业、就医、入学等问题的需要;此外,它也是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中竞争性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需要。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由大企业和企业家个人提供捐赠组建的各种基金会,尽管从事捐赠的当事人有着各种各样的私人动机,但是它在现实上总是体现了企业和资产者承担社会责任的行为。公益基金会是不以盈利最大化为目标的单位,拥有由私人与企业捐赠形成的,由机构(社团)所有和支配的财产。公益基金会为了保证基金的增值,需要参与市场活动,例如直接或间接参与投资活动,为进行上述活动,需要赋与基金会以法人身份和使之拥有法人财产权。可见,公益基金会有其特殊的主体财产权结构。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是共同富裕,社会主义要为群众带来最大的福利,因而,各种公益福利事业的兴起就是必然的。特别是实行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不可避免地会带来经济不稳定性,经常存在企业破产、职工下岗、失业等等社会问题,加之是处在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人们还会长期面对着生产力水平低和由此带来的“贫穷”;另外,我国是拥有近13亿人口的大国,因而使贫困、入学、就业、就医等等问题的解决难度更大。以上情况,决定了一方面要有效地发挥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搞好由政府举办的公益事业,另一方面还需要鼓励和发展各种民办的公益组织,以资助社会福利事业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为此,就要从构建和规范民办的公益组织的产权着手。
2.兼有社会目标和经济目标的经济组织
(1)公用事业领域的产权安排。公用事业如城市交通、供水、 供电、供气等行业,应该实行市场性的经营制度,以提高效率。由于这些行业的生产与经营关系着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切身利益,作为投资环境,它又关系着地区企业和地区经济的发展,因而,这些企业的生产就应该不只是从属于盈利最大化的目标,而且要承担一定的社会目标,如对居民、企业提供优质、价廉和周到的服务。因而,可以采取:(1 )公用事业由政府来办,某些决策权——价格及行业进入——由政府行使,但同时确保企业的市场主体的性质,确保企业的产权明晰,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以保证企业的效率。(2 )一些领域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如允许公共交通领域多种性质企业进入,即实行政府管制的市场竞争机制。
(2)自然垄断性的企业产权安排。航空、铁路、邮政、 电讯等等行业的生产等,具有自然垄断性的特征,实行放开的自由经营,会带来盲目发展,重复建设,以及破坏性“杀价”等浪费现象。这些部门一般要实行政府所有,或公有公营,但是基于市场经济的特点和展开竞争的需要,这些领域内的企业也应该确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竞争主体的性质,而不应是依靠财政拨款,吃国家大锅饭。例如铁路、公路等可以实行多层次的政府所有制和混合所有制,以加速其发展和提高效率,要吸取国外在邮电、交通等行业中引入竞争机制的经验,采用主体多元化的公司制和通过某种主体财产权的设计,在这一类行业中实行政府所有、企业化的经营或允许民营。
3.精神产品领域的主体产权的构建
精神产品指:(1 )科技性的技术创造发明,技术诀窍know-how,即科技产品;(2)文学艺术性的产品,包括绘画、诗歌、小说、 乐曲等;(3)社会科学的理论创新;(4)教师的教案安排与方法,等等。精神产品并不是一开始就成为生产者的财产。原始人制作的精美的绘画是共同占有的,古希腊的行吟诗人的绝妙的朗诵诗不成为诗人的财产,因为行吟诗人本身是奴隶,是奴隶主的财产。只有在商品经济形态下,在诗作可以出版并在市场销售的条件下,诗歌才成为创作者的财产。可见,商品交换才使精神产品的交换者拥有某种主体财产权。
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中,有关“专利权”、“版权”等等法律,赋与精神产品的生产者以依法界定的产权,即知识产权,它包括:“专利权”、“版权”、“商标权”、“商誉权”,等等。知识产权的确立,无疑是现代产权制度的一项重要的创新。其意义是:(1 )它通过精神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和持有者的财产权的明确和得到保障,使它们成为市场竞争主体,由此进一步扩大了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2 )它从财产价值的利益机制上有效地激励精神生产者的积极性;(3 )借助财产使用的利益机制,促使了精神产品的市场转让;(4 )造成一个庞大的从事精神产品生产和经营的产业,包括创作者和从事各类精神产品的市场转让以及营销的企业、中介组织,各种精神产品市场及拍卖企业,传播精神产品的新闻媒体和印刷出版业,音像出版业以及信息产业,等等。总之,有关精神产品的主体产权的构建,促进了精神产品的生产,润滑其市场交换,促使其转化为物质生产力和精神使用价值的更充分的发挥。
