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历史事实概念及其理论误区--关于客观史学理论基础重构的思考_相对主义论文

论历史事实概念及其理论误区--关于客观史学理论基础重构的思考_相对主义论文

论历史事实的概念及其理论误区——关于重建客观史学理论基础的反思,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史学论文,理论基础论文,误区论文,客观论文,事实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历史事实”在传统史学中是支柱性的概念,对于以考证史实、整理史料为中心的实证史学尤其如此,而所有以历史事实为根基的历史学,无论是实证史学还是相应的历史编撰,皆可统称为客观史学。梁启超倡行新史学以来,历史事实长期被视为历史学的研究对象。何炳松说:“此种科学(即历史学——引者)所研究者为某一范畴之事实,谓之历史的事实……历史所研究者乃‘过去的’事实,而且‘人类的’事实是也。”①唯物史观强调对客观历史规律的认识,但历史事实同样是历史学研究对象的主要组成。例如在《史学导论》中,姜义华先生将历史实际视为历史研究的对象,而历史实际“包括了个别的历史事实、完整的历史过程、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等不同层次”②。实际上,当历史学开始被视为一门学科(或科学),即包含了认识论的理论预设,而历史事实被视为其主要研究对象,对这一研究对象“客观性”的承认也就一直被隐含在内。然而近一个世纪以来,国外历史相对主义思潮逐渐兴起,传统认识论的理论框架逐渐被打破,客观历史事实的观念被渐次否定,仿佛已经成为类似“形而上学”的可疑信念。对于国内史学,近三十年来,历史相对主义亦随着现代西方史学理论涌入而广为传播,在改变国内史学界既有历史观格局和促使传统“历史事实”观念发生转变之余,亦“更深刻地撼动了历史学长久以来所秉持的追求客观和真实的理想”③,而这与依然并行不悖的实证史学研究在根本上是冲突的。对此,国内史学界已经有了许多批评,比如前述《史学导论》一书,以及近期陈先达先生《历史唯物主义的史学功能——论历史事实·历史现象·历史规律》④、李杰先生《对当前历史观念两个问题的分析》⑤、虞和平先生《近年来史学理论与历史研究》⑥等文章。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相关批评往往都是基于传统认识论的理论框架做出,而对立论点相应理论框架上的差异被忽略了。那么,面对当代哲学已经全面打破传统认识论理论框架的现实,我们究竟应该如何重新审视“历史事实”这个概念?历史相对主义对“历史事实”观念的修正有哪些合理与悖谬之处?“历史事实”这个概念与当代哲学关于“事实”的反思有何共通之处?历史学及实证史学应当如何直面历史相对主义与后现代主义历史观的冲击,如何超越传统认识论重新建立客观史学的历史事实观念?所有这些,都有待进一步深入反思。

       一 国内史学界关于历史事实概念的反思与误区

       传统史学的一个共识,是承认“客观历史”的存在,而它亦指向“历史事实”的概念,客观世界与客观历史的存在若毋庸置疑,则客观历史事实的观念亦无需反思。自梁启超首倡新史学以来,求真一直是史学界的共同信念,分歧主要体现在对历史规律的态度,换言之,“真”是仅指向“真事实”,还是指向包含着“真事实”的“真理”,以及对于“历史真理”应作何解,这区分开了诸派之间的立场。梁氏本人虽呼吁治史要予以其新意义及新价值,但亦强调“必定要先有真事实,才能说到意义”⑦。史料派“史学即是史料学”的背后,理据是史料比史观更贴近历史事实本身,其方法论要旨,是在大量拥有史料的基础上,通过比较史料来求得历史事实,故有“史的观念之进步,在于由主观的哲学及伦理价值论变做客观的史料学”⑧之说。而唯物史观虽一直饱受以历史规律歪曲历史事实的指责,然而其求历史真理的基础,是“实事求是”,即先明确“在历史认识实现过程中,事实是决定着观念的”,再在历史真理的检验环节视其“标准仍然来源于事实”⑨。即使如钱穆这般的历史主义者,力主会通与历史意义,亦仍以求真为要,并据此抨击规律史学对历史事实的扭曲,尝云“治史先重事实,事实未了,而先有一番理论条贯,岂得有当”⑩?要言之,求真是传统史学的基本信念,客观历史是彼此的共识,“历史事实”一直被视为“客观历史”的主要组成或即等同于“客观历史”,因而被视为历史学无可置疑的“本体论前提”。

       20世纪80年代以来,历史相对主义的引入,首先冲击了求真的信念。其要旨即为指出,历史学根本上出自主体建构,即便是基本的历史事实,也包含主观选择,前见与价值皆已植入,“如实直书”只是一个神话,因为过去已经消逝,历史学家重构的历史事实已经不可验证。这一系列推论在西方百余年来历经众多思想家的反复演绎似乎已臻完满,而在主客二元论与符合论的前提下,其所论似乎亦合乎逻辑。因此,既然客观历史事实是无可置疑的,而历史相对主义对客观历史事实的质疑亦与常理不悖,我们便只能重新反思历史事实的观念。这便引发了国内史学界关于历史事实分层(或多重历史事实,以下统称为历史事实分层说)的讨论,并且直至2008年李振宏先生《改革开放以来的历史认识论研究》(11)和《历史学的理论与方法》(12)、2010年周祥森先生《反映与建构——历史认识论问题研究》(13)、2009年彭刚先生《叙事的转向:当代西方史学理论的考察》等新近论著(14),这种分层说仍是主要观点。其中彭刚先生将在海登·怀特那里区分了的“事件”与“事实”(但这一区分并非海登·怀特之创见)仍然理解为是对“历史事实”一词的语义分层,认为他说的“事件”相当于“客观外在的事实”(15)。

