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是否完全对立?_质性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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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意义上的“科学”(science)源自西方,其词源是拉丁文中的scientia,即“知识”。康德曾经这样定义科学:“任何一种学说,如果它可以成为一个系统,即成为一个按照原则而整理好的知识整体,就叫作科学。”康德是在形而上学的意义上界定科学的,他认为“本义上的科学”的基础必须是先验法则而非经验法则,因为只有先验法则才能为科学提供无可置辩的确定性。①然而在科学哲学的发展历程中,关于“科学”的本质到底是什么这一问题,长期众说纷纭,常常是早期的界定不断被新的学者所批判和推翻,比如从归纳主义(inductionism)到证伪主义(falsificationism),再到范式(paradigm)革命和研究纲领(research program)。②

       在19世纪的欧洲,当经典物理学和生物学等自然科学快速发展时,孔德创造了“实证哲学”(positive philosophy)、“社会物理学”(social physics)和“社会学”(sociology)等术语并提出,在人类知识发展的第三阶段,科学将以其可检验性(verifiability)将自己区别和独立于形而上学而发展起来,而以人类行为为研究对象的社会学(即我们一般所称的“社会科学”)的最新发展,将代表实证哲学体系的最高发展阶段。孔德认为,从数学、天文学、物理学和化学,到生物学和社会学,研究对象的复杂性越来越高,进行理论概括的难度也越来越高。④诚如孔德所言,人类社会远比自然世界和生物界复杂,与之相关,在社会科学领域也始终未能建立一套得到普遍接受的本体论和认识论,而是存在大量的分歧和困境。⑤本文将着重讨论社会科学研究中质性研究与量化研究的关系。

       一、社会科学研究中的本体论和认识论分歧

       在中文语境中,社会科学家常使用“定性研究”(qualitative research)和“定量研究”(quantitative research)这一对术语。这种中文译法固然能够以结构相似的组词方式反映二者之间的对比关系,但同时也造成了诸多问题。目前,“质性研究”仅在国内的教育学、体育学、护理学等特定学科较为常用。笔者为此需要说明“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这种用法目前存在的问题及笔者使用“质性研究”这一用法的理由。

       第一,“定性研究”的概念在使用中存在范畴混淆的问题。“定性”和“定量”都属于经验研究(empirical research)的范畴。但是在中文语境的社会科学研究中,一些实质上属于规范性研究(normative research)的成果常常也被归入所谓的“定性研究”。事实上,这些不属于经验研究的范畴,更遑论属于“定性研究”了。

       第二,“定性研究”因其技术门槛低而普遍存在概念滥用的问题。换言之,一些研究者往往没有经过系统的方法论训练就号称从事“定性研究”,甚至达到了不使用定量研究方法的研究者都可以自称使用“定性研究”的地步。

       第三,更深层的问题则是“定性研究”往往与其字面意义相去甚远。“定性研究”的字面意义,大体是“确定性质、进行分类”。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即使做简单的分类,不同的研究者也可能有不同的分类标准,无法达成完全的一致;而且按照社会科学的分类标准,现实的社会现象也难以达到完全的相互排斥而无交集。换言之,社会科学领域中难以出现“元素周期表”这种精确的、普适性的分类体系。比如马克斯·韦伯(Max Weber)意义上的理想类型(ideal type)固然可以达到形式上的相互排斥而无交集,但现实经验材料很难与理想类型完全吻合,总是存在过渡状态和部分重叠的现象。况且,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一部分“定性研究”强调对语境(context)、意义(meaning)等主观因素的探究,这就使得研究结果更加存在多样性。总之,社会科学研究中“定性研究”的内容和意义远不是“分类学”可以涵盖的。

       为了避免上述概念使用上的问题,笔者刻意使用“质性研究”和“量化研究”这种译法,突出强调“质性研究”作为一类社会科学研究方法所具有的独特意义。“定性研究”的概念在社会科学中的使用为何存在上述问题?其根本原因是社会科学不像自然科学那样存在统一的本体论和认识论基础。因此,要讨论“质性研究”与“量化研究”的关系,我们就必须首先辨析其本体论和认识论基础各是什么,而不应只浮在技术层面上讨论。笔者无意在此对本体论和认识论展开分析,而是关注其对于社会科学研究的基础性意义。在这方面,保罗·弗隆(Paul Furlong)和戴维·马什(David Marsh)显然提供了很有意义的讨论。

