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高校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的完善论文_蒋丹

论我国高校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的完善论文_蒋丹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摘要:在我国提倡高校治理法治化的背景下,随着学生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高校学生的申诉制度引起了广泛关注。本文选取了我国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当中的校内申诉作为研究对象,在明确了高校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的含义和特征之后,指出了该制度目前所现存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申诉制度;权利救济

一、校内申诉的含义及特征

(一)高校学生校内申诉的含义

高校学生的申诉,是指学生在接受高校的教学管理过程中,对高校的教学管理行为不服,或认为学校或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有关机构或部门提出要求重新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的一种权利救济手段。高校学生校内申诉制度是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类型之一,《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类型进行了明确,分别是:校内申诉和行政申诉。本文所研究的是校内申诉

(二)高校学生校内申诉的特征

校内申诉制度具有法定性,《规定》已经明确了高校学生申诉的类型:校内申诉和行政申诉;校内申诉制度具有非诉讼性,高校学生校内申诉是由学生主动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的,不要求高校的相关部门提起,校内申诉的最终决定具有行政性;校内申诉结果不具有一裁终局性,高校学生校内申诉的结果,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当学生对申诉的结果不服或是认为申诉的结果不能维护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仍不服结果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我国高校学生校内申诉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申诉机构设置不合理

《规定》第59条中,规定了负责受理学生申诉的校内机构应当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并规定了其中的大致人员构成,且增加了可以聘请专家的规定。但是,这里只是笼统的规定为学校相关负责人,并没有明确到底是那些人,并且也没有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中,各部分人员所应占有的比例进行规定。至于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的专家参加这一规定,从实践当中看,为了避免繁琐,势必大多数情况下是不会聘请的,是一个操作性很低的规定。

(二)申诉程序不规范

在现有的与高校学生申诉制度有密切联系的法律中,有关程序的规定很少,由于缺少法律依据,各高校缺少可以依据的统一标准,所以各个高校的校内申诉程序存在不同的情况。在实体性规定本就不够完善的情况下,程序性规定的大范围缺失,无疑是给高校学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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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校内申诉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不稳定

关于是否有必要将校内申诉制度设立为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这一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认为是否进行校内申诉是高校学生的权利,没有必要非要每一个人都经过校内申诉程序之后才能进行诉讼。还有一种观点是,认为教育行政案件毕竟有其独有的特点,不宜直接进行行政诉讼反而先通过校内申诉程序会更有利于解决问题。

三、我国高校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申诉机构的设置

笔者认为,应当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人员构成进行细化,对各部分人员所应占的比例进行明确规定,可以分为两个部分来分别进行考虑。

如果学生申诉的是学术管理行为,则需要充分考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中委员的专业背景、业务水平能力,其中,学术研究领域的专家占50%,教务、学生管理人员占15% ,有专业性和代表性的教育学、心理学教师占15%,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学生代表占 20% 。如果学生申诉的是与学术无关的管理行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应是教务等管理人员应占⅓,专业教师等占⅓,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学生代表占⅓。为保证申诉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学生代表应当随机抽取产生,不能由学校或学院指定学生参加,并且针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换届和选举程序也应做出专门细致的规定。

(二)规范申诉程序

校内申诉过程中的四个关键环节,分别应为提出、受理、审理和处理。

高校学生在收到学校的处理决定书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学生申诉书后的规定期限内,应对申诉学生是否满足申诉资格是否满足申诉条件进行审查,然后作出是否受理申诉的决定。受理过程中,要全面的对学生所申诉的事件进行审查,无论是进行事实情况的调查核实,还是通过调阅材料的方式,都要认真、仔细、不可有所遗漏,要客观、公正的对待。审理过程中,应当听取争议双方的意见和理由,并依照多数意见形成处理意见书,可根据不同的情况做出处理决定。

(三)加强校内申诉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笔者认为,教育行政案件确实有其较其他行政案件不同的特点,建议采用校内申诉前置,遵循先申诉再诉讼的原则。在高校相关的行政案件中,时常会涉及到一些有关学术的纠纷,这时候司法人员的解决能力反而没有高校管理人员的解决能力强,相比较之下高校管理人员更加专业,可以使申诉人的问题得到最良好的解决,提高了案件的解决效率,也保证了案件的解决质量,更保障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赵鑫:国内“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研究评述[J].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2018(4).

[2]韩忠全:大学生管理法治化研究[D].哈尔滨师范大学,2017年.

作者简介:蒋丹(1994.07—),女,辽宁省丹东人,沈阳市皇姑区沈阳师范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生。

论文作者:蒋丹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3月下

论文发表时间:201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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