       与历史事实问题相关的还有历史认识客体问题,后者更多基于唯物史观和主客二元论的理论框架,由于历史事实在新中国成立后长期被视为历史认识客体的重要组成,因此国内史学界关于历史事实分层的讨论,与关于历史认识客体分层(或多重客体)的讨论亦颇多重合。国内史学关于多重历史认识客体和历史事实概念分层的讨论,目前最全面的整理可参见周祥森先生《反映与建构——历史认识论问题研究》一书第二章。历史事实分层说的本旨,实际上是在维持原有客观史学信条的同时,兼容历史认识论的反思。历史认识论的引入,始自1981年卡尔《历史是什么》、1982年《现代西方史学流派文选》、1984年《西方历史哲学译文集》(含下文重点分析的贝克尔《什么是历史事实》一文)、1986年柯林伍德《历史的观念》等西方史学论著的翻译出版,而历史事实分层说的讨论则始自1987年陈启能先生《论历史事实》一文。陈启能引入苏联学者关于历史事实的分层说,将历史事实分为历史过程本身、史料和在认识中再现的历史过程,并将最后一层称为“科学的历史事实”,视之为历史知识真正相关的部分(16)。这便意味着“历史事实”的涵义,开始以分层这个方式,从“客观历史过程”转向了历史认识本身,尽管由于史料这一分层的存在,陈启能仍强调“科学的历史事实”之意义由事实本身所赋予。《论历史事实》发表后,国内史学界陆续发表了一系列论文响应历史事实分层说。陈光前先生首先在《关于历史事实的概念》一文中响应了历史事实分层说,同样认为历史事实具有历史过程本身中的事实、史料中的事实和史学著述中重建的事实三种形态,亦将第三层视为“对史料加工后的产物”,试图将三者视为一个系统,协调观之(17)。但在这之后,对史料这个中间层的理解开始出现变化,因为史料既可能被理解为是客观历史的遗存,也可能被理解为是历史认识的外在化,前一种理解是以客观历史过程为认识摹本之原本,后一种理解则以历史认识主体或历史文本为根本,史料这一中间层的出现引发了历史认识主体性的地位提升。在万斌先生的《历史·历史事实·历史学》一文中,他将历史事实按“本体论、认识论、知识论”划分为三层,而微妙的变化在于第二层历史事实,不是单纯指向史料,而是“作为认识对象并作为一种理性认识取得自身的知识形态,实质上经历了主体的两次重建”,“是历史认识主体通过选择、关联、整合以及解释和评价而提出的构造”(18),也就是在这里,第二层历史事实开始被理解为构造物,这便近于奥克肖特等历史建构主义者的论点了。类似的观点还可见于于沛先生《历史认识中的“历史事实”问题》一文,亦区分出历史事件(客观历史实在)、主观化[Ⅰ]历史事实(原始的历史文献和史料)与主观化[Ⅱ]历史事实(历史撰述与历史研究)这三层,其中原始文献与史料这一层被明确视为是主观化的(19)。在张耕华先生对陈启能论文的回应论文中,对历史事实的分层有了一次重要的转折。张耕华肯定了三分历史事实的做法,但却调整了第二层与第三层之次序,将前者定义为“作为认识客体的历史事实”,而后者转而变为“史料或其他相关信息中的历史事实”,这便逆转了史料与“科学的历史事实”的关系,使后者直接与第一层的“客观历史过程”对接。经过此种倒转,“史料”一层被虚置,重心随即转移至何以有些过去的事件能成为历史事实,有些则不能这个问题上。张耕华援引贝克尔《什么是历史事实》一文,重点讨论了如何区分“历史事实”与“非历史事实”的问题,而其结论是“历史事实的意义是客观存在的历史事实转化为认识客体的历史事实的内在原因”,“历史事实的意义存在于事实与主体的关系之中,所以历史事实的意义是会随着主体的不同而不同,随着主体的变化而变化”(20)。这便把历史事实分层说引至“哪些过去事件被选择成为历史事实”这一历史相对主义关键论题上。值得注意的是,张耕华一面承认“曾经发生或过去存在过的历史事实”是“历史事实”的第一种含义,另一面又讨论这第一种含义上的历史事实是如何被区分为“历史事实”和“非历史事实”,显然,张耕华实际上承认的仅仅是被历史学家选择后成为“认识客体”的历史事实,只不过在他看来,历史事实仍被视为从客观历史中依据意义选择出来的,即两者根本上是同质的,而不像在万斌那里,第二层被构造的历史事实与第一层的原始历史之间实际上是异质的。而在郭文佳先生1999年《也论历史客体》一文中,张耕华与万斌的立场被融合在一起,历史认识的客体被明确为主体化的“历史观感”,史料被视为“历史观感”的存在形式,已消逝的客观历史则被视为永远不能成为历史认识客体的自在的历史本体,这便意味着主体化的历史认识已经倒转了与客观历史的关系,史料则成为前者的表现或存在形式,而不是后者的遗存(21)。万斌等人的论文发表后,随着历史相对主义著述的译介传播,将“历史事实”定位于“被历史学家认识后的历史”而不是传统的“客观历史过程”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这种“历史事实”在历史建构主义与后现代主义那里,被认定为重新构造而非仅仅是被选择出来的,从而通过历史不可验证说与被认定为不可知的“客观历史过程”完全断裂,史料学的“中介地位”被彻底抽空,最终更随着海登·怀特的走红和后现代主义(叙事主义)的兴起,历史文本“实现”了对客观历史的地位“逆转”,越来越多的人接受了历史学本质上不受客观历史约束并因此不可能获得知识确定性的观点。至此,历史事实分层说应历史相对主义思潮而生,沿着协调历史认识主客观二元的目标推进,然而其“客观史学”内核却逐步被置换,最终结果只是为历史相对主义的中国化扫清了道路。可以说,历史事实分层说根本上是失败的,而历史事实概念的确切涵义,至今依然晦暗不明。历史认识论在当前几乎等同于历史相对主义,其与实际的历史学研究也即实证史学研究呈现根本上对立之态,这无疑是一种荒谬。

       历史事实分层说的错误,首先在于忽视了“事实”的涵义。“历史事实”包含的“事实”(fact)一词,无论是在中文、英文、还是在德文里,皆非泛泛而指。仅从词源上说,德语的“事实”(Tatsache)一词是于1756年构造出来用于证明上帝作用于历史的现象。此后哈曼和赫尔德将自然中的上帝启示理解为“事实”(22)。英文(fact)则基于拉丁文factum,奥斯汀从英语词典上查证了它的来龙去脉,这个词原指行为、行动,后来泛指实际发生了的事情或实际所是的情形,与猜测和虚构相对,可用作真实可靠的证词和证据(23)。“事实”一词在几种语言中均指向确定性并非偶然,它根本上内在地隐含被证实或可被证实的意义,并与实在的观念相关联,而在历史事实涵义分层后,随着史料这个中介层被抽离以及历史不可验证说的通行,两者之间出现断裂,被分层的“历史事实”内部彼此冲突,它们不再是一个“历史事实”中的几个层面,而将是几个异质的“历史事实”。所以赵吉惠先生反对区分“科学的历史事实”与“客观的历史事实”,因为这“就等于世界上存在两种事实,一个是客观的事实,一个是主观的事实,而且二者是对立的。这是不科学的。实际上只存在一种事实”(24)。更为重要的是,所谓“科学的历史事实”必将允许包含虚假的“事实”,而这与“事实”这一概念在根本上是相悖的。“事实”,而非中性化的“事件”或“事情”(event),即是由于其内在所固有的可证实之意义。

       其次,与历史事实分层讨论同期,何兆武先生已经在1996年的《对历史学的若干反思》一文中提及“历史”一词的两重涵义(25)。应该说,这一区分与历史事实分层说其实是重复的,尤其是在历史事实的涵义被减去“史料”一层后,有所区别的是,“历史”一词是中性而含混的,它并不包含给定的立场,可以兼容多种理解,而这一区分也为现代西方历史哲学所公认,并且在诸种不同语言中都有同样多层的意义用法(26)。当“历史”一词已经被区分为这两重涵义后,再分层历史事实涵义显得多余,或者说,所谓“历史事实分层”,仅仅是为了给历史概念披上坚持“客观史学”的外衣,而这最终将导致混乱。比如在万斌《历史·历史事实·历史学》一文中便一面区分历史、历史事实与历史学三者,另一面又将“历史事实”区分为三层与它们一一对应。

       最后,将“客观历史过程”、“被选择的历史事实”、“史料”、“历史学家建构的历史事实”等统统放入“历史事实”这个大箩筐是为了什么呢?无非是贪恋“历史事实”这个词的客观史学意味,试图让它们在这个词下维持旧有格局。然而此举效果必定适得其反,因为这一分层根本上是客观史学在割地求和,把指向客观历史过程的“历史事实”与指向主观建构的“历史事实”牛头马嘴式机械地组合在一起,真正效果是承认“第二层历史事实”可以包含主观性,历史相对主义者可以乘势利用转型后的“历史事实”概念大做文章,认为真正的历史事实只能是被建构的,因而只能与文学艺术类同,这便指向了“历史事实是主观建构的”这个更强大的历史相对主义命题,而实证历史学家所笃信的客观历史事实的信念则被抛给不可知的历史事件概念轻巧地架空了。一个典型例子可见于海登·怀特,当历史学者反驳其“历史事实依靠文学想象建构”这一论点时,他可以泰然自若地回应称“这并不意味着过去的事件、人物、制度和过程从未真正存在过”,而是我们获取的关于它们的信息,“并不是那种特定的历史知识”,而是“最好被看作‘档案’”(27)。