       根据上述二人的理解,本体论(ontology)是关于“存在”(being)的本质的理论,其关注的核心问题是:是否存在一个外在于我们的“真实”的世界?而认识论(epistemology)则是关于知识的理论,其关注的核心问题是,知者(knowner)与被知者的关系的本质是什么?认识论和本体论是紧密相关的,任何研究者都有意无意地秉持某种本体论以及与之匹配的认识论开展研究,并在研究者所采用的研究方法中得到最直观的体现。弗隆和马什区分了基础主义(foundationalism)和反基础主义(antifoundationalism)两种基本的本体论。前者认为,真实世界独立于人类的知识而存在,相信通过经验观察能够认识真实世界;后者则主张世界是由人类社会建构的,相信只能阐释(interpretation)和理解世界。他们还提出,与基础主义相匹配的认识论有实证主义(positivism)和现实主义(realism)两种,而与反基础主义相匹配的认识论则是阐释主义(interpretativism)。现实主义与实证主义同样相信存在一个独立于我们的知识而存在的真实世界,并且相信可以对社会现象进行因果关系(causality)的研究,只是对直接的经验观察的效力有所保留,即认为深层的结构往往无法观察,而研究者所使用的特定理论以及人类知识的总体建构性,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研究的过程和结果。⑤

       正如弗隆和马什所指出的,现实主义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阐释主义对实证主义批判的影响,因此是经典实证主义的一个当代变体,抑或可以称之为实证主义与阐释主义相互妥协的产物。我们也可以使用常见的“后实证主义”(post-positivism)来代替“现实主义”的称谓。而在认识论之下的方法论(methodology)层面,现实主义的这种妥协性则更为明显,它平衡地接受质性研究和量化研究两种方法,而不像实证主义或阐释主义明显地偏好其中一种。⑥然而笔者认为,在理想类型的意义上看,现实主义作为一种过渡类型,并不构成与实证主义和阐释主义平起平坐的一种认识论,尤其是并不存在与实证主义的根本性对立,而且,使用过渡类型反而削弱了理想类型在比较研究中的分析效力。

       笔者的取向是在认识论和方法论层面使用实证主义—阐释主义的二分法,否定作为过渡类型的现实主义的本体意义。由于分别与实证主义认识论和阐释主义认识论相匹配的方法论,仍与其认识论共享名称,即实证主义方法论和阐释主义方法论,而没有自己单独的名称,因此笔者将其合并呈现。笔者认为,在韦伯式的理想类型的意义上,实证主义和阐释主义是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两种基本的认识论和方法论,分别对应于基础主义和反基础主义两种本体论。笔者还把现实主义在研究方法层面同时接受质性研究和量化研究的妥协特征还原到研究方法层面本身。质性研究和量化研究只是两种宽泛划分的研究方法类型,即在“术”的层面的分野,而并不构成两套具有本体意义的方法论。真正的分野则是在研究方法之上的方法论、认识论和本体论层面产生的。笔者认为,在研究方法层面,实证主义研究可以使用质性研究方法和量化研究方法,而阐释主义则只使用质性研究方法(见图1)。笔者在随后对质性研究和量化研究的分析,也将在图1所示的分析框架中展开。

      

       图1:社会科学研究中的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体系

       二、实证主义、阐释主义与质性研究

       在图1所示的分析框架中,值得关注的是质性研究所处的微妙地位。可以发现,质性研究与阐释主义、量化研究和实证主义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因为质性研究与实证主义和阐释主义都有联系。换言之,量化研究必须且只能在实证主义认识论的指导下进行;质性研究则可以在实证主义和阐释主义两种认识论的指导下进行;而采取阐释主义认识论的研究者只能使用质性研究。

