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制度创新保障非公有制经济新发展_非公有制经济论文

以制度创新保障非公有制经济新发展_非公有制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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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公有制经济(以下简称“非公经济”)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取得长足发展,举世共睹。非公经济一系列成就的取得,首先得益于执政党的思想解放、观念突破和制度创新。毫无疑问,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但在特定情境下,没有思想、观念和制度层面的突破和超越,任何生产力都可能被禁锢。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非公经济的发展已获得可靠的政治保障,大方向极其明确,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2004年3月,全国人大再次修宪,明确写入“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200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物权法》,明确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再次重申“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至此,可以说,从党和国家决策高层看,发展非公经济的宏观环境业已构建,令人忧虑的政治风险已基本消解。

但是,在具体实践中,发展非公经济的观念障碍仍然严重存在,“恐私”、“仇富”在一部分人的头脑中根深蒂固,民营企业遭歧视、受挤压的现象比较普遍,某些垄断行业或领域长期搁置改革而不让民间资本进入……

这就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尤其需要用制度创新来巩固和扩大已有的思想解放成果,确保执政党所作政治承诺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某种程度上讲,改革开放走到今天,在非公经济问题上,我们最为“短缺”的仍然是一个能让广大民营企业大显身手、活力充分涌现、创造力充分释放的稳定制度环境。

经验表明,一个经济体要获得发展,最大的障碍莫过于制度环境不健全,让人提心吊胆、担惊受怕,无法从长计议,难以形成足够稳定信心的“国家魅力”。毫无疑问,要真正推进非公经济获得新的更大发展,就必须毫不犹豫地进行制度创新,深入而且全方位地构建一个科学有序的制度环境。

在落实和完善促进非公经济发展的制度创新上,必须坚持以下几个指导原则:

一要立足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特色和时代要求。既不能思想僵化,也不能一味照搬私有化的做法;既要不断增强非公经济发展的生机活力,又要始终坚持非公经济发展的正确方向;二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非公企业和非公经济人士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道路;三要深入推进市场化改革,最大限度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四要切实加快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法治国家建设,在此框架下把促进非公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法律化,为非公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稳定可靠的法律保障;五要坚持服务帮助和教育引导并重、鼓励支持和监督管理并重,防止一手比较硬、一手比较软的现象,使整个制度体系更趋科学、精密、完整。

按照以上指导原则,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紧密结合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进程,着力从以下方面推进有利于非公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一系列制度创新。

一是基本经济制度。要正确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所有制基础,正确处理各种经济成分的关系,形成在公有制经济主导下,国有、民营和外资(合资)等各类企业科学分工、优势互补、各显其能的局面,共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

要适应新的时代条件,不断深化对公有制的理解,合理界定公有制的范围,充分认识非公经济尤其股份制企业的“公有性”,把股份制作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确认国有、集体和非公资本参与的混合所有制是既定公有制经济内涵的现代延伸和重要发展。

考虑到《宪法》第六条原表述未包含混合所有制,建议可适当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和混合所有制”。

要加快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在指导思想上应重申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所提出的正确方针,真正落实“有进有退”和“有所为有所不为”。正确界定国有经济的功能和作用,明确国有经济需要巩固、加强和提高的“进”的领域,同时也要明确国有经济“限入”和“禁入”的“退”的领域,比如房地产、商贸、建材、一般制造业等领域,从而腾出更大的空间让民营企业去竞争,在竞争中提高,在竞争中发展。

要根据变化和发展了的实际情况,准确界定“非国有经济”、“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等概念的内涵,在立法、决策和统计等层面逐步停止使用“非公有制经济”概念,统一使用“非国有经济”或“民营经济”概念。

二是投资促进制度。投资自由与消费自由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两大基石。在计划经济转型国家,要特别防止投资自由的人为抑制。当前,在不少领域和行业,由于种种原因,民间资本受到限制,遭遇歧视,甚至完全禁入。这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体制是相冲突的,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提高。为激发市场经济活力,保障经济健康发展,必须遵从“法无禁止即许可”的原则,放开限制,促进民间资本与非公企业向多领域、多产业延伸发展。

促进民间资本投资,必须转变政府职能,强化金融服务。整个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改革,都应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出发点,以能否最有效地为非公经济科学发展提供保障和服务为基本目标或主要目标。

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创新,构建大银行为主体、各类中小银行和非公银行共同发展的金融机构体系和金融生态,充分发挥民间金融资本的积极作用。逐步杜绝“跑贷款”现象。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探索并试行政府投资项目下相配套的非公资本比重,制定需要审批、核准、备案的行业目录,严格控制并进一步缩减行政性审批。

