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沈阳 110006
摘要:我国城镇化正处于从重视速度到重视质量的转型发展阶段,许多城市尝试通过城市设计来改善城市风貌、优化城市形态、提升城市品质。然而,由于城市设计本身概念上的模糊,如何将城市设计与现有法定城乡规划管理体系有效衔接,仍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对城市设计与现有规划管理体系衔接进行研究。
关键词:总体城市设计;工作方法;实施策略
引言
目前,我国在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体系的衔接处理上,主要有三种思路可供选择:根据一体化理念,城市设计可作为各层次规划的必要构成,系统地纳入城市规划体系;根据专项化理念,城市设计参照专项规划的运行方式和审批办法,单独开展编制工作;根据双重化理念,城市设计可参与基础性研究,并将其成果纳入城市规划进行编制和审批。
1基于规划体系的城市设计层次划分
我国的城市规划经过长期的发展和完善,已逐渐形成了一套层次分明的规划体系:它主要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层次构成。那么这种规划体系又与城市设计存在何种内在联系呢?从城市设计的本质内涵、目标内容和演化历史看,城市设计长期以来就是城市规划本身的有机构成之一,而非城市规划体系之外另增的阶段与层次。《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就有明文规定:“在编制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都应当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城市空间环境做出统一规划,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城市景观的艺术水平”。由此可见,无论是总体规划阶段,还是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阶段,都包含了城市设计的内容。为便于与城市规划的衔接,城市设计的纵向体系也可参照城市规划的层次构成,建立一个由区域城市设计、总体城市设计、分区城市设计和详细城市设计等层次构成的框架体系,这也基本符合我国当前城市规划工作的实际状况。但就二者间衔接的具体途径,目前仍存在着不同的认知。
2城市设计与现有规划管理体系衔接
2.1将城市设计与现有规划体系融合,根据实际需求编制城市设计
建议以已有法定规划体系为基础,融入城市设计的相关方法和管理要求。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城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在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有针对性地编制城市设计,将城市设计作为工作方法,将其成果纳入相应的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层面,通过总体城市设计或分区城市设计,将对于城市总体空间结构、风貌形象、形态控制、设计原则等方面的内容成果纳入到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中。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对于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重点区域,以城市设计的思路进行分析、研究和设计,同步开展城市设计和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将城市设计的内容融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扩充现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和深度,丰富控制指标和表达方式,使法定规划、尤其是重点区域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足以直接指导和约束实际方案设计。在进行规划实施管理时,如提出规划条件、审定建筑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仍然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
2.2总体城市设计与城市总体规划
总体城市设计由于涉及较广的地域范围和不同层级的空间环境问题,往往会根据不同的范围、内容和成果要求,分解成不同的操作层面齐头并进;而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内容,就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而言,则集中在了城市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确定、道路交通的确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标和总体布局的确定、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的确定等方面。(1)对大中城市而言,由于规模庞大、功能复杂,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往往会导致城市的总体规划在整体空间环境的构思与安排上不够深入与全面,需要将城市设计的内容作为专项规划单列出来进行编制,以形成一个相对独立完整的系统内容,因此应针对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进行更加透彻和系统的研究,即遵循城市设计的专项化理念。(2)对小城市而言,由于规模有限,功能相对简单,城市总体规划针对整体空间环境做出的安排已能基本满足需求,一般无需再将总体城市设计列为专项,进行单独编制,因此可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即遵循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的一体化理念。必须补充的是,大中城市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往往还需编制分区规划。考虑到具体实践中,大城市分区规划的用地范围与编制深度同小城市相仿,该阶段的分区城市设计可参照总体城市设计的要求进行。
2.3详细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同详细城市设计相比,有相当部分是彼此重迭、相辅相成的。二者的衔接处理也包括两种情况:(1)在一般情况下,控制性详细规划不但要针对城市进行社会经济方面的分析,还要针对城市的空间环境展开分析。尤其是后者,往往要涉及地块划分、容积率、建筑高度、密度、体量、工程管线等编制内容中,这实际上已经覆盖了详细城市设计的大部分内容。因此,详细城市设计通常不再需要单独编制,而可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编制,即遵循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的一体化理念。(2)在特定情况下,如果涉及城市的重要地段或是拥有重大意义的城市设计项目(如近年来,国内有影响的“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规划设计”、“深圳市中心区城市设计国际咨询”等项目)时,则需在编制详细规划前,通过重点研究,编制专门的城市设计成果,然后将其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空间环境分析的研究成果纳入到城市规划中,使之具备法律效力,即遵循城市设计的双重性理念。
2.4借助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和公众参与制度确保城市设计质量
考虑到城市设计的对象是公共空间及其围合界面,以及城市设计成果涉及审美判断、地方文化、公众需求等,难以单纯通过机械性原则或指标进行控制,因此,建立能够体现专家判断、公众意愿的决策机制,在规划和实施阶段都对城市设计的真正落实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我国在城乡规划管理体制上改革的探索和实践,建议通过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加强城市设计审查。一是明确城市规划委员会或其下设置城市设计专业委员会审议/审查城市设计成果的职能,在规划制定阶段对各层次城市设计成果进行把控;二是明确城市规划委员会对于重点地区建设项目或重要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的方案审查,在核发建设项目工程许可证的阶段,对设计方案应该满足的补充城市设计控制要素进行把控,审议/审查意见应作为许可核发的依据;三是规划委员会应确保专家和社会人员的比例及其话语权,同时,城市设计涉及多学科的相关理论与技术,应丰富专家学者的构成,建议包括规划、建筑、交通、工程、环境、艺术、社会、经济、法律等多个方面。此外,丰富公众参与规划制定和规划管理的形式,也有助于提高城市设计的落实。与规划委员会相结合,建议在编制涉及重点地段、重要公共项目的城市设计时,建立由城乡规划委员会组织调查、征求公众意见的机制;在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审查项目方案的阶段,建议探索公众旁听会议的方式增加决策过程的公开透明。
结语
我国城镇化正处于从重视速度到重视质量的转型发展阶段,许多城市尝试通过城市设计来改善城市风貌、优化城市形态、提升城市品质。然而,由于城市设计本身概念上的模糊,如何将城市设计与现有法定城乡规划管理体系有效衔接,仍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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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张冬月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学研究前沿》2017年第3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5/21
标签:城市设计论文; 城市论文; 城市规划论文; 控制性论文; 详细规划论文; 总体规划论文; 内容论文; 《建筑学研究前沿》2017年第34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