       1.实证主义与质性研究

       虽然弗隆和马什对社会科学研究认识论的分析使用了三分法,但他们对实证主义和阐释主义的界定仍然基本适用于笔者所提倡的二分法。根据他们的观点,实证主义主张,社会科学应该以自然科学为模板,研究者通过理论可以形成假设,然后用直接的经验观察进行检验,研究目标应该是寻找社会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社会科学回答的是经验性问题,可以与规范性问题完全分离,因而社会科学研究可以做到客观和价值中立。⑦孔德所开创的实证主义传统为现代社会科学提供了巨大的发展动力,也对斯宾塞、涂尔干等经典社会学家以及经验批判主义(empiriocriticism)、逻辑实证主义和后实证主义等实证主义新流派有着深远的影响。⑧

       实证主义认识论指导下的社会科学研究的核心环节是使用经验材料对理论进行检验,反映在研究设计中就是假设检验。为此,必须把概念操作化(operationalization)为变量(variable),以便进行测量,这些都与自然科学一样。然而与自然科学不同的是,除了心理学等少数学科之外,社会科学很难以控制实验(controlled experiment)的方法进行测量。进行控制实验的困难涉及伦理问题,也由于人类社会现象的复杂多样性远高于自然现象,因此社会科学研究即使采用了实验的方法,也难以达到理想的“控制”程度,其可重复性和普适性也无法达到物理学实验的高度。此外,由于人类社会内部的差异性显著,以人类个体和小群体为研究对象的实验方法是否可以得到实证主义所追求的普适性的结论,似乎也难以自圆其说。

       作为“实证哲学”的首创者,学数学出身的孔德拒绝在社会科学研究中使用概率论(probability theory),认为它只是数学家支配其他科学的工具。但是,孔德所反对的逻辑实证主义仍然长期主导英语国家乃至全世界的社会科学。⑨实证主义社会科学家仍然主要诉诸概率论和统计推论,在一定的可靠性程度之下,使用有限的经验材料推断总体的情况,这就是传统量化研究的主要方法。统计推论在提供因果关系的解释方面仍然无法与控制实验相提并论,很多时候只能说明变量间的相关关系(correlation)而非因果关系,因此可以说是社会科学家在无法以控制实验为主要方法进行假设检验时“退而求其次”的选择,但至少它提供了一个逼近所谓“客观”事实的途径。在当今所谓的“大数据”时代,凭借海量资料的抓取和分析能力,社会科学家可以直接对总体资料进行分析,并寻找数据间的相关关系,因此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对概率论和统计推论的依赖。虽然大数据研究者声称其研究可以融合质性研究和量化研究,但他们实际上是指找到了新的办法,可以对原本不易进行量化处理的文本等资料进行量化分析,即找到了一条量化研究“征服”非量化数据的新路。⑩从这个意义上说,大数据社会科学研究者同样秉持典型的实证主义认识论。但是,正在兴起中的大数据研究比起传统的量化研究还显得相当稚嫩,尤其是其对因果关系的发现能力又逊色于传统的量化研究,因此笔者在本文就不再对大数据研究做进一步讨论了。

       质性研究对实证主义社会科学家的意义主要是提出研究假设。由于实证主义强调假设检验,并且主要采用了以概率论为基础的统计推论即量化研究作为研究方法,因此可以完成假设检验的任务。但是,这些工作的前提是要有好的研究假设,而质性研究恰好可以在这方面作出独特的贡献。

       第一,对于新的研究对象的探索往往从质性研究开始。比如,研究者可以先进行深度个案研究,或者基于类型学的比较案例研究,在此基础上辨识关键性的变量并提出研究假设,就可以据此收集资料进行假设检验,即量化研究。

       第二,对量化研究无法解释的现象进行进一步的探索,提出新的研究假设。统计推论总有一个概率的问题,即其研究发现只适用于一个特定范围内(比如置信区间内)的现象,而超出这个范围就不适用了。那如何解释这个范围之外的现象?对这些“例外”的现象进行质性研究,首先有助于从反面验证研究假设,同时还有可能发现新的关键性变量,从而进行进一步的量化研究。此外,量化研究可以发现变量间的相关关系,但是往往无法很好地解释变量间作用的机制。而在这方面,质性研究有可能为量化研究提供经验验证和新的研究方向。

