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特性蕴含着乡企旺盛的生命力,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独特性论文,旺盛论文,生命力论文,着乡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乡镇企业是一个纯粹中国的、非常独特的现象,在世界上其他地方很少见到这样一种类型的企业制度。记得1992年孟加拉国总理来中国访问时,她非常希望和中国的专家交流的第一问题,就是关于中国的乡镇企业。在我与孟加拉国驻华大使交流之后,我们共同感到,这是一个孟加拉国学不了的东西。因为孟加拉国没有中国这样的制度和社会环境。比如说人口管理,孟加拉国没有户口限制,但中国却有;比如说生产要素的资本化和土地的买卖在中国并不存在,但在孟加拉国却是允许的。
我觉得中国的乡镇企业问题确实是或主要是农业、农村和农民的问题,他们之间那种千丝万缕的联系还非常紧密。如果要把乡镇企业和它所处的特殊环境、特殊行业,以及生活在其中所有的人的关系分开,就可能会给乡镇企业的存在和发展带来一些困难。因为乡镇企业和当地产业的发展、和当地居民的收入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我觉得纯粹考察企业内部的问题,可以把乡镇企业看成是中小企业的问题。但是,如果把乡镇企业放在特殊环境当中,人们就会看到,乡镇企业是建立在乡里、村里的企业,与建立在城里、街道中的城镇集体企业,还是有着很大的差别。比如,北京城里街道办的一些中小企业,也会得到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的帮助,但北京人大概从来没有感觉到附近的一些中小企业与他们到底有多大关系。但是,每一个生活在村里的农民往往会想,村子里的企业和我有这样或那样的关系。这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考虑。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我觉得乡镇企业有它的独特性,才会有强大的生命力。那么再过两年,乡镇企业会不会面目全非?我觉得从传统的、封闭的社区创办的企业逐渐市场化这个因素讲显然会面目全非。但至少有一条,我认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分散在乡村里的乡镇企业,不会面目全非。因为它与农民有种种独特的关系。
二
乡镇企业的产权制度和改制问题确实是个很重大的问题。目前,已经有大量的中外专家进行了理论探讨,我想今后肯定还会有人继续进行研究。我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这两个问题的复杂性,不是说我们没有努力去做或做得不好,只是说还有许多工作应该深入进行下去。比如说,乡镇企业的产权问题,确实有它的独特性。概括地说,这里既有乡镇政府和村这一层参与的问题,也有企业经营者的利益问题,还有社区居民的利益问题。当我们考察乡镇企业的产权范围,如何界定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时,我们实际上已经先确定了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乡镇集体企业。如果是乡镇个体私营企业,我觉得没有产权纠纷问题。
但是,当要考察乡镇集体企业时,它的产权关系才有复杂性。一般地说,乡镇集体企业的创办过程,有几个必备的条件:
第一,必须有当地乡镇政府的保护,如果政府不允许,那么乡镇企业决不可能存在。因为很现实的是,不仅有些要素,如提供土地等,更重要的是在70年代初,你要办企业,还有意识形态方面的保护措施。这种保护,你很难把它折价进去。但是缺少这种保护,企业确实就办不起来。那么这个要素在最后界定产权的时候,到底把它怎么评价?确实有很多企业,在对集体企业进行改制的时候,把国家对企业的减免税算成是集体的投资。从一定道理上讲很难分得出为什么要这样做。但是实际上,我觉得无论是企业的经营者也好,当地的居民也好,乡镇干部也好,可能在潜意识中都有一种想法,没有当初乡镇政府的支持和帮助,这些企业要建立起来很难。这一点大家都没有什么分歧。
第二,更复杂的问题是,这些企业从小到大、从无到有,经营者在里面到底起了多大作用?财产的增值有多大属于经营者的贡献?在资产量化时,它也是一个很难界定的东西。
第三,长期在企业从事劳动的员工,他们在企业资产中应该占有多大的份额?
第四,我虽然不在这家企业工作,但是由于这家企业属于我们这个村,属于我们这个镇,我们这个村、镇的居民都和它有一种天然的联系,那么现在企业要变成某些人的私有财产了,在其中我应该得到什么?
我觉得这四层问题,说都好说,但真正要界定产权,并把它数量化,这确实遇到了极大的困难。因为全部问题在于,你说产权关系,或者说界定产权关系的这些准则,是在企业已经长大了之后来约定的,而不是企业发展以前约定的。那么对事后的约定,很多专家讲它很难公平地由外人界定。所以,界定产权是必要的,但是要做到我们刚才讲到的那四个层次都公平,却很难。
那么,目前我们界定产权的目的和意义到底在哪里?