       必须承认,尽管历史事实分层说根本上是失败的,然而它“结束了历史学界对‘历史事实’概念‘自明的理解’的状态”(28),促使国内史学逐渐转向更细致的历史认识论反思,就此而言它仍具有积极意义。将历史事实的涵义指向被认识被选择甚至被建构后的历史,而不是直接视为“客观历史本身”,这意味着从历史实在论的老旧框架中逐渐摆脱出来,为历史知识性质的深入反思开辟了巨大理论空间。尽管这一理论空间迄今为止主要是历史相对主义的沃土,从中滋长了形形色色的重构论建构论解构论(29)等等,但却不等于它排斥了重建客观史学的理论可能。比如,晁天义先生在2008年的《浅论历史事实》一文中,便在认可历史事实意义这种转向的同时探讨了“科学史学应如何确定历史事实的问题”,反思了如何从这种意义上的历史事实中抽绎出可“成为经验科学所能把握的对象”的部分(30)。然而,倘若我们不进一步反思何以历史事实概念转型后会向历史相对主义敞开大门,历史实在论被突破后应当如何重建历史事实概念,以及历史事实概念与事实概念在哲学上有何关联这些问题的话,历史事实这个概念的本真便很难得以澄明。

       二 历史相对主义关于历史事实问题的逻辑悖谬

       如果“历史事实”一词指向的不是客观历史本身,那么它所隐含了的确定性将依托于何处呢?一旦我们将“历史事实”的涵义转向被认识了的历史,便意味着使这个“认识”对象化,亦由此跃出了历史认识论的舞台。于是现在的问题便是,这个“被认识后的历史”是如何合法的和确定的?

       就此而言,历史认识论更容易堕入相对主义的泥潭,因为历史的认识对象,即那个“过去”被认为已经一去不返,它无法像其他许多学科的研究对象那样直接在场,这使历史认识往往被视为复原的工作,而不同于其他学科的“认识”。因为我们对相对主义的抗拒,在常识中,总是首先借助于当下的直接确定性,而历史认识恰恰在这一点上是残缺的。这导致了即使那些哲学上的非相对主义者,在面对历史认识问题时,也可能持相对主义的立场。

       使“历史事实”的涵义由客观历史转向“被认识后的历史”的是这样一个关键“事实”:并不是所有过去事件都会成为“历史事实”,我们没有可能记录全部过去,“一个人所能记述的事件,只占曾经发生的极小部分”(31)。这便产生了什么样的事件才能成为历史事实,或历史事实如何被选择的问题。正是对这个问题的反思,不仅使“历史事实”与客观历史脱离,而且也为历史相对主义开启了大门。我们可以看到,绝大多数历史相对主义理论家,都会从这个历史事实的“选择”问题谈起,它与历史的不可验证说一样,都是历史相对主义立论中最有力的环节。

       关于历史事实的“选择”问题,最典型的阐述来自贝克尔。1984年即被译成中文的贝克尔《什么是历史事实》一文,可谓国内历史相对主义者的启蒙论文之一。贝克尔对历史事实的反思,可分解为五个步骤:首先,他质疑了简单的历史事实观念,认为简单的历史事实“绝不就是一个简单的事实,而是许许多多事实的一个简单的概括”(32);其次,贝克尔认为一个简单的历史事实之所以被概括和选择出来,是因为它是“作为另外一些事情的象征”,是“受到无数其它事实的牵制”被置入“孕育它的复杂的环境网中”,从而具有了意义(33);其三,由于历史事件已经过去,历史学家只能接触到有关它的记载,因而历史事实的作用就在于作为一个象征使人们可以通过想象再现它;其四,历史事实与过去的事件是完全不同的两码事,过去的事件已经永远消失,而历史事实甚至不是在原始资料里,它只有“依靠真实事变的描写、印象或概念,使它们生动地再现于我们的头脑中时,它才变成历史事实,才产生影响”(34);最后,“如果历史事实生动地展现在人们头脑中,那么此刻它就是现在的一部分”(35),这便走向了与“一切真历史都是当代史”的联盟。

       可以看出,贝克尔对历史事实的反思,在日常语境下,是合情合理的。贝克尔首先将堪称客观史学信念根基的“简单的历史事实”视为只是概括和象征,从而将其转换入布拉德雷、奥克肖特等已经充分阐释过的融贯论的语境中,接下来借助历史主义者的“历史的意义”来解释“历史事实”的被选择。贝克尔利用了历史事件与历史事实的两分,将后者定位于“被认识的历史”和对前者的再现,然后再借助历史不可验证说,得出后者要达到“再现”的目标,就必须利用想象等心理过程,从而如柯林伍德那样认为历史学家为再现历史事实需要“在他自己的心灵中重行思想它们”(36),最后再由此转入克罗齐式的结论,认为这种认识根本上只是当下的,而当下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历史认识的不确定性,这便为历史相对主义建立了一个经典分析,其影响是深远的。

       然而,贝克尔的分析根本上是逻辑混乱、似是而非的。他的分析的确拼凑了历史相对主义者的许多结论,并因此充满逻辑的裂痕,而他的错误,也正是历史相对主义内在悖谬的一个缩影。

       首先,贝克尔混淆了历史事实与历史故事,他虽然正确地区分开了过去的事件与历史事实,并认为“不管真实事件和历史事实两者联系多么紧密,它们却是两件完全不同的事情”(37),然而当他在论述历史事实及其再现时,他说的却不是历史事实,而是历史故事,而这也是海登·怀特、安科斯密特等历史相对主义者的共同错误。这里必须提及的是“历史编撰”这一概念,“历史编撰”一词在英文中为historiography,拉丁文为historia,此词西方语言中原本指向传统的历史书编撰(叙事为主),而在现代,由于史学专业化和实证史学的存在,也指“历史科学的专业代表们以及其他具有相应资格者所发表的论文与专题论著”(38),然而在海登·怀特等叙事主义后现代主义者那里,此词由于他们批判实证史学的立场而日益回溯到早期的用法,重新变成更多的只是单纯指向叙事和历史故事。实际上,在西方,由于历史学专业化之前历史学地位较低,多在单纯历史故事层面写作,而未能上升到实证史学知识领域,从而有明显的不包含实证史学的历史编撰时期与包含了实证史学的现代史学时期的区分,而它们的对应英文词都应为historiography。反观在中国,史学很早就包含了史料考证方面的实证内容,比如在《史记》等正史中的制度史等内容,就不能理解为单纯的历史叙事,而更多的是实证史学。在中国史学中叙事与实证是不分的,或者说,区分历史编撰(单纯的叙事史学)与实证史学,那原本是史学不成熟时期的表现或历史学的倒退——因为那时还没有更好的实证史学。而历史相对主义者为了抹去实证史学的作用,有意以“原始意义的历史编撰”取代“现代意义的历史编撰”概念,在中文语境里,或者可以说是以“历史编撰”代替“史学”作为探讨对象(实际上historiography对应的中文译名就只能是“史学”而不是专门另用“历史编撰”一词,而就历史相对主义者的意旨而言,“historiography”也宜译为“历史编撰”而不是目前更常见的“历史编纂”,因为前者更能包容叙事写作的意义),并强调叙事与故事是历史编撰的中心。海登·怀特说:“历史话语所生产的东西是对历史学家掌握的关于过去的任何信息和知识的阐释……它们的共性在于它们都把那一种再现的叙事模式当作理解作为独特‘历史’现象的指涉物的根本。用克罗齐的一句名言来说,没有叙事,就没有独特的历史话语。”(39)