       第三,对量化研究资料缺乏的研究问题,可以以质性研究的方式呈现研究假设。有些研究现象,比如时间跨度很大的历史现象,很难收集到可用于量化研究的系统的经验材料。还有一些研究现象,可采集的样本数量非常少,比如具有特定属性的国家,达不到大样本的标准,因此很多统计分析就无法操作或者没有意义。这时,实证主义研究者不得不在统计推论之外进一步“退而求其次”,用不具有统计代表性的经验材料对自己提出的假设进行呈现,即使用经验材料分别描述自变量和因变量,并分析其相互之间可能的因果关系。由于此类研究问题可能长期甚至永久缺乏可用于量化研究的资料,因此质性研究在此方面所呈现的假设也长期甚至永久无法获得量化研究的检验,但其本身的理论价值仍不可否定。

       由此可见,一部分质性研究和量化研究可以统一于实证主义之下。实证主义指导下的质性研究旨在发现核心变量,并据此提出变量间关系的可能模式,即理论假设。他们主张或者默认其所提出的理论假设具有直接适用于大多数同类案例的普遍代表性,接受理论假设是可以证伪的、应该接受更多案例研究乃至量化研究检验等观点。在这个意义上,在实证主义的统一指导之下,质性研究的作用主要是提出研究假设,然后更多的质性研究和量化研究一道,对这些研究假设进行检验,两者相结合,共同推动了经验研究和理论建构的发展。实证主义指导下的质性研究方法,比较常见的有(比较)案例研究、比较历史研究(comparative historical research)、定性比较分析(qualitative comparative analysis)等方法。总体而言,实证主义指导下的质性研究在方法上较为单一,但在社会科学领域得到了更为普遍的使用,并且由于实证主义认识论依然占据社会科学研究的主流,因此这些研究方法比较容易被社会科学界所接受。

       2.阐释主义与质性研究

       与实证主义截然相反,阐释主义认为世界是由人类社会建构的,社会现象并不独立于我们的阐释(interpretation)而存在,因此阐释和意义是社会科学研究的关键,社会科学应该探究人们是如何理解其世界的,而所谓“客观”的社会科学研究是不可能的,因为研究者本身也在特定的话语(discourse)环境中进行研究活动。(11)可见,阐释主义否定了实证主义认识论中的两个关键要素的重要性,即假设检验和直接的经验观察,而偏重探求社会行动者对行动“意义”的理解,对话语的使用,以及社会行动相互之间的关系、社会行动与其所处的情境(context)之间的关系。相比于实证主义,阐释主义在社会科学发展进程中正式出现的时间稍晚,而其出现伊始就很大程度上站在了反对实证主义的立场上。韦伯开创了“理解社会学”(interpretive sociology)的传统,它以阐释特定社会文化情境中社会行动的动机和意义为使命。这无疑是阐释主义认识论的一个重要来源,而且对一系列社会学流派有着深远的影响,包括符号互动论(symbolic interactionism)、塔尔科特·帕森斯(Talcott Parsons)的社会行动理论、阿尔弗雷德·舒茨(Alfred Schutz)的现象社会学(phenomenological sociology)和哈罗德·加芬克尔(Harold Garfinkel)的常人方法学(ethnomethodology)等。(12)

       对阐释主义认识论的进一步分析有助于我们理解为何阐释主义只能使用质性研究方法。第一,阐释主义否认存在独立、客观的社会现象,认为实证主义所探求的所谓“客观规律”,比如经典物理学中的牛顿运动定律,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是无法获得的。因此,以统计推论为主要形式的量化研究就如同缘木求鱼,因为量化研究必须提出研究假设,即可能成立的所谓“客观规律”,而这本身就是不存在的。第二,阐释主义不认为直接的经验观察是获取研究材料的主要手段,因为阐释主义所关注的意义、话语等核心概念往往是难以直接进行经验观察的,甚至可以说是内化于社会行动者之中的。此外,研究者所选取的理论视角和研究方法也对研究对象、研究过程和研究发现有很大的影响。因此,量化研究所依赖的直接的经验观察方法无异于刻舟求剑,所观察到的往往是经过修饰的、过滤的、筛选的、甚至伪造的表象而非本质,而且研究者往往没有意识到研究者本人对研究对象、研究过程和研究发现有多么大的影响。