第一方面我觉得需要非常清楚才可以去做,到底是以公平为主,还是以效益为主,这要看企业当前的状况和社会上的种种要求。这种见解能否被别人所接受,尤其与其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所接受,还需要进一步的考虑。
从实际上来看,由于企业发生、发展的特殊性,要真正把它量化难度很大,超出人们的想象。当然,确实也有成功的。但中国2000多万家乡镇企业,要想通过明晰产权来促进经济增长,虽然应坚持不懈地去做,但短期内期望不能过高。至少有一条,像现在这样比较糊涂地大规模推行产权制度改革,它至少不会给乡镇企业的发展带来增长上的奇迹。
第二方面关于乡镇企业的融资问题。乡镇企业融资难带有相当大的普遍性。大家谈到信用担保的问题,国家经贸委已经对这个问题有了很好的设想,而且已经有一些实践,主要在一些大城市做。我认为,即使建立起担保体系,这个担保的范围也会限定得很窄,这对于我国2000多万家乡镇企业来说,到底有多少能进入这个担保体系呢?
回过头来说,乡镇企业之所以融资困难,除了大家已经讲到的体制上的障碍,即所有制歧视外,还和乡镇企业本身存在的一些先天性困难也有关系。别人不怎么了解你,当然不会给你融资。大的乡镇企业不存在融资困难,小的乡镇企业如果是高科技的,将来可以进入信用担保体系的话,那又会形成新的歧视。我相信这两块之外,相当多的乡镇企业进不去这个体系。
我认为,即使将来能有几十万家乡镇企业进入国家搞的信用担保体系,但还有更多的乡镇企业得不到融资服务。我觉得要给他们提供服务,最有效的就是合作基金会的寓服务于管理的办法,才能既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又保证管理。所以,对金融问题,从总体上来说,在二元经济体制下的农村,资金不足将是个长期的大问题,不是短期内能解决的。我想,企业还需要有信誉。如果在一个村、一个乡的范围内,能有一种互助性的、服务性的,再加上与管理相结合的体制,这个信誉才能建立起来、保持长久,所以,乡镇企业的融资制度以及对企业信誉的建立,也要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一步一步地向前走,能做到最现代化的,不反对;但即使是最传统的,也不要轻易把它否定掉。
三
对于乡镇企业中的个体和私营这部分的研究,实际上还很不够。按逻辑来讲,个体的、私营的企业,产权是很清晰的,产权最清晰的应该是增长最有效率的。从现在的实际情况看,统计数字表明,这几年,非公有制乡镇企业的增长速度明显快于集体所有制企业,说明这种产权制度是有效率的。但有效率是不是就没有改进的余地了呢?这本身也是个很大的问题。
据我了解,在私营的乡镇企业中尽管它的产权归属是确定的,但是它的管理无效的浪费情况非常严重,尤其严重的是,它把血缘关系、地缘关系引入到管理中来。已经有相当多的企业家感觉到这个问题了,所以,就通过高薪,或通过分割财产等办法,把自己的亲属分出去,无非是给他们一笔钱。然后,再专门去请博士、工商管理硕士。很多私营企业,如正泰集团就是这样做的。但还有大量的私营企业停留在血缘、地缘的关系上,管理中存在很多落后的东西,影响了企业的健康发展。这个问题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对于个体、私营企业的融资问题,还存在一个障碍,就是说,虽然你的产权是清晰的,你可以用来搞抵押贷款,但银行还是会犹豫的。这不是说当你不能还贷时,由银行来通过处理抵押财产来清偿时,会涉及到像国有、集体企业那样的职工下岗、从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而是说,虽然在产权关系上,无论是你的生产资料还是生活资料用于抵押,道理上都讲得清楚,但这里头涉及到一些问题,使银行做起来仍然困难。这就是乡镇企业在它的发生、发展过程中,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就是乡镇企业的资产专用性太强。
所谓资产专用性太强,不仅仅是指机器设备,最主要的是地域上的问题,乡镇企业分散在村里、乡里,你自己可以把它评估成100万元, 但是银行没法承认。谁会从银行买一座房子,住到一个完全陌生的乡村里去呢?像这种资产能不能做抵押?抵押后能不能由银行拍卖出去?能不能真正评价、变现?这些都是现实问题。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办工业就应遵循办工业的一般规律,就是要向城镇集中。如果不是这样的话,乡镇企业现在统计出来的数字,最后如果真要和银行发生各种各样的业务关系,其资产值不值那么多钱?你说值,但没有人要这种东西。这都是很现实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