       故事与事实的区别是根本上的,而不只是语义上的。历史故事是一系列语句的集合,它指向连续的事件和叙事,而历史事实永远只是一个单独的陈述,它指向的是命题的集合。

       历史故事的目标是建立连续性,它是作为过去事件在语言中的倒影,因而它更关注动机和原因,更关注过去事件中的人本身;而历史事实的目标是陈述本身的确定性,它是作为过去事件的轨迹印痕,它一经建立便已固定,对其的工作目标是指向对众多事实陈述之间是否冲突的核查,而不是建立连续的叙事。因而,旨在连续性本身的历史故事,它的目标才是再现,它指向的是实存本身,而这种再现在根本上是艺术的一部分,历史叙事在根本上属于文艺作品。然而实证史学的目标并不是再现事件,而是建立具有确定性的历史事实陈述的集合,实证史学的根基是历史事实,不是历史故事。历史事实是历史叙事的基础,但它却不是历史叙事的组成单元,它属于命题系统,依存于命题系统的校验,而不是历史叙事的需求。或者说,只有命题系统内的冲突与证伪机制,才能强迫一条关于历史事实的陈述做出修正,而历史叙事的需求不具备这种强制力。正因为将历史故事与历史事实混淆,历史相对主义者才发展出了他们的历史事实建构观,而他们的论证指向的只是史学研究的文艺应用,并非旨在建立确定陈述的实证史学研究。

       其次,贝克尔不加区分地混用了根本上并不相容的关于历史事实的融贯论与历史主义的历史意义观,从而得出了历史相对主义的历史事实选择说,而这也是历史相对主义的一个典型错误。

       对于客观史学或实证史学而言,支持其客观史学信念的是那些基本历史事实的无可置疑的确定性。沃尔什说:“因为历史学家确确实实要承认某些事实是不成问题的确凿不移的——例如,维多利亚女王于1887年登基并死于1901年——而正是在这类基础之上,历史学家才建立起来了他们整个的论述。”(40)即使是历史相对主义者,也可能承认这类陈述具有确定性。布拉德雷说:“它们乃是被记录了下来的事件,而那就意味着虽则他们本身是流转不居的,然而它们却是被固定了下来的,虽然它们在时间上是可以划分的,但它们却被视为一个整体。”(41)极端的历史相对主义者安科斯密特也承认:“除了叙事中的个别陈述和历史实在之间的符合之外(这种符合是毫无疑问的),我们不能谈论叙事整体与叙事中讲述的历史实在之间的特殊的、‘叙述主义’的符合。”(42)也就是说,安科斯密特否定指向历史叙事的真伪校验,然而对于单独的历史事实陈述则承认其可以依据是否与“历史实在”相符而判断真假。

       贝克尔瓦解这一客观史学“硬核”的方法是引入融贯论,认为简单历史事实是一系列事实的概括或依存于相关的事实网络,然后再利用历史主义的历史意义观,认为这些历史事实之所以被选择概括出来作为无数其他事件的象征,是因为它们被历史学家赋予了历史意义,接着也就顺理成章引入历史学家的价值观和主体意识。

       所谓历史主义的历史意义观,指的是历史主义者强调成为历史的事实必须是有意义的,基于这些意义和相应的价值体系,历史事实才被选择出来或建构而成,并通过解释和叙事将“一些特殊的‘事实’统一成为一个有意义的整体”(43)。这种历史主义的历史意义观早在德罗伊森那里便已明确提出(44),而在克罗齐强调“真历史”后为史学界普遍接受。利科说:“通过文献重建一个事件……意味着要求文献来说话,意味着历史学家要走在历史意义的前面,对之提出一种工作假设;正是这种研究把痕迹提高到有意义的文献的高度,把过去本身提高到历史事实的高度。”(45)在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历史主义者认为“只有有意义的过去的人类行为才能真正在历史叙述中寻得一席位置”(46),而这种意义是当下化和主体化的,“解释是对主体自己的兴趣的一种反映”(47),这便为历史相对主义提供了“一个最流行、最有代表性的和最强有力的论证”(48)。对于历史事实而言,关键的问题在于,它是存在于这种意义赋予之前,还是之后?或者说,它是先自在地存在了,再被选择出来赋予历史意义,还是在被赋予意义的同时,被全新地建构而成?

       答案是,尽管大多认为历史事实被赋予了意义才成为历史事实,比如卡尔便认为:“相信历史事实的硬核客观地、独立地存在于历史学家的解释之外,这是一种可笑的谬论……它作为历史事实的身份的关键,就在于解释这一问题上。这一因素渗入每一件历史事实之中。”(49)然而对于历史意义说而言,历史事实的基本内容却未因为解释而有所不同,历史事实存在于获得意义之先。这是因为历史意义说的学理基础是自然与历史的两分,而为了肯定自然这个对立面,它必须承认事件本身可被认知通达,从而构成与人文学科对立的自然知识。历史主义的要义在于它将事件视为人、精神或思想的表现或躯壳,从而将单纯的历史事实视为“死的历史”而将注入思想或精神的历史视为“活的历史”或“真的历史”,但是这种区分并不否定“死的历史”或实证史学的合法性,而只是视其为初级的“博物馆学”工作。并且,无论柯林伍德还是克罗齐,都仍强调“真的历史”要受基于历史事实的历史证据的制约,否则一样是“假的历史”(50)。或者说,强调历史的历史意义与强调历史事实的客观性之间并不冲突,因为可以是我们先获得关于历史事实的客观陈述,再基于其建构有历史意义的历史,前者指向历史事实和实证史学,而后者指向历史故事和叙事,在这里,历史事实是先存在再被依据历史意义选择的,选择发生在建立关于历史事实的陈述之后。而在贝克尔那里,对历史事实的“选择”或者说构造,则被置于建立历史事实陈述之前,这个转换是通过引入关于历史事实的融贯论完成的。

       融贯论常见于对科学真理确定性的阐释,比如在迪昂、纽拉特、波普尔、蒯因等人那里,而在历史事实理解这一问题上则较少涉及。沃尔什说:“科学的真理,由于科学思维无疑地包含有约定的成分在内的缘故,或许还能适应于融贯论所需要的条件,但是历史的真理,就不能了。”(51)在融贯论中,陈述之真不再依赖于与现实的相符,而是依存于与陈述系统中所有其他陈述的相容,故而谓之融贯论。关于历史事实的融贯论,往往皆走向历史相对主义,其中首推布拉德雷,在他看来,“如果最终合法的事实在其本性上就是推论的,那么我们难道不能以更大的真确性来说:在历史的领域中,我们并不具有、也不可能具有任何事实是没有其本质上的存在的,它们的存在乃是有赖于推论性的推理的”(52),“在每一种情况中所被称为事实的,实际上都是一种理论”(53),“事件过程是客观的,并不是因为它不受或相对不受思维的‘干扰’,而是因为它是历史学家必须思考的东西”(54)。可以看出,在融贯论下,历史事实由真实的事件,被转换为推论,这意味着它被文本化了,实际上也只有文本化的事实才可能支持融贯论。这也意味着,融贯论取消了理论与事实之间的对立,而将它们视为是彼此渗透的,就历史事实而言,则正如俞吾金先生所指出的:“任何一个史学研究者谈论的历史事实都不是自足的、无条件的,而是通过一定的理论视角显现出来的。”(55)最后,这还意味着,融贯论不再将历史事实视为是“客观历史”直接给予的,而是视之为依存于人类关于世界的命题系统中的一个命题。就这个命题而言,它一产生就包含了理论、预设和前见,而不只是单纯的观察,因此它根本上是一种建构,而不是被给予。列维—斯特劳斯说:“历史事实并不比其他事实更具有给定性质。正是历史学家或历史演变中的行动者借助抽象作用,并仿佛在一种必须进行无限回溯的威胁下,构成了它们。”(56)奥克肖特说得更干脆:“独立于经验之外的事件,就其是不为思维或判断所触及而言,它是‘客观的’,但这样的事件是不可知的;它不是事实,也不具有正确性或谬误性,这样的东西根本就不存在。就历史是一个事实世界(这一点不可能被否定)而言,它是一个观念世界,是一个根据其连贯性程度来判定是正确还是错误的世界。将所发生的历史(事件序列)与所思考的历史区分开来,将历史本身与纯粹经验到的历史区分开来,这样的做法必须被抛弃;这种做法不仅仅是错误的,而且是没有什么意义的。历史学家的任务并不是发现、重获、甚至不是解释;而是去创造,去建构。解释和发现意味着具有某种独立于经验的东西。但是并不存在什么独立于经验的东西。”(57)显然,在融贯论这里,历史事实与事件本身就是完全异质的,它是全新的建构,而不是提前在那里静默等待主体去选择并赋予历史意义的素材。

