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竞技体育服务产品供给与政府管理转型——基于制度经济学视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视角论文,经济学论文,制度论文,竞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文章编号:1001-747X(2011)06-0641-04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G80-051
修回日期:2011-08-20
一直以来,竞技体育的发展在我国体育事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在举国体制的运作模式下,改革开放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竞技体育的实力水平快速提高,突出表现在2008年第29届奥运会、2010年广州亚运会上我国名列金牌榜第一,表明竞技体育水平既达到了辉煌与大成的高度,也意味着迎来告别历史、开创未来的新起点[1]。2009年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提出“推动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的奋斗目标,为我国竞技体育的进一步发展明确了方向,因此如何提升竞技体育发展的水平和效应,更好地提供竞技体育服务产品,合理配置有限的体育资源,对于“十二五”时期实现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协调发展及建设体育强国的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基于这样的背景,有必要从制度经济学视角出发,从判别竞技体育服务产品的性质入手,研究竞技体育的制度安排与政策选择,为明确政府的职能关系和职能限度,深化竞技体育体制改革提供重要依据。
1 文献综述
关于竞技体育服务产品的研究,国内比较有代表性的有:黄勇潮认为竞技体育服务产品具有信息性、身体操作性和秩次性的特征;卢文云认为我国奥运争光类竞技体育服务产品是一种具有正外部效应的纯公共产品,政府对奥运争光类竞技体育服务产品的有效供给应起着主导作用;黄毅、李建立认为竞技体育利益也有公益和私益,我国竞技体育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具有极强的公共利益性质,长期以来一直被视为是“完全公共物品”,社会转型期我国竞技体育具有了私益属性;马志和、戴健、杨晓晨等认为竞技体育物品可以分为公共体育物品、私人体育物品和准公共体育物品3大类,政府、体育企业和非营利体育组织应分别提供竞技体育公共物品、竞技体育私人物品和竞技体育准公共物品,政府的竞技体育管理职能应界定为提供竞技体育公共物品、间接管理体育组织、制定竞技体育公共政策、对竞技体育物品生产进行宏观调控;杨雪认为体育竞赛表演属于俱乐部产品,是准公共产品,可以使用“选择性进入”的方式有效地排他,从而降低私人提供产品的交易成本,激励私人提供准公共产品。
目前的研究对我国竞技体育服务产品的生产、组织制度安排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尚存在两个问题:(1)现有文献大都依据传统公共产品理论为基础,按照萨缪尔森提出的公共产品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两个特征把竞技体育服务产品分为竞技体育公共物品、竞技体育私人物品和竞技体育准公共物品三类,按照公共产品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两个特征来看,一种产品的公共产品性质应该是“天然”决定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或无法改变的,那以此为判定依据的竞技体育服务产品的性质应该也是不变的,因此现有文献又把竞技体育服务产品分为竞技体育公共物品、竞技体育私人物品和竞技体育准公共物品,又说明竞技体育服务产品的性质并不是“天然”不变的,因此现有文献运用传统的公共物品理论不能够明晰解释现实中作为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的竞技体育服务产品并存现象;(2)现有文献依据传统公共产品理论对竞技体育服务产品性质进行分析,对于竞技体育服务产品究竟应该由政府供给还是市场供给,缺乏足够的理论支撑。基于以上问题,笔者试图从制度经济学视角,重新界定竞技体育服务产品的性质,为竞技体育服务产品供给提供最优制度安排,从而明确竞技体育领域内政府职能关系,确定政府职能边界。
2 竞技体育服务产品
