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合各种力量,促进开展研究并采取行动打击对妇女的家庭暴力_家暴论文

整合各种力量,促进开展研究并采取行动打击对妇女的家庭暴力_家暴论文

整合力量 推进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的研究与行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家庭暴力论文,妇女论文,力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69.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2563(2002)0048-0066-05

整合力量,推进反家暴的研究与行动是中国法学会“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项目”(注:中国法学会“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项目”由福特基金会、荷兰NOVIB、瑞典SIDA和挪威奥斯陆大学人权研究中心资助而开展。自1998年4月以来,经过长时间酝酿、讨论、研究论证,该项目于2000年6月启动。在为期3年的时间里,该项目将通过十几个分项目对我国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的现状、原因、危害进行调查分析,并实地进行反家庭暴力对策干预的试点活动,研讨反对针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对策、措施。)的重要工作。2001年11月9-10日,该项目在北京召开“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问题研讨会暨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纪念会”。来自全国10个省、市、自治区的项目参加人员、反对家庭暴力京内外网络组织成员、家庭暴力受害者等约150人,围绕政府和司法部门的工作经验、反家暴项目调查与干预、反家暴理论研究、中国反家暴实践和理论等4个专题进行研讨,反映了近年来在反家暴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方面取得的成就。

一、理论基础:中国反家暴理论研究

(一)家庭暴力研究

90年代以来,特别是95世妇会后,中国反家暴事业逐步开展,理论研究也逐步深入。此次会议显示,家庭暴力理论研究已超越对家庭暴力范围和形式界定的初始阶段,注重对家庭暴力深层原因及干预理论的探讨。与会者对有理论深度、理论联系实际的论文和发言最感兴趣,表明反家暴实际工作者迫切需要理论指导。

浙江省社科院社会学所所长王金玲研究员把配偶间的暴力视为建立在多种社会结构基础上的暴力行为,其中,现存的社会性别结构是中心和主导。即:男女的社会地位和资源占有不同,导致女性更多地受到男性强权的歧视和控制;从阶级/阶层结构看,配偶选择的性别取向至今仍是“女攀高门”,即男人更倾向于选择弱或低于己者为妻,导致妻子更多的是家庭暴力受害者;从社会与个人的互动结构看,配偶暴力是一种跨社会制度、跨文化、跨历史的存在,具有“超稳定性”特质,就此,可以说配偶暴力是一种社会对个人的暴力。上述三种社会结构在配偶暴力的生产和再生产中综合运作,在具体的暴力行为上则各有侧重;与此同时,配偶暴力具有维护和巩固现有社会性别、阶级/阶层、社会/个人结构的功能,进而维护和巩固整个社会秩序及其运作的作用。从多种社会结构的角度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不仅能更有效地减少和遏制配偶暴力的产生,而且有助于社会性别结构、阶级/阶层、社会/个人结构的改善,为社会健康发展创造条件。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邱仁宗研究员从伦理学的角度阐述了反对家庭中对妇女暴力的必要性,提出评价夫妻行为的伦理框架:1.不伤害原则:这是人际交往的基本原则,夫妻间的行为不应造成对对方的伤害,包括身体、性和精神的伤害;2.自主性原则:婚姻契约是由两个具有独立伦理、法律地位的人订立的,进入婚姻关系的女人并没有因此丧失自己理应享有的伦理和法律权利,在夫妻关系上,包括在性和生育问题上,妇女仍然如同婚前恋爱择偶一样具有自主性;3.互惠原则:夫妻双方在性、生育以及其它共同生活中应是相互受益的。性别歧视是家庭暴力及其处理不力的根源。家庭暴力破坏了这些人类伦理的基本原则,严重地损害了妇女的身心健康和生育健康,国家和全社会必须采取有力措施预防和消除家庭中对妇女的暴力。