       重要的是,融贯论的学理根基由此便是理论与事实的互相渗透,而不是自然与历史的两分,恰恰相反,从融贯论出发,历史与自然,历史记述与所有的陈述一样,都只是被建构的陈述。波普尔说:“一切有关事实的科学描述都具有高度的选择性,它们总是建立在理论基础之上……这样一来,历史的立场就与自然科学(例如物理学)的立场相类似了。”(58)从真正的融贯论出发,无法走向贝克尔的历史相对主义,因为历史学与自然科学将是一样的,都必须将其确定性归至人类认知根本上对确定性的重新寻觅(正如科学历史学派已经论证过的那样),历史相对主义者“所寻求的在史学和科学之间作出讨厌和绝望的区分的准确标准最终不过是它们共有的重要特征之一”(59)。而当我们把科学与历史学的陈述看成在根本上都是建构产物的话,那么历史主义的历史意义便成为虚无,由是列维—斯特劳斯才猛烈攻击萨特的历史主义,认为“在历史意识中去寻找最真实的意义是徒劳的”(60)。也正因为这个原因,才引发了上世纪中叶关于历史解释性质的著名争论,即亨普尔的涵盖律(The Covering Law Model)与德雷的合理行动模式(The rationale of actions)之争,究其根源,即在于前者从融贯论出发将历史事实与自然事实同样视为理论陈述,而后者则沿袭历史主义的思想,认为对历史事实的解释中包含了与自然事实不可通约的主体内部因素。实际上,融贯论对事实陈述的“选择”并不是贝克尔及历史相对主义者以为的那种基于个体主体的对历史事实的选择,而是基于命题或陈述系统这种理论框架的“选择”,这种命题或陈述系统是跨越个体主体的,它指向的是可确定的论证,而不是不确定的历史意义。因此,贝克尔利用融贯论将对历史事实的“选择”提前,然后利用历史主义的意义理论将这种“选择”主观化,这种移花接木在未经反思的常识语境下似乎浑然一体,以至博得了大片叫好声。当然,贝克尔此举并非有意,而是他本来就没有能力辨明其中的逻辑细节。

       最后,贝克尔错误地将历史事实定位于个体主体层面,而实际上,历史事实并非存身于个体主体层面,它是存身于语言与命题中。贝克尔为使历史事实彻底相对化,如柯林伍德等人一样引入了历史学家的个体主体,将历史事实解释为主观的,通过夸大想象与记忆的地位,使历史事实的选择与建构任意化。贝克尔的理由是历史事实必须再现,而再现或者“重演”只有在历史学家的“头脑”中才能完成。然而如同上文已经指出的,再现指向的是历史故事而不是历史事实,历史事实不需要再现,它存在的合法性取决于它是否与其他陈述冲突,它并非存身于个体主体中,而是通过置身于命题系统陈述系统中为群体所共享。如“公元前49年凯撒渡过卢比孔河”这类关于历史事实的陈述,它不需要在任何人的心理和“脑子”中再现才能获得合法性,它一经说出就存在了,它的校验与合法性取决于这句话中包含的纪年方式、姓名身份、地名系统以及其他历史记载等组成的文本系统,而这些都不取决于任何个人,也不可能被任意化。想象与记忆指向的仅仅是个体的知觉,然而一条关于历史事实的陈述之建立,并不取决于如何被说出,而是取决于说出后不与整个文本系统相冲突,个别主体固然有说出的自由,然而与整个文本系统相冲突的陈述,不是作为非事实伪历史被隔离,便是直接被系统忽略。也就是说,不与整个文本系统相冲突是一条事实陈述建立的必要条件,就此而言,那些关于过去事件和人物的场景细节与心理活动的想象会被作为历史事实的补充而为陈述系统所接受,因为它们虽不可证实,却亦不与事实陈述系统冲突,其效果,犹如我们可依据科学分析和数码技术将一具骷髅(相当于历史事实)复原出具有血肉的人体形象(包含了细节想象的历史事件)来。将历史事实视为存身于个体主体中是荒谬的,因为这实际上相当于将现实世界视为存身于个体主体中,不能因为过去事件已经过去,就以为认识历史事实有异于对事物的认知。实际上,对世界的认知与对历史的认知一样,根本上都只对应于事,而其本质上,都只是一个陈述系统,这个陈述系统在逻辑上先于个体心理,而不是依附于个体心理。

       因此,贝克尔们的错误关键在于混淆了历史故事与历史事实,这一混淆在根本上源于并没有在范畴上清楚地区分开过去事件与历史事实,而只是通过将历史认识对象化来将历史事实的含义从“客观历史”转移到“被认识的历史”上。因为这样的话,他们便将历史事实视为是对过去事件的认识,从而将原有的“还原事件”思路套了进来,建立了历史事实再现说。在这一转换后,贝克尔们其实继续沿用了常识与客观史学中的符合论,只不过在原来作为客体的“客观历史”与作为主体的“历史学家”之间再塞入一层类似意识这种名堂的心理化的“历史认识”,从而将过去与史料的符合问题,转换为“已经消逝不可验证的过去事件”与“历史学家头脑中的想象与记忆”之间这种空对空的符合问题,得出历史相对主义结论便势不可免了。

       实际上,历史事实的确有别于过去事件,然而却不能将前者单纯视为是对后者的认识,正是这种变形的符合论导致了历史相对主义的谬误。历史事实是在根本上有异于过去事件的一套陈述系统,它是自足的,它不是对过去事件的再现,因为,它只是我们的理性理解的新的世界的起点,而过去事件属于实存本身,两者之间虽然对接,然而却在根本上是异质的。指向实证研究的文本系统其目标并非再现或描绘实存,而是重新建立自己的新的历史世界。历史事实根本上是文本化的,它指向实证研究与确定性,其目标只是确定性,而不是历史意义或连续性。而旨在再现过去的是历史故事,它是一种个体化艺术化的话语表达。对于实存,艺术是另一种实证研究不可能替代的通达方式,然而事实陈述的目标并非通达实存,而是要将实存翻译为文本,将混沌稀释为确定,将连续凝固为片段。事实不在头脑或意识中,事实在语言中,事实不是私人化的,事实是“共享”的。显然,如果我们不能在范畴深处重新廓清历史事实以及事实的概念,我们仍将难以避免重蹈历史相对主义的理论误区。

       三 关于历史事实概念与事实概念的哲学反思

       有一个奇怪的现象是,讨论反思历史事实概念的历史学家或历史哲学家,往往却忽略了哲学中对事实概念的讨论,仿佛在“事实”一词前加了“历史”两字后,它们便分属不同范畴一样。这一点无疑是荒谬的,反思何谓历史事实,如何能不先反思何谓事实呢?关于已经发生事件的事实陈述,与历史事实陈述之间,能有什么分别呢?又有哪种对事件的事实陈述,不属于对已发生事件的事实陈述呢?可以说,总是从“历史”一词出发,而不是从“事实”一词出发理解“历史事实”,是走向历史相对主义的原因之一。历史学界忽略事实概念源于两个成见,即历史主义的自然与历史两分观念和史料派的事实与理论两分的观念,前者强调历史事实的特殊性,以为通常的事实概念指向的是自然化的事件本身,后者则强调历史学与哲学的对立,以为对“事实”概念的反思归属哲学,而对“历史事实”概念的反思是历史学界的独立工作。