竞技体育服务产品是竞技体育生产活动的成果,以各种竞赛活动为主要表现形式,它是一种非实物形态的竞技体育劳动成果,是竞技体育主体的劳务与竞技体育物质生产条件相结合的产物。竞技体育服务产品具有使用价值,即具有满足人们的生活消费需要的功能,是通过提供“满足人们特殊观赏性需要的服务产品”来满足人们观赏愉心方面的特殊需求给消费者带来效用,因此它是马克思所划分的消费资料即消费品中重要的服务消费品。供给竞技体育服务产品的效应应从三方面来衡量。(1)精神效应:运动员通过在竞技舞台上不断取得优异成绩,夺取大赛冠军,有助于振奋民族精神,增强民族凝聚力,提升国家形象,这也是综合国力提高的象征;(2)社会效应:通过供给体育服务产品吸引更多的人关注体育、参与体育,推动群众体育的开展;(3)经济效应: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竞赛工作人员通过提供供消费者观赏的各种运动竞赛和体育表演,具有一定的观赏性并产生经济收益。从供给竞技体育的收益看,竞技体育服务产品水平提高的判定依据是以竞技体育活动对人及社会所产生的三方面综合效应来确定。
3 竞技体育服务产品性质判别模型
在公共产品理论研究中,引用最为广泛的是萨缪尔森的论述。萨缪尔森认为,对于纯公共产品,每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导致他人对该产品消费的减少,同时概括出纯公共产品存在消费非竞争性(non-rivalry)和非排他性(non-excludability)这两个基本特征。而与其相对应的私人产品则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介乎两者之间的具有排他性与非竞争性的产品为准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与竞争性的为公共资源,即从根本上看是认为一种产品的公共产品性质是“天然”决定的。但现实中竞技体育服务产品的公共产品性质往往并非天然决定的,竞技体育服务产品的公共产品性质会因时、因地不同和变化的,比如各地的竞技体育水平并不相同,一些竞技体育项目如足球、乒乓球可以市场化,这更多的是由于“后天”制度的安排,因此可以从制度分析角度重新对竞技体育的公共产品性质进行判别。
从制度安排角度来看,竞技体育服务产品的性质,不是由消费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决定,而是在一定经济条件下追求效率最优的制度选择的结果。竞技体育服务产品的供给,本质就是通过一定资源配置生产满足社会需要的竞技体育服务产品。产品的生产都需要在一定技术水平下投入生产要素,可以认为以何种方式供给耗费的生产成本是无差别的;但在分配和交换过程中,如果以私人产品提供则需要通过市场交换因而存在交易成本,而如果以公共产品方式提供,从制度安排角度就是由政府直接提供给消费者,因而节省了市场交易成本;但另一方面,如果以私人产品提供,竞技体育服务产品的价格则是由供给和需求相互作用决定,由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调节达到均衡状态,作为生产者会遵循边际收益=边际成本的原则进行生产,而消费者遵循效用最大化原则进行消费,均衡产量由供给和需求相互作用决定;但如果以公共产品提供,作为产品的供给者政府而言,必然要满足消费该产品的所有消费者的消费需求,而不同消费者对某种竞技体育服务产品的效用评价是不同的,其中某些消费者可能对从消费该产品中得到的效用水平很低,甚至趋近于零,因此对于供给者而言,会存在该产品供给的整个边际收益小于边际成本,即存在超额供给的相对效率损失。
图1 不同竞技体育服务产品供给方式选择示意图
4 中国政府的竞技体育管理职能
我国竞技体育在发展中逐渐形成以奥运会为最高层次的竞技体育发展战略和中国特色的竞技体育举国体制,政府在发展竞技体育中兼顾管理者和部分供给者的双重身份,合理定位政府竞技体育管理职能是促进竞技体育可持续协调发展的基础。
4.1 以“奥运争光”为目标的产品供给
根据判别产品属性的制度绩效模型可知,竞技体育服务产品的供给需要从制度绩效判断得出,目前我国的一些竞技体育服务产品能够对整个社会产生正外部性,例如,一些以“奥运争光”为目标的竞技体育服务产品,奥运金牌会带给社会中每一个消费者极大满足,设想此类产品由私人进行供给,必要时再“出售”给消费者,由于以下三方面原因,市场交易成本会比较高:(1)培养奥运冠军投资具有长期性,该类竞技体育服务产品的资产专用型程度高,这使交易双方不会轻易退出交易关系,从而增加交易难度;(2)培养奥运冠军投资具有不可预测性,交易双方对于未来是否能获取金牌没有十足把握,市场不确定性大,交易合约很难达成;(3)双方交易目的就是为了通过在国际比赛中获取金牌,因此交易频率低,交易双方的相互依赖性就会增加,交易难度也增大。也就是说,此类产品由政府提供,节约的交易成本会很大。而另一方面,以“奥运争光”为目标的竞技体育服务产品传导的精神效应和社会效应大,奥运金牌会带给社会中每一个消费者满足程度大,即消费者效用水平高,超额供给效率损失很低甚至为零,因此综合高交易成本节约和低效率损失,可以得出总的制度绩效>0,该产品以公共产品形式供给是社会追求效率最优的制度安排。因此政府作为这类产品的供给者是必要的。
4.2 以获取经济收益为目标的产品供给
