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动力机制转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机制论文,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论文,动力论文,论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2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347(2003)01-0075-04
20多年来,我国所有制改革最具实质性意义的成果就在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异军突起。改革初期,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几乎是从零起步,而今在国民经济中已“三分天下有其一”。其间,各级政府的大力推动功不可没,他们既是设计师、指挥员,又是裁判员,甚至还充当运动员。各地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状况直接取决于地方政府的推动力度。可以说,迄今为止,我国绝大多数地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启动、持续与扩张动力,均主要源于外部动力——政府的策划与推动,因而其发展的动力机制依然是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以政府为主导的外生动力模式。
一、外生动力机制的成因及消极影响
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外生动力机制的形成绝非偶然,而有其特定的历史必然性。首先,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生存发展所必需的体制政策环境直接由政府主宰。众所周知,中国经济长期立足于公有制一统天下的计划经济体制,非公有制受到根本排斥和全盘否定。计划经济体制原本就是国家政府的意志,其他任何力量都无法改变。因此,破除体制坚冰,启动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历史重任,自然必须由政府来承担。其次,由于传统意识形态的影响以及市场环境和法制的不健全,先天发育不良的非公有制经济势单力薄,产权主体普遍心存疑虑,对未来私有资产权益保护存在不确定预期,由此导致经营目标短期化,投资欲望不强,缺乏持续扩张的内在动力。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通过政府的宣传组织、设计指导和政策扶持,非公有制经济才可能从单一到多样化,从弱小到强大,逐步发展起来。第三,转轨时期“分灶吃饭、自收自支”的地方财政体制,使各级地方政府有了主动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在经济增长、财政收入、扩大就业等诸多利益目标驱动下,地方政府往往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速度、方向、经营规模和行业格局等,统统纳入政府部门的统一部署和安排之中,从而压抑了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自主创业、自我定位、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内在主动性,使其在诸多方面不得不依赖政府,不得不屈从于政府的目标和要求。
政府主导的外生动力机制的形成固然有其特殊的历史原因,但其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消极影响愈益凸现,不可轻视。第一,外生动力机制抑制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意识的形成。经济主体意识包括民主参政意识、群体意识、独立平等意识、法治意识、市场意识、公平竞争意识等。在外生动力模式下,一方面政府部门常常沿用计划经济管理方式,把“一刀切”、硬指标、盲目决策、“拉郎配”等官僚主义的长官意志强加给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使之处于实际上的被动者、服从者、补充者的地位,自觉不自觉地淡化自身的主体意识,以政府意志为准绳,甚至自认为低人一等,自我认同可歧视性或非国民待遇;另一方面,在政府主导的外生动力模式下,人治成份较重,法治力度不够,经济主体不得不投入相当的精力和财力来应付“人为因素”,极力与体现政府意志的部门及官员拉关系,以期获得种种优惠。事实上,各地都有一些私营企业千方百计“乔装打扮”,力争直接挂靠政府职能部门,变为戴上“红帽子”的假集体企业。若外生动力机制长期延续,势必加剧非公有经济主体对政府的依赖性,同时造成经济主体之间的不公平竞争,使之很难形成共同的价值观、正确的利益目标和行为取向,从而也很难作为一个独立的利益群体与政府进行平等有效地沟通。其群体意识、民主参政意识、自主发展意识、公平竞争意识自然而然地在政府动力的支配下被淡化、扭曲。第二,外生动力机制妨碍经济主体微观经营机制的正常运作。非公有经济主体本应是最能体现市场经济特征的微观经济主体,在经营机制上,它们具有直接面对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调节、自我发展、高效运作的优势。但是,在外生动力的强大作用下,宏观调控到基层成了政府直接干预,微观经营机制残缺低效。其主要表现为:政府指导性计划实际为指令性计划,微观主体自主经营大打折扣:资源的市场配置相当程度成为职能部门的权力配置,无法保证资源配置效率;依法经营被扭曲为按“土政策”经营,有序竞争难以实现。诸多的行政干预和混乱的市场秩序,致使微观主体经营机制的正常运作困难重重。第三,制约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空间扩张和力量壮大。长期以来,政府凭借其作为社会管理者的垄断性权力,在项目、信贷、资源、市场准入、行政管理等方面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进行多方干预。为了追求地方经济利益和政绩,地方政府及行政管理部门往往实行严格的行政性市场准入管制,限制外来经济的竞争,由此形成的地区封锁、行业垄断、权力寻租、“三乱”乃至贪赃枉法等问题,既严重制约了非公有制经济在许多经济区域和行业领域发展的市场空间,又人为地增加了非公有制经济运营的交易成本,降低了其运转效率,造成相当一部分经济主体长期处于低层次、小规模、分散化的落后状态,难以成长壮大。地方政府狭隘利益目标的驱动,不仅严重背离全局性利益要求,而且往往与经济主体的内生动力发生冲突,处于弱势地位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往往很难避免屡遭重创之厄运。
二、转换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动力机制的基本前提条件
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要“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和活跃市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了克服政府主导的外生动力机制的负面影响,使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轨道,并使之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转换发展动力机制,即由外生动力型转向内生动力型,已成为加快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要求。内生动力发展机制的基本内涵是:在法制经济基础上和宏观间接调控下,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根据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自主设计,自我推动,自主经营,自我发展。启动内生动力机制的基本依据在于:非公有制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归根到底还是要靠其内部主体力量来推动,这种内生动力源于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和利益机制,其特有功效非政府动力所能替代。当然,在内生动力模式下,政府仍然“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经济的发展”,因为政府作为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要为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支持和服务,还要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支持和服务。但政府的支持和服务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而言,毕竟只是外在的、辅助性的,其核心目的是激活而非替代经济主体的内在动力。