(二)司法干预研究

北京大学法学院白桂梅教授在“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国际法上的责任问题”发言中强调,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不能解决,与国家责任有关。不管是在公共领域还是在私人领域,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都应引起国家的关注,国家有义务采取一切法律、政治、行政和文化性质的措施,促进对人权的尊重,并保证一切侵犯人权的行为都视为违法行为,处罚行为人并使之对受害者作出赔偿。如果妇女受到家庭暴力侵害而又没有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她甚至可以告国家承担责任。中国在承担国家责任方面尚有距离,需要全社会努力去改善。

西北工业大学妇女发展与权益研究中心郭慧敏教授“关于对妇女暴力法律处置的难点及对策的分析”的发言,是引起与会者最多关注的发言之一:1.法律认定难点。禁止家庭暴力只是婚姻法中的一项原则。目前国内使用的概念是国际上的概念,或者是国内社会学的概念,由于没有一个法定概念,无法区别法律上对妇女的暴力和家庭暴力。虽然婚姻法规定了家庭暴力施暴者的责任,但如施暴者作非家庭暴力法律抗辩时会因无法律界定而陷入尴尬。另外,对妇女的暴力非一部婚姻法所为,法律体系内部协调存在困难。2.司法难点。禁止性法律条款是一种强制性规范,是刚性约束,以国家强制力处罚为后盾,其中刑事处罚最有力。我国刑法无家庭暴力罪,虽有杀人、强奸、伤害、非法拘禁、虐待、遗弃等罪名可以涵盖一部分,但因施暴者和受害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司法上存在着特殊身份的事实豁免。另外,刑事诉讼中受害人的权利不明确,缺少代理及自力救济的法律支持,诉讼中个人安全无保障,更无受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等等,使妇女受害人无法解除后顾之忧。刑法的打击力度不够,既没有体现中国本土特色,也不符合家庭暴力有罪化的国际潮流。3.民事赔偿难点。家庭暴力离婚赔偿只是在离婚时才有可能施行,不离婚的情况下,受共同财产限制,存在很多困难,国内判了几案,但执行难,被人戏称为“左口袋到右口袋”。另外,有关证据制度中的不合理因素已成为妇女诉讼的障碍。4.行政执法难点。主要表现在,治安处罚手段中暴力行为的“司法矫治”,如训诫、拘留、劳动教养是不是有效,对男性施暴者的行为矫治还有没有更科学有效的手段。为此,她提出对策:宏观上,整合法律意识和性别意识,建立基于性别歧视的性别矫正机制,对现有法律和未来立法进行性别清理和监督,在整体上推动妇女立法;中观上,完善现有法律;微观上,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着力于强化妇女法律服务和援助以及妇女权利自治意识及能力提升,使妇女权利效益最大化。

二、实践效果:政府和公检法部门的工作经验

(一)政府参与反家庭暴力行动

长沙市芙蓉区副区长王立贤关于“政府领导、各方参与、全面实施创建‘零家庭暴力社区’工程”的报告,引起与会者兴趣。长沙市曾发生过震惊全国的高楼抛妻案,长沙市政府于1996年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2001年5月,长沙市芙蓉区首创“零家庭暴力社区”工程,并把此工程纳入该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十五”规划中。

王区长说:区政府建立了防治家庭暴力领导机构:成立由5位区委、区政府领导担任正副组长的领导小组,成员有区公、检、法、司、宣传、妇联、民政、卫生、教育等十多个部门负责人及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建立公安、法院、律师事务所、妇儿工委、妇联、社区、民政等七大维权网络,把反对和防治家庭暴力作为各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他指出,创建“零家庭暴力社区”工程,意在把可能发生的家庭暴力化解在萌芽状态,而非追求无任何家庭暴力发生。为此,一方面要积极实行预防为主、调解为先、综合治理的方针;另一方面,在每一起家庭暴力发生时,政府领导下的各级维权机构和组织,要及时介入干预,制止家庭暴力的持续和升级。区政府设定了3年内“零暴力社区”的主要评估标准,包括重大家庭暴力案件发生率为零、依法制止处理率100%、家庭矛盾接诉调解率100%、及时掌握信息并准确率达80%以上、防治家庭暴力的社区宣传经常、有效开展等。