       在当代哲学,尤其是语言哲学中,关于事实概念已经有颇为深入的探讨,在区分事件或事情(event)与事实(fact)方面尤其如此。事件(事情)与事实之间的区分,并不是单纯语义层面的区分,而是直指问题本身,并可直接应用于过去事件与历史事实的区分。

       关于事实概念,国内哲学界值得关注的是陈嘉映先生的《事物,事实,论证》一文。陈嘉映的分析是借助对日常语言的反思展开的,因为“语词的搭配就像语词本身一样,述说着人类的理解,述说着世界的逻各斯”(61)。陈嘉映的观点,可与历史事实问题直接相关的,大致可以归纳出三个主要分论点:(1)事实与事件不同,但它们是同质的,主要是用法不同;(2)事实是为论证服务的,因而对应于特定框架,它是被选择的;(3)事实都是客观事实,说事实是虚构的或想象的是矛盾用语。在陈嘉映的阐述中包含了许多真知灼见,但也包含了一些对于历史哲学亦堪称典型的错误。

       首先,关于事件与事实的区别,陈嘉映指出前者指向进程,而后者指向结果,事实是从连绵不绝的事件中被截取的。从词的用法上说,“我们说‘发生了一件事情’却不能说‘发生了一件事实’”(62),“我们能中断一件事情,参与一件事情,但不能中断或参与一个事实……事情有时态而事实没有时态。……我们不能说‘那曾经是一件事实,后来又不是事实了’,也不能说‘事实曾经是那样的’”(63)。也就是说,事件与过程直接有关,而事实总是表现为一个静止的状态或结果。显然,陈文已经指出了事件与事实有明显区别,但这种区别与贝克尔式两分过去事件与历史事实不同,陈文区分事件与事实是因为前者是连绵不绝进程化的,后者是被从中截取,前者可以是进行态的,而后者只能是完成态的,在这两者之间是数量与用法的不同,但根本上是同质的。而在贝克尔那里,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历史事件是一种“客观实在”,而历史事实是一种认识产物,两者之间是完全异质的。

       陈嘉映与贝克尔的这种区别,源于两人的哲学立场有所不同。陈嘉映由于试图消解哲学而表现出对“客观世界”的过度执念,从而使他认为“事实不与物同类而与事情同类”(64),“一个事实就是一件事情”(65),“凡已然发生的事情、凡摆在那里的事情都是事实”(66)。然而问题在于,事件与事实并不是同质的,比如,那些在我们心里一闪而没的念头都是已经完成的事情,但它们永远不会是事实,因为它们无法如陈嘉映所言被截取出来以供论证,它们无法公共化决定了它们只是事件,而不是事实。再比如,我们可以说“人不可能永生”是一个事实,然而它又能是从哪件事情中截取出来呢?把事实理解为是从事情中截取出来的,而事情又是“在世界中”实际发生的,那便意味着事实不可能是那些不与实事对应然而在逻辑上又获得确定性的断言,但这些断言都是作为论证重要组成的事实。反观贝克尔的区分,肯定了事件与事实根本上质的不同,但是他的问题在于,他将事实意识化内在化了,而作为事实的,如陈嘉映所言,总是应论证而生的,它不是内在化的,而是公共化的,它依托的是语言,而不是意识。贝克尔持有的是表象主义(representationalism)理论,一种意识哲学,这种哲学如哈贝马斯所言,最终由于那种“把一切都用主客体关系加以概念化的哲学基础”遭到批判而“向语言哲学的范式转换”(67)。

       因此,事件与事实根本上是异质的,这种异质和过去事件与历史事实之间的区分相对应,其区别在于“事实是陈述出来的,而事件是发生出来的。一个必须涉及文字,另一个则不涉及”,“事件或事务状态是世界的一部分,并无正确与否的问题,它们就是在那里”(68),而事实则作为被说出的关于事件的陈述,有正误真伪之分。事件是自在的实存世界本身的一部分,是无限者,是时间之流中的实存,而事实只是文本是陈述。正因为事实总是被说出的陈述,所以它才能被用于论证,才能指向命题与真伪。事实总是被说出的断定,因而它也只是一个单独的静态的陈述,而事件则混沌而连续,事实指向确定性而事件指向实存。事实与事件都是自在的,因为事实虽然源事件而生,然而它并不寻求与事件对应,因为它们彼此之间是完全异质不可能对应的。一个事实寻求的是确定性,一旦获得确定性,即使与现实事件毫无对应也是事实,因为这种确定性的基础是它必须被确立为独一无二的,所谓与现实事件对应只不过是实现这种独一无二的一个简便而非唯一的渠道,所以,事实的求真并非基于符合论。

       这样,事实作为文本,它能够服务于论证也就顺理成章,因为除非是文本,又如何可能服务于论证呢?而我们若要进行论证,又如何能不建立事实呢?诚如陈嘉映所言:“论证有多种途径,不一定都靠事实……想象和推论远不止为我们提供一点无害的娱乐,离开了这些我们就没有理解,也不会有科学的进展……我们的理解并不总需要证实,但若事涉证实,我们就不得不求援于事实了。”(69)

       然而,像陈嘉映那样将事实直接视为应论证而生却是不合适的,因为很多时候我们并不是为了进行论证,而仅仅是为了认定一些事实并将它们集合起来,形成一个对世界或更小的情境的总体认知。这里的区别在于:我们需要事实的集合来形成我们关于世界的认知,它们脱离论证被单独建立汇集,而在陈嘉映那里,世界是直接赤裸地面对我们的,仅仅是在我们需要论证时,他们才被按需选择从事情变成为事实,犹如木材从树木中砍伐而成。也就是说,我们面对的世界,当涉及事实时,它首先是整体地文本化的,亦如奥克肖特所言:“每一项新发现,不管看上去怎么样,它所发现的并不是一件新近小事,而是一个新世界。”(70)而在陈嘉映那里,就直接是那个与我们面面相觑的生活世界。陈嘉映因而说:“我们生活在一个活生生的世界里,而不是生活在一堆事实里,正因为我们已经对世界有所亲知,我们才能决定重构的是不是一个完整的事件,才能让事实说话。”(71)也就是说,由于将世界理解为即是我们所“亲知”的,从而导致陈嘉映忽视了事实根本上只是文本。而这种错误在将事实概念切换到历史事实概念时表现得更为明显,因为已经过去的历史世界是我们不能亲知的,然而我们却切实地在面对着历史事实的集合。错误的根源在于,事实的集合是对世界的一种重建,“当下事实具有历史事实所不具备的某种在场的性质,而历史事实在本质上是不在场的”(72),这种重建在当下的现实世界里,由于世界的当下在场而被忽略,然而在涉及历史时,这一重建便被彰显。事实是对世界的文本重建,这种重建由于其指向确定性,而被用于论证,论证和叙事都是它的应用,然而事实和历史事实并非因它而生,而是它自身出于建立世界的需求累积。事实的目标,首先是通过自身的累积致力于建立一个彼此并不冲突的,指向确定性并构成新的世界的文本系统,而这种累积和建立是所有人都共同参与了的,并非某个独立的个体主体随意执行。