为了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赋与和构建起完备的精神产品的主体产权制度。首先需要赋与一切精神产品的主体(包括直接生产者个人,以及组织精神生产的企业、事业单位)以财产权,使其成为市场主体。要改变传统计划体制下精神产品生产者财产权缺损和模糊的状态,这种精神产权缺损和模糊,由于破坏了“产益”机制,严重地挫伤了广大科技人员和知识分子从事创造的积极性;而且,由于主体和产权边界的模糊,堵塞了财产权的市场转让,造成有限的精神产品处在“闲置”状态,而难以转化为物质生产力和发挥其精神使用价值。特别是在传统生产体制下,不可能有从事精神产品生产的组织和经营的企业以及中介组织的产生。人们看见,传统体制下不存在技术市场,也不存在文学、艺术作品的市场交换,从而造成精神产品的经营事业的薄弱和第三产业的难以发展。总之,构建主体产权制度,不仅能大大提高精神产品生产的效率,而且它由此将市场竞争主体引入广阔的精神生产领域,从而能够大大充实和壮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
4.自然资源占用中的产权结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在自然资源的占有中实行公有财产制度。如像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宣布,土地、河流、矿山等,实行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制。公有制使这些关系人类生存和发展的自然要素的利用,杜绝了私人垄断及其所固有的种种弊端。随着人口的增长、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上述基本自然资源越来越变得匮乏,稀缺性越加突出,因而公有产权制度的意义越发重要:(1 )它是在社会主义市场体制下实现分配社会公正的基本保证;(2)它是防止各种滥用行为, 合理而有效地利用自然天赐和后天相结合而创造的宝贵资源,形成良好的生态环境和高质量的生活环境以造福于社会成员的重要条件;(3 )它是节约使用稀缺自然资源,保持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度保证。
在实行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然资源占用中的社会主义公有制,需要寻找恰当的实现形式。对于那些尚未进入经济开发和现实的生产的潜在的自然资源来说,确立法律上的国家所有制是必要的。但是对于那些业已被各种市场主体所占用和实行市场性经营的自然资源来说,人们就要寻找确立起适应于市场性质的主体财产权形式,其核心是要将使用权与所有权相分离和将使用权(包括使用权的转让权)赋与使用者,由此形成一种促使自然资源获得有效率的使用的财产权机制。例如就土地财产权来说,现阶段要在农村中实行家庭承包制形式下的集体所有、农户使用的主体产权结构,这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从事市场性的家庭经营和有效的使用土地资源。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农户使用的主体产权结构,还要进一步地完善,其趋势是搞好使用权的自主流动和合理的集中。
合理的利用与节约土地、水资源,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同要求。对于人口多,土地人平占有量少的我国来说,节约用地、用水,保护国土资源,就更加重要。特别是在转型期体制下产生的主体的土地盲目占用冲动下,搞好节约用地,保护国土资源,更是关系到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子孙后代生存的大事。为此,要健全保护国家所有权的行政杠杆,加强中央政府对土地占用和使用的管理,更为重要的是要确立起国有产权的有效实现机制,如实行政府主导的土地使用权的合理定价制以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税费制,由此来促使土地的合理使用和抑制土地滥占和滥用。合理地利用和节约水资源,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一个十分迫切的现实问题,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也在于探索一种水资源的国有产权的具体形式和实现机制。
解决好后工业社会发展中产生的污染与生态环境的恶化、居民生活质量的下降,也属于自然资源的合理使用范畴。土地、水、空气等既然是社会公有财产,每个社会成员对其拥有平等使用的权利和合理地使用的义务。在上述自然资源越来越稀缺的情况下,维护稀缺的自然资源,维护人类最宝贵的公共财产,防止对公共财产的侵犯,更成为当代公民的职责。因此,人们应该把在使用上述资源中的“外部性”,即将成本转嫁给他人的行为视为对公有产权的侵犯。不仅仅是那些造成严重公害的将有害气体排入空中,将有毒的工业用水倾入江河等等行为,即使是攀折公园中的花木,践踏毁损城市绿地,甚至是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扔烟头,都属于对公共环境与公共生存条件的破坏,从而是损害公共财产的行为。因此,在上述资源使用中,确立起公有产权观念和建立起公有产权的有效的实现机制,就是一项重要的改革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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