王区长还谈了他的独到见解:反家庭暴力工作应该完全由政府领导,政府对家庭暴力应全方位、深层次的干预,而不是个别案例的干预。目前,这一反家暴的主流工作模式尚未建立起来。在以妇联和非政府组织为主的反家暴模式中,政府仅起支持作用,反家暴是政府的边缘工作,这是政府的失职,是政府工作没到位。以妇联为反家暴主力、反家暴打上“妇联事情”的印记会导致:男人被排除在这个领域外,而没有男人的参与,反家暴不会成功;使政府心安理得地处于配角地位,仅起协同作用。

大多数与会者认为,领导重视、政府参与是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根本途径,应该呼吁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重视。也有与会者提出:在强调政府参与的同时,如何更有效地发挥妇联组织和民间组织的作用,也是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

(二)司法和执法部门在反家庭暴力中的作用

司法和执法部门的干预和介入,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重要环节。中国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孙琬钟在大会开幕式的致词中表示:“反对家庭暴力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和有关部门的通力合作”。中国女法官协会秘书长林惠农在大会发言中介绍了女法官协会对受虐妇女在法律援助方面所作的工作。

公安机关介入家庭暴力的经验是此次会议的焦点之一。中国警察学会副会长江波在开幕式致词中承诺:在警察学会会刊《公安研究》上交流反家暴的有关信息;把警察执法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问题纳入学会每年的课题规划中。

辽宁锦州市公安局崔兴民副局长在会上做了题为“强化公安机关服务职能,全力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发言。从锦州市公安机关近年来情况看,家庭暴力具有多发性、隐蔽性、伤害性和凶残性等特点。为强化公安机关职能,减少危害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锦州市公安局采取了下列措施:1.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增强各级公安机关对妇女儿童服务的责任感,并落实到派出所、刑警队、交通队等每一警种和每一民警;组织民警学习《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新颁布的《婚姻法》等。在接出警过程中,对妇女儿童利益受侵害的报警做到“三个优先”,即“优先接警,优先救助,优先处理”,对所接案件实行早介入,早解决;注意与各级妇女组织密切联系、及时沟通,对妇联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做到有求必应。2.开展法律援助,建立和完善"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成立受虐妇女临时庇护所和家庭暴力法医鉴定中心。3.狠抓管理服务,提高妇女儿童满意率。"110"报警服务台开通以来,相继出台了一整套为妇女儿童服务的规章制度,如建立出警回执卡制度,做到每出一次警,当场征求一次意见,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改正,以人民群众满意为唯一标准。在硬件配套上:根据妇女儿童的特点,专门配置了担架、救生设备、急救药箱等。锦州110被誉为“妇女的保护伞”。

长沙市公安局林西平警官介绍,长沙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中心2000年8月至2001年9月,共接各类家庭纠纷报警1557起,公安机关出警率和处理率达到100%。由于110及时快速的出警,家庭暴力事件被及时制止,防止了事态的扩大和升级,打消了某些受虐妇女自杀、轻生的念头,有效地遏制了家庭暴力行为,增加了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向公安机关的报警也逐渐增多。据初步统计,长沙市公安局2001年上年年度比2000年同期受理家庭暴力违法犯罪案件增加了40%,而因家庭暴力到妇联申诉的人数,却比原来大大减少,由占申诉人的20%下降到6%。

辽宁鞍山市妇联介绍,鞍山市公安局于2000年11月在所辖四区三县127个基层派出所设立了“家庭暴力投诉站”,实行挂牌受理案件,提出了“三个必须”和“四心”工作要求。“三个必须”:必须问明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事情的发展经过,并尽可能了解和掌握双方当事人的是非责任;必须向当事人讲明依法解决问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必须坚持“热心办、马上办、办得好”的工作原则和质量标准,能当天办结的案件绝不拖到第二天。“四心”即“热心、诚心、耐心、关心”。此举受到了人民群众的充分肯定。投诉站对即将发生和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接警后迅速出警,及时予以制止,有效地防止了伤害的发生和发展。