实施内生动力发展模式必须具备若干基本前提。一是相关法律制度必须比较健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种立法特别是经济立法发展迅速,且日趋健全。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律国家的要求。1999年宪法修正案的颁布为保护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了广阔的法律空间。最近召开的党的十六大更明确地提出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这些无疑为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规范管理和产权保护等制度安排,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指导,有利于经济主体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政治、经济权利。二是经济市场化程度必须达到一定水平。市场化程度主要是指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功能在整个社会经济领域内发挥作用的广度和深度。如果说20世纪80年代我国的经济改革以产品市场化为取向,那么20世纪90年代以来改革的深化就集中在要素市场化上。与此相适应,一系列要素市场相继形成并逐步发育起来,从而初步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和市场体系。目前,国内市场虽与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尚有差距,但市场拓展空间日益扩大,市场机制的作用日趋增强,市场秩序不断完善,从而为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自主创业、自我发展提供了一个相对健全和宽松的市场环境。三是政府角色必须正确定位。应该看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体系建设的全面展开,我国宏观调控体系不断完善,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在机构改革、转变职能方面已取得明显进展。科学规范部门职能,合理设置机构人员,避免多重、多头执法,改变直接管理方式,公正透明依法行政,增强服务意识,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等,已成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这一切表明我国政府角色的科学定位已开始步入正轨。四是非公有制经济必须具有足够的实力。严格地讲,非公有经济不仅包括个体和私营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私有经济成份。目前,我国非公有经济力量弱小的状况已有根本性改观,其总产值、费税总额、投资总额、从业人员等均约占全国总量的三分之一,这是发展动力机制转换的坚实基础。正在推进的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政府机构改革,还将进一步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发展的新的内在活力与动力。
总之,由于体制环境和内部实力的变化,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发展的内在动力呼之欲出,内生动力机制发展模式实施的现实条件已基本具备。
三、启动内生动力发展机制的着力点
启动内生动力发展机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突破性发展将具有里程碑意义。由于内生动力约束因素尚未根本消除,在实践中必须从改善外部环境和增强内部动力两方面入手,将着力点放在解决好如下关键性问题上:
首先是私有产权的保护。制度经济学认为,最有效、最关键的激励方式是产权。有效地保护私有产权,对保障非公有制经济持续稳定发展至关重要。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通过自己的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和聪明才智积累了大量的私人财产,其中不仅包括生活资料,还包括生产资料和越来越多的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这些私有财产与公有财产一样应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虽然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利益”,但“合法利益”具体包括哪些方面、如何界定,均缺乏相关的配套法律予以明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中的国有财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却没有规定自然人或社会法人投入公司的财产属于自然人或社会法人。由于现行法律制度突出对公共财产的保护。对私有产权保护不足,致使私有产权拥有者对未来发展产生不确定预期,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弱化,结果减少或丧失投资需求,甚至采取非法手段向境外转移资产。如此下去势必极大延缓国民经济现代化的进程。因此,有必要从法律上充分体现十六大报告关于“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的精神,根据宪法修正案所蕴涵的保护私有产权的观念,修改现有法律中不利于私有产权保护的条文,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私有产权的特别法。
其次是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准入。虽然党和国家在大政方针上确认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现行具体政策法规仍存在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准入歧视,在许多一般法规政策中缺少对非公有制经济相应平等性的规定。如《经济法》对民间投资在许多经济领域作了限制性规定;《公司法》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比“三资”企业的规定还要严格。非公有经济难以与公有经济、“三资”企业经济进行公平竞争。解除市场准入约束的关键在于全面清理现有的法律法规,修改其中不利于非公有经济发展的各种限制性规定,尽快补充促进其发展的政策,改革市场准人、经营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制度。除关系国计民生的命脉性领域外,其他经济领域都应向非公有制经济开放。同时还须加大政府机构改革力度,彻底解决由于政府角色冲突和错位而形成的行业性和地域性封锁问题,形成一个统一、公平、开放、有序的市场环境,使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在税费标准、信息获取、中介服务、要素配置、对外交往、财产权利保护等方面,真正享有平等的国民待遇。