对于一些以为观众提供竞赛表演服务获得收益为目标的竞技体育服务产品,例如,中国的四大职业联赛(篮球、足球、排球和乒乓球),市场需求大,社会普及程度高,经济效应大,其资产专用型程度低,市场的不确定性小,交易频率高,因而其交易成本低,即如果由政府提供其交易成本节约带来的效应较小;从效率角度讲,如果纯粹由政府免费提供此类产品,就意味着要供给到满足一定范围内的所有居民,而不同消费者对于某种竞技体育表演的偏好程度是不同的,比如偏好乒超联赛的消费者不一定偏好足球甲级联赛,该消费者从观看足球甲级联赛中得到的满足水平即单位效用水平会很低,因此如果由政府来提供该类产品,对于全社会来说就存在产品的社会边际收益小于边际成本,即超额供给效率损失比较大,两方面综合来看,总的制度绩效<0,因此该类产品由政府供给效率较低,需要作为私人产品由市场供给。而且政府本身能力和资源投入总量是有限的,超额供给使其面临巨大的财政压力,因此,该产品由私人通过市场提供可以带来经济效率的提高,这就要求政府把该类竞技体育的供给向社会扩大参与范围,通过市场机制满足不同社会成员的需求。
4.3 政府的管理职能
为了更好地促进竞技体育综合实力的提高,政府需要具备的职能有:(1)配置问题,即决定供给的数量和种类,具体问题包括竞技体育的发展规划和预算财政,协调不同项目和不同地区的均衡发展;(2)融资问题,即竞技体育成本的补偿;(3)决定供给的方式,政府可以承担起供给部分竞技体育服务产品的职能,直接投入资源增加竞技体育产出,也可鼓励或授权其他社会力量扩大参与,例如体育社团组织、体育经济公司、个人(家庭)等;(4)承担起作为管理者的宏观调控和外部监督职能,如通过立法对竞技体育运动项目的开展、训练、竞赛、退役运动员安置等问题予以明确,通过拨款、资助、投资、奖励、招标、政府采购和公益信托等手段对竞技体育的规模、速度、项目进行调控等,这些都是政府的竞技体育管理职能所在。
5 启示
(1)基于承担供给部分以“奥运争光”为目标的竞技体育服务产品的职能,政府必须调整公共财政体制下竞技体育经费的支出比例和竞技体育经费的分担结构。以“奥运争光”为目标的竞技体育服务产品由政府提供比较有效率,但目前政府在供给过程中,更多地重视金牌数量和名次带来的精神效应而相对忽略它的社会效应,因此,在中国从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的进程中,政府在供给竞技体育服务产品中应对投入产出进行效益评价,改善经费结构,把运动训练与竞赛活动带来的全民健身效应和社会对于体育的关注度纳入综合评价中,提高竞技体育服务产品的社会边际效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竞技体育的需求。
(2)重视以“奥运争光”为目标和以获取经济收益为目标的两类产品的融合和转化。从分析中可以看出,以“奥运争光”为目标的竞技体育服务产品在以往我国竞技体育发展过程中由政府供给效率较高,奥运金牌数量和名次虽然是反映一国竞技体育水平的重要指标,但随着我国经济实力增强,奥运金牌数量和名次的日趋提高,数量和名次已不能完全代表我国的竞技体育发展水平,国际上一些重要的大型单项体育比赛的巨大影响力也逐步体现。例如李娜“单飞”后在网球四大满贯赛事上夺得单打冠军,不仅提升中国形象,而且会带来网球人口的增加,另外还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可以说私人供给“单飞”效率高于政府供给(由国家队集体行动)。从李娜的特例中也可以看出,竞技体育服务产品的经济性质是追求效率最优的制度选择的结果,是随着经济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的。因此对于两类产品要依据经济条件的变化依据供给效率高低来选择最优的供给主体。作为原有主要供给主体,政府要积极引导企业和非营利组织以及个人有选择的参与供给竞技体育服务产品,提升体育的魅力和文化价值,改变单一的依靠政府财政投入发展竞技体育的模式,积极发展职业联赛,一方面可以带来经济效益,同时也能进一步促进运动竞赛水平提高,提高供给效率。
(3)政府应当依法界定和规范竞技体育的管理职能,切实把政府的竞技体育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竞技体育发展服务和为体育组织和企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随着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转型,政府的竞技体育管理职能也应转到公共服务上来,通过制定有效的制度规则来维护竞技体育资源的公平配置,保证竞技体育的精神效益和社会效益;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为市场力量参与竞技体育创造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以提高竞技体育的水平和质量。
(4)政府必须依法放权,将自主权归还于体育协会和俱乐部,变微观管理为宏观调控。目前我国的竞技体育管理模式仍属于政府管理主导型,现有的竞技体育管理系统中,体育协会代替政府行使职权,政府集决策、协调和操作三种角色于一身,实践证明这种微观管理方式不利于有效地发挥政府职能,不利于调动社会组织和企业管理经营的积极性,不利于竞技体育的健康发展。政府应更多地发挥宏观调控职能,依法对竞技体育发展质量和数量进行整体控制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