三、反家暴项目:调查与干预

与会者对“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项目”给予较高评价,认为“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形成反家暴网络,是该项目最大的特点和经验,对从事反家庭暴力工作启发很大”,“如此下去,中国反家庭暴力工作前景乐观”。会上关于总项目、调查分项目和司法干预分项目、社区反家庭暴力以及医疗干预、社会性别培训、个案研究等经验和成果的介绍都引起了大家的兴趣。

项目总协调人陈明侠教授向大会介绍了项目酝酿、论证、启动的过程及其目标。该项目将用3年时间、通过十几个分项目达到:向政府提出《禁止家庭暴力条例》法案建议稿及具体反家暴措施;在中国建立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的民间网络及资料中心;创建反对针对妇女施暴的试点社区(包括城市点、农村点),探索中国的反家庭暴力社区干预模式;提高公众对针对妇女的暴力的认识,增强反家庭暴力意识;初步建立一套适合中国文化和社会背景的关于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的理论解释。

中华女子学院社工系副主任刘梦博士向大会介绍了“全国家庭暴力现状和态度调查”。调查的重点是:了解暴力发生频率、夫妻间暴力行为发生的类型以及人们如何看待家庭暴力这个问题,如何看待解决问题的途径。本调查在浙江、湖南、甘肃、北京4省市开展,调查发现,在一些明显的暴力行为认定上,男女双方的差异不很明显。如在殴打女性家庭成员、遗弃溺死女婴、迫使妻女卖淫、对妻女母亲经济制裁、与女儿姐妹有性关系、虐待不育(男婴)妻子、胎检后将女婴流产、典卖妻女等,大多数人认为属于暴力行为。但对长期拒与妻子行房事、长期不与妻子说话、耻笑妻子的缺陷弱点等,大多数人认为不属于家庭暴力行为。调查提出干预建议:(1)对公众进行宣传和教育,加强对家庭暴力定义的界定、研究和宣传。(2)开展家庭教育,传授夫妻和谐相处之道。在社区大力开展家庭教育项目,针对施暴者和受虐者开展辅导服务,让夫妻互相学习解决冲突的非暴力方法。制订家庭暴力法,从制度上对制止家庭暴力提供保证。

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主任李明舜向大会介绍了“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法律干预调查研究”分项目。此项目的调查目标:了解针对妇女家庭暴力法律干预的现状;掌握影响法律干预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为研究有关法律对策奠定基础。调查地点选在辽宁(的三市三县)。

调查的初步印象是:“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已为大多数司法工作者知晓,但个别不知晓者仍然存在;司法工作者普遍认同我国存在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其中,女司法工作者认同比率略高于男性;对于目前法律干预现状给予高度评价的比率不高;司法工作者认为对女性的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是男尊女卑的传统影响、法律不健全、不平等的社会和家庭地位;绝大多数司法工作者认为,有必要制订全国性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或法规。

为此,提出对策:提高立法和司法人员的人权意识、平等意识、社会性别意识,使其充分认识到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是对妇女人权的侵犯,要创造有利于制裁和消除任何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的社会环境;完善立法和司法改革:明确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原则,界定家庭暴力的范围;改革、完善制裁施暴者的实体、程序法律措施;拓展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助途径,强化司法机关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定职责。

城市医疗干预分项目参与人员向会议提交5篇论文,从不同方面介绍了医务人员介入反家庭暴力的经验。例如:试点单位北京丰台区铁营医院,从2000年12月以来,分层次、分内容进行过多次培训,特别是社会性别与反家庭暴力培训,促进观念更新,使医务人员学会从社会性别视角思考家庭暴力,了解医生在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中的角色与作用,认识到医疗干预和介入是反对家庭暴力行动中的一个不可忽缺的环节,积极探索并促进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医疗系统反家暴介入模式。项目实施一年来,医院接诊近百名受虐妇女,医务人员均给予及时救治,并细心了解受虐过程,予以心理咨询引导,为受虐妇女提供法律和社会救助及咨询。同时,对施暴者给予批评、规劝。