第三是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金融约束问题。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在成长过程中,主要依赖于内源融资。据统计调查,私有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中,继承家业、劳动积累以及合伙集资的比重占65.2%,而银行与信用社贷款等外源融资仅占10.7%,这种融资结构的优点在于以自然发展方式给非公有制经济奠定了一个能够不断发展并适应市场环境变化的合理资本结构,其局限性是在融资规模上限制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当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进入资本与技术密集的产业升级阶段后,这种融资状况与其向高层次、大规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之间的矛盾就更加突出。因为现有金融机构与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之间存在着投资项目质量、企业家选择行为和企业家经营能力三个方面的非对称信息,再加上社会上缺乏独立的资信评估机构,非公有制经济往往无法获得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亦被排斥在证券市场的筹资行列之外,由此形成严峻的金融约束。这是1997年以来民间投资增长乏力的一个重要原因。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国家放松对金融领域的市场准入管制,激励内生于民有经济的金融机构产生,建立合理的金融产权结构和金融市场结构,以此形成非公有制经济的横向信用联系,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必要的金融支持。因为只有内生于非公有制经济的金融机构才具有产权明晰、预算硬约束、追求利润和追求治理结构完善的经济人特征,才能适应非公有经济持续发展的要求。与此同时,还应积极探索非公有制经济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途径,如发行企业债券、股票上市等,构建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的融资体系。
第四是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虽然目前政府角色及职能转变已取得明显进展,但真正实现根本性转变还需作出实质性努力。政府职能的转变实际上是利益格局的调整,也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职能转变的内容主要应包括:政府不再直接分配人、财、物等社会资源,不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再直接评价经济主体的行为和效率,不再对非公有经济的发展产生直接动力作用,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调节和评价,均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简言之,政府集中精力担当裁判员和服务员,由对微观经济主体的直接管理转向以宏观调控为主、以强调服务为主的间接管理,重点是规范市场秩序、培育和完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包括培育信用担保、管理咨询、信息技术、市场开拓和人才培训等专门服务于非公有经济的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为经济主体观念创新、组织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和提升其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提供多主体、多层次、全方位、系统化的社会化服务。
第五是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自身的素质缺憾。经济主体素质由思想道德、管理制度、经营机制、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创新能力和企业文化等因素构成。经济主体素质状况直接影响经济主体内在发展动力的强度和方向。目前,绝大多数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素质明显偏低,普遍缺乏具有战略眼光的企业家,习惯于家族式管理,忽视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片面强调经济手段,忽视人本之道;只讲求经济效益,不顾社会效益;注重短期利润目标,忽视长远的技术创新战略;信奉传统管理经验,忽视知识观念更新和信息获取等。这些缺憾,不仅制约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和发展后劲,而且限制了其向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外向型产业领域发展的实力和空间。这也是绝大多数经济主体长期在低层次、小规模、分散化经营格局中徘徊的内在原因。因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自身素质的提升乃当务之急。具体途径一是要加强学习培训,大量吸收现代管理理念和先进生产经营管理知识,系统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政策,增强诚信意识,自觉地通过实践提高自身素质。二是培养开拓进取精神,在熟悉了解市场经济规则和国际惯例、国际标准的基础上,勇于开展跨区、跨国的投资创业活动,努力提高企业整体素质。
第六是行业组织的重构及功能。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公有制经济的行业协会应当既不隶属于政府部门,也不需要政府负担开支,它是依靠会员的积极参与、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主活动的群众性经济主体组织。协会作为一种社会中介组织,是政府与经济主体及成员联系、沟通的桥梁,具有为会员服务,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协调监督的功能。但是,我国现有的“个体劳动者协会”和其他行业协会等组织,仍然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附属机构,会长不是由会员选举产生,而是由党政部门指定,会长及工作人员大多是拿财政拨付的工资,会费大多是强制性缴交的预算外收入。在这种组织体制和经济关系中,协会变成准政府机构,其应有的功能大为削弱,不应有的功能反而强化,很难真正代表和反映会员的利益与要求,也很难产生凝聚力。因此,重组协会势在必行。行业协会重组必须有法可依。为此,国家应根据市场经济要求和社会中介组织的特点制定《行业协会组织管理条例》,对协会的性质、功能、组织制度、登记程度、活动方式、经费来源等作出规范。工会、工商联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会员依法重组新的协会。协会依法开展“三自”活动,依法协调、监督社会经济活动。协会重建和发挥功能的过程,实质上就是经济主体形成群体意识,发挥内生动力,壮大自身力量,提升整体素质的过程。这是启动非公有制经济内生动力机制的组织基础和群众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