       那么阐释主义的社会研究者(阐释主义的研究者往往拒绝使用“社会科学家”这种具有浓厚实证主义色彩的词汇形容自己的身份)是如何使用质性研究方法进行研究工作的?第一,质性研究首先要收集的资料并非可以直接观察的经验现实,而是经验现实所嵌入其中的话语背景。换言之,质性研究中首要的问题是:研究对象是如何被其社会环境所界定的?第二,研究过程必须、也只能是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互动的过程,因此受到研究者个人特质的影响。研究者不可能对研究对象实现完全的“控制”,也不可能完全排除自身对研究对象的影响而观察到所谓“客观”的社会生活。在研究过程中,研究者应该优先使用研究对象所遵循的话语体系,因为研究者自身所使用的概念、变量等研究工作,源自研究者自己所遵循的话语体系,因此会限制研究路径并蒙蔽研究者自身。第三,研究结论不是绝对的“客观规律”,而只能是相对的、部分的阐释和再阐释,并且是基于特定的话语背景的。换言之,研究结论本身也是特定话语的一部分,因此对研究成果的评价也只能在特定的话语体系中进行。

       由此可见,阐释主义认识论指导下的质性研究与实证主义认识论指导下的量化研究存在不可调和的认识论分歧。由于阐释主义强调社会科学研究的情境性和相对性,因此阐释主义认识论指导下的质性研究所提出的研究结论,在实质理论(substantive theory)的层面上一般都是难以证伪的,甚至是独一无二的,并且阐释主义者本身也不接受其研究需要在经验层面接受更多案例研究乃至量化研究检验的观点,因为在他们看来,这些所谓的检验工作,实际上是使用被特定话语所建构的材料去检验原本就不存在的所谓“客观规律”,因而毫无意义。但是同时需要关注的是,阐释主义认识论指导下的质性研究并不否定其研究具有概括和推广的价值,他们主张,在形式理论(formal theory)的层面上,其所提出的研究结论对于理解其他社会现象也具有广泛的启发意义,但并非直接的解释或阐释。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阐释主义认识论内部的多样性远比实证主义要高,因此对阐释主义特征的归纳并不容易,而且在阐释主义者看来,这种归纳本身就是基于特定话语背景的一种社会建构,因此也是相对的、部分的。阐释主义指导下的质性研究方法,主要有民族志(ethnography)、现象学(phenomenology)、口述史(oral history)、叙事分析(narrative inquiry)、批判理论(critical theory)、施特劳斯式的扎根理论(Straussian grounded theory)等。总体而言,阐释主义指导下的质性研究在方法上呈现更高的多样性,但其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的应用并不普遍或系统(或许“普遍”和“系统”这些说法本身就是阐释主义者所不以为然的实证主义辞藻),因此显得“另类”和“非主流”。

       三、质性研究与量化研究的区别何在?

       在社会科学研究方法论中,一个常见的议题就是质性研究与量化研究的关系和区别。根据沃野的总结,国外学术界对此问题的争论中主要有三种观点,笔者在这里将其归纳为“对立论”、“复杂多元论”和“实用主义论”。(13)与之相似,陈向明把国外的相关学术观点归纳为“纯正派”、“情境派”和“实用派”。(14)而在国内学术界,很多研究者都把质性研究当作阐释主义认识论和方法论的代名词,把量化研究当作实证主义认识论和方法论的代名词,认为这两者是截然对立的,但其内部则具有一致性。(15)这种看似接近于“对立论”或称“纯正派”的观点,实际上是犯了简化论(reductionism)的错误,即用个体层次的材料来说明整体层次的问题。因为质性研究和量化研究的区别并不在认识论和方法论层面,这些层面的区别是在实证主义与阐释主义之间产生的。另一方面,国内学术界中又有很多研究者倡导质性研究和量化研究的结合,这似乎又接近“复杂多元论”和“实用主义论”或称“情境派”和“实用派”的观点。但是,如果对质性研究和量化研究的认识论区别尚未充分认识,则讨论“超越定性与定量”或“定性与定量的融合”等问题就显得过于匆忙。