四、对受暴妇女的救助和施暴者的帮助

福特基金会性别与健康项目官员李文晶女士在大会开幕式致词中说:家庭暴力不仅是严重的社会问题、妇女权益问题,也是妇女健康问题,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不仅要对受虐女性帮助,而且对施暴者也要进行帮助。

(一)对受虐妇女的救助

陕西妇女理论婚姻家庭研究会王延萍关于“社会工作方法干预家庭暴力的实践与思考”的大会发言,强调运用赋权(emperment)概念发展被虐妇女支持小组,其意义在于,赋权概念能切合实际的分析受虐妇女的处境,在个人层面提升个人自信及自我形象,在人际层面与别人建立平等的关系和联系,在政治层面争取资源及制度上的改变。对受虐妇女的赋权是由个人至社会层面、由微观至宏观层面的全面介入。她还谈到小组辅导的独特治疗功能,即透过小组的互动,使遭遇相似经历的受虐妇女有同坐一条船的感觉,相互支持。

湖北孝感妇联关于“从家庭暴力庇护的实践看庇护中心发展的前景”及在分组会上的发言,引起与会者关注。1999年4月,孝感市家庭暴力妇女儿童庇护中心、开发区家庭暴力妇女儿童庇护站、孝南区家庭暴力妇女儿童庇护站建立一年来,先后为30多名受家庭暴力伤害的妇女提供庇护,庇护时间长则十天半月,短则一至二天。除伤情鉴定、简单的医疗救治、心理咨询外,庇护中心积极与受虐妇女的丈夫联系、沟通,与市法院“维权合议庭”取得联系提出处理意见,并为经济困难的妇女安排从事家政社区服务工作。庇护中心的主要困难是:1.要求庇护的人少。原因:庇护中心(站)对被庇护者不能提供全方位的服务,特别是不能充分满足被庇护者的心理需要;被打妇女不愿暴露自己的家庭矛盾,特别是那些没有经济来源、生活不能自立的妇女,心里想去庇护,但又怕去庇护,害怕丈夫为此抛弃自己,失掉家庭,失掉生活来源;有部分妇女由于牵挂家里的孩子,不愿意离开孩子接受庇护。2.极少数依赖性强、素质低的妇女,在庇护中心(站)来了就不走了,用她们的话说,庇护中心(站)管吃管喝管住,能多住一天就绝不少住一天。3.极少数被庇护妇女的丈夫蛮不讲理,到妇联、到庇护中心(站)吵闹要人,影响极坏。对于是否有必要建庇护中心及怎样建,市妇联内部也有不同看法,但总的说,大家认为:反对家庭暴力重在预防,但暴力发生后的庇护也是非常关键的,庇护中心(站)的建立为冲突的双方提供了一条淡化矛盾的缓冲带,避免造成更大的伤害和恶性事件的发生,是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一个重要和必不可少的环节。庇护中心(站)的建设不仅要巩固,而且还要继续加强。但要采取很灵活的方式,还要摸索和积累经验。

(二)对施暴男人的帮助

南京晓庄学院心理健康研究所陶勑恒的“特质的心理学分析”报告指出:男性性别角色社会化的过程即是暴力倾向和行为的养成过程。男人从小就被教育用身体的力量解决问题,这几乎是所有的社会对男性的要求,这导致对男性身体力量的崇拜。施暴者的心理特质为:1.他们一般都有较严重的自卑心理。表现为强烈的控制欲、无法相信他人、内心世界与外在现实不分、依赖心理强等;2.憎恨女性心理。这种心理的原因非常复杂,可能与过去的经验、对女性的依赖、自我憎恨及现实冲突等因素有关;3.非理性的信念及思考。对施暴者来说,性别歧视和偏见是导致暴力和虐待行为的最基本的非理性信念;4.施暴者在一些相关能力上有所缺乏或不足。如不善于觉察自己或他人的情绪、不善于表达情绪等。对男性施暴者心理治疗的目的,是从人性出发帮助男人从压力中解放出来,不仅要戒除暴力行为,而且要找回自己,让他们看到自己感情的力量,回复男人的人性。