       因此,当陈嘉映将事实理解为直接服务于论证时,他便如贝克尔和其他历史相对主义者一样面临了事实的选择问题,从而导致了相对主义结论,因为论证和历史叙事一样,会被视为是由个体主体来随意执行的。这种选择问题,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种是相对于论证的体系,或者说相对于公共化的理论框架,比如“太阳每天在头顶上转一圈,这是事实;地球围绕太阳旋转,这也是事实”(73);第二种则是相对于结论的需要,或者说相对于个体主体的价值体系,比如在抄家时,椅子夹缝中的一根长发不会被作为事实开列,可是调查案件时,这根长发也许就是个重要的事实(74)。显然,事实选择的这两种相对性,正与前述讨论历史事实的选择问题时融贯论与历史意义论相对应。但陈嘉映却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相对主义者,事实被选择的这两种相对性对他而言都不是问题,因为对于第一种选择,陈嘉映认为并没有危及事实的确定性,因为“天下没有互相矛盾的事实——要么是我们对事实的理解不对头,要么是两个事实分属不同领域”(75)。关键在于,这种选择相对的是公共化的理论框架,而不是个体主体的“内在意识”,因而它们之间的冲突最终会被回溯到公共的文本系统中被重新解释或协调安排,这一点在迪昂、拉卡托斯、纽拉特、蒯因等人的著述中都已经反复阐述过了。而对于事实选择的第二种相对性,陈嘉映则强调事实都是客观事实,没有虚构的或主观的事实,因为我们可以说“这件事情是想象出来的”、“虚构的事情”、“愿望的事情”,但“想象出来的事实”、“愿望的事实”则是矛盾用语(76)。这意味着,由于陈嘉映将事实视为真实事件的一部分,只是为论证之需才被截取出来,因而这种相对性仅仅是应用时的相对性,就事实本身而言,它直接继承了客观世界的客观确定性,它存在于被选择之先。然而在历史相对主义者那里,历史事实是一种被建构的意识观念或叙事形式,选择先于历史事实的存在,因而这种相对性就是历史事实的本质,从而全然忽略了“事实”一词与“不确定”、“想象”、“虚构”等之间的自相矛盾。可以看出,陈嘉映虽然区分开了事件与事实,但并不彻底,他借以对抗第二种相对性的仍是“符合论”,由于他谈论事实时指向的只是当下在场的事件中截取的事实,从而利用它们之间的“直接符合”回避了这种相对性对确定性的冲击。而历史相对主义者则由于过去事件的不在场只能将历史事实视为过去事件的再现而非截取,两者之间的直接符合被取消,从而只能将这种相对性视为历史事实的根本特征。可见,倘若我们继续秉持符合论,那么走向相对主义便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历史事实这种事实已经揭示了,事实并不是从事件中直接截取的,我们无法利用事件的客观确定性直接担保事实的知识确定性。除非,历史事实并不是一种事实,而这显然是荒谬的。

       因此,我们应该做的便是彻底放弃关于事实确定性的符合论,并将每一个事实视为隶属于一个指向自己的世界的文本系统的单独陈述,它们并非在寻求与事件的指称式一一对应中获得自己的确定性,而是在这个文本系统内部获得确定性,或者说指称式的确定性仅是其中一种简化的确定性方式。事实并不是为了论证被某一个体主体临时截取的,而是为了建立一个公共化的确定的世界被我们逐一建立的。历史事实不是为了叙事或再现被某一个体主体随意建构的,而是为了重建一个文本化的确定的历史世界而被逐一建立为记述的。历史事实并非历史叙事的组成单元,正如事实并非新闻报道的组成单元,它们只是历史叙事或新闻报道的来源和基础。事实是一个自在的独立的文本系统,所以它是一个世界,它并不寻求与现实世界的一一对应,比如数字并不在现实世界中寻找对应,以至卡西尔认为“基本数学概念远非清晰明确,并且已被表明是极易错误而含混不清的……只有在承认数学并不是关于事物的理论,而是关于符号的理论时——这种含混不清的状况才会被消除”(77)。事实确立自身的根基是确定性,方式是真伪校验,要旨是彼此之间绝对的不冲突,因而它首先寻求系统内部的融贯,而不是与现实的对应。它超越于个体主体,以单一陈述的方式建立自身,是点的累积,而不是线的描摹,最终在一个庞大的陈述库中,通过比较接受证伪,通过论证建立世界的结构。这也就是傅斯年所说的:“历史的事件虽然一件事只有一次,但一个事件既不尽止有一个记载,所以这个事件在或种情形下,可以比较而得其近真;好几件的事情又每每有相关联的地方,更可以比较而得其头绪。”(78)

       指向历史事实的选择并不会撼动历史事实的确定性,这是因为,首先,历史事实及事实的建立在逻辑上先于其被选择,并且较高层级的历史事实也可以回溯到更底层的具备更大确定性的历史事实。比如,“公元前211年秦统一了六国”这样一个历史事实的确立,先于诸如“中国社会在秦统一六国之后从奴隶社会进入了封建社会”这种论证或叙述将其作为史料或论据的选择,同时前者始终是更基础和更确定的。历史事实具备结构性,其确定性可以通过论证逻辑向底层回溯,而最底层的语句,在最大程度上过滤了任意的主观选择。其次,对史料的选择并不会导致历史叙事和论证的不确定,而是这种选择不能是任意的,同时论证本身必须遵循逻辑法则。比如,“中国社会在秦统一六国之后从奴隶社会进入了封建社会”这一语句,是建立了历史事实还是仅作为宏大叙事的关键,并不在于是否选择“公元前211年秦统一了六国”还是“秦王嬴政是中国第一个皇帝”作为论据史料,而在于它不能采用诸如“公元元年秦统一了六国”、“李白与杜甫是盛唐的两大诗人”这样的不确当论据材料语句,同时必须保证“中国社会曾经从奴隶社会进入封建社会”、“秦统一六国前中国处于奴隶社会”、“秦统一六国后的中国社会是封建社会”等一系列逻辑相关的语句能先确立自己的确定性。

       实际上,对于历史事实和事实本身来说,我们建立它根本上是因为我们需要一个文本化的世界使自己能共同生活在可理解的确定的共同的世界中,因为所谓生活世界(实存世界)根本上是非确定和非公共化的。至于上文所说第一类关于理论框架的选择(比如历史上的历法),则由于其最终是指向一个公共化的文本系统自身的校正,从而这种选择的确定性最终取决于整个人类知识基础的确定性,这个问题这里不便进一步讨论,但可以肯定,就个别事实而言,理论框架的选择不会是任意的,至少在这一点上,人文学科与自然科学,历史事实与科学事实,并无不同。

       实证史学研究与历史叙事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为了建立新的历史世界,后者是为了再现过去;前者以历史事实为基础,是为了建立确定的陈述、建立共识、进而为实证研究奠定材料基础,后者以历史叙事为基础,试图理解过去、勾勒连续性、彰显实存、价值与人;前者是群体化的工作,因而被学院化专业化,它是可累积的,在不断的校验中扩充自己的数量,最终在所有人的努力下慢慢浮现出一个确定的历史世界的轮廓,而后者以个体主体为工作中心,依靠个体与当下的价值系统与理论前见推进,根本上是一种表达,其工作缺乏累积性。实证史学的工作并不意味着是零碎的,它同样可以通过汇集文本指向历史编撰,比如白寿彝先生主编的《中国通史》,而历史叙事也并不意味着由于引入想象等非实证元素而失去真实性,当它在基本事实上以实证史学作依据时,它能够是更精彩同时是可靠的历史编撰,比如黄仁宇先生的《万历十五年》,加入了大量历史想象,然而作者是在大量实证史学研究基础上进行自己的历史叙事的。历史叙事是一种对实在的白描,或许并不完整和写实,但却试图达意传神,它依赖于画者对描摹对象的领会理解,同时凝注自己的价值与情感,旨在获得观者的共鸣。而实证史学相当于纪实摄影,理论框架或前见是它的底片或感光元件,史家主体是它的光,它利用尽可能多的感光点的曝光来获得更写实的照片,尽管上乘的摄影家可以利用用光技巧来让照片承载表达,然而无论底片如何更换,光线如何人为控制,照片总能更忠实于真实场景,除非它像伪史一样被过度PS或成为过曝的废片。更为重要的是,纪实摄影允许无限多的摄影者同时拍摄,而无论他们的技艺出色还是拙劣,获得的所有照片都将不会互相冲突,而是共同建立一个可确定的对象。可以说,不同的意图,区分开了实证史学与历史叙事(包含历史小说),可公共化的历史事实成为前者的追求和基础,为此它专注于时间、地点、结局等可置入公共认知系统的“照片”式要素,使之成为历史记述中的硬核部分,并尽量避开诸如动机、立场、善恶等难以公共化的部分,也即所谓的中止评判。而客观史学则要求真正的历史编撰必须成为一组摄影作品,即其记录的基本事实既可接受其他照片检验,又能通过摄影师的用光构思等技巧,再现对象的神采,并对摄影者的主体意识有所表达。历史事实是实证史学工作的中心,亦是客观史学的支点,它是利用自己公共化的文本陈述获得确定性。