与此同时,为规范投资行为,避免投资自由的滥用,一要完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生产要素和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健全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实现资源税由从量征收到从价征收的转变,防止靠挖矿等一夜暴富的现象;二要形成以市场选择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机制,有效防止“跑项目”和“攻关”审批的现象;三要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政府行为,规范政企关系、政商关系,防范和打击官商勾结;四要完善税收(个人所得税、遗产税等)征收体系,从财富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角度加强对投资行为的约束,提高非公企业主作为投资主体在财富获取、分配与利用方面的精神境界与社会伦理水平。

三是现代企业制度。上世纪90年代,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当时主要着眼于国有企业改革。当密集的、大规模的、疾风骤雨般的国企改革大体完成,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应主要转向民营企业。要引导民营企业推进自身改革和制度创新,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营企业制度,以顺应社会化大生产和更大范围、更加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需要。

引导民营企业尤其是家族制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逐步扩大产权的多元化、社会化程度,发展和健全产权交易市场。按照市场化原则,鼓励和规范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产权的合法交易,提高全社会的资源利用效率。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和治理结构。大力培育职业经理人市场,加强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

四是现代商会制度。按照政府组织、中间组织和市场组织三位一体的现代国家治理结构,大力培育和发展现代商会等中间组织,充分发挥它们在建立和健全现代市场体系中“第三只手”的作用。

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商会制度,按市场化、规范化原则,改善商会内部治理,健全商会职能,充分发挥商会的服务、维权、自律、互助作用以及对行业、产业等中观乃至宏观经济形势的把握和分析功能。

结合政府职能转变,把一部分不适合由政府行使的职能转移或委托给商会组织、建立健全政府职能委托制度,使商会组织承担起经济统计、行业调查、税收代理、项目代理、工商登记初审、职称评审等公共事务和公共服务(只需备案的项目,交由商会备案即可),减轻政府和企业运作成本。

发挥商会直接而密切联系企业的优势,把商会纳入政府决策咨询和信息支持系统,建立通过各级商会征询工商界、企业界意见的制度,及时、全面、准确掌握经济动态,使决策更符合实际和便于执行。

充分发挥工商联的民主监督作用,提升工商联在政治协商制度中的地位以及在人民政协中的作用。依托工商联,建立相对独立的中小企业权益维护机构和政风评议机构。

五是宏观调控制度。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是市场经济国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基本手段和主要工具。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与之相配套甚至居于支配地位的还有竞争政策。就是说,一切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出台,都必须有利于市场经济竞争秩序的建立与维护,有利于约束垄断行为对企业竞争力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损害性甚至破坏性影响。

今后,在制度层面,不仅应规定凡出台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都必须事先履行有非公经济人士参与的听证程序,而且要由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牵头制订竞争政策,创造公平竞争环境,让民营企业在充分竞争中优胜劣汰、做强做大,成为面向国际市场的生力军或主力军。

六是司法保护制度。保护弱者与易受侵害者,是现代立法的一条基本原则。相对来说,当前非公经济的生存与发展环境要困难些,需要相应的立法和司法保护。制定《民间投资促进法》,用法律强化党的十七大所强调的“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拓宽民间投资的准入领域,防止或消除“玻璃门”现象。制定《中小银行法》,依法保障中小企业融资权益。制定《行政程序法》,依法规范行政管理行为。制定《工商业联合会组织法》或修改《工商业联合会组织通则》,制定《行业协会、行业商会条例》依法完善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系统。修改《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民法、行政法方面的规定,依法解决不同性质企平等保护问题。借鉴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促进企业信用制度建设。

七是政治协商制度。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扩大非公经济人士对国家政治生活的有序参与,改革和完善非公经济代表人士选拔使用制度。

扩大人民政协中工商联界别的组成规模,提升非公经济人士比重,使工商联能更集中地反映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工商联主席,无论专职领导干部,还是非公经济人士,无论中共干部还是党外干部,都必须进入政协领导班子。

坚持“凡进必评”原则,建立反映科学发展观要求的非公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制度,凡推荐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工商联领导人的非公经济人士,都必须经过综合评价,防止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让真正优秀的具有代表性的非公经济人士发挥更大的作用。

抓紧完善对民营企业家参政和从政行为的监督约束机制,防止官商一体。建立非公经济代表人士履职情况考核、谈话诫勉、届中调整等制度,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选人用人机制。

推进制度创新,建构非公经济健康发展的制度环境,是一项系统性很强的艰巨任务,要从实际出发,勇于探索、善于探索,既不能懈怠,又必须稳健,不可急于求成。只要我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致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的非公经济就必将获得新的更大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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