       那么如何理解质性研究和量化研究的区别?先看二者的字面区别,qualitative research可直译为“质的研究”,quantitative research可直译为“量的研究”。似乎前者重在确定研究对象的性质,而后者重在对研究对象进行数量化测量。但是,区分质性研究与量化研究的标准并非其经验材料是否采用数量化的形式。比如,属于质性研究的个案研究也可能使用描述性统计分析进行个案的呈现。换言之,质性研究并不排斥数字形式的经验材料,即定距变量和定比变量的使用。反之,量化研究也不排斥定类变量和定序变量这些难以用数字形式呈现的经验材料。那么,两者的区别是否是量化研究比质性研究的数据测量更为精确?也不是。比如,在阐释主义者看来,这种观点只是特定话语建构出来的“神话”,因为即使要进行量化测量,也需要首先弄清楚测量所采用的话语依据是什么。例如,在某些文化环境中,接受官员的公共服务后向其送礼可能被认为是“还人情”而不是行贿。如果仅从社会研究者一厢情愿的理论假设出发进行研究,以送礼的次数和金额为标准测量官员腐败水平,而完全无视被研究者对其社会行动和社会情境的理解方式,那么即使其测量结果再精确,统计推论再无懈可击,其研究结论也只是研究者自己的话语建构的产物,而与研究对象毫无关系。因此,量化研究测量看似“精确”,但是可能从一开始就是错误的和毫无意义的。

       还有一种区分质性研究和量化研究的常见方法,就是考察其不同的资料搜集技术,特别是其“抽样”方法。比如,质性研究的抽样方法被描述为“理论抽样”,即根据样本所能体现的理论意义进行抽样,抽样单位是案例(case),样本具有内在的丰富性和整体性,所搜集的资料主要不是数字形式的资料,但也不排除用于描述性统计分析的数字形式的资料。而量化研究的抽样原则是“统计抽样”,即根据样本对总体的统计代表性,抽样单位是个体(individual),关注个体的特定变量而非整体特征,所搜集的资料主要是数字形式的资料,但也不排除定类和定序变量等非数字形式的资料。这种区分看似公道,但实则仍然只能在实证主义认识论之内才成立,而对于阐释主义来说仍然无法接受。阐释主义者首先就认为“抽样”是实证主义者才会使用的技术词汇,因为它意味着有一个研究者所界定的“总体”(population),而这可能只是研究者强加于研究对象的实证主义话语建构,而非研究对象自己所遵循的话语体系。比如,一个实证主义社会科学家想要研究“中产阶级”,则可以根据收入水平、教育程度等所谓客观指标自行确定总体,然后根据“理论抽样”或者“统计抽样”选取符合这些条件的人进行研究。但问题是,研究对象可能根本不认为自己属于“中产阶级”,根据他们的话语逻辑,他们并不属于研究者所设定的这个“总体”。

       有效区分质性研究与量化研究的问题似乎无解,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二者只是对两套以非常宽泛的标准划分出来的研究方法的泛指,而并不具有方法论上的本体意义。量化研究与实证主义有单向的唯一对应关系,因此比较容易辨识其认识论和方法论基础;而质性研究则与实证主义和阐释主义都有联系,因此更难以辨识其认识论和方法论基础。质性研究内部存在高度的多样性,不可能统一在单一的认识论和方法论之下,因此如果根据虚无主义的观点,我们倒也可以把质性研究看作“定量研究”的“他者”。但是我们至少可以肯定,不同于很多研究者通常所坚持的观点,质性研究和量化研究并不存在认识论意义上的本质差异,因而不是截然对立的,而质性研究内部也并不具有认识论上的一致性,这主要是因为质性研究可以在实证主义和阐释主义两种不同的认识论和方法论指导下应用。

       那么实证主义指导下的质性研究和阐释主义指导下的质性研究到底有何共同之处,以致人们将它们统称为“质性研究”?笔者认为,两者的共性主要有两点。第一,质性研究对经验材料的收集和使用不以对给定总体的直接推论为主要目的。实证主义的质性研究都或明或暗地把总体推论作为研究的终极目标,但是也会清醒地意识到质性研究本身无力达到这一目标,因此并不以直接的总体推论为其研究的主要目的,而是审慎地提出有待检验的假说性结论。而阐释主义的质性研究则否认总体推论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强调话语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第二,质性研究不解决代表性(representativeness)的问题,无论是所谓的统计代表性还是所谓的理论代表性。对于实证主义指导下的质性研究来说,代表性问题是后续的更多质性研究和量化研究在假设检验阶段的任务,自己只是提供了可供检验的研究假设。而对于阐释主义指导下的质性研究来说,“代表性”甚至是一个在阐释主义认识论中并不存在的伪命题,自己的研究任务只是依据特定的话语进行阐释,而其研究结论能否应用于其具体研究对象之外的其他研究对象,则只能依靠其他研究者根据他们的特定话语对其研究结论和新的经验材料进行再阐释。