       注释:

       ①何炳松:《通史新义》,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

       ②姜义华等:《史学导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6页。

       ③彭刚:《叙事的转向:当代西方史学理论的考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85页。

       ④陈先达:《历史唯物主义的史学功能——论历史事实·历史现象·历史规律》,《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2期。

       ⑤李杰:《对当前历史观念两个问题的分析》,《历史研究》2008年第1期。

       ⑥虞和平:《近年来史学理论与历史研究》,《史学理论研究》2012年第2期。

       ⑦梁启超:《中国历史研究法补编》,中华书局2010年版,第7页。

       ⑧傅斯年:《史学方法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页。

       ⑨李杰:《对当前历史观念两个问题的分析》,《历史研究》2008年第1期。

       ⑩钱穆:《中国历史研究法》,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154页。

       (11)李振宏:《改革开放以来的历史认识论研究》,《史学月刊》2008年第7期。

       (12)李振宏、刘克辉:《历史学的理论与方法》,河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06~231页。

       (13)周祥森:《反映与建构——历史认识论问题研究》,河南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49~162页。

       (14)(15)彭刚:《叙事的转向:当代西方史学理论的考察》,第119、143页。

       (16)陈启能:《论历史事实》,《史学理论》1987年第4期。

       (17)陈光前:《关于历史事实的概念》,《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8年第4期。

       (18)万斌:《历史·历史事实·历史学》,《浙江大学学报》1992年第3期。

       (19)于沛:《历史认识中的“历史事实”问题》,《史学思潮和社会思潮:关于史学社会价值的理论思考》,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78~190页。

       (20)张耕华:《有关“历史事实”及其相关问题——兼与陈启能先生商榷》,《史学理论研究》1993年第4期。

       (21)郭文佳:《也论历史客体》,《学术研究》1999年第11期。

       (22)斯特凡·约尔丹主编,孟钟捷译:《历史科学基本概念辞典》,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80页。

       (23)陈嘉映:《事物,事实,论证》,《泠风集》,东方出版社2001年版,第180页。

       (24)赵吉惠:《当代历史认识论的反省与重建》,《历史研究》1993年第4期。

       (25)何兆武:《对历史学的若干反思》,《史学理论研究》1996年第2期。

       (26)雷蒙·阿隆著,冯学俊、吴泓缈译:《论治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95页。

       (27)海登·怀特著,陈永国、张万娟译:《后现代历史叙事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93页。

       (28)周祥森:《反映与建构——历史认识论问题研究》,第152页。

       (29)笔者将重构论、建构论与解构论这三个术语对应的理论皆归为历史相对主义,因而不同于彭刚《叙事的转向:当代西方史学理论的考察》一书中对它们的用法。彭刚将兰克等客观史学主张者称为“重构论”,将柯林伍德等视为建构论,而将后现代主义史学理论视为解构论,而重构论就语义而言更合适指向柯林伍德式的本于个体主体的“重演”或“再现”,兰克式“如实直书”合适对应的则是洛克式的反映论。至于建构论,笔者认为基于更一般性的认知主体性,其要旨是将“事实”视为推论与文本,对应于布拉德雷、奥克肖特、戈尔德斯坦等人。

       (30)晁天义:《浅论历史事实》,《南京社会科学》2008年第4期。

       (31)凯斯·詹京斯著,贾士蘅译:《历史的再思考》,台北,麦田出版社1996年版,第64页。

       (32)(33)(34)(35)(37)贝克尔著,段涓译:《什么是历史事实》,张文杰主编:《历史的话语:现代西方历史哲学译文集》,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85、285、289、289、287页

       (36)柯林伍德著,何兆武、张文杰译:《历史的观念》,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303页。

       (38)斯特凡·约尔丹主编:《历史科学基本概念辞典》,第126页。

       (39)海登·怀特:《后现代历史叙事学》,第294页。

       (40)沃尔什著,何兆武、张文杰译:《历史哲学导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84页。

       (41)布拉德雷著,何兆武、张丽艳译:《批判历史哲学的前提假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9页。

       (42)安科斯密特著,田平、原理译:《叙述逻辑——历史学家语言的语义分析》,大象出版社2012年版,第75页。

       (43)曼德尔鲍姆著,涂纪亮译:《历史知识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69页。

       (44)德罗伊森著,胡昌智译:《历史知识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33页。

       (45)保罗·利科著,姜志辉译:《历史与真理》,上海译文出版社2004年版,第5~6页。

       (46)德雷著,王炜、尚新建译:《历史哲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54页。

       (47)(48)曼德尔鲍姆:《历史知识问题》,第70、71页。

       (49)卡尔著,吴柱存译:《历史是什么》,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7页。

       (50)克罗齐著,傅任敢译:《历史学的理论与实际》,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3页。

       (51)沃尔什:《历史哲学导论》,第77页。

       (52)(53)(54)布拉德雷:《批判历史哲学的前提假设》,第22、25、99页。

       (55)俞吾金:《历史事实和客观规律》,《历史研究》2008年第1期。

       (56)列维—斯特劳斯著,李幼蒸译:《野性的思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82页。

       (57)奥克肖特著,吴玉军译:《经验及其模式》,文津出版社2005年版,第92页。

       (58)波普尔著,郑一明等译:《开放的社会及其敌人》第二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92~394页。

       (59)丹图著,周建漳译:《叙述与认识》,上海译文出版社2007年版,第129页。

       (60)列维—斯特劳斯:《野性的思维》,第278页。

       (61)陈嘉映:《事物,事实,论证》,第179页。

       (62)(63)(64)(66)(69)陈嘉映:《事物,事实,论证》,第172、182、179、179、180页。

       (65)陈嘉映:《语言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34页。

       (67)哈贝马斯著,付德根、曹卫东译:《后形而上学思想》,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33页。

       (68)斯坦福著,刘世安译:《历史研究导论》,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北京公司2012年版,第155页。

       (70)奥克肖特:《经验及其模式》,第98页。

       (71)(73)(74)(75)(76)陈嘉映:《事物,事实,论证》,第172、185、189、185、180页。

       (72)韩震:《历史学研究的语言学转向》,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38页。

       (77)卡西尔著,甘阳译:《人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版,第76页。不过,笔者并不赞同他的符号理论,因为他为了通过符号统一人文与自然,而过度扩大了符号论的边界。但从符号角度理解我们面对的知识世界,这与笔者将我们真正面对的确定的世界称为文本的世界,则是共同的立场。

       (78)傅斯年:《史学方法导论》,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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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历史事实概念及其理论误区--关于客观史学理论基础重构的思考_相对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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