五、中国反家暴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方向

反家庭暴力项目管委会起草的“积极行动,为防治和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而共同努力”倡议书指出,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是全球性的社会问题,是跨越国界、文化、阶级、种族和民族的基于性别的暴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妇女人权的侵犯,是影响妇女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障碍。为防治和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1.政府应充分认识家庭暴力对妇女、对家庭、对社会的危害,进一步谴责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检审并改进有关处置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立法和执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和社会保障。政府应建立系统的社会救助制度,在就业、住房、医疗、子女教育、庇护等方面提供全面的、有效的支持和援助。政府应开展对国家公务员、特别是司法人员、医务人员、社会工作者和全社会公民的社会性别和反对家庭暴力的教育与培训,将性别意识纳入反对家庭暴力的各项政策、法规和工作中。政府应制订管理机制和媒介自律机制,制止传媒对妇女的贬低和侮辱性描绘,改变社会对妇女的偏见和歧视,依法保护妇女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打破家庭中性别角色的陈规定型,促进两性平等,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2.鼓励开展政府部门与民间组织、司法和执法机构与各学科研究人员在社区开展反对和防治家庭暴力的多机构合作。

3.研究和收集基于性别暴力的数据和统计资料,在公检法司部门建立有关家庭暴力的报告和统计制度。

此外,在大会和分组发言及会议评估中,与会者就推进中国反家暴事业提出的建议是:

(一)加强立法与司法

1.积极推动全国反家庭暴力立法;推动现有法律法规中男女不平等条款的修改。

2.加强反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预(事前干预、事后司法处理)和执法力度。

(二)对家庭暴力在中国的普遍性、严重性的现状进行调查,开展有关家庭暴力研究

1.家庭暴力理论研究:“理论工作者的研究应更紧密地贴近基层实际”;“加强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探讨,从理论上结合中国的文化背景深入研讨,逐渐形成中国反家暴模式”。

2.司法干预研究:注重“法律工作者的探讨”,对“司法介入现状等进行调查,研究“反家庭暴力中司法干预的难点与对策”,提出立法可做修改的及可行性建议”等。

3.社区干预研究:“反思目前反家暴工作,进一步推进社区干预工作”;“反家暴最后要落实到对具体家庭的帮助上”。

(三)推动实际工作

1.“保护受虐妇女,应该切合实际地提供法律保护、就业机会、庇护所、就医及经费”,提供提高“受虐妇女的心理素质问题的帮助及司法策略”等。

2.“在反家庭暴力过程中把男性纳入其中”,“让男士也能自己帮助和教育自己,使施暴问题解决于源头”;探讨“对施暴者应采取什么样的救助措施”。

3.“对项目骨干进行跨学科的关于家庭暴力与社会性别关系的深入研究”;要“使男人认识到男权文化的危害”,研究“如何促进男性成为反家庭暴力行为的共同体”,“多邀请男士参加反家暴会议”,以“促使反家庭暴力责任社会化而不仅仅是妇联化”;“邀请党政、司法界主要领导参加,提高他们的社会性别意识,提高反家暴意识”;“加强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社会性别意识及反家庭暴力的培训和宣传”,动员全社会予以关注以解决实际问题”;研究“媒体如何加入反家庭暴力工作”。

4.多机构合作、推进政府参与反家暴,使反对家庭暴力成为政府行为。“让政府部门尤其是高层领导参加会议”,“让公安、法院等涉法部门的领导注重家庭暴力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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