       四、结语

       由于对“阐释”的强调,阐释主义指导下的质性研究与人文学科(the humanities)有着更强的亲和性。这种亲和性实际上也反映了社会科学与人文学科的历史渊源,因为自孔德以降的现代社会科学正是从人文学科的母体中独立出来的。而今天,社会科学与人文学科日益相互渗透,比如历史学和人类学既可以归为人文学科,也可以看作是社会科学。或许对于强调反思性、历史视野的阐释主义者来说,在阐释主义指导下的质性研究与人文学科之间强行划一条非此即彼的界线,这并无实质性意义。一方面,被看作是典型的人文学科的语言学和文学,目前也大量使用经验研究方法,而不是完全依赖思辨。另一方面,社会科学也大量借鉴了人文学科的历史视野,这突出地表现在历史社会学当中。然而可以肯定的是,与实证主义社会科学研究相同,阐释主义指导下的质性研究也属于经验研究,回答“是什么”、“为什么”等问题,而无法回答“应该是什么”这种规范性研究的问题,规范性研究的问题仍然只能由人文学科来回答。

       在改革开放以来恢复重建的中国社会科学研究中,质性研究方法长期存在使用广泛、但水平参差不齐的虚假繁荣现象,系统的研究方法训练较之量化研究仍然非常缺乏,亟须对质性研究方法的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问题进行深入反思与讨论。当代中国的社会科学研究仍然由实证主义控制着话语权,对实证主义的反思极为缺乏,大量论文的题目中出现“实证研究”的字眼,但研究者很少关注实证主义认识论到底是什么。而在欧洲则出现了另外一种情况,“实证主义”一词因在学术论战中被频繁使用而已经略具贬义。比如在1960年代,在卡尔·波普尔(Karl Popper)、汉斯·阿尔伯特(Hans Albert)等批判理性主义者与西奥多·阿多诺(Theodor Adorno)、尤尔根·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等法兰克福学派学者之间发生了一场“实证主义论战”,阿尔伯特和阿多诺同时抨击对方为“实证主义者”(positivist),表明他们都反对“实证主义”。(16)

       在实证主义依然在美国和中国处于强势的背景下,质性研究方法长期受到量化研究方法的巨大冲击。面对代表性缺乏、科学化程度不足等指责,实证主义指导下的质性研究被迫向量化研究看齐,努力提高研究过程的标准化和结构化程度,这突出地反映在被奉为社会科学研究方法论经典教科书的《社会科学中的研究设计》(即俗称的“KKV”)(17)和定性比较分析这一具体方法中。而阐释主义指导下的质性研究则在社会科学中被边缘化,被看作是人类学的专属领地,甚至被看作是属于文化研究领域。如果要证明自身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质性研究仍然任重道远。我们尤其需要注意,实证主义只是指导质性研究的其中一种认识论和方法论,不应该垄断质性研究的话语权。换言之,自然科学不是社会科学的唯一模板,标准化、结构化也不是质性研究的唯一出路。质性研究方法的推进需要实证主义与阐释主义两种认识论和方法论的共同发展,而由于后者的相对弱势地位,目前更应该得到足够的关注。

       注释:

       ①参见康德:《自然科学的形而上学基础》,邓小芒译,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1-19页。

       ②参见A.F.查尔默斯:《科学究竟是什么?》(第三版),鲁旭东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译者前言”第4-7页。

       ③Johan Heilbron,“Auguste Comte and Modern Epistemology”,The Sociological Theory,Vol.8,No.2,1990,pp.153-162; L.L.Bernard,“The Significance of Comte”,Social Forces,Vol.21 ,No.1,1942,p.8; Larry Laudan,“Towards a Reassessment of Comte's 'Méthode Positive'”,Philosophy of Science,Vol.38,No.1,1971,pp.37-39.

       ④关于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区别,参见赵鼎新:《社会科学研究的困境:从与自然科学的区别谈起》,载《社会学评论》,2015年第4期。

       ⑤Paul Furlong and David Marsh,“A Skin Not a Sweater:Ontology and Epistemology in Political Science”,in David Marsh and Gerry Stoker(eds.),Theory and Methods in Political Science:3rd edition,London & New York:Palgrave Macmillan,2010,pp.185-205.

       ⑥Paul Furlong and David Marsh,“A Skin Not a Sweater:Ontology and Epistemology in Political Science”,in David Marsh and Gerry Stoker(eds.),Theory and Methods in Political Science:3rd edition.London & New York:Palgrave Macmillan,2010,p.186.

       ⑦Paul Furlong and David Marsh,“A Skin Not a Sweater:Ontology and Epistemology in Political Science”,in David Marsh and Gerry Stoker(eds.),Theory and Methods in Political Science:3rd edition.London & New York:Palgrave Macmillan,2010,pp.193-194.

       ⑧欧力同:《孔德及其实证主义》,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7年版,第162-204页。

       ⑨Johan Heilbron,“Auguste Comte and Modern Epistemology”,Sociological Theory,Vol.8,No.2,1990,p.159,p.161.

       ⑩参见孟天广、郭凤林:《大数据政治学:新信息时代的政治现象及其探析路径》,载《国外理论动态》,2015年第1期;罗玮、罗教讲:《新计算社会学:大数据时代的社会学研究》,载《社会学研究》,2015年第3期;陈云松、吴青熹、黄超:《大数据何以重构社会科学》,载《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陈云松:《大数据中的百年社会学——基于百万书籍的文化影响力研究》,载《社会学研究》,2015年第1期。

       (11)Paul Furlong and David Marsh,“A Skin Not a Sweater:Ontology and Epistemology in Political Science”,in David Marsh and Gerry Stoker(eds.),Theory and Methods in Political Science:3rd edition.London & New York:Palgrave Macmillan,2010,pp.199.

       (12)Max Weber,“Some Categories of Interpretive Sociology”,The Sociological Quarterly,Vol.22,No.2,1981,pp.151-180; Mary Fulbrook,“Max Weber's 'Interpretive Sociology':A Comparison of Conception and Practice”,British Journal of Sociology.Vol.29,No.1,1978,pp.71-82; Peter Kivisto and William H.Swatos,Jr.,“Weber and Interpretive Sociology in America”,The Sociological Quarterly,Vol.31,No.1,1990,pp.149-163; Kieran M.Bonner,“Reflexivity and Interpretive Sociology:The Case of Analysis and the Problem of Nihilism”,Human Studies,Vol.24,No.4,2001,pp.267-292; Thomas Burger,“Max Weber's Interpretive Sociology,the Understanding of Actions and Motives,and a Weberian View of Man”,Sociological Inquiry,Vol.47,No.2,1977,pp.127-132.

       (13)沃野:《关于社会科学定量、定性研究的三个相关问题》,载《学术研究》,2005年第4期;沃野:《论实证主义及其方法论的变化和发展》,载《学术研究》,1998年第7期。

       (14)陈向明:《质的研究方法与社会科学研究》,教育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70-472页。

       (15)比如,国内质性研究方法的权威学者陈向明在早期就持这一观点,后期则有所折衷,认为质性研究可以采取后实证主义、批判主义和建构主义等多种认识论基础。参见陈向明:《定性研究方法评介》,载《教育研究与实验》,1996年第3期;陈向明:《质的研究方法与社会科学研究》,教育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作者前言”第1页,第13-20页,第414-415页;陈向明:《从“范式”的视角看质的研究之定位》,载《教育研究》,2008年第5期。

       (16)Johan Heilbron,“Auguste Comte and Modern Epistemology”,The Sociological Theory,Vol.8,No.2,1990,p.153.

       (17)加里·金罗伯特·基欧汉、悉尼·维巴:《社会科学中的研究设计》,陈硕译,格致出版社201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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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是否完全对立?_质性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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